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38号文(200903)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48号)下发以来,部分地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应用比例有所下降,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应用进一步规范。
为继续推进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根据2008年度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与细菌耐药监测结果,现就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以严格控制Ⅰ类切口手术预防用药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的管理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中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的有关规定,加强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的管理,改变过度依赖抗菌药物预防手术感染的状况。
对具有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指征的,参照《常见手术预防用抗菌药物表》(见附件)选用抗菌药物。
也可以根据临床实际需要,合理使用其他抗菌药物。
医疗机构要重点加强Ⅰ类切口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的管理和控制。
Ⅰ类切口手术一般不预防使用抗菌药物,确需使用时,要严格掌握适应证、药物选择、用药起始与持续时间。
给药方法要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有关规定,术前0.5-2小时内,或麻醉开始时首次给药;手术时间超过3小时或失血量大于1500ml,术中可给予第二剂;总预防用药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个别情况可延长至48小时。
二、严格控制氟喹诺酮类药物临床应用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氟喹诺酮类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严格掌握临床应用指征,控制临床应用品种数量。
氟喹诺酮类药物的经验性治疗可用于肠道感染、社区获得性呼吸道感染和社区获得性泌尿系统感染,其他感染性疾病治疗要在病情和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逐步实现参照致病菌药敏试验结果或本地区细菌耐药监测结果选用该类药物。
应严格控制氟喹诺酮类药物作为外科围手术期预防用药。
对已有严重不良反应报告的氟喹诺酮类药物要慎重遴选,使用中密切关注安全性问题。
三、严格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医疗机构要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中“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和“特殊使用”的分级管理原则,建立健全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2〕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进一步巩固2011年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成果,促进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有效控制细菌耐药,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按照2012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精神、2012年卫生工作要点、以及2012年“三好一满意”活动和“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要求,我部决定2012年继续深入开展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
现将我部组织制定的《2012年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在认真总结2011年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按照2012年活动方案要求,巩固和扩大2011年专项整治活动成果,科学制订本辖区、本机构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有关工作方案和工作情况及时报我部医政司。
联系人:卫生部医政司马旭东、焦雅辉联系电话:、68792097传真:电子邮箱: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2012年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为进一步巩固2011年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成果,促进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有效控制细菌耐药,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按照2012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精神、2012年卫生工作要点、以及2012年“三好一满意”活动和“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按照“突出重点、集中治理、健全机制、持续改进”的工作思路,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作为“三好一满意”活动和“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的重要内容,统一部署、统一安排、统一组织、统一实施,围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中的突出问题和关键环节进行集中治理,务求实效。
完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长效工作机制,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水平,保障患者合法权益和用药安全,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促进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有效控制细菌耐药,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按照2011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和全国医疗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农业部《全国抗菌药物联合整治工作方案》(卫医政发〔2010〕111号)、《2011年“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方案》(卫医政发〔2011〕28号)和《卫生部关于在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30号)要求,我部决定自2011年至2013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
现将《2011年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将有关工作方案和工作情况及时报我部医政司。
2011年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促进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有效控制细菌耐药,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按照2011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和全国医疗管理工作会议要求,根据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农业部《全国抗菌药物联合整治工作方案》(卫医政发〔2010〕111号)、《2011年“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方案》(卫医政发〔2011〕号)和《卫生部关于在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按照“突出重点、集中治理、健全机制、持续改进”的工作思路,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作为“医疗质量万里行”和“三好一满意”活动的重要内容,统一部署、统一安排、统一组织、统一实施,围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中的突出问题和关键环节进行集中治理,务求实效。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九)严格医师和药师资质管 理
