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关于VIE模式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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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VIE架构有关的近期案件的法律分析

与VIE架构有关的近期案件的法律分析

上传时间:2013-7-10与VIE架构有关的近期案件的法律分析浏览次数:12字体大小:大中小近期,多家媒体报道了中国法院、仲裁机构和行政机关对一些涉及VIE协议的案件的判决、裁决或决定,认为它们反映了中国政府对VIE结构在中国的使用持否定态度。

本备忘录将分析这些案件与典型VIE结构的差别以及这些判决、裁决或决定可能会对VIE结构在中国的使用产生的影响。

1.近期涉及VIE架构的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及行政决定的简述1.1贸仲上海分会在两起涉及同一网络游戏运营公司的VIE结构的案件中的仲裁裁决根据《商法》月刊发表的一篇文章,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上海分会某仲裁庭于2010年和2011年期间,在两起涉及同一家网络游戏运营公司的VIE结构的案件中,以该VIE结构违反了禁止外国投资者投资网络游戏运营业务的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构成了“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为由,裁决该案涉及的VIE协议无效。

1.2最高院就华懋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和中国中小企业投资有限公司之间关于民生银行股份所有权争议的判决据报道,2012年底,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对华懋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华懋”)与中国中小企业投资有限公司(“中小企业投资公司”)的争议作出了判决。

华懋是一家香港投资者,而中小企业投资公司是一家中国大陆公司,代华懋持有一家中国大陆金融机构民生银行的股份。

1995年,华懋与中小企业投资公司签署了一系列协议,包括委托协议以及借款协议。

根据借款协议(“民生借款协议”),华懋为中小企业投资公司提供借款,用于认购民生银行的股份,借款的利息等于民生银行的股份红利。

根据委托协议(“民生委托协议”),华懋委托中小企业投资公司作为其全权代表,管理和行使其在民生银行中的股份的所有权利和利益,担任民生银行的董事,而中小企业投资公司承诺根据华懋的指示行使该等股份的投票权。

协议签署后不久,华懋与中小企业投资公司便就民生银行股份的所有权及红利产生了争议。

拆除VIE架构的主要关注点分析

拆除VIE架构的主要关注点分析

拆除VIE架构的主要关注点分析一、何为VIE架构VIE架构,又称「协议控制模式」,指境内企业实际控制人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SPV),再通过境SPV返程投资设立外商独资企业(WFOE),然后在WFOE和境内运营实体公司之间,通过包括《股权质押协议》《独家购买权协议》《独家业务咨询和服务协议》《业务经营协议》及其他附属协议(例如配偶同意函)在内的一系列法律文件控制境内运营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而取得境内运营公司的收入和利润。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VIE架构的监管尚为一段灰色地带:一方面,我国并未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之予以规制;另一方面,在实践中亦未出现对其做出禁止性处理的案例。

实务中,对于VIE架构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

有观点认为,VIE架构违反了我国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实现了境外投资者对我国限制性及禁止性外商投资行业的进入,VIE架构的相关协议应属于《合同法》中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合同。

但2016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对长沙亚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师大安博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民二终字第117号)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VIE架构的稳定性,但并未改变VIE架构处于灰色地带的现状。

目前,VIE架构在我国存在的法理基础,一为《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则;二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的相关规定,即「本通知所称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即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除此之外,上述案例也为VIE架构的存续提供了一定司法支持。

实务中,搭建VIE架构的目的多为规避禁止性行业限制,比如新浪上市时采用VIE架构规避了在我国关于外资禁止投资互联网领域的规定,进而成功在境外上市。

证监会VIE报告全文曝光:称对国家安全已形成严重威胁

证监会VIE报告全文曝光:称对国家安全已形成严重威胁

境外上市的优质公司,可经国务院特批后在境内A股市场上市。

由于该报告在相关业界引起了较大的震动,媒体及业界对报告的内容及解读猜测甚多,本报记者特将该份报告的核心内容摘录如下以供参考。

以下内容除小标题为记者所加外,文字全部出自该报告。

引子:“互联网的国家安全受威胁”8月17日,国内第二大视频网站公司土豆网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至此,根据信息产业部通讯发展司提供的资料,在境外上市(以美国NASDAQ和NYSE为主)的我国互联网企业接近40家,总市值1600亿美元。

对比国内A股中小板和创业板,几乎所有“明星级”的互联网企业均选择在境外上市。

目前,国内互联网领域的龙头企业中,绝大部分选择赴美上市,对我国互联网络的国家安全已经形成严重威胁。

据了解,信产部曾多次上报国务院,希望安排上述龙头企业尽早回归A股市场,以避免我国的互联网络国家战略受制于人,但由于上述互联网海外上市企业均涉嫌实质违反我国外资行业准入政策,在实际操作上一直难以解决。

