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中如何界定学校的注意义务和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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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管)。课余时间系学生自由活动期间,教师无法注意到每一个学生的活动,因而教师只需尽到一般的照管职责,而无需也不可能对每个学生采取具体的直接的照管措施,即只能从宏观上用规章制度和纪律约束、教育学生遵纪守法,并采取积极有效的管理措施防范违法犯纪现象的发生。但是如果教师知道或应当知道学生从事的活动具有明显危险性,即需对学生负担起个别的、直接的照管职责,及时进行告诫、制止。如果教师未及时进行告诫、制止,导致学生伤害的,则学校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学校制定了明确、恰当的规章制度,禁止学生从事某些危险性活动,并以适当的方式对学生进行了教育,则明确恰当的安全规章制度,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学校的侵权责任,除非学生不能合

理地预见到该行为是违法犯纪行为。

活泼好动是孩子的天性。在课余时间学生进行的游戏活动,只要不是“明显”的危险行为,学

校就无需负特别的注意义务。

四、自行上学、放学途中发生的伤害事故

学生自行上学放学途中发生伤害事故,学校一般不应承担责任。但在以下情形中,未尽到注意义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学校在交通繁忙的校门外路口设立了值勤人员组织学生过马路,但未能对学生提供恰当、合理的照管;学校上学、放学时间安排明显不合理或拖延时间,放学较晚,但未采取必要的护送措施;幼儿园未将放学后的幼儿交到监护人手中而让其自行回家;提前放学而未通知学生监护人,致使学生在校外活动失控。此外,如果学生不是自行往返校,而是乘坐学校提供的校车,若因司乘人员的过错或校车存在瑕庇造成学生伤害事故,

则学校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五、学生自行到校或放学后滞留学校发生的伤害事故

学生在规定的入校时间之前、放学后、节假日或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未经学校同意,自行到校或自行滞留学校时发生非学校原因的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应由致害人或受害人自己承担责任。因为在此种情况下,学生到校是自愿的,是学生自主选择的结果。如果是应学校要求或认可在非学校工作时间到校发生伤害事故,则应视为在学校管理期间发生的损害,应根据学校有无过错确定责任的有无和大小。但在学校工作时间以外,虽然学校对建筑物及其设施设备没有主观上的管理和注意义务,但对其安全所负的职责并不能完全排除。如果因学校建筑物及其设施设备的不安全造成了在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到校学生伤害,学校是不能负责的。

六、学生自修期间发生的伤害事故

教师在学生自修期间负有以下注意义务:自修时间之前,对欺侮同学、有突发性粗鲁行为的儿童,教师应事先作个别提醒和指导;自修期间对自控力差、低年龄段的学生,教师应到场维持纪律。在此期间教师若有事离校,须告知学校安排教师代管班级,不得私自把管理学生的任务交给班干部,

更不得让班干部代替教师对违纪学生进行惩罚。

七、节假日、双休日期间发生的伤害事故

为防范节假日、双休日期间发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以下注意义务:1、教师在布置伴随有实验等的作业时,要充分估计到学生在单独观察、调查时可能出现的危险,并事先对学生作指导说明。2、组织学生外出活动,应取得学生监护人的同意,制定安全计划,指导学生注意安全,并在活动中尽

到谨慎的照管义务。

八、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引发的伤害事故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承担民事责任。据此规定,学校可以自己没有过错作为免责条件,但不能以属于第三人的过错作为自己免责的条件。这里既有及时救济受害人的问题,也有风险的负担问题,难以第三人过错来推脱。如果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引发的学生伤害系由于建筑质量问题或者加工定作不合格造成的,学校与建筑商或承揽人构成不真正连带债务,建筑商或承揽人是终局责任人,学校只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学校赔偿后可向建筑商或承揽人追偿。但是,如果建筑物或其他设施正在施工中尚未交付学校使用而发生致害学生事

故,则应由建筑商承担责任,学校不承担责任。如果学校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倒塌、脱落、坠落,是

不可抗力造成的,应免除学校赔偿责任。

九、学生疾病事故

为救治生病的学生,学校应履行以下义务:1、学校在平常应配备可以处理一般伤害事故的医疗用品。2、学校发现学生生病后应及时采取救护措施。如有处理能力的可以及时进行处理,但是限于一般的疾病;对于急、难、重的疾病,学校只能采取及时送医院救治的方式,并应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至于送医院时使用何种交通工具则应视实际情况和病情所需而定。3、发现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要及时采取措施,并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学校对生病学生承担责任须具备两个条件:学校知道或应当知道学生生病而未及时采取恰当的救护措施;未采取措施与学生病情加重或

死亡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十、学生离校事故

为防止此类事故发生,学校、教师必须履行以下注意义务:建立严格的进出校门批准制度,并认真贯彻实施;学校应按规定时间清查在校学生人数。对旷课的,学校应及时与其监护人取得联系;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学校应及时查找或向公安机关求助;不得擅自让学生停课离校回家。如果学校在学生离校、及时告知监护人等环节上不存在管理疏漏,学生是以非正常手段离校的,学校无法预见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如果学校未及时告知监护人学生离校信息,且发生损害与是否有监护人监护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则学校应承担责任。

十一、饮食安全事故

学校在学生饮食方面负有以下注意义务: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宣传,增强学生卫生防疫意识及识别腐败、变质食品的能力。对炊管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体检,未经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者,不得从事接触人口食品的工作;学校向其他供应者采购并直接向学生提供商品时,不得向无卫生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购进食品,不得购进过期、变质、有毒食品;学校自己加工食品、饮用水向学生提供时,必须保证加工、出售环节严格执行有关操作规程和卫生要求,所使用的器具亦应符合卫生要求。否则,造成学生伤害的,学校应承担全部责任;如果犯罪人恶意向学校食品、饮用水投毒造成中毒事故,因学校对此种犯罪行为的防范超出了学校行为能力,学校不应承担法律责任。但学校应加强内部管理,严防坏人破坏;学校自办的小卖部必须有卫生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采购和出售食品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学生在校外购买而在学校中食用食品、药品或饮用水时,而发生中毒

事故,学校不应承担责任。

十二、校外第三人或者动物致害学生事故

为防范此类事故,学校必须履行以下义务:严格进出校门制度,建立健全门卫值班、巡逻守护等内部治安保卫制度,防止闲杂人员进入学校;严格校内交通制度,非学校及学校人员的车辆不得随意进入或穿行学校,经许可进入学校的车辆要按规定路线行驶,不得影响教育教学活动;严格宿舍管理制度,一般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未与学生的监护人取得联系,不得让不明身份之人将学生从学校领走;不得将学校校舍、场地出租作为从事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学生在学校内受到校外第三人或动物侵害,在无法确认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学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不承担责任;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即校外第三人是直接加害人,也是终局赔偿义务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最终赔偿责任。只有在受害学生穷尽了对校外第三人追偿的前提下,学校才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学校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校外第三人追偿。如果这种来自学校外部的侵害是突然发生的,具有偶然性,事先并无征兆,超出了学校的预见能力、防范能力,学校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十三、体罚学生事故

教师不得体罚、变相体罚学生,这是教师必须履行的禁止性法律义务。如果教师的体罚行为是职务行为,由此造成的后果应由学校承担。如果教师的体罚行为与教育教学职责无关,纯属个人行为,则应由教师个人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如果教师的体罚行为是学生伤害的诱发因素,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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