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治理环境监察课件200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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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察

环境监察

第二章 污染源监察
第一节 污染源监察的内容
一、对排污单位内部建立环境管理制度的检查 1、环境管理机构设置的检查 2、企业环境管理人员设置的检查 3、企业环境管理制度建设检查 二、进行工况调查,检查污染隐患 三、排污单位的污染源守法监察 四、指导性监察 五、排污量的核定监察
第二章 污染源监察
第二节 水污染源现场监察 一、概念 1、化学需氧量(COD):是在一定的条件下,采用一定的强氧化剂处理
环境监察
第一章 总论
第一节 环境监察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即:保 护环境是每一位公民的责任,对环境质量负责的是 当地政府。政府为了负起保护环境的责任,除了搞 好环境保护规划、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之外,还要检 查环保规划和所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组织队伍、 派出人员进行及时的监督、检查、处理。这支队伍 就是环境监察队伍,这种监督、检查、处理就是环 境监察的基本任务。
第一章 总论
三、环境监察执法的工作内容 1、现场检查。 2、排污申报和排污收费。 3、督察督办。 4、执行。 5、环境应急处置。 6、信访接待。 7、环境案件的查办和处罚。 8、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的建设和运行。 9、环境监察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10、环境监察档案管理。
第一章 总论
第三节 与环境监察密切相关的几项法律制度
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等。工业固
体废物在环境上分为8类:危险废物、冶炼渣、粉煤灰、炉渣、煤矸
石、尾矿、放射性废渣、其他固体废物。
二、固体废物的管理制度
1、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申报登记
2、明确对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贮存和处置要求
3、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行政代执行制度Leabharlann 4、危险废物的许可证管理制度

对不同行业现场监督检查技巧-环境监察(PPT 103页)

对不同行业现场监督检查技巧-环境监察(PPT 103页)

污染源监察的基本概念
污染源有天然和人为的,天然的污染源如火山爆发、自然 灾害、天然火灾等,人为的污染源有工业污染源、农业污 染源、养殖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餐饮污染源等,可归纳 为水、气、声、渣、辐射等污染源。

污染源监察的基本概念
污染源监察是环境监察部门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对辖区内污染物的排放﹑污染治理和污染事故以及有关环 境保护法规和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参 与处理的执法行为。污染源监察实质是监督、检查污染源 所属排污单位履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污染物的 排放和治理情况。
环境监察的基本概念
3 、环境现场执法 环境现场执法是属于环境行政执法的范畴,是指环境行政 机关设立的环境监察机构,根据法律授权或者行政机关委 托,实施环境现场监督检查,并依照法定程序执行或适用 环境法律法规,直接强制地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 具体行政行为.
环境保护现场执法是环境保护执法的形式之一。环境保护 执法一般有三个组成部分,即执法监督、执法纠正和执法 惩戒。其实还有一个很重要的部分,就是执法防范。
环境安全应急处理能力建设:包括应急预案、应急池、一些应急 装备及预防事故的装置等。
污染源监察的主要内容
对污染源监察可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的 检查、抽查、暗查。
由于环境污染源数量多、分布广、污染 物越来越复杂,有时仅靠专职的环境监察 人员监察远远满足不了实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需要.还应该建 立包括群众,媒体等在内的社会中监督网 络,设立和公布群众举报电话(12369),以 便及时发现和处理污染源的违法行为。
环境监察的基本概念
指导性监察
a.提供技术改造建议 b.提出回收利用建议 c.提出合理的治理建议 d.提供集中控制指导

