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籍人员实行“一人一档”税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总局通知 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管理
以及销售不动产 、 转让 土地使用权 , 服务型企业 中的 广告业 、 桑拿 、 按
摩 、 吧 , 筑业 中 从 事 工程 总 承 包 的 除 外 ) 凡 符 合 以 下 条件 的 , 氧 建 , 经
有关部门认定 , 税务机关审核 ,年内免征 企业所得税 。l 用原企业 3 刑 的非主业 资产 、 闲置 资产或关 闭破产企业 的有效 资产 ;. 立核算 、 2独 产权清晰并逐步 实行产权主体 多元化 ;、吸纳原企业 富余人 员达 到 3
业优惠证) 经收费单位 审核无误并备案后免交有关收费。 ,
从事个体经营的 高校毕业 生 , 应向相关 收费单位 出具 < 毕业证 》 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 经收费单位审核无误并备案后免交有关收费 。 五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 实行收 费优 惠政策 , 是党 中央 、 国务院促进下岗失业人 员再就业 以及 引导和 鼓励 高校毕业生 自主就业的重要举措 。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人 民政 府要 加强对有关收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凡不按规 定落实收 费优惠政 策的 , 要依据有 关法律 、 法规 予以严肃 处理 , 确保 有关 收费 优惠政 策的贯彻落实 。同时 。 对出租 、 让< 转 再就业 优惠证) 毕业 或< 证) 骗取收费优惠政 策的 , 一经发现 , 有关收 费单位应立即 对证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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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失业人 员、 高校毕业生及 时了解和掌 握有关收费 优惠政策 ; 同时 , 省级财政 、 价格主管部 门应于2 0 年6 t0日前将免收 的具 体收费项 0 6 Y3 目报财政部 、 国家发展改革委 备案 。 工商 、 税务 、 卫生 、 民政 、 劳动保障 等部门应 督促本系统 内有 关收 费单 位认真落实 各项收 费优惠政 策 , 促进 下岗失业人 员再就业和 高校毕业 生自主创业 。上述部门颁发证 照等有关支出由同级财政 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核拨。 四、 从事个体经营 的下岗失业 人员 , 当向工商 、 务 、 应 税 卫生 、 民 政、 劳动保障等部门的相关收费单位出具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 < 再就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人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人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10.12•【字号】闽国税发[2004]212号•【施行日期】200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人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国税发[2004]212号)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为鼓励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激励纳税人提高纳税遵从度,现将《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人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承兑优化服务措施,积极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秩序相对规范的税收环境。
二OO四年十月十二日附件: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人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充分发挥信用等级评定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文件精神和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3]92号(闽地税发[2003]74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国税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
第三条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各类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评定,并分A、B、C、D四个纳税信用等级进行管理,鼓励依法诚信纳税,提高纳税遵从度。
第四条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实施动态管理。
对A、B、C级纳税人发生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中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情形的,应降低其相应的纳税信用等级。
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日常管征要以提供优质纳税服务为主线,充分发挥纳税评估与纳税约谈的作用,促进税企双方的交流与沟通。
财政部发布公告对外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政策进行调整
财政部发布公告对外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政策进行调整近日,财政部发布公告对外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政策进行了调整,旨在进一步规范税收征收,提高税收透明度,促进外籍个人在我国的投资和就业。
根据此次调整公告,外籍个人所得税征收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
首先,外籍个人在我国工作的纳税范围将更加明确。
根据调整后的政策,外籍个人在我国工作期间,无论所得是否在我国来源,只要工作时间达到183天以上,其在我国工作期间所得都需要纳税。
这一政策的调整,意味着外籍个人在我国工作时间超过半年即需要缴纳所得税,增加了税收的征收范围。
其次,外籍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也有所变化。
根据调整后的政策,外籍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将采用累进税率的方式,根据其收入水平分档次计算税率。
高收入人群将缴纳更高的个税比例,从而提高税收的公平性和负担能力。
另外,外籍个人在我国享受的税务优惠政策也有所调整。
根据新政策,外籍个人在享受税务优惠政策时,需要提供符合税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并经相关税务机构的认证。
此举旨在避免滥用优惠政策,确保税收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此次调整还对外籍个人在我国支付的贷款利息、租金等个税扣除额度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并明确了国际间税收协定所适用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财政部发布的公告对外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政策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旨在提高税收透明度,规范征收行为,促进外籍个人在我国的投资和就业。
这一政策的调整将进一步推动我国外籍人才的流动和发展,为我国经济的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据了解,此次政策调整也是财政部推动税收改革的一项举措,旨在建立更加公平合理的税收制度,提高税收征收效率。
