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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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在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出暴露出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脱节等问题。

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为基点,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以下简称“衔接机制”),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对接”。

[关键词]行政执法;刑事执法;机制;衔接一、我国衔接机制面临的现状经济领域的一般违法与犯罪常常交织在一起,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是打击违法犯罪、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两个基本手段,单靠行政管理的手段,不可能达到目的。

(一)现有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还有其局限性。

从上文不难看出,规定衔接机制的法规分别出自国务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还没有一部法律对此作出系统的规定。

从规定的内容上来看,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进行法律监督的法律、法规也不健全,原则规定多,实务规定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虽然对移送案件的条件、基本程序及工作时限、违规责任都作了规定,已经比较周全,但操作性不强,对行政执法机关案件移送的监督尤其是该移送而没有移送的监督尚未涉及。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虽然具有司法属性,但其规定对行政执法机关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约束力,作用尚有局限性。

(二)部门利益驱动使得一些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缺乏协作配合。

有的行政执法单位往往以罚款为行政处罚的目的。

由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案件往往具有相当的复杂性,移送公安机关后,如果没有行政执法机关的配合,公安机关此时再侦查已有相当的难度,特别是时过境迁有些证据还有毁灭的风险。

这种情况往往导致案件证据不到位,司法机关最终可能因证据不足做出不立案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

(三)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不力。

“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也是法律监督的应有之意。

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畅问题报告

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畅问题报告

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畅问题报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问题一直是我国司法领域面临的一大挑战。

在实践中,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之间存在着信息共享不畅、证据采集不足、责任界定不清等问题,导致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不畅,影响了执法效率和司法公正性。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沟通协作,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提高执法质量和效率,保障法律的实施和公正。

首先,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

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获取的相关信息和证据应及时与刑事司法机关进行共享,确保执法和司法的衔接顺畅。

同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协作机制,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提高执法效率和司法公正性。

其次,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证据采集和保全。

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程序采集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刑事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应当充分利用行政执法机关提供的证据,确保案件的证据充分和完整,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再次,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责任界定和法律适用。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应当明确各自的法律适用和责任界定,避免执法和司法的重复和遗漏。

同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法律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和司法行为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法律的实施和公正。

总的来说,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顺畅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政府、法律机关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和参与。

只有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协作和合作,才能有效解决衔接不畅的问题,提高执法效率和司法公正性,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正。

希望各方能够共同努力,推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不畅问题的解决,为法治建设和社会稳定作出积极的贡献。

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联席会议制度

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联席会议制度

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联席会议制度1. 引言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联席会议制度,是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公安部建立的协调机制,旨在加强药品领域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合作,共同打击药品领域违法犯罪活动。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探讨这一制度的重要性和作用,并共享个人观点和理解。

2. 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联席会议制度的重要性药品领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违法犯罪活动,如生产假冒伪劣药品、销售过期药品、虚假广告宣传等,这些活动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了威胁。

而单一的行政执法往往难以全面打击这些违法犯罪行为,因此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联席会议制度的建立便显得尤为重要。

这一制度的重要性在于,它可以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机衔接,形成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互支持、相互协作的工作格局。

通过共同召开联席会议,及时通报、协商处理重大药品犯罪案件,有效提高了药品领域的违法犯罪打击水平。

3. 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这一制度的建立,不仅强化了部门间的协作机制,还加大了对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通过联席会议,各相关部门能够共同研究、协商决定打击重点、整治重灾区、加强风险管控,提高了执法打击的精准度和效果。

这一制度还加强了对药品违法犯罪的惩治力度,有力震慑了相关领域的违法分子,维护了药品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

4. 个人观点和理解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联席会议制度的建立,对于加强药品领域的违法犯罪打击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一名从业人员,我深切理解这一制度的不可或缺之处。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需要密切关注联席会议的动态,了解各部门的职责和工作重点,以便更好地配合开展工作,提高药品市场秩序,维护公共利益。

5. 总结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联席会议制度的建立,为加强药品领域的违法犯罪打击工作提供了重要保障。

通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合作,提高了对药品领域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效果,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保障了公共利益。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李磊来源:《学理论·中》2013年第04期摘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是实践中操作起来比较困难的法制机制,如何构建一个效率、公正的衔接机制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在研究和探索的难题。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必须系统地、全面地加以思考和研究制定。

只有正确认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关系,才能真正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从而充分发挥两者调控社会关系的法律功能。

关键词: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中图分类号:D91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1-0130-02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可能性与必要性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从事的执行管理活动。

