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治安案件查处第五章--治安案件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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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治安案件证据概述
(二)关联性
又称相关性,是指证据必须同违反治安管理 行为存在某种联系,并因此能够证明违反治安管理 行为的相关事实,即证据对于案件待证事实加以说 明和解释的可能性,证据的关联性是证据能够被采 用的必要条件。证据的关联性体现为证据对案件的 证明性或证明力,只有与案件事实存在关联性的证 据才可以采用,没有关联性的证据不得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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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治安案件证据的分类和种类
(三)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设备记录的声 音和形象以及其他科技设备提供的信息所反映 的治安案件的事实。视听资料包括用以证明案 件事实的录音、录像等资料。视听资料特点: 第一,形式多样、直观性强、内容丰富、客观 实在;第二,易于保存,传送方便,可以反复 重现,易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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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治安案件证据概述
三、治安案件证据收集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原则 首先,收集证据的范围和方式合法。其
次,收集治安案件证据过程中必须保障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另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80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 理治安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如果该保 密的没有保密即属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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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治安案件证据的分类和种类
(二)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根据一个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 不同,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 证据是指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 据;如违法嫌疑人陈述和辩解、能够证明案件 主要事实的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电子 证据等;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必 须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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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治安案件证据的分类和种类
二、治安案件证据的种类
(一)物证 物证是以自身属性、特征或存在状况证明
治安案件事实的物品和痕迹。物证的基本表现 形式为物品和痕迹。物证是以其存在场所、外 部特征和物质属性等对治安案件起证明作用, 这是物证区别于其他证据的一个最显著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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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治安案件证据的分类和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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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第一节 治安案件证据概述
(二)及时原则 由于治安案件自身的特点,随着时间、
条件、环境的变化,如果不及时收集证据, 会给办案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三)客观、全面原则
首先,治安案件的证据必须是与治安案 件有联系的客观事实。其次,收集证据应当 全面,收集证据要尊重事实,要反映案情的 全貌,凡是与案件有联系的事实都要收集, 不能任意取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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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治安案件证据的分类和种类
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所 反映的治安案件的事实。是从视听资料中分 离出来一种新的证据形式。其特点在于:第 一,电子数据具有特殊的物质载体,对电子化 物质载体的依赖性是其重要特征;第二,电子 数据信息量大,内容丰富,使用起来便利高 效。在治安案件中主要包括用以证明案件事实 的计算机软盘、硬盘、存储器、电子光盘等所 存储的信息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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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治安案件证据的分类和种类
(三)主证据与补强证据
根据证据能否对案件主要事实起主要的证 明作用和一方对另一方有担保依赖关系为标 准,将证据划分为主证据和补强证据。主证据 是指基于证据本身的特殊性质,需要其他证据 增强或担保其证明力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主要事 实的证据;补强证据是与主证据相对应的证 据,是专指为增强、担保主证据的证明力而提 出的证据。
(二)书证
书证是以文字、图形、符号等记载的内容和 表达的思想证明治安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和 其他材料。狭义的书证主要指文书,而广义的书 证包括文书在内的可通过客观载体来体现特定思 想内容的一切物质材料。首先,书证具有书面特 点,这是书证在形式上的重要特征。其次,书证 是以其记载的内容而非其存在、所处的位置或外 部特征来证明案件,这是书证区别与物证的显著 特征。
治安案件查处第五章--治 安案件的证据
第一节 治安案件证据概述
一、治安案件证据的概念
证据是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治安案件的证据,是指公安机关的执法人员 调查、收集和当事人提交的用于证明治安案 件事实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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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治安案件证据概述
二、治安案件证据的特征
(一)客观性
即证据本身所应具有的客观存在性。首先,治 安案件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有具体的存在 方式和表达形式,可以被办案人员调查、分析和研 究。其次,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或对案件事实的 真实的主观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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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治安案件证据概述
(三)合法性
合法性要求收集证据的主体、证据的来源、证 据的形式、收集证据的程序这四个方面都必须合法。
首先,收集证据的主体必须是公安机关和有治 安案件调查权组织中的法定办案人员,是法定有权 并实际承办某一治安案件的人员;其次,证据的来 源必须合法,要求证据的出处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再次,证据的形式合法,即证据必须是符合法定形 式的事实和材料,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最后, 收集证据的程序合法,证据必须依法取得,使用非 法手段和非法途径获取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不能 作为认定违反治安管理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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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治安案件证据的分类和种类
(四)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根据证据形成的方式、表现形式、存在状 况、提供方式的不同,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 物证据。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形式表现的证 据,如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违法嫌疑 人的陈述和申辩、鉴定意见、检测结论。实物证 据是指以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包 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实物证 据不能自己证明它与案件事实的联系,需要其他 证据来揭示其证明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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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治安案件证据的分类和种类
一、治安案件证据的分类
治安案件证据的分类是指从理论上将治安 案件的证据按照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类别。
(一)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根据证据来源的不同,将证据分为原始证 据和传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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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治安案件证据的分类和种类
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 始出处的证据,又被称为第一来源证据,如 治安案件现场发现并提取的物证、痕迹、直 接感知案件事实的证人证言、被侵害人陈述 等。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 或原始出处,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 的证据材料。如经过复制、转述等环节而形 成的证据,因其从原始证据派生而来,所以 又称派生证据。
