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管理暂行规定条例
《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管理暂行规定》
1.鼓励基金公司运用固有资 金按照规定购买本公司管理 的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固 有 资 金 (第 6 条) 投 资 本 公 2. 可以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司 公 募 基 大会提出议案(第 10司管理的 投 资 本 公 单个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司私募 运用固有资金进行股权投资 固有资金 (第 12 条) 股权投资 基金管理公司可以用固有资 金为本公司管理的特定投资 固有资金 组合提供保本承诺或者资金 用于担保 垫付以及为子公司管理的特 定投资组合提供担保
基金管理公司的义务 1.遵循谨慎稳健、分散风险、合法、公平的原 则(第 4、5 条) 2.接受证监会监管和协会自律管理(第 7 条) 3.制定固有资金运用的内部控制制度、防火墙 制度,加强关联交易管理,并在监察稽核报告 中说明(第 15、16、17、18 条) 4. 公司的净资产低于 4000 万元人民币,或者 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可运用的高流 动性资产低于 2000 万元人民币且低于公司上 一会计年度营业支出的, 暂停固有资金进行投 资(第 19 条) 1.持有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高流动 性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 50% 2. 不得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 期货及其他衍 生品 3. 从事境外投资的,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以及 其他相关部门的规定(第 8 条) 1. 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少于 6 个月 2. 不享有比其他投资人更优惠的费率, 并不得 进行盘后交易 3. 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载明所认购的基金 份额、认购日期、适用费率等情况 4. 申购、 赎回或者买卖基金份额的, 在基金季 度报告中载明申购、赎回或者买卖基金的日 期、金额、适用费率等情况(第 9 条) 5. 对涉及本公司利益的表决事项应当回避 (第 10 条) 固有资金投资份额与本公司及子公司员工投 资的份额合计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 50% (第 11 条) 应当事前向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投资入股需要审批的,应 当经批准。 保本承诺总额、 资金垫付总额或者担保总额合 计不得超过上一会计年度本公司经审计的净 资产规模(第 13 条)
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管理暂行规定条例
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管理暂行规定条例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管理暂行规定条例是指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固有资金运用进行管理的临时规定。
本条例共分为八章,包括总则、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主体、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的范围和结构、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的撤回和增补、风险控制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与外部监管、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
首先,总则部分明确了本条例的制定依据和目的,规定了适用范围和定义。
其次,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主体部分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全体股东和管理层进行了规定,要求其在资金运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注重风险控制和利益保护。
在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的撤回和增补部分,规定了对于资金的撤回和增补的程序和条件。
其中,对于撤回资金的要求主要包括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于增加资金则要求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求。
风险控制与内部控制部分是整个条例的核心内容之一,明确了基金管理公司在固有资金运用过程中要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包括资金的风险评估、风险投资的控制和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等。
信息披露与外部监管部分要求基金管理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和相关部门披露固有资金的运用情况,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法律责任部分规定了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追究责任的处理办法,包括给予警告、罚款、吊销等,并指出了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行为可以查封、冻结相关资产。
最后,附则部分是对本条例的解释和补充规定,包括其他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情况下,适用本条例。
总的来说,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管理暂行规定条例对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的运用做出了全面规范,明确了责任主体、运用范围与结构、风险控制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与外部监管等方面的内容,为保障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的安全运作提供了指导与保障。
固有资金投资管理制度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有资金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固有资金管理,完善公司固有资金投资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保护股东、公司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固有资金是指公司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及其他自有资金。
第三条本制度中所指的关联方是在公司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公司或对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的一方。
如果公司与另一方同受一方控制,则本制度将该另一方也视为关联方。
本制度所指的公司的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1. 公司股东及其控制的法人;2. 公司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3. 法律、法规、规章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关联方。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具体包括:1. 购买或销售商品;2. 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3. 提供或接受劳务;4. 代理;5. 租赁;6. 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的贷款或权益性资金);7. 管理方面的合同;8.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9. 许可协议;10.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第五条公司运用固有资金进行投资和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以及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并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二章固有资金投资管理第六条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固有资金的管理运用。
