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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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2000年末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计算有关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2000年末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计算有关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2000年末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计算有关要求的通知(1)【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保监发[2000]229号【失效依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4)【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0.11.20【实施日期】2000.11.2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E030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2000年末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计算有关要求的通知(保监发[2000]229号2000年11月20日)各寿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为做好2000会计年度末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评估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1年期以上传统寿险和健康保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利率不得高于保单预定利率,并不得超过年复利7.5%。

二、各公司应按精算报表格式要求填报精算评估报告,公司精算责任人对精算报表内容出具声明书。

三、法定责任准备金必须计算,并按规定填写精算报表相应栏目,实际责任准备金可按更为保守的方法提取。

四、精算报表目前尚不涵括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对此部分内容,各公司应以适当的形式在精算评估报告中反映。

五、各公司须于2001年3月15日前将责任准备金评估报告及人身保险险种统计表上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公司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适时将对各公司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特此通知附件:1.精算报表2.精算报表填写说明3.《责任准备金评估报告》精算声明书目录一、责任准备金评估报表1.表A1:传统非分红型及利差返还型人身保险保单准备金总表2.表A2:传统非分红型及利差返还型人身保险过去5年保单准备金表表A2-1 个人业务表A2-2 团体业务3.表A3:传统非公红型及利差返还型人身保险精算统计汇总表表A3-1 传统非分红型长期人寿保险表A3-2 利差返还型长期人寿保险表A3-3 传统非分红型长期健康保险表A3-4 利差返还型长期健康保险表A3-5 短期人身保险4.表A4:传统非分红型及利差返还型人身保险精算统计明细表表A4-1 直接业务/个人:长期人寿保险、长期健康保险表A4-2 直接业务/团体:长期人寿保险、长期健康保险表A4-3 分业务/个人:长期人寿保险、长期健康保险表A4-4 分入业务/团体:长期人寿保险、长期健康保险表A4-5 分出业务/个人:长期人寿保险、长期健康保险表A4-6 分出业务/团体:长期人寿保险、长期健康保险5.表A5:传统非分红型及利差返还型人身保险未决赔款准备金表表A5-1 个人业务:已发生已报案、已发生未报案表A5-2 团体业务:已发生已报案、已发生未报案二、业务统计报表1.表B1:传统非分红型及利差返还型人身保险保单变动情况统计表表B1-1 长期人寿保险表B1-2 长期健康保险表B1-3 短期人身保险2.表B2:传统非分红型及利差返还型人身保险保费收入统计表表B2-1 个人业务表B2-2 团体业务3.表B3:传统非分红型及利差返还型人身保险附加费用统计表表B3 直接业务/个人:长期人寿保险、长期健康保险表B4:传统非分红型及利差返还型人身保险长期险种统计表三、利源分析报表1.表C1:传统非分红型及利差返还型人身保险利源分析总表2.表C2:传统非分红型及利差返还型人身保险利源分析明细表表C2-1 收入支出明细表表C2-2 利差损益明细表表C2-3 费差损益明细表表C2-4 其他差损益明细表四、偿付能力报表1.表S1:人身保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总表2.表S2:人身保险业务偿付能力额度明细表/短期人身险业务表S3:人身保险业务偿付能力额度明细表/短期人身险业务3.表S4:人身保险业务偿付能力额度明细表/长期业务表S5:人身保险业务偿付能力额度明细表/长期业务评估准备金总表( 年 )评估日期:表A1填报单位:单位:千元制表:复核:主管:制表日期:过去5年保单准备金表个人业务表A2-1填报单位:单位:千元制表:复核:主管:制表日期:过去5年保单准备金表团体业务表A2-2填报单位:单位:千元制表:复核:主管:制表日期:精算统计汇总表(有效保单)( 年)传统非分红型长期人寿保险险别:LB表A3-1填报单位:单位:千元制表:复核:主管:制表日期:精算统计汇总表(有效保单)( 年)利差返还型长期人寿保险险别:LB表A3-2填报单位:单位:千元制表:复核:主管:制表日期:精算统计汇总表(有效保单)( 年)传统非分红型长期健康保险险别:HB表A3-3填报单位:单位:千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业经营实施方案的批复-保监复[2002]32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业经营实施方案的批复-保监复[2002]32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业经营实施方案的批复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业经营实施方案的批复(2002年4月2日保监复[2002]32号)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我公司分业经营实施方案的请示》(平保发[2002]53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你公司上报的《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业经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请你公司严格按照《方案》中的实施意见和步骤执行,并尽快上报有关审批文件。

