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与融资租赁》访谈
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彭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川1521民初1568号原告: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317号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MA1K3LDH2C。
法定代表人:乔阳,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虎,四川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涛,男,汉族,1981年7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
原告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租金183987.36元;3、支付违约金45996.84元;4、被告以其名下的起亚小型轿车的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优先清偿上述债务;4、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诉讼中,原告放弃第1和第4项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2日,原被告签订《车辆融资租赁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原告根据被告对车辆及供货人的选定并租赁给被告使用为目的,出资146696元用于向四川欣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置起亚牌小型轿车(发动机号:HW663692)。
该合同对租赁车辆采购价、租赁期限、每期租金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同时,为确保被告及时足额支付租金,双方另签订了《车辆抵押合同》,约定将租赁车辆抵押登记给原告,并办理抵押登记。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融资款项并履行了租赁车辆交付义务,但被告却未如约向原告支付租金,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彭涛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2日,原告作为出租人,被告作为承租人,双方签订《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原告根据被告的指定,融资146696.8元向四川欣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买起亚牌小型轿车(发动机号:HW663692)出租与被告使用,被告每期向原告支付租金5110.76元,租赁期限为36期。
融资租赁专题讲座
金融租赁公司属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享受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 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政策待遇,允许在所得税前提取风险准备金。 融资租赁公司不能享受上述待遇,如需要单独去税务部门求批准。
财税政 策不一
样
国家统 计口径 不一样
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三次产业划分规定》的通知,金融租赁被划分为第 三产业——J 门:金融业——7120大类:金融租赁;融资租赁被划分为第三产 业——L门: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130大类:机械设备租赁。
• 业务模式:“厂商租赁”是指租赁公司和产品或服务提供商 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以融资租赁方式为购买其产品和服 务的下游客户融资,并进行后续设备资产管理的一种租赁业 务。租赁公司对厂商进行回购能力授信,帮助企业转变销售 策略,将营销策划方案与资金解决方案相结合,在授信额度 内厂商可自由运用租赁工具实现促销。
• 截至2013年底,融资租赁合同余 额约为21000亿元人民币,同比 增长35.5%;全国在册运营的各 类融资租赁公司共约1026家,同 比增幅为83.2%,规模增长迅猛, 呈现井喷态势。
21000亿元
1026家
19/53
根据中国租赁联盟发布的《2014年第一季度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报告》,截止3月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总数为1137家,比上 年底的1026家增加111家,增长10.8%。其中,金融租赁企业24家,内资试点企业123家,外资企业990家。融资租赁合同余额
11.9% 10.8%
9.4%
AB C
20/53
2.4 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趋势
21/53
2.4 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趋势
• 尽管如此,中国租赁市场渗透率仅为5%,与成熟市场相比 ,仍处于起步阶段,有巨大的发展空间。伴随着中国经济 转型升级发展进程,根据行业协会预测未来5-10年,融资 租赁业年均增速不低于30%,将迎来历史性的跨越式发展 机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解释理解与适用
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问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问答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27日(记者李万祥)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发布了《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司法解释共五部分二十六条,分别就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和租赁物的公示、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以及融资租赁合同案件的诉讼当事人、诉讼时效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相关问题,回答了本网记者提问。
问: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您能否为我们介绍一下制定该司法解释的相关背景?答:融资租赁在上世纪八十年代被引入我国,与交易实践相比,有关融资租赁的立法则相对滞后。
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了《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立法尚付阙如的情况下,有效解决了实务之需。
1999年《合同法》制定时,对该规定的相关内容予以吸收,并在第十四章专章规定了融资租赁合同,成为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
近年来,融资租赁业在我国呈持续高速发展态势。
不仅新设的融资租赁公司数量持续快速增长,融资租赁业务总量和纠纷数量也呈高速增长态势。
据统计,2008年人1 / 12民法院受理的一审融资租赁合同案件为860件, 2012年为4591件,2013年则已达8530件。
