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海洋生态环境科学与工程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办法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海科发[1997]111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海科发(1997)111号1997年3月19日)局属各单位:为了适应海洋科技发展的需要,加强有关科研单位之间的联合,突出重点、加强集成,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方面跟踪国际先进水平,培养和造就一批优秀科技人才,我局制定了《国家海洋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海洋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海洋局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九日国家海洋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海洋事业尤其是海洋经济发展的需要,做好海洋科学技术储备,加强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促进海洋高新技术领域的探索,突出重点,加强集成,尽快提高海洋科学研究的整体水平,培养和稳定优秀的海洋科技人才,决定在相关研究所和业务中心建立国家海洋局重点实验室。
为了加强重点实验室的组织管理,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海洋局重点实验室是面向社会、面向海洋科研机构,在学术上相对独立的研究实体。
其主要任务是:围绕海洋权益、资源、环境、减灾等领域中的重大和前沿科技问题,提供解决问题的理论依据和科学基础,创立新的技术和方法,为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高科学技术对海洋事业的贡献率,发挥引导和带头作用。
第三条国家海洋局设立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实验室的基本运行、仪器设备的更新完善、研究材料的购置和客座研究人员津贴、交通、食宿补贴等;重点实验室的研究经费主要通过承担国家、部门、地区的研究课题解决;鼓励外单位人员自带课题、经费到重点实验室从事研究工作。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洋自然保护区内开发活动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洋自然保护区内开发活动管理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06.09.22•【文号】国海发[2006]26号•【施行日期】2006.09.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洋自然保护区内开发活动管理的若干意见(国海发[2006]26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国家海洋局各分局,中国海监总队:建设和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是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能。
当前,随着沿海地区和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级海洋自然保护区面临着巨大的开发压力。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24号)要求“要继续强化对现有保护区的管理,做到资金到位、人员到位、责任到位、规章制度到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内的开发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意见通知如下:一、海洋自然保护区内禁止进行破坏性开发活动,严格控制一般性开发活动。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规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属于禁止开发区域。
因此,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海洋自然保护区内各类开发活动的监管,严格执行相应的审批程序,依法规范开发行为,明确禁止围填海和海砂开采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开发行为。
二、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除科学研究需要以外一般禁止任何人进入,海洋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可以从事非破坏性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缓冲区和核心区内均禁止进行开发活动。
因科研教学确需进入核心区和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提前一个月向该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说明活动计划。
申请经保护区管理机构预审后,报省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办法
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精神,为更好地贯彻科研平台实验室“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为我国粮食深加工领域培养高层次的科技人才,加强国内外学术交流,科研平台实验室特设立开放基金,每年资助若干项相关领域的科研项目。
