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评审法律制度的历史_现状与制度完善_史新章
商标法治建设回顾与前瞻
法诒建设2019-1商标法治建设回顾与前瞻郑改革开放以来的商标法治进程是中国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历史进程的一个缩影。
全面回顾商标法治建设的历史进程,深刻总结商标发展的实践经验,立足现实,展望未来,以小见大,具有承前启后的特殊意义。
一、改革开放历程中的商标法治变革(一)从无到有的“商标法”改革开放前,商标管理依据1963年的《商标管理条例》进行。
这一条例规定对商标实行强制注册国家登记制度,属于行政机关强制管理办法,并不具备完备的法律要素。
此后“文革”十年,商标法治的进程基本停滞。
1978年,邓小平同志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举行前的中央工作会议上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议中强调:“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
自此,中国的法治进程得以重启,商标法治进程也随之开启。
首先是全国商标统一注册制度的恢复。
197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立伊始,就成立了下属商标局,负责全国商标工作。
从1978年底,商标局通过对全国商标进行全面清理登记工作,重新建立了我国的商标注册管理体系。
1979年,国家工商局主持召开了全国商标工作会议,确立了未来商标工作的方向。
最终在1979年11月,全国的商标统一注册制度恢复。
在商标清理登记工作和改革纠偏工作基础上,《商标法》的立法工作启动。
改革开放后,1963年颁布的《商标管理条例》难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本着楠“立足国内,兼顾国际惯例”的原则,我国决定起草新的《商标法》。
1979年,国家工商局成立了商标法起草小组。
时任总局局长魏今非率领商标考察团出访日本,商标局长马冠群同志随团考察。
1980年6月,中国正式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0)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十分关注中国商标法的立法工作,并给予了及时的支援。
浅议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修改完善
浅议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修改完善曾雄2012-04-09 14:43:54 来源:中国法学网(首发文章)作者简介:曾雄,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硕士研究生。
学科分类:商法关键词:商标法新型商标商标国际注册未注册商标驰名商标现代各国经济竞争很大程度上体现在知名企业的品牌竞争上。
品牌的塑造不仅仅靠企业主体自身的经营,而且需要良好法律制度环境的支撑。
其中,商业标志法律制度是支持和促进品牌战略最重要的制度之一。
[1]商标是21世纪国家经济发展的"黑金"。
商标能够帮助企业树立商业信誉,对国民经济良性运转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商标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它的两方面基本功能上:一是帮助消费者决定购买商场上的哪一种商品;二是促使企业投资开发并提供符合消费者质量需要的产品和服务。
[2]商标的两方面功能是互动的,同时影响着经济活动的发生与发展。
商标基本功能的发挥依托于良好的法律制度环境的构建,因此探讨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商标法律制度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商标立法现状我国第一部商标立法是1982年8月2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这也是我国第一部知识产权法律。
商标法的颁布实施开创了中国知识产权法律的先河。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法于1993年2月22日完成了第一次修改。
为了加入WTO,并且和TRIPs相衔接,我国于2001年10月27日对商标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
经过了两次修改,商标法得到一定程度的完善,从整体上已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但是与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等国际公约相比仍然存在诸多差距。
仅有一部商标法难以形成完善的商标法律制度,必定要有相应的详细实施规则,反观我国商标立法现状,我国虽然有商标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但是我国缺少系统和高度协调的商业标志法律制度,我国尚未制定如德国的《商标和其他商业标志保护法》相类似的统一商业标志法律制度,在我国现行的商业标志法律制度中,商标、商号、原产地标志等商业标志都是靠单行法律法规进行分别保护。
商标法修正进一步完善商标管理制度
商标法修正进一步完善商标管理制度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在市场竞争中起到标识和区分的作用。
为了保护商标权益,促进商标管理的规范化和高效化,我国于2019年实施了商标法修正案,进一步完善了商标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探讨这一修正的内容和意义。
一、商标注册制度的改革商标注册是商标法的核心环节,也是对商标权益的保护措施。
根据新修正案,商标注册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
首先,修正案取消了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纸质提交要求,实现了全面电子化办理。
这一改革不仅提高了商标注册申请的效率,也减轻了企业在申请过程中的负担。
其次,修正案增设了商标注册受理后的初步审查环节。
这一环节强化了商标注册的实质审查,减少了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的商标注册,提高了商标注册的质量和法律效力。
此外,修正案还明确了商标注册的优先权保护制度。
在新修正案实施后,有关商标的先使用者将享有优先注册权,进一步保护了商标权益人的利益。
这些改革不仅使商标注册更加便捷和高效,也有助于加强商标的法律保护和管理。
二、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商标侵权是商标管理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商标法修正的关注焦点之一。
新修正案在打击商标侵权行为上加大了力度。
首先,修正案明确了商标权人的诉讼主体资格,拓宽了商标的维权渠道。
商标权人不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还可以向行政执法机关申请行政处罚,加强了商标权益的保护。
其次,修正案规定了加大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
对于商标侵权行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对侵权者进行行政处罚,并赔偿商标权人的损失。
这一规定有助于遏制商标侵权行为,保护商标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修正案还增加了互联网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了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管。
