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d版竣工类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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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制度一、总则二、质量管理组织1.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包括制定管理规定、组织质量检查和评估、协调解决工程质量问题等。

2.质量管理部门的组织架构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确保职责明确,责任分工合理。

三、质量标准1.制定适用的质量标准,包括水利工程建设的基本技术标准、验收标准、质量评定标准等。

2.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同时考虑工程所在地的特殊情况。

四、质量管理流程1.工程建设前期,应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前期工作,明确工程目标和要求,制定合理的设计方案,并进行设计审查。

2.工程施工阶段,应按照设计方案组织施工,严格控制施工质量,确保施工符合设计要求,并在施工过程中及时进行质量检查和记录。

3.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并在验收合格后进行竣工档案的建立和归档。

4.工程运行期间,应定期进行巡查和检修,及时消除隐患,并建立工程运行记录。

五、质量管理人员资质1.质量管理部门的核心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能够熟练运用质量管理工具和方法。

2.工程施工过程中,应配备足够数量和合格的技术人员,确保施工质量的监督和控制。

六、质量管理措施1.严格执行质量管理制度,确保质量工作的落实和有效性。

2.加强与施工企业的沟通和协调,建立健全质量问题的反馈机制。

3.建立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质量意识和技术水平。

七、质量管理评估1.定期进行质量管理评估,评估内容包括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施工质量的达标情况等。

2.评估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和人员,并制定改进措施。

八、质量管理违规处理1.对严重违反质量管理制度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2.对一般违反质量管理制度的行为,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以上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建立和执行该制度,可以有效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性和可持续发展。

水利工程质量规章制度

水利工程质量规章制度

水利工程质量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工作,提高水利工程的建设质量,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可靠、持久运行,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并贯彻执行本规章制度。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要求各参与水利工程建设的各方共同遵守本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五条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参与水利工程建设的各方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并根据自身职责和任务完成相应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章勘察设计第六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水利工程的特点和要求,制定详细的勘察设计方案,确保勘察设计符合水利工程规划和建设要求。

第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对水利工程勘察设计中的主要技术参数和要求进行核实和检测,确保设计合理、可行。

第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和审查程序,确保设计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勘察设计过程中,及时对设计方案进行调整和修正,确保水利工程的设计符合实际情况。

第十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水利工程勘察设计中的主要技术参数和要求做好记录和归档,确保设计文件的完整性和可查性。

第三章施工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勘察设计文件中的要求,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高效。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对施工过程中的主要工艺和材料进行检测和验收,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组织施工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技术交流,提高施工人员的技术水平和素质。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和整洁。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记录和报告,确保施工过程的可追溯性。

第四章监理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水利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当对勘察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核查和复核,确保施工过程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水利工程完工验收制度

水利工程完工验收制度

水利工程完工验收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水利工程的验收工作,保障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水利设施的利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验收单位水利工程的验收单位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三、验收范围1.各类水利工程的建设工程验收范围。

2.各类水利工程的完工验收的验收内容。

3.其他相关的水利设施的工程验收。

四、验收内容1.水利工程的工程结构、设备、材料、工艺等方面的设计是否符合水库、渠道、泵站及取水工程设计文件要求。

2.水利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验收时应参照国家规定。

五、验收程序1.由建设单位提出水利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书,同时提交水利工程验收必须的相关资料。

2.验收单位接到验收申请书及相关资料,组织人员对水利工程进行现场审核。

3.验收组对水利工程工程结构、设备、材料、工艺等方面的设计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进行检查、测试。

4.验收组向建设单位出具验收意见,建议竣工验收或者不合格后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竣工验收。

六、验收标准1.水力工程验收标准为中国国家标准。

2.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和验收标准要求做好水利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工作。

七、验收后的责任1.若水利工程验收合格,则由验收单位向建设单位颁发《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2.若水利工程验收不合格,应出具不合格意见书,建议整改后再次进行验收。

八、验收的阶段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应分为三个阶段进行:1.项目建设手续齐全,基本工程项目完工,符合相关规定,方可进入第一次验收。

