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样本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众所周知,职工安置问题是目前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一个重点和难点。
职工安置方案的制订也将直接关系到企业改制的成功与否。
下面,笔者试从七个方面阐述制订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时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一、对改制企业职工情况的定位及安置办法由于我国劳动制度从新中国建立后经历过重大变革,国有企业特别是历史悠久的老国有企业内部的职工劳动关系极为复杂。
1986年我国颁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有企业的用工制度由固定工制改变为劳动合同制。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职工又出现了待岗、下岗、进再就业中心等情况,在改革的推进过程中,再就业中心又被统一的社会失业保险机制所取代。
因此,在一个老国有企业中必然存在着各种复杂的企业与职工的劳动情况,只有理清这些关系,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制订不同的安置措施才能真正顺利、稳妥地安置企业的每一位职工。
下面,笔者将就通常会遇到的几种情况以及处理的相关政策法律依据进行讨论:1. 与企业保持正常劳动合同关系的在岗职工: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为:(1)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26条第3款:“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改制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改制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8]34号)第2条:“二、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与职工经协商确实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三)项的规定办理。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是指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为确保职工权益,保障其合法权益和社会保障待遇,对职工进行转岗安置、培训再就业、职业技能提升等一系列措施和制度的规定和安排。
下面将介绍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的主要内容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
一、职工安置的主要内容1.转岗安置:对于因企业改制而需要进行岗位调整的职工,通过对其现有技能和特长的评估,合理安排其转岗职位,并提供培训机会和转岗补贴。
2.培训再就业:对于因企业改制而无法继续从事原有职业的职工,提供系统的培训机会,帮助其获得新的就业技能,并提供就业帮扶和推荐服务。
3.退休安置:对于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退休政策进行退休安置,并保障其退休待遇。
4.经济补偿:对于因企业改制而需要解除合同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5.社会保障:继续支付职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保障其享受相关福利和待遇。
6.法律援助:为职工提供法律援助,并保障其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和维护。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该法规定了职工的基本权益和权责,对职工安置提供了一般性的法律保障。
2.《企业破产法》:该法规定了国有企业改制时职工的财产保护和债务偿还等相关规定。
3.《国有企业法》:该法规定了国有企业改制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并对职工安置提供了一般性的法律依据。
4.《国有企业职工培训就业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国有企业改制期间对职工进行培训和再就业的政策和措施。
5.《国有企业职工退休暂行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国有企业职工退休的基本条件和程序。
6.《国有企业工会章程》:该章程规定了工会的职责和职工权益的保护等相关规定。
7.《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该法规定了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程序,为职工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样本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样本(一)职工安置。
1.改制企业(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即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等于或小于50%的企业为例)依据《劳动法》、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25号)等文件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经济补偿金。
解除职工人数为××名,其中安置到改制后企业的××名,分流到社会的××名。
2.经济补偿标准和支付办法。
(1)企业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25号)等文件的规定,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按单位正常生产(工作)情况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月平均工资或企业月平均工资高于单位所在地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单位所在地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
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精品文档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除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二)离岗退养人员安置。
1.改制前原已办理离岗退养人员××名。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参考样本一、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原则和主要政策依据改制前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年××月××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部门以××号文件(附后)批准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非国有控股企业(国有持股比例,职工持股比例),改制后拟定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
(一)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其中原则部分应明确计算经济补偿金等职工安置费用和理顺劳动关系的基准日(经济补偿金等职工安置费用的计算,以有关部门批准企业改制方案之日为基准日;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政策依据。
根据改制的具体情况,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xx〕1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xx〕3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xx〕1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xx〕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xx〕60号)、《广东省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粤发〔xx〕15号)、《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粤府〔xx〕22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省国有企业改制或退出市场后离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委办〔xx〕3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xx〕25号)、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参加省直社会保险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后有关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劳社函〔xx〕396号)、《关于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工作的通知》(粤劳社函〔xx〕560号)、××市政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号),以及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文件等。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样本)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样本)一、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原则和主要政策依据改制前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年××月××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部门以××号文件(附后)批准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非国有控股企业(国有持股比例,职工持股比例),改制后拟定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一)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其中原则部分应明确计算经济补偿金等职工安置费用和理顺劳动关系的基准日(经济补偿金等职工安置费用的计算,以有关部门批准企业改制方案之日为基准日;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政策依据。
根据改制的具体情况,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等.二、企业人员状况(一)改制前企业现有人员基本情况。
1.在册职工××名,其中离岗退养人员××名.2.离休人员××名、退休人员××名。
3.工伤(职业病)职工××名.4.其他人员情况及人数等。
(二)改制后企业接收安置职工情况。