行政执法作为一个抽象概念,将各个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行为囊括进来,但是当我们分析各个行政机关的具体活动,除了其基本职能属于行政性质以外,另外也有一部分活动具有立法和司法的性质。

如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各种不与宪法、法律精神相悖而且有利于其更好地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就具有立法的性质;行政机关裁决部分行政争议和部分民事争议的活动就具有司法性质,而这种性质正为行政执法与司法活动的衔接提供了理论上的可能性。

当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已经突破了行政法律、法规规制的界限,需要启动最后一道法律屏障——刑法的时候,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已经成为必要。

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衔接的立法背景2001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的基本框架。

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为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以及检察机关办理该类案件提供了具体的操作规范,明确了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立案和立案监督的责任,对行政机关执法活动中向公安机关移送的犯罪线索和向检察机关移送的涉嫌职务犯罪线索分别作出了具体的审查程序和反馈规定。

药品监督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情况探讨

药品监督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情况探讨
由于 药 品监 督行 政 执法 部 门的 证 据意 识 不 是 很 强 , 公安 机关 介入 调查 以后 , 大量的有 力证 据 已经 消失 ,
积极 与公 安 、 检察 等部 门配合 , 惩 了制售假 劣药犯 严
罪行 为 , 大推动 了行政 执 法与刑 事 司法衔接 。 大
二、 存在 的 问题和 不足
识不 强 。行政 执法 部门往 往对违 法 与犯罪 的界 限掌
章 罪 。当事人 能否 受 到 刑事 处 罚 , 本上 取 决 于 食 基
品药品监 管机 关是 否 主动 移送 。近 年来 , 县 级 食 市
品药品监 督管理 局通 过加 强领 导 , 持“ 劣药 品来 坚 假 源 去向不 查清不 放过 ; 涉案 的单 位 、 任人不 查清 不 责 放过; 事后 防 范 措 施 不 完 备 不 放 过 ; 案 人 员 不 归 涉
道购进 药 品 的 行 为 。二 是 提 高 中药 饮 片 的抽 验 批
《 中药饮 片 流通管 理 办法 》 规范 中药 饮 片经 营 管 理 , 加 大处罚 力度 , 真正 为 中药事 业 的发 展创 造 良好 环
境 , 中药市 场进入 良性循 环状 态 。 使
次 , 分发挥 基层 药监 快检 作用 , 充 通过抽 验发 现假 劣
药 品监 督 行政 执 法和刑 事 司法衔 接 情况探 讨
丁 艳 , 玉 强 隋
( 海 市 药 品检 验 所 , 东 威 海 2 4 0 ;.威 海 市 食 品 药 品 监督 管理 局 , 东 威 海 2 4 0 ) 威 山 6 20 1 山 6 20
中 图分 类 号 :9 文 献标 识 码 : 文章 编 号 :6 2 78 2 0 )6 3 1 2 R5 B 17 —7 3 (07 0 —0 3 —0