医疗机构对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 物相关专业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 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授予相应的抗 菌药物处方权或调剂月组织对25%的具有抗菌药物处方 权医师所开具的处方、医嘱进行点评 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 3 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 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出现2次以上超常 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药物 处方权
六、活动方式
三、活动范围
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重点是二级以 上公立医院。
四、组织管理
医疗机构负责落实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 政部门制定的各项工作措施,实现抗菌 药物临床合理应用各项指标。 医疗机构负责人是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 用的第一责任人。
五、重点内容
(一)明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责任 制。
(二)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 基本情况调查
(六)抗菌药物使用率和使用 强度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医疗机构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60%。 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20%。 抗菌药物使用强度力争控制在40DDD以下。 I类切口手术患者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比例不超过 30%; 住院患者外科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时间控制 在术前30分钟至2小时,I类切口手术患者预防 使用抗菌药物时间不超过24小时。
郴州市中医医院抗菌药物表 (一)β-内酰胺类
1、青霉素类 青霉素 阿莫西林 美洛西林 磺苄西林 氨苄西林/舒巴坦钠 阿莫西林钠/克拉维酸钾 哌拉西林/舒巴坦钠 哌拉西林/他唑巴坦
2、头孢菌素类
第一代头孢菌素 头孢唑林钠 头孢拉定 第二代头孢菌素 头孢呋辛 头孢替安 第三代头孢菌素 头孢克肟 头孢曲松钠 第四代头孢菌素 头孢吡肟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发布以来,经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和广大医务人员的共同努力,我国抗菌药物使用率、抗菌药物使用强度逐年下降,临床应用水平不断提高。
但是,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监测显示,我国个别地区和部分医疗机构不同程度地存在抗菌药物不合理应用的现象,影响了医疗效果,加重了细菌耐药程度。
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专家委员会和细菌耐药监测专家委员会建议,现就进一步加强外科围手术期的抗菌药物预防应用和氟喹诺酮类等药物的管理,逐步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预警机制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应用的管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中关于预防用药指导原则的有关规定,纠正当前过度依赖抗菌药物预防手术感染的现象,加强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应用的管理,对具有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指征的常见手术,要参照《常见手术预防用抗菌药物表》(附件1)选择抗菌药物。
二、加强对氟喹诺酮类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氟喹诺酮类药物在我国临床应用普遍,使用量大,细菌耐药率高,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掌握氟喹诺酮类药物的临床应用指征,加强管理。
应参照药敏试验结果,应用于消化和泌尿系统外的其他系统感染;除泌尿系统外,不得作为其他系统的外科围手术期预防用药。
三、严格按照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规定,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应切实履行指导本机构合理用药的工作职能,开展以合理用药为核心的临床药学工作,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抗菌药物合理应用教育、培训和监督工作,按“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和“特殊使用”分级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明确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预防和纠正不合理应用抗菌药物的现象。
根据当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实际情况,决定将以下抗菌药物作为“特殊使用”的抗菌药物进行管理,医疗机构在使用时应严格掌握临床应用指征,经抗感染或有关专家会诊同意,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处方。
卫生部()38号文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38号一、以严格控制Ⅰ类切口手术预防用药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的管理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中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的有关规定,加强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的管理,改变过度依赖抗菌药物预防手术感染的状况。
对具有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指征的,参照《常见手术预防用抗菌药物表》(见附件)选用抗菌药物。
也可以根据临床实际需要,合理使用其他抗菌药物。
医疗机构要重点加强Ⅰ类切口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的管理和控制。
Ⅰ类切口手术一般不预防使用抗菌药物,确需使用时,要严格掌握适应证、药物选择、用药起始与持续时间。
给药方法要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有关规定,术前0.5-2小时内,或麻醉开始时首次给药;手术时间超过3小时或失血量大于1500ml,术中可给予第二剂;总预防用药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个别情况可延长至48小时。
二、严格控制氟喹诺酮类药物临床应用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氟喹诺酮类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严格掌握临床应用指征,控制临床应用品种数量。
氟喹诺酮类药物的经验性治疗可用于肠道感染、社区获得性呼吸道感染和社区获得性泌尿系统感染,其他感染性疾病治疗要在病情和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逐步实现参照致病菌药敏试验结果或本地区细菌耐药监测结果选用该类药物。
应严格控制氟喹诺酮类药物作为外科围手术期预防用药。
对已有严重不良反应报告的氟喹诺酮类药物要慎重遴选,使用中密切关注安全性问题。
三、严格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医疗机构要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中“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和“特殊使用”的分级管理原则,建立健全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
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情况,以下药物作为“特殊使用”类别管理。
医疗机构可根据本机构具体情况增加“特殊使用”类别抗菌药物品种。