二、你公司要切实加强对分业改革工作的领导,积极、稳妥地做好分业改革工作,保证职工队伍的稳定和业务的健康发展。

三、你公司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和保监会的有关规章,严禁借分业改革之机违规经营、乱发财物。

四、在分业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向我会报告。

对工商注册登记等事宜,要主动向有关部门汇报、沟通,以取得他们对改革的支持和帮助。

五、你公司分业改革工作完成后,应将分业改革情况及时上报我会,我会将对你公司系统分业改革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抽查、验收。

此复附件: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业经营实施方案附件: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业经营实施方案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业经营改革的通知》(保监发[2001]197号)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业经营实施方案。

一、分业经营实施方案指导思想(一)严格按照中国保监会的通知精神和《公司法》、《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保险规章的要求,实施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系统分业改革;(二)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确保分业实施工作平稳进行;(三)确保公司资产在分业过程中保值、增值,确保公司在分业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共保、异地承保及统括保单等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0]15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共保、异地承保及统括保单等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0]15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共保、异地承保及统括保单等业务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共保、异地承保及统括保单等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0]15号2000年2月4日)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认真贯彻执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发[2000]2号),促进保险市场规范发展,现对保险公司进行异地展业的共保、异地承保和统括保单等业务的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异地展业的界定(一)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在经营业务时,应在《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核准的经营区域内开展保险业务,在上述区域外开展业务活动为异地展业。

经营区域是指许可证上注明的保险机构经营地域;许可证上未注明的,经营地域按下列规定确定:1.保险公司总公司营业部经营区域为总公司所在地行政市辖区;2.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省分公司内设营业机构、各保险公司省会城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城市分公司、经济特区分公司经营区域为所在地行政市(经济特区)市区;3.保险公司设在地市级政府所在城市的分支机构经营区域为地市级政府市区。

(二)除(一)项所述,保险机构经营区域扩大到郊县或就近市县的,应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或增设营业网点。

二、关于共保的规定共保是共同保险的简称,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使用同一保险合同,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责任进行的保险。

参与共保的保险公司称为共保承保人。

共保按保险标的是否在共保承保人经营区域内划分为同地共保和异地共保。

同地共保是指保险标的在共保承保人经营区域内的共保;异地共保是指保险标的在共保承保人经营区域外的共保。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15号1999年1月15日)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为规范人身保险市场,维护各保险公司之间的公平竞争,防止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现将人身保险业务经营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条款、费率的使用(一)人身保险条款、费率由各保险公司总公司(包括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公司)制定,并由总公司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备案后才能使用,分支公司不得自行制定条款、费率。

经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核准备案,但未经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保险司或中国保监会核准备案的条款、费率,可使用到1999年9月底。

总公司认为可继续使用的,由总公司报中国保监会重新备案后方可继续使用。

(二)使用未经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保险司、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中国保监会核准备案的条款、费率,已签发的人身保险保单,凡将在1999年12月31日以前满期或终止的,可按原条件执行到保单满期或终止;凡在1999年末以后满期或终止的,保险公司可在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协商,在自愿的基础上,将该保单转换为经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保险司或中国保监会核准备案的条示、费率的保单,亦可退保。

(三)保险公司承保(包括组合保险责任)必须使用经核准备案的条款;人寿保险不允许用协议书的形式承保;若确有必要,可在经核准备案条款的基础上出具批单或在保单上加批注,但批单和批注不得改变条款中规定的保险责任和保险期间。

