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商标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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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欧盟欧盟商标的优缺点,才能利用其优势,避免劣势

对比欧盟欧盟商标的优缺点,才能利用其优势,避免劣势

对比欧盟欧盟商标的优缺点,才能利用其优势,避免劣势欧盟是拥有28个成员国,注册欧盟商标成功的拿到商标注册证明文件之后,就可以在欧盟28个国家范围内使用,并且还能享受成员国的法律保护,依法享受商标则专用权利。

申请欧盟商标能够享受很多优惠的政策,但是欧盟商标也是存在一定的不足的,对比欧盟商标的优缺点才能充分的利用其优势,有效的避免其劣势。

申请注册欧盟商标的优势:1、第一点就能解决众多申请人士的抱怨,注册商标费用高的问题,申请注册欧盟商标费用低,其注册费用与在其成员国中单独在任何一个国家申请而言是要低很多的。

而且只需要申请一次,就能在成员国之间使用,从这一方面还能节约一定的时间成本。

2、能够在28个国家都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并且在商标纠纷的问题上面也能得到很好的保证,在28个国家中都能实行商标的判决3、成功注册之后的商标只在一个国家使用,也不用担心该商标会被在其余的成员国申请人抢注,当发现有人想要要以该商标未注册为理由申请注册时是可以提出异议要求其撤销商标注册。

4、享有巴黎公约优先权。

同一商标用于一种或多种指定商品或服务名称,在巴黎公约成员国申请后6个月申请共同体商标时,可享有优先权5、申请注册商标在任何一个国家已经公布注册了,那么在申请注册欧盟商标时,是可以享有优先权的6、一件商标申请最多可涵盖3类商品或服务申请注册欧盟商标的缺点:1、由于其28个成员国,所存在的商标数量是非常的强大的,因而会经常出现想要注册的商标已经被注册了,或者是已经存在了近似的商标,导致注册商标的难度会增加,商标局的要求也会提高2、商标的显著性的要求很高,太过于简单的商标,存在商标被驳回的几率很大3、由于其异议期时,出现的异议是比较多的,进行处理就会耗时,从而导致注册欧盟商标不能有一个确切的时间,甚至出现注册时间拖延严重的情况。

伊顿法律事务所:/content/?388.html。

欧盟商标条例

欧盟商标条例

欧盟商标条例欧洲法庭(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以下简称ECJ)最近对议会法案40/94号条例(欧洲商标条例)第7条(1)(c)作出了解释,以期解决商标的描述性问题[注1]。

ECJ认为,在“绿箭”(Doublemint)的共同体商标(CTM)[注2]注册诉讼中,一审法庭作出的关于商标是否具有排他性描述的判决是错误的。

第7条(1)(c)的检验法则是,商标是否完全由描述性符号组成。

在欧盟,无论是CTM还是国内商标,有三种情况是被绝对禁止注册的:1.不符合商标定义的;2.不具可注册性的,即无显著性的、带有描述性的、普遍性的符号;3.违反公共利益,道德,法律,欺骗性的或违背信用原则的。

40/94号条例第7条(1)(c)对不得注册的商标这样陈述:“完全由服务和交易的种类、质量、数量、使用目的、价值、地理来源或者生产时间、服务的表现,或者其他描述或暗示产品和服务的标志组成的商标,不得被注册。

”在Doublemint案件的最终裁决中,ECJ发现一审法庭没有正确适用欧共体商标规则中关于禁止描述性标志被注册为商标的条款。

案情背景箭牌公司的“绿箭”口香糖(Doublemint)在美国已经受了多年的商标保护。

1996年3月29日,箭牌公司向俄亥俄州申请“Doublemint”一词的联合商标,涉及包括口香糖在内的各种商品。

而俄亥俄州的审查员认为,Doublemint一词作为两个词的合成,包含了产品的特征。

根据40/94号条例第7条(1)(c),该商标将不能获得注册。

紧随着否决,箭牌公司向一审法庭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

一审一审法庭受理了该上诉,认为第7条(1)(c)意在禁止那些纯描述性的标志被注册,因为这将导致对商品与其同类产品的区别困难。

那些含义超越排他性描述的标志和指示可以被注册为联合商标。

该法庭还说,Doublemint一词并不具有排他的描述性。

首先,“Double”这个形容词并不常用;其次,当与“mint”一词连用的时候,将有两个明显的可能含义:常用薄荷剂量的两倍,或者两种口味的薄荷合成,因为薄荷这个术语包含许多种类的内涵。

什么是欧盟商标?

什么是欧盟商标?

什么是欧盟商标?欧盟商标又称欧共体商标,是一种组织商标,而欧盟组织就是欧洲联盟,该联盟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Brussel),是由欧洲共同体发展而来的,初始成员国有6个,分别为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

该联盟现拥有28个会员国,正式官方语言有24种。

欧盟商标的主管局是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这是欧盟的官方机构,该机构主要负责欧盟成员国内的外观设计和商标的注册工作。

那么,是不是所有的地区间组织都有商标注册的主管局呢?比如经常有人问到的东盟组织、安第斯共同体等,其实不然,目前地区组织商标主要就是欧盟商标体系、比荷卢商标体系、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商标体系、非洲地区工业组织商标体系及马德里商标体系。

欧盟商标具有以下特点:只需向一个主管局提交一份申请;只需使用一种语言;只需以一种货币支付一套费用。

因此欧盟商标是一个单独的商标种类,并不属于某个国家,特别容易让人产生混淆的便是,欧盟成员国单国商标与欧盟商标的区别,我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一般我就建议把欧盟商标当成一个“国家”来想就容易明白了,正确的说法是组织商标,只不过这个组织商标注册成功后的保护效力可以覆盖到28个成员国!下面再从欧盟商标档案的页面截图来学习几点知识:1、欧盟商标是可以一标多类申请的,而且最让人觉得开心的是三个类别以内都是一个官费,即900欧元。

2、欧盟商标可以逐一方式办理,也可以通过马德里商标体系延伸保护,因为上面我说了欧盟商标可以想象成一个“国家”,因此它也加入了马德里商标体系,自然可以通过马德里来延伸了。

3、欧盟商标的有效期是从申请日期开始算起的。

4、欧盟商标在申请时必须要指定第二使用语言,如果不指定,就等着麻烦吧。

5、欧盟商标只进行绝对理由审查,即审查有没有违反禁止性规定,如国旗等,而对于在先商标则不审查,但是会就欧盟商标数据库中进行检索,并将生成的检索报告(Search Report)发送给商标权利人,由权利人来决定要不要提出异议。

