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种畜禽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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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牛羊养殖政策

新疆牛羊养殖政策

新疆牛羊养殖政策
新疆是中国重要的畜牧业大省之一,拥有广阔的草原资源和丰富的畜牧业特色产品。

为了促进新疆畜牧业的健康发展,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畜牧业扶持政策,其中包括牛羊养殖政策。

以下是一些具体的政策措施:
支持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

新疆政府鼓励并支持农牧民建设畜牧业生产基地,开展现代化、规模化养殖。

同时,加大对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力度,提高草原、草场、饮水设施等基础设施配套水平,改善畜牧业生产条件。

扩大畜牧业信贷支持。

为了解决畜牧业生产中的融资难问题,新疆政府积极推动银行信贷机构加大对畜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鼓励银行加强与畜牧企业、养殖户的合作,提供专项信贷,降低融资成本。

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新疆政府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高畜产品检测和溯源能力,构建完善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同时,加强对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权益。

提高畜牧业创新能力。

新疆政府鼓励畜牧业科技创新,加强畜牧业技术推广和人才培养,提高畜牧业的发展质量和效益。

新疆在促进畜牧业发展方面采取了多项措施,旨在为牛羊养殖企业和养殖户提供更好的生产条件和发展机遇,以推动新疆畜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4篇)

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4篇)

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种畜禽的管理,保护畜禽资源,维护畜禽生产安全,促进畜禽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畜禽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种畜禽饲养和养殖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规划与评估第三条种畜禽规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生态环境条件、资源状况和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制定种畜禽规划,明确种畜禽的分布区域、饲养规模和结构。

第四条种畜禽生产性能评估种畜禽生产性能评估应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对种畜禽的产量、品质、健康状况进行评估,为饲养和养殖单位提供科学的指导和参考。

第三章畜禽选种与繁殖第五条畜禽选种饲养和养殖单位应根据生产需要,选择优良的种畜禽进行繁殖。

优良种畜禽的选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种畜禽的遗传品质和生产性能。

第六条畜禽繁殖管理饲养和养殖单位应加强对畜禽繁殖的管理,制定繁殖计划,控制繁殖数量和繁殖强度,确保繁殖健康和后代质量。

第四章畜禽饲养与管理第七条饲养环境饲养和养殖单位应提供适宜的饲养环境,确保畜禽的正常生长发育。

饲养环境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保证畜禽的卫生和福利。

第八条饲养设施饲养和养殖单位应建立完善的饲养设施,提供充足的饲料和水源,保证畜禽的饲养需求。

饲养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保证畜禽的安全和舒适。

第九条饲养管理饲养和养殖单位应加强对畜禽的饲养管理,定期对畜禽的饲料、水源、疾病情况进行检查和监测,及时调整饲养措施,保证畜禽的健康和生产性能。

第五章畜禽防疫与生物安全第十条畜禽疫情监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的畜禽疫情监测系统,定期对畜禽疫情进行调查和监测,及时掌握和报告疫情信息。

第十一条畜禽疫情报告与处置饲养和养殖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发生的畜禽疫情进行及时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疫情的处置和防控。

第六章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与利用第十二条养殖废弃物处理饲养和养殖单位应制定养殖废弃物处理方案,采取科学有效的方法对养殖废弃物进行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种畜禽管理条例

种畜禽管理条例

种畜禽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畜禽生产管理,提高畜禽产品质量,保护农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饲养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政府对农业畜禽生产实施指导和监督,指导种畜禽的科学养殖技术并保障种畜禽健康。