批单必须一式两份,分别贴在保单正、副本上。

在批单之外,不允许另订补充协议。

二、关于代理手续费和佣金(一)个人寿险保单的佣金个人寿险保单支付的直接佣金不得超过以下规定的标准:1.趸缴保费方式的直接佣金占保费的比例不得超过4%;2.期缴保费方式的直接佣金总额占保费总额的比例不得超过5%,并且直接佣金占各保单年度保费的比例不得超过下表标准:┌─────┬─────────┬─────────┬────────┐│缴费期│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死亡保险│年金和生│死亡保险│年金和生│死亡保│年金及生││││死两全保││死两全保│险│死两全保││││险││险││险│├─────┼────┼────┼────┼────┼───┼────┤│10年以下│25%│20%│15%│10%│10%│5%│├─────┼────┼────┼────┼────┼───┼────┤│10-20│35%│30%│20%│15%│15%│10%││年│││││││├─────┼────┼────┼────┼────┼───┼────┤│20年及以│40%│35%│25%│20%│15%│10%││上│││││││└─────┴────┴────┴────┴────┴───┴────┘注:表中所列死亡保险,指只承担死亡给付责任的保单(二)团体人身保险保单的手续费各公司要严格执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个人代理人不得办理团体人身保险业务,各保险公司不得向团体人身保险投保单位的经办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支付手续费、佣金或回扣。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介范文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介范文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介范文第1篇第2篇第3篇第4篇第5篇更多顶部目录第一篇: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介第二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介第三篇: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介.第四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五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更多相关范文正文第一篇: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介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奉节支公司简介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代表国家控股的全国性商业寿险公司,总部设在北京,其前身是创立于1949年10月的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分设于1996年2月的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及1999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XXXX年6月30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注册成立,同年12月17日及18日分别在美国纽约和香港两地上市。

在中国保险市场居领先地位。

截止到XXXX年,中国人寿已经在全国各省份及重点城市共设立了36家分公司。

公司是提供个人和团体人寿保险与年金、意外险和健康险等保险产品和服务。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是国有独资的中国大陆最大的专业化商业寿险公司,隶属国务院领导,已有50多年的悠久历史,规模最大,客户最多,覆盖最广。

中国人寿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同龄,是国内最早经营保险业务的企业之一,肩负中国寿险业探索者和开拓者的重任。

中国人寿占全国寿险市场57%的市场份额,销售网络分布广泛,遍及全国,共设有县以上4800多个分支机构,建立城乡代理网点52500个,另有兼业代理机构1XXXX年个,聘用个人代理人员88万余人。

公司遍布全国的广泛分销网络由个人代理人、直销人员及专业和兼业代理机构组成提供个人人寿保险、意外险及健康险等产品和服务。

截至XXXX年6月30日,拥有超过10554万份有效的个人和团体人寿保险单、年金合同及长期健康险保单,1.5亿份个人和团体意外险及短期健康险保单,拥有和管理的有效长期寿险保单超过 1.2亿份。

到XXXX 年,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总保费收入达到3220.52亿元,总资产达到15846.11亿元,可运用资金超过12200亿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顿和规范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秩序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顿和规范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秩序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顿和规范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秩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4.24•【文号】保监发[2001]100号•【施行日期】2001.04.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顿和规范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秩序的通知(保监发[2001]100号2001年4月24日)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保监办、保监办筹备组:为规范机动车辆保险经营行为,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中国保监会决定对全国机动车辆保险市场进行一次全面的整顿。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顿工作重点(一)经营管理方面1.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2.内控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

(二)保险代理管理方面1.有关保险代理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2.建立、健全和执行保险代理管理内控制制度的情况。

(三)车险服务管理车险承保、理赔、纠纷处理等服务状况、客户对其服务质量的评价。

二、整顿内容和具体要求对车险市场的整顿以2001年1月至4月业务为主,凡涉及重大问题可上溯。

具体整顿内容包括:(一)车险业务经营管理情况1.监制单证管理规定执行情况,主要包括:(1)是否按规定使用中国保监会统一制定的车险监制单证;(2)单证管理责任是否落实到人;(3)对监制单证的存放管理是否合规;(4)是否按规定建立了监制单证领用登记簿,项目是否齐全,登记是否规范;(5)检查保单业务留存联的装订、存档是否符合规定;(6)监制单证是否有遗失,处理是否符合规定;(7)是否采用一单一车;(8)保单要素填写是否齐全,各项金额间关系是否正确,条款费率使用是否得当;(9)是否采用电脑系统出单等。

