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法办法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无锡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无锡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5.19•【字号】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无锡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2月21日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市长汪泉2017年5月19日无锡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从事机关事务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关事务,是指保障机关正常运行的经费、资产、能源资源、基本建设以及服务性事项的组织安排、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廉洁法治的原则。
第四条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关事务工作的领导,推进本级机关事务的集中统一管理,理顺机关事务管理体制,明确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科学设置管理职能,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并将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各机关应当对本单位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统一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五条市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市(县)、区有关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并拟定本市机关事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县)、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机关事务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外事、接待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机关事务的监督、检查、管理等工作。
罚款收缴分离管理制度
罚款收缴分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罚款收缴工作,保障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罚款收缴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及时、方便、便民原则,确保财产安全,规范操作程序。
第三条罚款收缴分离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罚款收缴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管理、市场监督、环保、卫生等领域。
第四条罚款指的是依法处于行政处罚的经济制裁,可以是罚款、罚金等形式;罚款收缴指的是将罚款款项从当事人处收取到有关机关。
第二章罚款收缴程序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罚款决定后,应当及时向当事人送达罚款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缴纳处罚款项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缴纳罚款义务,否则执法机关将采取强制措施。
第七条当事人在缴纳罚款时,应当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如有代缴,代缴人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第八条当事人可以选择到指定接收点现场缴纳罚款,也可以通过非现场缴费系统缴纳罚款。
第九条执法人员在接收罚款时,应当向当事人开具缴款收据,并在当事人缴款后及时确认并签字。
第十条当事人履行缴纳罚款义务后,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办理归集罚款手续,并将罚款上缴国库。
第十一条执法机关对于拒绝缴纳罚款或无力缴纳罚款的行为,应当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执法处理。
第三章罚款收缴管理第十二条社会公众可以通过网络、电话咨询、信函、投诉等方式了解缴费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执法部门应当定期对罚款收缴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罚款收缴程序合法、规范、透明。
第十四条对于职务违法、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不得将罚款收缴行为与执法人员的个人行为挂钩,确保罚款收缴过程的公正与公平。
第十六条在罚款收缴过程中如出现纠纷,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执法机关提出申诉。
第四章处罚措施第十七条对于拒绝缴纳罚款的当事人,执法机关可以采取限制出境、限制拍摄或者拍卖个人物品等强制措施。
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收入管理办法
罚没收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执法行为,加强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罚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罚没收入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所取得的应当上缴国库的罚款、没收款和没收物品的变价款。
第三条财务部门负责罚没收入的核算和管理,纪检监察和内部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罚没和暂扣财物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罚没收入的管理第四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罚款的收缴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由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代收银行缴纳罚款。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当场处以20元以下罚款的;(二)依法对公民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对法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财物收据。
第六条各执法部门收缴的罚没收入属于政府财政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全额上缴国库:(一)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局财务部门。
财务部门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上缴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
(二)没收的款项,应当自没收之日起二日内上缴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
(三)没收物品的变价款,应当自收到款项之日起二日内上缴财政部门;委托拍卖机构拍卖没收物品的,应当在拍卖合同中约定由拍卖部门自收到款项之日起二日内上缴财政部门。
(四)当事人直接到罚款代收机构缴纳的罚款,由办案部门监督缴纳。
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办案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进行收缴。
第七条纪检监察和内部审计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对本单位的行政处罚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办案部门、财务部门要按月对罚没款的收缴情况进行核对,按规定对尚未处理的罚没收入及时进行清理。
第九条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行政监察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罚缴分离 简易程序 当场收缴
简易程序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填写市政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报所属执法机关备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执法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二)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当场收缴《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对在哪些情形下才可当场收缴罚款是有严格规定的:(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此外,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地形复杂,有些违法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实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又对因特殊情况而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作了规定。
该条规定:“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本条中特别强调“经当事人提出”,才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可见法律对当场收缴罚款行为限制之严格。
除《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规定的上述情形外,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均不得当场收缴罚款,而应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由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否则,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就是违法行政。