(一)第四代头孢菌素:头孢吡肟、头孢匹罗、头孢噻利等;(二)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亚胺培南/西司他丁、美罗培南、帕尼培南/倍他米隆、比阿培南等;(三)多肽类与其他抗菌药物:万古霉素、去甲万古霉素、替考拉宁、利奈唑胺等;(四)抗真菌药物:卡泊芬净,米卡芬净,伊曲康唑(口服液、注射剂),伏立康唑(口服剂、注射剂),两性霉素B含脂制剂等。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药物不良反应杂志2009年4月第11卷第2期 ADRJ,April ,2009,Vol11.N o .2法规准则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 2009 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 (卫办医发 2008 48号)下发以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部分地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应用比例有所下降,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应用进一步规范。
为继续推进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根据2008年度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与细菌耐药监测结果,现就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以严格控制 类切口手术预防用药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的管理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中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的有关规定,加强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的管理,改变过度依赖抗菌药物预防手术感染的状况。
对具有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指征的,参照 常见手术预防用抗菌药物表 (见附件)选用抗菌药物。
也可以根据临床实际需要,合理使用其他抗菌药物。
医疗机构要重点加强 类切口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的管理和控制。
类切口手术一般不预防使用抗菌药物,确需使用时,要严格掌握适应证、药物选择、用药起始与持续时间。
给药方法要按照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有关规定,术前0 5-2小时内,或麻醉开始时首次给药;手术时间超过3小时或失血量大于1500m ,l 术中可给予第二剂;总预防用药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个别情况可延长至48小时。
二、严格控制氟喹诺酮类药物临床应用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氟喹诺酮类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严格掌握临床应用指征,控制临床应用品种数量。
氟喹诺酮类药物的经验性治疗可用于肠道感染、社区获得性呼吸道感染和社区获得性泌尿系统感染,其他感染性疾病治疗要在病情和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逐步实现参照致病菌药敏试验结果或本地区细菌耐药监测结果选用该类药物。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持续做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持续做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20•【文号】国卫办医发〔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7.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持续做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意见》和《遏制细菌耐药国家行动计划(2016-2020年)》,持续提高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水平,各医疗机构应当不断提高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重要性的认识,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切实落实管理责任。
现就持续做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持续提高感染性疾病诊疗水平(一)加强感染性疾病科建设。
各地要落实加强感染性疾病科建设的有关要求,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按照规定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并在2020年底前设立以收治细菌真菌感染为主要疾病的感染病区或医疗组。
要将收治主要细菌真菌感染性疾病的能力以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作为感染性疾病科建设的重要内容。
强化感染性疾病科医务人员培训,使其全面、深入掌握抗菌药物临床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进一步提高专业技术技能。
(二)提高感染性疾病医疗质量。
医疗机构要以感染性疾病转归和提高医疗质量为目标,充分发挥感染性疾病科对全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指导作用。
通过制订感染性疾病诊疗规范和临床路径,开展疑难感染性疾病会诊等,推进全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提升。
要重视做好使用新上市抗菌药物、联合使用抗菌药物及出现抗菌药物多重耐药的病例的会诊工作。
二、落实药事管理相关要求(三)优化抗菌药物供应目录。
医疗机构要结合以基本药物为主导的“1+X”用药模式(“1”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X”为非基本药物),优化抗菌药物供应目录。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38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
办医政发〔2009〕38号)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报》
【年(卷),期】2009(000)006
【总页数】3页(P43-4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95
【相关文献】
1.卫生部办公厅、总后勤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国合理用药监测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13号) [J], 无;;;
2.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病理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31号) [J],
3.卫生部办公厅、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婴幼儿奶粉事件患儿医疗救治和相关疾病医疗费用报销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66号) [J], 无;;
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09〕133号) [J],
5.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持续做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0]8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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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5.06•【文号】卫办医政发[2013]37号•【施行日期】2013.05.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3〕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进一步巩固前两年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成果,促进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有效控制细菌耐药,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按照2013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精神、2013年卫生工作要点和三年活动工作安排,我委决定2013年继续深入开展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