各地法院普遍反映,在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构成、租赁物的范围、融资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关系、合同解除的后果、租赁物的公示等方面争议较多。
因《合同法》的规定相对较为原则,现行法律规定已不足以满足司法实践之需。
2009年底,根据全国人大财经委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了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
在广泛征集各地法院及融资租赁行业对融资租赁合同争议法律问题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起草了司法解释稿,并先后召开了法院系统、融资租赁行业、专家学者的论证会,对司法解释稿进行反复论证、修改。
肖临骏:浅析民法中融资租赁物的善意取得
一、融资租赁概述(一)融资租赁的概念租赁活动在中国乃至世界上由来已久。
它作为一项古老的交易活动,无论是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在英美法系国家,都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
其实,对于租赁,许多人都不陌生,它似乎总是存在于我们的生活中。
但是,对于另一种也是使用权与所有权相分离的制度――融资租赁,与知名度颇高的租赁来说,他应该算是“鲜为人知”了。
而关于融资租赁的概念,我国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将它也看做是一种有名合同规定为:“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出卖人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二、善意取得制度(一)善意取得的概念善意取得,又成即时取得,无权处分人将其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如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通说认为,善意取得制度就是近代以来以日耳曼法的这一制度设计为基础,又吸纳了罗马法上取得时效制度中的善意要件,从而得以产生发展起来的。
(二)善意取得对融资租赁的影响善意取得制度对融资租赁的影响,主要是加大了出租人风险,出租人在进行融资租赁时不仅要承担不能收回租金的风险,而且还要担负丧失租赁物所有权的危险。
其实,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法律赋予了出租人很多的权利,这是因为,出租人作为租赁合同的当事人,是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之前,他不仅履行了交付租赁物的义务,而且也已经向供货人提供了价款。
因此,出租人便只能通过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以确保对承租人租金的收取。
但是,物权法对善意第三人取得制度的规定,以及《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10条(租赁合同履行完毕之前,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进行抵押、转让、转租或投资入股,其行为无效,出租人有权收回租赁物,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因承租人的无效行为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规定的废止使得出租人物权所有权也陷入了丧失的危险。
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
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融资租赁是一种金融工具,可以帮助企业和个人以无需首次购买资产的方式满足他们的各项需求。
它提供了另一种融资选择,让投资者拥有资产,同时减轻他们的现金流压力。
融资租赁合同在法律上受到法院的细心审查和保护,因此有必要从司法角度解释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其解释受到《合同法》和其他法规的约束。
融资租赁合同一般包括租赁期限、租金费及其付款方式、代扣手续费、租赁物所有权的状态等内容。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一种客体合同,因此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和条件来调整租赁合同中的内容,适用有关法律和法规,以便更好地满足他们的需求。
融资租赁合同的司法解释,必须以《合同法》为基础,贯彻“保护当事人自由订立合同、维护合同有效性”的原则。
当事人必须务必遵守合同约定,根据《合同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以确保合同有效。
融资租赁合同中,双方都有权终止合同,但是,如果涉及到第三方合同,双方也应遵守合同约定,才能够有效终止融资租赁合同,以免给双方带来法律纠纷。
此外,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中还需要考虑物权法的原则。
《物权法》规定,融资租赁合同中有关租赁物的所有权归租赁人所有,租赁人必须照顾租赁物,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正确使用租赁物,支付款项,实现其财产担保的效力。
同时,物权法还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存在生效和失效期限,在期满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将归还给出租人。
最后,要特别强调的是,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必须知悉《民法通则》和其他法律法规,尤其是当事人之间存在不当之处时,司法机关必须采取法律措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确保当事人的权利得到有效的保障和维护。
综上所述,融资租赁合同的司法解释需要考虑解释的法律和法规,例如《合同法》、《物权法》以及《民法通则》,以确保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
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关系,实现融资租赁合同的有效落实,为社会经济稳定做出贡献。
解读融资租赁法规范融资租赁行为
解读融资租赁法规范融资租赁行为融资租赁是一种特殊的租赁方式,它结合了租赁和融资的特点,为租赁双方提供了更多的灵活性和选择性。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参与方的权益,各国都对融资租赁行为进行了法规定制。
本文将解读融资租赁法规范融资租赁行为的相关内容。
一、融资租赁的法律地位及定义融资租赁是指当事人约定,出租人以其自有资金购买符合承租人要求的设备、机械、设施等财物,由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期限和租金支付方式使用和收益,并有权选定是否在租赁期满时将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的一种业务行为。
融资租赁需要具备租赁的基本要素,同时又有融资的特点,因此在法律上享有一定的地位。
二、我国融资租赁的法律依据我国对于融资租赁行为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及相关行业的管理规定。
