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信用证欺诈例外现状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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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信用证欺诈的认定及其立法规制

论我国信用证欺诈的认定及其立法规制

DY Intermediate court or high court,and it is under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people,s
committed coun of the place where the tort is
or where lawsuit has been brought.
L/C fraud·According to the comprehensive analysis,there are t11ree caLses wKch
8nould be included in the L/C fraud.Beneficiary committed alone;ben娟cianr
在对信用证欺诈救济前,应确定信用证欺诈的管辖法院和所应适用的法律。 根据我国目前立法,信用证欺诈案件采取集中管辖,一般由中级以上法院管辖。 在地域管辖方面,以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为主,兼采承认管辖原则。鉴于海事 法院对信用证欺诈案件的相关管辖权,我国未来立法应明确界定海事管辖与普 通管辖的范围,做好海事法院对涉嫌刑事案件的接纳工作。同时可视情况下放
of the exception system.
Some times,prevention is more important than relief.When referring to the relief,subjects also should pay close heeds to the guarding,such as investigating the
Dispute Cases(abbr for Rules).The Rules listed the situations of the L/C fraud.Upon these sltuations,scholars have divergent opimons,particllarly on the subjects of the

《2024年信用证欺诈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信用证欺诈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信用证欺诈法律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信用证是一种常见的国际贸易支付方式,因其提供了一定的支付保障和信任机制而广受欢迎。

然而,随着国际贸易的复杂性和竞争的加剧,信用证欺诈现象也日益猖獗。

本文旨在研究信用证欺诈的法律问题,分析其现状、危害及法律应对措施,为预防和打击信用证欺诈提供法律建议。

二、信用证欺诈现状分析1. 信用证欺诈现象普遍近年来,信用证欺诈案件呈上升趋势,涉及金额巨大,给国际贸易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欺诈手段多种多样,如伪造单据、虚假交货、骗取保证金等。

2. 欺诈手段不断升级随着科技的发展,信用证欺诈手段也在不断升级。

网络诈骗、电子单据欺诈等新型欺诈手段层出不穷,给国际贸易带来了新的挑战。

三、信用证欺诈的危害1. 损害贸易双方利益信用证欺诈严重损害了贸易双方的利益。

欺诈行为导致买方无法按时收到货物或收到假冒伪劣产品,卖方则可能无法收到货款或遭受经济损失。

2. 影响国际贸易秩序信用证欺诈行为破坏了国际贸易秩序,降低了市场信任度。

长此以往,将导致国际贸易环境恶化,影响全球经济发展。

四、信用证欺诈的法律应对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国家应加强信用证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同时,要加大对信用证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2. 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政府应加强对金融机构和企业的监管力度,确保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同时,要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对发现的欺诈行为要及时查处并依法惩处。

3. 完善国际合作机制信用证欺诈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需要加强国际合作。

各国应加强信息共享、执法协作等方面的合作,共同打击信用证欺诈行为。

此外,还应加强国际组织的协调作用,推动建立全球性的反欺诈机制。

五、结论与建议1. 结论本文通过对信用证欺诈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发现,信用证欺诈现象普遍存在且危害严重。

为了预防和打击信用证欺诈行为,需要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以及加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措施。

试论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试论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二 、我 国信用证欺诈 例外原 则的立法现 状
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 2 ) 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 或者交付 信 用证欺诈例 外原则 的含 义及理 论基 础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是 指 , 即使受益 人交付的单据表面上与 的货物无价值( 3 ) 受益人和开证 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 信用证一致 , 一旦 开证银行或开证 申请人具有确切的证据证 明受 单据 , 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 4 ) 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 形。之后
信 用证 支付 的高效快捷 性特点 , 得 益于信 用证 支付 中的 两大原则 “ 独立 抽 象原 则” 与 “ 表 面相符 原则” 。但是 , 也 正是 由于信 用证 支付 机制 独立 于基础合 同之 外 的特 点 , 为不法 商人 进行 信 用证 欺 诈提 供 了可趁 之 机 。加 之信 用证 具有跨 国性、运行 复杂 , 涉及 当事人较 多等 因素 , 近 年来 , 信 用证欺 诈案件在 国际 贸易中不断增加 。据 统计 , 世界 上 每年 因信 用证 受诈骗而 无法收 回的贷款 , 约占总额 的2 % ~5 %, 金额 高达2 0 0 多亿 美元。我 国对外 贸 易中, 每年 因信
国 际贸 易 l I n t e r n a t i o n a t t r a d e
试论信 用证欺诈例外ຫໍສະໝຸດ 原则 路 佳 河 北 经 贸 大 学 河 北 石 家庄 0 5 0 06 1
摘要 : 在 国际贸 易中 , 信用证 因其快捷 、经济和便 利等优 点 , 成为重要 结算 支付 工具 , 在 国际贸 易中具有重要地位 。
用 证 欺 诈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数 目也 极 其 庞 大 , 严 重 影 响 了经 济 秩 序 的 稳 定 与 对 外 贸 易的 发展 。 在 这 种 背 景 下 , 信 用 证 欺 诈例外原 则的研 究 , 对 于 防 范信 用 证 欺 诈 、 进 行 信 用 证 欺 诈救 济 等 问题 具 有 重 要 现 实 意 义 。 关键 词 : 信 用 证欺 诈 例 外 原 则 ; 理 论 基础 ; 现状; 完善措施

