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题库【历年真题+章节题库+考前押题】合同法【圣才出品】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题库【历年真题+章节题库+考前押题】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部分(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部分一、总论案例1三苗公司诉冷风公司违反合同案2013年5月,位于甲市A区的三苗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苗公司)与位于乙市B区的冷风空调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冷风公司)在甲市C区签订了一份空调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冷风公司向三苗公司提供空调600台,由冷风公司送货到三苗公司的所在地甲市A区,6月1日前交货,货到三苗公司的仓库后经验收合格立即付款。
合同签订后,冷风公司于5月30日与位于乙市D区的快捷运输公司(由甲某等10人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运送空调的合同,由快捷运输公司将600台空调从冷风公司位于乙市D区的仓库运往三苗公司所在地。
运输公司就让其下属的第一运输车队负责此次运输。
5月31日,由张某负责的第一运输车队出发。
第二天经过丙县时,运输车队一司机由于粗心大意,导致车、货均翻入河中,且将刘某停在路边的一辆桑塔纳撞翻,造成当时坐在车里的刘某9岁的儿子刘冰腿部受伤。
车队负责人张某无奈,只好让其他运输车先行,他与肇事司机留在丙县将车捞起。
其他运输车到达甲市后,三苗公司以空调只有500台为由拒绝收货。
6月15日,三苗公司致电冷风公司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未果。
于是6月17日,三苗公司将冷风公司诉至B区人民法院。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冷风公司提出愿意进行调解,三苗公司不同意,法院认为基本案情已经查清,于是未征求三苗公司的意见便根据冷风公司的要求制作了调解书,后三苗公司不得不对调解书进行签收。
调解书生效后,三苗公司越来越觉得法院的做法不合法,于是在调解书送达后第5天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问题】1.如果B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冷风公司搬迁至C区,则B区人民法院如何处理该案件?为什么?2.如果三苗公司和冷风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了发生纠纷时的管辖法院。
三苗公司和冷风公司可以约定哪些法院管辖?3.在知道是因为车祸导致空调少了100台以后,冷风公司打算起诉快捷运输公司,可以向哪些法院起诉?4.刘某的桑塔纳被撞的损失以及对刘冰造成的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的侵权诉讼应向哪个法院起诉?原告和被告是谁?5.假设快捷运输公司运送途中临时接到冷风公司变更运送目的地通知,将货物送至三苗公司的分公司所在地甲市E区,这时管辖法院是哪些?6.假设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三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生更换,应如何处理?7.法院所作的调解书是否合法?为什么?8.上级法院收到三苗公司的上诉应如何处理?【考点】管辖制度;当事人制度;自愿调解原则;上诉范围及其处理【参考答案】1.如果B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冷风公司搬迁至C区,则B区人民法院如何处理该案件?为什么?答:B区人民法院继续受理。
2024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经典试题
2024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经典试题在复习司法考试时,我们一要脚踏实地,二要持之以恒,只有做到了这两点,我们才有可能成功拿下司法考试。
【案情一】兴海公司与某外贸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由兴海公司以总价款600万元的价格向外贸公司提供大蒜800吨,并约定于2001年8月1日交货,迟交一天罚总价款的3%作为违约金,兴海公司向外贸公司交付20万元作为定金。
后因兴海公司未能按期交货,双方发生争议。
请问:【问题】:1.如果兴海公司未能交货是由于当地山洪暴发,导致道路不通,能否以此为由向外贸公司主张免责?为什么?【答案】:可以免责。
因为山洪暴发属于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2.如果兴海公司未能交货是因为大蒜被其他公司以高价买走,兴海公司能否以此为理由主张免除违约责任?为什么?【答案】:不能免责。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只要当事人有违约事实,又无法定免责事由,即应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有违约事由,却无法定免责事由,即应承担违约责任。
3.如果兴海公司未能交货,外贸公司能否主张在不退还定金的同时,要求兴海公司再交32万元违约金?为什么?【答案】:不能。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并用,所以外贸公司只能从违约金与定金中选择其一适用。
《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依此,当事人在违约金和定金并存的情形下只能择一使用。
4.如果兴海公司推迟交货5天,兴海公司能否以违约金畸高为由主张适当减少违约金?为什么?【答案】:可以。