欧盟商标申请如何网上查询

欧盟商标申请如何网上查询

欧盟商标申请如何网上查询欧盟商标必须在西班牙阿利坎特的OHIM注册。

欧盟商标凭借在一体化管理局一步到位的注册程序得到了在所有欧盟国家统一保护的优势。

与德国专利商标局一样,OHIM也只审查驳回商标申请的切实依据是否存在。

这是一个依职权的程序。

然而,OHIM还会核查是否第三方已经注册了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它将向申请人提交一份检索报告,申请人就可以核实是否第三方可能拥有优先权。

如果认为第三方可能主张优先权,申请人自收到检索报告后一个月内可以撤回其申请。

如果OHIM一个月内没有收到申请人的反馈,就会在商标公报上公开这一商标申请。

自公开之日起三个月内,第三方可以提交针对该欧盟商标注册的异议,主张优先权。

一旦注册,欧盟商标的保护期限为10年,自申请之日起计。

但是,欧盟商标可以多次续展,每次可续展10年保护期限。

OHIM将收取电子注册申请费900欧元。

这一金额包括三类产品和服务的商标注册费。

每增加一类产品或服务,需要再交纳150欧元。

[1]一、集体商标(一)集体商标的申请及审查欧洲共同体40 /94号条例第64条第1项前段规定,集体商标是指该商标为协会所有,而用以申请并得以区分协会成员与其他事业之商品或劳务的商标[2]。

第40 /94号条例第64条第2项规定,在交易上用以指示商品或劳务之原产地的标志或标示(signs or indications),也能构成集体商标的一种[3]。

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审查手册(Examination Guidelines)11.3重申,集体商标构成审查手册8.4“商标不能以具有地理标示或记号之方式申请注册”的例外。

因此该商标或标示用于指示商品或服务之原产地,也可申请成为集体商标[4]。

1. 申请人资格符合集体商标申请人适格性的规定,依据第64条第1项前段,申请人是从事制造,生产,或提供劳务或贸易的协会,依据相关法律,具有以自己名义享受利益负担义务,订立契约或为其他法律行为及得起诉或被诉的,以及受公法规范之法人等,才能申请共同体集体商标。

商标异议申请书(共3篇)

商标异议申请书(共3篇)
综上,异议人认为:商标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法律维护公民或组织的合法权利。合法权利,应当包含权利的取得方式合法。被异议人将他人企业字号申请为商标的行为,系法律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当禁止;被异议人将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图样及字形设计,申请为自己的商标,系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非法行为,被异议人商标理应不予核准注册。
请国家商标局裁定异议人的异议成立,依法不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利,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异议人章戳(盖章):代理组织章戳:
代理人签字:
证据清单:
附件1、异议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附件2、被异议商标初审公告复印件
附件3、异议人所获荣誉证书的复印件
附件4、异议人委托安徽省金鹃国际广告公司设计企业标识的合同
5.异议人名称应当和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名称一致。异议人直接提交异议申请的,应当在“异议人章戳(签字)”处盖章或签字,异议人章戳(签字)应和异议人名称一致。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同时在姓名后面填写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异议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提交异议申请的,应当填写代理机构名称,并在“代理机构章戳/代理人签字”处由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代理机构章戳。异议人地址应冠明省、市、县行政区划名称。
2011年6月,公司被合肥海关授予A类企业资格;
2011年6月,公司荣获徽商银行合肥分行“2010年度信用等级评定AA级企业”;
2011年1月,桑乐金等5家企业获“出口优秀工业企业”名称;2010年12月,金道明董事长荣获省“2009年度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优秀创业者”荣誉;
2010年12月,公司荣获2010年第六届中国家居发展年会颁发的“科技家居杰出企业”奖项;
汇款用途:对×××××××号商标的异议规费。
4.申请事宜并请详细阅读“商标申请指南”()。

商标异议申请书范文

商标异议申请书范文

商标异议申请书范文商标异议申请书范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本商标代理组织xxxx,受美国a有限责任公司(英文名:a llc)(下称异议人 )的委托,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刊登于《商标公告》第xxxx期初步审定公告上的第xxxx号浙江d公司(下称被异议人 )的商标申请,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申请。

事实和理由陈述如下:一、 words+图形商标是异议人独立创造的商标,具有独占的在先权利。

(一)异议人简介异议人是依据美国相关法律成立的一家美国公司, a inc成立于20xx年,a llc 成立于20xx年,20xx年3月a inc被a llc收购,组成目前的a llc公司。

异议人是美国上市公司a股份有限公司(a brand, inc.,纽约证券交易所证券代码:xxx)的全资子公司。

异议人主要经营婴童床、摇篮、灯具、婴童家居及床上用品,婴童玩具等婴童用品等相关业务,并在澳大利亚设立有a australia pvt ltd公司,在英国设立有a uk limited公司。

公司经营活动遍布于美国、加拿大、墨西哥、波多黎各和其他中南美诸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及英国、爱尔兰、西班牙、波兰、德国等欧洲国家,年总经营额在1.2亿美元以上,是目前相关行业在美国及澳大利亚最大的公司,市场占有率达50%。

20xx年,a llc公司的经营活动进入中国市场。

目前在中国大陆的总经营额约6000万美元,其中与浙b 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年经营额在2500-3000万美元。

公司创建20多年来,已被国际上同行业和相关公众所广泛认知。

(二)权利分析words 既是异议人的企业名称(商号),又是异议人的商标。

words 是异议人独立创造的品牌,具有鲜明的显著特征,其中图形是公司设计师xxxx的独创设计。

words 和 words+图形商标已分别在美国、新西兰、澳大利亚和欧盟被核准注册,目前在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已提出注册申请,正处于审查过程中。

欧盟商标异议流程

欧盟商标异议流程

欧盟商标异议流程
欧盟商标异议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 商标申请:申请人向欧洲联盟知识产权局(EUIPO)递交商标注册申请。

2. 商标初步审查:EUIPO对商标申请进行初步审查,检查申
请是否满足商标注册条件。

3. 商标公告期限:如果商标申请通过初步审查,商标将被公告在EUIPO网站上,公告期限为三个月。

4. 异议提出:在公告期限内,第三方有权提出商标异议申请。

异议申请人应向EUIPO提交异议申请,包括异议理由和证据。

5. 异议审查:EUIPO对商标异议申请进行审查,包括核实异
议理由和相关证据的有效性。

6. 商标异议决定:EUIPO根据相关法规和案例法作出商标异
议决定,判定商标是否具有注册条件。

7. 商标注册:如果商标异议未被接受或决定不予受理,商标将被登记注册,并获得法律保护。

如果商标异议被接受,商标申请将被拒绝注册。

8. 上诉:商标申请人或异议申请人对商标异议决定不满意,可以向欧洲联盟知识产权局上诉委员会(BoA)提出上诉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商标异议流程可能因个案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此外,欧盟商标异议流程并不适用于欧盟成员国内的国内商标异议,每个成员国可能有自己的商标异议程序。