第七条固有资金运用应当遵循谨慎稳健、分散风险的原则,确保固有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不得影响基金管理公司的正常运营。
第八条固有资金运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的原则,避免与公司及子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之间发生利益冲突,禁止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行为,不得损害公司、股东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固有资金主要投资范围包括金融资产投资以及进行与经营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股权投资,其中持有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高流动性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50%。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进行基金投资有关事项的...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进行基金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5]96号各基金管理公司:为了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进行基金投资的行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进行基金投资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进行基金投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并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二、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进行基金投资,应当遵循谨慎、稳健的原则,加强对固有资金的流动性管理,保持公司的正常运营,不得对外融资和向其他机构拆借资金,不得从事其他不正当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行为,不得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不得投资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
三、基金管理公司净资产在5000万元以上的,方可运用固有资金进行基金投资,且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金额不得超过该公司净资产的60%。
四、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投资封闭式基金的,其持有该基金份额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总份额的10%,且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前不得出售。
确因资产流动性问题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可以出售其购买的封闭式基金,但需经董事会批准,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投资封闭式基金的,应当在相关基金季度报告中将所持有份额及变化等情况予以披露;持有该基金份额的比例超过该基金总份额的5%时,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将相关情况登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本公司网站上;此后持有该基金份额的比例每增加2%时,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将相关情况予以公开披露。
五、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公司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的原则,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的约定,并遵守下列规定:(一)通过代销机构进行投资,不进行盘后交易,投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只以认购、申购或者赎回的方式进行;(二)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少于六个月;持有该基金份额的比例不超过该基金总份额的10%,因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致使公司持有该基金份额的比例提高的,不受此限制。
基金公司资金使用制度模板
基金公司资金使用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金公司的资金使用,加强风险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资金的使用,包括自有资金、客户资金和其他各类资金。
第三条公司资金使用应遵循合法、合规、效益、风险控制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使用管理机构第四条公司设立资金使用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资金使用的决策、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五条资金使用管理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投资总监等组成,总经理担任委员会主任。
第六条资金使用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办公室设在财务部。
第三章资金使用审批流程第七条公司资金使用应按照规定的审批流程进行,审批流程分为四级:总经理审批、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董事会审批和股东大会审批。
第八条总经理审批适用于日常经营性资金使用,单项资金使用额度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
第九条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适用于重大资金使用,单项资金使用额度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且不超过10%。
第十条董事会审批适用于特别重大资金使用,单项资金使用额度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
第十一条股东大会审批适用于公司整体资金使用计划和重大投资项目。
第四章资金使用管理要求第十二条公司资金使用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财务预算,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三条公司资金使用应注重效益,优化资金结构,降低资金成本。
第十四条公司资金使用应加强风险控制,确保资金安全,防范金融风险。
第十五条公司资金使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防止利益输送。
第五章资金使用监督与评价第十六条财务部负责对公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合规。
第十七条审计部负责对公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评价资金使用效益和风险控制情况。
