2011年税收优惠政策系列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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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税收优惠政策集锦

2011年税收优惠政策集锦

2011年税收优惠政策集锦企业所得税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农产品初加工所得税优惠范围扩大。

《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进一步明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细化为:麸皮、麦糠、麦仁,稻糠(砻糠、米糠和统糠),薯类淀粉,大麦、糯米、青稞、芝麻、核桃,大麦芽、糯米粉、青稞粉、芝麻粉、核桃粉,番茄,玉米胚芽、小麦胚芽,甜叶菊,芦苇,蚕茧,厂丝,风干肉、猪牛羊杂骨等。

上述政策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3、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规定,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4、新疆困难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疆困难地区包括南疆三地州、其他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边境县市。

5、西部地区所得税优惠。

2011年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具体优惠政策

2011年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具体优惠政策
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会培训材料之五 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会培训材料之五
2011年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具体优惠政策 年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具体优惠政策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企业所得税管理处 2011年12月
培训内容
一、小型微利企业 二、涉农 三、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 四、三项利息收入(所得) 五、专项保费所得 六、节能服务 七、非营利组织 八、就业 九、备案补充通知
二、涉农
二、企业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免税所得,是指 企业对农作物进行品种和育种材料选育形成的成果 ,以及由这些成果形成的种子(苗)等繁殖材料的 生产、初加工、销售一体化取得的所得。 三、企业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的免税所得,是指 企业对树木、竹子的育种和育苗、抚育和管理以及 规模造林活动取得的所得,包括企业通过拍卖或收购 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权并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对林 木进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
三、生产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
(五)企业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 )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须接受 继续教育,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须通过年检; (六)具有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 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型、假肢功能 训练等专用设备和工具; (七)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 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 115平方米。
二、涉农
四、企业从事下列项目所得的税务处理 (一)猪、兔的饲养,按“牲畜、家禽的饲 养”项目处理; (二)饲养牲畜、家禽产生的分泌物、排泄 物,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 (三)观赏性作物的种植,按“花卉、茶及 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处理 ; (四)“牲畜、家禽的饲养”以外的生物养 殖项目,按“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处 理。

2011年国税公告25号 (

2011年国税公告25号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企业和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以下简称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1.09.13•【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企业(含企业性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征收管理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二、企业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农作物进行品种和育种材料选育形成的成果,以及由这些成果形成的种子(苗)等繁殖材料的生产、初加工、销售一体化取得的所得。

三、企业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树木、竹子的育种和育苗、抚育和管理以及规模造林活动取得的所得,包括企业通过拍卖或收购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权并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对林木进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

四、企业从事下列项目所得的税务处理(一)猪、兔的饲养,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二)饲养牲畜、家禽产生的分泌物、排泄物,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三)观赏性作物的种植,按“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处理;(四)“牲畜、家禽的饲养”以外的生物养殖项目,按“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60号关于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60号关于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管理措施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0号为加快退税进度,提高纳税人资金使用效率,扶持企业发展,税务总局决定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实施先评估后退税的管理措施。

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将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管理措施由先评估后退税改为先退税后评估。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对即征即退企业增值税退税的事后管理,根据以下指标定期开展纳税评估。

(一)销售额变动率的计算公式:1.本期销售额环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

2.本期累计销售额环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100%。

3.本期销售额同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

4.本期累计销售额同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100%。

(二)增值税税负率的计算公式增值税税负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应纳税额÷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

三、各地可根据不同的即征即退项目设计、完善评估指标。

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纳税评估发现企业异常情况的,应及时核实原因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四、本公告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3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将于明年开展的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包括三个方面的具体内容:第一,先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等开展试点,条件成熟时可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进行试点。

解读财税[2011]100号: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问题

解读财税[2011]100号: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问题

解读财税[2011]100号: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问题2011-10-17 15:59王富军【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为了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推动信息化建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10月13日联合发文《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做出规范、调整。

一、增值税政策涉及主要内容增值税优惠内容:自2011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上述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明确软件产品范围。

《通知》中“软件产品”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

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

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文件规定,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通知》明确了增值税退税计算方法和相关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二、保持政策延续,优惠范围扩大(一)超税负6%即征即退。

