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行渡口码头建设技术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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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头工程规范要求详解

码头工程规范要求详解

码头工程规范要求详解码头工程是连接陆地与水域交通的重要纽带,其规范要求对于码头建设的质量和安全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码头工程规范要求进行详解,包括设计、建设、维护等各个环节。

一、设计要求1.地质勘测:在进行码头设计前,必须进行详细的地质勘测,了解工程所处地区的地下情况和地质构造,以确保码头的基础坚固可靠。

2.布置和尺寸: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布置和确定码头的长度、宽度和高度。

同时考虑到码头的使用环境和船只的尺寸等因素,确保各种船只能够顺利进出码头。

3.深度和水下净空:设计时需满足航道的要求,确保水深足够,避免船只搁浅或碰撞到底部,还要考虑水下净空以确保大型船只能顺利通过。

二、建设要求1.施工材料:在进行码头建设时,应选择符合规范要求的材料,如混凝土、钢材等,以确保码头结构的稳定性和耐久性。

2.施工过程:建设过程中要遵循规范,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各个工序要有清晰的工艺操作流程,并进行验收,防止不合格工程。

3.安全设施:必须设置合适的护岸、护舷、栏杆等安全设施,确保码头使用时的人员和船只安全。

三、维护要求1.定期检查:码头建成后,应有专业团队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包括码头结构的损坏、安全设施的损失等。

2.维护保养:码头使用一段时间后,可能会出现腐蚀、裂缝等问题,需要进行维护保养。

定期喷涂防腐涂料、修补裂缝等工作,延长码头使用寿命。

3.航道清淤:根据水体淤积情况,定期进行航道清淤,确保码头附近水域的水深满足船只通行要求。

综上所述,码头工程规范要求是确保码头建设和使用安全的重要保障。

从设计到建设再到维护,各个环节都需要遵循规范要求,以确保码头的质量和安全性。

只有这样,码头才能顺利运营,为交通运输事业做出更大贡献。

湖南省人行渡口码头建设技术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湖南省人行渡口码头建设技术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目录一、适用范围 (1)二、依据的相关规范和标准 (1)三、人行渡口码头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 (2)四、人行渡口码头选址和平面设计 (4)五、人行渡口码头结构设计 (5)六、标志牌和警示牌的设置 (10)七、施工要求 (11)八、竣工验收 (13)附图一:二类渡口码头平面图(踏步式结构3.5m宽)附图二:三、四类渡口码头平面图(踏步式结构2.2m宽)附图三:踏步式人行渡口标准断面图湖南省人行渡口码头建设技术要求人行渡口是道路越过河流以船渡方式衔接两岸交通的地点,包括码头、引道及管理设施等。

根据全省水上安全综合整治会议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人行渡口码头的新(改)建工作,统一人行渡口码头的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施工和竣工验收程序,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安全出行需求,根据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我省人行渡口码头当前实际,厅组织制定了《湖南省人行渡口码头建设技术要求》(以下简称“《要求》”),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一、适用范围《要求》适用于湖南省内河普通人行渡口码头的新建和改建,人行渡口码头后方引道建设应与路网相协调,不在《要求》之列。

汽车渡口码头和其他特殊公路渡口以及《要求》规定的一类人行渡口,因设计要求和工程造价高,需依据专业设计进行建设,也不在《要求》之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渡口的设置或者撤销应当经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二、依据的相关规范和标准1、《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212-2006)2、《斜坡码头及浮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J294—98)3、《码头附属设施技术规范》(JTJ297—2001)4、《港口及航道护岸工程设计与施工规范》(JTJ300-2000)5、《港口工程地基规范》(JTS 147-1-2010)6、《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7、《内河航运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办法》未尽事宜,应按相关技术规范执行,并实时更新。

码头设计规范

码头设计规范

码头设计规范码头设计规范1. 码头位置选择:选择合适的位置建设码头,应考虑水深、水流情况、地质条件以及交通便利性等因素。

码头水深应达到船只要求,并能满足船只靠泊、装卸货物、人员乘降等需求。

2. 码头结构设计:码头应有足够的船舶靠泊空间,并提供安全可靠的船舶系泊设施和设备。

码头结构应采用坚固耐用的材料,如钢结构、混凝土等,能够承受船只的荷载。

3. 码头通道设计:码头应有安全通畅的人员和货物通道,方便人员和货物的进出。

通道应有防滑、防潮、防雷击等功能,确保人员和货物的安全。

4. 码头照明设计:码头应设置良好的照明设施,确保码头区域的夜间使用安全。

照明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保证照明亮度适宜,并具备防水、防爆等功能。

5. 码头安全设施:码头应配置相应的安全设施,如护栏、警示标志、消防设备等,确保人员和货物的安全。

码头还应配备专业的安全人员,负责监督和管理码头的安全运营。

6. 码头排水设计:码头应配置排水系统,及时排除雨水和污水,防止积水和污水对码头设施和环境造成损害。

排水系统应设计合理、通畅,能满足码头的排水需求。

7. 码头噪音控制:码头应采取措施控制噪音的产生和传播,减少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的噪音污染。