环境监察完整ppt课件

环境监察完整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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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强制执行
对超过起诉、复议期仍不缴纳排污费和不履行有关行政处罚决定者, 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解缴国库
(1)按规定及时将所征收的排污费全额解缴国库;
(2)按规定应上交上级环保部门的排污费,应分级解库或交由上 级环保部门解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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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污染源与污染防治设施
3、视情处理 (1)正常; (2)异常: 对逾期未完成的,加倍征收排污费并填写《环境监察行 政处罚建议书》上报。
4、总结归档 (1)按项目立卷归档,注明发现问题和处理意见; (2)所有记录、材料分类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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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排污许可证监察工作程序
1、收集信息
辖区内发放的正式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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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
水体污染防治设施:化粪池和地埋式污 水处理设施以及污水处理厂里的设施, 比如曝气池、厌氧反应池等等。
粉尘污染防治设施:比如各种类型的除 尘器如电气除尘器、膜除尘器等。
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比如各种隔音设施 如隔音墙、隔音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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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情形
1、计划管理
(1)分列辖区内重点、一般污染源名录;
(2)按《污染源监察制度》制定现场监察计划。
2、现场监察
(1)正常;
(2)异常;
及时处理,必要时通知监测站采样分析。
3、工况调查
(1)查环保设施运行及管理情况;
(2)查生产及工艺状况;
(3)查现场技术资料与运行记录;
(4)访现场操作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
5、定期复查 对异常情况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查。

环境监察基础工作-PPT课件

环境监察基础工作-PPT课件

已投入生产或试生产建设项目 的现场检查
• 是否经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查看环评批文及环 评文件(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 • 是否经过环保验收或试生产审批; • 建设内容是否与审批的一致,有无重大变化; • 环评批文及环评文件规定的环保措施是否到位; • 环保设施运行及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
(六)注意事项
18典型工厂排放的污水中含有的有害物质工厂类型污水中含有的有害物质焦化厂酚类苯类氰化物硫化物砷焦油等化肥厂酚类苯类氢化物氟化物氨等化工厂萘苯硝基化合物酸碱等石油化工油氰化物砷吡啶芳烃酮类等造纸厂硫化物酚木质素等煤气厂硫化物酚类苯类氨等19工序机筛选原木木屑芦苇等草木片沙石尘草木粗纸浆废液含蒸煮药剂悬浮物有机质硫醇臭气制药及碱回收沸腾炉吸收塔碱回收炉硫磺或硫铁矿氧化钙芒硝石灰亚硫酸盐蒸煮药液火碱硫化碱含尘二氧化硫白泥的烟气洗选机浓缩机粗纸浆细纸浆洗浆水含悬浮物有机质漂白漂白机洗浆木色纸浆漂白粉氯气漂白浆废水含氯和氯化有机物打浆打浆机盘磨机制胶设备调料纸浆胶料填调好的浆料废水含有机物药剂废水含细纤维填料胶料整理切纸机复卷成品纸废纸20生产环节工艺过程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生产准备原料石灰石的开采破碎运输均化储存的场所和环节产生大量粉尘原料及燃料的烘干工艺采用回转筒式或悬浮式烘干机产生大量含尘废气废气量4002000标立米吨熟料废气含尘浓度1040克立米粉磨工艺分生料磨和煤粉磨磨制生料和制备煤粉产生大量含尘废气水泥熟料的煅烧原料为石灰石粘土硫铁渣和焦炭回转窑采用烟煤立窑采用无烟煤或焦炭产生大量含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废气量20004000标立米吨熟料水泥成品水泥的磨粉成品的包装储运过程产生大量无组织排放含尘废气21二查
工序 备料 蒸煮 设 备 削片机、切草 机、筛选 蒸球、立缸 原 料 原木、木屑、芦苇等 产 品 草、木片 污染物 沙石、尘、草木 屑等 含蒸煮药剂、悬 浮物、有机质、 硫醇臭气 草、木片、蒸煮药剂、 粗纸浆废液 水 硫磺或硫铁矿、氧化 钙、芒硝、石灰 粗纸浆 木色纸浆、漂白粉、 氯气 调料纸浆、胶料、填 料 纸浆料

环境监察与企业环境管理培训课件(PPT 108页)