《合同法》规定了融资租赁合同的基本要素和法律效力,明确了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民法总则》则对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赁和融资双方的权益进行了规范。
此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也发布了一系列的融资租赁业务监管规定,包括《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开业条件》,进一步规范了融资租赁行业的经营行为。
三、融资租赁合同的要素融资租赁合同是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法律约束文件,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以下要素:1. 甲方和乙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必要信息。
2. 租赁设备的描述:应对所租赁的设备进行准确的描述,包括规格参数、数量、品牌等。
3. 租赁期限与租金支付方式:应明确租赁期限的起止日期,以及租金的支付方式和周期。
4. 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内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设备的使用、保养、维修等。
5. 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内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提供设备、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等。
6. 损害赔偿及争议解决方式: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
融资租赁车抵押犯法吗
融资租赁车抵押犯法吗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通过融资租赁公司租赁车辆,车辆的所有
权归融资租赁公司所有,承租人仅拥有使用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未经所有权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将融资租赁的车辆进行抵押。
如果承
租人擅自将融资租赁的车辆抵押,可能会触犯法律,构成违法行为。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承租人
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将租赁物转让、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
因此,如果承租人在未经融资租赁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将车辆抵押给第
三方,就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不得抵押。
融资租赁车辆的所有权属于
融资租赁公司,承租人仅拥有使用权,因此,承租人将车辆抵押给第
三方,也违反了物权法的规定。
此外,如果承租人擅自抵押融资租赁车辆,可能会给融资租赁公司造
成损失,融资租赁公司有权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
成的损失。
综上所述,融资租赁车辆抵押是违法行为,承租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未经融资租赁公司同意,不得将车辆抵押。
同时,融资租赁公司也应
当加强对车辆的监管,防止承租人擅自抵押车辆,以维护自身的合法
权益。
融资租赁 租赁物管理 问题
融资租赁租赁物管理问题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融资租赁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通过租赁资产来获取融资,同时还可以享受资产的使用权利。
在融资租赁中,租赁物管理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它涉及到对租赁物的选取、使用、维护以及退租等一系列问题。
在租赁物管理中存在着一些常见的问题,本文将围绕这些问题展开讨论。
融资租赁中的租赁物选择问题。
在进行融资租赁时,选择合适的租赁物是至关重要的。
租赁物应该具备一定的价值,能够满足融资需求,同时租金支付能力也是一个重要考量因素。
有些企业在选择租赁物时可能会出现盲目跟风的情况,只关注于其他企业选择的热门资产而忽视了自身的实际需求,这样可能导致租赁物的过度配置或者资源浪费的问题。
租赁物的使用和维护问题。
一旦租赁物投入使用,如何进行有效管理和维护是至关重要的。
如果对租赁物的使用管理不当,可能导致资产的损坏或者价值下降,进而影响到融资租赁交易的顺利进行。
租赁物的维护和保养也是一个需要重视的问题,定期的维护保养可以延长租赁物的使用寿命,降低运营成本,提高投资回报率。
融资租赁中的退租问题。
租赁合同一般都会规定租赁期限和退租条件,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租赁物的退租可能会存在一些纠纷和困难。
比如租赁物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了损坏,谁来承担损失?租赁物的价值是否与退租时的价值相符?还有租赁物的归还程序和验收标准等问题都需要进行详细规定和约定,以避免在退租过程中发生争议。
在实际操作中,融资租赁公司需要建立完善的租赁物管理系统,强化对租赁物的监管和控制,加强对租赁物的评估和审查,确保租赁物的有效使用和管理。
租赁物管理还需要和供应商和承租人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作,及时解决问题,保障融资租赁交易的顺利进行。
融资租赁中的租赁物管理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融资租赁交易的顺利进行和最终的投资回报。
融资租赁公司需要认真对待租赁物管理问题,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机制,提高对租赁物的管理水平,从而保障融资租赁交易的成功实施和顺利结束。
融资租赁合作交流会发言稿
融资租赁合作交流会发言稿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各位同事:大家好!很荣幸能够在这里与各位共同参与融资租赁合作交流会。
在这个机会上,我想分享一些关于融资租赁合作的思考和观点。
首先,让我们回顾一下融资租赁的定义。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以所出租的资产为标的,在特定的租期内,按约定租金向承租人提供使用权。
融资租赁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工具,具有灵活的资金运用、风险分散和税收优惠等特点。
在当前经济形势下,融资租赁合作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首先,融资租赁可以帮助企业提升资金使用效率,满足企业发展中的资金需求。
其次,融资租赁可以降低企业的固定资本占用率,减少风险暴露和经营风险。
再次,融资租赁可以通过租赁合同的灵活性,根据市场变化进行资产配置和调整。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融资租赁业务的风险管理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我们需要制定合理的风险管理措施,包括评估资产价值、抵押物品质、签署严格的租赁合同等。
其次,市场竞争激烈,行业创新是我们必须面对的问题。
我们需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拓宽合作渠道,以及加强技术创新等方面的努力。
