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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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侵犯著作权罪量刑标准 侵犯著作权罪司法解释

最新侵犯著作权罪量刑标准 侵犯著作权罪司法解释

最新侵犯著作权罪量刑标准侵犯著作权罪司法解释侵犯著作权罪量刑标准1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所谓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在10 万元以上,或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0 万元以上。

所谓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 因侵犯著作权被追究刑事责任,又犯侵犯著作权罪的;(2) 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100 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0 万元以上的;(3) 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2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复制品数量在二千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一)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二)不具有悔罪表现的;(三)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侵犯著作权罪司法解释2020[刑法条文]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权产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传播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权作品上传者所在地,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对有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

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对于不同犯罪嫌疑人、犯罪团伙跨地区实施的涉及同一批侵权产品的制造、储存、运输、销售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符合并案处理要求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一并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二、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行政执法部门收集、调取证据的效力问题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收集、调取、制作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检验报告、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庭审质证确认,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行政执法部门制作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调查笔录,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的,应当依法重新收集、制作。

三、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抽样取证问题和委托鉴定问题公安机关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抽样取证,或者商请同级行政执法部门、有关检验机构协助抽样取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办理⾛私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号:法[2002]139号颁布⽇期:2002-07-08执⾏⽇期:2002-07-08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法律各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治区⾼级⼈民法院⽣产建设兵团分院、⽣产建设兵团⼈民检察院,⼴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现将《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私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参照执⾏。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私刑事案件适⽤法律若⼲向题的意见为研究解决近年来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私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共同开展了调查研究,根据修订后的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总结侦查、批捕、起诉、审判⼯作经验的基础上,就办理⾛私刑事案件的程序、证据以及法律适⽤等问题提出如下意见:⼀、关于⾛私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私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私犯罪侦查机关⽴案侦查。

⾛私犯罪案件复杂,环节多,其犯罪地可能涉及多个犯罪⾏为发⽣地,包括货物、物品的进⼝(境)地、出⼝(境)地、报关地、核销地等。

如果发⽣刑法第⼀百五⼗四条、第⼀百五⼗五条规定的⾛私犯罪⾏为的,⾛私货物、物品的销售地、运输地、收购地和贩卖地均属于犯罪⾏为的发⽣地。

对有多个⾛私犯罪⾏为发⽣地的,由最初受理的⾛私犯罪侦查机关或者由主要犯罪地的⾛私犯罪侦查机关管辖。

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私犯罪侦查机关指定管辖。

对发⽣在海(⽔)上的⾛私犯罪案件由该辖区的⾛私犯罪侦查机关管辖,但对⾛私船舶有跨辖区连续追缉情形的,由缉获⾛私船舶的⾛私犯罪侦查机关管辖。

⼈民检察院受理⾛私犯罪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私犯罪案件,⼈民法院审理⼈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私犯罪案件,按照《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关于⾛私犯罪侦查机关办理⾛私犯罪案件适⽤刑事诉讼程序若⼲问题的通知》(署侦〔1998〕742号)的有关规定执⾏。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司法解释35个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司法解释35个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废止)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1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2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3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3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3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3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3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4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5月9日起施行。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重要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权产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传播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权作品上传者所在地,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对有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

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对于不同犯罪嫌疑人、犯罪团伙跨地区实施的涉及同一批侵权产品的制造、储存、运输、销售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符合并案处理要求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一并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7]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7]22号)
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八、关于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认定以房屋、汽车等物品为对象的受贿,应注意与借用的区分。具体认定时,除双方交代或者书面协议之外,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1)有无借用的合理事由;(2)是否实际使用;(3)借用时间的长短;(4)有无归还的条件;(5)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
九、关于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
四、关于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前一情形,以“收益”额计算;后一情形,以“收益”额与出资应得收益额的差额计算。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八日
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依法惩治受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受贿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司法考试卷二刑法全真模拟试题练习及答案解析(7)

司法考试卷二刑法全真模拟试题练习及答案解析(7)

司法考试卷二刑法全真模拟试题练习及答案解析(7) 12.关于诈骗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收藏家甲受托为江某的藏品进行鉴定,甲明知该藏品价值100万,但故意贬其价值后以1万元收买。

