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实行 省厅网站下载)豫建[2012] 197号文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共安全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等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项目,是指城市道路、桥隧、公共交通(含地铁轻轨、载人索道)、供水、排水、燃气、热力、河道、广场、园林、环卫、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管线、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须的设备、材料等。
本办法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市)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具体工作由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以下简称:招标投标监督机构)。
第五条各级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职责是:(一)监督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按法定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和规定的程序招标;(二)监督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按规定要求编制;(三)监督依法组建资格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四)监督资格评审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推荐资格预审合格申请人、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中标人等评审活动;(五)监督招标全过程按规定要求备案;(六)监督合同签订、备案和履行;(七)依法实施对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的动态管理;(八)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九)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 豫建设标
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豫建设标【2010】24号造价2010-09-09 18:02:22 阅读791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标题: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文号:郑建文〔2010〕51号颁布时间:2010年6月29日郑建文〔2010〕51号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市)、上街区建设局,各相关单位:现将《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的通知》豫建设标[2010]24号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现结合郑州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一、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控制价,并在开标之日7天前公布,在公布招标控制价前,须将招标控制价的相关资料报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登记。
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明确招标控制价的公布和备查登记时间。
在备查登记时需要提交以下资料:1、备查登记表。
2、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
包括:⑴招标控制价;⑵说明;⑶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汇总表;⑷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汇总表;⑸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⑹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⑺其它项目清单与计价表;⑻暂列金额明细表;⑼材料暂估单价表;⑽专业工程暂估价表;⑾材料单价表;⑿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⒀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⒁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3、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的电子文档。
二、招标控制价未按规定时间公布的,投标人应在开标之日5天前向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投诉,逾期不再受理。
招标控制价未按规定编制,投标人对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应在开标之日5天前向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投诉,与此同时,应将投诉内容告知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可通过复核,对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澄清。
招标人和投标人共同于开标之日3天前将投诉问题的澄清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由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是否受理投诉。
郑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
附件1郑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及省市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郑州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房屋建筑、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园林、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的评标方法,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政府投资工程应实行合理低价中标。
第四条评标方法是招标文件的必要组成部分,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根据本办法确定评标方法并写入招标文件。
凡招标文件中没有评标方法或评标方法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在招标文件备案时,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五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郑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规定的工程量清单,并同时提供与工程量清单相符的电子数据文件。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招投标工程,业主应按照《郑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的规定,承担工程量的风险。
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及有关规定编制投标报价。
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应同时提交与投标报价内容相符的电子数据文件,并与标书一起密封。
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当两种标书表述不一致时,以哪种标书文件为准。
第六条工程预算控制价(拦标价,下同)是招标人控制招标工程造价的最高限价,大于拦标价的报价视为无效报价其商务标不再进行评审。
拦标价应依据河南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工程综合基价及其计价办法的规定编制,材料价格应按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价格执行。
采用固定价格合同的工程,拦标价应考虑市场价格波动因素,计算主要材料风险系数,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政府投资工程必须设立拦标价。
第七条招标人设立拦标价的,应当在组织现场踏勘、投标答疑之后,投标截止日7天前公布。
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2018-11
附件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6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量清单是指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
它应以单位(项)工程为单位,由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它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组成明细清单。
第四条本办法涉及的评标方式分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标法。
招标人应根据工程项目情况选择合理的评标方式。
第五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工程除外),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科学择优的原则。
鼓励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
第六条评标活动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负责组建。
其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工程造价专家不应少于五分之二。
第七条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编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第八条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最高投标限价。