财政部表示,今后还将继续加大力度,推出更多针对税收制度的改革措施,为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财政支持。
需要强调的是,此次政策的调整并非对外籍个人的一种歧视或不公平待遇,而是税收征收制度的一种规范和完善。
如今,随着我国经济的全球化发展,外籍个人在我国的投资和就业也日益增多,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这部分税收资源,调整政策是必不可少的举措。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9.02.02
•【字号】闽地税发[2009]26号
•【施行日期】2009.02.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
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9〕26号)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省地税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地税发﹝2006﹞85号)同时停止执行。
对各级地税机关从事特别纳税调整(反避税)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及时申办、核发《税务检查证》。
二OO九年二月二日附件: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略)。
【老会计经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档案资料管理的通知
【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老会计经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档案资料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和规范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人员和华侨,下同)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现将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档案资料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以企业为单位建立外籍人员台账
基层税务机关对辖区内有外籍人员就业的单位,无论人数多少,也无论外籍人员是长期任职还是临时来华,都要按企业建立管理台账,内容应当包括外籍人员姓名(中外文)、国籍、职务、任职时间等信息。
二、在台账管理基础上实行一人一档管理
基层税务机关对外籍人员在按企业建立管理台账的基础上,对外籍人员实行一人一档的纳税档案管理。
个人台账的内容包括:外籍人员姓名(中外文)、性别、出生地(中英文)、出生时间、境外住址(中英文)、派遣单位名称、境内任职或提供劳务时间、职务、居住时间、出入境时间、境内居住地址、电话、邮编、收入金额、支付地、扣缴义务人、申报额、应纳税额、已纳税额、入库时间等信息。
三、动态管理
对以企业为单位的外籍人员管理台账和外籍人员一人一档的档案资料要实现动态管理,根据外籍人员的增减变化、职务变动、居住时间、出入境时间、收入变化等及时更新档案资料,切实做到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意见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09.15•【字号】闽地税发[2004]247号•【施行日期】2004.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意见(闽地税发〔2004〕247号2004年9月15日)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为了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进一步解决“淡化责任、疏于管理”的问题,按照“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工作要求,现就我省完善、推广税收管理员(以下简称“税管员”)制度,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职责,实行税管员责任制税管员是基层税务机关按照“属地管理”和“管户与管事相结合”的原则,分片(业)设置并负责所辖范围内纳税人的税源管理工作的一线责任人。
税管员负责对税源管理事项的调查、核实、宣传、辅导,以及对批准的管理措施的执行。
涉及税源管理的重要事项,必须实行集体研究。
(一)税管员的主要工作职责:1、税收政策宣传、纳税事项的咨询辅导等服务工作。
2、纳税户的户籍管理,包括税务登记信息的核实,漏征漏管户、停歇业户、非正常户、未达起征点户的动态管理。
3、对未按期申报、缴税户的催报、催缴。
4、清理欠税,包括对欠税情况的调查、核实;对欠税户清欠措施提出初步意见,经集体研究并报有权机关批准后执行。
5、了解、掌握管户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以及税源变动情况。
6、开展税收管理环节的票表(额)比对、纳税评估、税务约谈,核实管户的申报纳税情况。
7、开展减免税等审核审批项目的跟踪管理。
8、管辖户的发票使用管理。
9、按计划参加日常检查。
10、提出管辖户一般性涉税违章行为的初步纠正处理意见。
所得税征收管理规定外籍人员个税缴纳规定
所得税征收管理规定外籍人员个税缴纳规定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外籍人员在中国的就业和居住日益增多。
为了规范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的个税缴纳,中国税务部门制定了《所得税征收管理规定外籍人员个税缴纳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明确外籍人员的纳税义务和纳税方式。
本文将就《规定》的内容进行细致解读。
一、纳税义务《规定》明确规定,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各类收入,均需要按照中国的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些收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工资、薪金所得:包括工作报酬、奖金、津贴等。
2. 劳务报酬所得:指个人通过提供劳务取得的报酬。
3. 财产租赁所得:指个人通过将财产租出获得的租金收入。
4. 知识产权使用费所得:指个人通过知识产权的使用获得的收入。
5. 稿酬所得:指个人通过著作权的使用或者发表作品所取得的报酬。
6. 资本利得:指个人通过出售资产所得到的差额收入。
值得注意的是,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享受的免税待遇,如协定扣除、减免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纳税方式1. 纳税登记外籍人员在到达中国工作或居住后,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携带所需材料,到当地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登记。
纳税登记时,外籍人员需要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工作合同、薪酬证明、银行开户证明、住址证明等相关材料。
2. 个税申报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每年需要按照中国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向税务部门申报个人所得税。
个税申报可以通过线上平台或者到税务部门办理。
3. 个税缴纳根据个税申报所得到的个人所得税金额,外籍人员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税款缴纳至指定银行,缴纳方式可以选择银行转账或者现金缴纳。
4. 个税退税外籍人员如符合个税退税条件,可向当地税务部门提出退税申请,并依法获得个人所得税的退回。