2.完成各项水利工程设备安装、联动调试,使其正常运作并完成相关工作,符合相关规定方可进入二次验收。

3.项目全面完成,无事故无投诉无纠纷后,可进行最后一次验收。

九、验收的终结1.水利工程项目无事故、无投诉、无纠纷、无质量问题等,经验收合格后,验收组出具检验意见书。

2.验收组出具《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项目验收工作正式结束。

十、效果评估1.建设单位应对水利工程的运行效果进行评估。

效果良好者,出具评估报告,效果不良,应进行整改。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范本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范本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范本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包括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维。

第三条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中,应遵循“安全第一、质量为本、科学规范、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四条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应与工程项目管理相结合,采取全过程控制和全方位管理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应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明确责任和权限,做到各级责任清晰,协同配合。

第二章规划与设计阶段第六条水利工程的规划与设计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确保工程的安全、稳定、经济和环境友好。

第七条在规划与设计阶段,应进行充分的科学论证和可行性研究,确保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第八条在规划与设计阶段,应遵循合理利用和节约资源的原则,优化工程方案,提高工程的经济效益。

第九条在规划与设计阶段,应进行专项论证和评审,确保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第十条在规划与设计阶段,应将工程质量目标和技术要求明确写入设计文件,以作为施工和验收的依据。

第三章施工阶段第十一条水利工程施工前,应制定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明确施工任务、质量控制要点和质量检查方法。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施工应按照项目管理计划,进行全面的施工控制和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建立健全的质量控制制度,包括现场技术交底、质量检查和质量反馈等环节。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建立健全的质量检查制度和质量记录制度,确保施工质量的可追溯。

第十五条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加强材料和设备的质量控制和管理,确保施工质量的稳定和可靠。

第十六条水利工程施工结束后,应进行向业主单位交底,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四章验收和运维阶段第十七条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进行,各项验收文件和备案资料应齐全。

第十八条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进行工程交接,并规范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九条水利工程竣工后,应建立健全的运维管理制度和运维台账,进行定期巡查和维护。

水利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验收工作,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确保民生工程项目的安全可靠和稳定运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验收管理工作,适用于各类水利工程建设单位。

第三条水利工程质量验收应当遵循“计划管理、过程控制、结果评价、质量保证”的原则,实施全过程的管理。

第四条水利工程质量验收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严格执行,并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密切合作,全面推进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第五条水利工程质量验收应当注重专业化、科学化、法规化,不断提高验收人员的专业技能和责任意识,保证验收结论的客观、公正和准确。

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验收应当实行目标管理,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要求,制定验收目标,明确验收内容、标准和程序,全面细致地开展工作。

第七条水利工程质量验收应当保证验收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有造假、隐瞒、篡改等违法行为。

第八条水利工程质量验收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确保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质量验收管理机构第九条水利工程质量验收管理机构由水利工程建设单位设立,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承担,具体负责质量验收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十条水利工程质量验收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部门,具备专业的技术和管理人员,熟悉水利工程建设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质量验收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验收工作的规范、高效进行,定期进行质量验收管理评估,不断完善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质量验收管理机构应当与水利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共享信息,共同推动工程建设质量的提升。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质量验收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对每个项目的验收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保留相关资料,以备查证。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质量验收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定期组织验收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和知识更新,确保验收工作的专业化和科学化。

新版: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新版: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新版: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23年1月12日水利部令第52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保证水利工程质量,推动水利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除险加固等)有关活动及其质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四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水利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以下统称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质量承担首要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水利工程质量承担主体责任,分别对工程的勘察质量、设计质量、施工质量和监理质量负责。

检测、监测单位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供应商等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分别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单位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供应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工作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水利工程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水利工程建设中发生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均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八条鼓励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提升工程质量水平,创建优质工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提升水利工程质量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17年修正)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17年修正)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1日水利部令第7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负责本流域由流域机构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

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

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第七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

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

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施工工艺,依靠科技进步和加强管理,努力创建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受水利部的委托负责本流域由流域机构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

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

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

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第七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

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

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施工工艺,依靠进步和加强管理,努力创建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提高工程质量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

水利工程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水利工程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水利工程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管理,提高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效率,保障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和持续利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运行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水利工程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设计、严格施工、安全运行、节约用水、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二章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需经过认真的规划、设计、审批等程序。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并确保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进度和安全。