近期,中国互联网企业海外上市的趋势不但未见减弱,反而有愈演愈烈的苗头,将对未来我国与欧美发达国家之间的互联网竞争(甚至可能波及军事领域)造成越来越明显的负面影响,应当尽早引起我国最高决策机构的重视,并制定有效的应对机制。

互联网企业境外上市四大原因(一)实质违反我国外资行业准入政策,难以在国内上市。

(二)无法完全满足A股上市条件:不符合A股上市财务指标和运营年限等硬性门槛要求;不符合A 股在独立性、规范运作、持续盈利能力、募集资金投向等方面的要求;期权、库存股等制度安排对互联网企业至关重要,是其激烈机制的核心组成部分,在这些方面境外市场仍有明显优势;互联网企业在成长早期依赖股权投资基金的支持,前些年活跃在国内互联网市场上的大型股权投资基金几乎全部来自海外,这些股权投资基金熟稔海外资本市场,往往要求被投企业最终到海外上市。

(三)海外市场集聚效应的影响。

大量互联网等创新型企业开始通过协议控制的结构到境外上市,在美国上市已经形成气候,受到各类机构投资的热烈追捧,估值水平很高,起到了正反馈作用,吸引了更多的互联网企业在早期就设立境外架构,吸引海外股权投资基金入股投资,为日后赴美上市创造条件。

vie模式面临的风险及解决方案

vie模式面临的风险及解决方案

VIE模式面临的风险及解决方案■ 文 / 庞博摘要:VIE结构(可变利益实体),即可变利益实体,在我国也被译为“协议控制”,指的是国内经营实体与在国外注册的上市实体的分离。

境外上市实体通过与国内实体签订一系列协议来控制国内商业实体,企业实体是上市实体的VIEs(可变利益实体)。

通过这种方式,VIE协议架构企业可以巧妙的规避相关部门和法律的监管,顺利完成海外上市,实现境外融资。

但现行的这种VIE模式同样存在着各种风险。

本文主要阐述了法律政策风险;控制风险;税务风险和外汇管控风险。

最后本文针对以上风险分别提出了一系列的建议及意见。

关键词:可变利益实体;海外上市;风险;解决方案一、VIE模式存在以下风险鉴于我国政府对于国家主权的保护和意识形态控制,在包括电信、新媒体和科技产业在内的很多领域上,不准或限制国外及港澳台资本的注入,但这些企业的发展尤其是在发展前期确实需要国外的资金及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

在这个背景之下,VIE模式在我国的新创企业中一度非常盛行,但结合各个方面的因素来分析,VIE模式存在以下风险:(一)政策法律风险对于很多初创企业来说,他们的早期发展确实需要通过各种融资渠道来获得大量资金。

然而,国内许多投资机构无力承担如此大规模的高风险资本投资,所以境外上市就成为了这些企业发展道路上的必经之路。

另一方面,我们的政府必须介入到国家主权、公共舆论(电信业、新媒体和高新科技产业)的领域对外资进入进行限制,鉴于支付宝事件和新东方事件(后文会提到)的发生。

未来国家有关部门就很有可能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对 VIE 模式的合法性进行否定(例如宝生钢铁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的申请因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及违反我国现行的外资管理条例而被证监会否决。

)若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否定或质疑VIE 模式的合法性,对于处于萌芽状态的新创企业来说,毫无疑问将面临致命的经营风险。

(二)控制风险VIE模式最关键的环节在于境外投资者通过一系列的协议对境内运营实体实施控制来保证投资收益。

vie协议控制模式详解及案例解析

vie协议控制模式详解及案例解析

vie协议控制模式详解及案例解析VIE协议(Variable Interest Entity Agreement)是一种在中国境内公司和境外投资者之间用于规避外资限制的合同安排。

该协议通过设立一个特殊目的公司(SPC),将境外投资者的利益转移至该SPC,然后再通过中国境内的可变利益实体(VIE)与中国境内的公司建立一种特殊的关系,从而实现对中国境内公司的控制。

下面将详细解析VIE协议控制模式,并通过案例解析来说明。

一、VIE协议控制模式详解VIE协议控制模式由以下几个要素构成:1. 特殊目的公司(SPC):SPC是VIE协议的核心组成部分,也是境外投资者用来规避外资限制的关键。

SPC通常在境外注册成立,其主要功能是持有中国境内公司的股权,并与中国境内公司签订一系列协议,以实现对该公司的控制。

2. 可变利益实体(VIE):VIE是中国境内的一家公司,其主要功能是与SPC签订一系列协议,通过这些协议将中国境内公司的经营控制权转移至SPC。

VIE通常由中国境内的创始人或管理层持有控制权。

3. 协议安排:VIE协议的核心是一系列协议的安排,包括股权质押协议、独家技术服务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等。