三、违约与处罚《规定》对外籍人员在个税缴纳方面的违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未按照规定时间进行个税申报和缴纳的,将按照规定比例加收滞纳金。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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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范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技术转让收入
【颁布单位】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闽地税政一﹝2000﹞60号
【发文日期】2000-11-15
【实施时间】2000-11-1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6号)转发给你们。
对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具体审批程序,按照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科教兴省战略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闽财税政﹝2000﹞1号)规定办理,即减免营业税额在10万元以上(不含10万元)的,需逐级上报省地税局审批;对其从境外向我省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项目,报经省地税局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请遵照执行。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范围问题的通知。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1.10.10•【字号】榕地税政一[2001]327号•【施行日期】2001.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榕地税政一[2001]327号2001年10月10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闽地税政二[2001]34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我市各基层征收单位精心组织,狠抓落实,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
今年1-9月份,福州市个人所得税收入呈持续高速增长,入库税款达5亿元,比去年同期增收1.22亿元,增长32.13%,列地方各税种增幅之首。
其中通过开展专项稽查检查查补税款近5000万,补交滞纳金500多万,罚款300多万,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就有关工作强调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对组织财政收入、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具有重要的意义。
当前加强对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管征是国家治理整顿经济秩序专项工作的重要内容。
因此要求基层各级领导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狠抓落实。
尤其是在各县(市)、区局机构改革工作期间更要注意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延续性,做到改革和工作两不误。
二、加强宣传解释加强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这项工作涉及面广,社会关注程度高。
因此,各基层局要认真做好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宣传解释工作。
首先要学习和理解“通知”的精神和意义,领会把握好内容实质;其次,各基层局要主动向地方党政领导汇报“通知”的精神,积极争取他们对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尤其是强化对高收入者征管工作的重视和支持;第三,各基层局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提高广大纳税人对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重要意义的认识,自觉提高纳税意识。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范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营业税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闽地税政一[2000]60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0.10.15
【实施日期】2000.10.15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部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中的“免征营业税的审批程序”已被《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28日实施日期:2007年6月28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收入免征
营业税范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地税政一〔2000〕60号 2000年10月15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现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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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外人员个人所得税管征的通知-榕地税政一[2002]126号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外人员个人所得税管征的通知正文:----------------------------------------------------------------------------------------------------------------------------------------------------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外人员个人所得税管征的通知(榕地税政一[2002]126号2002年6月20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加入了世贸组织,来榕投资和任职的境外人员越来越多。
目前对任职于“三资”企业的境外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基本上已由其任职的企业代扣代缴,但对任职于内资企业(单位)的境外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管征因职责划分不够明确,还有存在漏征漏管现象。
为公平税负,堵塞税收漏洞,进一步加强境外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税收管理经市局5月27日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在市区(不含马尾、琅岐区),对境外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管征采取“条块结合”的办法,即对任职于“三资”企业的境外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由“三资”企业代扣代缴,并由福州市地税局涉外分局管征;对任职于内资企业(单位)的境外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由其任职单位负责扣缴,并由其任职单位的所在地地税局管征。
前者的政策解释、辅导及协调工作由外税分局负责,后者的政策解释、辅导及协调工作由市局税政一处负责。
在各县(市)及马尾、琅岐区,对境外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管征仍按原征管划分办法执行。