涉及两个文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2011年税收优惠政策系列汇总

2011年税收优惠政策系列汇总

2011年税收优惠政策系列汇总就业一、社会就业1、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2、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江苏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二、残疾人就业3、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八条)4、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四号)第五条)税法第五条所说的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42号)第十六条)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范围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财税[2011]115号: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财税[2011]115号: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财税[2011]115号: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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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决定对农林剩余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继续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同时增加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适用增值税优惠政策。

为帮助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更好地执行相关税收政策,现解读如下: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扩围
《通知》规定,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

一是对企业以建(构)筑废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

《通知》要求,以建(构)筑废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25177-2010)和《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25176-2010)的技术要求,其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

根据《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25177-2010)的术语和定义,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是由建(构)筑废物中的混凝土、砂浆、石、砖瓦等加工而成,用于配制混凝土的、粒径大于4.75mm的颗粒。

根据《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25176-2010)的术语和定义,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是由建(构)筑废物中的混凝土、砂浆、石、砖等加工而成,用于。

2011年个人所得税

2011年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personal income tax)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2011年6月底,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11年9月1日开始个税免征额调至3500元。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7级税率。

2011年9月1日起实施)当前执行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2011个税计算方法步骤二:算出自己的应纳税额=本人月收入-个税“起征点”3500元2011个税计算方法步骤三:算出自己的个税=应纳税额×对应的税率-速算扣除数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三险一金后月收入 - 扣除标准说明:1、本表含税级距指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的余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伍佰元后的余额。

)个体户纳税等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级数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税率(%) 速算扣除数1 不超过5000元的不超过4750元的5 02 超过5000元到10000元的部分超过4750元至9250元的部分10 2503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超过9250元至25250元的部分20 12504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超过25250元至39250元的部分30 42505 超过50000元的部分超过39250元的部分35 6750(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2011年最新税法及税率表

2011年最新税法及税率表

税种税率17%减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甲类卷烟56%加0.03元/支(生产环节)乙类卷烟36%加0.03元/支(生产环节)批发环节5%征税对象说明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般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1.粮食、食用植物油、鲜奶13%低税率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劳务的应税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销售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劳务,并兼营应属一并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从高适用税率。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气、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整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1)农产品(指各种动、植物初级产品)(2)音像制品(3)电子出版物(4)二甲醚6.商品混凝土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增值税=售价÷(1+3%)×3%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按6%征收率计算增值税选择简易办法计算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暂按4%征收率计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列销售自产的货物,可选择简易办法计算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5千瓦及以下)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的,暂按简易办法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2.典当行业销售死当物品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5.自来水1.烟(1)卷烟134页2011年最新税法及税率表36%30%20%加0.5元/500克(或500毫升)240元/吨甲类啤酒250元/吨乙类啤酒220元/吨10%5%30%5%10%15%3%3%10%10%20%10%5%5%5%3、第三部分5%-20%1、原油8-30元/吨2、天然气2-15元/立方米3、煤炭0.3-8元/吨10-60元/吨2-10元/吨税率30%40%50%60%1、从价 1.20%2、从租12%3.化妆品1、增值额≤50%2、50%<增值额≤100%3、100%<增值额≤200%4、200%<增值额5.鞭炮、焰火(3)烟丝2.酒及酒精(1)粮食、薯类白酒(2)黄酒(3)啤酒(4)其他酒二消费税(2)雪茄烟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5)酒精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8.摩托车气缸容量(排气量)在250毫升(含250)以下的三营业税1、第一部分(1)交通运输3%(2)建筑业(3)邮电通信业(4)文化体育业10.高尔夫球及球具11.高档手表2、第二部分(1)服务业5%(2)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3)金融保险四资源税人造石油不征。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围场国税局兼职教师万国宝2011年2月14日)税收优惠指国家运用税收政策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对某一部分特定企业和课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措施。

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方式包括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

一、免征与减征优惠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如果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包括免税和减征两部分。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第八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号公告) 2010-7-9现就有关“公司+农户”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通知如下:目前,一些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