国内信用证结算的现状、问题及发展对策研究

国内信用证结算的现状、问题及发展对策研究

国内信用证结算的现状、问题及发展对策研究一、本文概述随着国内经济的高速发展和贸易活动的日益频繁,信用证结算作为一种重要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在国内市场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信用证结算以其独特的银行信用保障机制,为买卖双方提供了安全、可靠的交易环境,对于促进国内贸易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然而,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信用体系建设的不足,国内信用证结算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信用证欺诈、操作风险、资金占用等,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信用证结算的效率,也制约了国内贸易的进一步发展。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国内信用证结算的现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发展对策。

文章首先回顾了国内信用证结算的发展历程,梳理了当前信用证结算的主要模式和流程。

接着,通过案例分析、数据统计等方法,揭示了国内信用证结算在实际操作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和挑战。

在此基础上,文章结合国内外相关理论和实践经验,提出了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法律法规、优化操作流程等对策建议,以期为我国信用证结算的健康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本文的研究不仅有助于深化对国内信用证结算现状的理解,也有助于推动相关政策和制度的完善,进而促进国内贸易的繁荣和发展。

本文的研究方法和结论也可为其他领域的金融结算和风险管理提供有益的启示和借鉴。

二、国内信用证结算现状分析近年来,随着国内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国际贸易的日益频繁,国内信用证结算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和融资工具,已逐渐在企业和银行间得到广泛应用。

目前,国内信用证结算的现状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结算规模持续扩大。

随着国内市场的不断扩大和国际贸易的深入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使用国内信用证进行结算,使得信用证结算规模逐年增长。

这一趋势不仅反映了市场主体对信用证结算方式的认可,也体现了国内信用证结算在促进贸易便利化、保障交易安全方面的重要作用。

结算流程逐步规范化。

为了提升信用证结算的效率和安全性,相关部门和机构不断完善国内信用证结算的流程和规则。

从美国《统一商法典》有关信用证欺诈例外的规定看我国信用证立法的完善

从美国《统一商法典》有关信用证欺诈例外的规定看我国信用证立法的完善


要: 信用证 的欺诈例外原则 , 作为对信用证独立性原则 的一种适用上的例外 , 已成 为一种惯例并 得到 国际
社会 的普 遍认 同 。首次从立法上规定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的是美 国《 统一商法典 》 5 , 第 篇 本文在 对该法典第 5—
19条有关信用证欺诈例外 的规定进行 分析和研 究的基础上 , 明了这些规定 对完善我 国信用证立法 的借鉴意义 。 0 说 关键词 : 统一商法典 ; 信用证 ; 欺诈 例外
●法学理论 与实践研 究
从 美 国《 一 商法典》 关信 用证欺诈 统 有 例 外 的 规 定 看 我 国 信 用 证 立 法 的 完 善
马 迁 , 李 茂2
(. 1郑州大学 法学 院 , 河南 郑州 4 0 5 ;. 5 0 22 河南师范大学 法学 院, 河南 新 乡 4 30 ) 50 7
、一Βιβλιοθήκη 9 信用证欺诈例外 的规定 , U C 原 C 5是在第 5— 14条( 开证人作 出兑付 的义务 和权利 ; 1 “ 取得补偿 的权利 ” 中规定 的… , ) 而修订后 的 U C C 5是在第 5 19 条 ( 欺 诈 与 伪 造 ” 0 “ )中 明 确 加 以 规 定 的 J 3 ”。从新 旧两 个 条 款 的 规 定 来 看 , 们 既 有 它 相似 的 内容 , 也有 不 同 的规 定 。其相 似 之处 在 于 , 它 们都 表 达 了这 样 一层 意思 , 在单 据 存 在 欺 诈 的情 即 况下 , 除非提出兑付要求的是议付银行或其他正 当 持票人 , 开证人可依善意选择兑付 , 但有管辖权的法 院可以禁止此种兑付 。其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
21 0 1年 l O月
第2 5卷 第 5期

论信用证欺诈及其对策

论信用证欺诈及其对策

论信用证欺诈及其对策[提要]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到来使得各国间的对外贸易迅速发展。

信用证因其融资便利、交易安全、运作规范等特点,成为当今国际贸易中最为普遍的一种结算方式。

但是,由于信用证付款机制自身存在一些不完善与盲区,导致某些不法商人利用其缺陷,在国际贸易中进行信用证欺诈。

因此,反信用证欺诈问题的研究,在当下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关键词:信用证欺诈;原因;对策一、信用证欺诈的认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没有对信用证欺诈的概念做出规定,国内法关于信用证欺诈的规定起着重要作用。

我国最高院《信用证规定》第8条对信用证欺诈规定了四种情形:(1)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2)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3)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4)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

理论界对于信用证欺诈的概念也有着诸多讨论。

其中有观点将信用证欺诈界定为,在国际贸易信用证业务中,一方当事人有意的曲解真相或故意制造假象,以诱使其他当事人依赖该曲解的真相而失去属于自己的有价财产或放弃某种法律上的权利,从而达到从中获取该信用证业务项下的款项、单据或者货物的民事欺诈行为。

笔者认为此观点对于信用证欺诈概念的理解较为准确全面。

二、信用证欺诈产生的原因信用证欺诈的产生有许多原因,对其主要原因进行充分的分析,有助于更好地防范、应对信用证欺诈。

(一)信用证制度两大基本原则的缺陷。

UCP600第4条a款:“就其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开立基础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