环境监察与企业环境管理培训课件(PPT 108页)
《条例》第九条对核定的方法作出了规定:具备 监测条件的,应按照监测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的 种类和数量;不具备监测条件的,可以采用物料 衡算的方法进行核定。同时,第十条规定:排污 者使用国家规定强制检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 仪器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的,其监测数据作为 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依据。
(三)基本明确了以“属地征收”为原则的排污费 征收体制
2、改革了征收方法
为适应总量控制的要求,按照《水污染防治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 《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排放水、气、固 体污染物按照排污就收费;排放噪声污染按照超标 声级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排放污水和废气实行总量多因子叠加收费,即将 排污口排放的各种污染物量折合成为当量值,再将 各种污染物的当量值合计计算排污费。
《条例》的核心思想
共设总则、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核定、 排污费的征收、排污费的使用、罚则和附则 六章二十六条。
实行总量收费 贯彻“收支二条线”
排污收费制度改革的主要方面 (一)构建了排污收费制度体系 •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69号) •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
排污收费种类-4大类5种118项因子
按污染介质分--4大类:水、气、声、危废 按收费方法分--4种:污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危
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准排污费 按污染因子分--118项:水污染因子69项(65项污染
物,4个特征值)、气污染物45项、危险废物类型1 项、噪声类型3项
三、污染源监察
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法律后果
规划审批机关对依法应当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 或者说明而未编写的规划草案,依法应当附送环境 影响报告书而未附送的专项规划草案,违法予以批 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环 评法第三十条和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三十二条)

学习新环保法做好环境监察工作(PPT 44页)

学习新环保法做好环境监察工作(PPT 44页)

2019/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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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监管排污适用行政拘留(续)
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 设,拒不执行的;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 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通 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 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 方式排放污染物;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 、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2019/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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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环保部门职责(涉及24条款)
1.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环境保护规划——第十三条 2.制定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第十
五条、第十六条 3.环保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
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 第十七条 4.现场检查——第二十四条 5.查封、扣押——第二十五条
备。
2019/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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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之新
旧:各级政府采取保护措施 新:国家明确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严格保护
现行《环保法》第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 具有代表性的各类自然生态系统区域应当采取措 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
新《环保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在重点生 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建立生态红 线保护制度,进行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以避免 地区生态在地方政府的盲目开发中遭到严重破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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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监管排污适用行政拘留
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针对目前环保领域违法成 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突出,进一步加大对违法 行为的处罚力度。
新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 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 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和控制0.ppt

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和控制0.ppt
第11页
第十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 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 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 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 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 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 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 利。
第8页
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 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 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 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环境保护的管理、监督和控制
余建林
第1页
主要内容
一、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提升日常环境保护意识
二、排污许可管理的思维转变
——坚持理念先行打破常规
三、自行监测监督的要义与方略
——实现源头管控过程监督
第2页
一、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一)环境保护法的相关条文
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10页
(二)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条文
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 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 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

环境监察 第4章 污染源监察

环境监察 第4章 污染源监察

第三节 污染源监察方法
二、类比调查与分析
1、生活、农业和交通污染源 通过统计数据归纳污染物特点,进行类比处理。如:生活污水、
医院废水、农村污染等。 2、工业污染源
种类较多,可归纳为十几种行业。通常依靠类比资料来估算企 业的排污量,借助物料衡算发和定量监测数据核实排污量。
第三节 污染源监察方法
三、物料衡算法
环境监察概论
第四章 污染源监察、建设项目 及限期治理项目环境监察
第三企业情况现场调查
序号 1 2 3 4 5 6
内容 平面布置图 工艺流程图 物料平衡资料 水平衡资料 能量衡算资料 产品质量记录
序号 7 8 9 10 11 12
内容 原、辅材料消耗表 原、辅材料化学成分 水、电、燃料资料 企业环保设施运行资料 企业设备管线资料 环评报告
应要求排污企业重新进行排污申报,并对工艺、原材料等资料进行 重新调查备案,根据企业申报的污染物种类和数量进行审核并颁发许可 证或提整改要求,并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排污情况。
第四节 建设项目及限期治理项目监察
二、限期治理项目环境监察
案例二 问题: 2、分析违法行为并提出处理意见。 (1)未办理环保手续:应要求企业补办手续; (2)排污严重超标:处罚款并要求整改; (3)未完成限期治理:经辖区人民政府同意后责令停业整改。
一、建设项目环境监察
4、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要求 (4)固定噪声源的整治;
凡厂界噪声超出标准要求的,应进行整治,使其达到功能区标 准要求。
第四节 建设项目及限期治理项目监察
一、建设项目环境监察
5、常见排放口标示牌
第四节 建设项目及限期治理项目监察
一、建设项目环境监察
6、常见排放口登记管理 污水 WS-XXXXX 废气 FQ-XXXXX 噪声 ZS-XXXXX 固废 GF-XXXXX

