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1日起职工死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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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死亡赔偿标准及依据

职工死亡赔偿标准及依据

职工死亡赔偿标准及依据职工死亡赔偿标准及依据引言职工的死亡是一件非常悲痛的事情,对于职工的家庭和社会来说,都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损失。

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死亡赔偿标准及其依据,以确保职工家属能够获得合理的补偿。

本文将介绍职工死亡赔偿标准及其依据的相关信息。

1. 职工死亡赔偿标准根据我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职工死亡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抚恤金。

1.1 死亡赔偿金根据《劳动法》第4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因工伤或者职业病死亡的职工,支付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的数额,根据职工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水平来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死亡赔偿金 = 月平均工资 × (1 + 工龄 × 0.5)月平均工资是指在过去12个月中,职工实际工资的平均数。

工龄是指职工在单位工作的年限。

需要注意的是,死亡赔偿金的最低标准为职工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1.2 丧葬费根据《劳动法》第4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还应当支付死亡职工的丧葬费。

丧葬费的标准如下:在城市工作的职工,丧葬费标准为该城市的最低工资标准的3倍;在农村工作的职工,丧葬费标准为县级行政区的最低工资标准的3倍。

1.3 抚恤金根据《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还应当支付死亡职工的抚恤金。

抚恤金的具体数额由用人单位根据职工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水平自行确定。

2. 职工死亡赔偿标准的依据职工死亡赔偿标准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职工死亡赔偿标准的依据是我国《劳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

《劳动法》对职工的死亡赔偿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以保障职工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同时,职工死亡赔偿标准还受到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影响,比如《工伤保险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都对职工的死亡赔偿做出了补充性的规定。

2.2 省级以上政府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死亡赔偿标准中涉及到的月平均工资和丧葬费的最低标准是根据省级以上政府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来确定的。

大劳险字[1996]239号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

大劳险字[1996]239号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

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大劳险字[1996]239号根据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及离休人员的离休金已按国家离休人员的计发办法计发的实际情况,现将企业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的标准作如下规定,现通知如下,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一)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

(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

(三)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

二、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的,其丧葬补助费,不分年龄大小,按本市上一年度1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发给。

三、企业离休人中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按照国家机关离休人员死亡的有关待遇支付:(一)丧葬费按600元一次性发给。

(二)一次性救济费按10个月本人基本离休金(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发给。

(三)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居住在市区内的(含开发区、国家旅游度假区)每人每月补助120元;居住在县(市)(含农村、乡镇)的,每人每月补助110元,另发给物价补贴。

(四)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指无工作单位且没有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同)的配偶,每人每月补贴18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每月补助15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每月补助135元。

有固定收入的配偶,其收入(指本人工资或离退休费总额扣除物价性补贴后的剩余部分,下同)达不到上述补助标准的,由死者单位补足其差额。

(五)孤身一人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遗属,可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元。

四、调整上述标准所需金额仍在原渠道列支。

五、本通知自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工作人员和离员工退休人员死亡...

单位工作人员和离员工退休人员死亡...

[养老] (人社部发[2008]42号)事业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和离员工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人社部发[2008]42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和离员工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经研究,现就事业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和离员工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员工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员工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用人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保险的事业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员工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和离员工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工资报酬或基本离员工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工资报酬或基本离员工退休费。

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和离员工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二、关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事业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和离员工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保险基数调整为:(一)工作人员。

山东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应享受的待遇

山东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应享受的待遇

山东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应享受的待遇1.丧葬补助费山东省标准为1000 元。

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 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由社保基金统筹支付。

企业为逝世职工举行遗体告别的费用,包括租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开支,由企业据实报销。

2.一次性救济费山东省标准为10 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济南市自2013 年10 月1 日起,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 年的按参保人死亡时上年度10 个月济南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全额纳入统筹;不满15 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 年(不满1 年按1 年计算),按十五分之一纳入统筹,由社保基金统筹支付。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供养直系亲属条件:(1)父(包括养父)、夫年满60 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2)母(包括养母)、妻未从事固定报酬的工作;(不满50 周岁,有劳动能力,可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能够维持相当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的,不应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如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它收入来源,确系由职工本人提供收入维持基本生活的,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龄未满l6 岁或者满16 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龄未满l6 岁或者满16 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5)死者父母中一方有固定收入(如退休费、个体经营收入)的,另一方不列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6)一次性处理,父母通常计算至72 岁(中国人平均寿命),孩子计算至18 周岁。