第二条?为规范和加强开放基金的管理,营造良好学术环境,激励科技创新,凝聚和培养科技人才,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三条?申请科研平台实验室开放基金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平台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围绕每年发布项目申请指南,处于学科前沿,具有广泛应用前景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以及工程技术转化开发研究;2.?立题新颖,立论根据充足,研究内容和目标明确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先进、合理、可行,近期内可望取得预期成果或阶段性成果,获得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四条?申请者应具备以下基本资格之一:1.?具有讲师或助理研究员以上职称,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均可提出申请;2.?在读博士生、在研博士后或相应水平的国内外学者,皆可向平台实验室提出课题申请,但在读博士生、在研博士后须征得导师的书面同意和推荐(须签署意见,认同开放课题基金的管理方法),相应水平的国内外学者须提供一位教授的推荐信或附推荐人意见;3.?申请人必须是实际主持并从事申请项目的负责人;申请人最多只能同时提出一项课题申请,课题执行期限不超过两年;申请人及其合作者的工作时间必须有可靠保证。
4. 其他类型合作研究课题可通过双方协商立题。
第三章申请、审准第五条?开放基金项目的立项、审批由国家工程实验室会同学校科技处负责。
开放研究基金的申请、评审、批准程序如下:1.?申请人须填写《开放基金课题申请书》;2.?项目申请书须经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批并加盖公章,一式3份报送平台实验室办公室。
项目依托单位应认真审核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承诺在人员和条件上给予保障。
3.?平台实验室办公室负责受理项目申请;4.?学校学术委员会对项目申请进行评审后,择优支持。
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办法
城市水资源与水环境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试行办法一、总则为了推动我国城市水资源与水环境领域的基础研究和技术自主创新,发挥国家重点实验室高层次人才培养的作用,发现和培养本领域的科技人才,哈尔滨工业大学城市水资源与水环境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设立开放研究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资助国内外科技工作者依托本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
实验室每年公布一次《城市水资源与水环境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对每次资助的具体研究内容作明确界定。
二、资助对象具备博士学位、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国内、外科技工作者,均可在《指南》规定的范围内提出资助申请。
同时实验室也接收国内、外研究人员自带课题和经费,利用本实验室设备条件开展科学研究。
三、开放课题申请1、申请课题须符合《指南》资助范围的研究,且学术思想新颖,具有创新性。
2、申请课题的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近期可取得重要进展。
申请者与项目组成员具备实施该课题的研究能力和时间保证,经费预算合理。
3、申请者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申请者,必须具有博士学位并由两名具有高级专业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
4、基金项目的研究年限一般为二年。
研究工作开始时间为次年的1月1日,特别优秀的或有潜力的研究人员,经学术委员会批准可追加一年。
基金资助强度一般为3-5万元/项(面上基金项目)和10-15万元/项(重点基金项目),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适当浮动,由实验室室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四、开放课题审批与立项1、实验室室务委员会对开放课题进行初审,对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基金申请书不予报送学术委员会。
2、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以会议或书面通讯评议方式对基金申请项目进行评审,根据择优资助的原则,批准资助课题及资助额度。
3、实验室将学术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报送主管部门。
4、根据评审结果,由实验室主任签发立项批准书,通知申请者及其所在单位。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16.10.19•【文号】•【施行日期】2016.10.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与渔业厅(局),局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国家海洋局重点实验室的运行管理,着力推动海洋科技向创新引领型转变,我局修订了《国家海洋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海洋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海洋局2016年10月19日附件国家海洋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动海洋科技向创新引领型转变,支撑海洋强国建设,规范国家海洋局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海洋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开展海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关键技术研究的创新基地,是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发展海洋学科和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国家海洋重大战略需求和世界海洋科学前沿,开展创新性研究,为海洋事业和海洋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提供重大理论与技术支持;参与国家海洋规划、法规、政策、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为海洋管理、监督和决策提供支撑服务。
第四条为加强协同创新,服务支撑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保障,鼓励沿海省(区、市)、涉海部门、央企和军队等与国家海洋局共建重点实验室。