罚缴分离但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委托执法人员代缴罚款不在此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罚缴分离是指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违法者实施行政处罚时,不得自行收缴罚款,而只能向当事人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指定的代收银行缴纳罚款,由代收银行向当事人开具罚款收据,并将代收的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法理学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法理学8.《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5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罚款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关于该条文,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表达的是禁止性规则B.表达的是强行性规则C.表达的是程序性原则D.表达了法律规则中的法律后果9.全兆公司利用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便利,在搜索引擎讯集公司网站的搜索结果页面上强行增加广告,被讯集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全兆公司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诚实信用原则一般不通过“法律语句”的语句形式表达出来B.与法律规则相比,法律原则能最大限度实现法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C.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和特殊性D.法律原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适用于个案当中10.甲和乙系夫妻,因外出打工将女儿小琳交由甲母照顾两年,但从未支付过抚养费。
后甲与乙闹离婚且均不愿抚养小琳。
甲母将甲和乙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抚养费2万元。
法院认为,甲母对孙女无法定或约定的抚养义务,判决甲和乙支付甲母抚养费。
关于该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判决是规范性法律文件B.甲和乙对小琳的抚养义务是相对义务C.判决在原被告间不形成法律权利和义务关系D.小琳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11.有法谚云:“法律为未来作规定,法官为过去作判决”。
关于该法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法律的内容规定总是超前的,法官的判决根据总是滞后的B.法官只考虑已经发生的事实,故判案时一律选择适用旧法C.法律绝对禁止溯及既往D.即使案件事实发生在过去,但“为未来作规定”的法律仍然可以作为其认定的根据12.在宋代话本小说《错斩崔宁》中,刘贵之妾陈二姐因轻信刘贵欲将她休弃的戏言连夜回娘家,路遇年轻后生崔宁并与之结伴同行。
当夜盗贼自刘贵家盗走15贯钱并杀死刘贵,邻居追赶盗贼遇到陈、崔二人,因见崔宁刚好携带15贯钱,遂将二人作为凶手捉拿送官。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国务院令第235 号)第一条为了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加强对罚款收缴活动的监督,保证罚款及时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 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罚款的收取、缴纳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但是,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
第四第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行政机关执法所需经费的拨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有代理收付款项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 以下简称代收机构) ,可以开办代收罚款的业务。
具体代收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共同研究,统一确定。
海关、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具体代收机构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国务院有关部门作出罚款决定的,具体代收机构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确定。
代收机构应当具备足够的代收网点,以方便当事人缴纳罚款。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同代收机构签订代收罚款协议。
代收罚款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 行政机关、代收机构名称;( 二) 具体代收网点;( 三) 代收机构上缴罚款的预算科目、预算级次;( 四) 代收机构告知行政机关代收罚款情况的方式、期限;( 五) 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自代收罚款协议签订之日起15 日内,行政机关应当将代收罚款协议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代收机构应当将代收罚款协议报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第七条行政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代收机构的名称、地址和当事人应当缴纳罚款的数额、期限等,并明确对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是否加处罚款。
无锡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罚缴分离操作办法(试行)
关于江苏省无锡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罚没收入实行罚缴分离操作办法(试行)根据省局关于《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罚没收入代收代缴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系统罚没收入实行罚缴分离操作办法。
一、被处罚当事人直接将罚没款缴农行网点1、执法机关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附件一)一式四份,按规定载明执法机关代码(附件四)、处罚决定书文号、代收机构名称、送达方式(直接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送达日期(直接送达为当事人签收日期;公告送达为公告日期;邮寄送达为邮局回执日期)、罚没款金额期限等要素,二份交当事人,其中一份由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代收银行缴款,另外一份由当事人交代收银行;单位财务部门一份;随案存档一份。
2、被处罚当事人可用现金或转帐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到代收银行缴纳罚没款。
当事人使用现金缴款不填“现金解款单”;使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转帐支票缴纳罚没款时,当事人必须在收款人栏填写“待报解罚没收入专户”(下同),用途栏填写“缴纳XX质监局罚没款”(下同),同时填制进帐单(收款人同上)注明收款人开户行名称(市农营,下同)和收款人帐号(630701011887040)。
转帐支票不需要作成委托收款背书(下同)。
使用银行本票和银行汇票缴纳罚没款时,请在当地市(县)农行指定网点(市区在分行营业部本部,地址:无锡市解放北路55号;江阴市在江阴支行营业部,地址:江阴市澄江西路145号;宜兴市在宜兴支行环东办事处,地址:宜城荆溪南路12号)办理缴纳手续。
3、代收银行出具“江苏省代收罚没款收据”给被处罚当事人,现金缴款银行立即开具收据,支票缴款等收妥后由银行通知当事人领取收据。
4、被处罚当事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代收银行缴款可填写《执法机关代缴罚没款委托书》(附件二)一式四份(委托人、受托人随案存档、财务、代收银行各一份),由执法机关在规定时间内代当事人缴纳罚没款后将代收银行开具的“代收罚没款专用收据”给当事人。
2018执法考试模拟试题六培训资料
2018执法考试模拟试题六一、判断题1.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是由行政法规设定,公安机关行使。
()A 正确B 错误正确答案:B2.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包括限制人身自由以内的行政处罚。
()A 正确B 错误正确答案:A3.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A 正确B 错误正确答案:B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可免予承担民事责任。
()A 正确B 错误正确答案:B5.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批准才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A 正确B 错误正确答案:B6. 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A 正确B 错误正确答案:A7.负责组织实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将总结报告报送国务院办公厅。
()A 正确B 错误正确答案:B8.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A 正确B 错误正确答案:B9.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所有抽象行政行为都不能申请复议。
()A 正确B 错误正确答案:B10.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后,按照当事人要求举行的听证会均应当公开进行。
()A 正确B 错误正确答案:B二、单选题1.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A.10B.15C.20D.30正确答案:B2. 下列各项措施中属于行政处罚的有()A.撤职B.扣押C.责令停产停业D.开除答案:C3. 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有()。
A .依法给予50元以下罚款的B .不当场收缴事后不能执行的C .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D .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正确答案:C4. 《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应载明的内容有()。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管理规定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罚款收缴活动的监督,完善罚没财物管理机制,保证罚没收入及时足额入库,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以及《XX省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组织(以下简称执法机关)依法实施罚款处罚,其罚款的收缴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作出罚款决定的执法机关应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但是,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