这些协议通过约定SPC和VIE之间的权益关系,实现对中国境内公司的控制。

二、VIE协议控制模式的案例解析以下是几个常见的VIE协议控制模式的案例解析:1. 阿里巴巴集团:阿里巴巴集团是一个典型的VIE协议案例。

阿里巴巴集团通过设立一个在开曼群岛注册的特殊目的公司(SPC),将境外投资者的利益转移到SPC,然后通过与中国境内的可变利益实体(VIE)签订一系列协议,实现对中国境内的阿里巴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控制。

2. 美团点评:美团点评也采用了VIE协议控制模式。

美团点评通过设立在开曼群岛注册的特殊目的公司(SPC),将境外投资者的利益转移到SPC,然后通过与中国境内的可变利益实体(VIE)签订一系列协议,实现对中国境内的美团网的控制。

VIE协议控制模式的法律监管

VIE协议控制模式的法律监管

VIE协议控制模式的法律监管我国资本市场融资渠道狭窄的问题一直困扰着中小型、创业型企业。

国内企业境外上市必须经过证监会等有关部门的严格审批,流程复杂且操作困难。

部分产业关系到国家社会、经济的安全与稳定,国家限制或禁止外资进入。

在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下,VIE协议控制模式成为我国部分企业的必然选择。

VIE协议控制模式结构复杂而且脆弱,其规避我国法律监管的本质使VIE协议控制模式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

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逐渐完善,有关部门监管信号的明确释放,使得部分企业选择拆除VIE协议控制模式,但仍有不少企业选择VIE协议控制模式实现境外上市的案例发生。

本文从目前VIE协议控制模式的监管和市场环境出发,全面分析VIE协议控制模式的内外部法律风险,从法律风险控制角度出发探讨VIE协议控制模式的监管完善。

本文第一部分首先从法律、财务角度出发梳理“VIE协议控制模式”的基本概念和范畴,然后介绍分析我国VIE协议控制模式的发展背景及现状,最后通过近期VIE协议控制模式的实例的操作流程,深入分析VIE协议控制模式的内部结构。

本文第二部分在第一部分分析VIE协议控制模式的概念和结构的基础上,深入剖析VIE协议控制模式的法律风险。

首先具体分析VIE协议控制模式法律监管的外部风险,具体包括:境外上市监管的法律风险和外资投资监管的法律风险。

其次具体分析VIE协议控制模式协议层面的内部风险,具体包括控制协议的合同风险以及协议当事人双方的道德风险。

最后在探讨法律风险的基础上,提出VIE协议控制模式法律风险的根源:缺乏完善的境外上市监管体系和外资投资管理的制度困境。

本文第三部分是对境外VIE协议控制模式监管的介绍。

香港、美国是我国企业境外上市的主要目的地。

本部分介绍香港、美国对VIE协议控制模式的监管方式,分析总结境外的先进监管经验。

在借鉴境外监管VIE协议控制模式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VIE协议控制模式的现实情况,本文第四部分提出我国对VIE协议控制模式监管制度的完善。

VIE结构解读

VIE结构解读

VIE结构解读一、中国企业海外上市模式1. 境内企业海外直接上市直接以国内公司的名义向国外证券主管部门申请发行股票,主要包括H股、S股(新加坡)、N股(纽交所)优点:相对简单,可以直接进入外国资本市场,获得大量外汇资金和国际知名度缺点:境内外法律不同,对公司的管理、股票发行和交易要求不同、财务门槛较高。

如要H股上市,中国证监会要求是“456”:即四个亿净资产,税后年利润6000万,筹资5000万美元2. 境内企业海外间接上市(红筹模式)一是造壳上市:境内公司将境内资产以换股等形式转移至境外注册的公司,通过境外公司持有境内资产,然后以境外公司上市。

融资来源和退出机制都在境外。

一般步骤:A 境内企业实际控制人以个人名字在BVI、开曼、百慕大设立空壳公司B 将境内股权或资产以增资扩股方式注入壳公司C 以壳公司名义在海外上市优点:壳比较干净,成本低二是买壳上市:又称反向并购,非上市公司以现金或交换股票的手段收购另一家已在海外上市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权,然后通过注入母公司资产的方式,实现母公司海外间接上市的目的。

优点:避开国内法律的审批,财务披露相对宽松,节省时间缺点:买壳成本高、风险比较大3. VIE结构上市二、VIE结构1. VIE的起因2006年(10号文)《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要求境内自然人或法人设立BVI公司需报商务部审批。