第四条农民必须按照国家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的要求,管理好自己饲养的种畜禽。

第五条饲养单位和个人必须保证种畜禽的健康,并按照本条例的要求管理。

第二章饲养基本要求第六条种畜禽的饲养环境必须保持干净、卫生,不得有果皮、食品残渣等垃圾堆积。

第七条种畜禽的饮用水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保证水质清洁卫生。

第八条种畜禽的饲料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严禁使用禁用饲料。

第九条种畜禽的饲养密度要适合种类和规模,禁止过度饲养。

第十条饲养单位和个人应清理饲养密度过大的种畜禽,防止疾病传播。

第三章种畜禽养殖管理第十一条饲养单位和个人必须配备和聘请专业方法人员,了解种畜禽健康管理知识,掌握种畜禽的疾病防治技术。

第十二条饲养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健全的种畜禽疾病监测和报告制度。

第十三条饲养单位和个人必须对种畜禽进行定期的兽医保健和检疫。

第十四条种畜禽发生疫情,饲养单位和个人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和进行隔离治疗。

第十五条饲养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对病死种畜禽的处理进行规范和科学化。

第十六条种畜禽养殖场、家禽养殖场等必须具备相应的饲养场地和设施,保障种畜禽的健康和安全。

第四章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第十七条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改变养殖场面积,以及未经检疫擅自运输种畜禽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或暂扣营业执照。

第十八条对于擅自使用禁用饲料、饲料添加剂、药品等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理有关产品,实行关闭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或暂扣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未按照标准饲养种畜禽,造成饲养密度过大、环境脏乱等情况,责令采取措施整改,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款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责令停止饲养或关闭整顿。

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本

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本

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本以下是一份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范本,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种畜禽的管理,保护农业生产,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种畜禽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对种畜禽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种畜禽管理工作应遵循既定的国家农业发展战略和农业生产规划,充分发挥农业科技创新的作用,促进畜牧业的发展。

第四条种畜禽管理工作应加强对种畜禽的品种选择、养殖管理、兽医卫生、市场监管等方面的监管和指导,并提供必要的科技支持。

第五条种畜禽管理工作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确保各项管理措施的顺利实施。

第六条种畜禽管理工作应加强对种畜禽养殖企业的监管,督促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加强自律管理。

第二章种畜禽品种选择第七条种畜禽的品种选择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市场需求和养殖户的实际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第八条种畜禽的品种选择应优先选择适应当地气候条件、具有良好育种性能和耐病能力的优良品种。

第九条种畜禽的品种选择应注重提高畜禽种群的遗传质量,推广和利用优良的遗传资源。

第十条种畜禽的品种选择应经过科学论证,并进行相应的试验验证,确保选择合适的品种。

第三章养殖管理第十一条种畜禽的养殖管理应依据不同的品种和生产目标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和安排。

第十二条种畜禽的养殖场所应符合卫生要求,定期进行消毒、清洁和通风等措施,保障畜禽的生活环境和健康。

第十三条种畜禽的饲养饲料应符合国家标准,并遵循科学喂养原则,做到科学配方、适量供应、优质选用。

第十四条种畜禽的疾病防控应采取常规预防措施,定期进行疫苗接种、疾病监测和卫生检查等工作。

第四章兽医卫生管理第十五条养殖户应定期请兽医进行健康检查和疫病防控工作,并及时报告养殖场内出现的疫情。

第十六条兽医应遵守兽医操作规范,确保兽医卫生工作的科学性和安全性。

第十七条兽医应加强对种畜禽的疫苗接种和治疗工作,提高防控疫病的效果。

第十八条兽医应加强对养殖户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养殖者的兽医健康意识和防病意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02•【字号】新政办发[2012]6号•【施行日期】2012.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6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畜牧厅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机制,保护草原生态环境,促进畜牧业生产方式的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及农业部《草畜平衡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行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适用本办法。

国家实施的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草原禁牧,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对划定的天然草原围封培育并禁止放牧利用的保护措施。

本办法所称草畜平衡,是指天然草原牧草产量与放牧饲养牲畜数量所需牧草量保持动态平衡。

第四条自治区按国家规定对实行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的牧民给予资金补助和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和协调本区域所使用草原的禁牧、草畜平衡实施工作,妥善安置牧民的生产生活,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和目标考核机制。

所需建设及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的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地州市、县(市)落实草原禁牧措施要在草原承包经营者自愿的前提下实施。

