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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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的看法

宪政的看法

在宪政建设和实施过程中,其实近代社会通 过法律的大量移植而实现法制现代化已经成 为后进国家富强的共同趋势,关键是要处理 好移植和本土资源的融合。处理好政府推动 与社会参与的关系,通过自上而下的双向互 动,为推进法治进程提供强大动力;处理好 法律移植与立足本国国情的关系,使本土法 治的具体性与普遍性相统一。把观念更新与 制度创新相结合,通过制度与观念的互动加 快推进法治化进程。
宪政的看法
一、宪政的内容
1、“宪政” (Constitutionalism or Constitutional Govern ment)是以宪法(立宪)为起点、民主为内 容、法治为原则、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和 政治过程
二、宪政的核心
宪政是指一种在宪法之下使政治运作法律化 的理念或理想状态, 宪政要求政府所有权力的行使都被纳入宪法 的轨道并受宪法的制约。 宪政的实施首先要限制政府的权力,同时要 保障公民的权利。
谢谢!
宪政的实施与建设关注的不是它能 作什么,而是它不能作什么。宪政 的本质的确是而且必须是限政。宪 政制度所约束的主要对象并非一般 国民,而是国家或政府等权力机构。 宪政就是政治权力的多元化分配从 而控制国家的强制力量的政治制度。
宪政建设的途径
1.发展市场经济,培育契约精神,促进市民社会和社会力 量的形成发展 2.在制度安排上,宪政制度必须坚守主权在民、人权原则、 法治原则三个基本原则,目的在于限制政府权力,保障人民 权利和自由。 3.真正确立宪法至高无上的地位,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是必 要措施。 4.打造当代中国的宪政文化,必须树立起对宪法和法律的 信仰以及契约精神等现代法观念。应通过政治社会化过程, 着力培养民族诚信文化、公民选举文化、权力制衡文化,把 宪政精神普及到现实生活中去,引导整个社会走向政治文明。 5.在宪政框架内发展我们的政党政治。

浅谈宪政、民主及宪政民主制度

浅谈宪政、民主及宪政民主制度

浅谈宪政、民主及宪政民主制度近代意义的“宪政”也称“民主宪政”、“立宪政体”。

在中外学者、政治家中,对它的含义概括也不尽相同。

尽管如此,在宪政与宪法紧密相联,以及宪政的核心是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也就是实行民主政治等方面则认识一致。

即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显然,宪政是以法律的形式界定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民的活动范围,限制政治权力、特别是政府权力,维护和发展人的尊严和权利。

在宪政的发展过程中,其与民主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宪政民主与专制独裁历来都是对立的。

从某种意义上说,人类发展的历史,就是一部反对专制和独裁,追求自由和解放的奋斗史。

“民主”最初的含义是指“人民的权力”或“多数人的统治”,指的是一种国家制度,政治制度。

列宁说:“民主意味着在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

”古代民主的特点强调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直接参与政权、政事取决于民众。

近代意义的民主,是针对封建君主专制而言的,在这种民主制度下,承认公民在政治上享有自由和平等权利,国家的主要机关主要公职人员由选举产生,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和法律至上的原则等等。

宪政离不开民主,但纯粹的宪政主义(或称立宪主义)不同于民主主义。

一般说来,民主主义强调一个制度如何选择决策者以及决策者在形成公共政策时必须遵循的程序。

宪政主义同样关注程序问题,同时宪政奉行的是以确定的,良好的宪法为最高准则来管理国家,任何其他法律或政策均不得违反宪法的规定。

但是,宪政主义并不相信公开的政治程序能够保护人类尊严与其他价值。

宪政主义者认为,一个法律,即使是一个由自由选举和公开辩论而产生的立法机关根据严格程序一致通过的法律,而且法律通过后由一个严格认真的执行机关根据相关的程序规则实施,但只要这一法律侵犯了人类尊严,它仍然不具有合法性。

概括地说,民主注重权力的来源,强调权力的合法性。

什么是宪政

什么是宪政

什么是宪政
宪政是一种政治制度,它强调政府权力必须受到宪法限制,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并实现政治权力的分立和平衡。

宪政制度通常包括三个主要的分支:立法、行政和司法。

宪政制度的好处是可以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限制政府的权力,避免滥用权力和腐败。

它也可以促进民主和社会稳定。

在宪政制度下,宪法是最高的法律文书,政府的权力和职责必须在宪法的规定下行使。

这意味着政府不能随意侵犯公民的权利,必须遵守法律规定。

此外,宪政还强调了法治原则,即所有人,包括政府机构和官员,都必须遵守法律。

这有助于维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避免滥用权力和腐败。

宪政制度在实践中也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以美国为例,美国宪政制度的建立是为了限制政府的权力,保护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它通过制定宪法和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保证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这一制度还实现了三权分立,即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相互制衡,防止任何一方滥用权力。

同样,英国、德国等国家也建立了宪政制度,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促进了民主和社会稳定。

总之,宪政制度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政治制度。

它可以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限制政府的权力,避免滥用权力和腐败。

通过实践和不断发展,宪政制度可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变化和发展,为人们创造更加公正、和谐和稳定的社会环境。

宪政论争之我见

宪政论争之我见

宪政论争之我见最近看到《环球时报》社评《“宪政”是兜圈子否定中国发展之路》一文,对其观点不敢苟同。

第一个问题是:宪政是不是共产党的初衷?毛泽东在1940年发表的《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一文中给宪政下了一个定义:“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