这可以有效降低互联网渠道上的商标侵权行为,维护了市场秩序和商标管理的规范。
三、商标管理制度的规范完善商标管理制度的规范完善是商标法修正案的又一重要内容。
修正案对商标管理进行了一系列规定,提高了商标管理的效能。
首先,修正案明确了商标使用许可的相关规定。
中国商标发展史
中国商标发展史一、前言商标是企业标志性的标识,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和法律保护意义。
中国商标发展史是从改革开放以来,逐步建立健全的商标制度,推动商标发展的历程。
本文将从历史、法律法规、发展阶段等多个方面,逐步介绍中国商标发展的重要节点。
二、历史回顾2.1 古代商标在中国古代,商标的使用可追溯到商代和西周时期。
商人和手工艺人通过在商品上刻制标志或印章,来表示商品的来源和品质。
例如,商代的青铜器上常见商人的商标标识。
2.2 早期商标制度20世纪初,中国开始尝试建立商标制度。
1904年,清政府发布了《商标暂行条约》和《商标暂行规则》。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商标制度法规,为商标的注册和保护奠定了基础。
2.3 新中国成立后的商标发展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商标制度进一步完善。
1950年,中国发布了《商标法暂行办法》和《商品商标暂行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建立了商标登记注册机构。
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推进,中国商标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三、法律法规的建立与修改3.1 商标法的颁布与修改商标法是保护商标权益的核心法律。
1982年,中国颁布了第一部《商标法》,并于1993年和2001年进行了两次修改。
其中,2001年的修改进一步加强了商标保护力度,全面提高了商标注册和管理的水平。
3.2 与国际接轨的重要法律法规为了适应国际化的商业环境,中国相继加入了《巴黎公约》、《马德里协定》、《组织国际商标注册马德里体系联合协定》等国际公约和协定。
这些法律法规的加入,为中国商标在国际上的保护提供了便利。
3.3 非法侵权行为的打击为了有效打击商标侵权行为,中国多次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加大了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
此外,还建立了跨部门联合打击侵权行动的机制,形成了多部门合力的打击态势。
四、商标发展的里程碑4.1 商标注册数量的快速增长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商标注册数量呈快速增长的趋势。
1995年,中国商标注册量首次突破10万件,2008年突破100万件,2016年突破150万件。
中国商标发展史
中国商标发展史前言商标是商品或服务的标识,其在现代商业社会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中国,商标制度的发展经历了漫长而复杂的历程。
本文将从中国商标发展史的角度,梳理商标法规的演变、商标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并探讨中国商标发展面临的挑战与未来发展方向。
商标法规的演变商标法规是保护商标权益的法律依据。
中国的商标法规发展经历了几个重要阶段。
第一阶段:商标保护的早期尝试(1949年 - 1982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早期,中国商标保护措施不完善。
1949年,中国第一部商标法《暂行商标条例》出台,标志着中国在商标保护方面迈出了第一步。
然而,由于国内生产关系和市场经济的局限,商标保护措施并未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阶段:商标法制的建立与完善(1982年 - 2001年)1982年,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该法作为中国商标法的首部法律,明确规定商标的定义、登记和使用等方面的内容,为商标保护奠定了基础。
此后,中国商标法制逐渐完善,商标保护范围逐步扩大。
第三阶段:与国际接轨的改革(2001年至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商标制度发生了重大变革,并与国际接轨。
2001年,中国商标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商标法保护范围更广,商标的国际注册也得到了加强。
此外,中国商标法还引入了反不正当竞争和维护商誉的规定,保护了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商标制度的建立与发展中国商标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
商标登记制度的建立商标登记制度是商标制度的核心,也是商标权益保护的基石。
中国商标登记制度的建立可以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初。
随着国内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登记制度逐渐得到加强,商标注册数量大幅增加,商标保护的意识也逐步提高。
商标管理体制的完善商标管理体制是商标制度运行的基础。
中国商标管理体制的完善经历了多次改革,从部门管理到综合管理的转变。
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商标的注册、审查和管理等各项工作,地方知识产权局负责商标的管理和维权。
不断完善的中国商标法制
不断完善的中国商标法制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并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对原《商标法》进行了修改,并于2001年12月1日开始施行。
现《商标法》共有64条,比原《商标法》多了21条,其中新增加23条,局部修改23条,删除1条,合并1条,未作实质修改的仅有17条。
相应地,2002年8月3日,国务院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细则》),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并于2002年9月15日开始施行。
《商标法实施条例》共有59条,比《商标法实施细则》多了9条,其中新增加22条,局部修改34条,未做修改的仅有3条。
最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修订了两个规章,一个是《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下简称总局《5号令》),一个是《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总局《6号令》),还新制定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总局《7号令》)。
至此,我国的商标法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三个层面顺利完成了新一轮修改(下文所称“这次修改”包括这三个层面的修改),商标法制进一步完善。
这次修改涉及的内容比较多,不仅涉及法律、法规和规章三个层面,而且涉及商标注册、管理和保护中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内容。
其中主要有以下一些内容:一、放开了权利主体原《商标法》规定外国的自然人和法人可以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但我国自然人除个体工商户外,均不能申请注册商标。
现《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商标法》修订相关问题解读