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B.文物贩子乙收购一些赝品,冒充文物低价卖给洪某。

乙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C.店主丙在柜台内陈列了两块标价5万元的玉石,韩某讲价后以3万元购买其中一块,周某讲价后以3000元购买了另一块。

丙对韩某构成诈骗罪 D.画家丁临摹了著名画家范某的油画并署上范某的名章,通过画廊以5万元出售给田某,丁非法获利3万元。

丁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答案:AB 解析: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对方产生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损失。

A项,甲明知江某的文物藏品价值100万元,但是隐瞒该事实,故意贬其价值,使被害人江某陷入认识错误,误认为自己的藏品价值仅为万元左右,进而基于这种错误认识将藏品以1万元的价格卖给甲,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成立诈骗罪。

A项正确。

B项,文物贩子乙明知其出售的是赝品而非真实文物,但隐瞒该事实,致使被害人洪某陷入认识错误,误认为赝品为文物,进而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购买赝品,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成立诈骗罪。

B项正确。

C项,古董、书画、宝石等交易具有特殊性,即需要当事人以自己的相关专业知识来判断其价值,并据此讨价还价,一般而言,只有当事人对与标的物价值判断相关的事项积极虚构事实时方成立欺诈行为,当事人单纯保持沉默或者隐蔽事实,通常不认为是欺诈行为而不构成诈骗罪。

C项中,店主并未有积极虚构事实的行为,且双方进行了讨价还价,符合正常的交易习惯,不能认为丙构成诈骗罪。

司法考试:刑法规定数罪并罚汇总(1)

司法考试:刑法规定数罪并罚汇总(1)

数罪并罚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六、为抢劫其他财物,劫取机动车辆当作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使用的,被劫取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抢劫数额;为实施抢劫以外的其他犯罪劫取机动车辆的,以抢劫罪和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八、关于抢劫罪数的认定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因刑法及罪名修改,适用法条和罪名作相应调整;因为走私废物的行为已经独立成罪,不存在预备阶段。

因此该种危险为具体的危险。

主要表现为走私进境后运输、储存、处理条件和操作方法可能产生危险的情形。

在没有发生实害结果时,应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发生实害结果的以实际的危害形式定罪。

走私行为人对危险属于放任的故意。

**因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二条“(三)以强迫、欺骗等手段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危重劳动的”的规定,并罚强迫劳动罪存在争议。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作者:林广海许常海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20〕10 号,以下简称《解释》),自 2020 年9月14 日起施行。

《解释》的公布施行,对于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办理,营造良好的创新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为便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与适用,现就《解释》的制定背景、起草中的主要考虑和主要内容介绍如下:一、《解释》的制定背景与经过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中最具有强制力和威慑力的方式。

我国历来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

2019 年 11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进一步明确要求“加强刑事司法保护,推进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的修订完善。

加大刑事打击力度,研究降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入罪标准,提高量刑处罚力度,修改罪状表述,推动解决涉案侵权物品处置等问题”。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知识产权犯罪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案件数量也呈现上升趋势。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特别是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争议较多,亟须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和规范。

制定《解释》这项工作酝酿已久。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知识产权审判庭)自实行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以来,先后于 2018 年、2019 年开展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刑事审判工作调研、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阅卷调研、知识产权刑事审判工作座谈调研等多项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对全国 11 个省份 2017 年至 2019 年办理的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起诉、不起诉情况进行深入调研,并在全国经济犯罪检察部门对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开展了书面调研。

烟草专卖管理员职业技能鉴定高级技能模拟题

烟草专卖管理员职业技能鉴定高级技能模拟题

第三部分案件查办一、单选题:1.情报的( B )是情报工作的目的和归宿,是情报实现其价值,发挥其作用的过程。

A.分析B.利用 C。

搜集 D.储存2.涉烟情报利用,是指各种涉烟情报在(B)中充分发挥其效能的过程。

A。

卷烟生产经营 B.烟草专卖管理C。

烟草行业管理 D.烟草企业管理3.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A.情报利用贯穿于情报工作的全过程.B。