2.检查违规退费、安返等情况:(1)是否违规退费、安返;(2)无赔款优待是否合规,减收保费操作是否规范;3.检查保费、应收保费入账情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7.25•【文号】保监发[2000]133号•【施行日期】2000.07.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废止,废止日期为2011年6月3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133号2000年7月25日)各寿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为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现将人身保险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展业宣传(一)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应正确宣传人身保险产品,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的利益,不得预测不确定的利益。

对投资连结类产品,可以用假设收益率向投保人解释保单价值的累积过程,但必须书面声明该收益率只是假设的,既非用以往业绩为基础,也非对未来收益的预测。

(二)保险公司员工或代理人在展业时,必须将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事项对投保人逐项解释清楚;在正式签发保单前,必须向投保人出示退保说明和保单前三年度退保金额,并逐一说明,出具保单时应将该保单对应的现金价值表附在保单之上。

(三)保险公司的产品宣传资料、投保设计和投保书等应由总公司或总公司授权的分公司设计样式和内容,其他分支机构及其代理人不得擅自变更或另行印制。

二、关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一)人身保险投保书、健康及财务告知书,以及其他表明投保意愿或申请变更保险合同的文件,应当由投保人亲自填写,由他人代填的,必须有投保人亲笔签名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

(二)按照《保险法》规定,凡是需要被保险人同意后投保人才能为其订立或变更保险合同的,以及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必须有被保险人亲笔签名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2]6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2]6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年2月1日保监发[2002]6号)各保监办,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适应机动车辆保险改革的需要,我会制定了《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备案问题《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办法》第七条涉及两项备案内容(简称“样本备案”)和第十条涉及两项备案(简称“编号备案”),具体备案程序如下:(一)样本备案样本备案分为变更样本备案和使用样本备案。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收到相关单位的备案材料后,经审核同意或不同意受理备案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单位,否则视为同意受理。

变更样本备案应由各保险公司总公司申请备案,备案材料包括:1.打印版样本;2.本次变更的具体内容及理由;3.本次变更后的监制单证的使用范围及方法;4.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内容。

使用样本备案应由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申请备案,原则上以分公司为单位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申请备案,备案材料包括:1.印刷版样本;2.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变更样本备案的全部材料;3.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需要的其他内容。

(二)编号备案保险公司在第一次使用前或变更印刷流水号及使用编号时,应以书面形式告知中国保监会后使用。

二、关于向社会公布保单格式的问题各保险公司应将公司使用的监制单证格式向社会公布,并在营业场所以招贴画的形式张贴。

三、我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36号)、《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37号)和《关于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和印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53号)于2002年4月1日起作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安徽省保险类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测试安排的公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安徽省保险类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测试安排的公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安徽省保险类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测试安排的公告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安徽省保险类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测试安排的公告一、考试时间与地点寿险机构 8月16日上午9:00 -11:00 安徽保监局19楼大会议室、20楼视频会议室、21楼会议室产险机构 8月16日下午15:00-17:00 安徽保监局20楼视频会议室中介机构 8月16日下午15:00-17:00 安徽保监局19楼大会议室二、参考人员参加测试人员名单见附件。