因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兴海公司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2017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司法考试的案例分析题在考试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分值,考生平时要多注意练习,掌握答题思路和步骤等。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案例分析题,希望对大家的学习有所帮助!【案例一】【案情】王某(女)与李某(男)于1998年结婚后居住在某省A市C 区。
2003年1月,李某去B市打工并一直居住在该市D区。
2004年5月,李某向自己所在的B市D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李某回到A市后,向A市C区法院起诉与王某离婚。
C区法院受理后,李某找到律师杨某进行咨询。
杨某看了案件材料后,第二天向李某讲了法院将会判决离婚的意见;李某向杨某表示,某律师想代理其诉讼;杨某当即对李某说,该律师所承办的案件85%都打输了,同时向李某示意其同学在A市C区法院某庭当庭长。
李某深信无疑,决定委托杨某代理诉讼。
李某因为不愿与王某见面,向法院申请不出庭,C区法院予以准许。
C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在开庭审理中,李某的诉讼代理人杨某称,李某要求离婚的原因,是王某所生的孩子与李某没有血缘关系,但未提供任何证据;王某承认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但表示双方依然存在感情,不愿意离婚。
C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A市中级法院认为王某已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就表明两人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离婚。
遂于2007年4月作出二审判决,准予离婚,其中明确了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的分割。
王某认为其与李某的感情并未破裂,法院的离婚判决存在问题,2007年6月向A市检察院提出申诉。
A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A市中级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准予离婚的判决存在错误,财产分配也明显不当,且对李某私存的存款部分未进行分割,拟以本院名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要求法院纠正错误判决。
【问题】1.对于李某的起诉,B市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否正确?为什么?2.请评价C区法院在本案一审中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3.王某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属于自认吗?为什么?4.A市中级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5.A市检察院通过何种程序以及对哪些事项可要求法院进行再审?为什么?6.律师杨某有哪些行为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答案】1.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考前押题及详解(二)【圣才出品】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考前押题及详解(二)试卷四提示:本试卷为简答题、案例分析题、论述题。
请按题序在答题纸对应位置书写答案,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本题20分)材料:甲服装有限公司与乙公司为签订一笔20万元的服装买卖合同进行了数次谈判,结果到年底谈判破裂,甲公司已经制好的服装全部积压。
在此之前,丙公司曾经提出以17万元购人这批服装,于是甲公司只得又找到丙公司提出愿意出售,不料此时丙公司已经另购了其他公司的服装。
甲公司经多方打听终于发现与丙公司交易的就是乙公司,而后者就是为了抢占这一商机才向自己假意提出愿意高价购进服装。
甲公司一怒之下将乙公司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认为,法律对此缺少规定,没有支持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甲公司又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认为乙公司的商业行为已经违反了《民法通则》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判决乙公司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问题:请你运用民法基本原则的理论,谈谈你对乙公司的做法,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判决的看法。
答题要求: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和社会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不少于500字。
【参考答案】乙公司违背了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应受制裁。
一审法院判决适用该原则有误,二审法院判决适用该原则正确。
首先,乙公司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乙公司假借订立合同之名,恶意与甲公司进行磋商,从而达到抢占商机、挤垮对手的目的,此种行为已经违背诚实信用之要求而构成缔约过失,而且乙公司已经给甲公司造成损失。
其次,法院可以在本案中适用“诚实信用”原则作出判决,其因有二:其一,依据该原则,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能主动干预民事活动,调整当事人利益摩擦,使民事法律关系符合正义的要求;其二,法院可根据该原则作出司法解释,填补法律的漏洞。
就此而言,一审法院基于法律规则缺位而不予支持甲公司诉讼请求,显然是机械适用规则而未能灵活适用原则;二审法院适用“诚实信用”原则作出有利于甲公司的判决,既尊重了该原则的原意,也统筹兼顾了公平、平等、禁止权利滥用等其他民法基本原则。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考前押题【圣才出品】