2024年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本

2024年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本

2024年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本很抱歉,我在当前的数据库中找不到您所请求的关于2024年种畜禽管理条例细则的范本。

请您参考以下的一个草案示例,用作参考:《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种畜禽管理行为,保护农业生产环境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根据《种畜禽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种畜禽的饲养、繁殖、经营、运输和屠宰等行为,适用于所有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养殖者应当遵守种畜禽养殖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规范,加强疫病预防和防控工作,做好环境保护和饲料药品管理,保障畜牧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地方各级畜牧、农业、卫生等相关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管理种畜禽生产经营,协助养殖者提高生产经营水平,维护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章种畜禽的饲养管理第五条养殖者应当选择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种畜禽饲养,不得饲养疫病或异常情况的种畜禽。

第六条养殖者应当遵守合理饲养密度和断奶、转换饲养等技术要求,做到科学合理饲养,保障种畜禽的福利和健康。

第七条养殖者应当定期对种畜禽进行疫病防治和兽医保健,及时排查和报告疫情,加强疫苗接种和药品使用管理。

第八条养殖者应当加强饲料管理,确保饲料质量安全,遵守规定的药物添加剂量和使用期限,禁止使用违法添加剂。

第三章种畜禽运输管理第九条种畜禽运输应当符合动物福利要求,运输工具应当具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确保种畜禽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条养殖者应当按照规定的运输条件和时间安排,采取适当的运输工具和方法,避免容易发生伤亡和惊恐的情况。

第十一条进行种畜禽运输的单位应当持有合格的运输许可证,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卫生安全和疾病防控工作。

第四章种畜禽疫病防控管理第十二条养殖者应当全面加强畜禽疫病防控工作,履行畜禽疫病报告和应急处置责任,主动预防和控制疫情蔓延。

第十三条养殖者应当定期清理养殖场环境,加强卫生管理,做好畜禽的消毒、隔离和检疫工作,防止疫病的传播。

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根据《种畜禽管理条例》,制定种畜禽管理实施细则如下:一、种畜禽的登记和备案1. 农户或养殖户需向地方农业局登记申请养殖种畜禽,并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

2. 地方农业局对养殖种畜禽进行核实和备案,并为其颁发养殖许可证。

二、养殖环境和设施1. 养殖场所应具备合法的用地手续,并具备相应的养殖环境和设施。

2. 养殖场所应具备必要的隔离和防疫设施,确保畜禽健康。

3. 养殖场所应进行定期的环境卫生清理和消毒,并妥善处理畜禽粪便和废弃物。

三、饲料管理1. 使用饲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质量要求。

2. 饲料应按照动物种类和生长阶段合理搭配,以满足畜禽的营养需求。

3. 饲料存放和使用应符合卫生要求,防止饲料污染和变质。

四、疫病防控1. 养殖户应及时报告或采取措施防控传染病。

2. 养殖户应根据疫苗免疫规划,及时进行免疫工作,并做好免疫记录。

3. 养殖户应遵守动物防疫规定,定期对养殖种畜禽进行健康检查和疫苗接种。

五、养殖畜禽运输1. 养殖畜禽运输应选择合法注册的运输车辆和运输公司。

2. 运输车辆应具备合理的运输条件,确保畜禽的舒适和安全。

3. 运输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运输操作规程。

六、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1. 养殖者需严格控制使用畜禽药物和添加剂,并符合相关标准。

2. 养殖者应及时报送畜禽养殖情况和产品质量检测结果。

3. 畜禽产品出入境应符合相关检疫和质量安全要求。

七、监督检查和处罚1. 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养殖场所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养殖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2. 对于违反种畜禽管理条例的行为,相关部门将给予处罚,并记录养殖户的违法行为。

3. 对于严重违法的养殖户,相关部门可以暂停其养殖活动,并吊销养殖许可证。

八、其他1. 养殖者应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要求,合理用水、用电并降低环境污染。