现将我委组织制定的《2013年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计生委)和医疗机构要在认真总结前两年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按照2013年活动方案要求,巩固和扩大活动成果,科学制定本辖区、本机构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有关工作方案和工作情况及时报我委。
联系人:马旭东、焦雅辉传真:************电子邮箱:*****************附件:2013年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2013年5月6日附件:2013年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为进一步巩固前两年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成果,促进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有效控制细菌耐药,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按照2013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精神、2013年卫生工作要点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制定本方案。
一、活动目标通过开展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巩固前两年年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成果,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优化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结构,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水平,有效遏制细菌耐药;针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标本兼治的措施加以解决;完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效措施和长效工作机制,促进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能力和管理水平持续提高。
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管理规定
目
录
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第四部分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基本原则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 各类抗菌药物的适应证和注意事项 各类细菌性感染的治疗原则及病原治疗
前言
1、本《指导原则》为临床应用抗菌药物获取最佳疗效,并最大程度避免或减少不 良反应而制定,不是教材或参考书,也不涉及具体的给药方案。 2、本《指导原则》主要限于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 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的抗菌药物,不包括各种病毒性疾病和寄生虫 病的治疗药物。 3、本《指导原则》中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基本原则在临床治疗中必须遵循,各类 抗菌药物的适应证和注意事项以及各种感染的病原治疗则供临床医师参考。 4、为加强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本《指导原则》对抗菌药物应用中的管理 也提出了要求,应当遵循。 5、本《指导原则》仅涉及国内临床常用抗菌药物的部分品种,重点介绍各类药物 的抗菌作用、适应证和注意事项,有关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详细内容仍应参考 有关专业书籍。 6、本《指导原则》中涉及临床各科部分常见和重要的感染性疾病,其他未涉及的 感染仍应参考有关专业书籍。 7、在医疗工作中临床医师仍应结合患者具体情况,制订个体化给药方案。 8、“病原治疗”中除本《指导原则》所列通常选用的药物品种外,临床医师可根 据患者临床情况、细菌耐药性及当地药物供应情况选用最合适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抗菌药物是指具有杀菌或抑菌活性的各种抗生素、磺胺药、 抗微生物药物:包括抗生素、合成抗菌药、植物来源的抗菌药以及抗 抗感染药物:指具有杀灭或抑制各种病原微生物作用的药物,而不可
内服、毒性强、仅供局部使用的碘酊、苯扎溴铵等,一般称为消毒灭菌 药,不包括在此范围内。
关于施行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的通知 卫医发[2004])285号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2-05-08第84号《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2月1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守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三)特殊利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4.代价昂贵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第二章构造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4.18•【文号】卫办医政发[2011]56号•【施行日期】2011.04.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促进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有效控制细菌耐药,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按照2011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和全国医疗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农业部《全国抗菌药物联合整治工作方案》(卫医政发〔2010〕111号)、《2011年“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方案》(卫医政发〔2011〕28号)和《卫生部关于在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30号)要求,我部决定自2011年至2013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
现将《2011年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将有关工作方案和工作情况及时报我部医政司。
联系人:卫生部医政司马旭东、焦雅辉联系电话:************、68792097传真:************电子邮箱:*****************附件: 2011年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附件:2011年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促进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有效控制细菌耐药,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按照2011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和全国医疗管理工作会议要求,根据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农业部《全国抗菌药物联合整治工作方案》(卫医政发〔2010〕111号)、《2011年“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方案》(卫医政发〔2011〕号)和《卫生部关于在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48号)下发以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部分地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应用比例有所下降,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应用进一步规范。