考前押题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考前押题及详解(一)试卷四提示:本试卷为简答题、案例分析题、论述题。
请按题序在答题纸对应位置书写答案,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本题20分)材料:堵车已经成为中国大中城市的“通病”,导致城市交通出行效率降低,并对经济产生影响。
据悉,X市重点治理城市拥堵的交通治堵方案获得国务院原则性通过,其中最突出的两条措施如下:其一,摇号限购以控制机动车总量,其中个人办理摇号登记的条件是住所地在本市,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其二,延续尾号限行政策。
对此,社会舆论褒贬不一。
就摇号限购而言,有人认为,政府出台摇号限购的调控措施,是对公众行为的限制,以户籍限制购车违反法律,机动车的购买对任何人都应该是自由的;有人则认为,合理规划城市的道路交通发展是政府必须履行的责任,确保车辆数量与经济增长相适应是实施交通规划的重要手段,而且依法批准的x市城市总体规划已明确相应的汽车数量指标,政府依据该规划实施摇号限购措施并无不妥。
就单双号限行而言,有人认为政府可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X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有关规定制定并延续限行政策;有人认为限行政策不应长期化,这两部法律并没有授予主管部门或者地方政府将临时处置权长期化的权力,而且作为一项影响公共利益的政策,限行政策在论证、制定过程中并无广泛的公众参与。
目前,据该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公室最新公布的数据显示,摇号限购之下,42人中才能有1人中签,全家“占坑”摇号以提高中签率的情况,从摇号首月起便已出现,有运气好的家庭,一家五口申请,首月便中仨签,而一些急于买车的市民,却迟迟不中签。
限行政策带来的积极效应毋庸置疑,但是所造成的负面效应也有目共睹,在公交依旧不能提供便捷的出行方式前提下,因为限行政策和购置税降低政策的刺激,很多家庭购买第二辆车的行为剧增,这也变相地加剧了拥堵。
问题:请根据以上材料,结合所学法理学知识,谈谈你对摇号限购和尾号限行政策的认识。
国家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库
国家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库案例一:盗窃案案例二:受贿案案例三:故意伤害案案例四:侵犯著作权案案例五:杀人案案例六:贩卖毒品案案例七:强奸案案例八:合同纠纷案案例九:拒不执行判决案案例十:盗窃电动车案案例一:盗窃案案例描述:甲某因盗窃一辆汽车被警方抓获。
在警方询问过程中,甲某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并详细说明了盗窃汽车的具体手法。
现甲某的辩护律师认为,甲某在供述过程中没有被告知其权利,且没有律师陪同,此次供述的证据不可信。
分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被告人在接受询问时应当被告知其权利,并有权要求律师陪同。
鉴于甲某在供述过程中没有被告知其权利,且没有律师陪同,因此,甲某的供述属于非法证据,不应该作为定罪的依据。
案例二:受贿案案例描述:某公务员乙某因收受他人贿赂而被检方起诉。
乙某辩称,他之所以收受贿赂是因为自己手头拮据,无力支付子女的学费和母亲的医疗费用。
乙某的律师提出,考虑到乙某的困难境地以及贪污数额较小,法院应当从轻处罚。
分析:根据刑法规定,受贿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应该严肃追究责任。
虽然乙某存在财务困难的情况,但这并不能成为他受贿的合理理由,也不能成为减轻刑罚的依据。
法院应该根据相关规定对乙某进行惩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案例三:故意伤害案案例描述:甲某因与乙某发生冲突,在情绪失控的情况下,用刀将乙某腿部刺伤。
甲某的辩护律师认为,甲某只是一时冲动,并没有故意伤害乙某。
他主张根据犯罪主体的主观故意程度,将甲某定性为过失伤害。
分析:根据刑法规定,对于故意伤害案件,要根据犯罪主体的主观故意程度进行认定。
在本案中,甲某在情绪失控的情况下使用刀具对乙某进行攻击,表明其具有一定的主观故意。
因此,无法认定甲某为过失伤害,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四:侵犯著作权案案例描述:某公司甲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复制并销售他人的著作权作品。
被侵权人乙发现后将甲告上法庭。
甲的辩护律师提出,甲作为公司员工,行为应归责于公司,他个人无法独立承担侵权责任。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考前押题及详解(一)【圣才出品】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考前押题及详解(一)试卷四提示:本试卷为简答题、案例分析题、论述题。
请按题序在答题纸对应位置书写答案,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本题20分)材料:堵车已经成为中国大中城市的“通病”,导致城市交通出行效率降低,并对经济产生影响。
据悉,X市重点治理城市拥堵的交通治堵方案获得国务院原则性通过,其中最突出的两条措施如下:其一,摇号限购以控制机动车总量,其中个人办理摇号登记的条件是住所地在本市,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其二,延续尾号限行政策。
对此,社会舆论褒贬不一。
就摇号限购而言,有人认为,政府出台摇号限购的调控措施,是对公众行为的限制,以户籍限制购车违反法律,机动车的购买对任何人都应该是自由的;有人则认为,合理规划城市的道路交通发展是政府必须履行的责任,确保车辆数量与经济增长相适应是实施交通规划的重要手段,而且依法批准的x市城市总体规划已明确相应的汽车数量指标,政府依据该规划实施摇号限购措施并无不妥。