码头设备和设施应选用低噪音、低振动的产品,噪音控制设施应合理布置。

8. 码头环保设计:码头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相关要求,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和对环境的影响。

码头周边应配置垃圾箱、垃圾处理设施,保持码头整洁。

9. 码头维护和管理:码头应有专门的管理团队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定期检查和维修码头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10. 码头航道规划:码头在航道上的位置应与周边港口和航道的规划相协调,确保码头与其他港口、码头的联动运作,提高整体运输效率。

以上是关于码头设计规范的一些要点,具体设计时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详细考虑和规划。

码头设计应充分考虑安全、实用、环保等要素,提高码头的整体运营效能和环境适应性,为船舶和货物装卸提供便利和安全保障。

码头建设标准

码头建设标准

码头建设标准码头是连接陆地和水域的重要交通枢纽,其建设标准直接关系到港口运输的安全和效率。

为了确保码头建设符合国家标准,提高港口运输的水平,我们需要严格遵守以下码头建设标准:一、选址规划。

1. 码头选址应考虑水深、水流、风浪等自然条件,以及与陆地交通的便捷性,尽量选择水深较大、水流平稳的地点,并且便于陆路交通的连接。

2. 码头规划应充分考虑未来发展需求,保留足够的用地空间,以适应未来货物吞吐量的增长。

二、结构设计。

1. 码头建筑物和设施应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进行设计,保证其结构牢固、稳定,能够承受各种自然环境的考验。

2. 码头设施包括岸边设施、装卸设备、堆场、仓库等,应根据实际需求进行合理布局,提高货物的装卸效率。

三、设备选用。

1. 码头设备应选择质量可靠、性能稳定的产品,确保设备的安全性和持久性。

2. 设备的选用应考虑到未来的发展需求,避免设备过度投资或者不能满足未来的运输需求。

四、环保要求。

1. 码头建设应符合环保要求,减少对水域环境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水、废气的排放。

2. 码头建设过程中应注意保护当地生态环境,减少对周边自然环境的破坏。

五、安全管理。

1. 码头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保证码头设施的安全性,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2. 码头工作人员应接受相关安全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货物装卸过程中的安全。

六、管理体系。

1. 码头建设后应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包括设备维护、安全管理、环保管理等方面,确保码头设施的长期稳定运行。

2. 管理体系应不断完善,与国家相关政策和标准保持一致,保证码头建设标准的持续符合国家要求。

总结,码头建设标准是保障港口运输安全、高效的重要保障,只有严格遵守相关标准和规范,才能保证码头设施的质量和运行效率。

希望各相关部门和企业能够高度重视码头建设标准,共同努力,为我国港口运输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交通部关于颁发《港口总体布局规划编制办法》的通知-[90]交计字58号

交通部关于颁发《港口总体布局规划编制办法》的通知-[90]交计字58号

交通部关于颁发《港口总体布局规划编制办法》的通知正文:---------------------------------------------------------------------------------------------------------------------------------------------------- 交通部关于颁发《港口总体布局规划编制方法》的通知((90)交计字58号1990年2月4日)为了强化港口发展的行业管理和宏观控制,健全港口建设的科学管理机制,使港口总体布局规划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方法科学化,现发布《港口总体布局规划编制办法》,自一九九0年二月四日起施行。

港口总体布局规划编制办法第一条为了强化港口发展的行业管理和宏观控制,健全港口建设的科学管理机制,使港口总体布局规划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方法科学化,在总结改革开放以来港口建设前期工作和港口总体布局规划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吸取国内外制订港口总体布局规划方面的有益理论和经验,结合当前我国港口发展中的实际问题,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港口总体布局规划是根据全国资源、生产力布局和港口自身特点以及未来的发展战略,制订的布局性规划。

它是港口建设管理大系统中决策管理系统的重要环节,属港口建设前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制订中长期建设规划、计划,选择建设项目的主要依据。

是确保港口持续、稳定、协调发展,防止盲目性和随意性的重要手段。

港口总体布局规划属港口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城市总体规划的具体充实、完善。

第三条制定港口总体布局规划必须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战略方针和战略目标,充分体现党的十三大确定的“以发展综合运输体系为主轴的交通业”的方针和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方针;牢固树立全局观点,使港口的总体布局规划服从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总战略、总目标,服从于全国运输网和全国港口布局规划,妥善安排港口的集疏运布局;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政策、法规和有关制度,严格执行港口工程有关的经济、技术标准。