1.接收安置的职工××名.2.其中办理离岗退养职工××名、工伤(职业病)职工××名等.三、职工安置办法(一)职工安置。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参考样本一、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原则和主要政策依据改制前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年××月××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部门以××号文件(附后)批准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非国有控股企业(国有持股比例,职工持股比例),改制后拟定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
(一)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其中原则部分应明确计算经济补偿金等职工安置费用和理顺劳动关系的基准日(经济补偿金等职工安置费用的计算,以有关部门批准企业改制方案之日为基准日;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政策依据。
根据改制的具体情况,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中发〔2002〕1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发〔2005〕3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办发〔2003〕1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广东省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粤发〔2005〕15号)、?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粤府〔1995〕22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省国有企业改制或退出市场后离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委办〔2003〕3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25号)、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参加省直社会保险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后有关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劳社函〔2003〕396号)、?关于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工作的通知?(粤劳社函〔2006〕560号)、××市政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号),以及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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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对于企业职工的安置是一项重要的事项。
对于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的安置首先需要拟定一份安置方案,针对安置方案再进行完善。
下面,小编为您整理了一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的范本供您参考。
一、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XX公司在改制过程中,充分考虑职工的安置问题,在遵循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同时,结合职工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公司改制职工安置实施方案,并预留职工安置等费用元。
具体如下:
一、公司职工基本情况
原公司截至年月日在册职工人,其中:在岗职
工人,退休职工人,内部退养和即将退养的职工人。
二、职工安置总体思路和原则
1.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充分考虑公司、职工和社会的承受能力,整体规划,确保稳定。
2.方案的制定和实施依法进行,规范操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公司及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职工安置具体方法
1、在岗职工。
职工安置问题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
职工安置问题是目前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一个重点和难点。
职工安置方案的制订也将直接关系到企业改制的成功与否。
下面,笔者试从七个方面阐述制订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时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一、对改制企业职工情况的定位及安置办法由于我国劳动制度从新中国建立后经历过重大变革,国有企业特别是历史悠久的老国有企业内部的职工劳动关系极为复杂。
1986年我国颁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有企业的用工制度由固定工制改变为劳动合同制。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职工又出现了待岗、下岗、进再就业中心等情况,在改革的推进过程中,再就业中心又被统一的社会失业保险机制所取代。
因此,在一个老国有企业中必然存在着各种复杂的企业与职工的劳动情况,只有理清这些关系,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制订不同的安置措施才能真正顺利、稳妥地安置企业的每一位职工。
下面,笔者将就通常会遇到的几种情况以及处理的相关政策法律依据进行讨论:1. 与企业保持正常劳动合同关系的在岗职工: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为:(1) 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26条第3款:“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改制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改制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8]34号)第2条:“二、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与职工经协商确实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三)项的规定办理。
职工安置方案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一、对改制企业职工情况的定位及安置办法1. 与企业保持正常劳动合同关系的在岗职工: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为:(1)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26条第3款:“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改制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改制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8]34号)第2条:“二、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与职工经协商确实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三)项的规定办理。
”(2)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按照该职工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补偿,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则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支付补偿金;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A. 企业月平均工资按以下方式计算:改制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全部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B. 其中,工作年限按以下方式计算:a.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的标准进行补偿(例如,工作0.3年的按1年计算,工作4.3年的按5年计算)。
b. 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改制企业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计入改制企业的工作年限。
* 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3号)第1条第5款:“(五)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参考样本一、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原则和主要政策依据改制前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年××月××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部门以××号文件(附后)批准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非国有控股企业(国有持股比例,职工持股比例),改制后拟定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
(一)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其中原则部分应明确计算经济补偿金等职工安置费用和理顺劳动关系的基准日(经济补偿金等职工安置费用的计算,以有关部门批准企业改制方案之日为基准日;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政策依据。
根据改制的具体情况,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广东省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粤发〔2005〕15号)、《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粤府〔1995〕22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省国有企业改制或退出市场后离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委办〔2003〕3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25号)、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参加省直社会保险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后有关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劳社函〔2003〕396号)、《关于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工作的通知》(粤劳社函〔2006〕560号)、××市政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号),以及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文件等。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范本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范本内容包括一、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原则和主要政策依据。