工商理论骨干培训研讨班专题2014—4《商标法》修订相关问题解读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副巡视员吴群《商标法》经1982年8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1983年正式实施。
《商标法》是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第一步法律,早于《专利法》、《著作权法》颁布实施。
《商标法》先后修订三次,第一次是1993年。
第二次是2001年,本次修法为第三次。
1983国务院颁布《商标法实施条例》至今已修改过三次,第一次是1988年,第二次是1993年.第三次是2002年。
前两次都称细则,第三次修法为实施条例。
2013年12月,国家工商总局局务会讨论通过《商标法实施条例》修改送审稿(以下称条例送审稿)并报送国务院。
2014年1月。
国务院法制办在其官网上公布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一、第三次修法的有关情况(一)第三次修法的意义《商标法》第二次修法之后近十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原有的法律已经不太适应发展的需要,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商标的申请客体不够,缺少声者协会和行业协会。
我国公益诉讼制度刚刚开始建立,没有现成的经验,故采取了审慎的做法。
按照新《消法》的规定,可进行公益诉讼的主体是中国消费者协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消费者协会,即1+31,共有32个。
公益诉讼所针对的纠纷和案件比较特别。
涉及众多且不特定受到侵害的消费者,比如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格式合同,侵害的就是众多且不特定的消费者的利益,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还有一些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侵害的对象也是众多且不特定,可以由消费者协会根据法律的规定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五、进一步明确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从二十年来执法实践看,进一步明确和加强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经营活动的监管职责和执法手段,对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必要的。
工商部门作为负责市场部门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是《消法》的主要行政执法部门之一。
新《消法》以“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的表述式,对工商部门行政执法进行了38十固工商管理评宽充分地授权,进一步明确了其监管职责。
中国商标发展史
中国商标发展史1. 前言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具有标识、区分和推广作用。
中国商标的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进程,本文将从早期的商标管理起源开始,逐步介绍中国商标的发展历程,以及近年来的变化和发展趋势。
2. 商标管理起源早期,中国的商标保护并不完善,商标管理起源于清朝时期。
当时,主要是通过一些行规和商会的自律来维护商标的权益,但并未形成统一的商标管理制度。
3. 商标制度的建立商标制度的建立起始于中华民国时期。
1920年,国民政府成立了第一个商标事务所,并颁布了《商标管理办法》,这是中国商标管理体制的开端。
4. 建国初期的商标发展新中国成立后,商标事务逐渐规范化。
1954年,中国颁布了第一部《商标管理条例》,明确了商标法律地位和商标权益的保护。
此后,商标管理机构逐步完善,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工作也逐渐得到加强。
5. 改革开放与商标发展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商标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1982年,中国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并于1983年颁布了《商标法》,为商标的保护和管理提供了更为严格的法律保障。
6. 入世与商标制度改革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意味着中国的商标管理和保护必须符合国际规范。
为此,中国进行了一系列的商标制度改革,包括商标审查流程的优化、商标驳回复审制度的实施等。
7. 商标的国际化中国经济的快速崛起使得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向海外市场,这也促使中国商标发展迈向了国际化的道路。
中国企业申请国际商标的数量逐年增加,同时还积极参与国际商标组织的合作和交流,提高了中国商标在国际上的影响力。
8. 互联网时代的商标管理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商标管理也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
互联网时代的商标管理不仅需要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还需要应对网络侵权和假冒伪劣等问题。
因此,中国在商标管理领域加大了对互联网侵权的打击力度,同时推行了在线申请、查询和管理等便捷举措。
9. 未来的商标发展趋势未来,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商标保护和管理也将迎来新的挑战和机遇。
我国商标法的现状及其未来发展趋势
我国商标法的现状及其未来发展趋势摘要:商标是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之一,也是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
我国商标法的出台为商标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但是,在实践中,商标权益的保护、行政审批效率低下、商标侵权案件数量增加等问题仍然存在。
因此,我国商标法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以更好地适应市场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商标法;保护;完善;发展正文:我国商标法从2001年开始实施,近年来,在国家政策的推动下,商标法的完善和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
首先,商标法的守护范围逐步扩大,包括对宣传口号、商业标识等的保护。
此外,商标法还规定了对商标的维持、转让和授权的相关规定,以更好地保护商标在市场上的价值和权利。
然而,在实践中,商标权益的保护仍有待进一步加强。
目前,商标侵权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商标权益受到侵害情况严重。
此外,商标审批效率低下,商标注册时间过长,在市场竞争中给企业带来了诸多不利影响。
因此,未来,我国商标法的发展趋势需要注重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提高商标审批效率,加强对商标侵权的打击力度,保障商标权益;二是完善商标管理体系,建立良好的商标守护机制,规范商标注册和使用行为,推动商标品牌建设和商业竞争的提升;三是进一步开放商标市场,加强与国际标准的接轨,推进我国商标国际化发展,提高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结语: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商标已经成为企业的重要财产和竞争力来源。