环境监察相关问题-PPT文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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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保守法证明的相关问题

需要满足的必要条件:
按时按要求完成排污申报工作
申请开具环保守法证明的时效内没有出现
过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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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环境监察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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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共享机制
二、环保守法证明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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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企业环保信息共享机制


企业环保信息共享机制的概念:北京市 环境保护局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 共享企业环保信息。 企业环保信息所包含的内容:企业环境 违法信息、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信息、企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 验收信息及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信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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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保守法证明的相关问题

1、企业开具环保守法证明的事由
企业上市
ISO14001体系认证
增加经营项目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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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二、环保守法证明的相关问题




2、开具环保守法证明企业需提交的文件 和必要条件 需要提交的文件: 一份开具环保守法证明的申请,注明事由 和时效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环境保护影响评价批复和环境保护设施竣 工验收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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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常检查与行政处罚

企业环保信息共享机制的意义:通过建 立与金融部门之间的企业环保信息交流 和沟通机制,严格对污染企业的信贷管 理,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企业, 采取限制贷款的措施,有利于加大对企 业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济制约和监管力度, 逐渐改变企业“环境守法成本高,违法 成本低”的状况。

环境监察方法课件

环境监察方法课件

城镇污水处理厂检查要点
3、检查内容: (1)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A: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出水部位的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自动监
控设施联网运行是否正常、稳定; B:生物处理单元的曝气设备运行,活性污泥颜色、浓度是否正常; C:二次沉淀单元的吸、刮泥设备运行,水质透明度、浑浊度、颜色
、气味是否正常; D:污泥处理单元的浓缩、脱水设备运行是否正常,污泥临时堆放状
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节假日期间应安排对 重点污染源的暗查工作。
污染源日常检查要点
4、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情况的后督察: 对以前检查发现的企业存在的环保部门已做出的处罚、处理决定和 整改要求。 5、根据检查情况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6、重点污染源现场环境监察实行半报和年报制度。各级环境监察 机构分别于每年6月和12月底前向上一级环境监察机构报告重点污 染源现场环境监察实施情况。
建设项目检查
(7)环评批复提出的具体要求。 (8)居民搬迁任务。 (9)环境风险评估提出的要求。 (10)试生产批复提出的。 (11)竣工验收会议纪要提出的具体要求。
建设项目检查
4、现场检查 (1)查项目是否建在环评批复的地点。 (2)查项目是否按批复的规模建设。 (3)查项目是否按批复的工艺建设。 (4)查项目施工期间是否按要求的采取了相应的环保对策。噪声 、扬尘等等。 (5)查环评要求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包括在线监控设施)是否 按要求的能力、工艺建设(建成)。
污染源日常检查要点
二、污染源日常检查要点
污染源日常检查是指对已通过竣工验收,进入正常运营后的建设 项目的检查。 1、检查频次要求:国控、省控、污水处理厂等重点污染源,每 月不少于一次。(《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管理规定》
晋环发[2009]185号)。 2、检查方式:实行明查与暗查相结合方式。在元旦、春节、清