为了更好地发展融资租赁合作,我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首先,我们应该加强内外部沟通和合作,与相关行业和机构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
其次,我们需要提高专业素质和风险意识,加强对融资租赁业务的理解和掌握。
再次,我们应该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提高市场竞争力和业务的透明度。
在结束之前,我想再次强调,融资租赁合作是一项具有广阔前景和巨大潜力的业务。
我相信,在我们共同努力下,融资租赁业务一定能够取得更大的发展和成果。
谢谢大家!。
融资租赁的法律问题研究与探讨
融资租赁的法律问题研究与探讨在当今经济环境中,企业的资金需求不断增加,而传统的贷款方式已经不能满足企业的需求,更多的企业开始选择融资租赁作为资金来源。
融资租赁的优势已经被众多企业所认可,但是随之而来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本文将探讨融资租赁的法律问题,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相关法律风险。
一、融资租赁的基本概念融资租赁是指融资租赁公司在企业购买设备、车辆等资产后,将资产租给企业使用,并向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在租赁期限内,企业支付租金,最终可选择续租或购买租赁的资产。
相比于传统的贷款,融资租赁具有灵活、方便、快捷等优势,逐渐成为企业获取资金的一种重要方式。
二、融资租赁的法律问题1. 资产所有权归属问题融资租赁的一个核心问题是资产所有权归属问题。
在融资租赁过程中,资产是由租赁公司购买并提供给企业使用,但是企业支付租金后却不一定能够拥有资产的所有权。
如果涉及到融资租赁合同的解约或买断时,容易出现资产归属问题。
在此问题上,需要注意的是,资产所有权应该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
融资租赁公司应该在合同中注明设备的所有权及租赁期限,同时注明企业在租期结束后的权利和义务。
2. 资产抵押的合法性问题融资租赁公司与企业之间的合同关系应该是独立于任何其他合同关系的。
这意味着,即使企业已经与其他机构签订了贷款合同或其他合同,这些合同并不应该影响租赁合同的有效性。
在此问题上,需要注意的是,资产抵押的合法性问题需要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
在融资租赁协议中,需要与融资租赁公司协商确定资产抵押权的归属方式,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有效性。
3. 合同变更时的法律问题在融资租赁的过程中,合同变更是不可避免的。
但是,合同变更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也不容忽视。
在实际操作中,一些企业会在租赁期限内对设备进行改造升级,或与融资租赁公司协商延长租赁期限等。
在此问题上,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合同变更问题,融资租赁双方应该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相关手续和程序。
山东高院案例:融资租赁的承租人无权排除执行
⼭东⾼院案例:融资租赁的承租⼈⽆权排除执⾏⼭东省⾼级⼈民法院(2019)鲁民终2664号民事判决认为,虽然融资租赁的承租⼈按照案涉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向出租⼈⽀付了相关费⽤,但案涉车辆仍登记在出租⼈名下,申请执⾏⼈申请查封案涉车辆,符合执⾏程序规定。
⼀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照《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办理执⾏异议和复议案件若⼲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认定承租⼈对案涉车辆不享有⾜以排除强制执⾏的民事权益,并⽆不当。
根据该案的案情,上述判决结果是对的,说理也基本对,但是上述判决将《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办理执⾏异议和复议案件若⼲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异议复议规定》)第⼆⼗五条规定作为裁判依据不正确。
因为执⾏异议阶段由于审限只有15天,对权利归属和能否排除执⾏只能做形式审查,《执⾏异议复议规定》第⼆⼗五条是执⾏异议阶段法院对权利归属做形式审查的依据;执⾏异议之诉阶段(包括⼀审和⼆审)需要做的就是根据当事⼈提交的证据和法理,对谁是实际权利⼈以及能否排除执⾏做实质审查,如果执⾏异议之诉阶段(包括⼀审和⼆审)还依据《执⾏异议复议规定》第⼆⼗五条审理,那就违背⽴法本意和执⾏异议之诉程序设置的本意了。
我在我的微信公众号“合同效⼒实务研究”写的很多⽂章中都表达和体现了这个意思。
本⽂简单介绍⼀些关于融资租赁的承租⼈要求排除执⾏的相关法律问题:⼀、租赁物所有权的归属《合同法》第237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根据承租⼈对出卖⼈、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使⽤,承租⼈⽀付租⾦的合同。
第242条规定,出租⼈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
第250条规定,出租⼈和承租⼈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
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1、融资租赁期间届满之前,租赁物所有权⼀般归出租⼈所有。
当然,如果租赁期间出租⼈将租赁物转让给承租⼈或者案外⼈则另当别论。
我对生物资产和房地产能否作为融资租赁标的物认定的理解
我对生物资产和房地产能否作为融资租赁标的物的理解作者:奚荃Tony Xi在此特别感谢在本文章中提出帮助的朋友,和相关数据、资料、报告的提供方。
读者如有任何问题和宝贵意见请联系作者:作者: 奚荃Tony XiEmail: tonyxi@概述最近和同行在交流项目的时候,经常会有人问道,树木和苗圃是否可以做为融资租赁的标的物呢?有的人回答:“当然可以了,这些东西都可以入固定资产啊,为啥不行呢?”有的人说:“不行,我始终觉得树木进固定资产或者费用不是很合适”,咨询了会计界的人士,得到的回答是:“固定资产是消耗性的,但是树木等是成长增值性,从重要性原则出发,将其作为一般的耗费摊入费用。
如果以后公司出售该树木,则作为营业外收支处理即可。
”本人查了中国现行的会计准则,结果是一无所获,失望啊。
到底谁的说法对呢?我也犯晕,突然想起当年曾经写过《国际会计准则-2009年修订版》方面的描述翻译,于是重新找了出来,果然收获颇丰,摘抄、整理了一下,贡献给大家,供大家拍砖。
如果您有好的想法,请EMAIL我,EMAIL请见封页。
表示感谢!胖胖2011年10月于北京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 17国际会计准则 17(2009年修订)Leases 租赁Objective宗旨1 The objective of this Standard is to prescribe, for lessees and lessors, the appropriate accountingpolicies and disclosure to apply in relation to leases.本准则的宗旨是,为承租人和出租人规定应该用于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适当的会计政策和披露。