共产党要建立的政权是一个民主政权,而不是独裁政权,这是共产党的初衷,是真诚的。

无数革命先烈反抗国民党的独裁统治,为建立民主政权流血牺牲,他们是为民主的理想献身的,不是为了在革命成功之后建立一个不民主的政权,实行不民主的政治。

如果放弃宪政主张,就违背了共产党的初衷,而且陷共产党于不仁不义:当初提出宪政只是一个虚假的政治口号,是欺骗大众争取民心的政治策略,等到成了执政党之后就放弃民主。

共产党是这样的政党吗?难道共产党是说一套做一套挂羊头卖狗肉的政党吗?烈士的鲜血是白流的吗?为民主流过血的共产党人不仅包括解放前为共产党夺取政权牺牲的志士仁人,还应当包括解放后被违反民主政治程序迫害致死的共产党人,比如刘少奇、邓拓、吴晗这样的人。

放弃宪政就是让烈士的鲜血白流,就是政治上的大倒退,就是回归帝制,是当代中国人绝对不能容许的。

第二个问题是:提宪政是不是否定中国现行政治制度?文章认为中国现在实行的就是宪政,再提宪政就是别有用心,就是要否定中国现行政治制度,是“用新说法提出中国接受西方政治制度的老要求”,是“改变中国的发展道路”,是“国家断不可接受的”。

这一论点的错误在于,宪政并不是一个新说法,而是一个老说法,是共产党在上世纪40年代就提出来的说法。

人们还在继续提宪政梦,就是因为它还没有实现,或者说没有完全实现。

中国已经有了宪法,国人的宪政梦已经部分实现。

大家之所以还要继续提这个老说法,是因为宪法在许多方面还没落实,比如公民的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出版自由、新闻自由等宪法权利还常常被侵害,被剥夺,违宪的事情还常常发生,没有得到制裁。

反右、文化革命中发生的事情就都是典型的违宪的极端事件,现在情况大大改观,但是不那么极端的违宪事件、做法还时有发生。

从宪政的角度思考孙志刚案

从宪政的角度思考孙志刚案

从宪政的角度思考孙志刚案孙志刚案是中国最高法院近年来审理的一起有着重大意义的宪法相关案件,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讨论。

从宪政的角度来思考这一案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宪政原则是维护公民权利和限制政府权力的基础。

在孙志刚案中,孙志刚因为涉嫌非法集资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但他在接受审讯的过程中被迫背负犯罪责任,对其自由和人格权利的侵害引发了人们的关注。

宪政原则强调的是法治的平等原则和对个人权利的保护,而在孙志刚案中,一些法律程序并不符合法治的原则,违背了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护。

因此,这一案件引发了对宪法解释和司法独立的讨论,呼吁进一步完善司法制度,确保宪政原则在诉讼过程中的适用。

其次,宪政要求政府行使权力时要遵循法治原则。

在孙志刚案中,涉及的非法集资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牵涉到多个层面的责任。

政府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应当依法行政,保护合法权益,同时进行有效的监管和执法。

然而,这一案件暴露了监管不力、执法不公等问题。

从宪政的角度来看,政府机构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能力和执法公正,遵循宪法的要求,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再次,宪政原则要求司法独立和法治的适用。

在孙志刚案中,一些人认为审判过程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审讯过程中对孙志刚的强迫、威胁和排挤等行为,这一案件的处理引发了人们对司法独立的关注。

宪政原则要求司法机构在审判过程中独立、公正地行使权力,而在这一案件中,一些负责审理的司法人员可能受到了政治因素的干扰,使得案件的处理令人不满。

因此,从宪政的角度来看,需要更加重视司法独立,进一步增强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确保法治的适用。

最后,宪政原则要求政府响应和回应公民的诉求。

在孙志刚案中,孙志刚的亲友通过一系列的上访和舆论压力,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这表明,公民对于政府的监管和执法工作提出了质疑和批评,并希望得到公正的处理和回应。

宪政要求政府对于公民的诉求进行积极回应,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因此,这一案件也提醒政府要倾听和回应公民的诉求,加强与公民的对话和沟通,保持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良好互动关系。

对中国宪政建设的理性思考

对中国宪政建设的理性思考

对中国宪政建设的理性思考[摘要]宪政是与民主、法治和人权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中国的宪政建设自戊戌变法始经历了一百多年的时间。

本文在弄清宪政概念与内涵的同时,从中发现中国宪政建设存在的问题,并给出解决问题的方案,以期有助于社会主义宪政。

[关键词]宪政民主法治人权完善千百年来,人类为维护社会秩序,曾尝试过道德、神权、王权、宪政等不同权威形式,而实践证明,只有宪政才能实现对权力的有效控制,赋予人们平等自由的权利,创造公正和谐的社会秩序,因此被认为是一种最科学、最有效的权威形式。

早在1215年,英国地方封建贵族就联合起来,利用王权危机,迫使国王签署了限制王权的《自由大宪章》,之后又于1689年通过了《权利法案》。

美国宪法是在独立战争以后,为建立一个强有力的联邦国家而于1787年制定的。

因此,宪政被认为是西方文化的产物,被誉为是西方世界对人类文明所作的最大贡献。

一、中国的宪政建设之路中国有着一千多年的封建史,而开始探索宪政之路最早也只能从1898年的戊戌变法算起,而随着菜市口六君子的“正法”,中国与19世纪末就能踏上宪政之路的机会就这样擦肩而过。