(一)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其中原则部分应明确计算经济补偿金等职工安置费用和理顺劳动关系的基准日(经济补偿金等职工安置费用的计算,以有关部门批准企业改制方案之日为基准日;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对于企业职工的安置是一项重要的事项。
对于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的安置首先需要拟定一份安置方案,针对安置方案再进行完善。
下面,小编为您整理了一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的范本供您参考。
▲一、▲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XX公司在改制过程中,充分考虑职工的安置问题,在遵循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同时,结合职工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公司改制职工安置实施方案,并预留职工安置等费用元。
具体如下:一、公司职工基本情况原公司截至年月日在册职工人,其中:在岗职工人,退休职工人,内部退养和即将退养的职工人。
二、职工安置总体思路和原则1.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充分考虑公司、职工和社会的承受能力,整体规划,确保稳定。
2.方案的制定和实施依法进行,规范操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公司及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职工安置具体方法1、在岗职工2、退休职工3、内部退养职工4、工伤待遇四、职工安置其他问题五、安置标准1.职工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给予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依据号文中相关条款计算。
发放标准为:(1)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XX元,其中:(2)退休人员养老金企业支付部分XX元。
(3)预留在职职工及退休人员医疗保险XX万元。
(4)预留职工工伤医疗保险补助、内退人员生活费及社会保险费XX元,(5)预留退休人员增量补贴XX元。
六、本方案实施。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参考样本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参考样本一、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原则和主要政策依据改制前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年××月××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部门以××号文件(附后)批准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非国有控股企业(国有持股比例,职工持股比例),改制后拟定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
(一)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其中原则部分应明确计算经济补偿金等职工安置费用和理顺劳动关系的基准日(经济补偿金等职工安置费用的计算,以有关部门批准企业改制方案之日为基准日;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政策依据。
根据改制的具体情况,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广东省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粤发〔2005〕15号)、《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粤府〔1995〕22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省国有企业改制或退出市场后离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委办〔2003〕3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25号)、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参加省直社会保险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后有关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劳社函〔2003〕396号)、《关于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工作的通知》(粤劳社函〔2006〕560号)、××市政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号),以及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文件等。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样本)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样本)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作者: 来源:湖南长沙律师网阅读: 770一、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原则和主要政策依据改制前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年××月××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部门以××号文件(附后)批准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非国有控股企业(国有持股比例,职工持股比例),改制后拟定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
(一)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其中原则部分应明确计算经济补偿金等职工安置费用和理顺劳动关系的基准日(经济补偿金等职工安置费用的计算,以有关部门批准企业改制方案之日为基准日;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政策依据。
根据改制的具体情况,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湖南省养老保险条例》、《湖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湖南省失业保险条例》、《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湖南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省国有企业改制或退出市场后离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参加省直社会保险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后有关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工作的通知》、××市政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号),以及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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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众所周知, 职工安置问题是当前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一个重点和难点。
职工安置方案的制订也将直接关系到企业改制的成功与否。
下面, 笔者试从七个方面阐述制订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时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一、对改制企业职工情况的定位及安置办法由于中国劳动制度从新中国建立后经历过重大变革, 国有企业特别是历史悠久的老国有企业内部的职工劳动关系极为复杂。
1986年中国颁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国有企业的用工制度由固定工制改变为劳动合同制。
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 国有企业职工又出现了待岗、下岗、进再就业中心等情况, 在改革的推进过程中, 再就业中心又被统一的社会失业保险机制所取代。
因此, 在一个老国有企业中必然存在着各种复杂的企业与职工的劳动情况, 只有理清这些关系, 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制订不同的安置措施才能真正顺利、稳妥地安置企业的每一位职工。
下面, 笔者将就一般会遇到的几种情况以及处理的相关政策法律依据进行讨论:1. 与企业保持正常劳动合同关系的在岗职工: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 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一般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为:( 1) 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26条第3款: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改制企业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可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 一)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医疗期满后, 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改制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二)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 劳部发[1998]34号) 第2条: ”二、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 与职工经协商确实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 能够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 三) 项的规定办理。