1 《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1996年版)

1 《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1996年版)

关于发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1995)1036号现发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没汁文件编制办法》,自1996 年1月1臼起施行。

]987年发布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汁文件编制办法》同时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九九五年十一月六日修订说明遵照交通部工程管理司(91)工技字290号文通知,由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为主编单位,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交通部第一公路勘察设计院、交通部第二公路勘察设计院为参加单位,组成《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编制组,对1987年发布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进行修订。

在本《办法》的修订工作中,编制组采取函调与重点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调查研究,特别是征询了修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有实践经验的设计、施工、科研、管理单位的意见和多次听取了有关专家的意见,总结了文件编制办法的经验,以使本《办法》适应我国公路建设发展的需要。

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增加了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总体设计,充实了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计,明确了对初步设计阶段方案比选的要求;加深了初步设计,增补了各篇图表及其内容;照顾了投标、招标对工程数量基本正确的要求;删除了独立工程的规定和技术设计阶段的一些不适用的要求;第三章初步设计及第五章施工图设计的组成,由原十一篇增调为十三篇和附加附件。

为使本《办法》更好的适应我国公路勘察设计的需要,提高设计文件的质量,在使用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以供再次修改时参考。

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设计阶段………., (2)第三章初步设计〃。

........〃 (3)第一节目的与要求…‛ (3)第二节组成与内容…。

〃 (4)第三节改建公路工程〃〃 (22)第四章技术设计………。

〃 (23)第一节目的与要求…。

〃 (23)第二节组成与内容….〃 (23)第五章施工图设计…….〃 (23)第一节目的与要求….〃 (23)第二节组成与内容….〃 (25)第三节改建公路工程〃〃 (42)第六章其他…………….〃 (42)附:有关问题的说明〃........‛ (43)第一章总则第1.0.1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

海港通用码头建设标准

海港通用码头建设标准

海港通用码头建设标准1 9 9 5 ^匕京海港通用码头建设标准(限内部印发)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批准部门冲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J 996年&月1日关于批准发布《海港煤炭、矿石专业化码头建设标准》、《河港煤炭、矿石专业化码头建设标准》和《海港通用码头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1996]188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计经委):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制订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计标口987]2323号)和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90)建标字第519号]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一九八八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制订计划时》(计标[1988]281号)的安排,由交通部负责编制的《海港煤炭、矿石专业化码头建设标准}、《河港煤炭、矿石专业化码头建设标准》和《海港通用码头建设标准》,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标准予以发布,自一九九六年八月_日起施行。

上述三项建设标准的施行及解释工作,由交通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九九六年四月五日编制说明《海港通用码头建设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计标口987]2323号《关于制订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计标[1988J281号文《一九八八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制订计划》和建设部、国家计委(90)建标字第519号《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要求,由交通部主编,交通部水运规划设计院为具体主编单位, 会同交通部第一、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共同编制的。

编制工作始终遵循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贯彻节约用地、节约能源、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和交通部发展港口事业的有关技术政策,从我国国情岀发,注重推动技术进步和提高投资效益。

经广泛调查研究,在总结国内有关建港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了本建设标准的水平。

本建设标准经多次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意见,最后由我部召开全国审査会议,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工程试运行管理的通知-交办水函〔2016〕485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工程试运行管理的通知-交办水函〔2016〕485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工程试运行管理的通知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工程试运行管理的通知交办水函〔2016〕4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各直属海事局:港口工程试运行是对工程建设质量、工艺设备、安全设施等进行的实际检验和考核,是工程建成正式投入使用前的重要环节。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交水发﹝2016﹞75号)工作安排,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规范港口工程试运行行为,保障港口试运行安全生产,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贯彻执行试运行经营条件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港口工程试运行管理,我部近期修订并发布了《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4号)、《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3号),取消了原来的试运行备案管理,明确了试运行经营条件和取得试运行期港口经营许可证的要求。

各级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项目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两个规章精神,严格执行有关试运行经营时间和试运行条件的规定。

港口工程需要试运行经营的,应当具备《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并按照第十二条要求取得试运行期港口经营许可证。

