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案件查处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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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查处读后感

笔者最近研读了《治安案件查处教程》这本书。治安案件查处,是公安机关规范、引导社会成员的行为,教育、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重要手段,是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的一项基本业务。治安案件查处工作对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改革开放顺利进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具有重要作用。以后我们会开着门课,而且这是一本教材,因此我的知识性是很强的,所以总感觉写这本书的读后感是比较难的。最难的地方就是这本书很少显露出作者的思想感情,以致于我想赞同或批判都很难。笔者就现实当中所存在的问题与书中所讲述的方法的一些重点进行解释和讨论。

治安案件的三个实质要件是:

1、构成治安案件的核心内容是行为人所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这一法律事实,而不是违反其他行为行政管理行为。

2、构成治安案件的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与查处治安案件相关的法律规范。

3、确认治安案件成立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所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笔者认为,其中两个最为重要的环节即是违法行为的发现、抓获以及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确立案件的结果。之所以称这两个环节是最为重要的是因为执法者最容易在这两个地方出现问题。

首先,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都

应该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这里面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即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因为执法者的问题造成执法不到位的情况,应该对执法人员进行批评和处罚。当然,这里面么包含着故意过失和非故意过失两个方面的因素。

故意过失就意味着一些执法者为了个人或集团的利益故意放掉违法人或假装不知情。非故意过失即执法者因为主管之外的因素,如体能差、技术装备没有使用好等而使违法者逃脱。

第二个,在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立案和出发的过程中,确保公平公正的原则是很重要的。即相同过错不能判不同程度的处罚。这里还涉及到执法者对人群的划分。在处罚中,执法者具有自由裁量权,并且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执法者划分人群的标准是社会公正的重要体现。即不同的人犯相同的错应给与相同的处罚。

治安案件的查处工作作为公安机关的一项执法活动,首先必须遵循我国法律普遍适用的一般基本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等等。

治安案件查处的原则:

1、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出发作为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我们在处罚的同时,更应该记得我们的最终目的是教育和感化违法人。通过教育才能在根本上根除犯罪,而不能单单靠严刑峻法。但是教育没有处罚作为手段,教育就会变得软弱无力,从而难以实现教育的作用。所以我们必须处理好两者的关系。正确把握应予处罚、不予处罚、从重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等法定环节。应将教育和处罚

两者有机的结合起来。

2、可以适用治安调解的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节,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与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可以说,这个原则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公安机关的工作量,一些轻微的、简单的违法事件可以调解处理。

3、行为与处罚法定的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受罚”。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第3条第2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循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一切行政处罚包括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都必须遵循处罚法定的原则。处罚与行为危害性相适应,是指所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与被处罚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这就要求我们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必须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保证治安行政处罚严厉程度与行为的危害性程度相当。

4、治安管理处罚与行为危害性相适应的原则。

5、处罚公开、公正原则。所谓公开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据要公开。即由立法机关采取一定的形式将处罚依据向社会公布。只有将处罚依据公之于众,社会公众才能了解什么样的行为是法律允许的,什么样的行为是法律禁止的,进而使广大社会

公众自觉遵守法律,有效地防止和减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发生。未公布的,不得作为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据。二是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处罚内容、据以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处罚结果要公开。如:办案民警表明身份,问明是否要求回避,告知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举行听证,宣布、送达处罚决定,告知救济途径和期限等。这里讲的公开,一般是指向案件当事人公开,而非向社会公开。

治安案件查处的有关规定 (一)除具有下列情形的外,治安案件一律公开处理: 1、涉及警务秘密的; 2、涉及个人隐私的; 3、当事人未满18周岁的; 4、办案单位认为不宜公开处理的其他情形。

(二)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投案以及其它行政主管机关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进行登记,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2、对属于其它公安机关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并告知当事人; 3、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告知当事人向其它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三)情节比较简单,事实清楚的案件 7个工作日内办结,案情比较复杂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上述所限不包括听证,当事人伤情鉴定以及涉案物品估价时间;因特殊原因不能办结的向当事人作出解释。 (四)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案件的查办、复议、诉讼程序,以及裁决治安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 (五)设立案件查处结果公开专栏,每周将所办治安案件的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布。 (六)治安调解由办案民警主

持,召集双方当事人参加,调解应制作调解笔录和《治安调解书》;公开调解的案件,允许群众旁听。

6、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原则。一个政体最基本的作用即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这是我们在追求更加美好生活的基础和前提。

在治安案件查出的过程中,不仅要严格遵守公开、公正原则,也要按照其他几项原则去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它们并不是独立、分离的,而是系统的,相辅相成的。只有在治安案件的查处中同时运用好这六项原则,才能够有效避免行政机关违法现象。

随着《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的相继颁布实施,各级公安机关狠抓规范执法,公安机关的执法办案质量有了明显提高,作为公安工作重头戏的治安案件查处工作也更趋规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规范执法,推进公安法制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旧的思维方式和执法方式不可能一下子改变,加之新形势下治安形势日益严峻,治安案件情况日益复杂,当前公安机关的治安案件查处工作仍存在有不少的问题,它不仅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职能作用的发挥,而且也损害人民警察的执法形象。因此,认真总结治安案件查处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对症下药,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公安机关的办案活动乃至执法活动向制度化、法制化、正规化的方向顺利前进。作为执法者,代表的是法律,维护公民的权益,维持社会的稳定。认清形势,增强紧迫感,认真学习并全面掌握《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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