第五条重点实验室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六条国家海洋局根据国家海洋科技中长期规划布局重点实验室,支持重点实验室开展创新能力建设和学术交流,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有关科技项目、基金和专项等,在人才引进等方面加大对重点实验室的支持。
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申请及管理办法
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申请及管理办法要求和指导书一致。
第一条为促进重点实验室的发展,培养卓越的青年学者,指导他们利用重点实验室的设施和资源开展科研,本办法制定如下:
第二条申请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的学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1.年龄不超过35周岁;
2.拥有博士学位;
3.在重点实验室有一定的科研绩效;
4.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职业道德;
5.在研究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有诚信可靠的技术团队和能力。
第三条申请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的学者,应向实验室主任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个人学习和科研经历的简历;
2.科研成果论文和专利的合集;
3.拥有4-5名技术群体成员的具体介绍;
4.申请基金的具体目标与计划(需提供2-3项项目);
5.预算报告;
6.其它相关材料。
第四条实验室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确认满足条件的学者,实验室将安排相关老师对其申请项目进行详细的评审。
评审结束后,实验室按照已确定的预算投票表决,确定开放基金的申请者。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16.10.19•【文号】•【施行日期】2016.10.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细则(试行)》的通知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与渔业厅(局),局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国家海洋局重点实验室的考核评估,着力推动海洋科技向创新引领型转变,我局制定了《国家海洋局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细则(试行)》。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海洋局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细则(试行)国家海洋局2016年10月19日附件国家海洋局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海洋局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规范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工作,根据《国家海洋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考核评估是重点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其主要目的是全面了解和检查重点实验室的运行状况,总结经验和成绩,发现存在问题,促进重点实验室良性发展,提高海洋科技创新能力。
第三条考核评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的原则。
实行年度考核与综合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考核评估工作力求精简、规范、高效。
主要指标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评估指标体系见附件1)。
第五条考核评估对象是所有正式开放运行的国家海洋局重点实验室。
重点实验室每年进行一次年度考核,每五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估,综合评估可根据情况分批进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年度考核工作由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负责组织与实施。
综合评估工作由国家海洋局(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与实施,具体工作由科学技术司承担。
沿海省(区、市)海洋厅(局)、涉海部门、央企和军队涉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单位”)协助开展共建重点实验室的考核、评估等工作。
关于印发《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法规与解读当代农村财经2020年第4期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为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使用管理,我们制定了《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和海域的合理开发、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以下简称保护修复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海洋生态保护修复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保护修复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突出支持重点。
(二)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涉海规划,遵循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方针。
(三)按照编制财政中期规划的要求,统筹考虑有关工作总体预算安排。
(四)坚持统筹兼顾,整体施策,鼓励各地从系统工程和全局角度,全方位、全海域、全过程开展海洋生态保护和修复治理。
注重实现海洋生态产品的综合价值,推动提高优质海洋生态产品的供给能力。