试运行经营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确需延期的,试运行经营期累计不得超过1年。

二、开展超试运行期经营项目的整治(一)开展超试运行期经营项目的排查。

各省级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本省范围内已经开展试运行经营但超过试运行经营期的港口工程,部署开展全面排查工作。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港口安全设施目录》的通知-交办水[2014]127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港口安全设施目录》的通知-交办水[2014]127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港口安全设施目录》的通知正文:----------------------------------------------------------------------------------------------------------------------------------------------------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港口安全设施目录》的通知(交办水[2014]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相关规定的要求,为满足港口企业、设计单位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安全管理工作需要,部组织编制了《港口安全设施目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4年6月23日港口安全设施目录1 范围本目录规定了港口安全设施的分类、港口安全设施目录的结构及港口安全设施的名称。

本目录供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企业和相关单位使用。

各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当地港口行业和安全生产的特点,补充和确定本辖区的港口安全设施目录;其他使用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相应的港口安全设施。

2 港口安全设施的分类港口安全设施目录共分5大类:港口安全设施一般目录,危险货物码头及库场安全设施目录,客滚码头及库场安全设施目录,集装箱码头及库场安全设施目录,件杂货、散杂货码头及库场安全设施目录。

港口安全设施一般目录进一步分为:码头及库场安全设施目录、港口消防安全设施目录、港口安全标志目录、港口个体防护设备设施目录。

各类码头及库场的港口安全设施包括一般目录中的设施、本类目录中的设施以及其他类目录中必要的设施。

3 港口安全设施目录的结构港口安全设施目录分为3栏:第1栏“编号”-- 港口安全设施编号;第2栏“功能类别”-- 按港口安全设施的功能进行分类确定的类别;第3栏“名称”-- 港口安全设施的名称。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渡运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渡运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渡运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1.28•【字号】益政办发〔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渡运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益政办发〔2023〕1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渡运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益阳市渡运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23年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月28日益阳市渡运安全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渡口、渡船、从业人员第四章渡运安全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渡运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渡运安全管理及其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渡运安全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方便群众、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渡运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其他市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渡运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职责:(一)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渡运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解决渡运安全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二)建立健全渡运安全管理责任制,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履行相关职责;(三)负责渡口设置、撤销审批,有序推进渡口改造、撤并工作;(四)编制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渡运应急演练,提高渡运安全管理应急反应能力;(五)将渡运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责任考评或考核;(六)将渡运安全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的通知-交水发[2014]34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的通知-交水发[2014]34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的通知(交水发〔2014〕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当前,随着船舶大型化的快速发展,我国部分沿海港口能力结构不合理矛盾仍然比较突出,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港口企业加快码头结构调整,适应船舶大型化发展的要求;对已经列入码头结构加固改造的码头,应当督促港口企业尽快完成加固改造工作。

为发挥好现有码头作用,帮助港口企业解决实际生产困难,规范靠泊能力管理,保障港口和船舶安全,交通运输部组织研究制定了《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4年1月26日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当前沿海港口码头靠泊能力管理,促进港口结构调整,保障码头及船舶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沿海码头货运船舶靠泊能力管理,但不包括舾装码头。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制定全国沿海港口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标准规范和制度,并指导实施工作。

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沿海港口码头靠泊能力核定和监管工作。

沿海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港码头靠泊能力监管工作。

第四条沿海码头应当按照确定的靠泊等级接靠货运船舶。

但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可以减载靠泊或清舱移泊。

第二章靠泊能力及要求第五条码头靠泊等级按下列之一确定:(一)码头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所确定的设计船型吨级;(二)已通过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并经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所确定的设计船型吨级。

码头建设标准

码头建设标准

码头建设标准码头是连接水上运输和陆上交通的重要纽带,对于促进贸易往来、加强港口管理、提升港口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码头的建设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设计规范、设施要求、安全管理等方面,对码头建设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码头的设计规范是码头建设的基础。

设计规范应考虑到船舶的各项运营要求,包括船舶的尺寸、吃水、载重量等。

另外,设计规范还应充分考虑到船舶的停靠、装卸货物、人员进出等各项操作流程,确保码头设计合理、方便船舶的进出和货物的装卸。

其次,码头的设施要求也是码头建设的重点。

设施要求包括码头的结构、道路、照明、通风、防火等方面。

码头的结构应具有良好的承载能力和稳定性,以应对各种天气条件和船舶的停靠。

此外,码头的道路应保持畅通,以便于货物的运输和人员的出入。

照明设施和通风设施也是码头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不仅可以提高工作效率,还能保障工作人员的安全。

另外,安全管理是码头建设中不可忽视的一环。

为了保障码头工作人员和船舶的安全,必须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这些规程应包括船舶的停靠和离港程序、货物的装卸流程、人员进出管理等方面。

此外,还需要配备专业的安全设施和应急救援措施,以防范和应对各种安全事故。

综上所述,码头建设标准涉及到设计规范、设施要求、安全管理等多个方面。

只有在这些方面都做到位,码头才能够安全、高效地运营。

因此,在进行码头建设时,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规划和设计,确保码头的建设质量和运营效率,为港口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海港集装箱码头设计规范》(JTS165—4—2011)(可编辑)