为绕开10号文,投行设计了境外股权激励(offshore option)和合资企业(joint venture structure)两类股权结构。

在境外股权激励结构下,先以非中国籍股东注册BVI公司,然后将股权转让给中国籍股东,从而绕开商务部审批。

合资企业架构下,因合资企业适用于合资企业法规,不受10号文限制,可绕开商务部批准。

2007 年修订版出台的《外商投资行业指导目录》则在某些特殊产业对外资设置了障碍,从而导致上述境外股权激励结构和合资企业架构都行不通。

从而,VIE 结构被发明。

什么是VIE模式

什么是VIE模式

什么是VIE模式?定义:vie是英语单词,也是可变利益实体(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和越南的缩写。

可变利益实体是为企业所拥有的实际或潜在的经济来源,但是企业本身对此利益实体并无完全的控制权,此利益实体系指合法经营的公司、企业或投资。

一般而言要符合VIEs范畴需符合几个条件,投资此VIEs者虽拥有此利益实体部分的权利,但无权进行公司的重大决策,换言之,董事会高层人事更迭、投票等,此利益实体的投资人无权置喙。

归类于VIEs的投资项目规模占企业本身的资本额必须很低。

根据美国会计准则FIN 46-R的规定,企业在财报中必须揭露VIEs可能的最大亏损数字。

这个做法看似保守,但实际上银行常在财报的注解中告诉投资人,不必对这个最大亏损数字太过认真。

VIE结构:中国互联网公司大多因为接受境外融资而成为“外资公司”,但很多牌照只能由内资公司持有,MIIT就明确规定ICP是内资公司才能拥有的,所以这些公司往往成立由内地自然人控股的内资公司持有经营牌照,用另外的合约来规定持有牌照的内资公司与外资公司的关系。

后来这一结构被推而广之,应用许多非互联网赴美上市的公司中。

这些公司通常的做法是:一、公司的创始人或是与之相关的管理团队设置一个离岸公司,比如在维京群岛(BVI)或是开曼群岛。

二、该公司与VC、PE及其他的股东,再共同成立一个公司(通常是开曼),作为上市的主体。

三、上市公司的主体再在香港设立一个壳公司,并持有该香港公司100%的股权。

四、香港公司再设立一个或多个境内全资子公司(WFOE)五、该WFOE与国内运营业务的实体签订一系列协议,达到享有VIEs权益的目的,同时符合SEC的法规。

VIE现状:VIE结构为国际会计概念,指离岸公司通过外商独资企业,与内资公司签订一系列协议来成为内资公司业务的实际收益人和资产控制人,以规避国内《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于限制类和禁止类行业限制外资进入的规定。

VIE的前世今生与私有化

VIE的前世今生与私有化

VIE的前世今生与私有化刘章印11月10日,刚刚履新的证监会主席郭树清出席国际金融论坛2011全球年会时表示,证监会正在研究针对VIE的监管规定。

与近期业界牵动着大家的神经的几个事件(一个是刚刚落下帷幕的支付宝股权更迭事件,一个是盛大陈天桥放言回购上市公司股票)放在一起,这些无不将VIE推在风口浪尖之上。

一、何为“VIE”Vie,即VariableInterestEnties的缩写。

一般译为可变利益实体,由于其核心是采用关联业务主体之间签订独家排他协议来实现业务收入或利润转移等股权控制目的而规避控股形式,国内习惯上称之为“协议控制”。

由于VIE是境内企业进行大规模融资,境外资本投资境内企业获利后顺理退出的重要方式之一,VIE促成并造就了国内几乎所有成功的互联网企业,改变了十亿人的工作和生活方式。

据不完全统计,从2000年至今,已经有超过250多家内资企业通过VIE模式实现境外上市。

二、VIE模式的创立——新浪模式VIE模式肇始于新浪。

上世纪90年代,根据当时国家的相关法规规定和政策:禁止外商介入电信运营和电信增值服务,外商不能提供网络信息服务(ICP),但可以提供技术服务。

为了境外融资的需要,新浪及其券商律师共同设计出了一个后来成为天才方案的变通途径:外国投资者通过入股离岸控股公司A来控制设在中国境内的技术服务公司B,B再通过独家服务合作协议的方式,把境内电信增值服务公司C和A连接起来,达到C的利润和收入输送到A且A可以合并C公司报表的目的。

新浪模式随后被一大批中国互联网公司效仿,搜狐、百度、网易、盛大、新东方、世纪佳缘等均以VIE模式成功登陆境外资本市场。

三、VIE模式背后的政策监管历史演变这所以采用这种复杂的结构来上市,是与境内外关于上市融资的不同的法律规定有关,更基于境外会计准则对VIE合并报表的要求和境内限制甚至禁止外资从事某些特定范围的业务的现实国情而生。

1994年2月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审批程序的函》,强调境外上市必须经过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