第七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进行严格控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相关标准。

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对于需要进行水利工程建设的单位,应当事先办理相关手续,取得相应的许可证。

第十条涉及水利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涉及水利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确保施工安全。

第三章水利工程管理第十二条对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水利工程设施进行检查,确保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对水利工程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及时处理设施的故障。

第十五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水利工程利用效率评估,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六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做好水利工程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理工作。

第四章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第十七条对于水利工程运行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运行管理制度,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八条水利工程运行单位应当定期对水利工程设施进行运行状态监测,及时发现问题。

第十九条水利工程运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水利工程设施的调度管理。

第二十条水利工程运行单位应当保证水利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并确保水资源的有效利用。

摘录的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质量责任与义务

摘录的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质量责任与义务

注:从相关法律、法规等文件中摘录的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水利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请各相关单位参考学习!!!一、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负全面责任,监理、施工、设计、质量检测、设备供应等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单位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二、水利工程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一)参建人员的质量责任和义务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要按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因工作失误导致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外,还要追究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勘察设计工程师对其签字的设计文件负责;施工单位确定的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责任人按照各自职责对施工质量负责;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按各自职责对监理工作负责;质量检测等从业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对其工作成果负责;各单位应建立企业质量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强化对关键岗位持证上岗情况的检查,严格按照质量规范操作,造成质量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从业人员的责任。

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测等从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各自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原单位的相关人员,如发现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或未切实履行相应职责,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也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参建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测等从业单位是水利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

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质量负总责,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质量检测等单位对检测结果负责。

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保障工程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试验和竣工验收等各阶段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水利工程项目应遵循“质量第一、安全至上、科学合理、环境友好”的原则,建立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实行全过程质量控制,保证工程质量。

第四条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和修订,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工作,应根据工程性质、规模、地理环境等因素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方案,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二章质量管理体系第六条水利工程项目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管理组织机构、质量管理程序和质量管理文件。

第七条水利工程项目应设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质量管理工作,并配备符合要求的质量管理人员。

第八条水利工程项目应编制详细的质量管理程序,包括质量目标、质量控制点、质量检验、质量整改等内容,明确质量管理的全过程要求。

第九条水利工程项目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文件,包括施工图纸、质量检验记录、质量验收报告等,确保质量管理数据的真实、完整和准确。

第十条水利工程项目应建立质量管理档案,保存质量管理文件和记录,包括施工日志、检验报告、验收记录等,便于质量管理的追溯和整改。

第三章质量管理措施第十一条水利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质量管理方案,实施质量控制措施,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标准。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项目应加强对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施工人员的素质和技能,提升工程质量。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项目应定期组织质量检查和评估,发现和解决质量问题,防止工程质量出现严重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项目应建立质量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处置质量事故,保障工程安全和质量。

第十五条水利工程项目应加强对材料和设备的质量检验,确保施工材料和设备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发布,2017年修正)2015-06-05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1日水利部令第7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负责本流域由流域机构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

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

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第七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

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

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施工工艺,依靠科技进步和加强管理,努力创建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水库、堤防、河道、水闸、泵站、供水、排水、水土保持等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应遵循“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科学管理、严格监督、强化责任、确保质量。

第四条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监理制、竣工验收制等制度。

第二章质量责任第五条项目法人应当对工程质量负总责,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进行设计,确保设计质量。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质量标准,确保施工质量。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督,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施工单位整改,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九条材料供应商应当保证提供的材料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

第十条检测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按照国家标准和方法进行检测,确保检测数据的真实、准确。

第三章质量管理体系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质量责任。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技术交底、施工过程控制、施工验收等。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监理计划、监理日志、监理报告、监理通知等。

第十四条材料供应商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包括材料采购、验收、储存、使用等。

第十五条检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包括检测计划、检测报告、检测记录等。

第四章质量监督第十六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七条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质量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5篇)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5篇)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____《质量振兴纲要(____年-____年)》和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受水利部的委托负责本流域由流域机构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

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

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第七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

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

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施工工艺,依靠科技进步和加强管理,努力创建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