最高投标限价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否则无效。
招标人应将最高投标限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第九条招标人在发布的招标文件中除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规定外的,还应注意下列要求:(一)明确工程量清单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或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避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或幅度;(二)在公布最高投标限价总价时,应同时公布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总额、措施项目费总额、其他项目费总额、规费总额和税金总额,不得只公布最高投标限价总价;(三)明确将属不可竞争费的规费、税金和安全文明施工费进行单列,并不参与商务标评审;(四)招标人要求同时提交投标书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的,投标人应将二者密封在一起。
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林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评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要求,我厅对原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厅。
附件: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2018年9月17日页脚内容附件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6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量清单是指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
它应以单位(项)工程为单位,由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它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组成明细清单。
第四条本办法涉及的评标方式分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标法。
招标人应根据工程项目情况选择合理的评标方式。
第五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工程除外),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科学择优的原则。
鼓励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
页脚内容第六条评标活动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负责组建。
其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工程造价专家不应少于五分之二。
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
豫建设标〔2010〕24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辖市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发挥工程造价对建设工程的保障和约束作用,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二○一○年五月十一日—1 —附件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简称《计价规范》)、《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豫建设标〔2008〕50号)(简称《计价定额》)等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与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的招标控制价,指招标人在工程招标发包过程中根据国家和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按照设计施工图纸及相关资料,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或施工图预算计价方式编制的工程造价,其作用是招标人用于对招标工程发包的最高限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
第四条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负责编制,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
第五条招标控制价应根据《计价规范》、《计价定额》及配套解释、相关规定,结合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工2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合理的施工方法,以及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编制.(一)分部分项工程费:依据工程量清单及项目特征描述,按照《计价定额》相应项目综合单价进行组价。
1。
人工费应按照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指导价格计算.2.机械费应按照现行的《河南省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计算,其中的人工费应按照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指导价调整,燃料动力价格按照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价调整。
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
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部门: xxx时间: xxx制作人:xxx整理范文,仅供参考,可下载自行修改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b5E2RGbCAP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建设工程在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中,招标人按《规范》规定格式提供拟建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工程、措施工程、其他工程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由投标人自主报价的一种计价行为。
p1EanqFDPw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指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3 ―第四条凡在本省范围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执行本细则。
使用其他资金的建设工程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招标人自行确定,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DXDiTa9E3d第五条凡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工程,可按有关规定采用投标人投标担保、发包人支付担保、承包人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及工程维修担保等保证合同能有效履行的经济担保措施。
具体担保方式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
RTCrpUDGiT第六条河南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的管理,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督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的执行,日常工作由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
5PCzVD7HxA第二章工程量清单编制第七条工程量清单是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包括由投标人完成工程施工的全部工程,是各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基础。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厅机关各有关处室: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我厅对2017年7月公布的《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了调整,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予以公布。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举措。
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尽快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健全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制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要全面运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监管执法,强化抽查结果运用,推动信息互通共享,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积极推行联合抽查的形式。
通过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提升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着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更好地激发市场活力。