这使得中国的宪政从一开始就背负了历史太多的苦难。

所幸的是,六君子的血并没有白流,中国人从此致力于对宪政的不懈追求。

总的来看,中国历史上经历了三种不同类型的宪法。

一是晚清政府、北洋军阀、国民党政府的宪法。

如清光绪帝的《钦定宪法大纲》、袁世凯的《中华民国约法》、蒋介石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等,这些宪法所代表的是反动统治阶级的利益,没有对民主政治的要求,反而反对人民的民主与自由,因此是“伪宪法”。

二是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应该说,这是我国仅有的一部反映资产阶级意志的宪法性文件,它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一系列的民主原则,对我国的宪政有着深远的影响。

但由于自身的局限性,没有明确地反帝反封建,资产阶级不可能真正实现其所蕴含的民主思想。

三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共和国的宪法。

儒家宪政之我见

儒家宪政之我见

儒家宪政之我见近来对宪政的讨论呈现出各家交锋的态势,按照华炳啸先生的分类,支持宪政的群体可分为社宪派、自宪派(自由主义宪政)和儒宪派,其中自宪派与儒宪派之争虽然不属主论域,但在文化思想上却最具学理价值。

儒宪派认为,传统政治文化中已经蕴含着宪政的因素,可以在此本土资源上架构宪政框架。

但在自宪派看来,儒家乃是两千年专制统治的思想基础,由于这一认识源自新文化运动,故又被儒宪派贬称为启蒙派。

今天看来,新文化运动对儒家的全盘否定是错误的。

春秋战国时期史称百家争鸣,可谓中国文化史上的轴心时代。

在所有讨论政治生活的诸子学说中,儒家与法家对后世最具影响力。

法家以国为本,只重富强,其“富强”又专属最高统治层(钱穆语),是以君为本,以民为蝼蚁。

儒家则以民为本,重民生,重仁政,重人格,重限君权,这些都能在其学说中找到正面的证据,甚至宪政所赖以建立的形上源头,在儒家的畏天命中也能找到某些根据。

一般而言,法家理论建立在人性恶的预设上,但其人性恶是针对民众的,所以其统治思想主张残民以逞;儒家理论建立在人性善的预设上,因而发展出仁政与德治的政治主张,权力者须承担起使民众道德向善的责任,以化民为目的。

结果在历史上,法家思想表现为鼓励统治者行恶,而儒家思想则表现为鼓励统治者行善。

故就政治主张而言,儒家学说最具合理的内核。

但儒宪派面临的问题却是,儒家宪政的基本前提存在着缺陷,即使历史上存在着一个儒宪传统,那也只是证明了中国人可以实行宪政,却无法从儒家的实践资源中提取出具体方略。

何况在这个理想的儒宪传统中,除了包含对明君、清官的寄望,还会推论出政府应负有维护社会道德的责任。

源于西方的宪政则不同,它针对的主要是权力者,这不同于法家;它以人性恶为预设,这不同于儒家。

它的宪政基本理念可以概括为一句话:权力是必要的恶。

一方面,由于社会部分领域需要公权力裁判,公民将一部分自然权利让渡给政府,因而权力是一种必要;另一方面,权力必然会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导致腐败,因而权力是一种恶。

宪政之读书笔记

宪政之读书笔记

读《杨兆龙法学文集之宪政之道》有感本节主要介绍了关于宪政实施的基本条件以及宪政与法治之间的关系,重点强调“法治的性质基础”,“法治与宪政的异同”这两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作者指出宪政主要是实际政治受宪法的抽象原则支配的结果,或宪法的抽象原则在实际政治上的具体化;而宪法只是一些与实际政治尚未发生关系的抽象原则的总称。

也就是说,宪法只是停留在纸面上,而宪政则是在实际上已发生作用的宪法。

我们清楚,世界上很多国家的宪法都很明确或趋于完美,但真正当得起宪政的只有少数几个,主要是因为这些国家将重心放在实施宪法这一层面上。

因此,要实现宪政,首先应提供一个能够使宪法顺利普及并深入人心的环境,而这一环境的创造,可总结为“宪法生命素”的培养。

从我国的国情看,我们国家是否需要宪政,换而言之,虽然宪政国家很少,但宪政究竟有何价值?这要从“法治”说起了。

据作者解释,中国古代以来就已经有了法治,这个“法”既包括古代所谓的“刑法”,同时包括古代一直以来深入人心的“礼”。

即现代法由古代的“刑法”,与“礼”及圣贤的遗教。

这是因为“礼”作为一种流行文化深入群众,甚至有许多人把它作为一种宗教式的信仰不顾一切地奉行之,百姓心中已经有法,足以体现其重法守法的行动及精神。

当然,不少人认为法制主义是陈腐的主义,已为现代国家所不取,法西斯主义国家是个鲜明的例子。

但是我们冷静分站在对立面析,假如国家没有了法治,没有了规范,那这已经意味着其不能成为一个可以有秩序运行的组织了,更谈不上由无数组织构成的庞大的国家。

所以,一个国家不问所采的主义如何,绝不能没有法律;要使法律发生效力,也绝不能不讲法治;法律的内容与精神尽管有出入,而其应具的重法守法观念则不妨相同。

法治的两种基础:知法,重法。

这两个因素均主要从心理或精神方面出发。

据我理解,知法必先有法,法之创立,必据上层与下层建设而立,故存知之理,把抽象化的东西,形象解剖于实际并为人所理解接受并进入导正节。

宪政的理解

宪政的理解

宪政的理解
宪政,又称立宪主义,是西方政治学和法学中的一个概念,至少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导宪法制定或推动宪法实施的实践;第二层含义是建立并推动特定类型政治制度的实践,这类制度一般包含了有限政府、权力分立、代议民主、司法独立等政治原理。