第十八条资金使用管理委员会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改进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与纪律处分第十九条公司员工违反本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降职、撤职等纪律处分。
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管理暂行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行为,防范固有资金投资风险,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基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固有资金运用,是指基金管理公司运用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及其他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以及用于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开展所需的资金支出行为。
第四条固有资金运用应当遵循谨慎稳健、分散风险的原则,确保固有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不得影响基金管理公司的正常运营。
第五条固有资金运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的原则,避免与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之间发生利益冲突,禁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行为,不得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鼓励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按照规定购买本公司管理的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或者其子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建立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其他客户的利益绑定机制,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其他客户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第七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活动实行自律管理。
第八条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可以进行金融资产投资以及进行与经营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股权投资,其中持有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高流动性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50%。
固有资金进行金融资产投资的,不得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期货及其他衍生品。
固有资金从事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规定。
第九条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公司管理的基金的,应当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的约定,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少于6个月,但持有货币市场基金等现金管理工具基金或者公司出现风险事件确需赎回基金份额弥补资金缺口的不受此限,持有发起式基金份额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按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费率进行认购、申购和赎回,不享有比其他投资人更优惠的费率,并不得进行盘后交易;(三)认购基金份额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载明所认购的基金份额、认购日期、适用费率等情况;(四)申购、赎回或者买卖基金份额的,在基金季度报告中载明申购、赎回或者买卖基金的日期、金额、适用费率等情况。
基金公司资金管理制度范文
基金公司资金管理制度范文基金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金公司资金管理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基金公司的良好经营秩序,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基金公司的资金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稳健、高效的原则,确保基金公司的财务安全和稳定运营。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基金公司的所有资金管理活动。
第四条基金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体系,包括资金流程、资金决策、资金监控、风险控制等,以确保资金安全和投资效益。
第二章资金流程管理第五条基金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资金流程管理制度,包括资金收款、资金支付、资金收益分配等环节。
第六条基金公司应建立资金收款和支付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资金的收益和支付能够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
第七条基金公司应建立资金收益分配的制度,明确规定收益分配的计算方法和分配比例,并及时进行资金划拨。
第八条基金公司应建立资金流程管理的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对资金流程的合规性和准确性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章资金决策管理第九条基金公司应设立专门的资金决策机构,负责资金的投资决策和管理。
第十条基金公司应建立资金投资决策规则,包括风险控制原则、投资限额、投资策略等,确保资金的有效配置和风险的控制。
第十一条基金公司应建立资金投资决策的流程,包括投资分析、投资决策、投资执行等环节。
第十二条基金公司应建立资金投资决策的信息系统,及时获取和分析市场信息,为投资决策提供参考。
第十三条基金公司应建立资金投资决策的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对投资决策的合规性和准确性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章资金监控管理第十四条基金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资金监控制度,对资金的流向和使用进行监控。
第十五条基金公司应建立资金监控的内外部报告制度,及时向有关部门和投资者披露资金的运作情况。
第十六条基金公司应建立资金监控的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对资金流向和使用的合规性和准确性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七条基金公司应建立资金监控的风险预警制度,及时发现和应对资金风险,防范和化解风险。
基金管理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基金管理公司资金管理制度资金管理是一个基金管理公司最基本的职责之一,也是其核心竞争力之一。
一个良好的资金管理制度是基金管理公司成功的基石,能够有效保护基金公司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提高资金运作的效率,确保投资目标的实现。
因此,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对于基金管理公司的发展至关重要。
二、资金管理的定义和原则资金管理是指对基金公司的资金进行有效配置和运作的过程。
资金管理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 遵循法律法规:资金管理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保证合法合规。
2. 高效执行:资金管理需要高效执行,确保资金的及时归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3. 风险控制:资金管理需谨慎,控制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