情报利用仅体现在情报的搜集过程中。

C.情报利用仅体现在情报的传递过程中。

D。

情报利用仅体现在情报的研究过程中。

4。

情报利用必须拥有(C )的情报资料。

A.一定数量B。

质量合格 C.一定数量和质量合格D。

足够数量5.情报利用的前提是(D).A.拥有一定数量和质量合格的情报资料B.所储存的情报资料中含有符合工作需求的情报C。

有明确的情报需求目的D。

有利用情报资料的意识6。

情报利用的条件包括(D )。

A.拥有一定数量和质量合格的情报资料B.所储存的情报资料中含有符合工作需求的情报C。

有明确的情报需求目的和利用情报资料的意识D。

ABC7.情报利用最常用的一种途径是(D ).A。

分析研究途径B。

传输途径C。

加工途径 D.查询途径8。

情况通报属于情报利用的哪种途径( )。

A.分析研究途径B.传输途径C.加工途径D.查询途径9。

对情报进行分类筛选属于情报利用的哪种途径(B )。

A.分析研究途径B。

传输途径C。

加工途径D。

查询途径10. 对情报资料进行鉴别和推理判断属于情报利用的哪种途径(A )A。

分析研究途径B。

传输途径 C.加工途径 D.查询途径11。

从可疑人入手,运用已有的涉烟违法犯罪情报信息,查询未破案件资料,从而破获案件的方法,称为( B )方式。

A。

从案到人 B.从人到案 C.从案到案 D.从人到人12.符合立案条件的线索应如何处置利用(B )。

A。

及时传送给相关办案部门和人员B.按照立案程序立案调查C.及时传递给相关烟草专卖管理部门D。

迅速向上级机关报告情况13。

新《意见》进一步明确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

新《意见》进一步明确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

新《意见》进一步明确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作者:王洁岽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1年第04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于今年1月10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法律适用中存在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做了进一步的明确,现就一些相关问题作一解读。

一、“货标分离”时也可认定为假冒产品在查处行动中常会遇到执法部门难以处理“中性产品”的情形。

所谓“中性产品”即尚未附着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

《意见》第七条明确规定,在“货标分离”的案件中,若有证据证明该未附着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其价值计入非法经营数额。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并没有要求需查获数量上和样式上与未贴标产品相匹配的假冒商标标识方能认定。

该规定无疑是在非法经营数额的司法认定的认识上的一大进步,有效解决了侵犯商标权案件中犯罪分子以“货标分离”的方式逃避刑事打击的问题。

我们认为该规定对行政执法案件同样具有参考价值。

二、网络传播侵权作品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可追究刑事责任通过网络传播侵权作品的行为相当猖獗,由于刑事追诉标准不明确,导致难以对侵权人进行有效的刑事打击。

《意见》第十三条首次明确规定,通过网络传播他人作品,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或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即符合刑事追诉标准。

《意见》还规定,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进行处罚,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

三、商标有细微差别仍可认定为“相同商标”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是追究侵权人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

实践中一些制假售假分子通过对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作出细微变动来逃避刑事打击。

司法机关在认定是否构成相同商标时也常有不同意见。

《意见》第六条在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基础上对如何认定“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问题进一步明确:改变商标文字的字体、大小写、排列、间距以及改变商标的颜色的,可认定为相同商标。

违法所得的运用

违法所得的运用

“违法所得、货值金额计算”有关规定汇总(上)一、行政处罚法(2021版)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

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产品质量法》(2018年版)第七十二条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三、《药品管理法》(2019年版)第一百五十一条本章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药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药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0版)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指违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所取得的相关营业性收入。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所称货值金额,指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的食品的市场价格总金额。

其中原料及食品添加剂按进价计算,半成品按原料计算,成品按销售价格计算。

五、《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4版)第九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没有违法所得论处:(一)无合法销售或收费票据的;(二)隐匿、销毁销售或收费票据的;(三)隐瞒销售或收费票据数量,账簿与票据金额不符导致计算违法所得金额无依据的;(四)多收价款全部退还的;(五)应当按没有违法所得论处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限期退还;期限届满后逾期不退或者难以退还的价款,以违法所得论处。

六、《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版)第十八条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

七、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1.计算范围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是当事人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所涉及食品的市场价格总金额。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7.04.05•【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继2004年12月8日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以下简称2004年《解释》),大幅度降低知识产权犯罪刑事制裁门槛之后,2007年4月5日再次联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7〕6号,以下简称《解释(二)》],进一步加大了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力度。

现就《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解释(二)》的起草背景(一)中国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不断加强保护力度1.中国已经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体系中国政府一直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目前,中国已经建立了一个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立法体系,包括刑事、民事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各个部门及不同层次的法律体系。