《海港集装箱码头设计规范》(JTS165—4—2011)(可编辑)

《海港集装箱码头设计规范》(JTS165—4—2011)(可编辑)《海港集装箱码头设计规范》(JTS165—4—2011)JTS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TS 165-4-2011海港集装箱码头设计规范Design Code of Container Terminal for Sea Port2011-05-01 实施2011-02-17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海港集装箱码头设计规范JTS 165--4-2011主编单位: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施行日期: 2011 年5 月 1 日也京.式 il* 砾怡2011 .北京关于发布《海港集装箱码头设计规范》JTS 165-4-2011 的公告2011 年第 7 号现发布《海港集装箱码头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本《规范》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为 JTS 165-4-2011 ,自 2011 年5 月 1 日起施行。

本《规范》第 1. 0.3 条、第条、第 5. 1. 1 条、第 6. 1. 2 条、第 6. 1.3 条、第 6. 1. 4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11. 2. 3 条、第 1 1. 4. 1 条、第 12. 1. 1 条、第 12. 1. 5 条、第条、第条和第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部组织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完成,由部水运局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二0一一年二月十七日制定说明制定说明本规范是在总结近年来海港集装箱码头设计和管理等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通过深入地调查研究,经广泛征求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并结合我国水运工程的现状和集装箱码头建设发展的需要制定而成。

主要包括建设规模、总平面布置、装卸工艺、计算机管理及自动化控制、道路和堆场、供电和照明、给排水、消防、环境保护等技术内容。

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5号]

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5号]

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5号)《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已经1995年11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杨正午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排筏、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和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单位或者个人。

军事、渔业、体育运输船舶的检验、登记、发证和船员考试等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

乡(镇)人民政府对其所属乡镇船舶和渡口的安全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应当根据任务大小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其设置的港航监督机关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公安、渔政、水利水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凡在水上设立检查站、卡的,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须经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除交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和公安机关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外,其他任务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拦截在航船舶。

第二章船舶、排筏、设施第七条公民的船舶、企业事业法人的船舶、政府公务船舶,以及港航监督机关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湖南省渡口改造工程实施指导意见

湖南省渡口改造工程实施指导意见

湖南省渡口改造工程实施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为加强我省渡口改造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保障建设资金的落实和安全有效的使用,让人民群众真正过放心渡,走便利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完善交通体制加快交通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09〕13号)等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实际,现就渡口改造工程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总原则1、本省行政区内渡口改造管理适用本指导意见(纳入干线公路建设的渡改桥项目仍按干线公路管理办法执行)。

本指导意见所称渡口是指经辖区人民政府依法正式批准设置的渡口。

建设内容包括:渡改永久性桥梁、渡改人行桥、渡口码头改造(含维修)。

2、渡口改造的基本原则:统筹规划,以市县为主,省定额补助,多方筹资,因地制宜,严格管理。

3、各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均要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组织机构、职责4、各市、县人民政府是本地区渡口改造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渡口改造的组织、实施、资金筹集、考核、协调工作。

5、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渡口改造的行业管理。

组织编制全省渡口改造规划;拟定技术政策;监督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资金使用等;负责目标考核。

在省交通运输厅的领导下,省水运管理局具体负责全省渡口码头改造的行业管理;省公路管理局具体负责全省渡改永久性桥梁、渡改人行桥的行业管理。

6、市(州)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渡口改造的组织、管理和指导。

7、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渡口改造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

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项目实际,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或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组建项目业主,并报市州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项目业主负责整个工程项目的实施,项目业主单位的主管领导为项目责任人。

交通运输部关于内河渡口建设标准化的指导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内河渡口建设标准化的指导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内河渡口建设标准化的指导意见交通运输部关于内河渡口建设标准化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内河渡口是我国综合交通水路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出行不可或缺的基础性、服务性设施。

近年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积极推进内河渡口改造与建设,内河渡口的基础设施、渡运能力、安全保障能力得到了明显改善和提高,但占比约92.8%的乡镇交通渡口基础设施相对薄弱,存在安全隐患,且由于单体规模小、投资少,其建设很难适用现行的标准和规范。

为进一步加强内河渡口建设标准化工作,提高渡口安全保障能力,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四个交通”发展战略,进一步规范内河渡口建设、完善管理体系、建立长效机制、提升服务能力,逐步形成标准适应、安全可靠、管理规范、服务高效的内河渡口建管养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的需要。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

