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20起草说明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征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征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5.06.05•【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征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凝聚全社会的智慧和力量参与食品安全治理,按照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的原则,现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各界可于2015年7月5日前,通过以下四种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和建议。
2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cn。
3将意见和建议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院2号楼(邮编10005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并在信封上注明“《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反馈意见”字样。
4将意见和建议传真至:************。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法制司2015年6月5日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食品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核决定、许可证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获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及其风险高低实施分类管理。
食品经营分类许可的审查通则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2.11.19•【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草案)的说明卫生部副部长王伟各位委员:一、草案拟定经过和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草案),是在全国贯彻一九七九年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食品卫生法规的基础上,总结了三十多年来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经验教训和存在问题,并参考了一些国家的食品卫生法规而写成的。
本法自一九八一年四月开始起草,先后召开各种类型的调查讨论会议共二十多次,并印发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和有关部门以及国务院有关部委广泛地征求了意见;草案报国务院后,今年四月国务院办公厅又发至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所属部委征求意见;七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发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
前后共收到意见一千四百多条,改稿十多次。
普遍认为颁发《食品卫生法》十分必要,本法送审稿内容是基本可行的。
在整个修改过程中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和司法部法制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单位的具体指导和帮助。
一九八二年十一月六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根据会上的意见和精神,在考虑某些条款的可行性方面、行政和刑事处罚方面又稍作了修改,有的问题有待“实施细则”规定解决。
为使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贯彻执行本法的充分准备,将生效日期推迟到一九八三年十月一日。
《食品卫生法》(送审稿)分九章四十五条。
主要内容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的管理原则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明确各生产经营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要负责自己的食品卫生和安全,设置卫生管理、检验机构;规定实行国家食品卫生监督制度和各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人员的职责;规定了因违反本法造成危害或损失时的法律责任以保障人民的利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01.02•【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2月23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8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2020年1月2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结合食品原料、生产工艺等因素,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解读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解读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监管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负责。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强化食品安全属地管理,建立一套科学、统一、高效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制度,我们制定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一、《办法》制定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2013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规定,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承担,原来由质监、工商、食药部门制定的有关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服务监管制度已不能适应改革后的职能调整需要。
2015年10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新法进一步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加强监督检查。
此前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卫生部制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不能满足现阶段食品生产经营监管的需要。
因此需要制定专门的规章,对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工作进行规范。
《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是落实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的具体体现,是落实《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经营监管要求的重要措施,也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具体要求,是执行“四有两责"的具体举措。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不能一发了之,必须对企业是否始终按照发证条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加强监督检查,《办法》通过细化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检查工作要求,强化了法律的可操作性,进一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从生产源头防范和控制风险隐患,将基层监管部门对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责任落到实处,督促企业把主体责任落到实处,对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二、《办法》有哪些主要特点?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和要求,本次《办法》的修订,按照属地负责、全面覆盖、风险管理、信息公开的原则,着力破解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主要特点概括起来是“两涵盖两规范"。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
•【公布日期】2024.01.09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食品委托生产行为,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4年2月8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网址:),进入首页“互动”栏目下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3.邮件发送至:dsyc@,邮件主题请注明“《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意见”字样。
4.信函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司(邮编:10008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意见”字样。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1月9日。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有效”的原则,具体实行分类管理,分类许可,分类监管。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是指依法核准企业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行为。
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的管理部门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授权的部门。
第五条食品生产许可的管理通过“证照分离、一口受理、一张文书、全程监管”的方式实施。
第六条经营食品生产活动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企业,制售的食品一律禁止上市,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条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并按期更新。
第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食品生产许可实施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对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严重失信企业,应当取消其生产许可证。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发现食品生产、销售等违法行为,可以向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机关举报投诉。