因此,银行关于承付、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基于与开证行或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任何请求或抗辩的影响。

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合同关系”。

第5条:“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

论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适用的局限性及改进

论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适用的局限性及改进

论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适用的局限性及改进当前的法律实务存在着对欺诈例外的认定困惑和可能出现欺诈例外的豁免等因素的影响,使得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作用大打折扣。

为了更好的发挥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最大限度地回避风险,除了当事人的事前防范外,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仍需国际统一规定和其他辅佐机制的完善和补充。

关键词: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欺诈例外原则实质性欺诈在现代国际贸易和金融领域,信用证是最常见的结算支付工具。

它解决了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之间易产生的互不信任的难题,并且提供了宝贵的融资便利。

但是,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原则无法克服其自身的固有缺陷。

因而各国法律或判例在实践中都对独立抽象性原则进行修正,其结果即为“欺诈例外”原则的产生。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概述(一)“欺诈例外”原则的含义所谓欺诈例外原则,是指尽管信用证下的各项单据表面上严格符合信用证的条件,但如果有证据证明存在欺诈,则银行有权拒付或承兑汇票,受欺诈的买方也可以请求银行不予付款承兑,或请求法院发出禁令阻止银行对信用证的付款或承兑。

欺诈例外原则现已为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审判实践所肯定和采纳,各国皆承认独立原则与欺诈例外原则共同构成了信用证法律原则的基础,后者是前者的必要补充。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通过的《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参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相关国际惯例,对信用证欺诈和信用证止付用四个条款(从第8条到第11条)作了规定。

(二)“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条件1.有欺诈事实存在。

信用证欺诈的举证责任有三种不同的标准:可能有欺诈、非常可能有欺诈、确实存在欺诈。

应该采用什么样的标准,各国法院在实践中都有不同的做法。

然而一般认为前两种在没有确实证明有欺诈的情况下就实施“欺诈例外”,破坏正常交易秩序,有损于银行的形象和声誉。

因此,无论是对于银行还是合同的当事方,都应当适用“绝对证实”标准,即“只有在有充分证据证明欺诈确实存在时,才可以行使拒付权或申请法院发出止付令”。

论信用证“欺诈例例”原则适用的局限性及改进

论信用证“欺诈例例”原则适用的局限性及改进

的规定 》 中参照《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 等
相关 国际惯例 ,对信用证欺诈和信 用证 止 付用 四个 条款 ( 第 8 从 条到 第 1 条 ) 1 作了
规定。
( ) 欺 诈 例 外 ” 原 则 的 适 用 条 件 二 “
例 外 的豁 免 等 因素 的 影 响 ,使 得 信 用 证 欺 诈 例 外 原 则 的 作 用 大 打 折 扣 。 为 了更 好 的 发 挥 信 用 证 在 国 际 贸 易 中 的
关 键 词 :信 用证 独立 抽 象 性原 则 欺 诈 例 外原 则 实质 性 欺 诈
什么样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的标准 ,各 国法院在实践 中都 有不 同的做法 。然而一般认为前两种 在没 有确
实 证 明有欺 诈 的 情 况下就 实 施 “ 诈例 欺 外” 破坏正 常交易秩序 , , 有损于银行 的形 象和声誉 。因此 ,无论 是对于银行还是 合
( )举 证 要 求 较 严 一
英美法对于认定 欺诈 的证据要求比较 高。在英国 ,证 明欺诈 的证据 必须在欺诈
的事实和银行 的知晓两方面都是清清楚楚
4 06 3 0 0)
的。在未经证实 的陈述基础 上给 予禁令的 理 由是不够 的。证 明信 用证欺诈的证据必 须达到的程度是 “ 最大限度 的可能 性” 。美 国 1 9 年修 改后 的 U 95 CC( 美 国统一商法 《 典 》 第5 1 g ) — 0 条的官方评论给予禁令救济 的举证标准也是很高 的 ,要求开证 申请人 用 “ 确定无疑 的证 据”而不是仅仅声称该 种救济是正 当的 。 我国最高人 民法 院 《 关于审理信用证 纠纷案件若干 问题 的规定 》 中明确提 出:当
维普资讯
三人原 因引发的欺诈 ,以及 受益人 或正当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研究》范文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研究》范文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研究》篇一一、引言信用证欺诈,作为一个在国际商业领域普遍存在的问题,常常给交易双方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方式,其作用是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然而,随着国际贸易的复杂化,欺诈行为也日益猖獗,欺诈手段日益多样化和狡猾,这对传统信用证交易的制度体系构成了极大的挑战。

在此背景下,探讨并建立有效的“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成为法律领域的一项重要课题。

本文将对信用证欺诈的例外原则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

二、信用证制度及其基本原则(一)信用证制度概述信用证是国际商事交易中常见的支付方式之一,是开证行按照进口商的请求,承诺向出口商有条件地支付货款的独立承诺。

其目的是在交易双方之间建立一个相对安全的支付机制。

(二)基本原则信用证交易遵循独立性原则和单据性原则。

独立性原则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即与交易合同相独立,银行只根据单据的表面真实性进行付款。

单据性原则则强调银行只关注单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不涉及货物实际状况的调查。

三、信用证欺诈的表现及危害(一)主要欺诈类型主要欺诈类型包括虚假合同欺诈、假冒信函或单证欺诈、单据不实或失实等。

(二)危害分析信用证欺诈不仅对受害方造成经济损失,还破坏了国际贸易的公平竞争秩序,损害了国际贸易的信任基础。

四、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提出与内涵(一)提出背景随着国际贸易中欺诈行为的增多,传统的信用证制度已无法完全应对。