渡口建设应以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为导向,增强渡运能力,提高服务质量,方便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同时要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交通发展实际情况与未来规划,科学合理地确定渡口规模、建设内容和技术标准,适度建设,避免资源浪费。

——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渡口建设要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其他交通运输方式发展相匹配,与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相适应,与当地的生态环境相和谐。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各级地方政府是渡口建设和管理的主体。

要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加强内河渡口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同时要积极发挥市场的作用,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渡口建设、改造和营运。

(三)工作目标全面推进全国内河渡口标准化建设,各地在2015年上半年完成地方建设标准制定工作,并按新标准稳步推进内河渡口的新建和改扩建。

二、技术要求各地制定的乡镇交通渡口建设标准应结合本地区的特点和实际情况,满足以下技术要求:(四)分类标准一类渡口是指年均渡运量在10万人次以上或单日最大渡运量在1000人次以上的渡口。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内河码头船舶岸电设施建设技术指南》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内河码头船舶岸电设施建设技术指南》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内河码头船舶岸电设施
建设技术指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8.12.05
•【文号】
•【施行日期】2018.12.0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内河码头船舶岸电设施建设技术指南》的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打赢蓝天保卫战,切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我部指导各地开展港口和船舶岸电设施建设,深入推动船舶靠港使用岸电。

为进一步完善内河码头船舶岸电设施标准,统一船岸岸电设施接口要求,指导和规范内河岸电设施建设,在《码头船舶岸电设施建设技术规范》(JTS155—2012)基础上,我们组织编制了《内河码头船舶岸电设施建设技术指南》。

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8年12月5日附件:内河码头船舶岸电设施建设技术指南。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发布《港口码头结构安全性检测与评估指南》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发布《港口码头结构安全性检测与评估指南》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发布《港口码头结构安全性检
测与评估指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1.01.24
•【文号】厅水字[2011]13号
•【施行日期】2011.01.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发布《港口码头结构安全性检测与评
估指南》的通知
(厅水字〔201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有关企事业单位:为指导港口码头结构安全性检测与评估工作,提高港口码头运行使用安全性,现发布《港口码头结构安全性检测与评估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指南》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管理和解释。

请各有关单位在实践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函告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技术管理处,邮政编码:100736)和《指南》编写组(地址:广州市前进路157号,中交四航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邮政编码:510230),以便修订时参考。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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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一、适用范围 (1)二、依据的相关规范和标准 (1)三、人行渡口码头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 (2)四、人行渡口码头选址和平面设计 (4)五、人行渡口码头结构设计 (5)六、标志牌和警示牌的设置 (10)七、施工要求 (11)八、竣工验收 (13)附图一:二类渡口码头平面图(踏步式结构3.5m宽)附图二:三、四类渡口码头平面图(踏步式结构2.2m宽)附图三:踏步式人行渡口标准断面图湖南省人行渡口码头建设技术要求人行渡口是道路越过河流以船渡方式衔接两岸交通的地点,包括码头、引道及管理设施等。

根据全省水上安全综合整治会议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人行渡口码头的新(改)建工作,统一人行渡口码头的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施工和竣工验收程序,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安全出行需求,根据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我省人行渡口码头当前实际,厅组织制定了《湖南省人行渡口码头建设技术要求》(以下简称“《要求》”),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一、适用范围《要求》适用于湖南省内河普通人行渡口码头的新建和改建,人行渡口码头后方引道建设应与路网相协调,不在《要求》之列。

汽车渡口码头和其他特殊公路渡口以及《要求》规定的一类人行渡口,因设计要求和工程造价高,需依据专业设计进行建设,也不在《要求》之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渡口的设置或者撤销应当经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二、依据的相关规范和标准1、《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212-2006)2、《斜坡码头及浮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J294—98)3、《码头附属设施技术规范》(JTJ297—2001)4、《港口及航道护岸工程设计与施工规范》(JTJ300-2000)5、《港口工程地基规范》(JTS 147-1-2010)6、《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7、《内河航运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办法》未尽事宜,应按相关技术规范执行,并实时更新。

三、人行渡口码头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1、人行渡口码头等级分类人行渡口码头等级分类表表1我省人行渡口码头等级分类按表1中单日最大渡运量(P)或日均渡运量(N)中较高者取。

2、不同等级人行渡口码头建设要求⑴人行渡口码头一般应设计成全踏步阶梯码头。

若河岸边坡较缓,也可采用斜坡道码头,但必须在码头上部或者中上部设置高差不低于1m的踏步段,其中一类渡口码头面顶宽按专业设计要求确定,二、三、四类渡口码头面顶宽分别为3.5m、2.2m、1.5m~1.8m。