2. 养殖者应定期接受培训和更新养殖技术知识。

以上为《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具体实施要根据地方的具体情况和政策进行解释和完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畜产品【发文字号】新政办发[2011]55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1.04.29【实施日期】2011.04.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55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场是指由独立经营管理单位或个人兴建的,具有固定养殖场所,畜禽常年存栏稳定,实行标准化生产,集约化经营的养殖基地。

畜禽养殖小区是指在适合畜禽养殖的地域内划出的专门供多个养殖户或业主进行集约化、标准化畜禽养殖的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有关内容进行信息收集和监督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兴办畜禽养殖场(含种畜禽场)、养殖小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本办法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条件第五条养殖规。

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本

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本

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种畜禽管理行为,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保护农民的养殖权益,根据《种畜禽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种畜禽管理工作。

第三条种畜禽管理工作必须遵循生态农业发展的基本原则,充分考虑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和节约资源的利用。

第四条种畜禽管理工作应依法管理和扶持农民的种养殖经营,在提高农民养殖收入的同时,加强对农户的技术指导和培训,提升养殖水平。

第五条种畜禽管理工作必须加强对养殖场的管理,监督畜禽养殖的卫生、防疫、饲养、兽医等方面的工作,确保畜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第六条种畜禽管理工作应建立完善的养殖物资供应体系,确保农民养殖用品的质量和价格合理。

第七条种畜禽管理工作必须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加强养殖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应用,提高养殖效益和产品品质。

第二章种畜禽养殖第八条农民养殖种畜禽应按照规定的养殖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养殖,不得违规养殖。

第九条种畜禽养殖场应当配备充足的饲料和草料,保证畜禽的饲养需求。

第十条种畜禽的养殖环境必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健康、卫生、无污染。

第十一条种畜禽的防疫工作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进行,建立健全的畜禽疫病防控制度。

第十二条种畜禽养殖场应定期进行疫病检测和清洁消毒,确保畜禽的健康和生产安全。

第十三条种畜禽养殖场要建立健全畜禽养殖档案,记录畜禽的生长过程、饲养情况、疫病防控措施等信息。

第三章种畜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第十四条农民养殖的畜禽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不得含有毒害物质或其他有害物质。

第十五条种畜禽产品必须经过检疫合格,取得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市销售。

第十六条种畜禽产品的运输、储存和销售过程中,必须采取相应的卫生保障措施,防止污染和变质。

第十七条种畜禽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养殖场要建立产品追溯制度,确保产品的来源可查与溯源。

第四章种畜禽管理机构第十八条农业农村部门是种畜禽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和法规,监督和指导地方的种畜禽管理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02•【字号】新政办发〔2016〕169号•【施行日期】2016.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畜牧业,行政许可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169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行为,提高种畜禽及其产品的质量,促进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遗传资源保护及利用、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含联合育种组织)、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申报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并接受监督管理。

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许可,依照农业部发布的《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农业部2010年第5号令发布,2015年第3号令修订)执行。

农牧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雏禽出售的,农牧户饲养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实行分级管理。

(一)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家禽祖代场、畜禽原种场、保种场以及达到国家或自治区核心育种场技术要求的父母代场或扩繁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自治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人大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人大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人大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7.28•【分类】草案修改稿及其说明正文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说明2009年6月2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薄晓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本次会议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第二次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总的同意法制委员会审议结果的报告,认为该条例已比较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新的修改意见。

会议期间,根据审议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起草单位,逐条进行了认真研究,经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后作了修改,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现将草案修改稿的修改情况说明如下:一、关于小型屠宰点的审批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乡级以下设置的小型屠宰点,由县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

”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乡级以下”的表述不够准确,容易产生歧义。

如果有“乡级以下”,那么是否还应该有县级、地州级、自治区级?在实际工作中,屠宰场所的设置,不是按照行政级别,而是根据市场需求、投资规模、屠宰数量和国家规定的条件。