商标法作为保护商标权益的核心法律,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
通过不断地深化改革和加强管理,我国商标法将能更好地服务于市场经济,保护企业及其商标权益,提升我国商业竞争力。
在未来的发展中,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商标法需要不断适应新的形势和需求。
一方面,随着新兴技术的不断涌现,商标法也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以适应新形态的商标申请和维护。
例如,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技术的应用,为商标管理提供了新的手段和方式。
在未来,商标管理机构可以考虑采用这些新技术,更好地维护商标权益,提高管理效率。
我国商标法的现状及其未来发展趋势
我国商标法的现状及其未来发展趋势摘要:商标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资产之一,也是保护品牌形象和消费者利益的关键手段。
我国商标法自1982年实施以来,经历了多次修订和完善,不断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取得了显著成效。
未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消费升级的趋势,商标法将更加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加强打击商标侵权行为,促进知识经济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商标法、保护、知识产权、市场经济、消费升级正文:一、商标法的现状1982年,我国首次颁布实施了《商标法》,这是我国现代知识产权法律的开端。
此后,由于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贸易的深入推进,商标法大幅度修订,并于1993年、2001年、2013年、2019年进行了四次修改。
目前,我国商标法已经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包括了商标的注册、使用、转让、许可、变更、撤销等方面的规定。
依据商标法,商标登记申请得到审查通过后,具有法定的独占权,商标注册有效期为10年。
此外,商标法还规定了商标侵权行为,对于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了明确保护。
二、未来发展趋势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消费升级的趋势,商标法未来的发展将有以下几个趋势:1. 更加注重知识产权保护未来,我国商标法将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强打击商标侵权行为,保护商标权人的权益。
同时,我国将加强与国际社会的合作,营造更加公平、稳定、可预见的商标保护环境。
2. 加强对新兴商标的保护随着新兴产业的不断涌现,商标的种类也在不断增加,涵盖了技术、文化等多个领域。
未来,我国商标法将根据新型商标的特点,加强对其知识产权的保护。
3. 加强对大众消费的保护未来,我国商标法将更加关注对于大众消费者的保护。
除了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还将促进商标市场的合理竞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 促进知识经济的健康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支持知识经济发展的基础。
未来,我国商标法将在持续推进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加强知识经济的监管和引导,发挥知识经济的创新驱动作用。
商标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商标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商标法是一项旨在保护商标专有权并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制度。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经济全球化的加速推进,商标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发展与完善。
本文将从历史发展、国际比较和未来展望三个方面探讨商标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首先,商标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要从历史发展看起。
商标法最早源于古罗马时期的商业标识,以区分商品的来源。
随着工业革命的到来,商标的重要性逐渐凸显,并引发了商标法的初步形成。
20世纪初,各国相继建立了商标注册制度,并逐步完善商标法律制度。
例如,美国的《兰利法》于1905年颁布,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商标法。
其次,国际比较也是分析商标法律制度发展与完善的重要参考依据。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商标法对商标的保护范围、立法目的和程序要求等方面存在差异。
欧洲国家的商标法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宗旨,注重防止混淆和误导。
美国的商标法则更加注重商标的商业价值,追求商标的独特性和非功能性。
中国的商标法从对传统商标的保护开始,逐步加强对互联网时代新型商标的保护,并以打击恶意抢注商标为重点。
这些不同的商标法发展成为国际商标保护水平的重要组成。
最后,展望未来,商标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将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
首先,随着互联网和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虚拟世界中的商标保护日益重要。
如何处理域名侵权、网络商标冲突和网络侵权等问题,将是商标法律制度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
其次,全球市场的一体化以及跨国企业的兴起,给商标法律制度带来了国际化和多样化的挑战。
各国之间应加强合作与协调,形成更加统一和稳定的国际商标保护体系。
为了更好地发展和完善商标法律制度,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加强国内商标法的立法与修改,抓住新兴领域、新技术和新业态的特点,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以提高商标法的适应性和灵活性。
其次,加强知识产权教育与宣传,提高企业和公众对商标法的认知和遵守意识,营造良好的商标保护氛围。
此外,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商标保护的规则制定和标准制定,为我国商标在国际上的保护提供更强有力的支持。
《我国商标法的现状及其未来发展趋势》
《我国商标法的现状及其未来发展趋势》摘要:商标法是保障商标权益的关键保护法律,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商标法不断完善,并出台一系列改革措施。
本文介绍了我国商标法的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探讨了商标法在实践中的问题,并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商标法,现状,发展趋势,问题,建议正文:一、我国商标法的现状1.1 商标法的基本规定我国商标法是指对商标的管理、保护和使用等方面所制定的法律规定。