宪政的根本作用和价值就在于通过国家权力的法律化、制度化,以限制政府权力的滥用、保障公民普遍的自由和权利。

宪政本身并不直接涉及到政府是否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但宪政发展与民主制度是密切相关的。

宪政本身并不直接赋予公民权利,而是通过规范政府权力,以防止政府权力的滥用,并对公民权利予以法律保障,在对政府权力予以必要限制的同时,还需要在法律上赋予政府必要的职权。

因此,宪政的根本作用在于构建一个有限政府,为公民普遍权利提供保障。

对宪政问题的一些看法

对宪政问题的一些看法

对宪政问题的一些看法
发布时间:2013年06月13日 13:45
来源:《红旗文稿》 期号:2013/11 作者:汪亭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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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资本主义的宪政对于社会主义国家来说,究竟是好的、有益的东西?还是不好的、甚至有害的东西?它是否适合中国国情?要科学地认识宪政问题,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对之进行分析。
在宪政的产生和发展历程中,宪法扮演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1689年英国通过的《权利法案》、1787年美国制定的《美国宪法》以及1789年法国颁布的《人权宣言》,是西方确立君主立质及其实质
据《不列颠百科全书》解释,宪政的涵义主要有两个:一是指君主立宪,一是指宪制政府。该百科全书还考证,最早在著作中使用君主立宪一词的是英国人约翰·洛克,时间大体在17世纪后半期。最早使用宪制政府或立宪主义等词的是在19世纪初的法国、葡萄牙等国。宪政的历史起源则被追溯得更为久远。1869年11月,恩格斯在《高德文·斯密斯<爱尔兰历史和爱尔兰性格>一书札记》中,提及英国学者亨·哈勒姆1827年分两卷在伦敦出版的《自亨利七世即位至乔治二世逝世的英国宪政史》一书,把英国的宪政史追溯到了15世纪晚期。(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750页)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确立君主立宪政体的国家,因而也是世界上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18世纪后半期,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开始彻底废除君主制国体,代之以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1875年最终确立)。之后,不少国家的资产阶级在取得本国革命胜利以后,纷纷确立了以民主共和为基本特征的资本主义政治制度。面对这种潮流,为避免遭历史淘汰的命运,传统的宪政思想开始吸收共和制的人民主权等观念,并逐渐演变成当今西方关于宪政的诸多解释,如提倡分权、民主、法治,以宪法法律体系约束政府权力,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等。

什么是宪政宪政的观点

什么是宪政宪政的观点

什么是宪政宪政的观点宪政又称立宪主义,是一种主张国家权力来自并被一部基本法律约束、规定公民权利的学说或理念。

那么你对宪政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什么是宪政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宪政的定义法学家格哈德卡斯珀在论文《宪政》(Constitutionalism)中提到:“宪政有描述性和规范性的两个内涵。

描述性内涵是说它被用来指代历史上,人们为逐求各项权利、自由等的制度性承认的奋斗;规范性内涵的意思是它包括了美国宪法中政府的必要特征。

”美国宪法规定:(1)立法权由国会行使,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2)行政权由一任美国总统行使;(3)司法权归属于最高法院和各下级法院,下级法院可由国会不时规定和设立。

周叶中主编的法学教材《宪法》中,给出的说明是:“宪政(constitutionalism)也称“立宪政体”、“立宪主义”。

近现代意义的宪政的含义有多种,不过可归纳为两类(如右图)。

宪政作为专制政体的对应物,其基本内涵就是用宪法这一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经取得的民主事实确认下来,用法治的精神发展和完善这种民主事实,以此保障公民权利,它一般应包含三个基本的要素:民主、法治和人权。

其中,民主和法治都服务于相同的价值——保障人权,只是在宪政中角色不同罢了。

”中文含义:民主的自由政治。

见1983年版商务印书馆《现代汉语词典》1250页,(1992年2月北京124次印刷)。

中文“宪政”一词来源于日文汉字,中国首次提起并予以介绍者是晚清著名学者黄遵宪。

黄遵宪1887年在其《日本国志》一书中有介绍(“立宪政体”),梁启超读后为该书写了《后序》发表。

正是由于梁启超的推崇使用,以及他在文中对“立宪政体”即“宪政”的明确解释,使得这个词所代表的政治思想逐渐为中国人所认知。

“宪政”又称“立宪主义”,英语中相对应的词是Constitutionalism,发源于英美,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在政治上取得的主要成就。

中文词“宪政”对应的英文原词constitutionalism[5] ,其本义主要对应着一般中文的“制度”主义、“架构”主义、“法治”主义、“立宪”主义等多层意思,也是这些中文意义的总合。