因此,为了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提出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二)内涵解析该原则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允许法院或仲裁机构对信用证的执行进行干预,以防止或纠正欺诈行为。

这些特定情况通常包括明显的欺诈行为、严重违反合同等。

当存在这样的例外情况时,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信用证的执行做出适当干预。

五、国际社会及各国的应对策略与实践(一)国际社会应对策略国际商会等组织针对信用证欺诈问题提出了一系列准则和指导意见。

这些准则和指导意见旨在为各国提供参考,以应对日益严重的欺诈问题。

《信用证欺诈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信用证欺诈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信用证欺诈法律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信用证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方式,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其广泛应用,信用证欺诈问题也日益突出,给国际贸易的稳定和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因此,研究信用证欺诈的法律问题,对于保护国际贸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信用证欺诈概述信用证欺诈是指利用信用证规则的漏洞或伪造单据等手段,骗取信用证项下的货款或服务费用的行为。

其形式多样,包括伪造单据、虚假交货、骗取银行融资等。

这些欺诈行为不仅损害了贸易各方的利益,也破坏了国际贸易的秩序和稳定。

三、信用证欺诈的法律问题1. 法律制度不完善:目前,各国在信用证欺诈的法律制度上存在差异,导致对欺诈行为的认定和处罚标准不一,给国际司法合作带来了困难。

2. 证据收集难:由于信用证交易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交易方,证据的收集和认定往往面临诸多困难,如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等问题。

3. 责任认定难:在信用证欺诈案件中,责任的认定往往涉及多个交易方,如何合理分配责任,是法律制度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4. 跨境司法合作不足:由于各国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存在差异,跨境司法合作在处理信用证欺诈案件时存在诸多障碍。

四、完善信用证欺诈法律问题的建议1. 完善法律制度:各国应加强国际合作,制定统一的信用证欺诈法律制度,明确欺诈行为的定义、认定标准和处罚措施。

2. 加强证据收集:通过加强国际司法合作,建立完善的证据收集机制,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3. 明确责任认定:在法律制度中明确各交易方的责任,合理分配责任,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4. 促进跨境司法合作:加强各国之间的司法合作,建立跨境司法协助机制,共同打击信用证欺诈行为。

五、结论信用证欺诈已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大难题,研究其法律问题对于保护国际贸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完善法律制度、加强证据收集、明确责任认定和促进跨境司法合作等措施,可以有效打击信用证欺诈行为,维护国际贸易的稳定和安全。

试论欺诈例外原则在我国运用

试论欺诈例外原则在我国运用

试论欺诈例外原则在我国运用论文摘要:虽然旨在研究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论文不占少数,但是信用证欺诈例外的种类的形式会随着国际贸易的进一步发展有所变形,只要信用证的结算方式继续存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将永远会是一个不老的话题。

最新的调整信用证付款方式的国际惯例是UCP600,UCP600(2007年出版),但是,并未对信用证欺诈作出法律救济的规定,而是留给了各国法院进行调整。

本文意在通过对UCP600务款的分析,根据我管辖法院的法律规定,对信用证欺诈例外的法律适用,进而对无过错第三人的法律救济提出自己的观点。

论文关键词: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善意第三人一、选题理由及研究意义(一)信用证欺诈的广泛存在1995年中国银行给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的一份报告中指出:”近年来,国内及国外法院以冻结令、止付令方式组织开证行在信用证项下正常付款的情形越来越多。

……问题主要表现在:(1)冻结频繁、涉及面广,严重影响了银行正常业务的开展;(2)国内法院以受益人庄_国际贸易交易中存在欺诈为由冻结信用证项下款项或已承兑远期汇票项下的布道冻结总数的三分之一;(3)法院仅凭开证人一方申请即办法冻结令,往往使银行利益得不到正当的保障。

……上诉情形严重影响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及银行在国际银行业的声誉。

……影响面之广、程度之深,令人担忧。

”(二)信用证欺诈的救济一欺诈例外原则我国法院在信用证欺诈例外方面的司法判例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第一,对善意第三人法律救济不够。

当法院适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裁决信朋证欺诈成立并撒销开证行信用证项下款义务,一不小心会无视信用证的善意第三人一议付行的合法权益,使得议付行所付的款项无法向开证人追索,议付行成了欺诈例外原则的牺牲品。

第二,信用证欺诈的界定缺乏规范的标准,易受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国内法院有关信用证欺诈的判例往往疏忽了信用证欺诈例外的适用是直接与信用证的根本原则一独立性原则相冲突的基本逻辑,因此在适用欺诈例外时,通常容易从一般民事欺诈的原理来理解,而没有严格控制适用的条件,尤其是对何为信用证欺诈的理解缺乏较为一致的、符合国际上通行做法的认识。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研究》范文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研究》范文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研究》篇一一、引言信用证欺诈已成为国际金融领域一个令人头疼的问题,特别是在跨国交易中。

然而,如何在维护国际贸易的正常进行和防范欺诈行为之间寻找平衡点,便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课题。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它为解决这一难题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内涵、适用条件及其在实践中的运用,以期为相关领域的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

二、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内涵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尽管信用证被视为一种可靠的安全支付方式,但当涉及到欺诈行为时,有关当事人可以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寻求保护。