”( 2) 按工作年限, 每满一年按照该职工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补偿, 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 则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支付补偿金; 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 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
A. 企业月平均工资按以下方式计算:改制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全部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B. 其中, 工作年限按以下方式计算: a.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 按照一年的标准进行补偿( 例如, 工作0.3年的按1年计算, 工作4.3年的按5年计算) 。
b. 对从其它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改制企业的职工, 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计入改制企业的工作年限。
* 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 劳社部发[]23号) 第1条第5款: ”(五)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 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 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对从其它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单位的职工, 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可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其中, 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 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 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 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 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 劳部发〔1994〕481号) 第8条: ”第八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由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 改制企业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 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 但外借到其它单位工作的职工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 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一般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为:(1) 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 按工作年限, 每满一年按照该职工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补偿, 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 则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支付补偿金; 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 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
A. 企业月平均工资按以下方式计算:改制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全部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B. 其中, 工作年限按以下方式计算: a.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 按照一年的标准进行补偿( 例如, 工作0.3年的按1年计算, 工作4.3年的按5年计算) 。
b. 对从其它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改制企业的职工, 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计入改制企业的工作年限。
* 法律依据: ( 与在岗职工相同)3. 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 但已签订专项待岗协议的职工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 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一般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为:(1) 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以及相关的待岗专项协议。
(2) 职工待岗前在改制企业实际工作每满一年按照改制时企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进行补偿, 待岗后每满一年按照企业所在地最低月工资标准进行补偿。
* 法律依据:* 参照《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理顺和规范改制企业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意见》的通知》( 津劳局[1999]230号) 第四条第( 七) 项: ”( 七) 符合本意见规定的人员( 不含成批成建制转入合资合作企业的人员和因私出国违反规定超期的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的, 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代理社会保险职能职业介绍机构, 而且原单位应当给与经济补偿。
在本单位实际工作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补偿金; 解除劳动关系并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新的改制企业的, 原单位发给一个月全市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补偿金。
”*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劳部发[1995]309号) 第58项: ”58、企业下岗待工人员, 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 生活费能够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
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 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 依法领取生育津贴; 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 由企业照发原工资。
”4. 符合国家内部退岗( 养) 条件的职工:这种情况主要是指, 根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 1993年国务院令第111号发布) , 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 经本人申请, 企业领导批准, 能够退出工作岗位休养。
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 由企业发给生活费。
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 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 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 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 1) 如在改制企业改制前, 职工已与企业签订相关的内部退岗( 养) 专项协议, 一般由改制后的改制企业继续履行原专项协议, 但月生活费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
改制企业不与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 2) 如在改制企业改制时, 职工已符合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条件, 但未与企业签订相关的内部退岗( 养) 专项协议的, 职工一般能够向改制企业提出实行内部退岗申请, 经改制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后能够实行内部退岗, 并签订相关专项协议。
实行内部退岗的职工, 改制企业每月按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生活费( 月生活费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 , 以企业所在地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 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
* 法律依据:*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 劳社部发[]23号) 第一条第( 六) 款: ”一、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分流中劳动关系处理工作(六)企业改制分流时,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 原主体企业或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 能够实行内部退养。
职工在改制前已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 一般由原主体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的内部退养协议。
由改制企业履行原内部退养协议的, 应当在改制分流总体方案中明确。
”*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 1993年国务院第111号令) 第九条: ”第九条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 经本人申请, 企业领导批准, 能够退出工作岗位休养。
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 由企业发给生活费。
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 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 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 与其以前的工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