(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第四条保护修复资金实施期限至2020年。
期满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形势的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五条保护修复资金实施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生态保护修复的有关决策部署制定,支持范围具体包括:(一)生态保护。
海洋生态系统动力学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
海洋生态系统动力学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海洋生态系统动力学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导语:海洋生态系统动力学重点实验室一直致力于推动海洋生态系统的研究和保护工作。
为了促进相关领域的发展,实验室设立了开放基金,为优秀的研究项目提供支持和资助。
本文将对海洋生态系统动力学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进行全面评估,并探讨其对海洋科学研究的重要意义和影响。
一、开放基金的背景和宗旨海洋生态系统动力学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是为了促进海洋生态系统研究的发展和实施而设立的。
其宗旨是鼓励和支持优秀的科研项目,为科学家提供充足的经费和资源,以推动海洋科学的发展和进步。
二、开放基金的重要性和影响1. 促进科研项目的开展和完成海洋生态系统动力学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为科学家提供了丰富的资源和经费支持,使他们能够在研究中更加自由地开展实验和调查。
这样,科学家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海洋生态系统的结构和演变规律,为保护海洋环境提供科学依据。
2. 提高研究的深度和广度由于开放基金的资助,科学家可以开展更加深入、复杂的研究项目。
他们可以使用先进的设备和技术,进行大规模的实验和野外观测。
这些都有助于深化我们对海洋生态系统的认识,为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准确的数据支持。
3. 促进学术交流和合作海洋生态系统动力学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为科学家提供了一个交流和合作的平台。
科学家可以通过参加研讨会、学术报告和学术交流活动,与同行们分享研究成果,并获得他人的反馈和启发。
这种合作和交流有助于推动科学的发展,促进学术研究的合作和创新。
三、开放基金的申请与评审1. 开放基金的申请条件和程序海洋生态系统动力学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对申请者有一定的条件要求。
通常要求申请人拥有相关科研背景和经验,并提出具体的研究项目和预期成果。
申请者需要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交相关材料如研究计划书、研究成果简介等。
2. 开放基金的评审标准和程序申请提交后,开放基金将进行严格的评审和筛选。
评审标准主要包括研究项目的创新性、重要性和可行性等。
自然资源部海洋环境探测技术与应用重点实验室2023年度开放基金申报指南
自然资源部海洋环境探测技术与应用重点实验室2023年度开放基金申报指南自然资源部海洋环境探测技术与应用重点实验室2023年度开放基金是该实验室为了推动海洋环境探测技术与应用的发展,支持科研项目和人才培养而设立的基金。
以下是该实验室2023年度开放基金申报的指南:一、申报对象该基金面向实验室内外科研人员和团队,包括实验室内部的科研骨干和外部合作机构的科研人员。
二、申报内容申报项目应与海洋环境探测技术与应用相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海洋环境探测技术研究与开发;2. 海洋环境数据收集、存储与管理;3. 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估;4. 海洋环境保护与修复;5. 其他与海洋环境探测技术与应用相关的科研项目。
三、申报流程1. 申请人或团队需填写《自然资源部海洋环境探测技术与应用重点实验室2023年度开放基金申请表》,包括项目基本信息、申请人/团队简介、项目计划和预算等内容。
2. 申请人需要提供个人简历和代表性研究成果。
3. 申请人或团队需提交至少两位专家的推荐信。
4. 申请材料需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指定的申报邮箱。
四、资助标准与方式1. 资助标准根据项目的科研内容和预算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资助金额范围为10万元人民币至100万元人民币。
2. 资助方式为经费拨付,项目执行期为一年,根据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五、评审与资助结果1. 申请材料初审由实验室评审专家组进行评审,初审通过后,进入正式评审环节。
2. 正式评审由专家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根据项目的学术价值、研究创新性、实施可行性等指标进行评价。
3. 评审结果将在申报截止日期后的30天内公布,资助项目将获得书面通知和拨付款项。
以上是自然资源部海洋环境探测技术与应用重点实验室2023年度开放基金申报的指南,申请人可根据指南内容准备相应的申请材料并按时提交。
详细的申报流程和要求可参阅实验室官方网站或咨询相关工作人员。
国家海洋局青年海洋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国家海洋局青年海洋科学基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1998.01.07•【文号】国海科发[1998]006号•【施行日期】1998.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国家海洋局青年海洋科学基金管理办法(国海科发(1998)006号1998年1月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海洋局科技体制改革精神,培养优秀青年海洋科技人才,鼓励优秀青年海洋科学工作者进行创新性研究,提高科学竞争能力,特设立国家海洋局青年海洋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第二条基金资助范围是海洋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
第三条基金每年资助一次,经费主要来源于局科技三项费,年度额目前暂定60万元,项目平均资助强度2万元。