商标的定义是指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
我国商标法对商标的申请、登记、使用、变更、授权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1.2 商标法的改革措施近年来,我国商标法在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也提出了一些改革措施。
例如,商标法规定了“先行审查、先公告、后注册”的原则,意味着商标注册程序加强了审查力度;商标使用较低的标准,要求更明确,使得市场上的商标更具可比性;商标审查员制度的建立,让商标审查工作变得更为规范和专业化;商标主题共同体的建立,促进了在不同领域建立广泛的商标合作,共同实现品牌价值等。
二、我国商标法的未来发展趋势2.1 消费升级将加速商标法的完善随着消费升级的逐步深入,人们对品质和品牌号的关注程度越来越高。
这也增加了商标法保护消费者所需的标准和要求。
未来的商标法将针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更加重视,包括更严格的商标管理法规,鼓励创新等。
2.2 商标争议解决机制将进一步完善在当前商业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中,商标争议不可避免。
未来,商标主题共同体将加强合作,共同解决商标争议。
另外,互联网时代,商标法的适用范围和争议解决机制也需要更加完善。
三、商标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3.1 商标审查流程不严格商标审查机构由省、市级商务部门设立,因此,审查人员的专业性参差不齐,审查流程不严格,所以可能导致商标的质量问题。
3.2 商标侵权问题难以解决在跨国企业间,商标侵权问题尤为复杂。
中国与许多国家缺乏国际公认的专利保护机制,难以处理跨国企业的商标侵权问题。
案例:一家中国电视生产厂家申请“Anon”商标,但被日本公司“SONY”抢先注册。
中国商标评审制度30年
商标 评 审 工作 的权 威性 .增加 商标 评 审工 作 的透 明
度, 有利 于 与 国际 惯 例接 轨 ; 时这 个商 标 评 审规 则 同
新 中 国成立 后 ,9 0年颁 布 的 《 标 注册 暂行 条 15 商 例》 及其 实 施 细 则 和 16 9 3年 颁 布 的《 商标 管 理 条 例 》
审 的基 本制 度 、 序 设 置进 行 了 构建 , 程 这是 商 标评 审 制度 建 设 中 的一 件 大 事 。 19 9 5年 制 订 的《 商标 评 审 规则 》 明确 了商 标评 审 的职 能及其 在商 标法 律体 系 中 的地 位 和作 用 , 善 了商标 评 审 程序 , 完 这有 利 于 提高
商标 争议 事宜 。对 驳 回商标 不服 的 , 对初 步审 定 的商 标有 异 议 、 商标 局 裁 定仍 不 服 的 , 注 册商 标 发 生 经 对
争议 的 , 当事 人在 规 定 期 限 内 . 以 向商评 委提 出 申 可
请, 由商 评委做 出终局决 定 或者裁 定 。 此 ,9 3年 8 中 国 改 革 开 放 步 伐 , 国 的 商 标 评 审 制 度 中
月 1 1日, 商评 委成 立 , 依据 商标 法 的授权 对评 审案 并 件行使 终 局裁 决权 。
( )9 3年 至 20 年— — 商标 评 审制 度 的健 全 和 二 19 01
发展 阶 段
逐 步 走 向健 全 和 完 善
目标 确 立商标 评 审工作 的重 点 , 足职能 , 法评 审 , 立 依 积 极探 索 和 完善 适 应 社 会 主义 市 场 经济 体 制 和 法 律 公平 正义 要求 的商 标评 审制 度 ; 二是 充分 考虑 世 界商
新中国商标立法的进程及其辉煌成就
河南科技·知识产权HENANKEJI·ZHISHICHANQUAN 2019年11月(下)8新中国商标立法的进程及其辉煌成就文/金多才中国人使用商标的历史源远流长,但中国的商标立法始于清朝期末年。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一直比较重视商标立法工作。
新中国的商标立法工作经历了起步阶段和探索阶段之后,我国的商标法进入了初创阶段、成熟阶段、现代化阶段和日臻完善阶段。
新中国的商标立法取得了辉煌成就,堪称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典范,为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完成从以西方为师到中西平等交流、从外部倒逼到内生需求、从规则接受者到规则建设者的跨越奠定了坚实基础。
有学者认为,中国人使用商标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先秦时期[1]。
有学者认为,中国人使用商标的历史可以追溯到2000年多前西汉时期渔阳郡(现北京密云区境内)铁官作坊的“渔”字标记和1000年前北宋时期山东济南刘家针铺的“白兔儿”文字与图形组合标记[2]。
由于旧中国的商品经济不发达,一直到清朝末年才启动商标立法工作。
新中国成立后,一直比较重视商标立法工作。
我国的商标立法工作经历了起步阶段和探索阶段之后,进入了初创阶段、成熟阶段、现代化阶段和日臻完善阶段。
新中国的商标立法取得了辉煌成就,堪称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典范。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商标立法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前国民党政府的商标法律制度,政务院于1950年7月28日批准颁布了《商标注册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于同年9月29日制定了《商标注册暂行条例施行细则》[3]。
《暂行条例》是新中国最早的商标法规,共七章、三十四条,其立法成就主要表现在以下十个方面。
第一,实行自愿注册的商标注册制度。
第二,规定了商标注册条件。
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应特别显著,并有一定的名称和颜色,不得使用禁用的文字、图形。
第三,规定了商标注册申请制度。
将中国的商标注册申请人界定为公私厂、商、合作社,将外国的商标注册申请人界定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商民,禁止未取得工商业营业登记证者申请商标注册;商标注册申请实行先申请原则与先使用原则。
我国驰名商标制度的立法突破与完善——以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正为研究视角
第!7卷第12期2016年12月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Chifeng University (Soc.Sci)Vol. 37N o.l2Dec. 2016我国驰名%标制度的立法突破与完善—以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正为研究视角张世红(廊坊师范学院,河北廊坊 065000)摘要:新《商标法》首次将驰名商标的法定含义、认定制度、权利限制机制及权利冲突解决机制纳入其中,是我国商标法 立法史上重要里程碑。
本文在归纳新商标法对驰名商标制度四大突破点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针对驰名商标保护范围、认 定标准量化、权利限制界定、域名权利冲突等尚需完善之处提出思考性建议。
关键词:新商标法;驰名商标;突破;完善中图分类号:D 923.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673-2596(2016)12-0086-02一、 突破之一:首次对驰名商标给出立法定义“驰名商标”这一法律术语源自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 公约》,其在第六条中创造性提出“驰名商标”,开创了保护 驰名商标的历史纪元。