VIE的合法性问题

VIE的合法性问题

VIE的合法性问题VIE是什么?可以简单理解为:你在北京一年,不满足买房条件,然后你和卖家签订一份50年的出租协议(租金一次性给清),然后你搬进去住了。

案例一:你是中国公民,在国内创立了一家企业A,业务很好,想去上市(为了融资、为了退出)。

但是无法达到上交所和深交所的要求,即使达到要求,对漫长的审批也无望。

于是想到海外(香港、美国等)更容易上市、方便融资和退出的市场去IPO。

但你这家私人企业,要去海外上市,也需要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审批的,以“防止国内资产外流”。

你又一次倒在审批的高墙下。

这时,有一位聪明绝顶的会计,想出个办法:在海外成立一家壳公司B,B(或者通过其在国内设立的全资子公司C)与内资的公司A签订一份几十年的协议,将A所有债务和权益都转给B,B以此在海外成功上市。

史称新浪模式,也就是VIE模式(可变利益实体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

目前在海外上市的绝大多数中国企业,都采用该模式,包括新浪、百度、腾讯、阿里巴巴(1688)等。

案例二:你作为中国公民,在中国创立一家公司A,申领了各种许可证。

一些行业对外资进入有限制甚至被禁止,比如新闻网站、网络游戏、在线视频、在线支付等,但对你这内资公司来说,都不是问题。

后来,想找点融资。

发现极少有人民币基金(因为外汇管制的问题),而且很难和他们谈。

但美元基金又不能直接投你的内资公司。

于是,你在海外注册了一家公司B,基金将美元投给B(你和基金都拥有B的股权),B再到国内注册成立一家外资全资子公司C。

然后,A 和C之间,签订一份几十年的协议,A的所有债务、权益全部由C承担和享有。

也就是典型的VIE结构。

以上两个案例,并非独立,有交叉,可能从创立企业、融资、领取各种牌照、到海外上市,各环节均涉及VIE。

VIE合法吗?非法吗?VIE的目的和实际结果,都是规避中国的法规。

但是在长达10多年的时间里,从未有政府部门明文禁止VIE 形式。

这次支付宝转移事件中,核心问题就是,孙正义和雅虎,希望采用VIE形式,通过内资公司领取支付牌照;而马云反对VIE结构,坚持“100%合法”,意指VIE不合法。

VIE架构的未来焦点

VIE架构的未来焦点

体。

同时VIE架构也是该等境内运营实体实现境外上市常采用的一种投资架构。

V I E 架构最早被应用于2000年,新浪公司首次采用VIE架构在美国纳斯达克成功上市。

此后搜狐、百度等一大批中国互联网企业通过此种方式在境外成功上市,VIE 架构逐渐成为外资进入中国增值电信服务(包括互联网服务)、教育行业惯常采用的投资方式。

2006年8月8日,中国商务部、证监会、国家税务总局等六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简称“《10号令》”),其中有关“关联并购”的规定,被业界视为收紧了对中国境内企业间接到境外上市的审批(关联并购方式是中国境内企业在境外融资所普遍采用的交易架构)。

鉴于在《10号令》颁布后,鲜有企业取得商务部就“关联并购”作出的批准,一些非互联网、教育行业的企业也开始尝试采用VIE方式搭建境外融资架构,以避免将其境外融资架构根据《10号令》报送中国商务部审批。

目前已成功通过VIE架构上市的非互联网、教育行业包括传媒、煤炭、石油燃料、新能源、农业、造船、抵押融资、汽车经销、疏浚服务等多个领域,其中不乏一些重资产行业企业。

与互联网、教育等行业不同,重资产行业企业往往拥有件网绍对变Interest Entity)架构,指外国投资者通过庞大的有形资产。

如果说之前各界普遍认为中国政府部门“默许”互联网行业企业采用VIE架构境外融资带来了中国互联网企业的繁荣,如今“默许”这些重资产行业企业采取同样架构将动辄上亿元企业资产的控制权通过一系列协议间接转移至境外,则可能带来各界,尤其是中国政府部门的担忧,近年来中国政府部门对VIE架构监管政策和态度的变化就是很好的说明。

VIE架构的中国政府部门监管就惯常VIE架构而言,中国投资者需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并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以协议控制境内运营实体。

根据现行中国法律,在前述架构下,中国投资者需根据《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简称“《75号文》”)及其操作规程(又称“《75号文操作规程》”)履行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手续,并需根据中国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就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对VIE模式法律监管的必要性

对VIE模式法律监管的必要性

对VIE模式法律监管的必要性摘要 vie模式,是指离岸公司通过外商独资企业,与内资公司签订一系列协议,将境外上市主体与国内运营实体相关联,境外上市主体在境外上市,从而实现国内运营主体间接海外上市,以规避《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于限制类和禁止类行业限制外资进入的规定。