四、提取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金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人社发[2013]140 号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参保单位: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3]92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基金支付问题通知如下:一、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以下统称在职死亡)的,按下列规定将有关死亡待遇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一)丧葬补助费标准为1000 元,全额纳入统筹。

2009年度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

2009年度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

2009年浙江省(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160元,年平均工资为25918元。

职工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一、工伤死亡赔偿项目及标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1、丧葬补助金:6个月×2160元/月=12960元;2、供养亲属抚恤金为a、配偶月40%×职工工资;b、其他亲属为30%×职工工资;c、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基础增加10%。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60个月×2160元=129600元。

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赔偿项目及标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1、一次性工伤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a、一级为24个月职工工资;b、二级为22个月职工工资;c、三级为20个月职工工资;d、四级为18个月职工工资;2、伤残津贴(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至办理退休之日):a、一级为职工月工资的90%;b、二级为职工月工资的85%;c、三级为职工月工资的80%;d、四级为职工月工资的75%;3、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自理程度:a、完全不能为2160元×50%=1080元;b、大部分不能为职工月工资的 2160元×40%=864元;c、部分不能为职工月工资的2160元×30%=648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所在单位按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可以参照国家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天每人15-20元)。

5、医疗费:应到社保定点医院就医,依法进行报销,紧急可以到就近医院急救。

6、交通费、食宿费用:仅指到外地就医,需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按照所在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企业职工死亡待遇相关法律规定

企业职工死亡待遇相关法律规定

企业职工死亡待遇相关法律规定一、企业职工因工死亡。

(一)、职工因工死亡其亲属享受何种待遇?职工因工死亡后,其直系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工亡赔偿金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二)、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 37 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 、丧葬补助金为 6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 %,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3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 个月至60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1 项、第2 项规定的待遇。

(三)、供养亲属的范围。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 6O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的;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 周岁、女年满 55周岁的;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 周岁的;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 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 周岁的;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处理及死亡职工遗属有关待遇.doc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处理及死亡职工遗属有关待遇.doc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处理及死亡职工遗属有关待遇(摘编)一、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1、丧葬补助费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规定:“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或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2个月”。

(根据**青人[2019]231号文件规定,平均工资为2181元。

从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今后,随着****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提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也将同步提高。

2、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青**劳人(1993)433号文《关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企业固定、合同制职工(含离退休职工和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休的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由企业行政部门发给遗属一次性救济费1000元。

3、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根据**青人[2019]143号《关于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除由企业行政部门发给一次性救济费外,其符合供养直系亲属条件的遗属享受定期生活困难标准费。

凡符合供养直系亲属条件的遗属每人每月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统一调整为193元,不再区分农村或城镇、配偶或子女,实行统一标准。

供养的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在上述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上再增加30元。

享受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的直系亲属,直到失去供养条件为止。

如果供养人数或经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从发生变化的次月起减发或停发其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

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从“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福利费支出”项下列支。

本通知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具体发放办法仍按青**劳(1993)351号文件中有关规定执行。

4、高原生活费补贴费按照青**劳(1983)124号文转发青政(83)24号文规定:“对在职干部、工人病故后追发高原生活补贴”。

其发放标准按青政(80)39号文执行,即海西西部地区每年120元,西宁市每年80元。

09年工伤死亡赔偿

09年工伤死亡赔偿

09年工伤死亡赔偿
2009年工伤死亡赔偿是一个引人关注的问题。

在中国,工伤
死亡赔偿是为了保护工人的权益和安全而设立的一项制度。

然而,由于受到一些社会和经济因素的影响,工伤死亡赔偿的数额在不同地区和行业之间存在较大差异。

首先,根据中国的劳动法,05年以前的工伤死亡赔偿金标准
是按照工资总额的50倍计算,05年以后改为按照赔偿基数计算。

赔偿基数是以工人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础,根据地区和行业调整而来。

因此,工伤死亡赔偿金数额的确定与地区和行业关系密切。

其次,工伤死亡赔偿金的数额也受到工人自身工资水平的影响。

工伤死亡赔偿金通常是按照工人的月工资计算得出的。

因此,工人的工资水平越高,赔偿金数额也会相应增加。

另外,工伤死亡赔偿金的数额还与受害者的家庭情况相关。

如果死者有子女或家庭成员无法独立生活,赔偿金通常会增加,以满足其生活和教育需求。

值得一提的是,工伤死亡赔偿金的数额在不同地区和行业之间存在较大差异。

一些发达地区和大型企业在工伤死亡赔偿方面可能会付出更高的代价,而一些欠发达地区和小型企业则可能支付较低的赔偿金。

这种差异主要是由于地区和企业的经济状况、劳动力市场情况以及法律和制度的实施等因素造成的。

综上所述,对于09年工伤死亡赔偿金数额的讨论应该考虑到
地区、行业、工资水平和家庭情况等因素的影响。

这些因素共同决定了赔偿金的具体数额,以维护工人的权益和安全。

未来,在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和法律时,需要更加注重平衡不同利益关系,确保工人能够获得公平和合理的赔偿。