2013年8月9日2013年8月中介机构高管任职资格测试名单序号公司姓名考试地点1华泰保险销售有限公司葛峰安徽保监局19楼大会议室2宝诚保险销售有限公司费淑兰3安徽汽贸投资有限公司王丁4芜湖运泰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吴少鹏5安徽大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乔宜勇6安徽大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胜7安徽元一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冯京红8安徽元一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李训杰9安徽元一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袁爱辉10安徽元一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王俊杰11安徽元一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赵永强12安徽元一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史化山13安徽元一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朱子林14安徽华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项宗林15安徽华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罗贤华16安徽华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杨世亮17安徽华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绳力勇18安徽华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袁同山19安徽华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黄大华20安徽华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袁玮强21安徽华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盛麟麟22安徽华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崔颖23安徽华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秦道生24安徽华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金友文25安徽华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赵峰26安徽东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杜丽君27安徽东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陈珍29平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汪媛30平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蒋祥丽31平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唐冬冬32平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徐智慧33平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谢明权34平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李丽35平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刘文涛36平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舍琳37安徽金茂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刘苏文38安徽金茂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刘苏珍39浙江浙商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尚理理40华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史红侠41华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曹万福42华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朱慧忠43华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夏书民44安徽经略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丁士锐45安徽经略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张倩倩46安徽生命康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陆敉宁47安徽生命康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梁柱48安徽生命康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龚存松49安徽中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邱峰50安徽中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陶玉海51北京邦业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梅平2013年8月产险机构高管任职资格测试名单序号所在机构姓名考试层级考试地点1国元农险汪妍A-安徽保监局20楼视频会议室2鲍晓明B3何平B4舒韧B5王中洲B6陈燕燕B7彭维忠B8李翔华B9人保财险鲍起彪B10舒珏亮B11胡建彪B12太保产险刘军A-13许玉荣B14平安产险张明B15天安产险马传忠A-16权良民A-17刘奕A-18金少寒A-19大地产险孙祥亮B20太平产险杨杨A-21荣林B22吴阳光B23韩郁B24安邦产险XXXA-25吴肖肖A-26陶静A-27滕晓伟A-28忽立新A-29都邦产险肖志虎A-30华安产险夏文A-31永诚产险郝笑龙A-32疏涤A-33阳光产险周德明A-34张祺B35国寿财险吕威A-36卢晓冰A-37许川A-38王金锋A-39朱正华A-40吴刚A-41张峰B42李丽霞B43丁毅B44李晗B45浙商保险曹建华A-46英大财险况伟A-47曹辉A-2013年8月寿险机构高管任职资格测试名单序号姓名考试层级所在机构考试地点1刘旭A-民生人寿安徽保监局19楼大会议室2张淑红B3吕娟B4张家庆B5王少虎B6江湘龙A-中国人寿7迟彬A-8汪初A-9张莉A-10李斐A-11项军A-12陈超树A-13戈绍军A-14卢旭丞A-15陈占中A-16柳怀胜A-17刘利A-18吴昊A-19王振B20邢四海B21马汉东B22彭小华B23王英B24王斌B25孟凡好B26汪国华B27童莉B28胡延杰B29吕静磊A-中荷人寿30张殿军A-31石琼A-32朱晓青A+交银康联33王俊武A+平安人寿34张明A+35蒋辉B36宋中兴B37封乃杰B38李贺伏B39余琼B40王楠B41刘岩B太保寿险42汪育三B43张生涛B44李燕B45李平国B46裘贤昌B47王强B48张梦B49华卫平B50朱庆科B51安年友B52张叶武B53郑志强B54张思娜B人保寿险55吴锐B56王心玲B——结束——。

刘某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某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某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01【案件字号】(2020)苏行终25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齐鸣季芳陆轶群【审理法官】齐鸣季芳陆轶群【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刘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当事人】刘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当事人-个人】刘某【当事人-公司】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马新波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马新波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马新波【代理律所】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被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本院观点】上诉人2019年3月20日向被上诉人银保监会提交的《刑事控告书》,内容是请求该委员会对平安保险镇江支公司刘统辉、吴爱国、安徽省当涂县城管水运企业总公司及经办人刘金桂涉嫌保险诈骗和黑社会性质买凶杀人的犯罪行为立案侦查,并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其他行政行为合法违法受案范围管辖复议机关证据行政复议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2019年3月20日向被上诉人银保监会提交的《刑事控告书》,内容是请求该委员会对平安保险镇江支公司刘统辉、吴爱国、安徽省当涂县城管水运企业总公司及经办人刘金桂涉嫌保险诈骗和黑社会性质买凶杀人的犯罪行为立案侦查,并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

银保监会收到该控告书后转省银保监局处理。

省银保监局根据上诉人所提交控告材料的内容和要求,认定属于刑事犯罪控告,依法应由公安机关查处,遂根据《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向省公安厅作出《信访材料转送单》,将上诉人的控告书转至江苏省公安厅处理,并向上诉人作出5号《信访告知书》。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直属第二营销服务部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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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直属第二营销服务部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直属第二营销服务部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直属第二营销服务部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该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需要您得到该公司授权后,我们将协助您分析给出。

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保险业-其他保险活动资质空产品服务空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 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82条失信被执行人记录 名列失信“黑名单” 中国平安保险多家分公