二、加强源头扣缴,完善申报制度境外人员在取得的境内任职单位和境外派遣单位支付的收入时,应按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收入不论是否达到纳税标准,均应在取得收入的次月7日内,自行或委托其任职单位财务部门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其任职单位为其法定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如期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档案资料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档案资料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6.02.16
•【字号】闽地税发[2006]50号
•【施行日期】2006.02.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
正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人
所得税档案资料管理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6〕50号)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征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档案资料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5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具体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设区市局涉外税收管理处、科(涉外税收管理分局)以及税政管理一科负责指导全市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档案资料管理工作的开展。
各地税基层管征机关应尽快建档立制以达到总局“以企业建台帐、按人建档案”的工作要求。
二、各地应结合《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籍人员实行“一人一档”税收管理的通知》(闽地税函〔2005〕246号)进行贯彻落实。
外籍人员台帐管理内容应包括《通知》第二条所列项目以及闽地税函〔2005〕246号第二条所列内容。
三、请各地于2006年5月31日将工作总结以邮件方式报送省局外税处余瀚
(邮件地址:***************.com,电话*************),省局将于6月份对各地建档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二OO六年二月十六日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档案资料管理的通知(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3.04.11
•【字号】闽地税办[2003]3号
•【施行日期】2003.04.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地税办〔2003〕3号2003年4月11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国税发〔1996〕165号文一并贯彻执行。
省局正在研究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的具体办法,各地在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中有好的做法或对当前存在问题的意见与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筹备处)。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地税发[2002]105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地税发[2002]105号2002年10月16日)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现将《进一步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进一步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特制定本办法。
进一步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办法第一条凡在厦门市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企业及其驻厦门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企业)任职、受雇或实际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外籍人员均为本办法所指的纳税义务人。
第二条外籍人员因任职、受雇或实际从事经营管理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以及本办法的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企业在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同时必须领取《外籍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一式二份,由外籍人员按要求如实填写有关内容,并由外籍人员、企业签章(盖章)后报送主管地税登记机关,办理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登记,同时须附送下列证件、资料:(一)外籍人员的护照或通行证复印件,包括出入境记录证明资料;(二)与任职、受雇企业签订的任职、受雇协议或任命书复印件;(三)任职、受雇企业支付工资、薪金的证明;(四)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四条主管税务登记部门收到《外籍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后,应于收到之日起10日内将相关内容录入征管信息系统(税务登记模块),按企业建立每个外籍人员的初始档案。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户籍基础数据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户籍基础数据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06.28•【字号】闽地税发[2004]182号•【施行日期】2004.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户籍基础数据管理的通知(闽地税发〔2004〕182号2004年6月28日)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闽地税征〔2003〕28号)下发后,各级地税机关高度重视,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户籍基础信息清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
一、是认真开展非正常户清理。
全省共清理截至2003年底的非正常户72747户,经清理恢复申报1019户、注销29206户(其中龙岩市注销2406户占该市清理户的56.3%),核实现有非正常户42917户、欠税金额10263.29万元,为加强税务登记户的管理和工商、地税信息共享打下了基础。
二、是开展2001年5月1日至2003年底欠税清理。
全省共清理19482户,经清理收回欠税14916万元(其中福州清欠入库6853.75万元,厦门2535.79万元);核实现有欠税14238户、欠税金额52950.43万元。
同时各地结合清理,执行欠税告知制度,并对核实的欠税户、欠税金额,按照省局要求造册备查,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局长签名负责,维护了征纳双方权益,也为实施欠税公告打下了基础。
三、是结合开展征管信息系统其他基础数据清理,规范操作,保证系统数据的真实性、可用性。
