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代客泊车”引发的责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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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代客泊车”引发的责任分析
案情概述:
上海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某公司”)与赵某同是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简称“某物业”)管理的的物业的租赁户。许某是某物业的保安,某日某公司所有的奔驰轿车停放在物业大门处,赵某拥有的别克轿车停在其后。许某认为赵某的车辆影响了其他车辆的通行,便从赵某同事瞿某处取得车辆钥匙,想要移动赵某的车辆。但,许某在开动赵某车辆的时候操作失误,将赵某的车辆撞向了奔驰车的尾部,该奔驰车辆受到撞击后又撞在了车头前的大理石柱上,造成了奔驰轿车严重受损。经查保安许某并无车辆驾驶执照,经交警认定,本起事故由许某承担全部责任。某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某物业、许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许某是某物业的保安,其移动赵某车辆是履行其工作职务的职务行为,应由某物业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某物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后某物业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次事故的发生是由赵某的车辆导致,而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虽然当时该车由某物业的许某驾驶,但车辆所有人仍需承担相应的责任。而许某当时是履行职务,应由其雇主即某物业承担相应的责任,故认定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某构成了共同侵权,改判赵某与某物业对某公司的损失承担连
带责任。后某物业又就责任的分配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某物业与赵某各承担一半责任。
律师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如下几点:
一、某公司在本起事故中是否应就有过失行为承担责任
在本起事故中,某公司所有的车辆受到了严重的损坏,《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某物业认为某公司存在过错的主要理由有二:一是事故发生时某公司车辆停放的位置禁止停车。某公司将其车辆停放在禁止停车的大厦物业门口,该位置障碍物较多且车辆行人进出频繁不宜长时间停放车辆。事实也证明,某公司的损失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车辆头部撞击大理石柱导致的,所以很难认定某公司在该问题上不存在过错。二是某公司在停车并且驾驶人长时间离开车辆的情况下未采用驻车制动。众所周知,“停车拉手刹”是最基本的驾车常识,某公司所称的“车辆没有手刹”是极度可笑的,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自认了其驾驶人员在停放车辆并且长时间离开时并未采取该措施。该过失的存在导致了车前部撞击大理石柱的力度增大,损失扩大。
法院则认为某物业主张某公司在事故中存在过失的证据不足,而判决某公司不承担责任。
二、“代客泊车”,是否为许某的职务行为
《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许某“代
客泊车”这一行为是否被认定为职务行为决定了许某预谋物业的责任承担。如何认定职务行为,工作人员是否享有单位的授权是判断职务行为的关键。本案中,某公司认为其公司相关文件中从未明确保安具有“代客泊车”的职责,即单位没有明确的授权,许某的行为不构成职务行为;而某公司则认为某公司的保安长时间以来一直存在“代客泊车”的行为,而某物业对此情况也知晓并且默认允许,某公司认为某物业的这一做法构成了“默示授权”,则许某的行为构成了职务行为,其赔偿责任应由用人单位即某物业承担。这一观点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三、不在现场的车主赵某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本案中,事故发生时作为肇事车辆的车主赵某并不在现场但法院最终判决看似无辜的赵某承担连带责任。
机动车非本人使用时发生事故,车主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一直是理论界与司法实践中共同探讨的话题。《侵权责任法》设专章规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该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该条规定,赵某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需要考量其是否有过错。在本案中,赵某将车辆停放在禁止停车的大厦门口,而且将钥匙借给没有驾驶证的许某,由此可见,赵某在本次事故中是存在一定过失的,本案判决时虽然《侵权责任法》尚未生效,但法院基于同样的原则跟考虑,判决赵某仍需承
担责任。
四、承担连带责任的双方责任分配比例问题
某物业认为本次事故的发生赵某未尽到保管责任而致使他人损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赵某称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己的车造成了他人损失,坚决不承担主要责任。司法实践中,类似本案的情况难以明确责任各方需承担的份额比例的,多采取法院酌定的解决方式,这也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体现。本案中,在事故发生时赵某及某物业的过失究竟孰大孰小难以判定,法院明确了各自平均承担的责任。之后生效的《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许某“代客泊车”这一物业服务行业常见的的行为,导致了一连串的诉讼纠纷。作为车辆所有人,应对自己的财产负有妥善保管,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及风险承担;作为用人单位,在管理上更应明确其员工的职责范围,明确其员工行为由单位承担责任的范围,杜绝“默示授权”这一现象的出现,承担不必要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