1996年《暂行规定》翻开我国商标法 律体系崭新一页,对驰名商标做出明确界定。
该法律文件于 2003年废止,取而代之的是《保护规定》,这是我国针对驰名 商标法治理念进步的现实体现。
《保护规定》对驰名商标的 定义更加科学全面。
但从法律渊源角度看,我国对驰名商标 的定义仅仅局限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部门规章 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层面,该规范性法律文 件的效力较之法律差距甚大。
新《商标法》第十三条首次对 这一法律术语做出客观准确的定义,是商标法立法史上的 一 。
确规定法律,度的系定理。
二、 突破之二:确立多元主体、被动认定、个案有效为原 则的认定制度将驰名商标置于辩证唯物主义研究视角下,认定以有 效保护 的,之亦是保护的&(一)确立认定主体双轨道、多元化原则。
1996年《暂行规定》确定主体一元化原则;2001年#名的 释》在 定 度 实现, 开创行政法审判机关并存的主体二元化格局;2002年《商标法实施条 》 2003 年《保护规定》 行政 定 体范商委;2009年《驰名商标管辖问题的通知》对司法认定主体在限 。
中国商标总结
中国商标总结近年来,中国商标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成为世界商标保护的重要力量。
本文将对中国商标的发展历程、现状以及未来展望进行总结。
一、发展历程中国商标的发展可以追溯到上世纪八十年代。
当时,中国商标系统仍处于起步阶段,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商标侵权案件频繁发生。
中国政府着力改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加大对商标保护的力度。
1993年,中国商标法正式颁布,为中国商标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发展现状中国商标的注册数量居世界前列,成为全球商标大国。
中国商标总局近年来加强对商标注册的审查力度,提高了商标注册的质量。
同时,中国也积极推动商标国际注册,加入了《马德里协定》和《巴黎公约》等国际条约。
这为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广泛使用自己的商标提供了便利。
三、商标保护中国商标保护依法进行,注重强化司法保护力度。
中国商标法明确规定商标的注册人享有对其商标的拥有权,并对商标的侵权行为予以打击。
根据最新数据,中国商标权利保护成果显著,商标案件审判水平逐渐提高,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效果初显。
此外,中国商标局还设立了公共监测平台,用于监测商标侵权行为,及时发出预警,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四、商标运用和管理中国企业对商标的运用和管理日益重视。
商标作为企业的核心资产之一,对企业品牌形象、市场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企业逐渐意识到,在市场竞争中,拥有独特的商标可以为自己赢得更多的市场份额。
因此,企业在商标的选择、设计和推广方面进行了广泛探索和实践。
五、商标品质提升中国商标局从去年开始,加强了对商标申请的质量检查,设立了商标审查质量监督员,加大了商标审查的力度。
同时,加强了商标审查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了审查员的专业水平。
这些措施有助于提高商标注册的质量和可信度,为商标国际间的交流和合作提供了更好的保障。
六、未来展望展望未来,中国商标事业有望迎来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国内企业对品牌建设的需求不断增加。
中国商标局将进一步加强商标注册和保护工作,同时加强国际合作,提升中国商标在国际市场的影响力。
我国《商标法》回顾与展望:以法制史为视角
我国《商标法》回顾与展望:以法制史为视角韩剑尘【摘要】我国《商标法》历经起跑到加速再到腾飞的过程,这也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法制建设与法治进步的标志之一.《商标法》30多年的成长轨迹表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不同时期商标问题呈现的纷繁特点与多样内容,我国也相应地制定、修改了《商标法》.我们有必要精心爬梳与反思其法制历程,以期继续拓展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新领域.【期刊名称】《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6(029)005【总页数】6页(P40-44,60)【关键词】《商标法》;商标制度;法制史【作者】韩剑尘【作者单位】安徽理工大学法学研究所,安徽淮南,23200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2.6《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自从1982年诞生以来,经过了30多年的光阴荏苒,30多年的艰难曲折,30多年的光芒闪耀。
30多年间,《商标法》如同体育竞技场上的110米栏运动员,历经从起跑到加速再到腾飞的过程。
“述往事,思来者。
”笔者不揣浅陋,从法制史的视角,对30多年来《商标法》的历程精心爬梳,以期对商标法律制度的建设有所裨益。
1982年至1992年,是《商标法》的起跑期。
(一)《商标法》的颁行“文革”10年,我国经济的大倒退,给国家与人民带来毁灭性的灾难。
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经济的复苏是我国最根本的任务。
为确保这一任务的完成,亟需一系列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的保障与支持。
然而,当时的法律制度,要么被破坏,要么脱离现实。
例如,1963年开始实行的《商标管理条例》(简称63年《条例》),明显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其一,商标专用权保护的阙如。
商标最根本的功能在于确定附着该商标的商品之所有权或其来源。
商标所有人独占使用权能够建立起特定商标与特定商品的固定联系,从而“促使生产经营者保持商品信誉,保证消费者能够避免混淆并能接受到准确无误的商品来源信息”[1]。
这有助于生产经营者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有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稳定社会经济的秩序。
新中国商标代理制度的历史沿革.doc
新中国商标代理制度的历史沿革-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商标被作为各级政府监控产品质量和管理经济运行秩序的手段。
在1991年以前,国内商标的申请注册必须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核转,这种方式被称为核转制,一直沿用了近40年。
在核转制下,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都必须经过其所在地区、县工商局,转市、地工商局,再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最后报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从本质上说,核转制实际上也是一种代理制,是一种非民事委托的、由各级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的强制代理行为。
商标注册核转制的实行具有历史的必然性。
在中国实行计划经济时期,核转制有力地指导了企业的商标工作,同时培育了新中国一代律人才,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