环境监察执法基础知识PPT学习教案

环境监察执法基础知识PPT学习教案

器,检查是否有破袋、缺袋现象,可通
过除尘器检修门(孔)观察,或者查询
是否有更换布袋记录,若企业1年以上
未更换布袋,则可能存在事故性排放的
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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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风机规格、功率铭牌, 以及袋式除尘器面积,计算滤袋 的过滤风速是否处于常规设计范 围(0.8-1.5m/min)之内。 检查 袋式除尘器进出口压差是否在 1.2-1.5Kpa,小于1.2 Kpa 时应注 意检查布袋是否有破损,大于 1.5Kpa 时表明布袋需清灰。
《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117条违反本法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 者停业整治: (并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 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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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厂区管理 (1)检查重点 ①厂区(生产区、储罐区、污水收 集渠道、污水处理装置区等特殊位置) 应采取防渗措施,并满足设计方案要求。 ②厂区道路要经过硬化处理。 ③生产过程中杜绝跑、冒、滴、漏 现象。 ④道路两侧、储料区、生产区应尽 可能进行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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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废水污染防治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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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境监察的主要任务 (一)监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执行; (二)现场监督检查污染源的污 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 行情况、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执行 情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 规的执行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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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场监督检查 自然保护区、畜禽养 殖污染防治等生态和 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 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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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三同时”制度执行

限期治理环境监察课件2009-11-22

限期治理环境监察课件2009-11-22

【适用范围】
• 排污单位的污染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 用限期治理: • (一)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 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本办法以 下简称“超标”); • (二)排放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实施总量削减和控制 的重点水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 (本办法以下简称“超总量”)。
二、限期治理违法行为的处理
• 限期治理项目违法行为的认定有2个要素:一是逾 期;二是治理工程未完成,或是虽然治理工程已 完成但环境目标没有达到。 • 违法的处理: 1)按规定收取排污费 2)建议环境保护局罚款和责令停产整治 3)请环境保护局报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关闭 4)建议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Hale Waihona Puke • 【跟踪检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 理决定后,应当制定跟踪检查方案,明确负责跟 踪检查的工作机构。 • 负责跟踪检查的工作机构,应当根据跟踪检 查方案,通过现场检查、采样监测等方式,对排 污单位执行限期治理决定的治理进度和排放水污 染物状况加强后督察。 • 试运行期间,负责跟踪检查的工作机构应当 加强现场监督检查,相应增加监测频次。 • 【限产限排、停产整治】 负责跟踪检查的工 作机构发现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污染源在限期治理 期间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的,应当报由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产限排或者责令停 产整治。
实行限期治理的条件是: 1、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 2、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 3、严重污染单位。 限期治理项目的决定应由: 1、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决定; 2、由人民政府委托的环境保护部门决定; 3、有权的环境保护部门决定。
• 在技术层面上,决定限期治理项目时要考 虑:⑴.该项目的确有限期治理的必要; ⑵.该项目的治理有资金来源; ⑶. 该项目的治理有技术保证。 • 限期治理是环保工程,限期改正是纠错行 动。

环境卫生监督PPT课件

环境卫生监督PPT课件

目前的规定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审批部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依据:行政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 9月26日国务院批准 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令第3号发 布)第五条:“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实行卫生 许可证制度。《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化妆品生产 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二年复核一次。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部门: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 定》(国务院第412号令)保留部门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 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四条:“国家对供 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主管:卫生部监督局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审批 部门:卫生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 定》(国务院第412号令)保留部门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 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四条:“国家对供 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第二 十一条:“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涂料,水质处理器以及新材料和 化学物质,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卫生部复审; 复审合格的产品,由卫生部颁发批准文件。其他涉及饮用水卫生 安全的产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报卫生部备案。凡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进口产品,须经卫生部 审批后,方可进口和销售。 主管:卫生部监督局
四、相关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卫生质量不达标继续营业、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直接为
顾客服务的、拒绝卫生监督的、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 自营业的,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警告、罚款、停业整 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民事责任 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法规,致严重危害公民健康事故 刑事责任 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法规,致人残疾或死亡,构成犯 罪的需承担