82条失信被执行人记录 名列失信“黑名单” 中国平安保险多家分公

大金属应得的部分;征收沈大金属沈圩路11号的土地、房屋;办理银行贷款。

银行贷款最终没有办理下来,农行起诉沈大金属,2015年7月29日法院判决查封沈大金属江苏银行、交通银行账户,企业成了失信单位,导致工厂停工。

企业遭遇强拆据张永军介绍,沈大金属位于海州区沈圩路11号地块和房屋(土地),在连盐铁路和徐连高铁扩建及旧城改造范围内,企业传达室、大门,在沈圩路地涵征收红线内,政府相关部门已有公示及文件说明。

之后,关于是否对企业进行征收拆迁及具体的征收拆迁方案,各部门及领导未能提供一个具体说法。

张永军将企业存在的问题及境况向区政府、市委市政府反映。

2015年9月15日,海州区区委区政府接访小组相关人员告知张永军,签订停诉息访承诺书后,就为企业解决问题。

随后,区政府再次要求沈大金属承认并担负区政府支付给陆建平的41.2万元。

其间,政府与沈大金属对于征收补偿价款存有争议,双方未达成一致协议。

然而,连盐铁路涵洞施工队于2015年12月2日夜将沈大金属承重道路挖断,大门封死,断了沈大金属生产、进出门路。

后经企业抗议施工队停工。

“2016年3月26日,负责征收房屋工作的浦西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张传红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纠结数名社会闲杂人员到沈大金属野蛮拆迁,殴打残疾职工,造成残疾职工孙玉春、陈波被打伤,至今未得到公正处理。

”张永军说。

2016年4月19日,区政府以“海州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对沈大金属下发了一份“限期拆除通知书”,指出25米围墙是违建,限2日内拆除。

2016年4月21日23点“连盐铁路下穿地涵房屋征收指挥部”向沈大金属发了一份暂停征收、要求企业改道的通知。

当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通知沈大金属22日上午10时前到队里约谈。

张永军告诉记者,2016年4月22日凌晨,政府组织公安、城管、街道办事处及社会闲杂人员300余人,强行封堵沈大金属大门,堵住出路,拆毁企业围墙,造成企业彻底停产。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产品定名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产品定名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产品定名暂行办法》的通知公司代码见附录。

第十条附加保险产品定名参照第九条规定确定,并应在“保险公司名称”后加“附加”字样。

第十一条保险产品名称经中国保监会同意备案后,如有变更,必须重新申请备案。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该严格按照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分类分别开发保险产品。

疾病保险中的重大疾病保险和人寿保险中的年度保险可包含死亡责任。

意外伤害保险可包含意外伤害医疗责任。

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可含全残责任,全残指中国保监会颁布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第一级残疾(即永久完全残疾)。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录:人身保险公司代码表┌──┬──────────────────────────┬────┐│序号│人身保险公司名称│公司代码│├──┼──────────────────────────┼────┤│1│中国人寿保险公司│01│├──┼──────────────────────────┼────┤│2│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02│├──┼──────────────────────────┼────┤│3│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03│├──┼──────────────────────────┼────┤│4│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04│├──┼──────────────────────────┼────┤│5│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05│├──┼──────────────────────────┼────┤│6│新疆兵团保险公司│06│├──┼──────────────────────────┼────┤│7│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07│├──┼──────────────────────────┼────┤│8│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08│├──┼──────────────────────────┼────┤│9│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09│├──┼──────────────────────────┼────┤│10│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10│├──┼──────────────────────────┼────┤│11│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11│├──┼──────────────────────────┼────┤│12│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12│├──┼──────────────────────────┼────┤│13│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13│└──┴──────────────────────────┴────┘。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司、徐某1等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司、徐某1等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司、徐某1等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20【案件字号】(2021)皖18民终157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汤红谢振曹沂【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司;徐某1;徐某2;宛某;胡某1;宣城市第六小学【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司徐某1徐某2宛某胡某1宣城市第六小学【当事人-个人】徐某1徐某2宛某胡某1【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司宣城市第六小学【代理律师/律所】王正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正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正【代理律所】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司【被告】宣城市第六小学【本院观点】一、关于本案程序方面。