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

2011年增值税政策归纳与整理

2011年增值税政策归纳与整理

2011年增值税政策归纳与整理在2011年国家颁布的税收政策中(包括2010年签发2011年公布的政策)涉及增值税的有49个,现归纳整理如下,供工作中参考:一、征税及销项税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皂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0号)明确:从2011年3月16日起皂脚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花椒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3号)明确:从2011年7月1日开起,花椒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液体乳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8号)明确:自2011年7月6日起,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和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制乳》(GB25191—2010)生产的调制乳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3号)明确:自2011年8月1日起,对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无偿赠送粉煤灰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2号)明确:从2011年6月1日起,纳税人将粉煤灰无偿提供给他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征收增值税。

销售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此前执行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进行调整。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明确:从2011年9月1日起,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47号

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2011-7-31五、关于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的征税问题(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1. 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然后以其商数及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后,再乘以12个月,即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应纳税额。

除上述计算方法外,也可以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计算方法,直接计算应纳税额。

2.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四)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180000-3500*12=138000138000/24=57505750+3500=9250*12=1110005750*12=69000年终奖(15000-3500)*25%-1005=1870*12=224401.(9250-3500)*20%-555=595*12=71402.(69000/12*20%-555)*12=71403.7140+7140=14280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个税是否采用新扣除标准以“实际取得”时间为准个税新“起征点”9月1日实施,9月发放的8月份工资按什么标准扣除呢?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是否采用新扣除标准以“实际取得”时间为准,也就是说,如果8月工资是在9月取得的,按3500元/月的扣除标准计征个税。

税务政策-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1]110号文及财税[2011]111号

税务政策-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1]110号文及财税[2011]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1]110号文及财税[2011]111

此次我们将目光聚焦在110号和111号文上来,这必定是相关企业同行最为关注的内容,另据了解,上海市财税部门正在制定111号文的具体实施细则,您心中也许也会出现以下疑问:
-试点后我所在行业是否在此次范围
-如果造成企业税负较高,是否有财政补贴
-如何把握11%和6%的税率
-进项税抵扣的具体范围和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相比是否有区别
-改革的地域范围是否能完全满足企业的实际需要
面对这些疑问和猜想,想同行所想,我们将在2011年12月初邀请作为试点政策的总策划方之一的国家税务总局官员将为您详细解读即将出台的上海市增值税扩围改革试点方案,让您面对改革不再迷茫。

诚邀参与对象:
内外资增值税扩围试点企业CFO 财务税务总监财务税务经理
以下内容将在本次会议中得到解决:
上海市增值税扩围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政策分析
相关企业应当做好怎样的准备积极面对相关改革
来源:/events.asp。

财税201147号(高新技术的税收规定)

财税201147号(高新技术的税收规定)

财税[2011]47号2011年5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自2010年1月1日起,高新技术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即按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目的与背景目的是鼓励国内高新技术企业走出去,公平税负,增强竞争力。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明显打破了过去境外所得不享受境内税收优惠的旧框架明确。

《通知》出台前,企业境外所得先在业务所在国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当地税率不高于国内25%企业所得税税率,企业还需回到国内补足剩余部分企业所得税。

二、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与界定按照《通知》规定,所谓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经过有关认定机构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正在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优惠的企业。

2008年7月8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正式出台,高新认定6大条件:1.企业必须在近3年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新标准要求企业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获得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方式包括:自主研发、受让(例如购买或投资者注入)、并购、受赠、5年以上独占许可。

2.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2008)范围;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4.企业必须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以获得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5.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近3个会计年度(若注册成立时间不足3年,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的比例不低于60%;6.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60%以上。

2011年各种税率表

2011年各种税率表

税率表消费税税率表一、烟1.甲类卷烟56% 包括进口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指每大箱(五万支)销售价格在780元(含780元)以上的2.乙类卷烟40% 卷烟。

不同包装规格卷烟的销售价格均按每大箱折算不同包装规格卷烟的销售价格均按每大箱(五万支)折算。

指每大箱(五万支)销售价格在780元以下的卷烟。

甲类卷烟从1994年1月1日起暂减按4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3.雪茄烟40% 包括各种规格、型号的雪茄烟4.烟丝30% 包括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不经卷制的散装烟。