就单双号限行而言,有人认为政府可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X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有关规定制定并延续限行政策;有人认为限行政策不应长期化,这两部法律并没有授予主管部门或者地方政府将临时处置权长期化的权力,而且作为一项影响公共利益的政策,限行政策在论证、制定过程中并无广泛的公众参与。
目前,据该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公室最新公布的数据显示,摇号限购之下,42人中才能有1人中签,全家“占坑”摇号以提高中签率的情况,从摇号首月起便已出现,有运气好的家庭,一家五口申请,首月便中仨签,而一些急于买车的市民,却迟迟不中签。
限行政策带来的积极效应毋庸置疑,但是所造成的负面效应也有目共睹,在公交依旧不能提供便捷的出行方式前提下,因为限行政策和购置税降低政策的刺激,很多家庭购买第二辆车的行为剧增,这也变相地加剧了拥堵。
问题:请根据以上材料,结合所学法理学知识,谈谈你对摇号限购和尾号限行政策的认识。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题库【历年真题+章节题库+考前押题】刑法部分(上)【圣才出品】
刑法部分一、刑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案例1宋某等人连环犯罪案件某施工单位包工头宋某(中国国籍)经营数年,收入颇丰,为达到出国观光的目的,遂向有关国家机关人员送礼两万余元,使其违规办理了出国手续。
在开往甲国的我国国际列车上,途经乙国时,宋某因与同行的王某发生口角殴打了王某,致其轻伤。
不久因宋某在施工中偷工减料,将低标号水泥代替高标号水泥使用。
用细钢筋取代粗钢筋,造成其承建的一座礼堂坍塌,损失二百余万元。
为逃避制裁,宋某找到任某公司经理的同乡金某商议对策,恰逢金某因倒卖许可证和走私文物等事发被追查,金某提出让宋某先到其在边境的一远亲家暂避。
行前金某交给宋某2万元作路费,并请宋某将自己倒卖许可证和走私的凭据一并带走隐藏好或者悄悄销毁。
宋某走后,金某恐其难逃法网,遂命其表弟覃某带刘、黄二人(均系刑满释放人员)在途中将宋某干掉。
覃某闻言色变,说此举恐有杀身之虞,劝金某放弃。
金某诡称只要将自己的一亲笔信带给刘、黄二人,并随其找宋某,不必覃某动手。
覃某默许,于是金某当着覃某的面写了信,并给覃某3万元,打发覃某上路。
覃某在途中将金某的信交给刘、黄二人,假说自己有急事,一切事由可与金某直接联络,遂于中途下车。
刘、黄二人寻到宋某,欲施毒手,经宋某苦苦哀求并许以重金,遂放过宋某。
刘、黄返回后谎称事毕,按事先约定各从金某处得“赏金”1万元。
事后,金某发现宋某未死,便找到刘、黄,要求二人返还“赏金”,刘、黄二人非但不给,还威胁金某,再各给二人一人50万元,否则便向公安机关告发金某。
不得已,金某只得给了刘、黄100万元,后因人举报,本案案发。
【问题】1.宋某的行为触犯了什么罪名?2.宋某所在的单位是否构成犯罪?如是,构成何罪?如否,说明理由。
3.针对宋某在国际列车上的行为,我国是否具有管辖权,为什么?4.金某的行为触犯了什么罪名?5.覃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不构成,请说明理由;如构成犯罪,请说明构成何罪。
6.经宋某哀求并许以重金,刘、黄二人最终放过了宋某,问刘、黄二人的这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构成何罪?应当如何处罚(仅要求回答处罚原则)?7.刘、黄二人从金某处各取得1万元“赏金”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构成何罪?【考点】刑法适用范围;犯罪中止;行贿罪;故意伤害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窝藏、包庇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参考答案】1.宋某的行为触犯了什么罪名?答:宋某触犯的罪名有行贿罪、包庇罪、故意伤害罪。
2020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常考试题
2020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常考试题我们要把复习当成一种习惯,一点一滴地积累,一步一个脚印地复习。
只有如此,考试才会有好成绩。
【案例一】悬赏广告酬金纠纷上诉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小李,女,34岁,某市市政工程局工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男,37岁,某铁路局某机车车辆配件厂工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32岁,某省某市机电公司干部。
原审第三人:王某,男,35岁,某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民警。
上诉人小李因与被上诉人朱某、李某悬赏广告酬金纠纷一案,不服某市和平区人民法院(1993)和民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第一审法院认定:被告朱某与被告李某是朋友关系。
李某委托朱某代办汽车提货手续。
1993年3月30日中午,朱某在某市和平区电影院看电影,散场时,将装有某市机电公司面值80余万元人民币的汽车提货单及附加费本等物品的一公文包遗忘在座位上。
位于后几排看电影的原告小李发现后,将公文包捡起,与同去看电影的第三人王某(原系李某同学)在现场等候良久,未见失主来寻,便将公文包带走,并委托王某予以保管。
法律教育网同年4月4日、5日和7日,朱某先后在某市《今晚报》和《日报》上刊登寻包启事,表示要“重谢”和“必有重谢”拾得人。
4月12日,李某得知失包情况后,在《今晚报》刊登内容相同的寻包启示,声明“一周内有知情送还者酬谢15000元”。
当晚,小李得知以李某名义刊登的寻包启事,即告诉王某并委托其与李某联系。
次日,双方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接钱物。
由于在给付酬金问题上,双方发生争执,小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某、李某依其许诺支付报酬15000元“。
朱某、李某辩称:寻包启示许诺给付酬金不是其真实意思,且公文包内有李某单位及本人的联系线索,小李不主动寻找失包人,物归原主,却等待酬金,请求法院驳回李珉的诉讼请求。
王某表示,本人仅替李某保管公文包,不要求酬金。
原审法院认为,小李在影院内拾到的内装面值80余万元的汽车提货单、附加费本等物品的公文包,确属被告李某所在单位的财物,系被告朱某遗失的。