附件: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18年9月5日附件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编号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比例抽查频次抽查方式抽查内容及要求备注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从业活动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第五十一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五条第二款。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乡规划编制单位10%不超过2次/年现场检查、书面检查1.资质等级是否符合规定;2.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行为;3.是否存在违反强制性标准修改城乡规划的行为。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豫建建〔2005〕222号各省辖市建委(建设局)、各扩权县(市)建委(建设局):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0—2003)、《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
现将经过试行、修订的《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原《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豫建建〔2005〕15号文件,不再执行。
附件: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河南省建设厅二○○五年十一月二日附件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房屋建筑、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园林、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规定的工程量清单,并同时提供与工程量清单相符的电子数据文件。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招投标工程,业主应按照《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的规定,承担工程量的风险。
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及有关规定编制投标报价。
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应同时提交与投标报价内容相符的电子数据文件,并与标书一起密封。
编制工程量清单以及投标报价,应当使用经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测评合格的计价应用软件。
第四条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可设拦标价,拦标价是招标人控制招标工程造价的最高限价,大于拦标价的报价视为无效报价其商务标不再进行评审。
拦标价应依据河南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工程综合基价及其计价办法的规定编制,材料价格应按省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报导价格执行。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实行 省厅网站下载)豫建[2012] 197号文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共安全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等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项目,是指城市道路、桥隧、公共交通(含地铁轻轨、载人索道)、供水、排水、燃气、热力、河道、广场、园林、环卫、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管线、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须的设备、材料等。
本办法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市)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具体工作由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以下简称:招标投标监督机构)。
第五条各级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职责是:(一)监督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按法定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和规定的程序招标;(二)监督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按规定要求编制;(三)监督依法组建资格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四)监督资格评审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推荐资格预审合格申请人、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中标人等评审活动;(五)监督招标全过程按规定要求备案;(六)监督合同签订、备案和履行;(七)依法实施对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的动态管理;(八)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九)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河南省住建厅印发《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河南省住建厅印发《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2]6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豫政办[2012]130号),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推进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3年1月就加强河南省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管制定了《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
《监督管理办法》共分六章、七十条,明确了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及程序,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规定,开标、评标和中标公示程序以及中标后合同备案与监督管理的规定等内容。
附:《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共安全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等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项目,是指城市道路、桥隧、公共交通(含地铁轻轨、载人索道)、供水、排水、燃气、热力、河道、广场、园林、环卫、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管线、设备安装工程。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3.26•【字号】豫建[2014]36号•【施行日期】201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豫建〔2014〕36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6号令)等法规、规章,现将修订的《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2014年3月26日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6号令)、《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豫建设标〔2010〕2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
第四条建设工程发承包,招标人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有关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计价风险的内容及范围,合理分担风险,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河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河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10.08•【字号】豫建设标〔2015〕50号•【施行日期】2015.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河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豫建设标〔2015〕5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河南省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纪要中关于《河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草案)》对试用主体、范围等界定不够明确的修改要求,依据近两年住建部、省厅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目前我省工程造价现状,我们重新起草了《河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发给你们,请提出修改意见。
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以文本和电子文档的方式于10月30日前反馈至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通知附件电子版可通过河南省工程造价信息网进行下载。
联系人:王俊伟徐佩莹电话:0371-******** 0371-********邮箱:**************通信地址:郑州市金水路101号,邮编450014,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办公室王俊伟(收)附件:《河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5年10月8日附件河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预算收费标准