对不同行业现场监督检查技巧-环境监察(

对不同行业现场监督检查技巧-环境监察(
污染物排放情况检查内容主要有:检查污染物排放口(源 )的类型、数量、位置、各排污口(源) 排放污染物的种 类、数量、浓度、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环境危害等. 特别要注意异常情况的检查,如各种参数的变动情况 、偷排行为、事故隐患情况等;
污染源监察的主要内容
污染物治理情况检查内容主要有:了解各排污单位拥有污染治理 设施的类型、数量、性能;检查污染治理设施管理维护情况、运 行情况、运行记录[操作记录,分析纪录,加药量以及用电量等方 面记录]、是否存在不正常的停运情况[主要检查流量计多少和 是否正常运行,每天的读数等] 、是否按规程操作;检查污染物 处理量、处理率[要结合生产中的用水量,用煤量,使用的原料以 及处理污染物的加药量等结合物料平衡,水平衡等来确定处理率, 查找是否存在有些污染物直排偷排等情况.污染物是否等到有效 处理]及处理达标率[检查在线仪运行情况,主要是COD,SO2在线 仪以及工厂的污染物排放得分析数据,确定达标率]等,检查有 无违法、违章或直接排污的行为。
一些企业治理装置、环保设备年久失修,导致故障频 频发生,治理效果达不到设计要求,造成污染物超标排 放。[照片]
一些企业的生产工艺发生变化而造成产生的污染物也 相应改变,导致污染治理设施无法处理到达标排放。
一些企业管理混乱、操作人员责任感不强,未按操作 要求执行,致使污染物超标排放,有些生产车间沟道混 乱,清污不分,跑冒滴漏严重致使超标排放。[照片]
成超标排放; [照片] f.擅自拆除或闲置处理装置,或故意不正常使用处理装置。[照片
] 上述行为节省了处理成本,从而造成超标排放,严重污染环境, 违法性质恶劣。
当前企业存在的一些普遍问题和违法行为
规章制度不严,管理松懈
操作纪录。分析记录不全或缺少,记录不规范,有些企 业无分析设备,因此无法知道外排水是否达标;

环保限期治理项目环境监察授课课件

环保限期治理项目环境监察授课课件
决定》第四条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
环境保护的决定》第二十一条
三、稳定达标或超总量的排
污单位
(三)严重污染单位
四、下达限期治理项目决定的权限
决定权限:
1、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 决定 2、由人民政府委托的环保 部门决定 3、由有权的环保部门决定
内容:1、收集信息
2、现场监察 3、视情处理 4、总结归档
七、对环保限期治理项目违法 行为的查处
(一)违法行为的认定要素
1、逾期 2、治理工程未完成 3、治理工程已完成但环境目标未达到
(二)限期治理的期限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规定,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 年。
注意:限期治理项目的限期一般不得
注意事项:
1、该项目的确有限期治理的必要 2、该项目的治理有资金来源 3、该项目的治理有技术保证
五、环保限期治理的主要特点
“四有”:
(一)有法律强制性 (二)有明确的时间要求 (三)有具体的治理任务和指标要求 (四)有明确的治理对象并体现了突出重点
的政策
六、环保限期治理项目的环境 监察程序
依据:《环境监理工作程序(试行)》
延长。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 应报原机关批准。
八、限期治理项目环境监察应 注意的问题
(一)要注重治理业 务的学习和调研
(二)注意限期治理项 目现场监察的管 辖问题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 总是要及时报告
九、案例
(一)水 (二)气 (三)声 (四)渣
授课内容小结:
1、环保限期治理项目的概念 2、环保限期治理项目的法律依据 3、实施环保限期治理的条件 4、下达限期治理项目决定的权限 5、环保限期治理的主要特点 6、环保限期治理项目的环境监察程序 7、对环保限期治理项目违法行为的查处 8、环保限期治理项目环境监察应注意的问题