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四及参考答案
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提示:本试卷为案例(实例)分析题。
请将各题答案书写在答题纸的对应位置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本题9分)案情:赵某拖欠张某和郭某6000多元的打工报酬一直不付。
张某与郭某商定后,将赵某15岁的女儿甲骗到外地扣留,以迫使赵某支付报酬。
在此期间(共21天),张、郭多次打电话让赵某支付报酬,但赵某仍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
张、郭遂决定将甲卖给他人。
在张某外出寻找买主期间,郭某奸淫了甲。
张某找到了买主陈某后,张、郭二人以6000元将甲卖给了陈某。
陈某欲与甲结为夫妇,遭到甲的拒绝。
陈某为防甲逃走,便将甲反锁在房间里一月余。
陈某后来觉得甲年纪小、太可怜,便放甲返回家乡。
陈某找到张某要求退回6000元钱。
张某拒绝退还,陈某便于深夜将张某的一辆价值4000元的摩托车骑走。
问题:请根据上述案情,分析张某、郭某、陈某的刑事责任。
二、(本题11分)案情:田某和苗某是前后院邻居,田某家盖的房子挡住了苗某家的采光,苗某多次交涉,田某不听,反将苗某打成重伤,田某被逮捕。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苗某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委托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某为其诉讼代理人。
胡律师接受委托后,为苗某写了如下诉状: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原告:苗×,男,34岁,汉族,××公司职员,家住本市四方区花家胡同20号。
诉讼代理人:胡×,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男,36岁,汉族,××公司职员,家住本市四方区花家胡同21号。
请求事项:1.请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赔偿全部医疗费、误工损失费和伤残补助费;2.请求法院判处被告拆除影响原告家采光的非法建筑;3.请求法院判处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费4万元。
事实和理由:被告田×和原告系前后院邻居。
今年3月,被告在房屋改建过程中,不顾邻里关系,新建的房屋后檐离原告家的前窗只有半米,严重影响了原告家房屋的采光。
2022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模拟测试题及答案(5篇)2022司法考试卷四解析
2022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模拟测试题及答案(5篇)2022司法考试卷四解析【案例一】【案情】大地公司与张三签订一个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各出资200万,设立蓝天有限责任公司;大地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出资,张三以现金和专利技术出资;张三任董事长;公司亏损按照出资比例分担;双方拟定的公司章程未对如何承担公司亏损做出规定,其他内容与投资合同内容一致。
蓝天公司登记以后,在大地公司出资的土地上生产经营,但大地公司未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蓝天公司。
2007年3月,蓝天公司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大地公司以自己名义用上述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担保。
4月,大地公司提出退出蓝天公司,张三书面表示同意。
5月,法院判决蓝天公司偿还丙银行上述贷款本息共计240万,并判决大地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此时的蓝天公司净亏损180万。
另查明,张三在公司成立后将120万注册资金转出,故丙银行在执行过程中,要求大地公司和张三对蓝天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大地公司认为,自己为担保行为时,土地使用权属于蓝天公司,故其抵押行为应为无效,且大地公司已于贷款后一个月退出了蓝天公司,因此,对240万债务不承担责任,而蓝天公司的注册资金120万被张三占用,张三应当归还120万中的一半给大地公司。
张三认为,蓝天公司在公司成立时大地公司投资不到位,故蓝天公司成立无效,蓝天公司的亏损应当由大地公司按投资合同约定承担一半。
【问题】 1.本案中,蓝天公司的股东出资有何问题公司是否成立本案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有哪些(5分) 2.大地公司认为其退出蓝天公司的主张能否成立大地公司对蓝天公司和张三承担什么责任(4分) 3.大地公司可否要求张三退还其占用的120万中的60万给大地公司应否承担蓝天公司的亏损的一半(4) 4.本案中,蓝天公司、大地公司、张三对丙银行的债务应当如何承担责任(5分) 【答案】 1.(1)蓝天公司股东的出资有瑕疵,因为大地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办理该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手续; (2)本题中的股东未办理登记的出资瑕疵并不影响蓝天公司的成立,股东违反出资义务视具体情况有可能导致公司不成立、变更注册资本或被撤销,本题中蓝天公司具备公司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该公司的成立是有效的,部分股东出资不到位不影响公司成立的效力,但是股东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职业资格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历年真题试卷汇编6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历年真题试卷汇编6(总分:62.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分析题(总题数:7,分数:62.00)1.案情:被告人甲、乙共同将被害人丙杀害。