只要条件具备,经过审批,在乡村也可以设置大中型屠宰场所。

二是在审批程序上,忽视了县级人民政府的环节,领导关系不顺,建议修改。

法制委员会采纳了上述意见,将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乡镇以下设置的小型屠宰点,由县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经县级人民政府审定,报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

”二、关于调整个别条款的顺序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法制委员会对两项条款的顺序进行了调整。

一是将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第二款调整为第二十二条第五款,二是将第十七条第二款调整为第十八条第二款。

2023年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文

2023年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文

2023年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文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种畜禽养殖的管理,提高种畜禽养殖的质量和效益,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种畜禽养殖管理。

第三条种畜禽养殖应依法遵守环境保护、动物疫病防控、养殖设施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养殖安全和产品质量。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种畜禽养殖管理的组织和协调,完善养殖基地、企业和农户的监督机制,加强养殖技术培训和科技支撑,提升产业发展水平。

第五条种畜禽养殖应发展生态养殖和绿色养殖,推动循环农业发展,减少养殖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提高土地、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第六条种畜禽养殖行业应积极发展科学养殖技术,提高生物安全防控能力,防范传染病和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

第七条种畜禽养殖企业和农户应当建立健全养殖档案和管理制度,保证养殖过程的可追溯性和可监管性。

第八条种畜禽养殖应注重兼顾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民收入增加。

第九条种畜禽养殖行业应加大科技创新力度,提高养殖设施和设备的智能化和自动化水平,优化生产流程,降低生产成本。

第十条种畜禽养殖行业应加强与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的合作,共同推进种畜禽养殖的管理和发展,实现农业现代化。

第二章种畜禽养殖设施管理第十一条种畜禽养殖设施应按照环保要求设计和建造,确保排污达标,废水经过处理后符合相关排放标准。

第十二条种畜禽养殖设施应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养殖环境的卫生和安全。

第十三条种畜禽养殖设施应配备先进的自动化监控设备和报警装置,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异常情况,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种畜禽养殖设施应合理布局,最大限度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确保养殖废弃物的合理利用和处理。

第十五条种畜禽养殖设施应加强防护设施建设,防止野生动物侵入和传染疫病。

第十六条种畜禽养殖设施应按照消防要求进行布局和建设,配备灭火器材和防火设施,确保养殖场所的安全。

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

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

1. 颁布与实施时间:《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早由农业部于1998年1月5日颁布,并自同年1月5日起实施。

2. 管理范围:该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新品种培育和种畜禽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农户自繁自用种畜禽除外。

3. 畜禽品种资源保护:
- 畜禽品种资源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级保护。

- 国家级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名录由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公布;省级名录由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有计划地建立畜禽品种资源动态监测体系、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和测定站等。

4. 种畜禽进出口管理:
- 种畜禽进出口品种名录由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 种畜禽进出口的规划、计划由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5. 种畜禽场管理:
- 种畜禽场承担保护畜禽品种资源、培育及提供良种、开发新品种和新技术推广的任务。

- 国有种畜禽场为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经营。

具备法人条件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可取得法人资格。

6. 最新修订:
- 2023年,针对《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最新修订,可能包括对畜牧业养殖环境、兽药使用、疫病防控、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内容仅为对《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概要介绍,具体内容以官方发布的正式文件为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家畜家禽品种改良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家畜家禽品种改良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家畜家禽品种改良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家畜家禽品种改良管理,提高畜禽生产性能,促进自治区畜牧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各级畜牧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畜禽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以自治区畜禽品种区域规划为依据,根据市场需求,有计划改良畜禽品种。

第三条凡自治区境内家畜家禽品种改良工作的组织、管理、实施,以及种畜、种禽(蛋)的引进和生产,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和技术管理第四条自治区各级畜牧行政管理部门是畜禽品种改良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品种改良规划和计划,并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二)组织购置和调剂优良种畜,组织和管理国营、集体和个人办的畜禽改良配种站,以保证种畜的合理布局;(三)对种畜的生产、经营、调配、使用及质量鉴定进行监督和管理;(四)培训从事畜禽品种改良工作的技术人员;(五)组织畜禽品种改良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优良畜禽品种应建立并完善繁育体系,按照育种和改良规划,开展育种、改良工作。