限期治理管理办法培训课件

限期治理管理办法培训课件

终结情形
• 依法被撤销的; • 依法解散的; • 依法被宣告破产的; • 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
第五章 附 则
• 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
超总量的个体工商户的限期治理,依 据本办法执行。 • 生效日期: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 起施行。
谢谢!
限期治理决定书的内容
• 排污单位负责自行选择限期治理具体
措施; • 限期治理期间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 超总量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 以直接责令限产限排或者停产整治; • 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报请人民政府责令 关闭。
第三章 执行与督察
• 企业采取治理措施 • 运行监管
限期治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总 则 决定程序 执行与督察 解除程序 附 则
第一章
• 立法目的 • 适用对象 • 管辖 • 期限 • 信息公开
总 则
立法目的
• 一项重要的环境保护基本制度 • 进一步规范限期治理工作、提高环境
执法能力 • 督促排污单位在限期内治理现有污染 源,纠正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 求不匹配的状况,推动水污染物“工 程减排”
的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条件下, 能够稳定达到排放标准限值的 。 • 生产负荷无法调整到75%以上,但经行业 生产专家、污染物处理技术专家和企业代 表,采用工艺流程分析、物料衡算等方法, 认定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相匹配 的。 • 所排重点水污染物未超过有关地方人民政 府依法分解的总量控制指标的。
运行监管
• 试运行监管要求 • 跟踪检查
试运行监管要求
• 事先书面报知 • 加密监测 • 临时措施 • 应急预案
跟踪检查
• 制定跟踪检查方案 • 现场检查、采样监测 • 督察治理进度 • 限产限排、停产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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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完成限期 治理任务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限期治理 期限。 • 限期治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但完 全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被限期治理 的排污单位不能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除外。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通过重复 下达限期治理决定等方式,变相延长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时,可以凭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现场即时采样或者监 测的结果,判定污染源排放水污染物是否超标或 者超总量。 • 对经现场检查判定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 总量的污染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 分析原因。经分析判断超标或者超总量可能是由 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不匹配原因造成的,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限期 治理管辖权限的规定立案调查,并确定负责立案 调查的机构。
【特殊管辖】
• 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限期治理有困难 的,可以报请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限期治理。 • 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应予限期 治理的排污单位不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上级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成下级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依法决定限期治理,或者直接决定限期 治理。 • 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造成 的社会影响特别重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形 的,环境保护部可以直接决定限期治理。 • 上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同一污染 源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下达限期治理决定。
【适用范围】
• 排污单位的污染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 用限期治理: • (一)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 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本办法以 下简称“超标”); • (二)排放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实施总量削减和控制 的重点水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 (本办法以下简称“超总量”)。
【事先告知】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测数据和技术评估结果,判 断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不匹配导致排放水污染物 超标或者超总量的,应当向排污单位发出《限期治理事先 告知书》。 • 《限期治理事先告知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 (一)排污单位名称; • (二)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不匹配导致排放 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的事实和证据; • (三)拟作出的限期治理决定和法律依据; • (四)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法律后果; • (五)排污单位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就污染源限 期治理事项,约谈排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主要负 责人。
【申请提前解除】
• 排污单位在限期治理期限届满前,认为其 已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可以向决定限期治 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解除申请。 • 申请提前解除的,应当提交解除限期 治理申请书,并附具能够证明其已完成限 期治理任务的监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限期治理管理办法
• 《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9 年6月11日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一次部务会 议审议通过,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章 决定程序 • 第三章 执行与督察 • 第四章 解除程序 • 第五章 附 则
【立法目的】
• 为督促排污单位在限期内治理现有污染源, 纠正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不匹配 的状况,推动水污染物工程减排,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 简称《水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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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意见】 负责现场核查的工作机构,应当 制作限期治理核查意见,连同限期治理现场核查 笔录、限期治理监测报告,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 限期治理核查意见应当提出对排污单位解除 限期治理决定或者依法关闭的建议和理由。 限期治理核查意见、现场核查笔录、监测报 告,应当与限期治理决定文书,一并存档备查。 【核查后处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已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排污单位, 解除限期治理。 (二)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排污单 位,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不适用情形】