4. 透明度:资金管理需透明,公开披露基金的运作情况,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5. 投资收益最大化:资金管理需以投资者利益为出发点,追求最大化的投资收益。
三、资金管理的主要内容1. 资金归集:基金管理公司需要建立有效的资金归集制度,确保投资者的资金及时到账。
资金归集应遵循合规和安全的原则,确保客户资金安全。
2. 资金配置:基金管理公司在进行投资决策时需要根据市场情况和投资目标,制定合理的资金配置方案。
资金配置需要谨慎、科学,避免过于集中或分散。
3. 风险管理:基金管理公司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对投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降低不确定性带来的损失。
4. 投资决策:基金管理公司需要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机制,制定相应的投资策略和方案,确保投资决策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5. 投后监督:基金管理公司需要建立完善的投后监督机制,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监控,及时识别和解决投资风险。
6. 报告披露:基金管理公司需要建立规范的报告披露机制,向投资者定期披露基金的运作情况,确保信息公开和透明。
四、资金管理的执行流程1. 资金归集流程:-投资者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向基金管理公司购买基金产品;-基金销售机构收到投资者的款项,通过银行汇款方式将款项汇入基金管理公司账户;-基金管理公司收到投资者的款项后,及时确认并记录在系统中。
基金管理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基金管理公司资金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的资金管理活动,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稳健增值,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资金管理范围基金管理公司的资金管理范围包括基金资产管理和自有资金管理两个层面。
1. 基金资产管理:指基金管理公司代理基金投资者进行的资产管理活动,包括基金的投资组合管理、净值计算和披露、风险管理等。
2. 自有资金管理:指基金管理公司自有资金(包括业务资金、股权投资等)的管理活动,包括对自有资金的投资、运作、风险控制等。
三、资金管理目标基金管理公司的资金管理目标是根据所管理资金的性质和不同投资者的风险偏好,力求实现资产的稳健增值。
同时,要保证基金公司业务的正常运作和风险抵御能力,防范潜在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四、资金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资金管理应以保障基金资产的安全、稳健增值为首要目标,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防范各类风险。
2. 尽职尽责: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根据基金合同、基金章程和相关规定,履行对基金投资者的管理责任,勤勉尽责,谨慎、专业地开展资金管理活动。
3. 独立自主:基金管理公司在资金管理过程中应当独立自主,避免与他人、他单位之间建立不正当的利益相关关系,保持独立性和公正性。
4. 风险控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根据不同的资金管理对象和风险偏好,合理配置投资组合,控制风险,防范投资损失。
5. 透明度和信息披露: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有关资金管理的信息,提升透明度,维护投资者利益。
五、基金资产管理1. 投资目标和策略: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根据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目标和策略,为基金投资者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管理计划,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对基金资产的有效管理。
2. 投资标的和限制:基金管理公司在进行投资组合管理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明确投资标的和限制,合理布局投资组合,控制投资风险。
3. 净值计算和披露: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计算基金的净值,并向基金投资者和监管机构披露基金的净值和相关信息。
基金使用管理制度
基金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统一基金使用管理工作,提高基金使用管理效率,切实保障基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基金使用管理制度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拥有基金管理和使用权限的组织或个人。
第三条基金使用管理应当遵循合规、科学、规范、透明的原则,加强预算管理、绩效评价和风险监测,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二章基金使用管理权限第四条基金使用管理权限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管部门授权,并在授权书中明确规定权限范围、权限性质以及权限时间。
第五条基金使用管理权限应当属于职能部门事权,各级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责任和权限分工。
第六条基金使用管理权限变动应当按程序办理,未经授权或者越权使用基金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基金使用管理规定第七条基金使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主的原则,确保基金使用的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八条基金使用应当严格按照预算编制和执行程序,不得逾越预算范围或者挪用基金用于不符合预算规定的用途。
第九条基金使用应当根据不同的用途设立专门的账户,确保基金的专款专用。
第十条基金使用应当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和程序申请、审批、支付并留存相关凭证。
第十一条对于重大和特殊支出项目,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和财务审计,确保基金使用合规、规范和有效。
第四章基金使用管理流程第十二条基金使用管理流程应当包括以下环节:(一)申请:按照程序填写申请书,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并报批相应的职能部门;(二)审批:由审批人员对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法定程序批准或者否决;(三)支付:经批准后,支付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款项拨付给申请单位或个人;(四)审计:对支出项目进行核对和审计,确保支出符合用途,并留存相关凭证。
第五章基金使用管理监督第十三条基金使用管理应当接受相关部门或者外部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公布基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对于发现基金使用违规行为或者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报告主管部门或者相关机构,按程序处理。
《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管理暂行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1998年《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字[1998]29号)中规定:除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发起人不得买卖该公司所管理的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的自有资金只能用于发起基金、管理基金及买卖国债,其基金管理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公司业务发展。