浅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完善

浅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完善
CANGS ANG
浅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完善
李 娟
摘 要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虽属于不同部门法, 但二者间的衔接 问题却对我国法律 的实践起着尤为重要的作用。本 文拟对行政执法与刑事 司法衔接机制 中存在的 问题及原 因进行分析 , 进而提 出一些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建议。 关键词 行政执法 刑事 司法 衔接机 制 完善 市场经济要规范运行 , 市场经济秩序要得到维护 , 都离不开 移送 、 监督制约等方 面。从而可 以通过 协助配合 , 堵住 “ 以罚代 行政执法和刑事 司法 。但是在 经济违法 犯罪案件发案数逐年增 刑” 的漏洞 , 虽然这些措施在 一定 程度上改善了行政执法机关与 长的趋 势下 , 行政执法机关 行政执法力度加大 、 件数量大量增 刑事 司法机关 的协作配合关 系 ,但 却并 没有形 成实际 中的司法 案 长的情况下 , 及时进 入刑 事司法体系的刑事案件却 比例较小 , 突 合力 。目前 实践 中最 突出的问题是 , 然司法机关依据联合认 可 虽 出表现 了执法实践 中行政执法与刑事 司法相脱节 的现象 ,即行 的文件接受 了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 的行政违 法案件 ,但是 在 政机关对 于涉及犯罪的案件 自行处理 , 不移送司法机关 , 政执 行政 查处过程 中形 成的案卷材料 , 行 特别是 以调查 、 问 、 询 谈话 等 法领域 中“ 以罚代刑 ” 现象 突出。 因此 ,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方式取得的言词证据 , 由于取证 的主体是行政执法人员 , 而不是 机制 的建设 已成为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的迫切需要 。近 司法人员 , 导致 证据的合法性存在 问题 , 于是法 院就不予采 纳。 几年来 ,国务院 、最 高人 民检察院等机关制定 了一 系列行政法 因此导致许多案件进入到公安 、 检察 环节时 , 由于司法机关不能 规、 规章等法律文件 , 我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的工作制度 及时介入 , 等这些 案件进入 司法程序后 , 取证 时机 已错过 , 事过 框架正在逐 境迁 , 大量的物证 、 书证 等客观证据无法取得 , 给嫌 疑人 隐匿 、 销 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还不够完 善 ,工作中在信息沟通 、案件移 毁和转 移证 据提供 了充分 的时 间。 送、 协作配合等方面存在一些 问题 。为完善相关立法 规定 , 进一 ( ) 四 行政执 法机 关 内部 以及检察机 关的监督制约不足 步健全 、 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 司法相衔接的工作制度 , 合理配置 监督是行政执法 与刑事 司法衔 接机 制的关键保障。在行政 执法资源 、 为市场经济的培育和发展创造 良好 的法治环境 , 显得 执法 机关 内部缺乏有效 的监督制 约机制 ,虽然有些上下级之间 尤为重要。 存在监督制 约机制 , 但是往往会 因执行不力 , 从而使制度流于形 式, 得不到很好的执行 。在实践 中, 还存在司法机关只是被动等 待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 , 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缺乏主动性 。 、 行政执 法与刑 事司法衔接 机制 中存在 的 公安机关则 因为其办案警力不 足等 因素 ,对 于行 政执法机关移 问题 送 的涉嫌犯罪 的案件 ,往往会要求行政 执法机关 在查 清全部案 从 现行 的法律 、 法规 和相 关司法解释来看 , 政执法与刑事 行 件事实及证据后再移交。同时 , 公安机关对 于行政执法机关 已经 司法衔接机制的框架可以说 已经基本建立起来 了 ,当然也存 在 作过行政处罚的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 , 根据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 些 问题 , 例如在立法 、 执法和司法层 面上 。 般也不会立案查处 ,这在某种程度上就影 响了行政执法机关 ( ) 一 现有的衔接规范立法位阶低 , 操作性不强 移送案件的积极性。检察机关 的监督缺乏有效 的监督手段 和监 当前公安机关 、检 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发布 的各种规则 督权威 。 而且这种监督是以刑事 案件 的移送为前提 的, 对移送 以 和办法 , 阶较低 。 国务 院于 2 0 年 7月 9日公布施行的《 位 如 01 行 外的案件如何进 行监 督 ,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我 国刑法第 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 罪案 件的规定》 于行政 法规 ; 属 最高人 民 4 2条规定的徇私舞弊不移交刑 事案件罪 ,实践 中被追究责任 0 检察院于 2 0 年 9月发布 的《 01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 的很少 , 了这类案 件查处难度大 、 除 责任较 分散等原 因外 , 宣传 送涉嫌犯 罪案件 的规定 》 ,以及后来其参 与制定 的并 于 20 0 4年 不够、 责任追究意识不强 、 责任追究不到位也 是其重要原 因。 3月发布的《 于加强行政 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 、 民检察院工 关 人 作联系的意见》 2 0 、0 5年 7月发布的《 关于在行政执 法中及时移 二、 行政 执法与刑事 司法衔 接机制 中存在 问 送涉嫌犯罪案件 的规定 ( 试行 )等都属 于具有 工作规 范性质的 》 内部规定 , 而不是严格 意义上的司法解释 , 且不 具有法律上的普 题 的原 因分析 遍效力 和约束力 。还有 , 目前 出台的文件原则性较强 , 缺乏实际 ( ) 政 执 法机 关的 原 因 一 行 执行 性 。 1 . 明知应移送而不移送 。实践中 , 行政执法机关明知应该移 ( ) 二 部分行政执法机关把刑 事案件进行行政化 处理 送却不 向公安 、 检察机关移送 , 这是 因为 : 1行政执法机关受到 () 刑事案件行政化处理使得大量本应进入刑 事诉讼程 序的刑 传统 的思想影响 , 即多一 事不如少一事。( ) 2 行政执法人员 与犯 事案件游离于 司法程序之外 , 流人 本无管辖权的行政程序 , 严重 罪嫌疑人存在一些权钱交易。 例如安徽阜 阳劣质奶粉案 , 在该案 妨害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的 司法追究 ,导致刑 事案 件的处理周 中, 工商局 执法人员 白启祥 、 李亭君 明知他人销售劣质奶粉 而导 期延长 , 诉讼成本加大 。 在实践 中能够移送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 责 致被害人死亡 ,被害人亲属向工商部 门举报并多次要求查处此 任的却 比较少 , 这主要表现 出“ 四多 四少” 的特点 , 即实 际案件 多 案 , 但是他们却 帮助犯罪嫌疑人伪 造材料 , 隐瞒事 实真相 , 最后 而查处少 ; 行政处罚多而移送追究刑事 责任 的少 ; 被惩处 的犯 罪 仅对犯罪嫌疑人进行 行政处罚 ,而没有移送到司法机关追究其 分子 中, 从犯多而主犯少 ; 在判处 的刑罚 中, 轻刑多 而重刑少 。 责任。 究其原因 , 仅仅是因为犯罪嫌疑人对其贿赂 。3 因为有利 () ( ) 三 实践 中受 到 需要 行 政 机 关 配合 的 局 限 益的掺 杂 , 经不住诱 惑。从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情况容易看出 ,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 接的工作重点是在信息通报 、案件 凡是和行政征收 、 行政处罚有关的罚款案件 , 行政机关 大多是非