Scope范围2 This Standard shall be applied in accounting for all leases other than:本准则应适用于一切租赁,除非是:(a) leases to explore for or use minerals, oil, natural gas and similar non-regenerativeresources; and探测/开发或使用诸如矿物、石油、天然气和相类似的不可再生资源的租赁;以及(b) licensing agreements for such items as motion picture films, video recordings,plays, manuscripts, patents and copyrights.诸如电影胶片、视频录像、剧本、文稿、专利和版权等项目的许可证协议。
融资租赁中的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要点分析
融资租赁中的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要点分析在融资租赁中,租赁物所有权的转移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分析融资租赁中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的要点,以帮助读者在相关业务中做出准确的判断和决策。
一、租赁物与所有权的关系在融资租赁中,租赁物是由出租人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的,作为实施租赁交易的标的物。
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的要点在于确定租赁期满后所有权的归属,即租赁物的所有权在租赁期满时是否会转移到承租人名下。
二、转移所有权的条件在融资租赁中,转移租赁物所有权的条件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约定:融资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租赁期限和租金支付等条款,以便于确定租赁物的使用期限和转移时间点。
2. 协议一致: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租赁期满后所有权的归属。
双方必须达成一致,确认在租赁期满时是否将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3. 账务处理:在租赁期满时,承租人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还款义务。
如果承租人在约定期限内付清全部租金并履行其他还款义务,那么出租人应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4. 法律规定: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的具体条件可能存在差异。
在一些国家或地区,可能会有特定的法律规定来管理租赁物所有权的转移。
三、租赁物所有权转移方式在融资租赁中,租赁物所有权的转移方式一般有两种:续租和转让。
1. 续租方式:根据合同约定,租赁期满后,当承租人支付约定的租金或达成续租协议时,出租人可以将租赁物的所有权继续保留,继续提供给承租人使用。
2. 转让方式:在租赁期满时,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和相关费用后,出租人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此时,承租人成为租赁物的合法所有人,并享有相应的权益和责任。
四、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的意义租赁物所有权转移在融资租赁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首先,所有权的转移可以确保租赁交易合法有效,保护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益。
其次,所有权的转移可以使承租人在租赁期满后获得对租赁物的控制权,有助于承租人在经营中更好地利用和管理租赁物。
最高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为正确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第二条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第三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第四条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当事人就合同无效情形下租赁物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且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
但因承租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或者租赁物正在使用,返还出租人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价值和效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人,并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租金支付情况,由承租人就租赁物进行折价补偿。
二、合同的履行和租赁物的公示第五条出卖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承租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拒绝受领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租赁物严重不符合约定的;(二)出卖人未在约定的交付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交付租赁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在催告期满后仍未交付的。
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物,未及时通知出租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租赁物,造成出租人损失,出租人向承租人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不影响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承租人以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为由,主张减轻或者免除相应租金支付义务的除外。
融资租赁合作交流会发言稿
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融资租赁合作交流会,共同探讨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趋势、合作机会以及风险防范等问题。
首先,我谨代表主办方,对各位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融资租赁作为一种创新的金融工具,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产业结构的不断优化,融资租赁行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业务领域不断拓展,为实体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首先,我想谈谈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趋势。
一是政策支持力度加大。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为行业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是市场需求旺盛。