因此,一直以来基金管理公司在固有资金投资方面受到较多限制。
2005年,我会发布了《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进行基金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条件允许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投资基金。
2008年,我会发布了《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机构的规定》,允许基金管理公司的固有资金可以投资设立境外子公司。
2012年10月,我会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允许基金管理公司投资设立境内子公司。
除此之外,基金管理公司的固有资金不能再进行其他类投资。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
随着基金行业的改革创新发展,基金管理公司逐步向现代财富管理机构转型,对于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管理的过严限制已不能适应基金行业发展的要求。
为了提高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的使用效率,推动公司进行业务创新,鼓励公司收购兼并、参股与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机构,提升行业整体竞争力,按照“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总体思路,拟适当放开对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的限制,引导基金行业建立灵活有效的固有资金运用管理机制。
为此,我们起草了《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拟对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管理进行统一规定。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
二、主要内容《暂行规定》共二十一条,在整合原《通知》的基础之上,扩大了固有资金的使用范围,明确了固有资金运用原则,要求公司明确固有资金投资权限,建立相关决策和风控制度,定期进行信息披露和总结评估,并规定了相关监管措施。
私募基金公司固有资金管理制度模版
上海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有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公司固有资金的使用效率,规范公司固有资金投资行为,有效控制固有资金运用风险,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固有资金”,是指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资本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及其他自有资金。
第三条公司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遵循谨慎稳健、分散风险的原则,加强固有资金的流动性和安全性管理,确保公司正常运营。
第二章固有资金投资的基本规定第四条公司应根据货币资金结余情况以及在可预见未来现金流量情况,依据稳健原则预测可用于投资的固有资金总额(以下简称为“可投资总额”)。
第五条公司应根据业务需要预留一定水平货币资金,以满足公司各项业务的正常运营。
预留货币资金总额不少于公司正常运营12个月所需日常开支费用总额。
预留货币资金只能以活期存款或定期存款的方式存放于公司银行账户中,如因运营需要可少量以现金方式持有。
第六条公司固有资金“可投资总额”包括“已投资总额”和“可追加投资总额”两部分。
“可追加投资总额”按“无限制使用条件货币资金总额”减“预留货币资金总额”动态确定。
当“可追加投资总额”为正时,公司可以追加使用固有资金进行投资;当“可追加投资总额”为负时,公司应变现投资项目,使得公司货币资金保持在一个安全的水平。
第七条公司固有资金投资可以进行金融资产投资。
本公司固有资金投资的主要对象为货币型基金及其他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金融理财产品(以下简称“低风险产品”)。
如投资非低风险产品的,需事先获得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的批准。
投资于非低风险产品的总额不得超过“可投资总额”的50%。
第八条公司固有资金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公平的原则,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管理。
公司运用固有资金投资,应当建立防火墙制度,指定专门的部门负责,确保固有资金投资与本公司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的业务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上严格分离,投资决策及操作应当独立于本公司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的投资决策及操作。
基金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金公司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防范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资金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资金、资金运用、资金结算等环节。
第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管理的职责分工,确保资金管理规范、高效、安全。
第二章资金管理职责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资金管理战略,审批资金管理重大决策,对资金管理进行全面监督。
第五条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管理的各项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第六条财务部门负责公司资金管理的具体工作,包括资金预算、资金结算、资金监督等。
第七条各部门应积极配合财务部门,做好资金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金预算与计划第八条公司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编制年度资金预算,明确资金筹集、运用、回收等计划。
第九条资金预算应包括募集资金、资金运用、资金结算等方面的内容,确保资金收支平衡。
第十条资金预算经董事会批准后,各部门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
第四章资金筹集第十一条公司募集资金应遵循合法、合规、安全的原则,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第十二条公司应通过合法渠道募集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发行基金产品、接受投资者投资等。
第十三条募集资金到位后,财务部门应及时办理资金入账手续,确保资金安全。
第五章资金运用第十四条公司资金运用应遵循合规、高效、安全的原则,确保资金运用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五条公司资金运用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投资于基金产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金融产品;(二)支付公司日常运营费用;(三)支付公司债务;(四)其他经董事会批准的资金运用。
第十六条资金运用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确保资金运用的合规性。
第六章资金结算第十七条公司资金结算应遵循及时、准确、安全的原则,确保资金结算的合规性。
第十八条资金结算应通过合法渠道进行,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转账、支票等。
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管理暂行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行为,防范固有资金投资风险,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基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固有资金运用,是指基金管理公司运用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及其他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以及用于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开展所需的资金支出行为。