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制定,旨在规范水利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确保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运行。

2. 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应坚持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通过严格的验收程序,对工程项目进行全面的质量评估。

二、验收组织1. 成立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由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等代表组成。

2. 验收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工作,包括编制验收计划、组织现场检查、审核验收资料等。

三、验收程序1. 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完工后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供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

2. 验收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保资料齐全、符合要求。

3. 安排现场检查,对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对工程实体进行详细的检查。

4. 对于发现的问题,施工单位应及时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5. 验收委员会根据现场检查结果和整改情况,形成竣工验收意见书。

四、验收内容1. 工程质量:检查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是否存在质量缺陷。

2. 工程量:核实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否与设计图纸和合同一致。

3. 安全性:评估工程的安全性能,包括结构稳定性、防洪能力等。

4. 环境保护:检查工程建设过程中是否采取了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5. 经济效益:分析工程建成后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

五、验收标准1. 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规定的要求。

2. 对于关键部位和重要功能,应进行重点检查,确保无重大缺陷。

3. 对于一般性问题,应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单位,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六、法律责任1. 对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2. 对于违反验收规定的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3. 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质量问题,应依法进行赔偿和处罚。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水利工程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对于特殊类型的水利工程,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专项验收细则。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范本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范本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水利工程质量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经济发展,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质量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包括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

二、质量管理目标本水利工程质量目标为: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工程质量合格率达到 100%,优良率达到_____%以上,杜绝重大质量事故,创建优质工程。

三、质量管理组织机构与职责(一)质量管理组织机构成立以项目法人为组长,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质量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工程质量管理的领导和决策工作。

同时,设立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质量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二)质量管理职责1、项目法人项目法人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

负责组织制定工程质量管理目标和计划,协调解决工程质量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各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2、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进行设计,确保设计文件的质量。

在设计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工程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对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进行严格管理。

3、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是工程质量的直接责任人,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施工质量计划,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4、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依据监理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理。

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质量保证措施,监督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和评定,及时发现和处理质量问题。

四、质量控制流程(一)设计阶段质量控制1、设计单位应进行充分的现场勘察和调研,收集相关资料,确保设计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设计方案应进行多方案比选和优化,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3、施工图设计应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标准进行,确保图纸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

水利工程质量验收制度范本

水利工程质量验收制度范本

水利工程质量验收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质量验收工作,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保障水利工程运行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验收工作,包括水库、堤防、渠道、泵站等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质量验收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进行,验收单位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责任,确保验收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四条水利工程质量验收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水利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保证工程质量。

第二章质量验收的程序第五条质量验收由验收组组织实施,验收组由政府主管部门、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人员组成。

第六条质量验收工作应当在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确保工程符合设计要求、合格达标。

第七条质量验收的程序包括:组织准备、实地勘查、资料审查、砂浆试块试验、试验性结构加压水工检查、结构加固和修补试验、沉降观测、振动试验、渗流试验、机电设备检验、验收资料编制等。

第八条质量验收组根据水利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验收项目和验收标准,并依据相关标准进行验收。

第三章质量验收的内容第九条水利工程质量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水利工程的设计文件合格审查:包括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文件等的审查,确保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和规范。

2. 水利工程的施工过程合格审查:包括施工过程中的工艺、材料、设备等的合格审查,确保施工过程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3. 水利工程的竣工验收:包括结构主体的验收、机电设备的验收、工程的环境保护等。

第十条水利工程的验收应当按照验收标准,依法依规进行,确保工程的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第四章质量验收的责任第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要求进行设计,保证设计的合理性、科学性,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保证施工质量,确保工程符合设计要求。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过程合格。

水利工程质量验收制度范本(2篇)

水利工程质量验收制度范本(2篇)

水利工程质量验收制度范本一、总则1. 为了有效控制水利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和使用寿命,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水利工程整个设计、施工、监理及验收等全过程。

3. 水利工程质量验收应坚持科学、公正、公开、严谨的原则。

二、质量验收的申请与登记1.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之前应主动向质量检测机构申请质量验收,并提供有关资料。

2. 质量检测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应及时办理验收登记手续,并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配合。