一审程序中,在公诉人对被告人甲、乙同时进行讯问后,经审判长许可丙的父亲丁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身份,就犯罪及财产损失事实向甲、乙发问。
丙所居住社区的物业管理人员戊旁听了案件审理,并应控方要求就丙的被害情况向法庭作证,先后回答了辩护人、公诉人及审判长的发问。
庭审中合议庭对戊的证言及其他证据发现疑问,遂宣布休庭,就被害人死亡时间及原因进一步调查核实。
法庭调查中,公诉人发现被告人乙尚有遗漏的犯罪事实,当庭提出要求撤回起诉,法庭审查后作出同意撤回起诉的决定。
重新起诉后,甲、乙分别被判处死刑并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
宣判后乙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仅就乙的犯罪部分进行了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维持了原判,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卷四真题试卷第3题)问题:请指出以上案例中在程序方面的不当之处,并简要分析原因。
(分数:2.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公诉人对被告人甲、乙同时讯问违反了分别进行讯问的原则。
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不能就有关犯罪事实向被告人发问。
3.戊作为证人不能旁听案件的审理。
4.戊作为控方证人,控辩双方向其发问的顺序错误,应当先由要求传唤的一方进行发问。
5.公诉人在庭审中发现有漏罪的只能追加起诉,不能撤回起诉。
变更、追加、撤回起诉应当报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并以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公诉人不能当庭迳行决定。
6.法院对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要求应以裁定而不能以决定的方式作出。
7.审理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包括甲、乙罪刑及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审查。
司法考试真题(卷四)答案及详解
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试卷四提示:本试卷包括案例(实例)分析题、论述题。
请将各题答案书写在答题纸的对应位置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第一部分:简析题。
本部分共5题,75分。
一、(本题15分)案情:王某与张某育有二子,长子王甲,次子王乙。
王甲娶妻李某,并于1995年生有一子王小甲。
王甲于1999年5月遇车祸身亡。
王某于2000年10月病故,留有与张某婚后修建的面积相同的房屋6间。
王某过世后张某随儿媳李某生活,该6间房屋暂时由次子王乙使用。
2000年11月,王乙与曹某签订售房协议,以12万元的价格将该6间房屋卖给曹某。
张某和李某知悉后表示异议,后因王乙答应取得售房款后在所有继承人间合理分配,张某和李某方表示同意。
王乙遂与曹某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曹某当即支付购房款5万元,并答应6个月后付清余款。
曹某取得房屋后,又与朱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以1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朱某。
在双方正式办理过户登记及付款前,曹某又与钱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以18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钱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2001年5月,曹某应向王乙支付7万元的购房余款时,曹某因生意亏损,已无支付能力。
但曹某有一笔可向赵某主张的到期货款5万元,因曹某与赵某系亲威,曹某书面表示不再要求赵某支付该货款。
另查明,曹某曾于2001年4月外出时遭遇车祸受伤,肇事司机孙某系曹某好友,曹某一直未向孙某提出车祸损害的赔偿请求。
问题:1.王某过世后留下的6间房屋应由哪些人分配?各自应分得多少?为什么?2.王乙与曹某签订的售房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3.曹某与朱某、钱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效力如何?4.如朱某要求履行与曹某签订的合同,取得该房屋,其要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5.如王乙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曹某放弃要求赵某支付货款的行为,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6.如王乙要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请求孙某支付车祸致人损害的赔偿金,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答案】:1. 张某、王乙、王小甲。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考试试题及解析(二)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考试试题及解析(⼆)模考吧⽹提供最优质的模拟试题,最全的历年真题,最精准的预测押国家司法考试(卷四)考试试题及解析(⼆)、⼀(共案例分析问答题⼩题,24共分)60.0第1题甲于11⽉1⽇在报上刊登⼴告出售某件古佛像⽯雕,价⾦500万元。
⼄于11⽉3⽇致函于甲,表⽰愿意以370万元购买。
甲于11⽉6⽇函复愿降价10万元,但应于⼀周内答复,⼄未为任何表⽰。
到11⽉26⽇,甲再致函于⼄,愿意以400万元出售。
⼄不知甲之来信,于11⽉27⽇致函于甲,愿意以400万元购买。
甲之信于11⽉28⽇上午到达,⼄之信于11⽉29⽇下午到达。