⑵二、三类渡口码头应在渡口入口处设置候船亭。

候船亭结构形式应因地制宜,可参考省内(外)已建或在建候船亭,也可参考省农村公路已建招呼站,候船亭的建筑风格宜结合周边环境或风俗进行设计。

候船亭的建设应符合相关建筑规范要求。

3、人行渡口码头设计水位标准人行渡口码头的设计最高水位的洪水重现期和设计最低水位保证率按表2采用;在无水文资料情况下,可根据经验确定。

洪水重现期及设计最低水位保证率表2库区人行渡口码头设计高水位采用库区十年一遇洪水位,设计低水位采用水库死水位或最低运行水位中的低值。

确定设计最高水位时,应充分考虑人行渡口码头顶部与引道的衔接。

以上水位不作为人行渡口码头运行依据。

人行渡口码头运行水位标准应由地方按照实际情况和自然条件,在保证安全的原则下制定。

4、人行渡口码头设计荷载标准船泊系缆力:30kN/系船环(每个);自重荷载:按结构尺寸及容重计算;人群荷载:5Kpa。

5、人行渡口码头斜坡设置要求人行渡口码头斜坡道宽度要求表3注:断面结构型式a:两侧为各1.4m宽人行道及侧墙,中间为0.7m宽斜坡道;断面结构型式b:两侧为各0.3m宽斜坡道,中间为1.6m宽人行道;断面结构型式c:两侧为各0.3m 宽斜坡道,中间为1.2m宽人行道或0.9m宽人行道。

人行渡口码头最大纵坡:根据前沿地形陡峭程度和水深条件,人行渡口码头最大纵坡要求详见表4:6、渡口视频监控系统安装要求一、二类渡口码头及主要为学生服务的渡口按要求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原则上1个对开渡口设置1个监控点,跨县市区行政区划及码头间距1千米以上设置2个监控点,根据运行距离选取不同标准摄像机,尽量覆盖渡口运行区间。

⑴摄像头安装位置应能使摄像机覆盖全部监控范围,并避开干扰源。

⑵监控系统应支持视频监控图像采集功能。

摄像机采集的图像清晰度彩色不低于600TVL,根据渡口运行区间距离分为几个标准:500米及以上;300-500米;300米及以下。

摄像机应支持自动或手动彩色/黑白转换功能,在光线较暗时能自动转换成黑白图像,保证视频查看效果。

摄像机应支持防雷保护。

包括:防突波和防浪涌保护。

全部实现高清视频,网络视频服务器应支持D1实时数字压缩格式。

视频系统实时传输支持25帧/秒;每个摄像头要用独立的线路,上行速率需大于2Mbps。

视频编码标准符合SVAC国家标准(国家标准GB/T25724-2010《安全防范监控数字视音频编码技术要求》)。

四、人行渡口码头选址和平面设计1、选址人行渡口码头选址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要求。

选址应当在顺直河段,岸线应多年保持基本稳定,前沿水流平缓,水域宽阔,水深适宜,保证渡船的正常停靠;选址应避开滑坡、崩岸、溪沟及不良地质地段;应远离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码头后方应有足够陆域,供人员的等候以及布置渡口管理设施。

渡口选址还应满足以下相关要求:⑴渡口码头与桥梁等相邻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表5要求。

渡口码头与相邻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表 5闸边线的净距;L 为渡口码头设计渡船实际长度(m);一孔跨过通航水域的桥梁或渡槽,不受上表限制;②与一般货运或危险品码头的安全距离指与一般货运或危险品码头回旋水域外缘净距;③当危险品码头泊位在500吨级以下时,安全距离可取括号内数值。

⑵人行渡口禁止与汽车渡口共用,并应保持150m以上安全距离。

2、平面设计人行渡口码头应根据自然地形、水流、水深条件合理布置,保证渡口营运安全的条件下,符合水利、交通、环保部门要求。

渡口码头设计时,应进行平、纵、横三方面综合设计,保证码头整体协调,做到平面顺适、纵坡均衡、横面合理,并与当地环境和景观相协调。

当渡口码头所在地形较陡,前沿水深充裕且地质情况良好时,可采用顺岸布置型式,见图一;当渡口码头所在地势较缓,可采用垂直岸线或略带下挑型式见图二、三,必要时可采用混合平面布置形式,将图一、三方案分段组合布置。

五、人行渡口码头结构设计1、斜坡道高度斜坡道的坡面宜略高出天然地面,两边的边坡不宜陡于1:2。

确定码头斜坡道高度时,应避免因斜坡道高度过高产生丁坝效应,造成码头前沿水流紊乱和路基冲刷。

2、码头基础压实渡口码头应根据使用要求和当地自然条件(包括地质、水文和材料情况等)并结合施工方案进行设计,既要有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又要经济合理。