今后视情况逐步增加基金总额度及资助强度。
第四条基金为一次性资助研究基金,资助周期为两年。
已获基金资助者原则上不得再申请该基金(符合第二十二条者例外)。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五条研究项目申请条件:1、研究内容应符合基金资助范围(见第二条);2、研究项目应有重要科学价值和应用意义,结合我国海洋资源开发、生态与环境保护、防灾减灾和权益维护等工作的需要,在海洋学科的前沿或新兴科学技术领域开展研究;3、学术思想新颖,立论根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可获得新的科学发现或近期可取得重要进展,其研究成果将产生显著的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
4、所在单位具有良好的研究条件和必要的研究设备,经费预算合理;5、申请手续完备,所需材料齐全;6、对于未获资助的申请项目,应对原申请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后,方可再次申报。
第六条申请者条件:1、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在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者;2、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或高级职称,年龄不超过40周岁者(在读研究生不得作为申请者);3、具有组织领导以青年人为主体项目组(年龄在40岁以下成员数不低于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开展研究工作的能力,有可靠的时间保证者;4、每个项目的中请者只限一人。
海洋 开放基金申报指南
海洋开放基金申报指南摘要:一、引言1.介绍海洋开放基金的背景与意义2.说明本申报指南的目的和适用对象二、申报条件与要求1.申请人资格2.项目研究方向3.项目申请时间与周期4.项目预算与资金使用规定三、申报流程与材料1.申报流程概述2.项目申请书模板及撰写要求3.需提交的附件材料四、评审与资助1.评审标准与流程2.评审结果通知与申诉3.资助额度与方式4.项目中期检查与结题验收五、项目管理与合作1.项目管理与协调2.项目合作与交流3.项目成果宣传与推广六、其他注意事项1.知识产权保护2.项目风险防范3.违规处理与责任追究正文:一、引言海洋开放基金是我国为推动海洋科学研究与发展而设立的一项重要基金。
旨在资助具有创新性、前沿性和实用性的海洋科学研究项目,以促进我国海洋事业的繁荣与进步。
本申报指南旨在明确海洋开放基金的申报条件、流程和要求,为申请人提供参考和指导。
二、申报条件与要求1.申请人资格海洋开放基金的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2)具备从事海洋科学研究的基本条件,如实验室、设备、技术等;(3)具有良好的科研诚信记录,无不良科研行为记录。
2.项目研究方向海洋开放基金支持以下研究方向:(1)海洋资源与环境;(2)海洋灾害与风险防范;(3)海洋观测与预测;(4)海洋技术与工程;(5)海洋法律与政策。
3.项目申请时间与周期海洋开放基金每年定期接受项目申请,具体时间以当年通知为准。
项目周期一般为2-3 年,可根据研究任务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4.项目预算与资金使用规定项目申请预算应合理、明确,资金使用需遵守国家和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科研设备购置、材料消耗、差旅费、劳务费等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支出。
三、申报流程与材料1.申报流程概述申请人需按照以下步骤进行申报:(1)阅读本申报指南,了解相关要求;(2)填写项目申请书,准备附件材料;(3)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至基金管理机构;(4)等待评审结果,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后续研究工作。
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细则
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细则第一篇: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细则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细则为了规范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的利用与管理,有序实施重点实验室的对外开放与交流,特制定《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细则》。
一、课题实施管理细则1.课题的研究期限为1-2年。
每年选择3-5项支助,每项经费支持额度不超过3万元。
课题项目先由同行专家通信评审,再经本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专家进行会议评审后,由室务会核准。
2.实行课题负责制。
课题负责人负责研究工作的组织和经费的使用。
课题经批准后,征得课题负责人同意由实验室指派若干本室科技人员参加课题研究工作。
3.课题经批准后,应按要求填写“开题登记书”;每年年初根据研究计划,申报来实验室的工作计划,经实验室统筹安排后,通知来室工作的具体时间;年终填报“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课题结束时填报课题“结题报告”。
4.实验室每年举行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或通讯会议,检查交流课题研究工作进展和实验室管理工作情况,并对实验室管理提出建议。
5.本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的课题,至少应有以本实验室为第一完成单位发表的EI刊物论文2篇或SCI刊物论文1篇,论文署名办法见《论文发表署名的有关规定》。
论文发表后应送实验室抽印本二份。
对于以本实验室为第一完成单位的论文,实验室将根据《实验室科技成果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6.本实验室资助的研究课题或与本实验室合作研究的课题,其研究成果由本实验室和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共享。
自带经费来本实验室研究的课题,研究成果属于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成果上报或发表文章时,以注明或以致谢形式说明得到本室的协助。
7.课题结束后,由本室学术委员会对其完成情况进行评议,作为实验室资料归档。