因此,在具体操作中,申请人和异议申请人应确保遵守适用法规和程序。

商标异议申请书

商标异议申请书

商标异议申请书商标异议申请书1申请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商标代理组织名称:被申请人名称:评审请求:事实与理由:附件:申请人章戳(签字)商标代理组织章戳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本申请书副本份说明:1、此书式是供当事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异议复审申请时使用的申请书样式。

申请人只需按此申请文书样式要求书写申请书,不受此文书样式篇幅限制。

2、申请人按此文书样式提交的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应打印、印刷或者用钢笔、毛笔书写。

3、申请人所提出的"评审请求",应写明所依据的《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具体条款和具体请求。

申请人对部分商品或服务提出复审申请的,须在"评审请求"中写明。

4、申请人在阐述"事实与理由"时,应写明有关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并应另外提供证据目录清单,写明证据的名称、________和要证明的具体事实。

5、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写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

商标异议申请书2被异议商标:类别:初步审定号:初步审定公告期:初步审定公告日期:被异议人名称:被异议人邮政编码:被异议人代理组织名称:异议人名称:异议人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含地区号):传真(含地区号):异议人代理组织名称:异议申请人章戳(签字):代理组织章戳:代理人签字:注:1、异议理由和证明材料请另附。

2、未委托代理的,不需填写代理项目。

3、收费标准:商标异议费1000元。

4、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初步审定号为国际注册号,填写时在注册号前加字母"G"以示区分。

初审公告期为国际注册公告期,初审公告日期为国际注册公告日期。

5、若被异议商标为共同申请的商标,被异议人名称/地址栏必须填写代表人的名称/地址。

商标异议申请书3被异议商标:____类别:第9类初步审定号:7506168初步审定公告期:第1238期初步审定公告日期:20__年11月6日被异议人名称:____(集团)有限公司被异议人香港____道中____号南丰大厦____室邮政编码:被异议人代理组织名称:异议人名称:佛山市____电子实业有限公司异议人广东省__市南海区大沥____大道二村路段邮政编码:5____联系人:____电话(含地区号):0____传真(含地区号):0____异议人代理组织名称:异议请求和事实依据:见下页异议人章戳(签字):__代理组织章戳:代理人签字:异议请求:异议人对被异议人在第9类“电缆;电线;电线识别线;电报线;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话线;同轴电缆;绝缘铜线”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并经贵局初步审定,刊登在第1238期商标公告上的第7506168号“____”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并请求不予核准注册被异议商标。

从“GALANZ”商标案看欧盟异议制度

从“GALANZ”商标案看欧盟异议制度
“ A A Z 的异 议理 由 ,认 定 对 方 欧 G L N ”
盟 商标 申请 无效 ,并 同时 裁定 对方 支 付
我方 60 5 Βιβλιοθήκη 元 的补偿 费用 。 作 用并 不是 很 大 。在 “ 驰名 商 标 ”这一
点 ,纵 观世 界 各 国 ,许 多 国家 都采 用 了 此 种 观 点 ,并 没 有 严 格 按 照 《巴黎 公 约 》中规定 的 各成 员 国对 “ 名商 标 ” 驰 的高标 准保 护 。 由于 被 异 议 商 标 指 定 了 1 类 全 类 1 产 品 ,但 客 户 的在 先 商 标 仅 在 1 类 的 1
证 据 ,作 为 证 明 客 户 商标 在 西 班 牙 具
欧盟商标异议的前期阶段
所 谓异 议前 期 阶段主 要是 针 对异议 的对 抗 阶段 而言 ,因为 在这 个 阶段 中 ,
76 《 中国外 资 20 年第 3 08 期
量 的使 用证 据 ,是 非 常有 必 要 的 :由于
当时格 兰仕 公 司还 未 确定 能 否提 交这 方 面 的使 用证 据 ,针 对该 异议 理 由 ,我 们 保是 提 到而 已 ,并 没有 非 常坚 持该 异 议
维普资讯
有 知 名度 的证 据 。
立 的 通 知 ,送 达 异 议 人 和 被 异 议 人 双
内进行 答辩 。异 议方 的 任何 证据 材 料 , OHI M都 将 及 时 转 达 给 被 异 议 方 , 当 O M转 达 给 被异 议 方 的材 料 较 晚 时 , HI O M将 视情 况对 该 四个 月 的期 限进 行 HI 延 长 ,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被异 议方 。 根 据 O M异 议处 的实 践 来 看 ,通 HI
集 团 有 限公 司” 对 西班 牙个 人 “ i o Vnd

欧盟商标(EUTM)体系简介

欧盟商标(EUTM)体系简介

欧盟商标(EUTM)体系简介作者:马君泽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9年第02期本文旨在从整体上为中国从业者介绍欧洲IPR(知识产权)体系——主要是商标和外观设计的情况,为从业者及其客户大致描述在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提交商标申请时需要了解的一些事项。

如果读者有意进一步了解相关事项,可参阅载于本刊第138期的该系列文章之第二篇《改革中的欧盟商标制度》,或者查阅EUIPO网站上公布的审查指南文件。

在了解前述文章中讨论的战略考虑后,我们将介绍如何进行欧盟商标(EUTM)的申请。

申请欧盟商标,要么通过EUIPO直接申请,要么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进行申请。