这种原则主要为了维护交易的公平性和合法性,同时也体现了对诚信交易双方的利益保护。

三、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条件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必须满足一定条件。

一般来说,需同时满足以下几个要素:存在明显的欺诈行为;相关交易人具有证明责任,证明对方实施了欺诈行为;只有在预防和追讨权益无法通过常规方式解决时才适用。

这一原则的核心目的在于避免过于破坏国际金融的秩序,而确保只针对确凿无疑的欺诈行为实施特别法律保护。

四、典型案例分析(一)XX国货物质量问题引发的信用证欺诈案这是一起因货物质量问题导致的信用证欺诈案例。

在此案例中,由于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进口方行使了基于该事实的抗辩权,并最终成功通过法律程序追回了货款。

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在处理具体欺诈行为时的应用。

(二)XX国银行与卖方之间的欺诈行为在另一案例中,卖方与银行勾结进行欺诈行为,通过伪造单据等手段骗取货款。

在此情况下,进口方成功运用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不仅追回了货款,还对相关责任方进行了法律追究。

五、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实践应用在实践中,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应用需要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判断。

对于如何判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如何证明欺诈行为以及如何采取法律措施等问题,都需要进行细致的分析和考虑。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研究》范文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研究》范文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研究》篇一一、引言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L/C)作为一种国际贸易中常见的支付方式,以其独立性和可靠性被广泛采用。

然而,随着国际贸易的复杂性增加,信用证欺诈问题逐渐凸显,这促使国际法律体系开始研究并引入“欺诈例外原则”。

本文将针对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发展历程、理论依据及实际应用。

二、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发展历程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提出,是对传统信用证独立性和可靠性原则的补充和修正。

在传统的信用证交易中,银行对单据的表面真实性负责,而不涉及基础交易的真实性。

然而,当基础交易中存在欺诈行为时,这一原则便面临挑战。

因此,各国开始研究并逐渐引入了欺诈例外原则。

这一原则的起源可追溯至国际商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其中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银行可以拒绝承兑或支付存在欺诈行为的单据。

随后,各国在相关法律和国际公约中逐步完善了这一原则,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仲裁规则》等。

三、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理论依据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理论依据主要源于国际贸易的公平性和诚信原则。

在国际贸易中,欺诈行为严重损害了交易双方的利益和信任,破坏了市场秩序。

因此,为了维护国际贸易的公平性和诚信原则,有必要引入欺诈例外原则来保护交易双方的权益。

此外,欺诈例外原则还体现了国际私法中的“公共政策”原则。

当基础交易中的欺诈行为违反了公共政策时,国家法律应当予以干预和制裁。

因此,在信用证交易中引入欺诈例外原则是符合国际私法原则的。

四、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实际应用在实际应用中,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通常在以下情况下适用:1. 基础交易中存在明显的欺诈行为;2. 欺诈行为严重损害了交易一方的利益;3. 银行或法院根据相关法律和惯例,认定存在欺诈行为并予以干预。

在具体操作中,银行或法院需要仔细审查单据和基础交易的真实性、交易各方的诚信度等因素,以确定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一旦认定存在欺诈行为,银行可以拒绝承兑或支付相关单据,而法院则可以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来制裁欺诈行为。

《信用证欺诈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信用证欺诈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信用证欺诈法律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结算中重要的支付方式之一,其在全球范围内被广泛采用。

然而,随之而来的信用证欺诈问题,对国际商贸的正常运作产生了严重的威胁。

本篇论文将围绕信用证欺诈的法律问题展开深入研究,以期对这一现象及其相关法律责任作出进一步的探究和明确。

二、信用证欺诈的定义及分类1. 定义:信用证欺诈通常是指利用伪造、虚构的合同或其他欺骗性手段,通过信用证进行欺诈性交易的行为。

2. 分类:根据欺诈手段的不同,信用证欺诈可以分为单据欺诈、合同欺诈、身份欺诈等类型。

三、信用证欺诈的法律问题1. 法律责任不明确:当前,国际上对于信用证欺诈的法律责任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为欺诈者提供了可乘之机。

2. 证据收集困难:由于欺诈行为往往涉及跨国交易,证据的收集和取证变得尤为困难。

3. 赔偿机制不健全:一旦发生欺诈行为,受害方往往难以获得有效的赔偿。

四、国际法律规范及应对策略1. 国际法律规范:国际商会(ICC)制定的《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等文件为解决信用证欺诈问题提供了一定的法律指导。

此外,各国国内法也有相应的规定。

2. 应对策略:(1)加强国际合作:各国应加强在打击信用证欺诈方面的国际合作,共同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2)完善证据收集制度:建立跨国证据收集机制,为受害方提供便利的取证渠道。

(3)建立赔偿机制:通过建立国际性的赔偿基金或保险制度,为受害方提供有效的赔偿途径。

五、国内法律实践及建议1. 国内法律实践:我国在打击信用证欺诈方面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对外贸易法》、《合同法》等。

然而,仍需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2. 建议:(1)加强法律宣传:通过普及相关法律知识,提高公众对信用证欺诈的警觉性。

(2)加强监管力度:对涉事银行及金融机构进行严格的监管和审计,防止其参与欺诈行为。

(3)完善司法制度:建立健全的司法制度,确保在处理信用证欺诈案件时能够公正、高效地维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小议我国信用证欺诈例外的司法实践