第六条凡从事畜牧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在各级畜牧行政管理部门的组织和安排下,推广实行常温人工授精、冷冻精液配种和胚胎移植等先进技术。

第七条各级畜牧技术服务部门和生产单位在畜禽品种改良工作中应当做到:(一)根据自治区畜禽品种区域规划和市场需求,决定本地畜禽的主要品种及改良方向,落实改良措施;(二)每年定期按品种标准和品种鉴定标准进行家畜鉴定,对生产母畜和种畜进行选优汰劣;(三)严格执行家畜常温人工授精和冷冻精液人工授精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

第八条从事家畜常温人工授精和冷冻精液配种的人员(包括基层技术服务人员和经批准从事家畜人工授精工作的农牧民),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由县以上畜牧技术部门考核发证。

第三章种畜种禽的生产管理及引进第九条自治区各各地、州、市、县(市)畜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种畜、种禽(蛋)生产计划、质量管理及组织品种改良等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治理条例17042[新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治理条例17042[新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09年6月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00第一章总则00第一条为了加强畜禽屠宰管理,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000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屠宰及其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000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畜禽,是指牛、羊、马、鸡、鸭、鹅等家畜和家禽;所称畜禽产品,是指屠宰后未经加工的畜禽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等。

00第四条自治区实行畜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00除个人自宰自食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非定点屠宰场所从事畜禽屠宰活动。

000鼓励个人自宰自食的畜禽在定点屠宰场所进行屠宰。

00畜禽屠宰检疫、检验及其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执行。

000第五条自治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00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000乡镇以下设置的小型屠宰点,由县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经县级人民政府审定,报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

00乡镇以下设置的小型屠宰点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0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卫生、环境保护、工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畜禽屠宰监督管理的相关职责。

00第六条自治区根据国家规定,结合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状况,指导推行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支持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技术改造、创新,建立科学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实行规模化、工厂化、机械化、清洁化管理。

00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设施建设,将畜禽屠宰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及时协调、解决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种畜禽管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种畜禽管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种畜禽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05.31•【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8-45•【施行日期】1996.05.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8-4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种畜禽管理条例》,已由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1996年5月31日通过。

现予公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种畜禽管理条例(1996年5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畜禽品种资源的保护、利用、培育和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种畜禽质量,加快家畜家禽品种改良,促进自治区畜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种畜禽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种畜禽,是指种用的家畜家禽和特种经济动物及其精液、胚胎、卵等遗传材料。

第三条在自治区境内从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品种改良和种畜禽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务院《种畜禽管理条例》和本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种畜禽管理工作的领导,鼓励繁育、引进、推广、使用畜禽良种和培育畜禽新品种。

重视提高自治区特有的优良畜禽品种质量。

第五条对在畜禽品种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畜禽品种的培育、改良、技术推广和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畜牧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种畜禽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种畜禽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品种区域规划和改良计划,并组织实施;(三)组织繁育、推广优良畜禽新品种和品种改良新技术;(四)制定种畜禽场、种畜站、改良站的管理办法和技术规程;(五)按管理权限,负责输出、引进种畜禽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六)对种畜禽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七)负责畜牧技术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八)开展信息服务,协调种畜禽科研、推广、生产、经营等部门的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的决定(201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的决定(201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的决定(2016)【发文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9.29【实施日期】2016.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9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的决定(2016年9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二、将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中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三、将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中的“畜禽定点屠宰厂(场)”修改为“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点”。