【权责关键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撤销法定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合同约定第三人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新证据重新鉴定关联性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09 03:07:1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司、徐某1等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皖18民终1573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鸿越大道华洋商务楼104-111。

法定代理人:余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家俊。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1。

法定代理人:徐某2(系徐某1之父)。

法定代理人:宛某(系徐某1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金莲,宣州区济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黄朝锋、江晓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朝锋、江晓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朝锋、江晓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05【案件字号】(2021)皖15民终34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世如高华魏晋【审理法官】王世如高华魏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朝锋;江晓红;金寨县南溪中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当事人】黄朝锋江晓红金寨县南溪中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当事人-个人】黄朝锋江晓红【当事人-公司】金寨县南溪中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方筱玮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方筱玮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方筱玮【代理律所】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黄朝锋;江晓红;金寨县南溪中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本院观点】根据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南溪中学对黄荣的死亡承担30%赔偿责任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二、平安保险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权责关键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合同过错意外事件合同约定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认定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南溪中学对黄荣的死亡承担30%赔偿责任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二、平安保险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一,黄荣生前系南溪中学寄宿生,学校对在校学生实行半封闭式管理。

2020年5月17日校方对于黄荣请假及第二天未能按时返校没有及时通知其家长并与其沟通,未尽到相应的监管职责,管理上亦存在疏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记否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规定,南溪中学应当按其过错程度承担责任,一审判决南溪中学对黄荣的死亡承担30%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该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需要您得到该公司授权后,我们将协助您分析给出。

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资本市场服务-证券市场服务资质空产品服务空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4行政处罚-工商局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1产品抽查-工商局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保险业(第二批)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保险业(第二批)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保险业(第二批)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2.27•【文号】保监厅发[2007]80号•【施行日期】2007.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保险业(第二批)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07〕80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现将保险业第二批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第二批开展定级工作的单位范围除第一批单位(保监会及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各子公司和分公司)以外的所有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二、定级依据及定级方法(一)《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附件1);(二)《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信安字〔2007〕11号,以下简称“《定级指南》”,附件2)。

三、工作要求及组织方式各单位应按照“自主定级、自主保护”的工作原则,成立相应的领导及实施机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准确开展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定级工作。

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负责本公司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定级工作以及其下属子公司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各保险总公司统一部署本公司和分公司的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定级工作。

四、定级范围(一)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管理、办公等重要信息系统(以下简称“重要信息系统”);(二)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

林某、安水珍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林某、安水珍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林某、安水珍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6【案件字号】(2021)皖10民终27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宋浩之吴天石谢慧慧【审理法官】宋浩之吴天石谢慧慧【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林某;安水珍;谢某;黄山市黄山区甘棠小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公司【当事人】林某安水珍谢某黄山市黄山区甘棠小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公司【当事人-个人】林某安水珍谢某【当事人-公司】黄山市黄山区甘棠小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徐志平安徽华人(黄山)律师事务所;卜训义安徽坤志律师事务所;陈竹安徽坤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徐志平安徽华人(黄山)律师事务所卜训义安徽坤志律师事务所陈竹安徽坤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徐志平卜训义陈竹【代理律所】安徽华人(黄山)律师事务所安徽坤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安水珍【被告】黄山市黄山区甘棠小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认定的责任承担比例是否恰当。

【权责关键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撤销法定代理过错无过错第三人共同诉讼法定代理人证人证言新证据重新鉴定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标的【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认定的责任承担比例是否恰当。

本案中,谢某在1000米跑步冲刺时,因林某坐到跑道挡住道路,导致谢某避让不及摔倒受伤。

虽然林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根据其年龄及认知程度,其应当知道当跑道上有人在进行跑步时席坐在跑道上的危险性以及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但林某因自身疏于观察,未注意到周边情况,在谢某冲刺时坐到跑道上导致谢某摔倒,其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

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顾育匡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顾育匡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顾育匡任职资格的批复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1.06.28
•【字号】皖银保监复〔2021〕121号
•【施行日期】2021.06.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顾育匡任职资格的批复
皖银保监复〔2021〕121号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顾育匡任职资格审查的请示》(平保寿发〔2021〕313号)收悉。

根据《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顾育匡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销售中心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二、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报告。

自顾育匡获得核准任职资格后超过2个月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202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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