宪政中国研究

宪政中国研究

宪政中国研究————宪政中国之我见首先,我认为宪政已经成为今天观察中国政治发展的一个重要指标或者符号。

对于关心、观察中国政治和社会发展的人士来说,有四个指标是必须加以考虑的,一是民主,二是法治,三是人权,四是宪政。

这四个范畴当然互相之间存在复杂和密切的关系,宪政在中国政治发展历史中的简单过程。

宪政是一种以法治为形式、以民主为基础、以分权制衡为手段、以个人自由为宗旨的政治体制。

按照学者萨托利的说法,只有当一部宪法是以保障个人自由为目的的“保障性宪法”,并能够得到有效施行和维护的时候,施行这样的《宪法》才能称之为宪政。

宪政主义(constitutionalism)的价值基础,就是近代以来的自由主义思想。

一、宪政中国史中国是一个有着两千多年封建专制社会历史的国家,“宪政”意为“民主政治”,它是和“专制”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古代中国是封建君主、封建贵族和地主对农民施行专政的国家,严密而完善的封建等级制度形成了如宝塔般的制度体系,处于塔底的是广大中国农民。

这样的社会和历史条件决定了古代中国要滋生“民主”的意识进而形成“宪政”并产生宪法是不可能的;也决定了后来中国宪政产生的复杂背景和曲折过程。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帝国主义的入侵使得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也使得中国的社会条件、阶级条件更为复杂。

清政府在觉醒的民族资产阶级促动下被迫宣布实行“新政”,又推出“预备立宪”,试图通过“宪政”的允诺最终实现“皇位永固”。

清末预备立宪只是一场骗局,加速了清王朝的灭亡。

但是它却给长期处于封建等级制度桎梏下的国人以深刻的民主宪政启蒙教育,在中国催生了新的民主政治制度,也开创了中国政治近代化的进程。

正是在这样的条件下,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吹响了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号角,代表了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的民主和利益。

虽然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朝政府和封建帝制,建立了中华民国,颁布了临时约法,取得了旧民主主义的伟大胜利。

但是,由此就论定真正意义的中国宪政制度已经开始了是不科学的。

依法行政之我见(1)

依法行政之我见(1)

依法行政之我见(1)[内容摘要]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推进,随着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时间的推移和各项制度、社会事务游戏规划逐渐与国际接轨,建立社会主义经济民主法制国家的要求越来越迫切。

同时,改革开放以来,制定出台了一系列与《宪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如《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许可法》等,这些法律法规为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推动依法治国方略发挥了重要作用。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依法治国方略重要实现形式。

所谓依法行政,就是政府及政府部门依照或依据《宪法》及各项法律法规正确行使权力,科学决策实现社会进步、经济发展、人民幸福的行为。

对于依法行政的认识,不可避免的要产生误区,误区的原因,是各方面的,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法制建设的健全,人民的法律的意识得以提高,但是也存在着不理解依法行政概念和特性的人们对依法行政的认识,就定格在对一些政府和政府部门领导或负责人的具体行为理解上。

而造成对依法行政认识误区的原因,主要有习惯性、思想性、政绩观、素质性等方面的原因。

对此,我们必须在思想基础、理论基础、法制基础和道德基础等方面加以保障。

[关键词]依法行政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认识误区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推进,随着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时间的推移和各项制度、社会事务的游戏规则逐渐与国际的接轨,建立社会主义经济民主法制国家的要求越来越迫切。

所以,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战略决策,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又做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

该《决定》中明确提出了“依法执政”的要求。

同时,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国家相继制定出台了《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许可法》和不同行业的专业法律法规和规章,这些都与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相配套,为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推动依法治国方略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国社会主义宪政发展之我见

中国社会主义宪政发展之我见

私权或 公 民权 利 是 宪法 赋 予 的 。宪 法 神 圣 , 是 因为宪法 赋予 的公 民权 利 是 神 圣 的 , 何 机构 任 或人 物都 无权侵犯 宪法 赋予 的公 民权 利 。但 宪法
之所 以神 圣 , 因 为有 一 系 列 使 宪法 赋 予 公 民 的 是
21 年 O 02 8月( 4期) 第
湖 北省社会主 义学院学报
・ 1 6 ・
观察与 思考
巾 国 社 会 主 义 宪 政 发 展 之 嚣 见
陈 剑
1O 2) O O 9 ( 京社会 主义学 院 , 京 北 北
[ 摘
要] 百年宪政历史 , 一代代 中国人付诸 了努力 , 直至今 天, 社会主义宪政 仍在 义无反顾 的向前发展 。作者 坚信 ,
二 、 谓宪 政 何
回眸百 年宪政 之路 , 本上是 一条 挫折 、 基 再挫 折之
路, 历史走 到今天 , 经过我们这一代人的努力 , 通
过严格 落实 宪法 、 循 人类文 明普遍适用 的规 律 , 遵 中 国特色 的社 会 主 义 市场 经 济 体 制 , 定 能 够开 一
出现代 文 明的社会 主义 宪政 之花 。
格 独立 为原 则 的社 会 。公 民人 格 的独 立 , 通 过 是 公 民资 格来 实现 的 , 公 民 资格 是 由宪法 规 定 的 而
福等 , 都是 社会 主义 努 力 的 方 向 。只有 在 高 度 发 达 的资本 主义 社会 基 础 之 上 建设 的社 会 主 义 , 才 具有 全方 位超 越资本 主 义 的优 越性 。社会 至上 作 为一 种价 值标 准 , 以社 会 主体 —— 人 民至上 , 即 人
力严格 运行 在法 律 允 许 的轨 道 上 , 对 公 民权 利 并