但是由于vie模式存在着诸多的缺陷,在现行监管体制下无法得到有效的监管,产生很多的风险,因此建立对vie模式的法律监管十分必要。

关键词 vie模式协议控制法律监管作者简介:张亮,西安财经学院2011级经济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1-192-02vie模式(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即可变利益实体,国内一般称作协议控制模式)是指境外上市主体通过与国内运营主体之间签订一系列协议,将境外上市主体与国内运营实体相关联,境外上市主体在境外上市,从而实现国内运营主体间接海外上市的一种红筹上市模式豍。

一、vie模式概述vie结构,在不改变公司股权结构的前提下,离岸公司豎通过设立外商独资企业,与内资公司签订一系列协议来获得内资公司实际经营管理权,其目的是为了规避我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于限制类和禁止类行业限制外资准入的规定。

并且在vie结构下,内资公司可以很简单的通过外资公司的壳实现境外间接上市或融资。

2000年,新浪网拟赴美国纳斯达克上市,但新浪所经营的互联网业务属于“增值电信业务”,是禁止外商投资产业,新浪为了赴美上市融资,首创vie模式,上市的新浪公司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的特殊目的公司豏,它在中国境内拥有外商独资技术公司,而国内的经营实体公司新浪公司拥有经营电信增值业务的icp牌照(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

外商独资技术公司通过授权委托协议、独家业务合作协议、独家购买权协议和股权质押协议等协议,实际取得内资实体新浪网公司的控制权,而后,在开曼注册的特殊目的公司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从而新浪网实现间接境外上市,成功绕开了中国公司境外上市的政策壁垒,此后搜狐、网易、阿里巴巴、百度等互联网公司纷纷效仿,通过vie模式上市融资。

VIE结构相关法律问题分析报告

VIE结构相关法律问题分析报告

据有关数据统计,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有近半数为采用VIE结构上市的公司,由此可见VIE结构对于资本市场的重要性与影响力。

而最近这两三年对于VIE结构来说可谓是多事之秋,先后发生了土豆网创始人离婚致使土豆网的上市计划被迫推迟事件、阿里巴巴终止支付宝VIE协议事件、双威教育境资产被转移致使双威教育海外退市事件、新东方调整VIE结构被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调查的事件等,而这些事件也引发了业界对VIE结构持续的关注和担忧尤其是在2011年,当时据传证监会上报了国务院一份关于VIE结构的报告——《关于土豆网等互联网企业境外上市的情况汇报》,并由此引发了业界对VIE结构的一片恐慌。

该报告一方面肯定了中国互联网企业采用VIE结构在海外上市对我国互联网行业的发展所起的促进作用,但另一方面也认为由于我国互联网领域的龙头企业(涵盖门户、电子商务、增值电信服务、即时通讯、网络游戏等)绝大部分选择赴美上市,而外资机构通过海外市场入股我国龙头互联网行业并获得大量信息,已经对我国互联网络的国家安全形成了严重的威胁。

如今,时隔已近两年,VIE结构此一热点问题仍在持续发酵之中,但相关政府部门对于VIE结构仍未明确表态或出台相关规意见,由此也印证和说明了VIE结构这个问题是现今中国法律实务界的难题之一。

如何平稳且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对中国相关政府部门以及相关从业人士来说都是一个不小的挑战。

1.VIE结构概览1.1VIE结构的概念VIE是“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的缩写,直译为“可变利益实体”。

VIE结构在国又被称为“协议控制结构”或者“新浪结构”,其是指境外注册的上市主体与境的运营实体相分离,境外上市主体通过协议的方式控制境运营实体,从而达到把境运营实体的会计报表并入境外上市主体的目的,而境运营实体就是境外上市主体的VIEs(可变利益实体)。

1.2VIE结构的由来VIE结构最早诞生于我国的增值电信行业领域。

VIE-协议控制介绍

VIE-协议控制介绍

协议控制(VIE)模式一、协议控制(VIE)模式简介1、什么是VIE模式VIE是Variable Interests Entity的缩写,中文为“利益可变实体”,来源于美国通用会计准则(US GAAP)。

红筹上市过程中,如果在美国的交易所上市的母公司直接持有海外运营公司的股权,财务报表合并的会计基础就是US GAAP中关于企业合并的FASB 141(“FASB”系美国Financial Accounting System Board,即“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简称) 。

在没有直接股权控制的情况下,财务报表合并的会计基础就是关于可变利益实体的FIN 46(指FASB Interpretation 46),其基本含义是:如果一个实体,尽管与另一个实体不存在股权上的控制关系,但是,其收益和风险均完全取决于该另一实体,则该实体构成另一实体的VIE,双方报表应当合并。