欧盟商标申请程序与中国程序的最大不同,是没有依职权的相对理由审查过程。

EUTM体系建立在这样一种观点上:在先权利人有责任并应谨慎地监控有可能引起冲突的商标的发布,并进而进行自发的异议或者撤销程序。

作为法律术语的“申请日期”对于申请人十分重要,它能帮助申请人了解其新权利何时可以成功注册。

与中国体系不同的是,EUTM体系有“快速通道”和“标准通道”两种程序。

图1所示的估算时间线反映的是快速通道程序,在该程序中,商标可以在提出申请4个月后完成商标注册。

而在标准通道程序中,用户至少要用6个月的时间,且前提是审查员没有就相对理由予以驳回,且没有收到异议请求。

如果出现异议,则至少再增加12-18个月才能完成这一过程。

EUIPO收到的知识产权权利申请中,电子提交的比例超过99%。

这不仅便于中国申请人在本地进行申请,而且在不久的将来还便于知识产权所有人自行进行申请。

事实上,EUTM系统一直在通过申请程序给用户以便捷引导,使整个申请过程可在10分钟内轻松搞定,其便利程度與通过网络订机票没有太大区别。

申请程序的最后一步是付款。

如果申请人有疑虑,在申请提交过程中也可以进行中途保存,稍后再接着完成。

对于知识产权代理人,EUIPO现在规定其不再需要正式的律师身份。

美国专利授权后重审程序和欧洲专利局异议程序之比较

美国专利授权后重审程序和欧洲专利局异议程序之比较

美国专利授权后重审程序和欧洲专利局异议程序之比较作者:米开拉•莫迪亚罗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2年第09期2011年9月16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美国发明法案》(AIA),该法案的通过意味着美国专利法的一次关键性的改革。

在AIA对专利法做出的众多调整中包括一项新程序,名为“专利授权后重审程序”。

这一程序有着欧洲专利局异议程序的影子,但两者也存在许多不同之处。

本文重点列举了现今来看最为显著的几个方面。

美国专利授权后重审程序和欧洲专利局异议程序的一个相似之处是:两者都必须在专利授予之日起9个月之内提出。

此外,如果第三方针对一项美国专利提出重审申请,而后又发起专利无效申请,依据规定,无效申请将被延后处理。

同样,德国专利法明确规定在可以向欧洲专利局提起异议的情况下或异议程序进行期间禁止针对欧盟专利发起无效申请。

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在美国,专利授权后重审程序只能由真正具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提起;而现行的欧洲专利局异议程序可以由“一个名义上的异议人”提起并被采纳。

这样一来,异议人可匿名挑战在特定商业形势下会产生利益关系的专利的有效性,向欧洲专利局提交异议申请。

在专利授权后重审程序的初始阶段,如果异议人不能充分证明在被异议的诸项权利要求中,至少有一项权利“很可能”不能取得专利权,美国专利商标局有权拒绝受理该重审申请。

与此相对,如果申请符合特定的几项要求即可得到受理。

另外,美国专利商标局驳回重审申请后,异议人不得上诉,而欧洲专利局驳回异议后,异议人可以继续上诉。

相较之下,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至少在初始阶段,对第三方来说,欧洲专利局的异议程序比美国的专利授权后重审程序更易操作。

在提供证据方面,在专利授权后重审程序期间,美国专利商标局可能会要求证据开示(虽然与美国诉讼相比,要求证据开示的可能性较低);而在欧洲专利异议中,基本要靠异议申请人提供必要的证据证明专利无效,而不会要求专利权人提供证据。

此外,异议人可以针对再次授予的美国专利提出重审申请;而在欧洲,在专利权人提出限制自己已授权的专利后,不能再对该专利提出异议。

商标异议申请书范文

商标异议申请书范文

商标异议申请书范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本商标代理组织xxxx,受美国a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根据《商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对刊登于《商标公告》第xxxx期初步审定公告上的第xxxx号浙江d公司的商标申请,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申请。

事实和理由陈述如下:一、“words+图形”商标是异议人独立创造的商标,具有独占的在先权利。

异议人简介异议人是依据美国相关法律成立的一家美国公司, a inc成立于20xx年,a llc成立于20xx年,20xx年3月a inc被a llc 收购,组成目前的a llc公司。

异议人是美国上市公司a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异议人主要经营婴童床、摇篮、灯具、婴童家居及床上用品,婴童玩具等婴童用品等相关业务,并在澳大利亚设立有a australia pvt ltd公司,在英国设立有a uk limited公司。

公司经营活动遍布于美国、加拿大、墨西哥、波多黎各和其他中南美诸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及英国、爱尔兰、西班牙、波兰、德国等欧洲国家,年总经营额在亿美元以上,是目前相关行业在美国及澳大利亚最大的公司,市场占有率达50%。

20xx年,a llc公司的经营活动进入中国市场。

目前在中国大陆的总经营额约6000万美元,其中与浙b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年经营额在2500-3000万美元。

公司创建20多年来,已被国际上同行业和相关公众所广泛认知。

权利分析“words”既是异议人的企业名称,又是异议人的商标。

“words”是异议人独立创造的品牌,具有鲜明的显著特征,其中“图形”是公司设计师xxxx的独创设计。

“words”和“words+图形”商标已分别在美国、新西兰、澳大利亚和欧盟被核准注册,目前在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已提出注册申请,正处于审查过程中。

毫无疑问,异议人是“words”和“wo rds+图形”的创造者和最先使用者,在法律上具有无可争辩的以下在先权利: 企业名称权。

正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八条规定“厂商名称应在本联盟一切国家内受到保护,没有申请或注册的义务,也不论其是否为商标的一部分”,异议人的企业名称“words”具有很强的市场影响力,是应该得到合法保护的。

欧盟商标异议程序

欧盟商标异议程序

欧盟商标异议程序1、任何人自商标公告日起3个月内都可以提出异议,不能延期提异议。

2、异议的理由可以包括:(1)申请商标与在先注册/申请的商标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从而存在混淆的可能;这种混淆可能性的存在包括了消费者发生混淆性联想的可能。

(2)欧盟的在先商标已经享有很高的知名度或信誉,即使使用商品或服务不类似,但申请商标不正当利用了这种知名度和信誉,或者将损害这种良好知名度和信誉。

3、异议提交后经内协局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内协局异议处将正式通知被异议人,并送达异议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同时要求被异议人答辩。

4、自异议通知日起2个月时间称为“冷静期”,内协局异议处在双方一致要求下可以允许延期。

每次延期为2个月。

在此期间,双方可以展开谈判,达成互利互惠协议,从而尽早结束异议。

5、如在冷静期内双方未达成协议,被异议人将在冷静结束日起1个月内提交异议答辩,异议程序正式启动。

6、在异议程序启动后,异议人应提交在先注册商标自异议提交日起前5年的真实使用证据材料,以及证明其异议理由的其他证据。

内协局异议处将把这些材料送达给被异议人,同时要求被异议人也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

之后,基于双方提交的理由和证据,内协局异议处将依法作出裁定。

如异议成立,申请商标将被依法不予注册;如异议不成立,申请商标将被核准注册。

7、经异议不予注册的商标,申请人还可以选择转化欧共体申请为单独个别欧盟国家的商标注册申请,同时保留原来的申请日。

8、对内协局异议处作出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通知日起2个月内,向内协局上诉委员会提交复审。