3. 验收登记应详细记录申请单位、工程名称、检测要求等相关信息。

三、质量验收的组织与人员1. 质量检测机构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质量验收专家组。

2. 质量验收专家组成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技能,且不得与被验收工程项目存在利益冲突。

四、质量验收的内容与标准1. 水利工程验收应根据工程类型和相关规范制定验收标准。

2. 验收标准应包括工程质量、工程安全、施工合同履行情况等方面内容。

3. 质量验收应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确保验收结果客观、准确。

五、质量验收的程序与要求1. 质量验收程序应包括各阶段的检测和评估活动。

2. 质量验收应分别从材料验收、施工验收、竣工验收三个阶段进行。

3. 质量检测机构应按规定时间完成相应检测,并出具书面验证报告。

4. 质量验收专家组应按规定时间完成专家评审,并出具结论意见。

六、质量验收的结果与处理1. 质量验收结果应根据验收标准和专家评审意见确定。

2. 对验收合格的工程,应出具合格证明并及时告知建设单位。

3. 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提出整改要求,并按规定程序进行重新验收。

七、质量验收的结果的有效性1. 质量验收结果应作为工程投入使用的重要依据。

2. 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应纳入日常监测和维护体系,确保工程持续稳定运行。

八、质量验收的监督与管理1. 质量检测机构应建立并完善质量验收档案,以备后期参考。

2. 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质量验收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质量问题。

3. 相关部门应建立联动机制,共同推动水利工程质量验收制度的贯彻执行。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2012年5月29日)第一条为加强某某工程(以下简称“某某工程”)质量管理,明确质量责任,严格基建程序,保证工程质量,争创优质工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某某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某某工程。

第三条某某工程建设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各参建单位应加强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不断提高工程质量,争创优质工程。

第四条某某工程实行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和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五条某某工程实行质量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的工程科工程卖力人、驻工地代表三级质量管理体系。

第六条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对某某工程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工程科工程负责人对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驻工地代表对质量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某某工程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通过招标选择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实行合同管理。

在合同文件中,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图纸、资料、工程、材料、设备等的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水利工程管理制度范本

水利工程管理制度范本

水利工程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和运行效率,依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水利工程管理中的各类单位和个人,包括政府部门、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

第三条水利工程管理应遵循科学、严谨、安全和经济的原则,加强水利工程设计、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性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各级水利部门应加强对水利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定期对水利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开展工作,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水利工程设计管理第六条水利工程设计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设计方案,编制设计文件,并进行审查和验收,保证设计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七条水利工程设计单位应设立专门的设计负责人和专业设计团队,确保设计人员具有相应的资质和经验,提高设计水平和质量。

第八条水利工程设计单位应加强对设计过程的监督和管理,防止设计过程中出现疏漏和错误,确保设计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水利工程设计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对设计文件进行修订和完善,及时更新设计技术和方法,提高设计水平和质量。

第十条水利工程设计单位应对设计师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提高设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素质,保证设计水平和质量。

第三章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第十一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采用合理的施工方法和工艺,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施工管理团队和负责人,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做好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工作,确保施工的安全和环保。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合理配置施工人员和技术设备,加强与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的沟通和协调,确保施工的质量和进度。

第十五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施工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工作素质,保证施工的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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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2007年12月6日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前言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水利部在1997年12月21日,以部第7号令发布《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在1999年3月4日,以部第9号令发布《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在2006年12月18日以部第30号令发布《水利工程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以上三个部令《规定》是编制《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以下简称:《验评规程》)的主要依据,也是现行的水利行业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凡在我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项目法人(包括实行代建制,经项目法人委托的代建机构,以下同)、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或个人,在工程质量管理上,必须遵守以上三个部令《规定》及《验评规程》。

水利工程: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水利工程质量: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简单地说“质量”就是要按规范及标准、设计、合同做的工程,达到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要求。

第一章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制度(1997年水利部令第7号)一、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受水利部的委托负责本流域由流域机构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二、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及其代建机构,以下同)负全面责任。

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

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验评规程》中充分地体现了这个制度,例如:在项目划分工作程序:《验评规程》3.3.1条,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书面报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在施工质量评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规定:《验评规程》5.3.2条,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施工质量评定由施工单位自评、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核定、质是监督机构核备(定)。