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豫建设标【2010】24号造价2010-09-09 18:02:22 阅读183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标题: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文号:郑建文〔2010〕51号颁布时间:2010年6月29日郑建文〔2010〕51号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市)、上街区建设局,各相关单位:现将《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的通知》豫建设标[2010]24号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现结合郑州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一、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控制价,并在开标之日7天前公布,在公布招标控制价前,须将招标控制价的相关资料报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登记。
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明确招标控制价的公布和备查登记时间。
在备查登记时需要提交以下资料:1、备查登记表。
2、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
包括:⑴招标控制价;⑵说明;⑶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汇总表;⑷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汇总表;⑸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⑹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⑺其它项目清单与计价表;⑻暂列金额明细表;⑼材料暂估单价表;⑽专业工程暂估价表;⑾材料单价表;⑿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⒀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⒁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3、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的电子文档。
二、招标控制价未按规定时间公布的,投标人应在开标之日5天前向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投诉,逾期不再受理。
招标控制价未按规定编制,投标人对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应在开标之日5天前向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投诉,与此同时,应将投诉内容告知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可通过复核,对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澄清。
招标人和投标人共同于开标之日3天前将投诉问题的澄清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由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是否受理投诉。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豫建设标〔2014〕29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的通知;豫建设标〔2014〕29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我省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依据仍执行《河;一、人工费;人工费可执行市场价、政府指导价、承发包人议价,由;人工费指导价和定额综合工日相配套计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建设标〔2014〕29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市航空港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统称《2013计价规范》)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印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以下统称《44号文》)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我省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依据仍执行《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及其配套的文件、解释,同时结合《2013计价规范》、《44号文》做以下相应调整:一、人工费人工费可执行市场价、政府指导价、承发包人议价,由发包人在招标公告时明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含全额和部分出资)、承发包双方有异议的应执行我省人工费指导价。
人工费指导价和定额综合工日相配套计算人工费。
人工费指导价作为计算人工费差价的依据,只计税金不计费用。
人工费指导价属于政府指导价,不应列入计价风险范围。
二、材料费《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的材料费取消检验试验费,材料检验试验费列入管理费中。
工程设备(构成或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类似的设备和装置),凡合同约定由承包方采购的“工程设备”均列入税前造价。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评议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评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03.11•【字号】豫建建[2007]55号•【施行日期】2007.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评议工作的通知(豫建建〔2007〕55号)各省辖市建委(建设局):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代理制度对于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工程招标投标市场行为有重要意义。
由于目前建筑市场发展还不很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存在一些问题,如串通建设单位损害投标单位利益、设置不合理甚至违法的投标条件、搞虚假招标、规避法律监管、不依法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招标、转嫁代理收费等;串通投标单位进行围标;超越资质代理、代理工作中的其他不规范行为等,这些问题已严重影响招标代理的社会形象和招标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
为整顿和规范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市场秩序,规范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为,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社会评议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备案及上报工作为加强对招标代理企业及招标代理市场的监管,切实掌握工程招标代理工作现状,各地要立即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备案及上报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的各招标代理机构应将2006年度代理项目的招标情况(含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业主评价意见、参加投标的单位名录、是否依法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代理招标、是否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标监管等内容)于2007年4月15日前报工程项目所在地省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各省辖市建设主管部门汇总后(汇总表见附件)于2007年4月20日前报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
备案业绩作为企业资质晋升、动态考核、评优评先的依据。
2007年新承接项目招标代理的企业,应在代理业务结束后15日内报工程所在地省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由当地建设主管部门通过《河南省工程建设监管系统》录入数据库并上传省建设厅。
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
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建设工程在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中,招标人按《规范》规定格式提供拟建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由投标人自主报价的一种计价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指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 ―第四条凡在本省范围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执行本细则。
使用其他资金的建设工程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招标人自行确定,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五条凡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工程,可按有关规定采用投标人投标担保、发包人支付担保、承包人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及工程维修担保等保证合同能有效履行的经济担保措施。
具体担保方式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
第六条河南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的管理,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督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的执行,日常工作由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