刑事法律方面,刑法第三章第七节专节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包括假冒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七个罪名;民事法律方面,先后制定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并且在中国加入WTO后,根据WTO规则相应进行了修改;行政法规方面,除了《专利法实施细则》《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商标法实施细则》以外,还制定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专利代理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一大批知识产权方面的行政法规。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4.12.08•【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200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1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11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也通过了该《解释》。

《解释》对我国切实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进一步加大对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力度,有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不断提高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水平,将起到重要作用。

一、《解释》的起草背景2002年下半年,针对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中存在的法律规定可操作性差、缺乏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将关于知识产权刑事保护问题列为重大调研课题,由相关单位组成联合调研组,经过大量的调研和统计分析,2003年5月份完成了《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有关问题的调研报告》。

在调研报告的基础上,针对各种法律适用的疑难问题起草了《解释》初稿。

考虑到《解释》涉及面广,内容复杂、重要,社会影响大,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后决定联合制定该《解释》。

2003年12月和2004年6月份,“两高”研究室两次联合到案件高发地的广东、福建、上海、浙江、江苏等地进行调研,广泛征求了当地公、检、法和有关工商、版权、海关、质量监督、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等部门的意见。

2004年2月至9月,“两高”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又征求了公安部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两高”有关业务庭(厅)和全国15个高级人民法院、部分省检察院的意见。

2004年9月,就《解释》第五稿内容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新闻出版署、国家知识产权局等11个中央国家机关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六批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六批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六批指导性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02.08•【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六批指导性案例案例一:邓秋城、双善食品(厦门)有限公司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检例第98号)【关键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食品安全上下游犯罪公益诉讼【要旨】办理侵犯注册商标类犯罪案件,应注意结合被告人销售假冒商品数量、扩散范围、非法获利数额及在上下游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因素,综合判断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在认定犯罪的主观明知时,不仅考虑被告人供述,还应综合考虑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交易价格等客观行为,坚持主客观相一致。

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利益的情形,可以建议相关社会组织或自行提起公益诉讼。

【基本案情】被告人邓秋城,男,1981年生,广州市百益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益公司)负责人。

被告单位双善食品(厦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善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被告人陈新文,男,1981年生,双善公司实际控制人。

被告人甄连连,女,1984年生,双善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张泗泉,男,1984年生,双善公司销售员。

被告人甄政,男,1986年生,双善公司发货员。

2017年5月至2019年1月初,被告人邓秋城明知从香港购入的速溶咖啡为假冒“星巴克”“STARBUCKS VIA”等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伙同张晓建(在逃)以每件人民币180元这一明显低于市场价(正品每件800元,每件20盒,每盒4条)的价格,将21304件假冒速溶咖啡(每件20盒,每盒5条,下同)销售给被告单位双善公司,销售金额383万余元。

被告人邓秋城、陈新文明知百益公司没有“星巴克”公司授权,为便于假冒咖啡销往商业超市,伪造了百益公司许可双善公司销售“星巴克”咖啡的授权文书。

2017年12月至2019年1月初,被告人陈新文、甄连连、张泗泉、甄政以双善公司名义从邓秋城处购入假冒“星巴克”速溶咖啡后,使用伪造的授权文书,以双善公司名义将19264件假冒“星巴克”速溶咖啡销售给无锡、杭州、汕头、乌鲁木齐等全国18个省份50余家商户,销售金额共计724万余元。

2020年高级执法资格考试真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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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高级执法资格考试真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每题所设选项只有一个正确答案)1.(2020年新增考题)M国某反华组织成员迈克从吡邻我国的丁国Y县入境到我国甲省乙市丙县后,利用计算机病毒侵入甲省某商业银行信息系统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30台,并干扰系统功能,造成5台计算机信息系统主要软硬件不能正常运行。

被丙县公安局查获。

丙县公安局协调T国Y县警察局。

请迈克在T 国的翻译素拉来华作证。

迈克恼怒,向丙县公安局指控素拉曾在丁国参与电信诈骗犯罪活动,诈骗中国公民数百万元。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我国甲省公安厅可以决定对M国该反华组织采取冻结财产的制裁措施B.素拉在我国合法停留作证期间,丙县公安局不能因其在T国的电信诈骗行为。