二、酒及酒精25%1.粮食白酒2.薯类白酒15% 用甜菜酿制的白酒,比照薯类白酒征税。

3.黄酒240元吨包括各种原料酿制的黄酒和酒度超过12度(含12度)的土甜酒4.啤酒220元吨包括包装和散装的啤酒。

无醇啤酒比照啤酒征税。

5.其他酒10% 包括糠麸白酒,其他原料白酒、土甜酒、复制酒、果木酒、汽酒、药酒用稗子酿制的白酒比照糠麸酒征收。

6.酒精5% 包括用蒸馏法和合成方法生产的各种工业酒精、医药酒精、食用酒精三、化妆品30% 包括成套化妆品四、护肤护发品已改动包括雪花膏、面油、花露水、头油、发乳、烫发水、染发精、洗面奶、磨砂膏、焗油膏、面膜、按摩膏、洗发水、护发素、浴液、发胶、摩丝及其他护肤护发品。

从1994年1月1日起香皂暂减按1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痱子粉、爽身粉不征消费税。

五、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1.金银首饰5% 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2.非金银首饰10% 包括各种珠宝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在生产环节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六、鞭炮、焰火15% 包括各种鞭炮、焰火。

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不按本税目征收。

增值税税率表一、销售或进口货物除列举的以外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增值税税率,第一项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2011年11月份财税政策

2011年11月份财税政策

2011年11月财税政策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根据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税制改革目标和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设计、分步实施。

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结合全面推行改革需要和当前实际,科学设计,稳步推进。

2.规范税制、合理负担。

在保证增值税规范运行的前提下,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不同行业发展特点,合理设臵税制要素,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

3.全面协调、平稳过渡。

妥善处理试点前后增值税与营业税政策的衔接、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税制的协调,建立健全适应第三产业发展的增值税管理体系,确保改革试点有序运行。

二、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一)改革试点的范围与时间。

1.试点地区。

综合考虑服务业发展状况、财政承受能力、征管基础条件等因素,先期选择经济辐射效应明显、改革示范作用较强的地区开展试点。

2.试点行业。

试点地区先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试点,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

条件成熟时,可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全行业试点。

3.试点时间。

2012年1月1日开始试点,并根据情况及时完善方案,择机扩大试点范围。

(二)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

1.税率。

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

房地产税收法规汇总(2011年新版)

房地产税收法规汇总(2011年新版)
25
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
2010-10-27
2010.12.1
26
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扣除政策--财税[2009]29号
2009-3-19
2009.3.19
27
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2010-11-9
2010.7.1
28
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31
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9-9-17
纳税人进行拆除建筑物、平整土地并代垫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
公益性捐赠类所得税政策
32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12-31
对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作出明确说明
33
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损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5
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2009-12-31
就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作出了明确说明。
6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2009-6-16
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进行了解释说明。
7
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22
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2009-11-12
2009.11.12起执行
23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2009-2-27
新税法实施前企业发生的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
24
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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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一、社会就业1、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2、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江苏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二、残疾人就业3、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八条)4、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四号)第五条)税法第五条所说的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42号)第十六条)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范围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分为三个等级:全年应纳所得税额不超过2000元的,减征比例为100%;超过2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50%;超过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0。

残疾人的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根据残疾程度分别确定:基本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程度为中度以上(一、二、三级肢残,一、二级盲残,一级低视力,一、二、三级智力残,一、二、三级精神残)的残疾人;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的转业、复员、退伍的革命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与孤老人员、烈属相同。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程度为轻度(四级肢残,二级低视力,一、二、三、四级听力语言残,四级智力残,四级精神残)的残疾人;二等乙级以下(不含二等乙级)的转业、复员、退伍的革命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按孤老人员、烈属的50%计算。

上述残疾等级是指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五类《残疾标准》和《革命伤残军人评定等级的条件》中明确的残疾等级。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个人所得税减征有关规定的复函》(苏政办函[2003]93号))5、对符合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认定的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江苏省为每人每年3.5万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6、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三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六条)7、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对我省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1]3号))三、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就业8、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9、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10、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11、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从事下列行业的,可以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1)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入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

(3)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

(4)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12、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13、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社会事业一、医疗机构1、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八条)2、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3、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5、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

6、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二、老年服务机构1、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其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3、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八条)三、教育事业1、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

6、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7、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8、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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