对上诉委员会作出复审裁定不服的,还可以向欧盟国际法院提起诉讼。

是否有更有效的方法解决恶意商标异议和迅速获权?我们可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做法,从异议程序上入手,提高异议门槛,具体如下:一、设置更为精细的异议程序中国商标异议通常只有一个回合,异议人提交异议,被异议人答辩,双方坐等官方裁定。

但异议俗称双方案件,对于诸多请求和众多证据材料,官方很难通过一个回合就能查明事实真相。

欧盟商标注册申请异议流程

欧盟商标注册申请异议流程

欧盟商标注册申请异议流程不管在哪个国家地域注册申请商标,其注册申请过程中,都会有一个异议程序。

现在让我们来了解一下,欧盟商标注册申请异议流程有哪些?欧盟商标注册申请流程如下:1.申请人向欧盟商标局或欧盟成员国商标局提出申请;2.欧盟商标局将申请通知各成员国的商标主管机关,以进行各国的商标审查;审查通过后,进行三个月的公告。

在此期间第三者可提出各种异议;如果没有第三者提出异议,申请的商标在一年内获准注册;欧盟商标四至六个月授权,电子版证书。

欧盟商标注册申请的异议程序如下:1.异议人提出异议,审查员向申请人转达异议后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通过后,正式受理该异议申请,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申请人。

此时该异议进入为期两个月的冷却期(cooling-offPeriod)。

冷却期内双方可以就是否撤回申请或是撤回异议进行协商。

冷却期可延长,最长可延长二十二个月。

冷却期内可以进行协商,联系共存(一般是通过删减商品项目来共存)。

2.冷却期结束后,异议人在两个月内提交异议证据材料,申请人在收到异议材料后在两个月内进行答辩,并提交材料。

异议人在收到申请人材料后可以进行质证和反驳。

至此,证据提交和交换完成一轮,如果需要,审查员还会主动或是依双方当事人申请进行第二轮甚至第三轮证据交换。

3.审结裁定。

如果双方当事人之一要求进行庭审的,审查员会举行听证会。

好了,说了这么多,以上就是方信知识产权小编给大家的简单分享,如果大家还想了解其他知识产权事项可以关注我们的官微或者点击我们的官网咨询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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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外观侵权判定标准

欧盟外观侵权判定标准

欧盟外观侵权判定标准欧盟外观侵权判定标准主要依据欧盟外观保护条例和欧洲法院的相关判例。

具体来说,有以下四个方面:外观设计的新颖性和个性:根据欧盟外观保护条例,外观设计应当具有新颖性和个性。

新颖性要求外观在欧洲范围内没有在法律保护有效期内进行公开披露过,个性要求外观本身具有与现有设计区别明显的特点。

对于新颖性的判定,可以通过查看在申请日期之前的先行技术来确定。

个性的判定则需要考量外观在整体上与现有设计的差异性。

外观的全貌相似性和整体相似性:欧洲法院的判例对外观侵权标准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

全貌相似性是指两个外观的总体印象是否相似,这主要通过比较外观的整体造型、轮廓、线条等方面来判断。

如果两个外观在这些方面大致相似,即使细节上存在差异,仍然可能被认定为侵权。

整体相似性则从抽象的角度出发,对比外观的一些重要特点,判断其在整体上是否相似。

这些重要特点可能是某些独特的线条、纹样、颜色等。

如果在这些方面两个外观相似,也可能构成侵权。

考虑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在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相近似时,应以一般消费者的视觉效果为准,而不应以该外观设计专利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设计人员的观察能力为标准。

一般消费者指的是一种假设的“人”,对其应当从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两方面进行界定。

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是指,他通常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之前相同种类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及其常用设计手法具有常识性的了解。

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是指,他通常对外观设计产品之间在形状、图案以及色彩上的区别具有一定的分辨力,但不会注意到产品的形状、图案以及色彩的微小变化。

考虑产品的用途:根据外观设计的用途(使用目的、使用状态),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

如果外观设计产品与被诉侵权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使用目的、使用状态)没有共同性,则外观设计产品与被诉侵权产品不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

总之,欧盟对于外观侵权的判定非常严格,需要考虑多个因素。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中国商标在德国或欧盟遭遇“恶意抢注”的应对方法

中国商标在德国或欧盟遭遇“恶意抢注”的应对方法

中国商标在德国或欧盟遭遇“恶意抢注”的应对方法中国商标在德国和欧盟遭遇抢注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类是生产、外销型企业在海外的独家代理商或销售商以自己的名义注册了其代理的中国产品的德国商标;第二类是中国企业的品牌被境外同行竞争企业注册;第三类是以通过出售商标赚取经济利益的公司或个人,在海外批量注册中国驰名商标。

随着中国企业对自身品牌保护意识的增强,大多数中国企业特别是生产、外销型企业在计划开拓海外市场时,首先会想到注册商标或外观设计等来实现知识产权保护。

然而,当进行注册时,中国企业往往会发现自己在中国成功注册并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已经被自己在境外的独家代理商或者其他销售商抢先注册了。

目前,商标被抢注的中国企业大多会采取同抢注其商标的公司或个人采用谈判或用高价购回的消极方式来解决。

其实,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权才是正面打击恶意抢注、维护企业形象和提升企业价值的有力手段。

而面对海外恶意抢注、陌生的法律环境、法律文化和语言障碍时,中国企业在国外维权的信心往往稍显不足。

当在中国成功注册的商标被抢注为德国商标或欧盟商标的时候,经常有人质疑这种维权的胜算有多大。

这种质疑是有一定的理论根据的,因为无论按照德国商标法还是欧盟商标条例中适用的领土管辖权原则和优先注册原则,在中国注册的商标权在德国或欧盟领土范围内原则上是不受保护的,也就是说中国的注册商标原则上不能对抗在德国注册的德国商标权利人或欧盟商标权利人。

而根据优先权原则,注册在先的德国商标或欧盟商标是优先受到保护的。

这使得中国企业被抢注的商标理论上无法再次进行注册而受到保护。

但是,这两条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的例外情况就是当在中国成功注册的商标被“恶意”抢注为德国或欧盟商标。