四、删除第十二条。

五、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有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可以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人大解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人大解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人大解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7.28•【分类】地方性法规解读正文解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规范屠宰管理让群众吃上“放心肉”——解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第十一次两次会议审议,于2009年6月2日通过,将于2009年 8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颁布,是我区畜禽屠宰行业一项重大法制事件,标志着我区畜禽屠宰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对于保证畜禽产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让各族群众吃上“放心肉”具有重要意义。

1997年12月,国务院出台《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并于2007年12月进行了修订。

这部法规的出台,对于规范生猪屠宰,保证生猪肉品安全十分必要。

但是,我区是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生猪的屠宰及其肉品消费并不占主要地位,而牛、羊等畜禽的屠宰及其消费则高达80%以上,所以《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一些规定并不完全适合我区牛羊等畜禽的屠宰及其管理的实际,特别是在管理体制上,很有必要根据该法规的基本精神,结合我区实际,作出更加可行、更具有针对性、更便于操作的规定。

另一方面,随着我区经济和社会的迅速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肉品的消费所占比重越来越大,私屠滥宰屡禁不止,屠宰病死病害畜禽和销售注水肉以及使用注水或者注入其他有害物质的肉品进行食品加工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有的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违法经营,成为制售病害肉品的窝点等等。

为此,自2004年,自治区开始着手起草条例草案,经过较长时间论证、准备,今年二月,自治区人民政府正式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并获得通过。

条例共五章四十条,主要内容有:一、条例的适用范围准确、科学的适用范围是一部法律规范具有执行力和可操作性的一个重要前提。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人大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人大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人大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7.28•【分类】地方性法规解读正文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2009年3月25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高烈卿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委托,就提请审议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以下说明。

一、制定本《条例》的指导思想众所周知,肉品是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中的必需品,因此,肉品质量的好坏、是否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根据新的形势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尽快出台符合我区区情的畜禽定点屠宰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显得十分重要,因此,本《条例(草案)》起草遵循的指导思想是:充分借鉴国内部分省区畜禽定点屠宰管理方面的经验、做法,把我区多年来实践证明成功的畜禽定点屠宰管理方面的措施和制度,通过地方性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规范畜禽定点屠宰经营行为,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管理职责,提高服务质量和畜禽肉品质量,把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让全区各族人民群众真正吃上“放心肉”,充分保障各族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制定本《条例》的必要性(一)依法行政,需要制定《条例》。

1998年,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区畜禽屠宰管理工作不断深入,通过10多年来实行定点屠宰管理,为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安全,让全区各族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作出了积极、重要的贡献。

但是,应该看到我区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受利益驱动,一些单位和个人仍存在私屠滥宰行为;二是生产、加工、销售“注水肉”、“病死肉”的行为尚未根除,使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受到威胁;三是生猪以外的畜禽定点屠宰管理法治化程度不高,缺乏依法行政的依据,影响了畜禽定点屠宰管理的整体化、规范化、法治化进程。

种畜禽管理条例

种畜禽管理条例

种畜禽管理条例为加强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种禽质量,促进畜牧业发展,制定《种畜禽管理条例》。

该《条例》分总则、畜禽品种资源保护、畜禽品种培育和审定、种畜禽生产经营、罚则、附则6章27条,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目录编辑本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3号现发布《种畜禽管理条例》,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4年4月15日种畜禽管理条例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种禽质量,促进畜牧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种畜禽,是指种用的家畜家禽,包括家养的猪、牛、羊、马、驴、驼、兔、犬、鸡、鸭、鹅、鸽、鹌鹑等及其卵、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

第三条从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农户自繁自用种畜禽的除外。

第四条国家鼓励并扶持繁育、推广、使用畜禽良种和培育畜禽新品种。

在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科研、生产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由人民政府或者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五条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种畜禽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行政区域内的种畜禽管理工作。

编辑本段第二章畜禽品种资源保护第六条国家对畜禽品种资源实行分级保护。

保护名录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计划地建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区(场)、基因库和测定站,对有利用价值的濒危畜禽品种实行特别保护。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畜禽品种资源的普查、鉴定、保护、培育和利用,给予扶持。