为继续推进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根据2008年度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与细菌耐药监测结果,现就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以严格控制Ⅰ类切口手术预防用药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的管理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中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的有关规定,加强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的管理,改变过度依赖抗菌药物预防手术感染的状况。
对具有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指征的,参照《常见手术预防用抗菌药物表》(见附件)选用抗菌药物。
也可以根据临床实际需要,合理使用其他抗菌药物。
医疗机构要重点加强Ⅰ类切口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的管理和控制。
Ⅰ类切口手术一般不预防使用抗菌药物,确需使用时,要严格掌握适应证、药物选择、用药起始与持续时间。
给药方法要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有关规定,术前0.5-2小时内,或麻醉开始时首次给药;手术时间超过3小时或失血量大于1500ml,术中可给予第二剂;总预防用药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个别情况可延长至48小时。
二、严格控制氟喹诺酮类药物临床应用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氟喹诺酮类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严格掌握临床应用指征,控制临床应用品种数量。
氟喹诺酮类药物的经验性治疗可用于肠道感染、社区获得性呼吸道感染和社区获得性泌尿系统感染,其他感染性疾病治疗要在病情和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逐步实现参照致病菌药敏试验结果或本地区细菌耐药监测结果选用该类药物。
应严格控制氟喹诺酮类药物作为外科围手术期预防用药。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4号《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2月1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
黑龙江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
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8.06.02
•【字号】黑卫医发[2008]286号
•【施行日期】2008.06.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黑龙江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
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
(黑卫医发〔2008〕286号)
各市、行署卫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各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厅直有关单位: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48号)转发给你们,同时转发《卫生部全国细菌耐药监测2006-2007年度报告》(综述及黑龙江省监测结果),请及时转发给所属医疗机构,并按照卫生部通知的要求,规范医师用药行为,纠正不合理应用抗菌药物现象,遏制细菌耐药发展。
对卫生部通告中我省未按要求上报2007年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数据单位(哈尔滨医科大学第四医院、哈尔滨市一院、大庆油田总医院),于30日内向我厅医政处提交报告说明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
各细菌耐药监测网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细菌耐药监测工作,认清细菌耐药监测的重大意义,为合理应用抗生素提供客观保证和科学支持。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日。
北京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卫药械字[2009]34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09.04.20
【实施日期】2009.04.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卫药械字〔2009〕34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逐步建立、健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监测管理体系,加大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评价和指导作用,切实提高合理用药水平,保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落实,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如下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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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发布以来,经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和广大医务人员的共同努力,我国抗菌药物使用率、抗菌药物使用强度逐年下降,临床应用水平不断提高。
但是,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监测显示,我国个别地区和部分医疗机构不同程度地存在抗菌药物不合理应用的现象,影响了医疗效果,加重了细菌耐药程度。
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专家委员会和细菌耐药监测专家委员会建议,现就进一步加强外科围手术期的抗菌药物预防应用和氟喹诺酮类等药物的管理,逐步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预警机制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应用的管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中关于预防用药指导原则的有关规定,纠正当前过度依赖抗菌药物预防手术感染的现象,加强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应用的管理,对具有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指征的常见手术,要参照《常见手术预防用抗菌药物表》(附件1)选择抗菌药物。
二、加强对氟喹诺酮类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氟喹诺酮类药物在我国临床应用普遍,使用量大,细菌耐药率高,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掌握氟喹诺酮类药物的临床应用指征,加强管理。
应参照药敏试验结果,应用于消化和泌尿系统外的其他系统感染;除泌尿系统外,不得作为其他系统的外科围手术期预防用药。
三、严格按照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规定,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应切实履行指导本机构合理用药的工作职能,开展以合理用药为核心的临床药学工作,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抗菌药物合理应用教育、培训和监督工作,按“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和“特殊使用”分级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明确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预防和纠正不合理应用抗菌药物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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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科室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3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请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各临床科室应高度重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通知》的要求,围绕围手术期抗菌药物的预防性应用、氟喹诺酮类药物管理、抗菌药物分级管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超常预警等工作重点扎实开展工作。