第二章工程量清单编制第七条工程量清单是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包括由投标人完成工程施工的全部项目,是各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基础。
工程量清单是签订合同、调整工程量、支付工程进度款和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八条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
h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共安全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等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项目,是指城市道路、桥隧、公共交通(含地铁轻轨、载人索道)、供水、排水、燃气、热力、河道、广场、园林、环卫、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管线、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须的设备、材料等。
本办法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市)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具体工作由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以下简称:招标投标监督机构)。
第五条各级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职责是:(一)监督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按法定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和规定的程序招标;(二)监督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按规定要求编制;(三)监督依法组建资格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四)监督资格评审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推荐资格预审合格申请人、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中标人等评审活动;(五)监督招标全过程按规定要求备案;(六)监督合同签订、备案和履行;2(七)依法实施对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的动态管理;(八)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九)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有关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有
关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8.08.03
•【字号】豫建建〔2018〕51号
•【施行日期】2021.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有关规定
的通知
豫建建〔2018〕51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有关规定
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林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8年3月27日发布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16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并于6月1日起施行。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规定》确定的范围和标准,切实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工作。
二、在《规定》限额以下的财政和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发包方式。
选择招标方式发包的,应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选择自主发包的,应遵循公平、公正、择优、竞价的原则,按直接发包程序执行。
2018年8月3日。
河南省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河南省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布部门】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日期】2000.12.26【实施日期】2000.12.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南省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00年12月26日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规范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设工程设计水平,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或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并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3号令和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豫计政法[2000]601号文规定应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设计招标可选择总体设计招标、方案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招标、技术设计招标、施工图设计招标。
为保证设计的统一,一般实行一次招标。
第三条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全省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市计划部门在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本区域管理权限内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建设工程设计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二)已取得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设计条件(要求);(三)《环境影响评价》已经环保部门批准;(四)具备进行设计所必需的、准确可靠的基础资料。
第六条设计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第七条招标程序:(一)申请核准招标初步方案;(二)编制招标文件;(三)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四)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质)审查;(五)向合格的投标人发放或出售招标文件,组织投标人踏勘工程现场;(六)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七)接收投标文件;(八)制定评标办法细则;(九)组建评标委员会;(十)组织开标、评标;(十一)确定中标人(方案)、发出中标通知书;(十二)签订设计合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建设工程加入时间:2007-4-5 15:11:47 admin 点击:298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豫建建〔 2005 〕 222 号各省辖市建委(建设局)、各扩权县(市)建委(建设局):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0—2003 )、《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
现将经过试行、修订的《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原《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发布 < 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 > 的通知》豫建建〔 2005 〕 15 号文件,不再执行。
附件: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河南省建设厅二○○ 五年十一月二日附件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3 )、《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房屋建筑、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园林、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规定的工程量清单,并同时提供与工程量清单相符的电子数据文件。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招投标工程,业主应按照《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的规定,承担工程量的风险。
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及有关规定编制投标报价。
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应同时提交与投标报价内容相符的电子数据文件,并与标书一起密封。
编制工程量清单以及投标报价,应当使用经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测评合格的计价应用软件。
第四条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可设拦标价,拦标价是招标人控制招标工程造价的最高限价,大于拦标价的报价视为无效报价其商务标不再进行评审。
拦标价应依据河南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工程综合基价及其计价办法的规定编制,材料价格应按省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报导价格执行。