本文会根据德国和欧盟的有关法律和相关判例解读恶意抢注的类型、恶意抢注的成立条件以及被抢注人可以使用哪些法律手段维权。

一、“ 恶意抢注”的基本类型笔者通过案例总结将中国商标在德国和欧盟遭遇抢注分为三种类型。

欧盟商标如何查询

欧盟商标如何查询

欧盟商标如何查询欧盟商标查询包括两个层面第一层面是欧盟商标数据库的查询,也就是OHIM(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巨)数据库的查询,查询对象是所有通过OHIM提交的欧盟商标申请以及通过马德里体系指定欧盟的商标申请,OHIM为申请人提供了在线查询的方式;第二层面是欧盟成员国单一国家的查询,查询对象是申请人通过欧盟各单独成员国提交的商标申请以及通过马德里体系指定各成员国的商标申请。

目前欧盟有28个成员国,如果在每个成员国内都进行商标查询,所需费用也是相当客观的。

因此我们建议商标申请人结合想要实现的目的去判断查询的必要性,避免不必要的开销。

在进行商标国际注册之前,许多申请人都会进行在先权利查询。

这时,作为专业的代理机构需要及时了解申请人的需求,比如有些申请人进行查询是要判断产品出口是否存在侵权的风险,而有些申请人只是想要预知是否存在在先权利而可能导致商标申请被驳回的风险。

我们知道,并不是所有国家都像中国的商标审查一样存在对在先权利审查导致在后申请驳回的制度,比如相当一部分欧洲国家,欧盟,非洲知识产权组织,以及一些采用公告注册制度的国家如缅甸,埃塞俄比亚等。

在这些国家申请注册时,商标审查官不会因为存在在先权利而驳回在后商标,这时进行商标查询就显得不是十分必要。

当然,虽然官方不会因为存在在先近似商标而驳回在后商标,但在后商标被异议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

欧盟作为中国的几大贸易伙伴之一,是中国企业进行知识产权保护非常重视的地方,但大多数中国企业对欧盟的商标审查制度不甚了解。

笔者借此结合欧盟的商标审查制度对是否有必要进行欧盟商标查询做一简要分析。

前面提到在欧盟商标审查过程中,官方不会因为在先商标的存在而驳回在后商标,但是,官方会向在先商标的申请人(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做出通知,以便其在在后商标公告时能够及时提出异议,客观上可以认为官方为商标申请人主动提供了商标监测。

之后,是否反对在后商标的注册由第三方决定。

这样一种制度实际上为在后商标的申请能否得到注册增加了不确定性。

欧盟商标规则

欧盟商标规则

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1993年)第一章总则第1条欧共体商标第2条协调局第3条行为能力第二章商标权第一节共同体商标的定义,如何获得共同体商标第4条可构成共同体商标的标志第5条谁能成为共同体商标的所有人第6条获得共同体商标的方式第7条驳回注册的绝对理由第8条驳回注册的相对理由第二节共同体商标的效力第9条共同体商标所赋予的权利第10条共同体商标编入词典第11条禁止使用以代理人或代表人名义注册的共同体商标第12条共同体商标效力的限定第13条共同体商标权利耗尽第14条与侵权有关的国家法的补充适用第三节共同体商标的使用第15条共同体商标的使用第四节共同体商标作为财产的客体第16条将共同体商标视同国家商标第17条转让第18条以代理人名义注册的商标的转让第19条物权第20条强制执行第21条破产或类似诉讼第22条商标许可第23条对第三人的效力第24条申请将共同体商标作为财产标的第三章共同体商标的申请第一节申请的提交及申请所要求的条件第25条申请的提交第26条申请必须符合的条件第27条申请日第28条分类第二节优先权第29条优先权第30条要求优先权第31条优先权的效力第32条共同体商标申请等同于国内商标申请第三节展览会优先权第33条展览会优先权,第四节请求国家商标的老牌特权第34条请求国家商标的老牌特权第35条在共同体商标注册后请求老牌特权第四章注册程序第一节商标申请的审查第36条申请条件的审查第37条有关所有人资格条件的审查第38条对驳回的绝对理由的审查第二节查询第39条查询第三节申请的公告第40条申请的公告第四节第三人的意见和异议第41条第三人的意见第42条异议第43条异议的审查第五节申请的撤回、限制和修改第44条申请的撤回、限制和修改第六节注册第45条注册第五章共同体商标的有效期、续展和变更第46条注册的有效期第47条续展第48条变更第六章放弃、撤消、无效第一节放弃第49条放弃第二节撒消理由第50条撤消理由第三节无效的理由第51条无效的绝对理由第52条无效的相对理由第53条默许的限制第四节撤消和无效的后果第54条撤消和无效的后果第五节向协调局提起撤消或无效诉讼第55条撤消或宣布无效的申请第56条申请的审查第七章上诉第57条可提起上诉的决定第58条有权上诉和成为上诉当事人的人第59条上诉时限及形式第60条诉讼进行中的修改第61条上诉的审理第62条上诉的裁定第63条向法院提起上诉第八章共同体集体商标第64条共同体集体商标第65条集体商标使用章程第66条驳回申请第67条第三人意见第68条商标的使用第69条商标使用章程的修改第70条有权提起侵权诉讼的人第71条撤消的理由第72条无效的理由第九章程序第一节总则第73条决定依据的理由说明第74条协调局主动审查事实第75条口头审理第76条取证第77条通知第78条权利的恢复第79条参考一般原则第80条支付义务的终止第二节费用第81条费用第82条确定费用金额决定的执行第三节成员国的公开信息和官方资料第83条共同体商标注册簿第84条查阅档案第85条定期刊物第86条行政合作第87条交换出版物第四节代理第88条代表的一般原则第89条职业代理人第十章有关共同体商标的管辖和诉讼程序第一节适用《管辖和执行公约》第90条适用《管辖和执行公约》第二节关于共同体商标侵权和有效性的争议第91条共同体商标法院第92条对侵权和有效性的管辖第93条国际管辖第94条管辖范围第95条有效推断——答辩理由第96条反诉第97条适用法律第98条制裁第99条临时和保全措施第100条相关诉讼的特殊规则第101条共同体商标二审(上诉)法院的管辖权第三节关于共同体商标的其他争议第102条共同体商标法院以外的国家法院的管辖权附则第103条国家法院的义务第四节过渡规定第104条关于适用《管辖与执行公约》的过渡规定第十一章对成员国法律的效力第一节以一个以上商标为依据的民事诉讼第105条以共同体商标和国内商标为依据同时和相继进行的民事诉讼第二节为禁止使用共同体商标的目的而适用国内法第106条禁止使用共同体商标第107条适用特别地方的在先权利第三节转换成国内商标申请第108条请求适用国内程序第109条转换申请的提交、公告和移交第110条转换申请的形式要件第十二章协调局第一节总则第111条法律地位第112条职员第113条特权和豁免权第114条责任第115条语言第116条公告;在注册簿上登记第117条第118条对合法性的监督第二节协调局的管理第119条局长的权利第120条聘任高级官员第三节行政委员会第121条创立和权利第122条组成第123条委员长第124条会议第四节程序的实施第125条权限第126条审查员第127条异议处第128条商标管理和法律处第129条撤消处第130条上诉委员会第131条上诉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第132条回避和反对第五节预算和财务管理第133条预算委员会第134条预算第135条准备预算第136条财务管理第137条帐目的审计第138条财务规章第139条收费条例第十三章最后规定第140条共同体商标实施细则第141条小组委员会的设立和通过实施细则的程序第142条与其它共同体法律条款保持一致第143条生效欧洲联盟理事会,根据欧共体条约,特别是该条约第235条、根据欧洲委员会的建议、根据欧洲议会的意见、根据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意见,鉴于需要通过建立一个运作良好和能提供像国家市场同样条件的欧洲内部市场以促进整个欧共体经济活动的和协、持续、稳定的发展;鉴于建立这样一个市场并使其日益成为一个统一的市场,不仅必须消除阻碍商品和服务自由流通的障碍,建立一种使竞争不被扭曲的秩序,而且必须制订法律使企业的经济活动,不管是商品制造和流通或服务的提供,能在整个共同体范围内顺利进行;鉴于此,在企业能够不考虑边境并使用同一方式在整个欧共体内部区别其商品或服务的法律手段中,商标最为合适;鉴于为达到上述目标,欧共体采取行动看来是很有必要的;鉴于该行动的目的在于创立欧共体商标体系,企业通过取得共同体商标注册而获得在欧共体整个范围内对商标的统一保护;鉴于除非本条例中另有规定,上述商标的单一性原则应予以适用;鉴于国家法律授予商标所有人的权利的地域性障碍不能依靠各国法律的协调而消除;鉴于此,为了在整个欧共体市场内使企业不受限制地开展经济活动,有必要创立一种商标,由直接适用于各成员国的统一的欧共体法律进行管理;因为条约未赋予创立这样一种法律文书的权利,条约的第235条应予适用;鉴于共同体法律并不能取代各成员国的商标法律;鉴于事实上,不能要求企业一定申请共同体商标注册;对于那些不想获得共同体商标保护的企业,商标的国家注册仍很重要;鉴于共同体商标权利只能依注册获得,特别是对于缺乏显著性、不合法或者与在先权利相冲突的商标将会被驳回注册;鉴于欧共体对注册商标的保护应完全适用,其功能在于特别保证商标起到一种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特别是在商标与标记相同、商品或服务间相同的情况下;鉴于这种情形同时适用商标与标记、商品或服务间相似的情况;鉴于应该联系可能引起混淆来解释相似的概念;对引起混淆的可能性的判断取决于很多因素,特别是取决于商标在市场上的认可程度、与已使用或注册的标记发生联想的可能,商标或标记、商品或服务间相类似的程度,这些是提供这种保护的特殊条件;鉴于根据商品自由流通的原则,共同体商标所有人无权禁止经他本人或经授权投放共同体内流通的商品由第三人使用,除非商标所有人有合法理由反对这种商品进一步流通;鉴于共同体商标或先于共同体商标注册的商标,只有真正投入使用后才能得到保护;鉴于共同体商标应该视为独立于商品或服务企业的财产;因此,可以转让,只要公众不会因为转让而被误导。