基础要放在有足够承载力的稳定的地基上,前墙和斜坡道侧墙(或护坡)水下部分基础埋深必须大于冲刷深度。

挡土墙应进行抗倾、抗滑及地基承载力的验算。

挡土墙及护坡隔一定间距设置排水孔、沉降缝,排水孔后应设置反滤层。

基础取土和弃土时,应符合环保要求,防止水土流失和淤塞航道。

处于特殊地质、水文条件地带的基础,应做好调查研究,结合当地实践经验,进行特别设计。

渡口码头基础压实应符合表6的要求:3、倒滤层施工水位以下(坡身水下部分)采用块石料抛填,面层与回填料之间采用级配较好的混合倒滤层,厚度不宜小于60cm。

水上部分选用碎石、砂卵石、粗砂或中砂等透水性好的无粘性材料回填,并在护面、护坡、护脚与回填料之间设置20cm厚的倒滤层。

4、纵断面设计及坡面结构人行渡口码头坡面纵断面结构可根据自然地形和水深条件合理设置。

地形较陡时,纵断面可采用全踏步结构型式,但每5m高差应设长度不小于1.5m的水平歇台。

当地形较缓时,必须在码头上部或者中上部设高差不低于1m的踏步段,码头底部可采用斜坡道型式。

码头坡面结构应根据交通量和渡口等级、使用任务、功能、当地材料及自然条件,结合斜坡道基础进行综合设计,做到经济、合理、适用。

码头坡面应具有足够的强度、耐久性和稳定性,其表面应平整,满足防滑的要求。

码头坡面结构一般由面层、基层、底基层与垫层组成。

可选用干砌块石、浆砌块石或混凝土面层等。

砌石面层厚度可为0.25m~0.40m。

混凝土面层厚度应≥0.25m,混凝土标号不低于C25,并应符合《港口道路、堆场铺面设计与施工规范》(JTJ296)的有关规定。

采用砼坡面纵断面踏步和坡道结构图可参照图四、五(图中单位均以mm计);5、端部坡脚结构人行渡口码头前沿应按要求设置端部坡脚结构,防护码头结构安全。

对于水深条件较浅的码头,可采用埋入式抛石棱体坡脚结构,其基槽深度不小于1m,底宽不小于2m,详见图六:埋入式抛石棱体坡脚结构图图六水深较深的,可采用突出式抛石棱体坡脚结构,其顶宽宜大于1.5m,外坡不宜陡于1:1.5,详见图七:突出式抛石棱体坡脚结构图图七注:1-抛石棱体 2-抛石基床 3-倒虑层 4-路上回填料 5-面层 6-基层6、码头系靠船设施斜坡道沿坡面每隔2.5米应设置一对系船环,系船环材料可采用铸钢或热轧热弯钢筋,并进行抗拉、抗剪强度验算及锚栓直径和锚固长度计算。

系船环尺寸制作见图八(图中单位均以mm计)。

系船环应锚固于坡道或系船块体之上,应验算系缆力对坡道或系船块体稳定性和地基承载力,必要时应进行截面强度验算。

渡船应在其迎靠码头面悬挂橡胶类防撞设施,防止船体对码头造成结构损伤。

7宜陡于1:2石护坡时,护0.35m8、挡土墙置挡土墙时,定、必要验算。

石、现浇砼、择。

六、标志牌和警示牌的设置人行渡口码头应在醒目位置设置以下标志牌及警示牌。

1、渡口守则牌内容按照国务院1961年3月28日发布的《渡口守则》(国经劳字56号)制作,具体制作要求见图九:2、渡口安全管理警示牌制作要求及内容见图十:3、安全生产责任牌制作要求及内容见图十一:七、施工要求1、一般规定⑴施工前应对施工范围的地形和测量控制网点进行复核,对控制点进行加固并保持到竣工验收。

同时还应掌握地质、水文、气象资料及地面、地下、水域障碍物等情况。

⑵施工前应根据已核准的测量控制系统,对岸坡及附近的建筑物设置沉降位移观测点。

施工过程中应观测并记录岸坡及附近建筑物的变化情况。

⑶陆上土石方余方和水下抛泥均应按有关单位批准的地点弃置,并应防止中途撒漏造成环境污染。

水下施工应在办好施工手续、发出航行通告后进行。

⑷水下开挖水下开挖方法,应根据水深、流速、地质情况及所采用的施工设备等条件确定。

水下开挖深度较大时,应分层进行。

分层厚度应根据土质情况、流速及施工设备等条件确定。

对灵敏的粘性土,开挖时应减少对土体的扰动;对遇水易软化、崩解的岩石,开挖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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