随着企业对融资租赁需求的不断增长,融资租赁业务领域不断拓展,涵盖了制造业、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等多个行业。
三是技术创新不断推进。
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融资租赁领域的应用,为行业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其次,我想谈谈融资租赁合作的重要性。
一是加强合作,可以实现资源共享,降低融资成本。
二是拓宽融资渠道,满足企业多元化融资需求。
三是提升风险防范能力,共同应对市场风险。
在合作过程中,我们应把握以下原则:一、诚信为本。
诚信是融资租赁合作的基础,双方应始终坚持诚信原则,共同维护良好的合作关系。
二、互利共赢。
合作双方应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实现互利共赢,共同推动行业发展。
三、风险共担。
在合作过程中,双方应共同识别、评估和防范风险,确保合作项目的顺利实施。
四、创新驱动。
积极探索融资租赁业务创新,满足市场需求,推动行业转型升级。
最后,我想强调,融资租赁合作是一个长期、稳定、可持续的过程。
在此过程中,我们将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与各位合作伙伴携手共进,共同推动融资租赁行业健康发展。
在此,我衷心希望本次交流会能够取得圆满成功,为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最后,预祝各位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房地产可以使用融资租赁吗
房地产领域可以使用融资租赁吗随着融资租赁被越来越多的产业认识,特别是其所有权和使用权独特的分离方式,对于商品的销售有积极的促进因素,因此房地产领域开始有很多人关注和使用这个手段。
但这个领域是否可以使用融资租赁这个问题,目前还有争论。
在现阶段可以肯定地说是可以操作的,但07年《融资租赁法》出台以后是否能得到法律保护就很难说了。
按照租赁的规律,我们还是从法律、税收、监管、会计准则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从法律上看房地产融资租赁交易的合法性房地产租赁首先要看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对于不属于自己产权的的物件,是没有资格用来做融资租赁的。
融资租赁是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
如果只有租赁合同,而没有采购租赁物件的购买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是不成立了。
采购合同决定了产权的归属。
用在房地产上面的融资租赁有两个目的:一是新房的信用销售,二是已有房的回租,可能还有第三个目的就是财务处理,但在法律上是否能行的通就另行别论。
我国的土地归国家所有,企业或个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因此土地的权证不能当作租赁物件使用,只能转让使用权。
而使用权是无形资产,不在融资租赁法的保护下,因此地产的融资租赁就不讨论了。
除非租赁物成为土地的附着物或已经嵌入土地内,或许还可以经营,否则不受法律保护的租赁模式没有太大的研究必要。
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出台后,可以用使用权、用益权来解决地产租赁的问题。
房产因为具有可交易的产权,因此做租赁物件目前还没有什么法律限制。
房产(厂房、商用楼)本身不能直接产生有交换价值物品的产值,有些还是消费品(住宅)。
尽管有折旧资源,并属于固定资产,但由于其本身价值的不确定性和大部分时间是在升值的特性。
许多国家都不把融资租赁的政策给予房地产领域。
中国也是这样。
融资租赁的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加速折旧上,目的是要给那些能创造价值,本身技术更新和贬值很快的产业,不仅能增加税源,还增加了就业。
而房产总的来说还是一种消费(耗)而不是创造性商品,尤其是民用住宅,本身也不存在折旧问题,享受不到融资租赁政策的好处。
融资租赁物到底是谁是采购人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本来融资租赁物是由谁采购的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物权的设立和归属。
由于中国的经济政策尚未完全市场化,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出台后,融资租赁的许多法律关系发生了变化,租赁公司开始担心对租赁物的实际操控能力,关心买卖不破租赁的基本原则被虚化,所以才提出这个问题。
为此我们按照常规,从法律、会计准则、监管、税收四个部分进行分析。
法律角度怎么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这里我们可以看出,租赁物件的采购人一定是租赁公司,但必须是由承租人选择的。
会计准则怎么认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十一条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以及第十六条规定:“承租人应当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计提租赁资产折旧。
”表明,虽然租赁物不算是承租人采购的,但是按照承租人采购的方式进行会计处理,计提折旧。
监管部门如何监管按照《关于融资租赁医疗器械监管问题的答复意见》第二条规定“鉴于融资租赁医疗器械是经营行为,就必须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的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显然监管部门把租赁物的采购业归纳为是租赁公司,承租人的政策待遇不能转移到承租人身上。
税务部门如何征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是流转税,不征收出租人必须要征收承租人的。
从这点看,税务部门是把承租人当采购主体征税的。
融资租赁物到底是谁是采购人
融资租赁物到底是谁是采购人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本来融资租赁物是由谁采购的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物权的设立和归属。
由于中国的经济政策尚未完全市场化,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出台后,融资租赁的许多法律关系发生了变化,租赁公司开始担心对租赁物的实际操控能力,关心买卖不破租赁的基本原则被虚化,所以才提出这个问题。
为此我们按照常规,从法律、会计准则、监管、税收四个部分进行分析。
法律角度怎么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这里我们可以看出,租赁物件的采购人一定是租赁公司,但必须是由承租人选择的。
会计准则怎么认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十一条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以及第十六条规定:“承租人应当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计提租赁资产折旧。
”表明,虽然租赁物不算是承租人采购的,但是按照承租人采购的方式进行会计处理,计提折旧。