2、什么行业适合VIE模式在中国,VIE模式适用的行业一般为国家限制外国投资者投资进入或者外资准入政策比较模糊的行业。

在这些行业中,以服务型行业为主,如电信业、传媒业、教育类业务等。

最早使用这种方式重组并在海外上市的是新浪,所以也叫“新浪模式”。

依据我国1993年时的电信法规(禁止外商介入电信运营和电信增值服务),当时信息产业部的政策性指导意见是外商不能提供网络信息服务(ICP),但可以提供技术服务。

而正是这种政策让新浪找到了一条变通路径。

国际投资者通过投资离岸控股公司来控制设在中国境内的技术服务公司,并由该技术公司通过独家服务合作协议的方式把境内增值电信公司和境外离岸控股公司连接起来,达到离岸公司合并报表的目的,进而获得上市。

3、VIE模式的优点采用VIE模式重组及上市的优点主要在于:(1)可以使国家限制外资进入或者外资准入政策比较模糊的行业的企业亦可实现境外上市;(2)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下称“10号令”)的限制,可以在无需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情况下实现境外上市;(3)可以无需改变境内运营公司的股权结构,便于灵活调整上市方案,随时改为境内A股上市或以股权控制模式在境外上市。

论述VIE结构是什么建立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论述VIE结构是什么建立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论述VIE结构是什么建立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什么问题VIE结构(Variable Interest Entity Structure)是一种在中国境内非国有企业使用的特殊组织形式,通常用于在境外上市。

VIE结构的核心是通过一系列层级公司之间的合同和协议,实现境内非国有企业的经营控制权在境外上市公司中的反映。

在VIE结构中,境内非国有企业通过设立境外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公司,通过SPV与境外上市公司签订一系列合同(如协议、权益转让协议等),使SPV能够控制境内非国有企业的经营活动。

在建立VIE结构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重要问题:1. 法律风险:VIE结构,尤其是其在中国法律和监管环境下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由于VIE结构并未明确获得官方批准,在未来可能面临政策变动和合规性问题。

因此,对相关法律和监管规定有清晰的了解,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是非常重要的。

2. 合同和法律约束:VIE结构的有效性依赖于在境外上市公司与境内非国有企业之间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和协议。

这些合同和协议需要具备法律效力,并能够保护境外上市公司的投资和控制权益。

确保这些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得到充分履行,并能有效维护境外上市公司的利益至关重要。

3. 经营风险:由于VIE结构涉及到与境内非国有企业之间的合同关系,境外上市公司可能无法直接控制实际经营的企业。

这增加了经营风险,包括缺乏直接经营控制权、合同风险、可能的合作伙伴风险、监管风险等。

在VIE结构中运营的公司需要确保与境外上市公司之间的合规运营,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经营风险。

4. 投资者保护:对于投资者来说,特别是对于境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了解和评估VIE结构的风险非常重要。

需要仔细审查与VIE结构相关的信息披露,了解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并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和专业咨询,以便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由于VIE结构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法律风险,建议在考虑使用VIE结构之前,寻求专业法律和财务咨询,并遵守相关法律和监管规定。

红筹上市被封 VIE缘起六部委10号令

红筹上市被封 VIE缘起六部委10号令

红筹上市被封VIE缘起六部委10号令相关报道本报记者许浩北京报道随着支付宝股权纠纷的发展,藏于背后的协议控制(VIE)随之浮出水面。

在其合法性遭到质疑的同时;大背景却是,在内地上市空间狭小的情况下,中国民营企业无奈地选择了协议控制成为寻找海外上市的突破口。

究其根源,VIE模式的盛行源于“10号文”的出台。

2006年,商务部、证监会、外管局等6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10号文”),于2006年9月8日起实施。

“我们也知道VIE模式存在法律风险,如果我们能够在国内资本市场上市,我们绝不会冒如此大的风险。

”国内一家大型互联网企业法务部负责人李昱说。

两条道路协议控制究竟是什么呢?“VIE是由两个公司之间签署的一系列商务合同的组成,其目的是实现内资民营企业去海外融资上市。

”北京亿达律师事务所史本军律师对《中国经营报》记者说。

究其根源, VIE模式肇始于2000年新浪赴美上市之时,由此模式又被称为“新浪模式”。

在此后的十年间,该模式成为了中国民营企业海外上市一种重要方式。

互联网巨头盛大、空中网、百度、阿里巴巴等,都是通过此种模式在海外成功上市。

6月17日,京东商城CEO刘强东通过微博称,国内所有拿到融资的互联网企业,不管是上市的还是未上市的,全为VIE结构,包括京东商城。

既然VIE模式如此饱受争议,又为何成为中国互联网企业的集体选择呢?李昱是国内一家大型互联网企业的法务部负责人,他告诉记者,“选择VIE模式是中国互联网企业的一种无奈之举。

”“互联网企业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在初创时期,有良好的商业模式和专利技术,但是缺少资金。