第四条罚款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三)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牧区、工矿区,以及当事人提出向代收机构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
执法人员执行前款第(二)、第(三)项规定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对收缴情况作出笔录;收缴的罚款应在回单位后两日内全额上缴执法机关,执法机关应在收到罚款的两日内将罚款足额上缴国库,遇节假日可顺延。
第六条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依法没收的实物(除依法予以销毁的物品外),应由执法机关按规定拍卖或处理后将变价收入直接上缴国库。
第七条按照罚款的收入级次,其代收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本级财政、人民银行(办事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确定一个国有商业银行为代收机构,负责罚款收缴工作。
海关、外汇管理局等实行垂直领导的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在确定的代收机构办理罚款缴纳手续。
第八条代收机构应当在设置代收网点、营业时间、服务设施、管理手段、帐务核对等方面为当事人和执法机关提供方便。
确定的代收机构网点应设置明显的罚款代收业务标志。
第九条财政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罚款实际入库数额向代收机构支付代收手续费。
缴入中央国库的代收手续费由财政部驻青财政监察办事机构支付。
第十条执法机关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同代收机构签订代收罚款协议。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颁布日期】1997.11.19【时效性】有效【实施日期】1998.01.01【分类号】112201199703【失效日期】【内容分类】财政【颁布单位】国务院【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5号第一条为了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加强对罚款收缴活动的监督,保证罚款及时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罚款的收取、缴纳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但是,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
第四条(1)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行政机关执法所需经费的拨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有代理收付款项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代收机构),可以开办代收罚款的业务。
具体代收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共同研究,统一确定。
海关、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具体代收机构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国务院有关部门作出罚款决定的,具体代收机构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确定。
代收机构应当具备足够的代收网点,以方便当事人缴纳罚款。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同代收机构签订代收罚款协议。
代收罚款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行政机关、代收机构名称;(二)具体代收网点;(三)代收机构上缴罚款的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四)代收机构告知行政机关代收罚款情况的方式、期限;(五)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自代收罚款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行政机关应当将代收罚款协议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代收机构应当将代收罚款协议报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国务院《罚缴分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5号现发布《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7年11月17日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加强对罚款收缴活动的监督,保证罚款及时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罚款的收取、缴纳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但是,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
第四条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行政机关执法所需经费的拨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有代理收付款项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代收机构),可以开办代收罚款的业务。
具体代收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共同研究,统一确定。
海关、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具体代收机构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依法具有行政处罚的国务院有关部门作出罚款决定的,具体代收机构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确定。
代收机构应当具备足够的代收网点,以方便当事人缴纳罚款。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同代收机构签订代收罚款协议。
代收罚款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行政机关、代收机构名称;(二)具体代收网点;(三)代收机构上缴罚款的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四)代收机构告知行政机关代罚款情况的方式、期限;(五)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自代收罚款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行政机关应当将代收罚款协议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代收机构应当将代收罚款协议报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第七条行政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代收机构的名称、地址和当事人应当缴纳罚款的数额、期限等,并明确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是否加处罚款。
交通部行政执法单位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规定
交通部行政执法单位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7.23•【文号】交财发[2001]392号•【施行日期】2001.07.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复议,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交通部行政执法单位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规定(2001年7月23日交通部交财发[2001]392号文印发)第一条为规范交通部行政执法单位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加强对罚款收缴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颁发的《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交通部行政执法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部所属的港航公安机构、海事管理机构、航务管理机构等行政执法单位(以下简称执法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
规章,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并收缴罚款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除依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外,作出罚款决定的执法单位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第四条执法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应收缴的罚款,由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代收(以下简称代收机构),执法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及国家有关规定,与指定的代收机构签定代收罚款协议。
代收罚款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执法单位、代收机构名称;(二)具体代收网点;(三)代收机构上缴罚款的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四)代收机构告知执法单位代收罚款情况的方式、期限;(五)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自代收罚款协议签定之日起,执法单位应当于15日内将代收罚款协议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案。