• (三)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 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根 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处罚。 • (四)违法采用国家强制淘汰的 造成严重水污染的设备或者工艺,情 节严重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 七十七条处罚。
【级别管辖】
•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限期治理,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 省级重点监控企业的限期治理,由所 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 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备案。 • 其他排污单位的限期治理,由污染源 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决定。
实行限期治理的条件是: 1、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 2、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 3、严重污染单位。 限期治理项目的决定应由: 1、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决定; 2、由人民政府委托的环境保护部门决定; 3、有权的环境保护部门决定。
• 在技术层面上,决定限期治理项目时要考 虑:⑴.该项目的确有限期治理的必要; ⑵.该项目的治理有资金来源; ⑶. 该项目的治理有技术保证。 • 限期治理是环保工程,限期改正是纠错行 动。
【企业采取治理措施】
• 排污单位接到《限期治理决定书》后,应 当根据限期治理任务和期限,制定限期治 理方案,并报知作出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 • 限期治理方案,应当确定具体污染治理 措施、进度安排、资金保障和责任人员。
• 【不得超标超总量】 限期治理期间,排放水污染 物不得超标或者超总量。 • 第二十三条 【试运行监管要求】 限期治理 期间,水污染物处理设施需要试运行并排放污染 物的,排污单位应当事先书面报知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 • 试运行期间,排污单位应当在污染源监测规 范规定的采样频次基础上,相应增加采样频次, 进行加密监测。 • 在试运行期间,因水污染物处理工艺调试等 原因所产生的水污染物不可避免超标或者超总量 的,排污单位必须将所产生的水污染物存放于应 急储存池或者其他临时储存设施,不得直接向环 境排放;确需排放的,必须事先报经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 的决定》 • 第二十条规定: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 各项环境监管制度,责令严重污染单位限 期治理和停产整治。 • 第二十一条规定:强化限期治理制度,对 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实行限 期治理,治理期间应予限产、限排,并不 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逾期 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
限期治理项目环境监察
省环境监察局 曹 兴
• 一、 限期治理项目的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8条规定:违 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 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海洋法、水法、噪声法 类似 •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第4条规定: 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现有排污单位超标排放污染物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治理。 • 《固废法》81条规定:“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 务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解除依据】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污染源,经过限期治理 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已完成限期治理任务: • (一)在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75%以上、配套的水 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条件下,按照污染源监测规范 规定的采样频次监测认定,在生产周期内所排水污染物浓 度的日均值能够稳定达到排放标准限值的。 • (二)生产负荷无法调整到75%以上,但经行业生产 专家、污染物处理技术专家和企业代表,采用工艺流程分 析、物料衡算等方法,认定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 相匹配的。 • (三)所排重点水污染物未超过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 法分解的总量控制指标的。 •
• 【跟踪检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 理决定后,应当制定跟踪检查方案,明确负责跟 踪检查的工作机构。 • 负责跟踪检查的工作机构,应当根据跟踪检 查方案,通过现场检查、采样监测等方式,对排 污单位执行限期治理决定的治理进度和排放水污 染物状况加强后督察。 • 试运行期间,负责跟踪检查的工作机构应当 加强现场监督检查,相应增加监测频次。 • 【限产限排、停产整治】 负责跟踪检查的工 作机构发现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污染源在限期治理 期间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的,应当报由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产限排或者责令停 产整治。

【认定事实】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综 合考虑监测数据和技术评估结果、排污单位的陈 述申辩意见或者听证结果的基础上,对水污染物 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是否匹配作出认定。 • 【决定限期治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因 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不匹配导致排放水 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的,应当作出限期治理决 定,并制作《限期治理决定书》。
【信息公开】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报刊、门户网站 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将下列信息向社会公开: • (一)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名称、 《限期治理决定书》、排污单位的限期治理方案 等相关文件; • (二)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后,被依法解除限 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名称; • (三)因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被依法 责令关闭的排污单位名称。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决定书内容】
• 《限期治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 (一)排污单位的名称、营业执照号码、组 织机构代码、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 人姓名; • (二)事实、证据和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法 律依据; • (三)限期治理任务,即排污单位在限期治 理后应当稳定达到的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 • (四)限期治理的期限。
【申请听证】
• 排污单位对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的事实 以及是否应当适用限期治理有异议的,可以自收 到《限期治理事先告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陈述、申辩,或者 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 • 第十三条 【组织听证】 排污单位提出听证 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听证 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决定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并通知排污单位。 • 依据本办法组织听证的具体程序,参照环境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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