小议我国信用证欺诈例外的司法实践

小议我国信用证欺诈例外的司法实践摘要: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被誉为“商业血液”,尽管这种结算方式具有较高的安全性,但纠纷仍不可避免,尤其发生信用证欺诈时法院如何通过合理的司法救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尤为重要。

本文在介绍我国有关信用证欺诈方面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分析和评价我国有关信用证欺诈例外的司法实践现状所存在的不足,并提出改进建议,以期完善我国信用证欺诈例外方面的司法实践。

关键词:信用证欺诈信用证欺诈例外司法实践信用证是国际贸易结算中最为广泛使用的一种收付方式,随着我国经贸往来的日益频繁,近年来我国信用证纠纷案件也曾上升趋势,其中以信用证欺诈影响最为恶劣。

当信用证欺诈发生在我国时,法院如何正确处理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以适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如何合理选择适用有关信用证法律,进而采取合理的司法救济一直以来是我国司法界所关注的热点问题。

所谓信用证欺诈例外是相对于信用证独立性原则而言的,即在肯定信用证独抽象性原则的前提下,承认“欺诈例外”,即使受益人所提交单据表面与信用证严格相符。

如果开证申请人或者银行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受益人在交易中存在欺诈或者提供伪造、变造的单据,则银行有权拒绝对欺诈性单据付款,开证申请人也有权请求法院禁止银行对受益人付款。

一、我国有关信用证欺诈例外的法律在我国,有关信用证的欺诈问题可通过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和《合同法》第6条、第56条的有关规定加以认定。

但是,在信用证交易中,往往涉及的当事人较多,其法律关系十分复杂,而且各关系方之间也不一定都存在合同关系。

因此,完全依据《民法通则》或《合同法》来解决信用证欺诈,似乎缺乏力度,也不足以解决所有类型的信用证欺诈。

比较具体地对信用证项下的欺诈做出规定的是高院1989年发布的关于印发《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以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4号)》(以下简称《4号文》)。

信用证欺诈现状调查-正文

信用证欺诈现状调查-正文

信用证欺诈现状调查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重要的信用支付工具,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信用证方式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占的比重都很大,在我国,进出口贸易结算的50%以上采用信用证方式。

但信用证业务自身的复杂性和游离于基础合同的独立抽象性加重了风险防范和金融监管的难度。

世界各国不时有信用证诈骗案的发生,发展中国家更成为信用证诈骗的多发地区。

信用证诈骗案数额巨大,危害严重,教训深刻。

因此,有必要对信用证诈骗的原因、危害与特点进行深入的探讨。

一、信用证欺诈的原因(一)信用证制度本身的缺陷使得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信用证制度本身的缺陷使得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信用证交易遵循两大基本原则:独立抽象性原则和严格相符原则。

独立性原则,指跟单信用证独立于其赖以存在的基础合同,即使跟单信用证中包含有对合同条款的援用,开证行也与基础合同无关,不受合同内容的约束。

开证行在收到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后,经审核只要其表面上与跟单信用证条款相符,开证行就负有无条件的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开证行既不能因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纠纷而拒绝付款,也不能因开证申请人破产等其它原因对抗受益人的付款要求。

同样,开证行支付信用证款后向开证申请人主张收款权利,进口商也不能以合同纠纷为由予以对抗。

《UCP500》第三条对跟单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作了详尽的规定。

抽象性原则,指跟单信用证交易是独立于基础合同之外的单据交易,其所指向的标的是跟单信用证项下的单据,而不是具体的货物,体现的是单据与款项的对流过程。

信用证抽象性原则是独立性原则的延伸,银行在决定是否要付款时唯一的依据就是单据,开证行只审核单据的表面,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合格,开证行就必须付款,即使这些单据所代表的货物与合同中的规定不符合。

信用证交易独立于基础合同交易,银行在信用证业务中所负的责任是按“严格相符原则”审单,只要卖方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要求,银行就必须付款,对于单据的真实性、买卖双方的资信以及基础合同的履行情况,银行没有了解的义务。

信用证欺诈例外的危机及出路

信用证欺诈例外的危机及出路

信用证欺诈例外的危机与出路时间: 2010-09-28 18:26:51 来源: 中国贸易金融网网友评论0 条•——兼评最高法院关于信用证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关键词】信用证欺诈例外默示条款默示担保司法解释国际贸易银行国际结算【全文】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对于填补了在这方面法律规则的空白、规X今后信用证案件的审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这一司法解释用了大约一半的篇幅规定了审理信用证欺诈案件的实体和程序规则,可见信用证欺诈案件在这一法律领域的重要性,事实上近年来一些法院对于信用证欺诈案件的处理也常常引起争议,有些还在国际银行界、法律界引起了非议。

其中的法律尺度难以把握是一个原因,某些法院无视国际信誉、极力维护地方利益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因此,制订这方面的法律规则以规X今后的审判活动很有必要。

然而应当看到,即使在英美等国关于信用证欺诈的法律规则仍然处于不断发展中,尚未形成普遍接受的、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则,1因而我们在制订这方面的法律规则时就必须极其慎重。

本文拟从研究这些信用证法律比较成熟的国家在这一领域的最新发展入手,反思欺诈例外在理论和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提出其解决方案并评价最高法院上述司法解释在处理这些问题中的得失。