第四条固有资金运用应当遵循谨慎稳健、分散风险的原则,确保固有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不得影响基金管理公司的正常运营。
第五条固有资金运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的原则,避免与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之间发生利益冲突,禁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行为,不得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鼓励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按照规定购买本公司管理的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或者其子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建立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其他客户的利益绑定机制,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其他客户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第七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活动实行自律管理。
第八条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可以进行金融资产投资以及进行与经营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股权投资,其中持有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高流动性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50%。
固有资金进行金融资产投资的,不得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期货及其他衍生品。
固有资金从事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规定。
第九条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公司管理的基金的,应当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的约定,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少于6个月,但持有货币市场基金等现金管理工具基金或者公司出现风险事件确需赎回基金份额弥补资金缺口的不受此限,持有发起式基金份额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按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费率进行认购、申购和赎回,不享有比其他投资人更优惠的费率,并不得进行盘后交易;(三)认购基金份额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载明所认购的基金份额、认购日期、适用费率等情况;(四)申购、赎回或者买卖基金份额的,在基金季度报告中载明申购、赎回或者买卖基金的日期、金额、适用费率等情况。
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规范,真实、有效、安全。
第四条资金使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效益最大化。
第五条资金使用应遵循收支平衡、节约合理的原则,切实增强企事业单位的现金流动性和偿债能力。
第二章资金管理责任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应设立资金管理部门,负责资金的筹措、分配、使用、监督,以及相关的财务工作。
第七条资金管理部门负责编制资金年度预算,并按照预算执行,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八条资金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资金监督和核算,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对资金使用进行跟踪和监测,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九条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绩效评估制度,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考核依据。
第三章资金筹措第十条企事业单位的资金筹措应遵循市场化原则,依法融资,合理选择融资方式。
第十一条资金筹措应根据资金需求和市场状况进行合理规划,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最佳的筹措方式。
第十二条资金筹措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债券发行、股权融资、银行贷款、基金投资等,应根据资金筹措的目的和需求进行选择。
第十三条资金筹措过程中,企事业单位应遵循信息公开、风险提示、投资者保护的原则,确保筹资活动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第四章资金分配第十四条企事业单位应根据资金管理的需要,合理分配资金资源,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高效性。
第十五条资金分配应根据企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进行科学规划,同时要考虑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平衡。
第十六条资金分配过程中,要确保预算内的资金足额分配,杜绝盲目浪费和挪用。
第十七条资金分配的准确和公正应得到财务部门的核实和审核,确保分配结果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五章资金使用第十八条企事业单位应将资金使用纳入预算管理范围,严格按照预算执行资金使用。
基金管理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的资金管理,保障基金资产的安全,维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管理的所有基金,包括公募基金、私募基金等。
第三条公司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资金运作的合法性。
(二)安全性原则: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降低风险。
(三)流动性原则:保证基金资产具备足够的流动性,以满足基金运作需要。
(四)效益性原则: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章资金管理组织架构第四条公司设立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基金资金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资金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和完善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二)负责基金资金收付、划拨、清算等日常业务。
(三)监督基金资金运作,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四)定期对基金资金进行风险评估,提出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章资金管理制度第六条资金收入管理:(一)基金资金收入应按照规定及时入账,不得拖延或截留。
(二)基金资金收入应进行分类管理,确保各类资金用途明确。
第七条资金支出管理:(一)基金资金支出应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和相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二)基金资金支出应进行预算管理,合理控制支出规模。