8.课题原则上不予延长。
如有特殊需要延长,延长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9.课题结束后,课题负责人应清理器材,提交归档材料,由实验室负责建立课题档案。
10.对于课题执行良好,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将在继续申请时予以优先资助:(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国家级项目资助者;(2)与本室合作发表高水平论文、国际学术会议或国内一级学会会议特邀报告者;(3)与本室合作获省部委二等成果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国家海洋局极地科学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资助项目结题报告
国家海洋局极地科学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资助项目结题报告国家海洋局极地科学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资助项目结题报告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国家海洋局极地科学重点实验室二○○七年十一月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职务参加月数所在单位实际参加高级职称中级职称初级职称博士学位硕士学位人数研究经费实际资助总额万元研究期限项目开始时间实际支出总额万元项目完成时间完成论著名称及发表情况:学术奖励及推广情况:注:按填表说明填写二、项目研究工作总结摘要(500字)填表说明1、简表内容必须逐项认真填写。
论著和奖励情况必须是国家海洋局极地科学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资助所获得的结果。
2、完成论著名称后注明主要作者,发表、待发表或未发表。
发表和待发表者注明发表的学术会议(名称及组织者)、期刊(名称、卷期、出版社)、专著名称(出版社)。
发表时均应标注“国家海洋局极地科学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资助项目”。
3、学术奖励及推广情况包括①:成果名称、奖励名称、等级、授奖单位、获奖时间等。
②:获准专利名称、国别、类别及专利号。
③:已推广成果名称、推广情况。
④:项目资助后,获国家或其它基金资助情况。
4、研究工作总结摘要应可供发表使用,填写时应反映研究工作总结主要内容,文字表述要易被有科学知识的读者理解。
三、研究工作总结请按照下列提纲编写,要求简明扼要,实事求是,以学术总结为主,不超过3000字。
1、计划研究内容和目标。
2、实际主要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3、主要研究结果。
特别要说明主要科学发现和创新之处,并有具体内容和必要的数据。
4、项目研究科学意义和应用前景;学术届的反映和引用;成果使用情况。
5、与预期计划和目标比较,说明完成情况及存在问题。
若实际执行情况与预定研究计划变动较大,应具体说明理由或原因。
注:研究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报送国家海洋局极地科学重点实验室。
附论著全文、出版件和获奖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项目负责人(签章):年月日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对项目完成质量、学术水平的评价:完成质量评价优良中差学术委员会负责人(签章):(打√)年月日所在单位审核意见:单位公章:年月日。
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项目管理内容与方法
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项目管理内容与方法一、项目管理内容:1.需求分析:对海洋生态环境存在的问题和资金需求进行调研和分析,确定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项目策划:制定项目的目标、任务、计划和资源配置等内容,明确项目的整体框架和实施路径。
3.项目组建:组建专业的项目团队,明确团队成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4.项目预算:对项目所需的资金进行全面预算和编制,合理安排和利用项目资金。
5.项目申报:根据相关政策和程序,将项目纳入相关的资金扶持计划或项目申报中,争取政府和社会的支持。
6.项目实施:进行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包括资源调配、工作分工、进度控制等,确保项目按照计划进行。
7.项目监督:对项目的进展、质量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8.项目验收:完成项目所设定的目标和任务后,进行验收工作,评估项目的成果和价值。
9.项目总结:对项目的整体工作进行总结,总结项目的经验和教训,为下一阶段的项目提供参考。
二、项目管理方法:1.项目管理工具:使用项目管理软件或工具,对项目的进展、进度和资源进行跟踪和管理,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2.制定项目计划:根据项目的目标和任务,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包括时间、进度、资源等方面,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3.风险管理:对项目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降低项目风险带来的不确定性。
4.资金管理:对项目所需的资金进行全面管理,包括预算、审核、申报、使用和结算等环节,确保项目资金的合理利用。
5.项目团队管理: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和协作平台,加强团队成员之间的协作和配合,确保项目团队的工作顺利进行。
6.项目评估与改进:对项目进行全面评估,包括成本效益、质量和效果等方面,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改进措施,提高项目的质量和成功率。
7.信息管理: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对项目相关的信息进行收集、存储和分析,为项目管理决策提供有效的支持。