由核转制向代理制的转换1978年以后,中国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政治、社会、经济等方面均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特别是1987年以后,中国开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行多年的核转制已不再适应经济体制发展的要求。
一是不符合《民法通则》的规定;二是政府行政管理机关既是管理者又从事代理行为,其双重角色不符合行政机构改革的要求;三是与国际惯例相违背,不利于日益频繁的商标领域国际合作的需要。
为了适应形势的发展,1988年修改的《商标法实施细则》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0年5月22日发布了《关于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推行商标代理制的通知》,随即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上海、江苏等地试点建立了商标事务所。
1994年6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商标代理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就商标代理人资格的取得、职业道德及商标代理组织的设立条件、业务范围、审批程序及代理人和代理组织的违规行为的处罚等方面作了比较全面的规范。
该办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商标代理制的正式确立。
截至1995年底,中国已有商标代理组织100家,商标代理人约600名;商标代理机构分布于全国70余座城市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基本满足企业商标法律事务需要的商标代理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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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评审法律制度的历史、现状与制度完善史新章内容提要:我国的商标评审法律制度是我国商标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历史沿革和现状进行梳理分析,有助于我们对该法律制度有更清楚的认识。
商标评审制度的价值功能包括制止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监督与纠错、有利于与司法机关形成合理分工。
我国的商标评审制度设计与商标评审案件的审理程序、审理机制都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
关 键 词:商标评审制度 历史沿革 现状分析 价值功能依据《商标法》第20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审理商标评审案件,做出商标评审决定或裁定。
商标评审法律制度承担着保障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维护商标领域正当竞争秩序的重担,已成为我国商标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与商标法其他领域相比,商标评审法律制度的研究还稍显寂寞。
我国目前正在进行《商标法》的第三次修订,对商标评审制度历史沿革和现状进行梳理分析,有助于对该法律制度有更清楚的认识,在此基础上,本文拟针对我国的商标评审制度设计与商标评审案件的审理程序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完善建议,以期对正在进行的《商标法》第三次修订工作有所助益。
一、我国商标评审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与现状自1983年我国第一部《商标法》实施以来,就设立了商标评审法律制度,此后为了适应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及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我国在1993年和2001年对《商标法》做过两次重大修改,商标评审法律制度也随之发展健全。
以下从商标评审机构、职能范围和案件审理方式三个方面对我国商标评审法律制度做一简要评述。
(一)商标评审机构1983年3月1日,我国开始施行《商标法》,该法第20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第一届商标评审委员会成立于1983年,1985年组成第二届委员会,1987年组成第三届委员会,1991年组成第四届委员会。
1993年,取消了由商标局副局长兼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副主任①的做法,行政事务也不再由商标局承担,商标评审委员会开始设立专职副主任,至此,商标局与商标评审委员会相互不再存在隶属关系。
同时商标评审委员会取消了沿袭多年的与商标局会商案件审理意见的做法,商标评作者简介:史新章,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监管司案件指导处副处长。
本文系王莲峰教授主持的2010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立项课题:《我国商标注册原则的反思与改进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为:10BFX073。
① 在当时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主任一般由国家工商局分管商标工作的局长兼任,商标局的一名副局长兼任副主任,实际主持商标评审工作的开展。
审委员会成为独立行使商标评审案件终局裁决权的行政执法机构。
②199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一次在“三定”方案中明确规定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人员、机构和职能,将商标评审委员会作为一个独立机构单独列编。
在其后的几年中,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人员逐步增加,组织机构不断健全。
目前,商标评审委员会有8个职能处,正式人员编制为70人。
③(二)商标评审职能范围依据1983年《商标法》和1988年《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审理以下7种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商标异议复审案、商标争议案④、商标注册不当案⑤、商标驳回续展复审案、商标驳回转让复审案、撤销注册商标复审案。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上述案件作出的决定或裁定,属于终局决定。
1993年《商标法》第一次修订,1995年商标评审委员会制定了《商标评审规则》,关于商标评审职能范围的规定没有变化。
2001年《商标法》第二次修订,《商标评审规则》也在2002年随之修订。
2001年《商标法》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职能范围进行了较大调整,调整后的商标评审案件类型只有四种:商标驳回复审案件、商标异议复审案件、商标撤销复审案件、注册商标争议案件⑥。
商标评审职能范围删除了商标驳回转让复审案件及商标驳回续展复审案件。
同时为了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有关规定相符,商标评审决定或裁定不再具有行政终局的效力。
2005年第二次修订的《商标评审规则》对商标评审案件的范围未做变动,仍与2002年的《商标评审规则》一致,范围保持了原有的四种案件类型。
(三)商标评审案件审理方式商标评审案件最初的审理方式为“委员会投票表决制”。