行政处罚中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行政处罚中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行政处罚中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是两个不同领域的法律实践,在实施过程中,二者之间存在密切的衔接关系。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实施的一种不符合刑法的处罚措施,而刑事司法则是在犯罪行为发生后,法庭根据刑法对犯罪行为进行审判和处罚。

本文将探讨行政处罚中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问题,以期加深对两者之间关系的理解。

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区别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违反法律行为进行处罚的行为,其目的在于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权威。

刑事司法则是以犯罪为中心,通过法庭审判和刑罚来惩治犯罪行为。

行政执法是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属于行政权力范畴,而刑事司法则是对犯罪行为进行处理,属于司法权力范畴。

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关系尽管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着明显的区别,但在实践中二者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衔接。

首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可以相互补充。

当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时,可以立即采取行政执法措施,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在一些严重的违法行为中,行政执法机关往往会将此类案件移送到刑事司法机关处置,以便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追究。

这种衔接关系使得违法行为无论是在行政执法还是刑事司法层面都能得到妥善处理。

其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着相互配合的关系。

行政执法在调查违法行为时可以征求刑事司法机关的协助,刑事司法机关也可以根据行政执法机关提供的证据进行相应的刑事追究。

在进行刑事审判过程中,行政执法机关提供的调查资料和证据往往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这种相互配合促进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并使司法行为更加公正和公平。

最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存在着相互约束的关系。

行政执法机关在处理违法行为时必须遵守法律程序和原则,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刑事司法机关在审理犯罪案件时也必须充分考虑行政执法机关的调查结果,确保刑事判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保持相互约束的关系,能够推动司法实践的进步与发展。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与对策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与对策
” 、


… …
那么



曰共

受 理 的 涉 嫌 食 药 犯 罪 案 件 生 产 者 销 售者在 产 品 中 掺 杂 掺 用 农 药 敌 百 虫 腌 制 肉 制 品 导 致
、 、
32 5
起 食药部 门 移 交 案 件 7 2 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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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 以 假充 真 以 次 充 好 或 者 以 不 该 批 肉 制 品 不 符 合 卫 生 标准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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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对 于 知 道 或 应 当 知 道 是 未落 实 到 位 成 为 基 层 食 药 部 门 涉 源
、 、
检 察机 关 则 可 以 对 行 政 及 公

假 劣 药 品 而 为 其提 供 运 输 保 管 嫌食 药犯 罪 案 件的 移 交 工作 及 食药 安 机 关 立 秦情 况 进 行主动地了 解

百 四十 四条


两高

《 关 于 办 理 罪 的 关 键 以 西安 市为 例



01
三是 4 年 罪 案件 移 送 程 序 和 工作 机制
; 、
危害 食 品 安 全 刑 事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6 月 2 0 日 西 安 市 公 安 局设 立食 品 药 建 立 行 政 公 安 检 察 机 关 之 间 的

衔接关 系 刑 事 罚 金下 限 不应低 于 对 法 律 的 理 解 及 近 期 移 交 案 件 同 时 建 立 大 案 要 案 公 安 机 入 提 行 政 罚 款 上 限 的 情况 进行沟 通 以 便统 移 交 标 关 前介 制 度 在行 政 机关接到