欧盟商标介绍

欧盟商标介绍

欧盟(European Union)一、概述欧盟现行商标法规主要基于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8年10月22日第2008/95/EC号指令《关于协调和统一各成员国关于商标的法律》(于2015年12月15日进行修改,第2015/2424号指令)。

由欧盟知识产权局统一负责管理商标事务,官方语言为英语、法语、德语、意大利语和西班牙语。

商标专用权需要通过注册取得。

商标注册不是强制性的,但为了保护商标或进行续展,就必须依法登记注册。

欧盟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原则。

欧盟是《TRIPS协定》《世贸组织药草控制框架公约》《奥胡斯条约的基辅议定书》《残疾人权利公约《赫尔辛基水公约》等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缔约国;欧盟为《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故商标注册可通过“欧盟注册”或“马德里国际注册”的方式办理。

二、商标申请目前,欧盟知识产权局采用尼斯分类第11版的商品和服务描述,接受一表多类申请。

欧盟可注册为商标的要素有:文字、图形、记号、颜色组合、立体形状、声音等。

在欧盟成员国内没有住所或主要营业场所或真实、有效的工商企业的而自然人或法人,须委托该国专门的代理人办理。

商标申请所需的基本材料为:1.商标图样2.类别及具体商品项目;3.申请人名义及地址;4.若声明优先权的,需提供优先权证明文件。

申请注册欧盟商标的主要流程为:申请—审查(绝对理由)—公告—核准发证。

申请递交后2-3天受理。

欧盟知识产权局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通过会授予该商标申请日。

之后欧盟知识产权局会制作一份欧盟商标查询报告,引证可能对此次欧盟商标提出异议的在先注册的商标。

查询报告会提交申请人参考。

商标申请公告后,欧盟知识产权局还会将欧盟商标查询报告提交在先欧盟商标所有人或申请人。

与此同时,欧盟知识产权局会依据商标条例进行绝对理由的审查,如果发现问题,将驳回商标申请。

如无不妥,则会在查询报告提交申请人后,公告商标申请。

公告日起3个月为异议期,任何利益相关人员或在先权利人均可提出异议,提异议的理由主要有:1.在先商标(earlier trade marks)权利。

商标异议申请书范文

商标异议申请书范文

Knowing what I want to do, in the dead of night, ask myself my future plans, and move in that direction to realizeit.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商标异议申请书范文商标异议申请书范文一:被异议商标:类别:初步审定号:初步审定公告期:初步审定公告日期:被异议人名称:被异议人邮政编码:被异议人代理组织名称:异议人名称:异议人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含地区号):传真(含地区号):异议人代理组织名称:异议请求和事实依据:异议人章戳(签字):代理组织章戳:代理人签字:注:请按背面说明填写填写说明:1.异议人提出商标异议申请应当有明确的异议请求和事实依据,异议理由用文字表述,以便对方当事人答辩。

2.本书式为异议人提交商标异议申请时使用的申请书式。

异议人应当按照要求如实用中文填写,不得擅自修改格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

3.被异议商标为共有商标的,被异议人名称/地址栏应当填写共有商标申请人的代表人名称/地址。

4.异议人名称与“异议人章戳(签字)”处所盖章戳或签字以及所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中的名称应当一致。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同时在姓名后面填写身份证件号码。