”李昱说。

这使得能否成功上市融资成为每家互联网企业发展的关键。

对于企业而言融资有两种方式:一是在国内主板上市;二是去海外融资上市。

据北京东易律师事务所郭立军律师介绍,目前,中国主板上市的核心要求是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累计超过3000万元。

在创业板上市的要求相对较低,即要求企业在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并且要保持持续增长。

谢文:VIE已完全合法化 官方不会走回头路

谢文:VIE已完全合法化 官方不会走回头路

(i美股讯)北京时间9月23日,知名互联网观察者谢文做客i美股,与各位网友就VIE模式相关问题进行交流。

谢文认为没有VIE模式就没有当下中国互联网产业的发展与繁荣,中国官方不会走回头路,也不会明令禁止通过VIE结构上市。

以下为访谈内容整理,与谢文先生互动可登陆i美股,关注其个人账号@谢文。

1.没有VIE就没有网络业的发展与繁荣提问:VIE模式为什么会出现?当年新浪为什么会选择开创这样一种方式上市,而不是使用红筹模式?谢文:VIE模式是1999-2000年网络业为了引进外资,而外资为了找到退出通道而被大家(包括有关部门)共同发明的一种模式。

当时的主要障碍有两个:一个是网络业是外资禁入的行业,一个是NASDAQ上市要求比较严格,需要中国证监会出具无反对意见。

所以才出现了中国特色的VIE模式去解决。

提问:最近因为VIE可能会收紧的传闻,国外资本市场再次出现对“中国公司是否安全”的担忧,股价近期的大跌被认为也和VIE结构相关。

想请教一下,你怎么看VIE结构在中国互联网行业所扮演的角色?谢文:VIE模式就是邓小平“摸着石头过河”模式的具体体现,在中国还没有进入WTO,中美两国股市和行业管理及开放存在本质差异的时候,一批人,特别是涉及新浪上市的人经过近一年的努力才找到一块石头,让中国互联网业过了河。

没有VIE,让网络业消极等候中国改革开放走到与国际完全接轨那一天,历史已经证明,网络业将不会有今天的发展与繁荣,中国将加大与发达国家的距离,被排斥在信息社会之外。

提问:有一种观点认为,外资利用VIE结构抢走了互联网界最明星级别的公司,请问你如何看待这种观点?未来官方在VIE问题的态度上会逐渐明朗化吗?谢文:这是酸葡萄心理。

在98-99年,国内资本对以风险投资者进行不控股,承认人力资本的方式仍然不认可。

那时,一些美国风险基金在推出通道不清晰的情况下,能够试水投资互联网,是绝大的历史贡献。

不是所有被投了的公司都成功了,例如8848,亿唐。

VIE架构分析

VIE架构分析

图1 VIE架构图示
VIE结构是一个变通结构,是由外国投资者和中国创始股东 (自然人或法人)(以下称“中国投资者”)成立一个离岸公司(以下 称“上市公司”),再由上市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一家外商独资企 业从事外商投资不受限制的行业。” 现在对VIE结构最官方的定义为:“VIE 模式一般由境外上市 主体、境内外资全资子公司(WFOE)和持牌公司(外资受限业务牌照 持有者) 三部分架构组成,WFOE 和持牌公司之间签署 VIE 协议, 从而获取持牌公司的相关权益。”
开曼公司和BVI公司 在国外上市的中国企业中,有接近一半的企业采用了VIE架 构。这种结构最早来自于2000年4月13日在纳斯达克(Nasdaq)市 场上市的新浪(SINA)。此后,网易、搜狐、阿里巴巴等互联网科 技相关的公司,均通过这种形式向全世界筹集资金。在这之中, 开曼群岛是这些泛互联网业最亲睐之地。注册在开曼的公司限制 极少,还可申请“豁免缴税证书”,申请费用为RMB20,500元,证 书可确保当地政府在20年内更改条 例时,豁免缴收相关的需要被追 收的各种税项。除了开曼,英属 摘要:过去的十几年中,VIE架构带动了一大批互 维京群岛(The British Virgin 联网企业的发展,使中国大陆许多创新产业走向了 Islands, B.V.I)也是一个不错的 国际化,但是VIE架构的前途并非一片光明,其在 选择。BVI经济主要依靠旅游业以 市场和政策方面仍然存在明显的不稳定性与缺陷。 及金融服务业。政府由1984年颁布 本文分析了VIE的运行原理与存在的优劣,以及 《国际商业公司法》,吸引外资来 VIE的发展前景。 此设立“离岸公司”。除此之外, 关键词:VIE架构 开曼公司 BVI公司 BVI是一个政治、经济和贸易环境 可变利益实体 非常稳定的地方,拥有良好的金融 法律设施,BVI公司被允许在世界 各地开设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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