2009年北京市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_1

2009年北京市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_1

2009年北京市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2009年北京市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其计算公式为:(1) 城镇居民为:死亡赔偿2009年北京市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其计算公式为:(1) 城镇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周岁以上的为(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 (2) 农村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N [N:60周岁以下为20年(含);60周岁以上:N=(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 (3) 60周岁以下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4)60周岁—75周岁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实际年龄-60)]。

(5)75周岁以上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标准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标准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标准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7〕9号各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为解决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以下简称遗属)生活困难问题,经研究,从2007年1月1日起,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280元、250元、220元(博兴)、200元、180元,各地具体标准见附表。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二、过去已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现仍符合供养条件的,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遗属补助标准。

三、享受遗属补助的人员范围、资金列支渠道等问题,仍按鲁劳社〔2003〕34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53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作适当调整。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二、企业为逝世职工举行遗体告别的费用,包括租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开支,由企业据实报销。

三、按《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丙款和鲁革发〔1972〕143号、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亦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在单位死亡赔偿标准

在单位死亡赔偿标准

在单位死亡赔偿标准一、上班期间死亡赔偿是怎样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伤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二、哪些情形属于因工死亡自然人因工作原因造成的死亡是为因工死亡,包括在工作时间内以及工作上下班的时间内的死亡都是,但是如果是在工作期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而导致的死亡则不算。

因工死亡包括以下情况:(一)因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中毒直接导致死亡。

(二)工伤或职业病停工留薪期间死亡。

(三)工伤旧伤复发或职业病旧病复发死亡。

(四)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享受伤残补助金期间死亡。

三、工亡赔偿金的分配在工亡赔偿金规定笼统,又未指明享受对象时,容易出现工亡赔偿金分配争议。

鉴于丧葬费是用于工亡职工的丧葬,并且数额固定,所以,在分配工亡赔偿金之前应先将丧葬费剔除。

然后,再算出各个供养亲属应得的抚恤金,对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则参照法定继承,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之间进行平均分配。

在工亡赔偿金高于或低于实际应得工亡赔偿金的情形下,应先扣除丧葬费,然后按照依法计算的抚恤金和工亡补助金的比例,来分割供养亲属抚恤金与工亡补助金。

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标准

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标准
十九、培训与指导
1.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定期对单位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确保其准确理解和掌握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的政策和操作流程。
2.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指导机制,为工作人员提供及时、准确的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
3.通过培训与指导,提高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业务能力,确保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工作的顺利进行。
(1)无子女的退休人员,补助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个月;
(2)有子女的退休人员,补助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个月;
(3)退休人员死亡时,如有需要抚养的未成年子女,每增加一名未成年子女,增加补助标准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个月。
3.退休人员生前所享受的退休待遇,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
二十、总结
本标准对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的发放原则、标准、程序、监督等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保障退休人员遗属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单位应严格按照本标准执行,确保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的公平、公正、及时发放。同时,通过不断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切实提升退休人员和遗属的满意度,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3.单位工作人员在处理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相关事宜时,应遵守保密规定,违反规定者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十六、跨地区待遇协调
1.对于跨地区居住的退休人员,其死亡待遇的申请和发放应由其最后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单位负责。
2.如退休人员遗属所在地与退休人员最后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相关单位应协助办理待遇申请和发放事宜。
5.单位应将待遇发放情况登记在册,以备查阅。
六、遗属的认定
1.遗属指退休人员死亡时,依法应继承其遗产的配偶、子女和其他依靠退休人员抚养的亲属。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死亡抚恤金标准

死亡抚恤金标准

死亡抚恤金标准死亡抚恤金是指在特定情况下,由国家或者单位向死者家属支付的一定金额的金钱,以补偿死者家属因死亡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死亡抚恤金的标准是由国家或者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不同情况下的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国家对死亡抚恤金的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因工作原因死亡,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死亡抚恤金。

具体标准为,在工作年限未满15年的,按照其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的20倍计算;工作年限满15年的,按照其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的20倍加上每满一年工作年限的工资总额的2倍计算。