一、信用证交易与统一惯例:作为一项国际贸易支付手段、融资工具,信用证在我国的对外贸易中被广泛采用。

最普遍采用的方式是跟单信用证。

它保证卖方在提交相符单据后能够由信誉卓著的独立第三方(通常是银行)支付货价;而对买方而言,它保证中性的第三方充当资金看守人,只在收到规定单据时菜拨付或承诺拨付货款。

信用证虽然有很长时间的历史,但直到20世纪才被普遍使用。

而在国际贸易中的广泛使用就要求采用通行的规则,国际商会因此组织编写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下简称“UCP”)。

从1933年到1993年历经6个版本,终于使UCP成为各国银行界普遍接受的、比较成熟的国际惯例。

信用证独立性的欺诈例外与违法例外

信用证独立性的欺诈例外与违法例外

信用证独立性的欺诈例外与违法例外【摘要】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中最重要的支付工具之一,其独立性原则在保障交易双方利益和信任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实际操作中,信用证独立性受到欺诈和违法行为的挑战。

本文通过分析欺诈例外和违法例外情况,探讨了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例分析。

强调了加强监管措施的重要性,以确保信用证独立性原则得到有效维护。

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独立性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只有通过加强监管和合规措施,才能有效防范潜在风险,维护国际贸易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关键词】信用证独立性、欺诈例外、违法例外、相关法律规定、案例分析、监管措施、加强监管措施、维护信用证独立性原则1. 引言1.1 信用证独立性的重要性信用证的独立性不仅保护了买卖双方的权益,也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和稳定。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往往面临语言、文化和法律的障碍,信用证的独立性规则为双方提供了一个公平和安全的交易环境。

买卖双方可以完全依赖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而不必担心对方的信用状况或不诚实行为。

信用证独立性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只有坚持独立原则,信用证才能有效地发挥其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

维护信用证独立性原则,不仅有利于保护买卖双方的利益,也能提升整个国际贸易系统的透明度和稳定性。

2. 正文2.1 欺诈例外情况分析欺诈例外情况指的是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可能被搁置或被打破。

虽然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是国际贸易中的基础,但在某些情况下,欺诈的发生可能会导致信用证的独立性受到侵犯。

当受益人提供的单证中存在虚假信息或被篡改时,银行在拒付信用证时可援引欺诈例外。

如果受益人提供的提单上的货物数量与实际货物数量不符,银行可认定受益人存在欺诈意图,从而拒付信用证。

在这种情况下,银行有权拒付信用证,并保护申请人的利益。

欺诈例外情况在信用证交易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银行在发现欺诈行为时,有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来维护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保障交易双方的利益。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在我国适用的相关问题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在我国适用的相关问题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在我国适用的相关问题•国际贸易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在我国适用的相关问题朱燕芳武昌工学院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主要使用的一种货款支付方式,给国际贸易带来了很大的便捷,但风险也随之产生。

近年来,信用证业务中日渐泛滥的欺诈问题,使其正常的运转机制遭到严重破坏『由此,适用欺诈例外原则遏制信用证欺诈是必然趋势。

我国在实践中还存在对该原则滥用或误用的情况,因此,本文重点分析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在我国适用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建议,并提出了相关当事人应注意的事项。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内涵及其产生(-)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内涵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即受益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 在保证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条件下,如果申请人能及时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存在欺诈事实时,银行就有权利拒付(包括拒绝付款和拒绝承兑汇票),申请人也有权向法院申谴颁发止付令,这时信用证交易不再独立于基础交易。

由此看来.这里所说的"欺诈"主要是指受益人或其受托人对申谴人或银行实施的单据欺诈,而不包括申谴人伪造信用证或利用信用证软条款等手段对受益人进行欺诈等其它欺诈情形。

简单地说,欺诈例外原则就是对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在特殊情况下的一种补充’目的是在欺诈发生时维护受欺诈的买方或银行的利益。

(二)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产生根据信用证所特有的独立抽象性原则,信用证一经开出即与买卖双方的基础合同相互独立,开证行以其自身的信用向受益人担保,只要所有单据与信用证表面相符即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而不审查单据的莫实性以及货物的实际情况, 这就为一些资信不良的贸易商实施欺诈提供了机会。

不法分子伪造或变造一套表面记载内容与信用证相符,但实际与真实货物不相符的虚假单据,骗取银行支付信用证项下货款的欺诈行为屡屡发生,尤其是在当今先进的科技手段下。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然坚持独立性原则■不允许有任何情况的例外■则被欺诈方将遭受巨大经济损失,而欺诈者却能轻易获利,这无疑会使欺诈行为更加肆无忌惮, 因此.欺诈例外原则的产生是必然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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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用证欺诈例外现状及完善
作者:吴小渊
来源:《科技视界》2015年第25期
1 我国信用证相关的立法现状
最高人民法院在1989年6月12日下发了《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座谈会纪要》)。

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又颁发了几个规定。

目前我国在处理信用证交易纠纷的时候主要是依靠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本文将对这些一一介绍。

1.1 《民法通则》、《合同法》、《刑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关于信用证的立法,许多有关信用证纠纷的法规都是散见于不同的法律之中。

如我国的《民法通则》中就有关于欺诈的界定。

合同法当中也有关于信用证的规定,也如同《民法通则》那样比较难以操作。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有关于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规定,这些规定都可以在信用证纠纷中加以利用。

同时我国刑法也已经将信用证欺诈列为犯罪,这也加大了对信用证欺诈的打击力度。

此外在信用证纠纷中发挥作用的还有一些部门规章,中国人民银行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就是其中之一。