同时加强自我学习、参加相关培训教育,提高用药水平,预防和纠正不合理应用抗菌药物的现象,促进我院抗菌药物合理应用。
附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石河子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
主题词:抗菌药物应用管理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文件
卫办医政发…2009‟38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
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48号)下发以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部分地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应用比例有所下降,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应用进一步规范。
为继续推进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根据2008年度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与细菌耐药监测结果,现就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严格控制Ⅰ类切口手术预防用药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的管理
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中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的有关规定,加强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的管理,改变过度依赖抗菌药物预防手术感染的状况。
对具有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指征的,参照《常见手术预防用抗菌药物表》(见附件)选用抗菌药物。
也可以根据临床实际需要,合理使用其他抗菌药物。
医疗机构要重点加强Ⅰ类切口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的管理和控制。
Ⅰ类切口手术一般不预防使用抗菌药物,确需使用时,要严格掌握适应证、药物选择、用药起始与持续时间。
给药方法要按照《抗菌
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有关规定,术前0.5-2小时内,或麻醉开始时首次给药;手术时间超过3小时或失血量大于1500ml,术中可给予第二剂;总预防用药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个别情况可延长至48
小时。
二、严格控制氟喹诺酮类药物临床应用
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氟喹诺酮类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严格掌握临床应用指征,控制临床应用品种数量。
氟喹诺酮类药物的经验性治疗可用于肠道感染、社区获得性呼吸道感染和社区获得性泌尿系统感染,其他感染性疾病治疗要在病情和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逐步实现参照致病菌药敏试验结果或本地区细菌耐药监测结果选用该类药物。
应严格控制氟喹诺酮类药物作为外科围手术期预防用药。
对已有严重不良反应报告的氟喹诺酮类药物要慎重遴选,使用中密切关注安全性问题。
三、严格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要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中“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和“特殊使用”的分级管理原则,建立健全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
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情况,以下药物作为“特殊使用”类别管理。
医疗机构可根据本机构具体情况增加“特殊使用”类别抗菌药物品种。
(一)第四代头孢菌素:头孢吡肟、头孢匹罗、头孢噻利等;
(二)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亚胺培南/西司他丁、美罗培南、帕尼培南/倍他米隆、比阿培南等;
(三)多肽类与其他抗菌药物:万古霉素、去甲万古霉素、替考拉宁、利奈唑胺等;
(四)抗真菌药物:卡泊芬净,米卡芬净,伊曲康唑(口服液、注射剂),伏立康唑(口服剂、注射剂),两性霉素B含脂制剂等。
“特殊使用”抗菌药物须经由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认定、具有抗感染临床经验的感染或相关专业专家会诊同意,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处方后方可使用。
医师在临床使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时要严格掌握适应证,药师要严格审核处方。
紧急情况下未经会诊同意或需越级使用的,处方量不得超过1日用量,并做好相关病历记录。
四、加强临床微生物检测与细菌耐药监测工作,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预警机制
医疗机构要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要求,加强临床微生物检测与细菌耐药监测工作。
三级医院要建立规范的临床微生物实验室,提高病原学诊断水平,定期分析报告本机构细菌耐药情况;要根据全国和本地区细菌耐药监测结果,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建立、完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预警机制,并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
(一)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30%的抗菌药物,应及时将预警信息通报本机构医务人员。
(二)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40%的抗菌药物,应慎重经验用药。
(三)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50%的抗菌药物,应参照药敏试验结果选用。
(四)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75%的抗菌药物,应暂停该类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根据追踪细菌耐药监测结果,再决定是否恢复其临床应用。
我部将根据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监测结果,适时对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进行调整。
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继续
加强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工作的管理,逐步建立、健全本辖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监测管理体系,开展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评价和指导。
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切实采取措施推进合理用药工作,保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落实。
我部于2008年3月24日印发的《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48号)同时废止。
附件:常见手术预防用抗菌药物表
卫生部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2. Ⅰ类切口手术常用预防抗菌药物单次使用剂量:头孢唑啉 1-2g;头孢拉定 1-2g;头孢呋辛 1.5g;头孢曲松 1-2g;甲硝唑 0.5g。
3. 对β-内酰胺类抗菌药物过敏者,可选用克林霉素预防葡萄球菌、链球菌感染,可选用氨曲南预防革兰氏阴性杆菌感染。
必要时可联合使用。
4. 耐甲氧西林葡萄球菌检出率高的医疗机构,如进行人工材料植入手术(如人工心脏瓣膜臵换、永久性心脏起搏器臵入、人工关节臵换等),也可选用万古霉素或去甲万古霉素预防感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