1995年制定的《商标评审规则》第7条规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商标评审事宜,采取委员投票表决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23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商标评审事宜,应当有2/3以上的委员参加,并根据投票表决结果作出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员由熟悉商标法律、从事商标审查工作满三年以上或从事其他法律工作满五年以上的国家工商局的公务员担任。
⑦在是否采用开庭审理问题上,商标评审案件原则上采用的是不开庭的书面审理方式,但对于商标评审事宜案情复杂、事实不清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召集双方当事人举行听证调查会。
⑧2002年修订的《商标评审规则》对商标评审案件的审理程序作出详细的规定,极大充实和发展了商标评审法律制度。
该《规则》分总则、申请与受理、审理、公开评审、证据规则、期间与送达、附则7章共107条,其中对商标评审案件的审理方式做出了较大调整:一是废除“委员会投票表决制”,改为采用“合议组审理制”⑨。
改革的原因在于商标评审案件数量急剧增长,“委员会投票表决制”已不能适应案件审理工作的需要。
“合议组审理制”的工作效率要高于“委员会投票表决制”,“合议组审理制”取代“委员会投票表决制”也就成为了必然趋势。
二是增加了独任审理方式。
对于特定情形的案件,规定可以采取独任审理方式,无需采取合② 许瑞表,侯林:《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商标评审制度的回顾与展望》,载《知识产权与改革开放》,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12月版,第376页。
③ 参见国家工商总局2008年9月8日制定的《关于印发各司(厅、局、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所设立的八个处分别为综合处、案件受理处、案件审理一处至案件审理六处。
④ 在商标评审实务中,此处的商标争议是特指在先的注册人对在后的注册商标,以商标相同近似为理由提出的评审申请。
因此这种案件与现行《商标法》中第41条3款所指的注册商标争议情形相同,但不包括现行《商标法》中第41条第1款、第2款所指的争议情形。
⑤ 要注意的是,商标注册不当案件中所针对的商标具有时限限制,即评审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注册不当申请所针对的只能是1988年1月13日以后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这是由于在1988年1月第一次修订的《商标法实施细则》实施以前,在《商标法》和原《商标法实施细则》中没有规定对于注册不当的商标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
⑥ 2001年商标法修订后,注册商标争议这一案件类型包括了原来的商标争议与商标注册不当这两种案件类型的内容。
⑦ 王众孚主编:《商标法律理解与适用》,工商出版社1998年9月版,第88页。
⑧ 参见1995年制定的《商标评审规则》第8条、第26条。
⑨ 参见2002年修订的《商标评审规则》第30条。
议制审理方式。
这部分案件主要是指在先的商标权利障碍已不存在或由于在先商标转让给在后商标申请人,权利障碍已消除等情形⑩,这些案件案情清楚、简单,没有适用合议制审理的必要。
三是案件审理采用书面审理与开庭审理相结合的方式。
在《商标评审规则》中开庭审理被称为公开评审,2002年的《商标评审规则》第四章标题即为“公开评审”。
从书面审理与开庭审理的关系看,商标评审案件的审理仍然是以书面审理为原则,只有在当事人提出公开评审申请且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确有必要及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无当事人申请但决定公开评审这两种情况下,才适用公开评审,进行开庭审理。
四是确立了“当事人主义”⑪为核心的商标评审案件审理程序,具体反映在《商标评审规则》的申请与受理、审理、证据规则等规定之中。
当事人主义在商标评审案件审理程序中体现为两个方面:首先是当事人在商标评审程序的启动、终止和评审审理对象上拥有控制权。
其次是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审理范围方面受当事人主张的限制,而且证据资料的取得方式上以来源于当事人为原则,商标评审委员会依职权主动调取证据为例外。
当事人主义的确立使得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异议复审、注册商标争议、商标撤销复审案件审理过程中居于中立的裁决者的地位。
2005年《商标评审规则》第二次修订,审理程序的原有规定基本维持不变,同时在审理程序上增加了两方面的重要内容:一是为鼓励当事人和解, 提高我国商标评审审理效率,新增调解方式做为解决商标评审案件的途径。
2005年的《商标评审规则》第8条规定:“在顾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方权利的前提下,当事人之间可以自行以书面形式达成和解,商标评审委员会也可以进行调解。
”第32条又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调解后达成协议后,有关评审即行终止,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结案,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二是在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新增了“职权主义”的审理方式 。
第27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的复审案件,除应当适用《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和第16条第1款规定外,应当针对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和申请人申请复审的事实、理由、请求以及评审时的事实状态进行评审。
但涉及应适用《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的除外。
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本条前述规定作出复审决定前应当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根据该条的规定,在保障当事人行使申辩权的前提下,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突破复审申请人提出的评审申请范围,依职权主动适用《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的规定做出复审决定。
之所以做出该条规定,是考虑到无论商标局还是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商标是否具有商标法规定的绝对驳回理由⑫均应负有主动审查义务,当商标局应引用商标驳回的绝对理由而未引用时,商标评审委员会应主动依职权引用而予以驳回,即复审审理的主动权在审理机构而不在当事人,审理范围不受当事人复审请求范围的限定,当事人未申请的事项也可依法进行审理。
综上所述,从以上对商标评审机构、职能范围、审理方式的梳理分析中可以看出我国商标评审法律制度的发展过程有几个特点:第一,在与商标局的关系上,商标评审机构已具备了独立的执法地位,目前商标评审机构与商标局互不隶属,各司其职。
这种独立性对保证案件审理质量,维护商标评审机构的中立裁决地位大有益处。
第二,在职能范围上,商标评审的职能范围越来越清晰,评审审理对象集中在了商标的可注册性问题上,将与商标的可注册性无关的案件,如商标驳回转让复审案件及商标驳回续展复审案件剔除在职能范围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