药品执法领域的行刑反向衔接

药品执法领域的行刑反向衔接

药品执法领域的行刑反向衔接宋华琳摘要:《药品管理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了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反向衔接机制,这是刑法谦抑原则的生动体现,也是规制金字塔理论的应用,更是基于违法阻却事由和法益衡量的考虑。

在进行反向衔接时,需判断在药品安全领域,哪些情形构成“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这需考察《刑法》《刑事诉讼法》中的一般规定,还需以药品行政法律规范及行政处理为基础,且需合理认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等不确定法律概念。

行刑反向衔接审查时要审查是否有明确的行政处罚依据,有无适格的行政主管部门,涉案行为是否仍在追责期限内,涉案行为是否已被处罚或可不予处罚。

应厘定药品行刑衔接反向移送程序,完整移交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后续处理决定,进而推进行政规制治理与刑事司法治理的结合。

关键词:行刑衔接 反向衔接 药品安全 行政犯中图分类号:D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28(2024)02-0039-18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又称“两法衔接”,这包括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正向衔接,也包括司法机关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行政处罚案件的反向衔接。

目前我国学界以及司法实务界往往聚焦于正向衔接,而相对较少关注反向衔接。

202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第5条强调,“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检察机关对决定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制度。

”2021年9月6作者简介:宋华琳,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第十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

*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的法治体系研究”(20&ZD188)课题阶段性成果。

本文写作过程中,得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厅张步洪副厅长、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吴偲忠副局长、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李贞处长、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王敦岚处长、清华大学法学院劳东燕教授、南开大学法学院邹兵建副教授等实务界和学界师友的无私帮助,研究生段伯言同学协助查找部分材料,在此一并 感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关于做好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关于做好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关于做好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3.27•【文号】国食药监稽[2012]90号•【施行日期】2012.03.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司法协助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关于做好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2]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当前,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为已严重影响药品安全。

为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之间相互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互衔接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要从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认真依法履职,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为,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工作情况,分析药品安全形势,积极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完善打假工作合作机制,提高联合打假效能,促进打假合力,增强依法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加强协作,规范案件移送查处工作(一)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涉嫌犯罪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积极给予配合。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无证生产销售药品信息、线索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开展调查,及时发现、侦破涉嫌犯罪案件。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作者:来源:发布时间:2016年01月07日点击数: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加大对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领域涉嫌违法犯罪案件。

第三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之间应当建立健全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信息共享、信息发布等工作机制。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活动和公安机关对移送案件的立案活动,依法实施法律监督。

第二章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查办食品药品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实施行政执法的主体与程序合法。

(二)有证据证明涉嫌犯罪事实发生。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查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过程中,应当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自作出移送决定之日起24小时内移交案件材料,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一)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书;(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三)涉案物品清单;(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补充材料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提供。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发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的,应当及时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协商,并可以派员调阅、查询有关案卷材料;对于涉嫌犯罪的,应当提出建议依法移送的检察意见。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程序衔接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程序衔接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
任 ,法学硕士 , 究方 向为检察制度理论 与公 民权 利保 障。 研
具 有行 政执 法权 限 的 国家 机关 、 会 团体 、 社 企 事业 单 位 , 照法 律法 规 或 者 规章 的规 定 ,在 法定 依 授权 范 围 内 ,履行 管理 社 会 秩 序 、管 理 公 共 事 务 的
行政 执 法义 务过 程 中 ,发现 行政 相 对 人或 第 三 人 的
( ) 两法衔接 ” 适 用 范 围 一 “ 的
目前 学界 和实 务界 专家 普遍 认 为 , 两 法衔 接 ” “ 机 制 的适用 对 象是 行政 执法 过程 中应 对 行政 相对 人 或 第 三人适 用行 政 处罚 的案 件 。“ 两法 衔接 ” 制适 机
用 于各 级行 政 执法 机 关 、 安 机 关 、人 民检 察 院和 公
界 和实 务 界所 忽 略 了 。本 文 就 此 类 问题 加 以探 讨 , 以期达 到 拾遗 补 阙的作 用 。


“ 两法衔接 ” 工作现存 的主 要问题
行为 可 能涉 嫌犯 罪 , 该案 件移 交 或 移送 刑 事 案件 将 管辖 机 关处 理而 在行 政执 法 机关 和刑 事管 辖 机关 之
收 稿 日期 :0 1 8—2 2 1 —0 3
文献标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 09— 9 0 2 1 )3—06 0 10 4 7 (0 2 0 0 1— 4
作者简介 :卓家武( 9 6一) 17 ,男 ,安徽 灵璧人 ,蚌埠学院应用 法学研 究所讲 师,法 学硕 士 ,研究 方 向为 民事权利理论 与权利救 济;陈儒 (9 4一) 17 ,男 ,安徽蚌埠人 ,安徽省蚌埠 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 究室副主
21 0 2年 3月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衔接工作办法”),是为促进食品药品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有效开展而制定的。

