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济法理念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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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济法理念论文
[摘要] 《消法》作为经济法的下位法,《消法》的修改理应顺应经济法理念的发展。在《消法》制定以来的20多年的时间里,经济法理念随着经济条件和社会环境的变化不断发展,学者对于经济法理念的研究也越来越深入。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到如今将实质公平正义提升至经济法的最高理念;从单纯地追求经济的快速发展到如今追求经济可持续发展;从注重经济法的社会整体利益到在关注社会整理利益的同时将以人为本提升至一个全新的高度,以上理念的发展变化无不体现在本次《消法》的修订中。
[关键词]经济法理念;公平正义;可持续发展;以人为本
对消费者的保护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所必然实现的一
种对弱者的保护,对消费者的法律保护程度如何已成为衡量现代国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我国于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审议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迎来了20年来的第一次全面修改,修改后的《消法》在多方面进一步保障了消费者权益。
《消法》的经济法属性已经被学者广泛认可。无论是从《消法》的调整对象、原则和价值或是调整方法、法律责任,都与经济法相应的范畴所契合。经济法作为集经济、法律和科学管理于一身的实践性法律,具有鲜明的时代性。而经济法的理念固然也是一定历史
阶段的产物,与一定的社会经济相联系。生产力发展引起的生产关系变动,是法的理念变迁的根本原因,正确的法的理念总是在社会和法的变迁、主客观的互动中逐渐形成的。因为法的理念是贯穿整个立法过程的精神实质,指导法的制定和执行;同时,法律制度又反过来体现法的理念。因此本文欲从《消法》20年来的首次全面修改出发,探究经济法理念的发展变化。
一、经济法的理念
理念作为意识形态领域的上层建筑,源于人们对经济基础的认识和总结。由于认知的主观性,因此对于理念的概念、内容的理解往往因人而异,受个人的知识背景、认知水平、所处时代等因素影响。{1}
何为法的理念,不同法学家有着自己的认识:德国法学家,新康德主义法学派首创人鲁道夫・施塔姆勒认为法律理念乃是正义的实现。{2}海德堡学派法哲学代表人拉德布鲁赫则进一步发展了施塔姆勒关于法律理念的观点,他认为“除了正义,法律的理念不可能是其他理念。……因为正义就像真、善、美一样,是一个绝对的价值,也就是说,不可能从其他价值推导出来”。{3}史尚宽先生认为“法律制度及运用之最高原理,谓之法律之理念”,{4}笔者则较赞成史际春先生对法理念的定义和概括:“法的理念是指对法的应然规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认识和追求。从学术角度看,它是法及其适用的最高原理;从实践看,它是社会成员及立法、执法或司法者对待法的基本立场、态度、倾向和最高行为准则。”{5}
同时,法的理念作为法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一种理性认识,在不同的领域的法律实践中,其表现是不同的。具体的,比如经济法理念与宪法理念、刑法理念、民法理念等均存在差异。经济法的理念就是对经济法的应然规定的、理性的、基本的认识和追求,它指导经济法的制定和适用。
论及经济法理念的内容,当前经研究是“一元论”、“二元论”与“多元论”并存的局面。{6}笔者则认为,经济法的理念是多元并具有层次性的。在多元格局中,“公平正义”是经济法核心的、最高层次、最抽象的理念,而“社会整体利益”、“秩序”、“安全”、“效率”等理念作为“公平正义”的具体形式,是次于“公平正义”的基础性的理念。“公平正义”这一核心理念和其他基础理念一同组成了经济法理念的有机整体。并且,上位法的理念统领下位法的理念,下位法的理念是上位法的理念的表现形式或组成部分,为实现上位法理念服务。因此“消法”理念是经济法理念的表现形式或组成部分。
此次《消法》的修改,作为《消法》制定20多年以来的首次全面修改,有很多亮点,比如说:网络等远程购物的7天无理由退货制度;针对机动车、微型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纠纷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对格式合同的进一步限制;作为诉讼主体提起公益诉讼等。《消法》作为经济法的下位法,其法律制度的重大修改,也体现了经济法理念的发展变化。
二、《消法》的修改彰显了经济法理念之核心――实质公平正
义
(一)经济法视域下的“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所有法律的最高理念,正如上文所提及的鲁道夫・施塔姆勒和拉德布鲁赫对法的理念的定义,他们更是将正义作为法理念的唯一内容。正义是不可能从其他理念之中推导出来的,只有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才是真正的法律。
由于不同法律部门所调整的法律关系、追求的价值目标的不一致性,公平正义在不同法律部门内部都有着不同的内涵。{7}经济法作为反思近现代法律形式主义的产物,更加关注实质公平正义,是在承认法律关系主体在资源禀赋差异基础上的公平正义。尤其在实行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我国,经济法范畴内的公平正义更是追求实现社会范围内的实质性、社会性的正义和公平。在政治领域的平等自由原则下,在确保财富创造和收入机会平等的前提下,主张对社会中受惠最少者实行差别待遇,在经济利益和发展机会方面给予倾斜性配置。经济法领域,所体现的就是:通过倾斜立法,实现对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差别对待,最终来实现法的实质公平正义的理念。{8}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经济法的下位法,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表面上,消费者和经营者是民法上平等主体间的关系,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但这只是形式上的公平、起点的公平和交易的公平,并不意味着结果公平。事实上,由于信息占有的不对称,消费者与经营者相比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经营者往往垄断有
关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性能、缺陷及潜在危害的全部信息,消费者的谈判能力因此无法与之抗衡。民事诉讼与仲裁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规则,对缺少信息资源的普通消费者来说更是雪上加霜。另外,消费者的经济实力往往不及对应的经营者,经营者往往以其雄厚的资金实力和影响力影响着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加之市场结构的不均衡更是加剧了消费者和经营者地位的不平
等。因此想要实现《消法》范畴内的实质公平正义,就要实现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这可以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来保障实施。
(二)《消法》修改所体现公平正义理念的变化
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经济生活中许多矛盾都源于生产力不发达,经济增长成为了一种主导需要。1992年中共十四大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在改革开放和建设市场经济体制的大形势下,人们在经济发展中强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并且,由于此时国内学者对于经济法理念的研究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9}甚至未有以理念为定名的研究,使得1993年制定的《消法》无论是实体还是程序都没有很好地体现实质的公平正义。
时至今日,《消法》实施已经超过20年的时间,我国建立起了以契约自由为导向的市场经济,新兴消费领域和消费模式不断涌现,强势经营者一味强调形式上的公平正义,肆无忌惮地从广大消费者处攫取不义之财,使得原本就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受到越来越多的不公待遇。{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