漳州市对41548户的数据全面清理,清理面达100%,清理垃圾数据33.9万条,并对不规范的录入行为予以纠正;南平市更新系统数据12600户次、删除虚欠等6175户次;福州鼓楼局清理3万多条的虚欠记录。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个人减免税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个人减免税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2.07.18•【字号】榕地税外[2002]173号•【施行日期】200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个人减免税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榕地税外[2002]173号2002年7月18日)为规范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地方税收减免税管理,明确工作职责,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及时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现就有关减免税审批管理有关工作明确如下:一、减免税审核审批权限(一)营业税减免权限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收入减免营业税。
根据财税字[1999]273号及国税发[2000]166号文件,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采取按产品销售比例提取收入等形式取得的“入门费”、“提成费”等作价方式取得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收入,也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收入范围。
根据闽财税政[2000]1号及闽地税政一[2000]60号文件精神,对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上述项目减免营业税额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上的,需报福州市地税外税分局(外税处,下同)审核,并按程序逐级上报省地税局审批;减免营业税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直接报福州市地税外税分局审核、福州市地税局审批。
对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我省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项目的,报福州市地税外税分局审核并按照程序逐级报经省地税局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凡未按规定先缴纳该项目营业税或有欠缴营业税的纳税人,各地地税机关不得办理免税审批手续。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税办税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税办税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5.04.19•【字号】闽地税稽[1995]019号•【施行日期】1995.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税办税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地税稽〔1995〕019号1995年4月19日)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辖市各地方税务分局,省局直征分局:《福建省地方税办税员管理暂行办法》,业经省政府研究原则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立和推行办税员制度,是明确征纳双方职责,促进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正确贯彻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保证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的一项基础工作,也是实施税收征管改革的必备条件。
各级税务机关应高度重视,把贯彻这项工作列入九五年征管改革的议事日程,落实到位,并不断总结经验。
《办税员证》和《办税员学习考核记录卡》由省局统一编码制发,输入电脑。
《办税员证》每年审验一次,由县级地税局负责。
福建省地方税办税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纳税单位同税务机关的联系,加快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落实,促进纳税单位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自觉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保证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范围内的所有地税管征的纳税单位,除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同意免配外,均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办税员,负责办理本单位地方税务的纳税事项。
第三条办税员必须由纳税单位推荐,经县及其以上地方税务局考核合格后,发给《办税员证》和《办税员学习考核记录卡》。
第四条办税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对不能胜任或其他原因需调整的,须事先征得经管地方税务征收机关的同意,并报上级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二章办税员条件和职责第五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工作认真,坚持原则,作风廉洁,办事公正,有一定的政策水平。
具有一定的财务管理知识和财会工作经验,熟悉本单位生产或经营情况。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境外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榕地税外[2002]16号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境外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境外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榕地税外[2002]16号2002年1月8日)为进一步加强境外人员个人所得税管征,严格执行国家涉外税收法律,维护我国涉外税收政策的统一性、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税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1996]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63号)以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现个人所得税工作“三突破”的通知》(闽地税政二[1996]06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办法(一)未执行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境外人员对未执行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的境外人员(包括华侨、港、澳、台人员,下同),采取以下两种征收方式:1.查帐征收①对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事先不能预计居住日期超过90天的境外人员,由其按照税法规定就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境内企业支付的工薪所得申报纳税,待其居住日期预计超过90天或实际已超过90天时,再由其申报境内、外支付收入,不申报或申报明显偏低的按下述第2款核定征收办法处理;②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超过90天,已按规定申报境内外支付的收入的。