第十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相关信息公开制度和信用评价制度。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具备依法设立企业的资格,且在国家公示的限制和禁止生产的食品范围之外。
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当具备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生产场所、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和生产环境,并应当制定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生产能力保证及产品质量控制方案。
第十三条申请人应当配备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求职食品生产必备的学历和工作经验,并且已按照国家法定程序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申请人应当具备完整、真实、准确、合法的生产经营记录和产品质量安全记录,并准确、清晰地记录食品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的关键环节。
第十五条申请人应当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规范的文件记录。
第三章许可证类型第十六条食品生产许可证分为原料、半成品和成品三种类型。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生产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食品安全,依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事项。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科学、公正、公开、透明地进行。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负责食品生产许可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食品生产许可的要求,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第二章申请第六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应当具备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律主体。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现场审核。
第八条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企业基本情况证明文件;(二)食品生产场所布局图;(三)食品生产设备清单及购置合同;(四)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五)食品产品标签及说明书样张;(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七)食品安全监测及记录材料;(八)员工健康证明及培训记录;(九)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九条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如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信息的,一经发现,将立即取消其申请资格。
第十条申请人应当支付相关费用,并按照要求完成资金拨付手续。
第三章审核第十一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审核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企业资质审核;(二)现场勘查;(三)设备检验;(四)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审查;(五)人员培训考核;(六)其他相关审核。
第十三条审核结果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审核结果分为许可和不许可两种情况。
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及时领取食品生产许可;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具体原因,并可以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五条对于不合格的申请人,经整改后可重新申请,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核。
第四章监督第十六条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05.1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加强和规范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提高监管效能,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0年6月19日。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立法意见征集”栏目下的“进入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3.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司,邮编100820。
请在信封注明“关于《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5月19日附件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和规范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以下简称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督检查定义)本办法所称监督检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持续合规生产经营,对其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所实施的检查。
第四条(遵循原则)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属地负责、风险管理、科学随机、程序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信息化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加强信息整合、共享和利用,在监督检查中记录、归集、分析监督检查数据,完善监督检查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食品生产经营风险管理,科学有效实施监管,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风险分级管理,产经营规模、指标,以及食品添加剂生产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制度,指导和检查全国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实际情况,组织实施本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对本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各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开展本地区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风险分析、量化评价、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风险分级管理工作,不得拒绝、逃避或者阻碍。
第七条经营规生产经营过程控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A级风险、B级风险、C 级风险、D级风险四个等级。
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采用评分方法进行,以百分制计算。
其中,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40分,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60分。
分值越高,风险等级越高。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静态风险因素按照量化分值划分为Ⅰ档、Ⅱ档、Ⅲ档和Ⅳ档。
第十条静态风险等级为Ⅰ档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一)低风险食品的生产企业;(二)普通预包装食品销售企业;(三)从事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餐饮服务企业。
第十一条(一)较低风险食品的生产企业;品生产企业等;(二)冷冻冷藏食品的销售企业;(三)从事含高危易腐食品的热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等餐饮服务企业;(四)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
第十三条静态风险等级为Ⅳ档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一)高风险食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包括乳制品生产企业、肉制品生产企业等;(二)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生产企业;(三)保健食品的生产企业;(四)主要为特定人群(包括病人、老人、学生等)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企业;配送单位、单位食堂等餐饮服务企业。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征求《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征求《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5.08.04•【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征求《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为加强食用农产品进入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根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的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按照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的原则,广泛凝聚全社会的智慧和力量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现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各界可于2015年9月4日前,通过以下四种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和建议。
2.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cn。