而对于军人、公安民警等特殊岗位的死亡抚恤金标准也有专门的规定,一般会高于普通劳动者的标准。

其次,对于企业单位来说,死亡抚恤金的标准也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来执行的。

一般情况下,企业会根据员工的工龄、职位等情况来确定死亡抚恤金的具体数额。

同时,一些大型企业也会为员工购买意外伤害险或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旦员工因工作原因导致死亡,保险公司会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来支付相应的死亡抚恤金。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死亡抚恤金标准。

比如,对于因公殉职的公务员、军人等国家工作人员,其家属可以获得相应的抚恤金和优待待遇。

而对于因疫情、自然灾害等特殊事件导致的死亡,国家也会根据情况制定相应的抚恤金标准,以减轻家属的经济压力。

总的来说,死亡抚恤金的标准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政策来执行的,不同情况下会有不同的标准。

在任何情况下,死亡抚恤金的支付都是为了给予死者家属一定的经济补偿,以帮助他们度过难关,维护其基本生活。

希望各单位和个人都能够重视这一问题,合理设置和支付死亡抚恤金,让逝者安息,让家属得到应有的关怀和帮助。

山东对企业职工在职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规定

山东对企业职工在职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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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对企业职⼯在职⾮因⼯死亡遗属待遇规定1、⼭东省的规定(1)《关于调整企业职⼯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53号)规定,企业职⼯(含离退休⼈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1000元。

(2)⼭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东省财政厅、⼭东省总⼯会《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与⾮因⼯死亡职⼯供养直系亲属⽣活困难补助标准的死亡职⼯供养直系亲属⽣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发[1993]343号)第⼀条第(⼆)款规定:“职⼯因病或⾮因⼯死亡的,发给10个⽉全省上年度⽉平均⼯资的救济费。

其中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次性救济费⾼于上述标准的,可按原规定执⾏。

”第四条规定:“上述费⽤,已纳⼊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中列⽀;没有纳⼊社会统筹的,企业从管理费⽤中列⽀。

”第六条规定:“⾮国有企业,凡是执⾏《劳动保险条例》的,均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

”(3)⼭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东省财政厅、⼭东省总⼯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因病或⾮因⼯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34号)第⼋条规定:“本通知适⽤于各类企业及其职⼯。

第九条规定,本通知⾃2003年7⽉1⽇起执⾏。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

”(4)⼭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东省财政厅⼭东省总⼯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因病或⾮因⼯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7〕9号)第⼀条规定:“企业职⼯(含离退休⼈员)因病或⾮因⼯死亡后,符合领取遗属⽣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每⽉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280元、250元、220元、200元、180元。

”2、分析根据⼭东省上述规定,在职职⼯因病或⾮因⼯死亡待遇主要有:(1)项⽬及标准:丧葬补助费:每⼈1000元;⼀次性救济费:10个⽉全省上年度⽉平均⼯资(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次性救济费⾼于上述标准的,可按原规定执⾏)。

死亡待遇-法律法规

死亡待遇-法律法规

死亡待遇职工死亡待遇 1、职工死亡后当月工资照发。

2、因工死亡职工的丧葬费为三至四个月本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不足三百元的补足三百元。

3、因病死亡职工的丧葬费为二至三个月本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不足二百元的补足二百元。

4、职工生前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职工死亡待遇 1、职工死亡后当月工资照发。

2、因工死亡职工的丧葬费为三至四个月本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不足三百元的补足三百元。

3、因病死亡职工的丧葬费为二至三个月本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不足二百元的补足二百元。

4、职工生前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金,其标准为:(1)职工因工死亡的,为死者生前的十五个月工资。

(2)职工因病或非因死亡的,为死者生前的七个月工资。

5、职工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每月发给的生活费标准:(1)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低于以下标准的由企业补足其差额,即:居住在五类工资区的县(含区)以上城区的,每人每月低于三十至三十五元。

居住乡镇的,每人每月低于二十五元至三十元;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低于二十至二十五元。

孤身一个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五元。

五类工资区以上的地方,每高一类增加一元。

上述标准应随当地社会救济标准的提高作相应提高,提高的金额与当地社会救济标准提高的金额相等。

(2)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可根据其生活困难情况,酌情给予定期或不定期的生活补助,生活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

补助标准在不超过当地社会救济标准的原则下,由市、地、州研究确定,供养直系亲属是孤寡老人和孤儿的,在市、地、州研究确定,供养直系亲属是孤寡老人和孤儿的,在市、地、州确定的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可增发三至五元。