外观质量评定:《验评规程》附录A.2.2 项目法人应在主体工程开工初期,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工程等级及使用情况)和相关的技术标准,提出质量标准,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外观质量评定工作,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管理运行单位组成外观质量评定组评定,评定结论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三、水利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

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

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施工质量评定表(以下简称质评表)填表基本规定:质评表表尾都是要签名盖章的,单元工程质评定表的表尾只签名,施工单位由负责终验的人员签字。

如果该工程由分包单位施工, 则单元(工序)工程表尾由分包施工单位的终验人员填写分包单位全称,并签字,监理单位,由负责该项目的监理人员复核质量等级并签字,重要隐蔽工程、关键部位的单元工程,设代组、项目法人现场代表要签名,表尾所有签字人员, 必须由本人按照身份证上的姓名签字,不得使用化名,也不得由其他人代为签名(签名时应填写填表日期)。

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签名人员要审查是否是施工单位的终验人员,项目法人要对监理单位签名人员审查是否有资格证书和上岗证书,质量监督站要抽查表尾签名人员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政府对水利工程的质量实行监督的制度(一)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水利部主管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总站、中心站、站三级设臵。

1、水利部设臵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办事机构设在建设司。

水利水电规划设计管理局设臵水利工程设计质量监督分站,各流域机构设臵流域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分站作为总站的派出机构。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设臵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3、各地(市)水利(水电)局设臵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隶属于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的指导。

4、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组),是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的派出单位。

(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设立,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方可承担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手段,增强质量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贯彻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质量法规、规范情况的检查,坚决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滥用职权的行为。

(三)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体系。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方式,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做好监督抽查后的处理工作。

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

未经质量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交验,工程主管部门不能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根据需要,质量监督机构可委托经计量认证合格的检测单位,对水利工程有关部位以及所采用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抽样检测。

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数据是全国水利系统的最终检测。

各省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所出具的检测数据是本行政区域内水利系统的最高检测。

(四)《验评规程》在总则中明确规定: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勘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参建单位及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应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做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水利行业质量监督机构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进行监督。

(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项目法人、监理、勘测、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工程其他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物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结果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公布,并书面通知有关单位。

五、项目法人质量管理(一)项目法人应根据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规定依法设立,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

(二)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工程特点,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通过资质审查招标选择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实行合同管理。

在合同文件中,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图纸、资料、工程、材料、设备等的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三)项目法人要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查体系,根据工程特点建立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制度。

(四)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五)项目法人应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签证。

(六)《验评规程》4.2质量检验职责范围规定:项目法人应对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单位抽检过程进行督促检查,对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的工程质量等级进行认定。

六、监理单位质量管理(一)监理单位必须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依照核定的监理范围承担相应水利工程的监理任务。

监理单位必须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监理资格质量检查体系及质量监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水利行业法规、技术标准,严格履行监理合同。

(三)监理单位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向水利工程施工现场派出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必须满足项目要求。

监理工程师上岗必须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一般监理人员上岗要经过岗前培训。

(四)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合同参与招标工作,从保证工程质量全面履行工程承建合同出发,签发施工图纸;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指导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和工程验收工作。

(五)《验评规程》4.2质量检验职责范围规定:监理单位应根据《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和抽样检测结果复核工程质量。

其平行检测和跟踪检测的数量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或合同约定执行。

七、设计单位质量管理(一)设计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勘测设计任务,并应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等级及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

(二)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批准制度,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

(三)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1、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工程勘测设计技术规程、标准和合同的要求。

2、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

3、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有关规定要求,设计质量必须满足工程质量、安全需要并符合设计规范的要求。

(四)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在施工过程中要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优化设计,解决有关设计问题。

对大中型工程,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设计代表机构或派驻设计代表。

(五)设计单位应按水利部有关规定在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中,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六)设计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设代组,要参加项目法人组织的项目划分研究,参加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单元工程的联合验收,参加外观质量评定,参加质量事故及缺陷的检查、原因分析等质量工作。

八、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一)施工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工程施工任务,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

(二)施工单位必须依据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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