西方宪政史对我国宪政发展的启示

西方宪政史对我国宪政发展的启示

西方宪政史对我国宪政发展的启示作者:吴鑫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04期摘要宪政是民主前提下的一种治国理念,它要运用到治理国家上还必须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制度。

宪政制度是一个体系,它不仅是法律制度,而且还包含了经济、政治、文化等诸多因素。

建设法治国家、宪政国家是我们的必然选择,宪政制度的建设不仅要解决法律制度的问题,还应当考虑人文因素、自然资源因素的影响。

关键词宪法宪政宪政制度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138-02一、宪政之我见关于宪政的定义,中外学者众说纷纭。

西方学者大多是从社会政治现实出发来解释宪政,角度各有不同,但核心是限制政府权力,维护和保障人权。

如,卡尔.J.费里德希认为,“宪政是对政府最高权威加以约束的各种规则的发展”。

豍丹·莱夫认为,“宪政意指法律化的政治秩序,即限制和钳制政治权力的公共规则和制度。

宪政的出现与约束国家及其官员相关。

豎美国学术团体联合会主席凯茨博士将学者们对宪政的认识概括为三点:⑴宪政是由一组用于制定规则的自足或自觉的规则构成的,即宪法是“法之法”;⑵宪政是由意识形态和文化决定的一系列特殊道德观点,如尊重人的尊严,承认人生而平等、自由并享有幸福的权利;⑶任何有意义的宪政概念,必须考虑到“合法性”(国家权力、公共政策和法律的合法性)和“同意”(人民对政府及其行为的承认和赞同)。

豏国内学者多数接受毛泽东的定义,即宪政就是民主政治。

如许崇德教授认为,“宪政应是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

豐也有学者从宪政与民主、法治、人权的关系上来阐述宪政的含义。

如李龙、周叶中教授主张,“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过程”。

笔者这里不敢对各家的说法妄加评论,仅表达一下自己的初浅认识。

笔者认为:宪法是一国公民共同签署的、赋予国家以公权力并对其进行分配和规范、以期实现大多数公民生存和发展的契约。

美国宪政历程读后感

美国宪政历程读后感

美国宪政历程读后感美国宪政历程是一部关于美国政治发展和宪法演变的重要著作,它详细地描述了美国政治体系的形成和发展,并对美国宪法的起草和修正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通过阅读这部著作,我对美国政治体系和宪法的演变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对美国的政治发展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在美国宪政历程中,作者详细地描述了美国政治体系的形成和发展过程。

从美国独立战争开始,到美国宪法的起草和修正,再到美国政治体系的不断完善,每一个阶段都展现出了美国政治体系的独特魅力和不断进步的动力。

通过对这些历史事件的描述和分析,我深刻地认识到美国政治体系的发展是一个不断演变和完善的过程,而这一过程中的每一个阶段都凝聚着美国人民对自由和民主的追求和坚守。

除了对美国政治体系的发展进行了详细的描述外,美国宪政历程还对美国宪法的起草和修正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作者通过对美国宪法的各个条款和修正案的解读,向读者展现了美国宪法的独特魅力和不断完善的动力。

通过对这些条款和修正案的解读,我深刻地认识到美国宪法是美国政治体系的基石和灵魂,它凝聚着美国人民对自由和民主的追求和坚守,也是美国政治体系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动力源泉。

通过阅读美国宪政历程,我对美国政治体系和宪法的演变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对美国的政治发展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我深刻地认识到美国政治体系的发展是一个不断演变和完善的过程,而这一过程中的每一个阶段都凝聚着美国人民对自由和民主的追求和坚守。

我也深刻地认识到美国宪法是美国政治体系的基石和灵魂,它凝聚着美国人民对自由和民主的追求和坚守,也是美国政治体系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动力源泉。

总的来说,美国宪政历程是一部关于美国政治发展和宪法演变的重要著作,通过阅读这部著作,我对美国政治体系和宪法的演变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对美国的政治发展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我相信,通过不断学习和研究,我将能够更好地理解和把握美国政治体系和宪法的发展方向,为美国政治的不断进步和完善贡献自己的力量。

宪政类案件学习心得

宪政类案件学习心得

宪政类案件学习心得
今天,我要跟大家分享这本书叫《美国宪政历程》,这本书的主创者作者是南京大学历史系zz教授。

这本书通过司法这一独特的角度,阐述了美国走向民主之路的艰难历程。

我是学历史的,是所以选择这本书,一方面是因为这本书对我教学很有帮助,另一方面,是因为07年我开设了校本课程《美国宪政》,为了上好校本课,我读了一些美国宪政方面的书,我觉得,这本书让写得最好。

一故事篇
这虽然是一本专著,但是,它却融学术著作的准确性与通俗读物的可读性为一体。

为本书作序的是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所长王缉思。

他在序中说,本书并没有就法律谈法律,而是用生动的笔触,翔实的资料,描述了法治在美国社会的各个方面从生根到开花的历程,美国宪政的酸甜苦辣尽在其中。

北京大学法学院贺卫方教授评价这本书说,我觉得本书最大的价值就在于,它通过美国两百余年25个重大案件的再现,向读者展示了一部形象的美国宪法史。

今天,我想与大家分享本书中著。

近代中国宪政建设的教训及启示

近代中国宪政建设的教训及启示

近代中国宪政建设的教训及启示近代中国宪政建设的教训及启示近代以来,中国几乎经历了一个历史时期,在这个时期里,中国的宪政建设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由于外部势力的干预,内部斗争和内外矛盾的缠绕,伴随着各种改革的不断推进,中国的宪政建设也经历了一段波折。