第五条执法单位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代收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当事人应当缴纳罚款的数额、期限等,并明确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是否加处罚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期限到指定的代收机构缴纳罚款。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8.05.28•【文号】财预字[1998]201号•【施行日期】1998.05.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8〕201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罚款收缴入库的管理,保证罚款及时收纳、缴入国家金库,我们制定了《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
现将《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八日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罚款收缴入库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其罚款的收缴,适用本办法。
行政机关按法律规定实行当场收缴罚款的,其罚款的收缴,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罚款代收机构第三条海关、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所处的罚款,由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代收。
国有商业银行代收有困难的,经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协商确定,委托其他商业银行代收。
第四条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由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代收。
第五条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地方行政机关所处的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共同研究,统一确定代收机构。
无锡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公布日期】2006.07.28•【字号】锡财综[2006]29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无锡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锡财综[2006]29号)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为推进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和江苏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06]11号)以及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无锡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办法》(锡政发[2006]176号)文件精神,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制定了《无锡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无锡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无锡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附件:无锡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建立规范化的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和江苏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06]11号)以及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无锡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办法》(锡政发[2006]17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无锡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无锡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4.24•【字号】锡政办发[2001]41号•【施行日期】2001.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无锡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01]41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无锡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一年四月二十四日无锡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一、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引,解放思想,大胆探索,求真务实,加大改革力度,削减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规范审批行为,着力推进体制创新和制度创新,建设高效、务实、廉政、勤政的政府机构,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促进无锡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总体要求: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从现在起至5月底完成;确保审批总事项减少50%以上。
通过改革,初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公开、便捷的审批运行机制和有效的审批约束监督机制。
在实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市场取向原则。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凡是能由市场调节、能由中介组织提供服务、能由企业自主决定的事项,坚决放开,政府不再审批,切实减少审批项目,简化审批程序。
凡是市(县)、区政府可以审批的事项,市政府要坚决下放。
(二)方便群众原则。
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和审批方式,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最大限度地方便基层,方便企业,方便群众,服务社会。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5 号现发布《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七日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加强对罚款收缴活动的监督,保证罚款及时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罚款的收取、缴纳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但是,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
第四条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行政机关执法所需经费的拨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有代理收付款项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代收机构),可以开办代收罚款的业务。
具体代收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共同研究,统一确定。
海关、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具体代收机构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国务院有关部门作出罚款决定的,具体代收机构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确定。
代收机构应当具备足够的代收网点,以方便当事人缴纳罚款。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同代收机构签订代收罚款协议。
代收罚款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行政机关、代收机构名称;(二)具体代收网点;(三)代收机构上缴罚款的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四)代收机构告知行政机关代收罚款情况的方式、期限;(五)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自代收罚款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行政机关应当将代收罚款协议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代收机构应当将代收罚款协议报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第七条行政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代收机构的名称、地址和当事人应当缴纳罚款的数额、期限等,并明确对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是否加处罚款。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235号]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5号)现发布《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7年11月17日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加强对罚款收缴活动的监督,保证罚款及时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罚款的收取、缴纳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但是,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
第四条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行政机关执法所需经费的拨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有代理收付款项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代收机构),可以开办代收罚款的业务。
具体代收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共同研究,统一确定。