发给的生活困难补助总金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本人工资。

死者配偶如有固定收入(包括个人开业)的,其收入总额扣除本人必需的生活费六十元和本人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费(按当地社会救济费标准计算)后,所余部分应作为死者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费。

2009年社平公布后待遇

2009年社平公布后待遇

2009年社平公布后待遇
补发情况说明
一、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退休死亡待遇:
1、丧葬费:(4127(09年市在岗)-3809(08年市在岗))*3=954元;
2、抚恤金:(4127-3809)*3=954元;
3、供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4127-3809)*6=1908元;
二、农转居退休死亡待遇:
1、丧葬费:(4127-3809)*3=954元;
2、抚恤金:(4127-3809)*3=954元;
其中:番禺丧葬费(4127-2652)*3=4425 ;抚恤金:4127-2652)*3=4425
三、失业死亡待遇:
1、一次性丧葬补助:(4101(09年市平)-3780(08年市平))*3=963元;
2、一次性抚恤补助:(4101-3780)*6=1926元;
四、工伤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该待遇以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本次对于工伤时间在2010年7月之后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缴费工资)低于广州市社平百分之六十(即4101*60%=2461)的,按照广州市社平百分之六十(即4101*60%=2461)进行计算。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101*60-3780*60=19260元;
(3)丧葬补助金:4101*6-3780*6=1926元。

五、生育待遇:
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4101-3780)*0.25=80.25(顺产);(4101-3780)*0.5=160.5(难产等)。

快看!员工因病、非因工死亡,要给这些待遇!(超强汇总)劳动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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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看!员工因病、非因工死亡,要给这些待遇!(超强汇总)劳动法库省份参保人死亡后直系亲属可享受待遇政策与项目北京市1. 丧葬补助费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职工丧葬补助费开支标准的通知》(京财行〔2009〕70号)规定,北京市实行丧葬补助费包干使用办法,不分职务级别,将职工丧葬费的开支标准一律为5000元,在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内按月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含退职、退养)人员的丧葬补助费,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2. 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0]221号)规定,“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分别给相当于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9个月、12个月的救济费”。

其中“死者本人工资”指按死亡时全市最低工资为标准。

北京市2016年最低工资标准为1720元,如死亡职工有符合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两名,则一次性救济费为1720*9=15480元。

上海市关于印发《关于将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6)24号],自2006年7月1日起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在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6〕32号)规定,在上海,三项待遇均由社保基金承担,无需企业承担。

《上海市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休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

丧葬补助费标准为2个月的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为:供养1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供养2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供养3人或3人以上的,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退休人员死亡享受待遇解析

退休人员死亡享受待遇解析

退休人员死亡享受待遇解析1、退休工人死亡后,按原单位在职工人的死亡待遇办理。

丧葬费按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二个月发给;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供养一人的按本人退休前的标准工资,发六个月;二个人的,发九个月;三个及三个以上的,发十二个月。

职工(含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的发放标准,按照市、县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县级职工上一年度人均月工资总额计算发放。

因工死亡4个月,非因工死亡2个月。

供养直系亲属死亡的,按照本标准支付月工资总额的1/2或1/3的死亡补助金。

2、职工退休以后,可由退休职工原单位继续保留其原供养直系亲属的社会保险关系,并享受职工在职时的劳保待遇。

3.职工子女就读的职业中学属于普通中学性质,不支付月生活费的,可以继续列为其受扶养直系亲属,并在规定的学习时间内享受相关劳动保险待遇。

4、原不符合供养条件的职工子女、配偶、父母除个体户,私营企业主外,因某种原因残废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本人没有生活来源并依靠职工供养的,根据"合理分担"的原则,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有关的劳保待遇。

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和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个人参保人员因病或者非工作死亡后,其亲属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缴纳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报告并审核死亡证明有效后,应当及时办理丧葬补助和一次性养老金的缴纳手续,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一丧葬补助费标准:离休人员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10个月计发。

其中本人基本养老金低于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死亡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个月计发。

退休人员和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本人死亡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个月计发。

二、一次性养老金标准:退休人员按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10个月计算支付。

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和个人参保人员,按照其死亡当月的8个月基本养老金计算缴纳。

三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领取条件、支付办法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职工死亡待遇

北京市职工死亡待遇

北京市职工死亡待遇一、职工因工死亡待遇(一)待遇项目和标准1、丧葬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死亡时,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标准为 6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因工伤死亡时,符合供养亲属条件的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