尽管中国的宪政建设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间,但是从过去的经验中,我们也能看到其中的教训及启示。

首先,建立有效的宪法制度是实现宪政建设的基础,它是构建宪政政治体制的基础,健全宪法制度是近代中国宪政建设的核心。

所以,要想保证宪政的健康发展,宪法制度就必须得到充分的重视。

要落实宪法,必须将宪法视为国家法律的最高法律,实行宪法监督,不断改进宪法制度,使其适应国家发展的新形势。

其次,发展民主政治是中国宪政建设的重要方面,近代中国宪政建设中一直强调民主政治,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如果要实现宪政化,就必须强化民主政治,建立民主制度,实行民主政治,保证人民的基本权利,提高人民的治理能力,实现民主制度的健全发展。

此外,近代中国宪政建设中还存在着司法独立、司法公正、行政体制改革等方面的问题。

这些问题对于中国宪政建设的发展非常重要,因此,必须从宪政建设的角度出发,健全司法制度,推动行政体制的改革,促进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

另外,要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法治体系,强化法治意识,提高司法公正性,提高人民的维权意识,促进法治的发展。

最后,在宪政建设过程中,有必要加强社会公共管理,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促进社会治理效能的提高。

要建立起完善的行政管理体制,完善社会治理机制,提高社会治理能力,以解决社会问题,改善社会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社会公共管理,以实现宪政建设的最终目标。

综上所述,近代中国宪政建设不仅受到外界势力的影响,而且也存在着一些自身的问题。

从这些问题中,我们可以提出一些教训和启示,即:建立有效的宪法制度;发展民主政治;健全司法制度;加强社会公共管理。

只有把这些教训和启示落实到实践中,才能真正实现宪政建设的最终目标。

“四五”普法心得体会:《增强宪政意识,自觉履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四五”普法心得体会:《增强宪政意识,自觉履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四五”普法心得体会:《增强宪政意识,自觉履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在参与“四五”普法学习中,我深刻体会到了增强宪政意识的重要性,以及自觉履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必要性。

以下是我的一些心得体会:首先,增强宪政意识是每个公民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宪政意识是指尊重和遵循宪法、依法行事的意识和行为准则。

在学习中,我了解到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我们作为公民要增强宪政意识,意味着我们要尊重宪法、遵守法律,不仅在日常生活中要遵守法律规定,还要在工作岗位上加强法治意识,以法治思维指导执法行为,不滥用职权、不徇私舞弊,做到公正、廉洁、高效。

其次,自觉履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保障法治实施的重要手段。

行政执法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是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和稳定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

通过学习,我理解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一种制度设计,旨在规范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确保公平公正的执法结果。

每个执法人员都应该自觉履行执法责任,按照法定程序和权力范围开展工作,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同时,执法机关也应该加强执法监督,及时纠正执法中的失误和不当行为。

最后,普法学习要与日常工作相结合,推动法治理念在实践中落地生根。

普法学习不仅仅是为了获得知识,更重要的是要使其在日常工作中得以应用。

在学习过程中,我们应该结合自身实际,将所学的法律知识与自己的工作相结合,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只有将法治理念贯穿于工作中,才能不断提高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率,真正做到依法行政、服务群众。

总之,通过“四五”普法学习,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宪政意识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性。

作为一名公民和一名执法人员,我将继续增强宪政意识,自觉履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为推动法治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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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之我见
王建勋
2013年第8期炎黄春秋杂志
近一段时间以来,报刊上登载了数篇批评宪政的文章。

这在过去百年历史上并不多见。

自清末变法立宪以来,除了极权年代之外,走向宪政基本是国人的底线共识。

批评宪政的声音一出,不仅遇到了连绵不断的反驳,而且引起了知识界对宪政诸问题的论争,尤其是“社宪派”(“社会主义宪政派”)与“普宪派”(“泛宪派”)之间的论战。

这种争论,一方面凸显了理论界宪政知识储备的不足,另一方面展现了人们对实现宪政的不同设想。

鉴于此,澄清宪政之真义,在当下之中国显得尤为迫切。

“宪政”究竟意味着什么?概而言之,宪政是一种限制政府权力、保护个人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安排和思想观念。

宪政也意味着一种特定的治理状态,一种限权宪法得到有效实施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政府的权力受到有效制约,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受到良好的保护。

宪政的核心在于限制权力,而迄今为止,人类发现限制权力的最有效方式就是分权,包括横向的分权和纵向的分权。

前者亦称“三权分立”,意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之间各自分立并相互制衡;后者亦称“联邦主义”,意即全国性政府和地方政府各自分立并相互制衡。

毫无疑问,分权制衡是宪政的精髓。

其作用机理在于以权力制约权力,或者,用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的话说,“用野心对抗野心”。

分权制衡的安排使得任何一种权力都不是至高无上的,使得任何一种权力都有边界,并受到来自其他权力的制约和对抗。

横向的分权制衡使得三种不同性质的权力之间相互牵制,纵向的分权制衡使得不同的政府之间互相掣肘。

这种双重的分权制衡可以有效地约束权力的行使和防止权力的滥用,为个人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提供一种“双
重安全阀”(麦迪逊语)。