海关、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具体代收机构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国务院有关部门作出罚款决定的,具体代收机构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确定。
代收机构应当具备足够的代收网点,以方便当事人缴纳罚款。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同代收机构签订代收罚款协议。
代收罚款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行政机关、代收机构名称;(二)具体代收网点;(三)代收机构上缴罚款的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四)代收机构告知行政机关代收罚款情况的方式、期限;(五)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罚没财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锡财预[2000]19号
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罚没财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罚没财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锡财预[2000]19号)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三市(县)、六区财政局:现将《无锡市罚没财物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无锡市罚没财物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罚没财物(包括追回的赃物、无主财物,下同)的管理,堵塞漏洞,确保国家财产的保值、增值,减少财政收入的流失,现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一)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机关委托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按照法律、法规或规章,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时所取得的罚没财物;(二)纪检、政法机关依法查处各类违法犯罪案件、违纪案件时所取得的罚没财物及追回的赃物;(三)按规定应上缴国库的无主财物。
第三条执罚(执法)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财物和单位、个人上缴的无主财物,除执罚(执法)机关确认应归还原单位和个人的以外,一律在案件结案后10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交由政府公物仓统一管理,并由市财政部门委托政府指定的拍卖行进行公开拍卖。
第四条罚没财物及无主财物,根据不同的性质和用途,按下列原则处理:(一)贵重物品应当先估价,然后进行处理。
(二)属于商业部门经营的物品,由执罚(执法)机关开列清单,报送政府公物仓。
凡属当年同级行政事业单位需要购置的物品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予无偿调拨,或者有偿调拨,但原则上不得调拨给收缴该物品的执罚(执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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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法办法
(1999年11月18日锡政发[1999]294号)第一条为了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加强对罚款收缴活动的监督,保证罚款及时上缴国库,根据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无锡市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和法规授权的组织及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及组织)作出的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及组织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但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组织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后,当事人提出向指定的代收机构缴纳罚款有困难,要求当场缴纳罚款的。
第四条罚款代收机构由市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宜兴市支行会同市政府法制部门共同研究,统一确定。
海关、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及组织作出罚款决定的,具体代收机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代收机构应当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上向公众公布代收网点的名称、地址、电话号码、营业时间等,并在代收网点、营业时间、服务设施、缴款手续等方面为当事人缴纳罚款提供方便。
第六条行政机关及组织应当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同代收机构签订代收协议。
代收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行政机关及组织、代收机构的名称;
(二)具体代收网点;
(三)代收机构上缴罚款的预算科目、预算级次;
(四)代收机构告知行政机关及组织代收罚款等情况的方式、期限;
(五)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自代收罚款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行政机关及组织应当将代收罚款协议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政府法制部门备案;代收机构应当将代收罚款协议报中国人民银行宜兴市支行备案。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组织作出罚款决定,在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应当出具罚款缴纳通知书。
罚款缴纳通知书应当载明代收机构的名称、地址和当事人应当缴纳罚款的数额、期限等,并明确对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是否加处罚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数额、期限,持罚款缴纳通知书到代收机构缴纳罚款。
逾期缴纳罚款的应当按照罚款缴纳通知书的规定追加缴纳加处罚款。
第八条代收机构代收罚款和行政机关及组织当场收缴的罚款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
第九条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节假日顺延,下同),交至行政机关及组织;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及组织;行政机关及组织应当在2日内将当场收缴的罚款缴付代收机构。
第十条代收机构应当根据行政机关及组织的罚款缴纳通知书规定的罚款数额收取罚款。
对逾期缴纳罚款的单位和个人,罚款缴纳通知书规定需要加处罚款的,根据逾期天数加收罚款。
罚款缴纳通知书没有明确规定加收罚款的,代收机构不得自行加收罚款。
当事人对罚款和加收罚款有异议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收的罚款,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
第十一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的,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由当事人申请,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组织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十二条代收机构代收的罚款,应当统一使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的“待报解预算收入(罚款收入)”专户核算,并于当日办理缴库;当日来不及办理的,应当于次日办理,不得占压、挪用。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按财政部规定的标准,按季向代收机构支付手续费。
第十四条代收机构只办理罚款的代收与缴库。
凡错缴和多缴的罚款,以及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后确认不应处罚或应少缴罚款而须办理退付的,按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组织提出申请,报经市财政部门开具收入退还书,从国库退付。
代收机构不得从罚款收入中冲退。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及组织应当及时与代收机构就罚款的代收情况进行对帐。
当事人逾期不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缴纳罚款的,行政机关及组织应当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按月与国库、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就罚款的收缴情况进行对帐检查,对对帐中发现的问题,应当通知有关单位及时纠正。
第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组织或者代收机构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市监察、财政、政府法制部门举报。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及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区政府法制等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给予通报批评;对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二)当场收缴的罚款,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将罚款缴付指定代收机构的;
(三)未使用或者违法使用罚款收据的;
(四)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第十九条代收机构未按时、足额将罚款解缴国库的,市政府法制、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代收机构不履行罚款协议所规定的义务的,由确定代收机构的部门取消其代收罚款的资格,并按规定重新确定代收机构。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所处罚款、罚金的收缴,比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江阴市、锡山市、宜兴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财政、法制部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