3.将意见和建议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院2号楼(邮编10005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并在信封上注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反馈意见”字样。
4.将意见和建议传真至:************。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法制司2015年8月4日附件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加强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后的销售活动。
第三条【监管原则】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追溯、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监管职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1.12.24•【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施行日期】2022.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21年12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公布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属地负责、风险管理、程序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在覆盖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础上,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状况,随机选取食品生产经营者、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记录、归集、分析监督检查信息,加强数据整合、共享和利用,完善监督检查措施,提升智慧监管水平。
第二章监督检查事权第七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第八条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重点组织和协调对产品风险高、影响区域广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经营者规模、风险、分布等实际情况,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要求,划分本行政区域监督检查事权,确保监督检查覆盖本行政区域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4号)2020.01.03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时间:2020-01-03 13:27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2月23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8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2020年1月2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结合食品原料、生产工艺等因素,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后,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自行废止。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3.30•【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4年第12号•【施行日期】2024.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4年第12号关于公布《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的公告行政规范性文件《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已经2024年3月25日市场监管总局第9次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9月30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同时废止。
市场监管总局2024年3月30日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结合食品安全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
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批发销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的,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或者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应标注学校自营食堂、学校承包食堂(含承包企业名称)、托幼机构自营食堂、托幼机构承包食堂(含承包企业名称)。
第五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管理三类。
食品销售,包括散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销售。
餐饮服务,包括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半成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等,其中半成品制售仅限中央厨房申请。
食品经营管理,包括食品销售连锁管理、餐饮服务连锁管理、餐饮服务管理等。
食品经营者从事散装食品销售中的散装熟食销售、冷食类食品制售中的冷加工糕点制售和冷荤类食品制售应在经营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保障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二、监督检查机构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三、监督检查内容1.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场所、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卫生标准;–原材料采购、储存使用是否符合法规;–生产工艺是否符合要求;–产品质量、标识是否合格。
2.食品经营企业:–经营场所、环境是否符合卫生标准;–进货检验、标识是否合规;–产品储存、销售是否符合要求;–退换货管理是否完善。
四、监督检查流程1.计划制定:监督检查机构根据区域特点和风险程度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实地检查:组织检查人员赴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实地检查。
3.整改通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通知,要求限期整改,确保符合规定。
4.复查核实:对整改完毕的企业进行复查核实,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五、监督检查结果处理1.合格证明:对符合规定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颁发合格证明,鼓励合规经营。
2.警告处罚:对发现的违法违规企业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措施。
3.吊销许可:对严重违法违规且拒绝整改的企业吊销经营许可证。
六、监督检查责任1.监督检查机构:要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确保食品安全。
2.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遵守相关法规,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七、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有违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
以上就是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内容,希望各相关方严格遵守,确保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的说明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07.12.26•【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的说明——2007年12月26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作说明。
1995年10月30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对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国食品安全的总体状况不断改善。
但是,食品安全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不少食品存在安全隐患,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对食品缺乏安全感。
食品安全问题还影响我国产品的国际形象。
人民群众对此反应强烈。
产生这些问题的一个主要原因,是现行有关食品卫生安全制度和监管体制不够完善,主要有:一是食品标准不完善、不统一,标准中一些指标不够科学。
对有关食品安全性评价的科学性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是规范、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重质量、重安全,还缺乏较为有效的制度和机制。
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不明确、不严格,对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
三是食品检验机构不够规范,责任不够明确。
食品检验方法、规程不统一,检验结果不够公正,重复检验还时常发生。
四是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不规范、不统一,导致消费者无所适从,甚至造成消费者不必要的恐慌。
五是有的监管部门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严格,部门间存在职责交叉、权责不明的现象。
为了从制度上解决这些问题,更好地保证食品安全,有必要对现行食品卫生制度加以补充、完善,制定食品安全法。
2004年7月21日召开的国务院第59次常务会议和2004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要求法制办抓紧组织修改食品卫生法。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安全一直以来都备受关注,保障人民健康是国家的责任。
为了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督和管理,我国制定了《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本文将就该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论述。
一、总则《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总则部分规定了监督检查的目标、原则和主体责任。
其中,明确了监督检查的目标是确保食品安全,保护人民健康;原则包括依法行政、公正监管、科学监管、风险导向等;主体责任主要强调企业的主体责任、政府的主导责任,以及社会组织和公众的参与。
二、监督检查该办法规定了监督检查的范围、方式和程序。