抚恤金标准为:以工亡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配偶每月为 40%,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为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得超过工亡职工本人生前工资。

本人工资低于工伤职工死亡时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60%的,按照工伤职工死亡时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高于工伤职工死亡时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工伤职工死亡时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计算。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职工因工伤死亡时发给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 48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职工因工伤死亡待遇项目标准表(二)相关政策规定1、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供养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三项待遇。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供养亲属只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2、2003年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死亡的,可视同工伤,比照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3、职工下落不明被认定为因工死亡的,核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时,以职工下落不明时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4、本市农民工发生工伤导致死亡的,享受本市城镇职工工伤人员同等待遇。

5、外地农民工因工死亡的,其供养亲属符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直至丧失领取条件时止。

供养亲属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一次性支付的标准为:配偶为8万元;其他供养亲属为5万元,其中子女(含弟、妹)按照年满18周岁终止领取的供养余年计算。

(具体标准见下表)供养子女(弟妹)一次性待遇支付标准表单位:万元 /人注:( 1)供养亲属有数人的,按上款标准一次性支付总额不超过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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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1日起职工死亡待遇
关于提高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件
湖南省人事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湘人发[2009]94号
关于提高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经研究,决定从2009年7月1日起,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丧葬费标准
(一)、凡病故的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其丧葬费由现行4000元调整为5000元。

(二)、凡因工(公)死亡的工作人员,其丧葬费由现行5000元调整为6500元。

(三)、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丧葬费如执行了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函[1997]257号文件规定标准(按省统计局公布的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确定)的,不再同时执行本文所规定的标准。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一)、遗属系非农业人口
1、居住在长沙市市区一人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230元调整310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195元调整为265元。

2、居住在本省其他地区城市一人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的210元调整为285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的190元调整为260元。

(二)遗属系农业人口
一人者每人每月补助费标准由现行170元调整为225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的150元调整190元。

(三)上述对象中不论家住何处外,对经组织确认困工(公)死亡工作人员的遗属,在前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65元调整为85元。

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遗属(不
含配偶)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80元调整为100元。

红军遗属(不含配偶)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100元调整为120元。

遗属系孤身一人,无直系亲属者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70元调整为90。

具备两项以上增发补助费条件的按其中金额较高的一项标准发给。

(四)、红军时期、抗战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遗孀生活补助标准按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遗孀、配偶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建国后退职干部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湘老干[2009]4号)的规定办理。

(五)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范围为死者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具体包括:
1、父(包括养父)、夫年满60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养母、供养继母)、妻未从事有固定报酬工作的(系指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年满45岁;丧失劳动能力;无收入和虽有收入但不能维持本人基本生活的城镇居民);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未满18岁或虽满18岁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8岁或者虽满18岁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工作人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抚养人男年满60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女未从事有固定报酬工作的(条件同本条第2款);
6、死者的配偶另行结婚,其未失去享受补助条件的子女(若死者的子女送给别人为养子、养女的,则不再给予补助);
7、男到女家落户,必须靠其供养的父母(条件同本条第1、2款);
8、工作人员死亡时,其尚在普通中学、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子女(但享有助学金和各种生活补贴的,应相应抵减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9、离休、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符合补助条件的遗属(无固定收入的离休人员遗孀、配偶除外)。

(六)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中子女有工作或有固定收入的,困难补助费应合理分担。

死者的配偶已经参加工作的,其子女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也应合理分担。

三、经费来源及其他
发放丧葬费所需费用,由各单位自行解决,财政预算不另行安排此项支出。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经费,属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从行政运行经费中列支,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对个人和家庭补助——生活补助”;属其他事业单位的,从事业
运行经费中列支,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对个人和家庭——生活补助”。

根据2002年5月颁布的《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规定,工作人员死亡后按规定应当火葬但未实行火葬的,其遗属不得享受丧葬费补助和抚恤金
本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湘人险[1992]75号,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丧葬费问题的通知〉〉(湘人函[1997]76号,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湘人发[2005]97号)同时废止。

事业单位人员已按湘劳社政字[2006]29号文件规定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的,不执行本文件。

二00九年八月十七日
湖南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
问题的通知》
湘人发[2006]190号
来源:市人事局日期:2009-11-25 阅读: 3001
一、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批准为烈士的,为本人生前80个月工资;因工死亡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工资(2005年12月2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下发之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死亡人员,按《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执行);病故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

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为国家规定的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

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为国家规定的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离休退休退职费总额。

三、经费渠道。

由所在单位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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