(三)基金资金支出应实行审批制度,审批流程如下:1.经办人提出资金支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审批;2.经办会计审核,财务部负责人审批;3.公司分管领导审批;4.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八条资金结算管理:(一)基金资金结算应通过银行进行,确保资金安全。
(二)结算过程中,应严格核对资金信息,防止出现错误。
(三)结算完成后,应及时将结算凭证传递至相关部门。
第九条资金风险管理:(一)定期对基金资金进行风险评估,发现风险及时采取措施。
(二)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确保风险可控。
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管理暂行规定条例_条例_
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管理暂行规定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行为,防范固有资金投资风险,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基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固有资金运用,是指基金管理公司运用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及其他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以及用于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开展所需的资金支出行为。
第四条固有资金运用应当遵循谨慎稳健、分散风险的原则,确保固有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不得影响基金管理公司的正常运营。
第五条固有资金运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的原则,避免与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之间发生利益冲突,禁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行为,不得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鼓励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按照规定购买本公司管理的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或者其子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建立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其他客户的利益绑定机制,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其他客户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第七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活动实行自律管理。
第八条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可以进行金融资产投资以及进行与经营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股权投资,其中持有现金、银行(行情专区)存款、国债、基金等高流动性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50%。
固有资金进行金融资产投资的,不得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期货及其他衍生品。
固有资金从事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规定。
第九条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公司管理的基金的,应当遵守基金、招募等的约定,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少于6个月,但持有货币市场基金等现金管理工具基金或者公司出现风险事件确需赎回基金份额弥补资金缺口的不受此限,持有发起式基金份额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按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费率进行认购、申购和赎回,不享有比其他投资人更优惠的费率,并不得进行盘后交易;(三)认购基金份额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载明所认购的基金份额、认购日期、适用费率等情况;(四)申购、赎回或者买卖基金份额的,在基金季度报告中载明申购、赎回或者买卖基金的日期、金额、适用费率等情况。
公司专用基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资金管理,保障公司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涉及专用基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专用基金是指公司为特定目的而设立,用于特定项目或事项的资金。
专用基金包括但不限于发展基金、管理储备基金、福利基金等。
第二章发展基金管理第四条发展基金用于扩大营业、扩展业务范围时增加设备、固定资产等。
第五条发展基金的提取比例由总经理室、总经理决定执行。
第六条使用发展基金必须做出全面规划,明确扩展项目及增置固定资产计划,经总经理室或总经理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发展基金的使用情况应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接受监督。
第三章管理储备基金管理第八条管理储备基金是作为弥补企业出现不可避免的事故而造成亏损的特殊基金。
第九条管理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由总经理室、总经理决定执行,并按规定的比例从每年的利润中提取。
第十条管理储备基金必须专账处理,并参加流动资金周转。
第十一条管理储备基金的使用情况应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接受监督。
第四章福利基金管理第十二条福利基金统一由公司按全部员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
第十三条福利基金的使用由公司人事部统一掌握。
第十四条福利基金的开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企业员工及家属医疗卫生费;(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三)职工集体福利开支;(四)先进生产工作者奖励等。
第十五条福利基金的开支标准和审批程序如下:(一)职工每年的体检由企业工会委托企业医疗室统一安排,体检费全部在医疗费列支;(二)职工及家属的医疗费用统一由企业工会审批;(三)医疗所需药品及医疗器械的购置,由医疗室按季度及年度做采购计划报财务部审查后,报总经理审批;(四)职工集体福利开支:1. 职工餐厅补充厨具,金额数量较少时由事务部经理审批,金额数量较多时由财务部加注意见;2. 其他福利开支,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十六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专用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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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管理暂行规定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 固有资金运用行为,防范固有资金投资风险,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基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的活动适用本规 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固有资金运用,是指基金管理公司运用以本外币计价的 资本金、 公积金、 未分配利润及其他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以及用于本公司资产管理 业务开展所需的资金支出行为。
第四条 固有资金运用应当遵循谨慎稳健、分散风险的原则,确保固有资金 的安全性、流动性,不得影响基金管理公司的正常运营。