对于食品生产经营环节中的关键节点、风险点以及疑似违法行为的企业,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主要采取现场检查、取样检验、检测分析等方式,以确保食品安全合规。
在监督检查程序方面,该办法明确了监督检查的准备、实施、结果处理等环节,确保全程可追溯。
三、监督执法为了保证监督执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该办法规定了监督执法的原则、权力和程序。
监督执法应当依法行使,依据事实和证据,不得滥用职权。
监督执法权力主要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查封扣押等。
在程序方面,规定了行政决定的文书形式、公示等要求,确保监督执法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四、风险评估为了科学指导监督检查和监督执法,该办法强调了风险评估的重要性。
通过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风险因素进行评估,可以有效预判潜在的食品安全风险。
风险评估的结果将成为监督检查和监督执法的依据,确保监管的精准性和高效性。
五、监督协作为了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协作和配合,该办法规定了监督协作的原则和方式。
各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共享,共同参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加强对重点领域的监督检查,形成合力。
同时,该办法还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监督,加强食品安全的整体管理。
六、法律责任为了保证监管工作的严肃性和有效性,该办法规定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企业和个人,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整改、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实施日常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属地负责、全面覆盖、风险管理、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在全面覆盖的基础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随机选取食品生产经营者、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实施异地检查、交叉互查.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保障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条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记录、汇总、分析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信息,完善日常监督检查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食品生产经营相关数据信息。
第二章监督检查事项第八条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食品生产者的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结果、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结果、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
除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外,保健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事项还包括生产者资质、产品标签及说明书、委托加工、生产管理体系等情况。
第九条食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食品销售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一般规定执行、禁止性规定执行、经营过程控制、进货查验结果、食品贮存、不安全食品召回、标签和说明书、特殊食品销售、进口食品销售、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用农产品销售等情况,以及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贮存及运输者等履行法律义务的情况。
2024年食品安全自检制度
食品安全自检制度食品安全自检制度1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第二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第三条定期或不定期自行对所销售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四条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五条有条件的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销售的食品进行检测,或委托食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禁止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第六条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第七条如发生事故,在第一时间内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危害扩散。
应急处臵措施包括如下:(一)采取措施立即停止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及原料的食用和使用;(二)密切注意已食用可能导致事故的人员,一旦出现不适症状的,立即送至医院救治;(三)保护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现场,控制好保存可能导致食品事故的食品及原料,以便有关部门采集、分析等;(四)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和用具进行停止使用,进行彻底清洗消毒,消除污染后才能继续使用。
第八条及时向相关的行政主观部门报告发生的事故情况并采取相关的措施。
第九条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单位名称(盖章):年月日食品安全自检制度21、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2、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装裱上墙张贴在相应功能区;建立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经过培训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对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实施内部检查管理并记录,落实责任到人和员工奖罚制度管理,积极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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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于2016年3月发布《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23号),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在此基础上,探索实施了飞行检查及、体系检查,均取得较好的效果。
2019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提出“严把食品加工质量安全关、严把流通销售质量安全关、严把餐饮服务质量安全关”以及实施“双随机”抽查、重点检查等。
2019年10月1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发布,强调要丰富监管手段,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日常属地管理的基础上,可以采取上级部门随机监督检查、组织异地检查等监督检查方式,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工作提出新的要求。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落实总书记“四个最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提高监管效能,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市场监管总局经充分研究、深入调研、专题研讨等,形成《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
《办法(征求意见稿)》共7章,53条。
第一章总则共5条,主要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监督检查定义、遵循原则等。
第二章监督检查主体和事权划分共6条,主要规定了各级
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职责分工。
第三章监督检查内容共5条,主要包括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监管等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内容。
第四章监督检查程序共14条,主要包括监督检查计划、检查人员、“双随机”抽查、检查方式、抽样检验、证据保存、现场问题处置、开展检查和结果判定、检查结果确认和告知、异议处理等方面要求。
第五章监督管理共11条,主要规定了监督检查结果处置、案件移送、信息公开、责任约谈、信用档案、避免重复检查、检查人员培训考核、检查工具设备、检查纪律等方面要求。
第六章法律责任共5条,主要包括检查结果为不符合的处罚,不配合检查处理及拒绝、阻挠检查的处置,暴力阻碍检查的处置,违反纪律的处置等。
第七章附则共7条,主要规定了检查合规性的定义,经费保障,飞行检查和体系检查的定义,鼓励第三方评价,小作坊、食品摊贩、小餐饮等参照执行情况和实施日期等。
三、有关问题说明
关于《办法(征求意见稿)》适用范围和检查对象。
《办法(征求意见稿)》适用范围为“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者)”。
对于几个特殊情况作如下规定:一是食品添加剂、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经营,市场开办方、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由于其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不在《办法(征求意见稿)》适用范围,在附则中规定,其监督检查按照本《办法(征求意见稿)》执行。
二是将“对从事温度、湿度有特殊要求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经营活动实施的监督检查”纳入本《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是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的监督检查,可以参照本《办法(征求意见稿)》执行。
四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小餐饮等的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地方法规等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当地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办法(征求意见稿)》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