8.监督与检查: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确保项目按照计划进行,及时解决问题,提高项目的执行力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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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海洋生态环境科学与工程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国家海洋局海洋生态环境科学与工程重点实验室是2002年经国家海洋局批准而成立的重点实验室。
实验室本着开放、流动、联合的运行机制,向国内外从事海洋生态环境科学与工程研究的同行开放,为开展该领域研究的科技人员提供必要条件,努力把本实验室建设成为我国海洋生态环境科学与工程领域的国家级科研基地和人才培养基地。
二、开放形式及对象
1 、实验室开放形式针对三类科研项目,即:由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的科研项目;自带经费但利用本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等科研条件的项目;参加已被列入重点实验室研究计划的科研项目。
2 、凡国家海洋局局属各单位和从事海洋生态环境科学与工程研究的其他单位的科研人员均可在本实验室研究基金申请指南所规定的范围内提出课题申请,经学术委员会批准后,在本实验室或申请人所在单位进行独立研究或合作研究。
3 、实验室接受本系统内部自带科研经费和项目的研究人员进行科研工作,研究课题由实验室主任批准后列入实验室研究计划。
4 、实验室接受科研人员参加已列入实验室研究计划的课题研究,科研人员提出申请,由实验室主任批准后即可前来工作。
三、基金申请及审批
1 、重点实验室一般在每年的9 月份发放“国家海洋局海洋生态环境科学与工程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项目年度申请指南”,作为申请本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项目的依据。
2 、申请者需经所在单位同意后于每年11 月30 日前填写开放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书一式
3 份,连同申请书电子版及评审费100 元一起寄回重点实验室,并注明其用途为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项目评审费。
不交纳评审费的开放基金项目不予受理。
3 、申请的项目由实验室主任组织同行专家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后的项目提交学术委员会评审。
学术委员会根据客观公正、择优资助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本年度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
4 、重点实验室资助项目分为两类: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本实验室将在确定年度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后以书面形式直接通知获资助的项目申请者。
四、经费管理
1 、开放基金的经费按照有关科技经费的管理规定统一分项建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2 、本实验室在收到加盖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公章的研究计划后划拨经费,经费额度为资助总额的60% (款项到位后请开具“课题经费”发票寄回本实验室);资助总额的其余30% 暂留在实验室用于该项目的正常开支;另外的10% 将作为项目负责人在本实验室交流和合作研究期间的交通费和生活补贴。
4 、开放基金支出范围包括:
(1 )直接费用开支:
•材料费、加工费、试验费、计算费、印刷费、专用小型仪器购置费、仪器设备租用费等;
•学术活动费,包括参加学术会议和考察调研费用;
•研究人员的津贴及雇用临时工费用;
•使用实验室内部的公共设施和大型设备应交纳的维护运行费、折旧费;
•水电费、管理费;
(2 )间接费用开支:
•学术委员会活动费(含学术委员及专家的基金项目评议咨询费);
•实验室运行日常公共性开支;
•其他费用。
5 、自带科研经费和项目的研究人员来本实验室工作,需提前将所需科研经费汇至本实验室,并由实验室主任统一管理;直接费用开支从课题经费中直接核算,间接费用由实验室统一支付(不超过总金额的10 %)。
6 、项目完成后结余经费的处置按下面三种情况处理:
(1 )完全由本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的项目,结余经费的70 %归本实验室,30 %归课题负责人单位留用;
(2 )部分由本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的项目,结余经费按资助双方商定的比例分别留用;
(3 )完全自带经费的项目,结余经费退回申请者所在单位。
7 、外单位人员获得资助后,如不能前往重点实验室从事研究工作需在项目执行期间至少来本实验室工作交流一次。
工作交流的具体安排会预先征求项目负责人意见,一般在中期检查结束后或项目结题验收后进行。
五、成果管理
1 、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的项目负责人,在接到书面资助通知后需向本实验室提交研究计划,并在项目执行期间按要求提交年度进展报告;
2 、资助项目结题后,必须向实验室提交下列资料,由实验室统一归档:
(1 )基金资助项目研究计划;
(2 )基金资助项目结题报告;
(3 )发表的学术论文或研究报告;
(4 )研究工作中的原始技术档案、数据记录、图纸、底片和资料等原件或复印件,并提供目录清单。
3 、实验室主任定期检查开放基金资助项目进展情况,如发现原研究计划不能实现时,有权调整、暂停或取消资助项目。
4 、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由学术委员会组织评审,成果归实验室和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共享( 或按协议分享) ,成果鉴定和报奖由本实验室与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共同办理。
如申请专利,按专利法有关规定办理。
获资助项目发表论文时,必须注明为国家海洋局海洋生态环境科学与工程重点实验室资助项目。
5 、凡来本实验室参加已被列入本实验室基金资助项目的客座人员,均应按研究计划向实验室提交阶段工作总结和论文。
项目完成后,按上述第 2 条要求进行研究工作的资料归档工作;科研成果的管理按上述第4 条执行。
6 、客座人员自带经费来本实验室完成的研究项目,其研究成果归客座人员所在单位所有,但在成果鉴定、报奖以及发表论文时应注明“本项研究工作在国家海洋局海洋生态环境科学与工程重点实验室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