拦标价应考虑市场价格波动因素,计算主要材料风险系数:1 .采用固定价格合同且工期在一年之内的工程,风险系数可按 1% ~ 3% 计取,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2 .采用固定价格合同且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工程,其风险系数可按 1% ~ 5% 计取,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3 .采用可调价合同的工程不得计取风险系数。
第五条投标文件的评审分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两个阶段。
初步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响应性和重大偏差,按招标文件的要求逐一审查的评审,经审查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不得进入详细评审阶段。
详细评审是对初步评审合格投标文件的技术标、商务标、综合标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评标办法以列表、抽量的方式进行分析、比较和评审。
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经审查后应写出评审意见。
第六条投标人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按废标处理。
(一)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编制各项报价的;(二)投标总报价与其组成部分、工程量清单项目合价与综合单价、综合单价与人材机用量相互矛盾,致使评标委员会无法正常评审判定;(三)规费和税金、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违背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规费(社会保险费、定额测定费)、税金、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属于不可竞争费用,应按河南省现行的综合基价及其计价办法的规定执行,不参与商务标评分。
第八条工程量清单总报价评标基准价的确定及评分原则:评标基准价为各有效投标总报价,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
当有效投标总报价少于五家时(不含五家),则以所有有效投标总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
当有效投标人总报价低于基准价下浮值时 [ 下浮值 = 评标基准价 X ( 1—F ) ] ,或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其投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其质询,并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和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该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提供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按废标处理。
F 值的取值范围,应根据工程规模、结构类型和各地实际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房屋建筑工程6%—10% ;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园林、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8%—12% 。
有效投标人的总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偏离评标基准价的,相应扣减得分。
正偏离和负偏离的扣分标准可以不一致,视工程具体情况确定。
第九条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必须建立在依靠科技进步和加强经营管理的基础上,且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
出现下列降价理由的投标报价按零分处理:(一)固定资产不折旧(或已提够折旧);(二)某种材料尚有剩余不计材料费;(三)周转材料不摊销(或已经摊销完毕)。
第十条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评标:(一)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技术标采用综合评议或综合计分作出“ 可行” 和“ 不可行” 认定。
对技术标“ 可行” 和“ 不可行” 有意见分歧的,以少数服从多数得出结论。
认为技术标“ 不可行” 的,应提出不可行的原因或理由。
当技术标被认定为“ 不可行” 的,其商务标不再评审。
(二)评标委员会对技术标认定为“ 可行” 的,其商务标按有效投标总报价从低到高的顺序进行详细评审。
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主要材料项目、措施费项目。
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依据招标文件规定抽取 10—20 项,分析综合单价构成是否合理。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按有效投标人综合单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基准价。
当投标人的综合单价低于基准价 12% 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数量超过抽取数量的 50% 时,评标委员会应对其质询。
2 .主要材料项目依据招标文件规定抽取 5—15 项,分析材料单价构成是否合理。
主要材料单价按有效投标人材料单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基准价,当投标人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 12% 的材料数量超过抽取数量的 50% 时,评标委员会应对其质询。
3 .措施费项目按有效投标人措施费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基准价,低于基准价 20% 的措施费报价,评标委员会应对其质询。
以上三项中有一项不能合理说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按废标处理。
第十一条采用综合计分法评标的,评标委员会应从三个方面进行评标。
综合计分法是指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对其商务标、技术标、综合标三部分进行综合评审。
商务标的权重占 60% ,技术标的权重占 25% ,综合标的权重占 15% 。
(一)技术标的评标标准:( 100 分)1 .主要施工办法 15 ~ 20 分2 .拟投入的主要物资计划 5 ~ 6 分3 .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 5 ~ 6 分4 .劳动力安排计划5 ~6 分5 .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6 ~ 8 分6 .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 6 ~ 8 分7 .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 6 ~ 8 分8 .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 5 ~ 7 分9 .施工总进度表或施工网络图 9 ~ 11 分10 .确保报价完成工程建设的技术和管理措施 8 ~ 10 分11 .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8 ~ 10 分以上项目若有缺项,该项为 0 分。
(二)综合标的评标标准:( 100 分)1 .项目班子的配备 70 分( 1 )项目经理有类似工程经历的得 20 分,没有的得 10 分;( 2 )项目经理两年内业绩、信誉、履约情况 10—15 分;( 3 )项目技术负责人资历 15 ~ 20 分;( 4 )人员齐备、专业配套、具有相关岗位证书的得 3 ~ 7 分;( 5 )主要技术、经济、管理人员资历 5 ~ 8 分。
2 .企业在建筑市场活动中行为规范(主要指质量、安全、招标投标活动),无不良行为的得 10 分;有不良行为(整改、整顿、降级)在整改期内的得 0 分。
对不良行为的认定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为准。
3 .业主考察 12 ~ 20 分(三)商务标的评标标准:( 100 分)1 .工程量清单总报价 40 分工程量清单总报价评标基准价的确定及评分原则参本办法第八条。
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 25 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依据招标文件抽取 10—20 项清单项目。
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以各有效投标报价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基准价,在基准价 +5% ~- 10% 范围内的综合单价,每项得平均分,共计25 分。
超出该范围的不得分。
3 .主要材料单价 15 分主要材料项目单价依据招标文件抽取 5—10 项材料,材料的单价以各有效投标报价材料单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基准价。
在基准价 +5% ~- 10% 范围内的单价,每项材料得平均分,共计 15 分。
超出该范围的不得分。
4 .措施费报价 20 分措施费报价按有效投标报价措施费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基准价,在基准价下浮 20% 范围之内的最低措施费报价得 20 分,低于基准价 20% 的措施费报价得 5 分,高于得分最高报价 20% 的措施费报价为零分。
其他措施费报价得分按下列公式计算:措施费得分 =20 - [ (投标措施费报价-最低措施费报价)÷ 最低措施费报价]×100×1 。
第十二条投标人综合得分按下列公式计算:投标人综合得分 = 技术标得分×25% +商务标得分×60%+ 综合标得分×15% 。
第十三条投标人的最终得分:1 .评标委员会由七名以下(含七名)评委组成时,在评标委员会完成对技术标、商务标和综合标的汇总后,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取平均值,作为该投标人的最终得分。
2 .评标委员会由七名以上(不含七名)评委组成时,在评标委员会完成对技术标、商务标和综合标的汇总后,去掉两个最高分和两个最低分取平均值,作为该投标人的最终得分。
3 .本办法计算分值均保留两位小数。
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必须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的评委。
第十五条各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根据本办法,尽快制定出本市的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参照执行。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