第九条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输出种畜禽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编辑本段第三章畜禽品种培育和审定第十条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禽品种资源分布、自然条件和经济状况,制定良种繁育体系规划。

第十一条建立种畜禽场,应当根据良种繁育体系规划,合理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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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种畜禽管理条例
(1996年5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
次会议通过1996年6月5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畜禽品种资源的保护、利用、培育和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种畜禽质量,加快家畜家禽品种改良,促进自治区畜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种畜禽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种畜禽,是指种用的家畜家禽和特种经济动物及其精液、胚胎、卵等遗传材料。

第三条在自治区境内从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品种改良和种畜禽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务院《种畜禽管理条例》和本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种畜禽管理工作的领导,鼓励繁育、引进、推广、使用畜禽良种和培育畜禽新品种。

重视提高自治区特有的优良畜禽品种质量。

第五条对在畜禽品种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畜禽品种的培育、改良、技术推广和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畜牧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种畜禽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种畜禽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品种区域规划和改良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繁育、推广优良畜禽新品种和品种改良新技术;
(四)制定种畜禽场、种畜站、改良站的管理办法和技术规程;
(五)按管理权限,负责输出、引进种畜禽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六)对种畜禽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七)负责畜牧技术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八)开展信息服务,协调种畜禽科研、推广、生产、经营等部门的工作。

乡镇畜牧兽医机构在县级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乡镇范围内的种畜禽管理和品种改良工作。

第七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负责本系统的种畜禽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自治区畜牧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自治区畜牧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畜禽资源保护名录和办法,结合自治区畜禽品种资源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自治区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名录和具体办法。

自治区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建立畜禽品种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和测定站,对有利用价值的濒危畜禽品种实行特别保护。

第九条各级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和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自治区畜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积极组织畜禽品种培育和改良的科技攻关。

畜禽新品种的鉴定命名,由自治区畜牧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审定、批准,并报国务院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种畜禽的生产经营应当实现品种布局区域化、生产专业化、质量标准化。

办好国有种畜禽场,鼓励集体、个人建立种畜禽场或者从事种畜禽的生产经营。

建立种畜禽场,应当根据自治区畜禽良种繁育体系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
局。

国有种畜禽场,应当承担培育和提供良种、保护品种资源、推广先进技术的任务。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畜牧行政管理部门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方可从事生产经营。

销售的种畜禽应当附有《种畜禽合格证》和种畜系谱。

用于配种的种公畜应当附有《种公畜使用许可证》。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从事生产经营;变更生产经营范围的,必须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各级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和种畜禽场应当建立种畜禽(含后备种畜禽)鉴定检查和疫病检测制度,严格按照种畜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定期进行质量鉴定和健康检查,选优汰劣,确保优良种畜禽的质量。

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和畜牧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畜禽配种、改良工作的管理,防止畜禽品种的退化。

第十四条从事畜牧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推广、使用优良种畜禽,采用常温鲜精人工授精、冷冻精液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等先进技术,提高畜禽良种化水平。

进行上述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和考核发证,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各级畜牧技术推广机构、科研单位和有关院校,应当积极开展种畜禽的技术推广工作,加强对种畜禽繁育和推广使用中的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等服务工作,完善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质量,加快先进技术在畜牧业生产中的普及应用。

第十六条种畜禽的引进,实行分级管理。

凡需从国外、区外引进种畜禽的,必须经自治区畜牧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审核,并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可引进。

对进入自治区境内的种畜禽,由国家和自治区检疫机构或其委托的检疫机构实行隔离检验。

严禁引进带病种畜禽。

引进种畜禽按规定享受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国有种畜禽场需处理或淘汰从国外、区外引进的种畜禽时,按管理权限报州、地(市)以上畜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的;
(二)未按照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生产经营种畜禽的;
(三)推广未依照本条例评审并批准的畜禽品种的;
(四)销售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十九条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种畜禽的,或者有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罚。

第二十条种畜禽管理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当事人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自治区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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