监管部门如何监管按照《关于融资租赁医疗器械监管问题的答复意见》第二条规定“鉴于融资租赁医疗器械是经营行为,就必须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的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显然监管部门把租赁物的采购业归纳为是租赁公司,承租人的政策待遇不能转移到承租人身上。
税务部门如何征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租金该怎样支付
融资租赁合同承租⼈租⾦该怎样⽀付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根据承租⼈对出卖⼈、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使⽤,承租⼈⽀付租⾦的合同。
融资租赁集借贷、租赁、买卖于⼀体,是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起的交易⽅式。
法律咨询:融资租赁合同承租⼈租⾦该怎样⽀付?律师解答:我国《合同法》第248条规定,承租⼈应当按照约定⽀付租⾦。
在租赁期间,承租⼈按照约定⽀付租⾦,是承租⼈的⼀项基本义务。
但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所⽀付的租⾦,与⼀般租赁合同中的租⾦有所不同。
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不是租赁⼈使⽤租赁物的对价,⽽是出租⼈向承租⼈提供融资的对价。
承租⼈向出租⼈⽀付的租⾦,实际上是出租⼈购买租赁物的成本以及出租⼈所确定的合理利润。
所以,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付的租⾦有以下特点:1、在租赁物存在瑕疵时,承租⼈仍须⽀付租⾦。
这⾥的瑕疵包括质量瑕疵,也包括权利瑕疵。
在租赁期间,租赁物⽆论是出现质量瑕疵,还是权利瑕疵,承租⼈均可向出卖⼈请求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2、在租赁物发⽣灭失时,承租⼈仍然需要交付租⾦。
当然,租赁物发⽣灭失,可能是承租⼈⾃⼰的过失造成,但也可能是因不可归责于对⽅的事由⽽发⽣的毁损灭失。
⽆论因何种原因发⽣灭失,承租⼈仍须⽀付租⾦,⽽不能免除或者减少租⾦。
相关法律知识:《合同法》第⼆百三⼗七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根据承租⼈对出卖⼈、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使⽤,承租⼈⽀付租⾦的合同。
第⼆百三⼗⼋条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法、租赁期限、租⾦构成及其⽀付期限和⽅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书⾯形式。
第⼆百三⼗九条出租⼈根据承租⼈对出卖⼈、租赁物的选择订⽴的买卖合同,出卖⼈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交付标的物,承租⼈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的权利。
第⼆百四⼗条出租⼈、出卖⼈、承租⼈可以约定,出卖⼈不履⾏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使索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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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持人导语:欢迎您继续收看我们的节目。
日前我们记者了解到,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携24家企业向融资租赁业界以及银行、信托、担保和各类投资机构发出倡议,运用融资租赁机制支持灾后重建。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表示,在灾后重建过程中,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多种市场功能必将体现出其特有的优势。
融资租赁业可运用灵活的融资租赁机制,采取多元化的信贷扶持策略,尽快帮助灾区人民恢复生产,重建家园。
这条消息中提到了融资租赁,融资租赁现在也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但是到底什么是融资租赁可能大家并不了解。
今天就让我们连线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常务副会长屈延凯来为我们谈一谈有关这方面的话题。
屈会长您好.(主持人你好)您能先为我们解释一下融资租赁的概念吗?嘉宾:谢谢主持人,感谢媒体对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给于的关注。
我国合同法第十三章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支付租金的合同。
”如:房屋租赁、汽车租赁、自行车出租等等,一般称为传统租赁。
我国合同法第十四章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如:在工业发达国家,很多服务运营商和生产企业他们服务运营和生产经营所需的飞机、轮船、工厂设备大多是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
融资租赁是现代租赁的主要形式。
我国物权法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在现实的生产和生活中,租赁和融资租赁是设置动产用益物权的主要表现形式。
在租赁期内,承租人享有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二、主持人:提到各种租赁服务大家都有一定的了解,但是对融资租赁可能还不太熟悉,你可以介绍一下租赁和融资租赁到底有什么不同?还有刚才通过您的介绍我们也了解到融资租赁在国外是一个很流行的行业那么是什么因素推动了融资租赁在工业发达国家的发展呢?嘉宾:用一种比较通俗的话讲:融资租赁是“你租我才买,我买你必租” “你选我付款,质量厂家管”“想要所有权,租金要付清”。
租赁是“我的资产,你租用”“租用资产,必交租金”两种交易的相同点,都是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租赁资产,不属承租人的破产财产。
两种交易的不同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购买选择权及付款义务行使不同(出租人自有或自行选择并购买;承租人选择,出租人购买)2、交易形式不同(两方一合同、权利义务相对性原则;三方两合同,三方的权利义务在两个合同中交叉履行,互为前提,不可单独解约)3、租金定价原理不同(租金按市场供求定价;租金按购买成本定价)4、服务性质不同(设备出租服务;第三方的资本投入服务)5、租赁物质量瑕疵责任承担不同(出租人负责;供应商负责)租赁或是融资租赁在工业发达国家得到快速发展,与企业的经营和发展理念有很大的关系。
“所有并不重要,使用创造价值”的理念深入人心。
融资租赁公司根据客户的需求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实际上是为客户提供了一种第三方的设备投入和理财的服务。
“想用不想买”,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取得设备的用益物权,可以大大减少客户设备投入的一次性支付的压力,有利于企业在实现现金流的匹配管理的同时扩大实际使用的资产规模。
“有能力借钱,不想借钱”,根据融资租赁合同中不同的交易条件,承租人可以得到与贷款完全不同的会计处理,比如租赁资产加速折旧,或是租赁资产不计资产和负债,租金税前扣除的好处。
租赁和融资租赁服务还具有资产资源配置和余值管理的功能,可以合理配置设备资源和提高设备利用率。