2.核定征收①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时间不超过90天,在境内工作期间,境内支付收入不申报或申报收入明显偏低的;②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时间超过90天,但不满一年的,在境内工作期间的境内外支付收入不申报或申报收入明显偏低的;③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满一年不满五年的,境内、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境内、外支付的收入,不申报或申报明显偏低的(纳税人在境外工作期间境外支付部分可以申请免征);④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五年,从第六年起又满一年的,境内、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境内、外支付的收入不申报或申报收入明显偏低的。
对外籍人员实行人档税收统制范文
省地方税务局对外籍人员实行“一人一档”税收管理的发文单位:省地方税务局文号:湘地税发[2006]18号发布日期:2006-3—1执行日期:2006—3-1生效日期:1900-1-1各市、州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我省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建立源泉控管制度,根据《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120号)、《国家税务总局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档案资料管理的》(国税函[2006]58号)规定及要求,省局决定从2006年起对我省外籍人员实行“一人一档"税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如下:一、充分认识建立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源泉控管制度,实行“一人一档”管理的必要性建立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源泉控管制度,实行“一人一档”管理,目的是要求各级地税部门采集、整理、保管本辖区内所有外籍纳税人员的基本情况、收入来源、申报纳税、适用的税收策等信息资料,对每一个纳税人建立动态档案,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税务审计、纳税评估以及实施国际税收管理等工作提供基础信息资料。
二、外籍人员“一人一档”管理的范围及内容(一)管理范围1。
外籍人员“一人一档”管理范围为在我省地税机关纳入税收管理一年以上的外籍人员。
主要包括:(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各类体育文艺团体及团体、其他经济组织中工作的外籍人员;(2)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外国企业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和场所和国际税收协定规定的常设机构中工作的外籍人员;(3)纳入税收管理的其他外籍人员;(4)根据《人民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9条的规定,和、、同胞参照执行。
2。
对未纳入正常税收管理的外籍人员,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按“一人一档”内容要求建立管理台账,建立台帐管理满一年后仍在我省境内企事业单位任职或取得收入的应纳入“一人一档”正常管理范围。
(二)档案管理的主要内容自2006年起,对纳入正常税收管理的外籍人员采取纸质、电子档案共存的方式实行“一人一档”管理。
税务外来人员管理制度
一、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税务系统外来人员管理,确保税务工作正常开展,维护税务秩序,保障税务人员及外来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系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进入税务系统工作场所的所有外来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1. 来访办事人员;2. 合作单位工作人员;3. 税务系统内部培训、学习、调研等临时人员;4. 税务系统内部聘请的专家、顾问等;5. 其他因工作需要进入税务系统工作场所的外来人员。
三、管理职责1. 税务部门应设立专门的接待部门,负责对外来人员的管理工作。
2. 接待部门应制定详细的接待程序,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确保外来人员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3. 税务部门各科室应积极配合接待部门,对外来人员进行登记、审核、安全教育等工作。
四、管理制度1. 外来人员进入税务系统工作场所,需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由接待部门进行登记。
2. 接待部门对外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告知,确保其了解税务系统的工作规定和安全注意事项。
3. 外来人员进入工作场所,需遵守以下规定:(1)服从税务部门的统一管理,不得擅自进入非指定区域;(2)不得擅自复制、传播涉密信息;(3)不得干扰税务工作的正常进行;(4)不得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工作场所;(5)不得在工作场所吸烟、饮酒、赌博等。
4. 外来人员离开工作场所时,需向接待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五、监督检查1. 税务部门应定期对外来人员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2.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外来人员,税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批评教育、禁止进入工作场所等处理。
3. 对涉嫌违法的外来人员,税务部门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2. 本制度由税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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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籍人员实行“一人一档”税收管
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闽地税函[2005]246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5.12.14
【实施日期】2005.12.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籍人员实行“一人一档”税收管理的通知
(闽地税函〔2005〕246号 2005年12月14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建立源泉控管制度,省局决定从2006年起对我省外籍人员实行“一人一档”税收管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源泉控管制度,实行“一人一档”管理的必要性
建立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源泉控管制度,实行“一人一档”管理,目的是要求各级地税部门采集、整理、保管本辖区内所有外籍纳税人员的基本情况、收入来源、申报纳
税、适用的税收政策等信息资料,对每一个纳税人建立动态档案,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税务审计、纳税评估和开具涉税证明等工作提供信息打下基础。
二、外籍人员“一人一档”管理的范围及内容
(一)管理范围
1、外籍人员“一人一档”管理范围为在我省地税机关纳入税收管理一年以上的外籍人员,主要包括: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我省境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各类体育文艺团体及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2)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我省境内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国际税收协定规定的常设机构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3)纳入税收管理的其他外籍人员;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列》第29条规定,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执行;