一、衔接工作目的衔接工作办法的目的是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良好的衔接,有效解决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维护国家食品药品安全合法权益,维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二、衔接工作原则1、依法衔接,协同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和刑事司法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建立良好的协同配合机制,加强两部门之间的衔接配合,保证食品药品安全处置活动的规范化、有序化、权威性等。

2、充分合作,法律救济:行政执法部门和刑事司法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形,就有关案件进行充分合作,一起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促进公正、依法的社会秩序。

三、衔接工作内容1、建立衔接机制:行政执法部门和刑事司法部门应建立良好的衔接机制,有效地开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

2、定期交流:行政执法部门和刑事司法部门应定期开展两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将相关案件的有关信息及时交流。

3、加强沟通协调:行政执法部门和刑事司法部门应加强沟通与协调,就重大食品药品安全案件进行沟通协调,处理好调查研究、诉讼起诉和刑事审判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四、衔接工作要求1、严格执法:行政执法部门和刑事司法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法,维护食品药品安全秩序。

2、依照案件性质:行政执法部门和刑事司法部门应根据不同案件的性质,判断案件的处置方式,采取有效措施。

3、坚持由轻及重:行政执法部门和刑事司法部门应坚持依法实施由轻及重的原则,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采取相应的措施,促进食品药品的合法权益。

以上便是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大致内容,有助于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的监督和管理,维护国家的食品药品安全,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在处理违法犯罪行为时的衔接机制。

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许可合同、国有财产保护等行为进行处罚、查封、没收等行政措施的过程。

而刑事司法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涉嫌犯罪的个人或组织进行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过程。

在实践中,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之间需要进行衔接,以保证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全面、有力的制裁。

主要的衔接制度包括:
1. 信息共享机制: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通报有关案件的情况、证据等信息,便于双方进行衔接和协调。

2. 线索移送机制:行政执法机关在处理行政违法行为时,如发现事实涉嫌犯罪,应及时将线索移交给刑事司法机关,以便刑事司法机关进行进一步的侦查和处理。

3. 物证、证人保全机制:对于需要作为证据的物证和证人,行政执法机关在取证时应当妥善保护并移交给刑事司法机关,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4. 刑事判决执行机制:当刑事司法机关作出判决后,行政执法机关应负责对刑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协助刑事执行部门进行判决的执行工作。

通过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可以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加强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法治效能。

同时,对于刑事违法行为也可以通过行政手段进行预防和治理。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存在的问题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存在的问题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存在的问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是两个互相衔接的方面,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会出现一些问题。

行政执法主要指的是政府或相关机构以行政权力进行监管、治理或管理的行为,而刑事司法则是通过法院对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审判和制裁。

两者的衔接关系体现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犯罪行为,以及在刑事司法过程中的行政权力介入。

下面将就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一、行政执法难以准确认定犯罪行为针对一些犯罪行为,行政执法机构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往往难以准确认定,常常会造成刑事司法上对犯罪的误判。

例如,环境污染、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产权等领域的犯罪常常难以追究刑事责任,而在行政执法中只能进行行政处罚。

对于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之间建立更加严密的桥梁,通过完善法律制度和执法规定来确保行政执法不会耽误刑事司法的执行效率。

二、行政执法不规范可能导致无效刑事宣判行政执法在实践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往往不规范,对于被处罚方产生过度的惩罚,更加值得注意。

例如,行政拘留手段的使用范围比较广泛,但过度使用可能会导致被拘留方的人权受损,再加上认罪认罚的现象长期存在,就会导致无效的刑事宣判。

因此,我们需要在执法规范、程序公开、人权保障等方面加强监管和建设,以确保行政执法不影响刑事司法的执行效率。

三、行政权力介入容易影响刑事司法的公正性行政权力介入刑事司法程序也是一个严重的问题。

政府部门在决策和执行方面往往会受到一些非法的干扰,例如不当的压力或者人为干预行为,这些行为会直接影响刑事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执行,导致“法治”成为“权治”,最终可能会损害社会公平正义。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行政执法机构的管辖和监管,建立权力的规范和审查机制,确保行政权和刑事司法之间的平衡和协调。