甲于发信后,获知有⼈愿意以⾼价购买,即于11⽉27⽇下午以特快专递发撤回之通知,因邮差误投,于11⽉30⽇下午始⾏到达。
⼄即发迟到之通知,并请求交付该件⽯雕,并移转其所有权。
12⽉5⽇在甲⼄⼆⼈履⾏完毕后,经⼄请专家鉴定,该⽯雕为赝品,仅值10万元。
⽽且甲刊登⼴告时即明知其是赝品。
请回答下列问题:说明该订约过程之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
【正确答案】:答案:甲11⽉1⽇⼴告为要约邀请。
我国《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向⾃⼰发出要约的意思表⽰。
寄送的价⽬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11⽉3⽇之信为要约。
依据《合同法》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订⽴合同的意思表⽰,该意思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承诺,要约⼈即受该意思表⽰约束。
”甲11⽉6⽇之信是变更要约。
(1) 视为拒绝原要约⽽为新要约。
依据《合同法》第20条第4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要约失效:……(四)受要约⼈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2) 新要约因承诺期间经过⽽消灭。
依据《合同法》第20条第3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要约失效:……(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未作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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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法案例30甲与乙等人的订立合同纠纷案甲妻因车祸去世,甲继承两居室房屋一套,但未到房屋登记机关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2013年1月1日,甲上网时看见乙旅行社组织的海滨三日游广告,该广告中关于跟团价格、旅游地点和出发日期等内容都非常详细。
并声明“立即报名享受超值优惠价”,遂报名参加“第三期海滨三日游”并通过网上银行付款。
1月3日,乙旅行社通知甲“第三期海滨三日游”已经满员。
甲只好参加“第四期海滨三日游”并于1月30日出发前往。
该海滨浴场深水区时有水母伤人事件发生,但知悉此事的乙旅行社只是简单要求游客不要游离浅水区,未提及水母之事。
甲独自一人游到深水区,不幸遭水母攻击,多处被蜇伤。
甲为此花去医药费35000元。
甲向乙旅行社索赔,遭拒。
乙旅行社拒赔的理由有二:一是在旅行团出发前,该旅行社在顾客签订的格式合同上已经声明:“非可归因本社的原因,游客在旅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人身损害,本社概不负责”;二是该旅行社已经表明游客不要游离浅水区。
另外,旅行社提供的格式合同还规定:“本旅行社对游客承担的任何赔偿以跟团价为限。
”经过上述事件后,甲决意改换生活环境,遂委托丙房地产中介公司(简称丙公司)为其继承所得的两居室房屋寻找买主。
双方约定,房屋售出后,甲向丙公司支付房价款的2%作为报酬。
同时,甲亦在二手房交易网上发布了售房信息。
不久,丁经由丙公司介绍,与甲以100万元的价格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3日后加盖其个人印章时生效。
丁支付给甲90万元,甲将钥匙给了丁。
甲、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次日,戊从网上获知甲发布的售房信息,遂与甲磋商,戊明确表示自己只买地铁方圆500米之内的房子,且如果周围有健身房则会愿意加价,甲为了卖个高价,欺骗戊自己的二居室刚好都符合其要求,甲、戊遂即以120万元的成交价签订了合同。
甲、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丙公司要求甲支付2万元的报酬以及为寻找买主而支出的交通及通讯费用300元。
甲予以拒绝。
【问题】1.甲在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情况下,是否取得了亡妻房屋的所有权?为什么?2.甲报名参加“第三期海滨三日游”并通过网上银行付款时,甲乙双方的合同是否生效?为什么?3.乙旅行社关于“非可归因本社的原因,游客在旅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人身损害,本社概不负责。
”的声明是否有效?为什么?4.甲乙双方对格式合同中“本旅行社对游客承担的任何赔偿以跟团价为限”争议很大,甲认为应当以合同中约定的跟团价为限,主张全赔,而旅行社却坚持应当以实际的优惠价为限。
请问该条款应当如何解释?为什么?5.甲丁签订的合同买卖合同是否生效?为什么?6.甲戊的合同效力如何?戊可以行使怎样的权利以保障自己的权益?7.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支付2万元报酬和支付为寻找买主而支出的300元费用?为什么?【考点】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格式条款的解释和效力;物权的变动和登记;可撤销合同;居间合同【参考答案】1.甲在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情况下,是否取得了亡妻房屋的所有权?为什么?答:甲取得了所有权。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根据《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甲在甲妻车祸去世时,甲取得继承财产的物权,不以登记为要件。
2.甲报名参加“第三期海滨三日游”并通过网上银行付款时,甲乙双方的合同是否生效?为什么?答:生效。
根据法律规定,商业广告符合要约规定的,应当视为要约,本题中该商业广告内容具体确定且表明其受被要约人的承诺的意思表示的约束,应当视为要约。
甲报名参加且付款为承诺,合同即成立生效。