第一节 治安案件证据概述
(二)关联性
又称相关性,是指证据必须同违反治安管理 行为存在某种联系,并因此能够证明违反治安管理 行为的相关事实,即证据对于案件待证事实加以说 明和解释的可能性,证据的关联性是证据能够被采 用的必要条件。证据的关联性体现为证据对案件的 证明性或证明力,只有与案件事实存在关联性的证 据才可以采用,没有关联性的证据不得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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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治安案件证据的分类和种类
(三)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设备记录的声 音和形象以及其他科技设备提供的信息所反映 的治安案件的事实。视听资料包括用以证明案 件事实的录音、录像等资料。视听资料特点: 第一,形式多样、直观性强、内容丰富、客观 实在;第二,易于保存,传送方便,可以反复 重现,易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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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治安案件证据概述
三、治安案件证据收集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原则 首先,收集证据的范围和方式合法。其
次,收集治安案件证据过程中必须保障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另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80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 理治安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如果该保 密的没有保密即属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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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治安案件证据的分类和种类
(二)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根据一个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 不同,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 证据是指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 据;如违法嫌疑人陈述和辩解、能够证明案件 主要事实的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电子 证据等;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必 须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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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治安案件证据的分类和种类
二、治安案件证据的种类
(一)物证 物证是以自身属性、特征或存在状况证明
治安案件事实的物品和痕迹。物证的基本表现 形式为物品和痕迹。物证是以其存在场所、外 部特征和物质属性等对治安案件起证明作用, 这是物证区别于其他证据的一个最显著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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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治安案件证据的分类和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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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第一节 治安案件证据概述
(二)及时原则 由于治安案件自身的特点,随着时间、
条件、环境的变化,如果不及时收集证据, 会给办案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三)客观、全面原则
首先,治安案件的证据必须是与治安案 件有联系的客观事实。其次,收集证据应当 全面,收集证据要尊重事实,要反映案情的 全貌,凡是与案件有联系的事实都要收集, 不能任意取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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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治安案件证据的分类和种类
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所 反映的治安案件的事实。是从视听资料中分 离出来一种新的证据形式。其特点在于:第 一,电子数据具有特殊的物质载体,对电子化 物质载体的依赖性是其重要特征;第二,电子 数据信息量大,内容丰富,使用起来便利高 效。在治安案件中主要包括用以证明案件事实 的计算机软盘、硬盘、存储器、电子光盘等所 存储的信息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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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治安案件证据的分类和种类
(三)主证据与补强证据
根据证据能否对案件主要事实起主要的证 明作用和一方对另一方有担保依赖关系为标 准,将证据划分为主证据和补强证据。主证据 是指基于证据本身的特殊性质,需要其他证据 增强或担保其证明力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主要事 实的证据;补强证据是与主证据相对应的证 据,是专指为增强、担保主证据的证明力而提 出的证据。
(二)书证
书证是以文字、图形、符号等记载的内容和 表达的思想证明治安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和 其他材料。狭义的书证主要指文书,而广义的书 证包括文书在内的可通过客观载体来体现特定思 想内容的一切物质材料。首先,书证具有书面特 点,这是书证在形式上的重要特征。其次,书证 是以其记载的内容而非其存在、所处的位置或外 部特征来证明案件,这是书证区别与物证的显著 特征。
治安案件查处第五章--治 安案件的证据
第一节 治安案件证据概述
一、治安案件证据的概念
证据是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治安案件的证据,是指公安机关的执法人员 调查、收集和当事人提交的用于证明治安案 件事实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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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治安案件证据概述
二、治安案件证据的特征
(一)客观性
即证据本身所应具有的客观存在性。首先,治 安案件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有具体的存在 方式和表达形式,可以被办案人员调查、分析和研 究。其次,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或对案件事实的 真实的主观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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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治安案件证据概述
(三)合法性
合法性要求收集证据的主体、证据的来源、证 据的形式、收集证据的程序这四个方面都必须合法。
首先,收集证据的主体必须是公安机关和有治 安案件调查权组织中的法定办案人员,是法定有权 并实际承办某一治安案件的人员;其次,证据的来 源必须合法,要求证据的出处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再次,证据的形式合法,即证据必须是符合法定形 式的事实和材料,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最后, 收集证据的程序合法,证据必须依法取得,使用非 法手段和非法途径获取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不能 作为认定违反治安管理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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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治安案件证据的分类和种类
(四)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根据证据形成的方式、表现形式、存在状 况、提供方式的不同,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 物证据。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形式表现的证 据,如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违法嫌疑 人的陈述和申辩、鉴定意见、检测结论。实物证 据是指以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包 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实物证 据不能自己证明它与案件事实的联系,需要其他 证据来揭示其证明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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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治安案件证据的分类和种类
一、治安案件证据的分类
治安案件证据的分类是指从理论上将治安 案件的证据按照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类别。
(一)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根据证据来源的不同,将证据分为原始证 据和传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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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治安案件证据的分类和种类
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 始出处的证据,又被称为第一来源证据,如 治安案件现场发现并提取的物证、痕迹、直 接感知案件事实的证人证言、被侵害人陈述 等。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 或原始出处,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 的证据材料。如经过复制、转述等环节而形 成的证据,因其从原始证据派生而来,所以 又称派生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