四、执法机构之间协作不足行政执法机构和刑事司法机构之间的协作不足也是一个共同存在的问题。

在一些犯罪行为的调查和制裁中,行政执法机构和刑事司法机构之间往往存在着一些难以协调的问题。

略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制度

略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制度

略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制度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制度已经在我国建立并逐步发展,但是,其发展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种种问题:首先,随着法律意识的提高,对行政机关执法监督的呼声和力量不断加大,普遍要求监督行政机关对案件移送司法处理,而对移送标准和移送程序的立法明显不完善;其次,行政机关由于自身部门利益的考虑、以及个人工作绩效评价机制的不合理,影响行政机关移送案件的积极性;再次,检察机关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中的角色定位是法律监督,但是这个监督权由于缺乏事实上对行政机关的制约,而不能有效行使。

本文试图从检察监督权定位和运行角度,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制度作实务上的探讨。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逻辑关系及衔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分别是行政法和刑法的范畴,而行政法刑法分属于不同的独立法领域,两者相互独立和区分,但是两者在规范内容、调整对象以及适用程序等方面存在相互交叉、彼此依存的内容。

从国家权力学说上看,根据国家权力制衡的基本要求,一方面司法权对行政执法活动需要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另一方面行政权对刑事司法活动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也具有一定的监督与制约功能,而前一种监督和制约则是主要方面。

但在具体法律制度上,两者的衔接主要在于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之间逻辑关系,行政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行政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在量上是少和多的关系,当行政违法行为的社会的危害性发生本质的变化或者达到了比较严重的危害程度,就可能认定为刑事犯罪。

行政违法交由行政机关追究而刑事犯罪则交由刑事司法追究。

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之间的相互衔接性,要求法律制度将两种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机制有机地衔接起来,以有效地实现两者共同维护行政秩序和社会发展的功能和目的。

“两法”衔接工作的主要问题一、相关衔接规范立法位阶低,执行的约束力不强目前“两法”衔接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主要是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高检院发布的《规定》、《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试行)》等。

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联席会议制度

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联席会议制度

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联席会议制度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联席会议制度1.引言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联席会议制度是我国医药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

它旨在强化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提高社会对药品犯罪的打击力度,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

这一制度的推行对于加强药品监管工作,打击药品领域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2.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联席会议制度的概述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联席会议制度是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公安部共同主持召开的联席会议,通过加强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实现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机衔接。

该制度的目的是协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间的关系,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对违法药品犯罪的打击力度。

3.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联席会议制度的重要性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联席会议制度的推行,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和健康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联席会议的召开,促进了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提高了打击犯罪行为的效率和准确性。

该制度的推行,有利于加强对药品市场的监管,有效遏制了违法违规药品流通的现象。

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联席会议制度的推行,也起到了警示作用,对于减少药品犯罪行为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4.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联席会议制度的具体操作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联席会议制度的具体操作主要包括信息共享、案件协查、案件移送等环节。

在信息共享方面,不同部门之间建立了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了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提高了案件办理的准确性和效率。

在案件协查方面,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形成协作机制,共同开展案件协查工作,加强了对药品犯罪的打击力度。

在案件移送方面,各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将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到司法机关进行审判。

5.我对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联席会议制度的个人观点和理解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联席会议制度的推行,对于加强药品监管工作,打击药品犯罪非常必要。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情况汇报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情况汇报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情况汇报尊敬的领导:根据您的要求,我向您汇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情况。

近年来,我单位积极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一、工作开展情况1.建立健全衔接机制:我们积极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建立,制定了相关规章制度。

明确了双方的职责和权力,建立了定期联席会议制度,确保双方及时沟通和交流。

2.加强信息共享:通过建立信息互通平台,实现了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

双方可以及时了解对方的行动,加强协同作战,提高了工作效率。

3.加强人员培训:我们注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人员的培训和学习交流。

定期组织双方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了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衔接意识。

4.加强案件移送: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之间加强了案件移送工作,确保案件能够顺利过渡。

制定了明确的办案程序和标准,确保案件的顺利衔接和办理。

二、取得的成效1.协同执法能力提升:通过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双方的协同执法能力得到了显著提升。

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的衔接更加顺畅,案件的处理速度得到了大幅提高。

2.打击力度加大:行政执法部门和刑事司法机关之间的紧密合作,使得违法犯罪行为受到了更加严厉的打击。

相关部门之间能够共同行动,形成打击违法犯罪的合力,有效维护了社会秩序和法制。

3.法治环境改善:通过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改善了法治环境。

行政执法部门和刑事司法机关之间的协同作战,有效地打击了腐败、侵权等违法行为,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4.延缓社会矛盾:通过及时处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案件,避免了矛盾的进一步升级。