《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本题中,该商业广告的内容具体明确,且声明“立即报名享受超值优惠价”,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甲报名且付款为承诺,合同成立且生效。
3.乙旅行社关于“非可归因本社的原因,游客在旅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人身损害,本社概不负责。
”的声明是否有效?为什么?答:乙旅行社关于“非可归因本社的原因,游客在旅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人身损害,本社概不负责。
”是格式条款,无效。
根据合同法中关于格式合同的规定,格式合同提供者对于相对方做出的限制对方权利和免除自己主要义务的条款无效。
因此,旅游经营者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免除自己责任的声明无效。
《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旅游法》第70条有关于旅行社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知旅行社对旅客的人身安全具有一定程度的保障责任。
本题中,旅行社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和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条款无效。
4.甲乙双方对格式合同中“本旅行社对游客承担的任何赔偿以跟团价为限”争议很大,甲认为应当以合同中约定的跟团价为限,主张全赔,而旅行社却坚持应当以实际的优惠价为限。
请问该条款应当如何解释?为什么?答:应当解释为乙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以约定的跟团价为限。
根据法律规定,该条款属于有多种解释的格式条款,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本题中该格式条款有两种解释:(1)乙旅行社以约定的跟团价为限承担赔偿责任;(2)乙旅行社以实际的优惠价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约定的跟团价大于实际的优惠价,因此第一种解释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乙旅行社,本案即应选择此种解释。
5.甲丁签订的合同买卖合同是否生效?为什么?答:生效。
根据法律规定,采用合同书签订合同,在签章和签字之前,一方履行了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丁已经履行了主要的付款义务,甲也将房子钥匙交付了,合同成立且生效。
《合同法》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丁已经履行了主要的付款义务,甲也将房子钥匙交付了,合同成立且生效。
6.甲戊的合同效力如何?戊可以行使怎样的权利以保障自己的权益?答:甲戊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戊可以行使撤销权。
《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本题中,戊“明确表示自己只买地铁方圆500米之内的房子,且如果周围有健身房则会愿意加价”,甲欺诈戊在先,故甲戊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戊可以行使撤销权。
7.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支付2万元报酬和支付为寻找买主而支出的300元费用?为什么?答:丙公司有权要求甲支付2万元报酬,但是无权要求甲支付为寻找买主而支出的300元费用。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
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因此,本题中,丙公司有权要求甲支付2万元报酬,但是无权要求甲支付为寻找买主而支出的300元费用。
案例31A学校与甲公司招标投标纠纷案A校新建了一所学生宿舍,需要购买桌椅等家具,便在报纸上登载了招标公告,甲公司看到后将投标书发给A学校。
经过学校开标、评标,最后评标委员会确定了甲公司中标,并向甲公司发送了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载明:甲公司于4月30日前来学校签订书面合同,并且及早生产货物,以防到时无法提供足够数量的家具。
甲公司是一家贸易公司,为了提前准备这批家具便于4月6日向兴隆家具厂发出了传真,载明了自己要购买的家具种类、数量、质量、价款要求,并要求其兴隆家具厂在4月9日之前告知自己能否接受该条件。
兴隆家具厂于4月7日发出电报称:“同意你公司的订货条件,我厂尽快安排生产。
”由于投递员的失误,该电报于4月10日才到达。
此期间,兴隆家具厂的经理张某乘长途公共汽车出差,在车上被小偷用刀扎伤。
无法管理公司的生产,于是便和长城家具厂商议由其代自己生产这批货物,长城家具厂同意,兴隆家具厂将该消息通知甲公司,甲公司不同意该安排。
于是甲公司又于4月12日向乙、丙两家家具厂发出传真,载明所需家具的种类、数量、质量和价款,乙厂接受到传真后于4月12日向甲公司去电称可以接受该条件,于是甲公司便于4月13日向丙厂去电称撤销之前所发传真,但丙厂已于4月12日向甲公司发出接受其购买条件的传真。
4月20日,甲公司从乙厂购进一批家具送到了A学校,A学校接受了该批货物后,发现市场上卖的家具价格更便宜,便要求甲公司将送来的家具拉走,并声称由于双方还未签订合同,所以甲公司4月30日也不必过来签订合同了。
【问题】1.A学校在报纸上登载招标公告的行为、甲公司将投标书发给A学校的行为和A学校确定甲公司中标的行为分别是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什么行为?2.A学校与甲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3.兴隆家具厂与甲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4.若4月6日甲在向兴隆家具厂发出传真之后,随即发现有一家条件更优的昌隆家具厂,于是马上向兴隆家具厂发传真要求撤销此前向其发出的要约,则该撤销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5.甲公司撤销其于4月12日发给丙厂的传真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