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的标准作如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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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的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

(一)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

(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

(三)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

二、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其丧葬补助费,不分年龄大小,按本市上一年度1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发给。

1.死亡诊断书原件。

2.火化手续原件。(如没有火化手续的必须得有

省级以上出示的证明)。3.户口首页。4.如有遗属需要办理遗属手续的,请交遗属户口、身份证原件、2寸蓝底照片3张。5.如是后结合的夫妻,在以前档案、履历里未体现出来是夫妻关系的必须得有结婚证原件。

1、工资应该是发到死亡当月。

2、丧葬费:一般为死亡当月工资的2倍(各地具体不一),也就是2个月的工资。

3、一次性抚恤金:企业为10个月工资,事业单位为20个月工资。(还是公务员好啊)

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需要符合当地规定)。基本要求如下:

(一)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以及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符合下列规定的,可向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申请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1.父年满六十周岁,母年满五十周岁,或经县级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父母,指生父母、养父母和有赡养关系的继父母。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参照执行。

2.配偶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或经县级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尚未再婚的。

3.子女未满18周岁的,或已满18周岁尚在大中专院校学习期间(不含攻读硕士、博士学位

时间)的,或经县级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子女,指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4.死者的弟妹未满18周岁的,或已满18周岁尚在大中专院校学习期间(不含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时间)的,或兄弟姐妹经县级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尚未婚配的。

兄弟姐妹,指同父母的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二)领取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本人执行的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1.就业或参军的;

2.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3.受到刑事处罚或被劳动教养的;

4.死亡的。

三、补助标准

对符合规定的遗属,以遗属户籍所在地的县(区)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为基础的一定系数,按月计发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计发公式为: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计发系数。

(一)户籍在城镇的遗属,计发系数为1.3;户籍在农村的遗属,计发系数为1.2。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分别按以下标准执行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1.因公牺牲人员的遗属,计发系数为2.0;

2.无依无靠的孤独遗属,户籍在城镇的,计发系数为1.5,户籍在农村的,计发系数为1.4;3.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同志的遗属,计发系数为2.4;

4.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同志的遗属,计发系数为2.2;5.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同志的遗属,计发系数为2.0。(三)享受定期补助的遗属,如遇疾病、灾害等特殊困难,可向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申请临时补助,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给予临时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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