2、对未纳入正常税收管理的外籍人员,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按“一人一档”内容要求建立管理台帐,建立台帐管理满一年后仍在我省境内企事业单位任职的外籍人员应纳入“一人一档”正常管理范围。
(二)管理内容
对纳入正常税收管理的外籍人员采取纸质、电子档案共存的方式实行“一人一档”管理。
内容包括:
1.外籍人员基本信息变更资料,包括主要资料的复印件;
2.外籍人员使用税收政策情况及变更资料;
3.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资料;
4.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税务审计、检查和纳税评估资料;
5.外籍人员离职离境个人所得税结算情况;
6.外籍人员注销基本信息资料;
7.其他有必要纳入档案管理的资料。
三、外籍人员“一人一档”基本信息的采集和管理
主管地税机关税政管理部门负责采集并管理外籍人员基本信息资料。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要求聘用外籍人员和接受外籍人员提供劳务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报送《福建省境内外籍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附件一,简称《登记表》)。
自行申报纳税的外籍人员可以自行填报《登记表》,或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
(一)有下列情形的扣缴义务人,应在外籍人员入境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登记表》:
(1)雇佣或接受外籍人员任职的;
(2)聘请外籍人员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
(3)履行相关合同协议,接受外籍人员提供劳务活动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应在相关合同、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有关合同、协议(合同、协议为外文的,应同时提供中文译件)等资料,并于外籍人员入境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登记表》:
(1)对外发包工程项目,中标方为外国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的;
(2)履行相关合同协议,接受外籍人员从事各类体育、文艺、教育、医疗等职业活动的;
(3)委托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境内机构做代理业务,接受其派遣外籍人员来华从事代理服务的;
(4)其他情形应报送有关资料的。
(三)各扣缴义务人在报送《登记表》同时还应附送下列资料:
(1)外籍人员护照(通行证、回乡证)复印件,包括出入境签证等有效记录证明、资料的复印件;
(2)与任职、聘用单位签订的任职、受雇协议或任命书复印件;
(3)与任职、聘用单位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复印件;
(四)外籍人员《登记表》登记的内容发生变更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有关项目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福建省境内外籍人员基本信息变更表》(附件二,简称《变更表》)并附送相关资料。
(五)外籍人员在两处或两处以上中国境内机构任职或提供劳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认真填写《登记表》里的相关内容,同时附送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有关资料。
(六)外籍人员因任职届满、辞职、解聘和合同终止等需要离职(境)的,扣缴义务人应在纳税人离职(境)15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离职(境)结算税款申请,并填写《福建省境内外籍人员注销基本信息登记申请表》(附件七),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原供职机构关于纳税人离职(境)的有关证明文件(应由现任法定代表人签字认可),必要时还要出具董事会或境外派遣单位的离职证明;
(2)纳税人境内受雇公司、境外派遣单位最后一次工资证明。
主管地税机关收讫上述资料后据以填写《福建省境内外籍人员离职(境)个人所得税结算报告表》(附件六)。
(七)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外籍人员来华年限、收入变化和相关税法规定确定其适用税收政策,并填制《福建省境内外籍人员适用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情况表》(附件三),作为税款计算的政策依据,并存入个人档案。
外籍人员来华年限发生变化的,适用的税收政策相应发生变化。
外籍人员取得来源于中国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以及个人劳务所得需要享受
税收协定待遇的,可以根据相关国际税收协定和有关税法规定填制《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国税函发[1995]089号),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
(八)对外籍人员因其他原因临时出境,影响税收政策适用和税款计算的,扣缴义务人应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说明情况,并报送外籍人员出入境签证等有效记录证明资料的复印件,作为调整的依据。
(九)外籍人员申报纳税资料于每月完税后存入个人档案。
(十)税政管理部门还应当收集涉外税务审计、检查及纳税评估有关资料并填制《福建省境内外籍人员税务审计及纳税评估情况登记表》(附件四)后存档。
四、外籍人员“一人一档”管理的工作要求
(一)各级地税部门要高度重视外籍人员“一人一档”管理工作,各设区市局要成立工作小组,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加强外籍人员的税源控管,堵塞漏洞,增加税收收入,推动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再上新水平。
(二)各级应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按月填制《福建省境内外籍人员“一人一档”管理情况统计月报表》(附件七)存档,并于每年年度终了后15日内通过网络报送省局(涉外税收管理处)。
(三)外籍人员“一人一档”管理档案中的纳税申报、涉外税务审计、纳税评估和税收情报交换核查情况等资料将作为外籍人员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
(四)外籍人员“一人一档”管理档案建档工作先采取纸质档案形式,2006年1月开始,5月底结束,省局将于2006年6月对各设区市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电子档案待省局开发软件后录入。
(五)外籍人员“一人一档”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外籍人员纳税申报表为10年,其他档案资料为永久。
(六)对外籍人员的相关信息资料,应注意保密,不得对外泄漏。
附件:一、福建省境内外籍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
二、福建省境内外籍人员基本信息变更表
三、福建省境内外籍人员适用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情况表
四、福建省境内外籍人员税务审计及纳税评估情况表
五、福建省境内外籍人员注销基本信息登记申请表
六、福建省境内外籍人员离职(境)个人所得税结算报告表
七、福建省境内外籍人员“一人一档”管理情况统计月报表(略) 附件一
福建省境内外籍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
主管税务机关名称:
填表日期:
附件二
福建省境内外籍人员基本信息变更表主管税务机关名称:
填表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