第五条 固有资金运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的原则,避免与基金管理公司及 其子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之间发生利益冲突, 禁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行为, 不 得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鼓励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按照规定购买本公司管理的公开募 集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或者其子公司管理 的投资组合,建立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其他客户的利益绑定机制,与基金份额持 有人、其他客户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第七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 法对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活动实行自律管理。
第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可以进行金融资产投资以及进行与经营资产 管理业务相关的股权投资,其中持有现金、银行(行情 专区)存款、国债、基 金等高流动性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 50%。
固有资金进行金融资产投资的, 不得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 期货及其他衍 生品。
固有资金从事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规定。
第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公司管理的基金的,应当遵守基 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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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等的约定,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少于 6 个月,但持有货币市场基金等现金管理 工具基金或者公司出现风险事件确需赎回基金份额弥补资金缺口的不受此限, 持 有发起式基金份额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按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费率进行认购、申购和赎回,不享 有比其他投资人更优惠的费率,并不得进行盘后交易; (三)认购基金份额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中载明所认购的基金份额、认购日期、适用费率等情况; (四)申购、赎回或者买卖基金份额的,在基金季度报告 中载明申购、赎回或者买卖基金的日期、金额、适用费率等情况。
第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公司管理的基金的,依法可以作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出议案 ,但对涉及本公司利益的表决事项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投资本公司及子公司管理的单个特定客户 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与本公司及子公司员工投资的份额合计不得超过该计划总 份额的 50%。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投资设立子公司,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
运用固有资金进行股权投资,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事前向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投资入股按照规定需要履行审批程序的, 还应当 报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可以用固有资金为本公司管理的特定投资组合提供 保本承诺或者资金垫付以及为子公司管理的特定投资组合提供担保, 但保本承诺 总额、 资金垫付总额或者担保总额合计不得超过上一会计年度本公司经审计的净 资产规模。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加强对固有资金运用的授 权管理,在公司章程 和相关制度 中明确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在固有资金运用方面的职责 和授权范围。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制定固有资金运用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固有资 金运用的评估论证、决策、执行、风险控制、稽核、信息披露等事项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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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投资,应当建立防火墙制度,指定专 门的部门负责, 确保固有资金投资与本公司及子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在人员、 信 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上严格分离,投资决策及操作应当独立于本公司及子 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的投资决策及操作, 不得利用本公司及子公司管理的投资组 合的未公开信 息获取利益。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投资,应当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管理, 不得违反规定将本公司及子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作为交易对手, 不得自行或者通 过第三方与本公司及子公司的投资组合进行显失公平的交易。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应当在公司监察稽核季度报告、年 度报告中列明投资时间、投资标的、金额、费率及提供保本承诺、资金垫付、担 保等信息,并对是否合规、是否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存在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等 进行说明,还应当在公司年度报告中对固有资金运用情况进行总结 ,评估本年度固有资金运用效果及存在的风险。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净资产低于 4000 万元人民币, 或者现金、 银行存 款、国债、基金等可运用的高流动性资产低于 2000 万元人民币且低于公司上一 会计年度营业支出的,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暂停继续运用固有资金进行投资, 其固 有资金应当主要用于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基 金管理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采取监管谈话、 出具 警示函、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依法应予行政处罚 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 任。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风险准备金的运用管理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 进行基金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5〕9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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