宪政反对任何形式的集权,或者说,任何形式的集权都与宪政不容。

集权的危害在于,造就至高无上、不受约束的权力,不论行使权力者是什么样的人物或者机构。

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是任意和武断的。

麦迪逊指出,所有形式的集权,不论是集中在一个人、几个人还是许多人手里,不论其是世袭的、自命的还是民选的,都可以被恰当地定义为专制。

托克维尔也曾说:“不受限制的权力本身就是一个糟糕而危险的东西。

……当我目睹绝对命令的权力和手段赋予任何力量时,无论它被称为人民还是国王,无论它被称为贵族政体还是民主政体,无论它被称为君主国还是共和国,我都会说,它播下了暴政的种子,并且,我将到别处去生活,服从其他的法律。

”可见,哪怕某个人或者机构是由民众选举产生的,也不能赋予其所有的权力,也不能让其集所有权力于一身。

无论是横向的集权还是纵向的集权,都倾向于导致绝对的、不受约束的权力,构成对个人自由和权利的严重威胁。

横向的集权,将制定法律、执行法律和裁决案件的权力集中在一个人或者一个机构手里,不仅无法纠正任何一步骤带来的错误,而且将确立、适用规则与暴力机器结合在一起,权力的行使难免沦为暴政,正如孟德斯鸠担心的一样。

纵向的集权,将一个共同体中所有的权力都集中在一个政府手里,没有其他的力量能够防止其滥用,地方自治将式微,地方自由将消失。

宪政的要义在于确立一个有限政府。

它意味着政府的权力是有边界的,其行使受到严格的限制,且以保护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为目的。

这种政府的权力不是天生的或者神授的,而是来自于共同体的成员,来自于每一个个人,来自于他们的授权。

因此,其目的甚至唯一目的,就是保护个人的自由和权利。

政府没有——也不应当有——任何独立于个人之外的利益,它所做的一切都不过是为了保护个人的利益。

从广泛的意义上讲,宪政是一种生活方式。

宪政确保人们自由而和平地共处,确保人们理性
地对话和交往,确保人们建设性地解决纷争。

宪政最大限度地保护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并在此基础上确保人们达成和平相处的共识,或者说,宪政最大限度地尊重个体的价值和选择,并在此基础上确保他们构建和平的公共生活。

宪政将个人与社会恰当地结合在一起,将自由和秩序妥善地交融在一起,将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清晰地区分开来,又使它们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在宪政社会里,个人是自由的,但以不损害他人的自由和权利为前提,正如约翰〃密尔提出的“不伤害原则”;同时,个人的自由也不受公共权力的侵害,公共权力的行使须以保护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为依归。

廓清宪政的涵义之后,便不难发现反宪派的观点的依据,他们认为宪政是资本主义的,而中国实行社会主义,所以中国不应当搞宪政。

他们的逻辑是,宪政的制度元素是私有制、议会民主、三权分立、司法独立、违宪审查、联邦制等,而这些与社会主义实行的公有制、人大制度、议行合一、司法受制于党的领导等截然对立。

坦率地说,反宪派的看法并非完全没有道理,实际上,就他们所作的二者之间的对比而言,他们的看法大抵站得住脚,因为斯大林模式的社会主义与宪政的基本理念之间的确存在着根本区别,而宪政与资本主义之间的确存在着亲和性。

反宪派的错误之处在于,他们抱着斯大林模式的社会主义不放,拒绝宪政和资本主义。

他们的主张可以用一句话来形容:“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也不要资本主义的苗。


反观斯大林模式的社会主义的基本主张,不难发现,它与宪政之间的矛盾几乎是不可调和的。

斯大林模式的社会主义信奉产权公有(公有制)、计划经济(命令经济)、契约干预等,而这些都是宪政所反对的。

产权公有削弱甚至摧毁了个人独立和自由,因为个人赖以安身立命的财产基础遭到破坏;计划经济意味着个人的自由选择受到严重限制甚至被完全剥夺,政府通过计划掌控着个人的命运,使其成为一个可以任意摆布的棋子。

有人说,斯大林模式的社会主义只是一种经济制度,与宪政完全可以共存。

这种看法站不住脚,即使将斯大林模式的社会主义仅仅看成一种经济制度,它与宪政之间的对立关系也十分明显。

经济制度意义上的社会主义旨在控制人们的经济生活,控制产品和财富的生产。

但正如作家希莱尔〃贝洛克(Hilaire Belloc)所言:“对财富生产的控制就是对人类生活本身的控制。

”也就是说,控制了财富生产或者经济生活,就等于控制了一切,控制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哈耶克说得很明确:“经济控制不只是对人类生活一部分——该部分可与其他部分分离——的控制;它是对实现我们所有目的之手段的控制。

无论谁拥有对这些手段的唯一控制权,也必然决定它们服务于何种目的,决定何种价值排在前面、何种价值排在后面,决定人们应当相信什么以及为什么而奋斗。

”中国改革前的状况验证了这种说法的可靠性。

但是,中国改革开放所改革的对象,正是斯大林模式的社会主义,改革开放的目标之一,正是“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而这一点,又是宪政的基本主张。

在宪政社会里,所有的政党都必须事实上在宪法和法律之下进行活动。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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