5.异议人地址应当按照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中的地址详细填写,主体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异议人应当在该地址前注明相应的行政区划名称。

异议人也可以填写通讯地址。

6.异议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异议人章戳(签字)”处盖章。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该栏用钢笔或签字笔签字。

所盖章戳或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7.异议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提交异议申请的,应当填写代理组织名称并在右下方“代理组织章戳/代理人签字”一栏由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代理组织章戳。

异议须知:1.商标异议申请应当在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异议期内提出。

2.一份商标异议申请只能对一个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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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商标异议
欧洲在成立欧洲共同市场之后,欧洲各国合并为单一市场,废除彼此间的关税与贸易限制,进而共同建立一致性的财金政策,使会员国享有相同的权利与地位。

此举让欧洲共同市场成为众多公司对欧洲进行贸易与投资的热门圣地。

因此,在各公司将贸易触角拓展至欧洲时,各公司行号会在商品上印上自有的商标图示,以利在销售商品的同时也拓展公司的贸易形象。

为了节省各投资人的荷包,OHIM(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之建立使得投资人在欧洲申请并取得一商标注册保护时,可以享受到同时在OHIM各会员国内商标注册生效的便捷。

因此,在此提供欧盟商标申请流程简介
欧盟商标是采用国际分类,一申请案基本可以指定于任3类商品或服务范围,并没有产品数量之限定。

申请人于检附商标图样、申请人数据以及指定商品/服务范围并缴交申请费后,即可透过欧洲代理人向OHIM提出商标申请。

欧盟商标是采用形式审查,并于通过形式审查后,进行3个月的公告。

于公告期满即可进行商标注册。

如在公告期间,有第三者提出异议请求,OHIM会先进行对于异议请求的审查,于异议请求通过审查后,会发函通知被异议方异议成立,随即正式进入『冷静期(cooling-off period)』。

在这段期间,异议方可以考虑是否要撤回异议请求,或是双方也可以私底下进行协议,如删除相关的指定商品/服务类别,或是取得异议方的许可同意书,愿意让两商标可以共同存在欧盟市场中。

冷静期可以依据任一方之请求而延长时间,但需在冷静期届满前向OHIM提出请求。

如双方并没有在冷静期中取得协议或是撤回异议请求,则异议程序正式展开。

首先是异议方的补充数据期,异议方可以提出任何进一步的事实、争论和证据,以支持其异议理由,并需要提交适当的证据来证明在异议案中引用的所有在先商标权利的存在、使用权以及有效性。

异议方所提出的任何数据与证据将同样的提供相同的副本给被异议方。

于异议方的补充数据期届满后,被异议方拥有两个月的时间上呈观察书响应,针对异议方所提出的理由提交任何支持自身案件的文件或是其他有利的证据来驳回对方的理由。

如被异议方并没有于期限内提出任何观察书响应,则OHIM将依据先前的数据(如异议方的异议请求书与提供的其他证据数据)进行异议的审理判决。

OHIM在受理了各方的全部意见和证据后,它将发出一份通常由异议处三名成员组成的小组所做出的裁定书。

在为了维护自身商标的权益情况下,建议被异议方最好还是针对异议方所提出的证据资料提出观察书反驳,以避免审查委员仅只有依据异议方的理由来做出较不利被异议方之判决。

如任一方不服异议裁定书的判决,则需在异议裁定书做出后的两个月内提起上诉,裁定之日起四个月内必须提交上诉理由的书面陈述。

最终,如被异议方最后克服了异议程序,则欧盟商标申请案将进入注册领证程序。

欧盟商标异议程序
1、任何人自商标公告日起3个月内都可以向OHIM(欧盟内协局)异议处提出异议。

2、异议的理由包括:
(1)异议人为在先商标的权利人。

该“权利人”需为相同或近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所有人。

该“在先商标”可以是在先的欧盟商标,在先的任一欧盟成员国国内商标,或者通过马德里指定的任一欧盟成员国或欧盟商标,申请商标与在先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从而存在混淆的可能,包括消费者发生混淆性联想的可能。

(2)异议人商标为驰名商标。

本条异议理由要求的驰名商标必须为欧盟的驰名商标或欧盟任一成员国内的驰名商标。

这一条异议理由,主要是用来异议在不同类别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申请。

在先商标已经享有很高的知名度或信誉,即使使用商品或服务不类似,但申请商标不正当利用了这种知名度和信誉,或者将损害这种良好知名度和信誉。

(3)异议人已经在先使用该商标。

该条异议理由需要在先使用商标国(欧盟成员国)同样的规定,且该使用必须是大量、大范围的使用,仅仅在某国某区域的使用是不够的。

(4)被异议人为异议人的经销商。

这条看似简单、直接的理由,却往往因为证据的原因,没有得到支持。

3、异议“冷却期”-OHIM在收到异议通知的十多天内,将该异议事宜通知被异议方,使得被异议方在第一时间内知道该异议的存在;随后,OHIM会对该异议是否满足形式上的要求进行审查,并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双方,由此启动异议“冷却期”(cooling-off period)。

在通常情况下,自异议人提出异议,到OHIM通知“冷却期”通常在1个月左右。

“冷却期”自OHIM将该异议正式通知双方之日起两个月,如果双方一致同意,在支付一定的延期费用后,可以允许延期,每次延期为2个月,最长可延长至24个月。

4、异议对抗期-“冷却期”结束后,或者在“冷却期”间,任何一方认为谈判已经没必要,可以直接向OHIM要求结束该“冷却期”,进入第二阶段——对抗阶段。

OHIM将通知异议方自冷却期结束之日起的两个月提交证据材料,被异议方自冷却期结束之日起的四个月内进行答辩。

异议方的任何证据材料,OHIM都将及时转达给被异议方,当OHIM转达给被异议方的材料较晚时,OHIM将视情况对该四个月的期限进行延长。

5、异议裁定期-在异议双方进行充分的交换证据以及抗辩的情况下,OHIM将根据已经掌握的事实和证据,发出一份由异议处三名成员组成的小组所做出的裁定书。

对OHIM异议裁定不服的一方,可自该异议裁定做出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上诉委员会提请上诉,裁定之日起四个月内必须提交上诉理由的书面陈述。

如对上诉委员会裁定不取的,还可就法律问题向欧洲法庭进行起诉。

6、经异议不予注册的商标,申请人还可以选择转化欧盟申请为单独欧盟国家的商标注册申请,同时保留原来的申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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