及时的衔接办理,让当事人感到公正公平,减少了社会矛盾的产生。

三、问题和挑战1.法律法规不统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工作还存在法律法规不统一等问题,导致一些案件的衔接存在障碍。

2.沟通协调不够:行政执法部门和刑事司法机关之间的沟通协调还不够顺畅,导致案件的衔接工作存在一定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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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药品监管中行政执法与
刑事司法衔接的有关问题及建议
延边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随着有关法律文件的相继出台,我州药品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得到不断改善和加强,涉嫌药品犯罪案件移送数量不断增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先后向公安机关移送了假冒同仁堂安宫牛黄丸案、销售使用消渴灵假药案等案件,有效震慑了不法分子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但在药品涉嫌犯罪案件的查处和移送中,我们深感这方面的有关规定不够健全完善,有些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同时,在实践操作上,还感到有关部门间的配合协调不顺畅、不能形成有效监管合力,案件的查处和移送机制还不够顺畅。

上述问题及建议主要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有关药品犯罪问题法律规定不健全
虽然有关药品犯罪的法律规定不断制定和出台,但这些规定部分条款过于抽象,在执法实践中可操作性欠缺。

如《刑法》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罪、劣药罪等,为了进步加强打击假劣药品犯罪行为,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但该解释规定操作性仍不强。

如该解释第一条第四款规定,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药品、
急救药品的可以认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构成假药罪,但到底哪些药品属于急救药品则缺少明确的法律文件规定,以至于使有些案件因法律规定不完善不健全而不敢移送。

二是涉嫌药品犯罪案件移送机制不健全
尽管2001年国务院出台了《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但该规定的有些条款规定的内容过粗,后又没有出台细化规定文件,因而在实际操作中有不少漏洞,如该规定没有印制移送文书样式,许多部门自行研究制定了有关移送法律文书,致使案件移送工作不够规范;没有规定各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机关内部具体承办处(市)及内部案件移送审批流程,造成移送工作无专门处(室)、人员负责的局面;行政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的程序方面的规定过于理想化而脱离实际,很多药品类犯罪案件在刚开始调查时是不能确定是否构成犯罪,而《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规定的移送期限过短等等。

因此,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案件移送程序,尤其移送期限要符合实际,移送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

三是缺少具有可操作性的落实责任追究规定
尽管《刑法》《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了案件不移送和移送后不认真审核的法律责任,但缺少有关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和案件移送后查处情况的具体监督考核机制,缺少发现不移送案件行为的
有效办法,缺少甄别行政案件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案件的有效手段,缺少防范执法人员在行政案件中将案件性质变轻、数量变少、情节变小的有效做法,使有关责任落实不到位。

同时,检察、监察、上级部门等多元监督造成承担监管责任职能的部门监督上的“混乱”,使有关监督监察责任也没有落实到位。

因此,建议在“两法”衔接工作明确监督责任,制定有效的监督办法,建立可行的监督机制。

四是调整“两法”衔接的法律文件层级过低
《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适用对象为行政机关,仅调整行政机关件之间的涉嫌犯罪案件移动行为,没有充分考虑到检察机关、法院等司法机关在“两法”衔接中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对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进行整体性规定和调整,建议是否应当考虑制定法律层级的有关规定,将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统一规定起来,明确有关部门的责任义务。

因此,建议制定更高层级、更加细化、更有利于案件移送的法律文件,从更高的角度上研究探讨“两法”的衔接问题。

五是案件办理和移送上沟通配合机制不顺畅
案件能否得到及时、正确、有力的查处,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行政案件能否转变为刑事案件。

然而在案件查处上,由于我们部门的执法权限所限,对遇到当事人不配合执法的情形往往办法比较少,致使一些重大案件无法深入调查取证,
影响了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这需要公安机关的支持配合;同样,由于药品犯罪行为具有专业的特点,公安机关也需要我部门的支持配合。

如,我州某市公安机关在查办一贩卖毒品案件中,将复方曲马多片和盐酸曲马多相混淆,认为两者都是精神药品属于毒品范畴,后公安机关征求我们的意见后使案件得到妥善解决。

因此,在案件的查处上,是否考虑建立有关部门牵头的联合执法机制,成立领导协调机构,确保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的顺畅衔接。

以上是我部门对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问题一点看法,不足之处请多批评指正。

二0一0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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