“买不起,租得起”“借不来钱,租得来设备”,融资租赁和租赁服务使中小企业获得一个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有效地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在设备更新加快、高新产品不断涌现的今天,服务方便、避免资产损失,也是推动租赁和融资租赁服务迅速发展的重要因素。
三、主持人:听了您的介绍,看来融资租赁中所有权并不重要,使用创造价值才是重要的理念与传统的财产权观念确实有很大的不同。
您是否可以给我们简单介绍一下融资租赁机构的类型、融资租赁的业务模式、盈利模式和资金来源呢?嘉宾:首先介绍一下融资租赁公司的机构性质和类型。
融资租赁公司是根据客户的需求专门从事设备购置、租赁服务和资产余值管理的新型投资服务机构。
根据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和有关审批或监管部门的规定,分成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
(1)金融租赁公司,目前有12家,其中有5家银行投资控股。
(2)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目前有26家。
(3)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目前有100家左右。
根据融资租赁公司的股东背景,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分为银行所属、厂商所属和独立机构三种类型。
资金实力强、具有资金定价权和高端客户资源是银行所属融资租赁公司的优势。
有客户资源、对租赁资产具有定价和管理和控制能力是厂商所属融资租赁公司的优势。
独立负债和避免关联交易的运作平台、具有不同的行业定位是独立机构类型融资租赁公司的优势。
三种类型融资租赁公司在市场上优势互补、共存发展、各行其道。
其次介绍一下融资租赁的主要业务模式:(一)直接融资租赁A 融资租赁(全额偿付,减轻支付压力)B 经营租赁(非全额偿付、实现表外融资)(二)出售回租A 融资性出售回租(资产变现)B 经营性出售回租(企业理财)(三)委托融资租赁(与投资机构、优势企业进行租赁投资合作)(四)转租赁(发挥专业优势、避免关联交易、构建负债平台)(五)委托杠杆经营租赁(适合飞机、轮船等大型设备和基础设施设备的租赁)(六)风险租赁A 或有租金租赁(适合医疗、节能、工程机械等设备租赁)B 可转换融资租赁债权(适合项目投资)(七)联合租赁:对大型项目,几家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合作开展联合租赁。
我们可以看出融资租赁的业务模式灵活多样,可以说是“有定规无定式”。
第三,再说一下融资租赁公司的盈利模式。
(一)债权收益利差收益视风险的高低,一般在1-5%。
(二)余值收益提高租赁物的余值处置收益,是厂商所属的专业融资租赁公司重要的盈利模式和核心竞争力之所在。
(三)服务收益1 租赁手续费手续费收取的标准不尽相同,一般在0.5-3%。
2 财务咨询费财务咨询费可以成为专业投资机构设立的独立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重要的盈利手段之一。
也可以成为金融机构类的融资租赁公司的重要的中间业务。
3 贸易佣金收取贸易环节的各种类型的佣金是独立机构类型的融资租赁公司主要的盈利模式。
4 服务组合收费厂商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会提供配件和一定的耗材供应、考察、专业培训等服务。
组合服务是专业融资租赁公司重要的盈利模式之一(四)运营收益融资租赁公司在资金运作重的财务杠杆效应、产品组合设计和实现规模经营中同样是投资收益的重要手段(五)节税收益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符合会计准则经营租赁规定的融资租赁交易占到全部融资租赁业务的很大比例。
节税或延迟纳税也是融资租赁公司的收益来源之一。
(六)风险收益1、或有租金或有租金是指金额不固定、以时间长短以外的其他因素(如销售百分比、使用量、物价指数等)为依据计算的租金。
融资租赁公司更多地介入了承租企业的租赁物使用效果的风险,参与使用效果的收益分配。
风险加大,可能获取的收益也比较大。
2、可转换租赁债开展可转换租赁债业务是专业投资机构采取的一种控制投资风险获取投资收益的新的投资方式。
不同类型的融资租赁公司、不同的业务模式、不同的资金来源渠道和不同的客户群体,盈利模式也必然是不相同,融资租赁公司的盈利模式是灵活多样的。
那种认为融资租赁公司就是单纯靠利差挣钱,是利率掮客,是放高利贷的看法是一种误解,是不正确的。
最后,介绍一下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一)自有资金(二)银行信贷资金或租赁债权银行保理融资(三)委托租赁资金(四)信托资金(五)发行租赁公司债券或项目融资租赁债券(六)资产证券化(七)股权转让(八)上市融资融资租赁公司并不是像有些人理解的融资租赁公司是一个单纯的银行信贷资金的配置平台,而是多种类型资金的配置平台。
四、主持人:看来融资租赁业务确实是一种非常灵活的投融资模式,涉及了很多投融资理念的创新。
您是否可以再进一步介绍一下融资租赁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未来的发展前景。
嘉宾:融资租赁业作为一种新兴的投资服务体系,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诸多重要领域都可以的发挥其独特的重要作用。
(一)促进投资活动融资租赁不同于信用贷款、资产抵押、典当和股权融资,为银行和各种投资机构资金开辟了新的投资渠道。
我国成立的中外合资的融资租赁公司,在改革开放之初也发挥了吸引国外投资的重要作用。
最近几年,我国的融资租赁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信托、投资基金、券商的关注,融资租赁公司成为拉动社会资金支持企业技改和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平台。
(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小企业融资如果是为了购置设备,所谓“融资难”其实是投资难。
大力发展厂商融资租赁机构,发挥厂商租赁公司对资产的控制能力,无疑是解决中小企业投资难的最有效的途径。
(三)促进社会就业国外一些政府依靠租赁来吸引内向型的投资,增加就业机会。
例如1995年8月,德国西门子公司在英格兰东北部投资建立一个价值11亿英镑的半导体生产企业,英国的租赁公司提供了条件优惠的设备租赁。
该项目为英国这个长期受高失业困扰的地区创造了1800个工作机会。
这种做法,我国在吸引投资,促进就业时,也可以借鉴。
(四)促进设备流通全球的飞机有60%是采用租赁方式提供给运营商的。
美国的汽车、工程机械、大型医疗设备、IT设备、飞机、轮船、轨道车辆制造厂商大都自己设立专业化的租赁公司或与银行所属的租赁公司、独立机构类的租赁公司建立战略合作关系专门从事租赁销售服务,在美国,这些设备60—80%是租赁出去的。
构建租赁服务体系已经成为制造业延伸经营服务链条的必然趋势。
入世以来,我国的大型设备厂商也已经纷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行销全球”的设备营销战略,正被“装备世界”的资产经营战略所取代。
(五)促进进出口平衡国际收支工业发达国家政府主办的出口信贷机构,很早以前就设立了租赁项目,为资本项目的出口提供大量的租赁融资,帮助国内制造商保持或增强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近年来,随着我国外汇储备大幅增加,我国的主权投资机构也开始借鉴国际经验,关注和开展融资租赁资产的投资。
积极利用外汇储备扩大融资租赁进口、推动租赁服务贸易出口、支持海外投资发展。
(六)促进金融创新去年,我国的银行开始投资设立金融租赁公司。
不仅开辟了信贷资金的配置渠道,而且促进了金融革新,例如从现金流量的角度进行信用分析。
随着租赁公司的发展,他们可以在证券市场上发行有有租赁资产支持的商业票据和债券。
还可以通过股票上市获得资金。
出租人还可以使他们的租赁应收款项证券化,创造了另外一种市场证券,开拓资金来源,加强债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