对其采取强制措施C.丙县公安局可以和丁国的Y县警察局开展调查取证方面的合作,但是应报甲省公安厅批准,并报公安部备案D.对迈克应当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刑事责任参考答案:C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从事攻击、侵入、干扰、破坏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国务院公安部门和有关部门并可以决定对该机构、组织、个人采取冻结财产或者其他必要的制裁措施。

故A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的证人、鉴定人在离境前,其入境前实施的犯罪不受追诉;除因入境后实施违法犯罪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以外,其人身自由不受限制。

故B错误。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七十六条规定,在不违背我国法律和有关国际条约、协议的前提下,我国边境地区设区的市一级公安机关和县级公安机关与相邻国家的警察机关,可以按照惯例相互开展执法会晤、人员往来、边境管控、情报信息交流等警务合作,但应当报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并报公安部备案;开展其他警务合作的,应当报公安部批准。

从最新司法解释看知识产权刑事法律制度--《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述评

从最新司法解释看知识产权刑事法律制度--《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述评

作者: 崔丹妮
作者机构: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出版物刊名: 电子知识产权
页码: 16-20页
年卷期: 2011年 第4期
主题词: 法律若干问题 知识产权 刑事案件 刑事法律制度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述评
摘要:2011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并印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继2004年及2007年联合发布两项《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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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利用他人作品牟利的情形。
十一、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认定问题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一般应当依据著作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著作权认证机构出具的涉案作品版权认证文书,或者证明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伪造、涂改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证据,结合其他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除销售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
(一)以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费广告、捆绑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
(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
(三)以会员制方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收取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的;
(三)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
(四)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
(五)数额或者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六)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或者数量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尚未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六万件以上的;
(二)尚未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三万件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发〔20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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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竞合的处理问题
行为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依照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十二、关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发行”的认定及相关问题
“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
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
十三、关于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行为的定罪处罚标准问题
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重要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五、关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同一种商品”的认定问题
名称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可以认定为“同一种商品”。“名称”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商标注册工作中对商品使用的名称,通常即《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中规定的商品名称。“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一种事物的商品。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权产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传播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权作品上传者所在地,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对有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
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侦查的管辖问题
十四、关于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累计计算数额问题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二年内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未经行政处理,累计数额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追诉期限,适用刑法的有关规定,不受前述二年的限制。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听取权利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鉴定结论的意见,可以要求鉴定机构作出相应说明。
四、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自诉案件的证据收集问题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自诉案件,对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的证据,在提起自诉时能够提供有关线索,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调取。
(三)部分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已销售标识数量不满二万件,但与尚未销售标识数量合计在六万件以上的;
(四)部分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已销售标识数量不满一万件,但与尚未销售标识数量合计在三万件以上的。
十、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以营利为目的”的认定问题
八、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案件中尚未销售或者部分销售情形的定罪量刑问题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销售,已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十五、关于为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提供原材料、机械设备等行为的定性问题
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生产、制造侵权产品的主要原材料、辅助材料、半成品、包装材料、机械设备、标签标识、生产技术、配方等帮助,或者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费用结算等服务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美术、摄影、录像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
对于不同犯罪嫌疑人、犯罪团伙跨地区实施的涉及同一批侵权产品的制造、储存、运输、销售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符合并案处理要求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一并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二、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行政执法部门收集、调取证据的效力问题
(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三)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
(四)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七、关于尚未附着或者尚未全部附着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侵权产品价值是否计入非法经营数额的问题
在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侵权产品价值时,对于已经制作完成但尚未附着(含加贴)或者尚未全部附着(含加贴)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如果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该产品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其价值计入非法经营数额。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各法定刑幅度定罪处罚。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九、关于销售他人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犯罪案件中尚未销售或者部分销售情形的定罪问题
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收集、调取、制作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检验报告、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庭审质证确认,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行政执法部门制作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调查笔录,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的,应当依法重新收集、制作。
三、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抽样取证问题和委托鉴定问题
认定“同一种商品”,应当在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和行为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之间进行比较。
六、关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认定问题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一)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
在涉案作品种类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案件中,上述证据确实难以一一取得,但有证据证明涉案复制品系非法出版、复制发行的,且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不能提供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认定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但是,有证据证明权利人放弃权利、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或者著作权保护期限已经届满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印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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