1.2 《座谈会纪要》的相关规定
《座谈会纪要》是1989年颁布的,但是学界对《座谈会纪要》的性质还是颇具争议的。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在做出批复,说明讨论会纪要的只能在审判时作为参考。

第二,法律的制定有其必要的形式,司法解释的制定也有其必要的程序,只有经过这样的程序才能被称为是法律。

而座谈会纪不能作为司法解释。

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06年颁布实施的。

《规定》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信用证欺诈的构成要件,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以及豁免,申请止付需满足的程序性要求等。

《规定》针对如何认定欺诈,如何使用欺诈例外原则,如何申请止付令都做出了较为详细周到的规定。

比如,第八条规定:(1)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2)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3)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4)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①可以被认定为信用证欺诈。

《规定》还在第十条规定,在(1)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2)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3)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4)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时法院仍不能判决或
裁定停止支付②时,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即使存在欺诈,欺诈例外原则也不应适用,即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豁免。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申请止付的程序做出了规定。

2 对《规定》完善的建议
2.1 《规定》对欺诈认定的标准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明确了在何种情况之下可以认定为欺诈,但是该条款的措辞中可以看出,欺诈不仅可以是单据欺诈而且还可以是发生于基础合同中,做到了与国际接轨,但同时它只是对欺诈的几种情况做了列举,并没有像美国《统一商法典》那样给出一个可以在各种案件中的都适用的标准。

按照《规定》的第八条来界定信用证欺诈时,不能看出欺诈到底是以“实质性欺诈”还是以“异乎寻常的欺诈”或是“故意欺诈”来界定信用证欺诈。

《规定》采用呆板的列举方式不仅不能穷尽,而且在操作上也存在一定的模糊。

因此本文建议在对《规定》做进一步完善的时候采用实质性欺诈为标准,并以定义加列举的方式对欺诈做出界定。

这样既可以穷尽了对欺诈的列举,同时有了明确的区分标准,则在司法实践中就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2.2 《规定》的第三人保护问题
《规定》对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也做了规定,以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从第十条规定的规定可以看出,保兑行、议付行在善意付款或付款之后,仍可以要求开证行付款,排除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应用。

但是有一个问题值得注意,即善意承兑、付款的时间点在什么地方?从第十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时间点应该是在法院判决或裁定停止支付之前。

但是实践中,若是在法院还未判决时,申请人已经得知了欺诈之事并有证据证明,并及时地通知了开证行,开证行还是进行了兑付,若最终法院判决构成信用证欺诈,那么此时的开证行还有资格享受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的保护吗?《规定》并不能给我们答案。

在完善第三人保护问题时,不应该将承兑和付款的时间点卡在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之前。

美国《统一商法典》的做法,把时间点设在银行接到欺诈通知之前(notice of forgery or material fraud)。

笔者认为在完善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时可以将承兑和付款的时间提前到在法院受理案件并作出财产保全之时,因为此时法院认定欺诈存在的可能性已经很高,且倘若在这之后及法院判决之前银行承兑或付款,那么银行的该中行为已不适宜再认定为善意。

2.3 《规定》的救济形式问题
《座谈会纪要》对欺诈的救济是采用冻结令的形式,《规定》则采用了中止支付令或终止支付令的形式。

相比以往采用冻结令的方式,《规定》的做法显然更为合理,也更加地与国际
做法相接轨。

冻结令冻结的是财产,而终止止付令针对的则是行为,与英美法上的禁令救济颇为相似。

但是《规定》并没有对中止止付令的时效做一个限制。

因此笔者认为,为了公平起见,应该给中止支付令一个时效限制。

至于时效的期限可以是10天至21天,视实际情况而定。

2.4 《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规定》没有对存在欺诈等的举证责任加以规定。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理应负担大部分的举证责任。

适用信用证欺诈例外的权利人应就信用证欺诈例外的构成要件事实中的欺诈行为、实质性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而欺诈之故意的举证责任则应按照举证责任倒置原则预先分配给对方当事人承担,如果对方当事人不能证明其不具有欺诈故意,则推定,有欺诈故意。

③这样设计的理由在于,欺诈故意是一种主观心态,只有实施欺诈行为的人才真正了解,外部的人无法确凿地得知,当行为人无法证明自己没有欺诈的故意时,推定其有欺诈的故意也更为合理。

2.5 银行的兑付和拒付提示选择权
《规定》并没有对银行的选择权做出规定。

关于银行选择权的必要性和作为权力存在的可行性已经在上文论述,此不赘述。

本文在此建议在完善《规定》之时可以对银行的选择去作出明确的规定。

3 结语
综上所述,《规定》的制定有一定的先进性,但同时还有很多值得改进的地方。

欺诈的认定是欺诈例外原则应用的最为关键的一步,因此务必要在完善信用证时明确欺诈认定的标准。

同时也应该完善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举证责任的分配等等的问题。

《规定》尽管有其不甚合理之处,但是在2006年以来在信用证纠纷的处理中发挥了难以替代的作用。

但是对《规定》的完善犹如不断的打补丁,并非长久之计。

及早制定完备的单行法不仅可以解目前捉襟见肘的困局,而且可以规范信用证交易,成为我国对外贸易的助推器。

注释: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2006-1-1.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2006-1-1.
③朱忠平,黄迁.对于我国科学实施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建议——针对《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商品与质量,经济与法版,2011(10):155.
[责任编辑:邓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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