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山东省企业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丧葬费扶恤金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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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为妥善解决合同化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死亡后有关待遇问题,充分保障职工的利益,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合同化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费、抚恤金发放工作的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无
4 职责
4.1 公司工会
负责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丧葬费、一次性救济费、抚恤金以及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丧葬费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完善。
4.2 所属各单位工会
负责本单位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丧葬费、一次性救济费、抚恤金以及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丧葬费的审批和发放工作。
5 管理内容
5.1 费用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篇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篇前几期解析了企业工作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的前世今生问题,本期就来看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相关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的问题。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待遇主要有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根据《关于确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及待遇统筹项目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5〕78号,死亡待遇暂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及统筹的项目清单。
本期目录索引一、一次性抚恤金(一)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离休干部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二)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二、丧葬费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一)补助对象(二)特殊标准一、一次性抚恤金按照国家现行政策,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离休干部病故后抚恤待遇标准是一致的;但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抚恤待遇标准则存在一定差异。
其中,对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机关执行《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事业单位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
(一)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离休干部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因此包含国家机关离休干部在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病故的一次性抚恤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财政部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应如何解决
财政部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应如何解决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工人阶级的利益得到了越来越大的保障。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使得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情况依然存在。
因此,财政部有责任采取措施解决这个问题,为企业职工及其家属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保障。
首先,要建立健全保险制度,保障企业职工权益。
财政部可以通过设立特殊职工保险基金来解决这个问题,确保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能够得到及时且足够的经济补偿。
同时,财政部还可以引导企业加强参保意识,促进企业职工积极参加保险,以提高职工权益保障的水平。
此外,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和赔偿机制也是非常重要的,以确保职工及其家属能够获得公平合理的经济补偿。
其次,财政部还可以通过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为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提供经济援助。
财政部可以制定相关政策,设立专项救助基金,并将这部分资金用于资助企业职工的遗属生活费用,以减轻其经济负担。
此外,财政部还可以与其他相关部门合作,通过建立社会救助机制,向遗属提供住房、教育、医疗等方面的补助,从而全面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此外,财政部还可以通过加强监管,确保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为遗属提供相应的福利和待遇。
财政部可以加大对企业的日常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
同时,财政部还可以建立投诉举报制度,为遗属提供一个反映问题的渠道,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并对有关企业进行处罚,真正保护企业职工的权益。
最后,财政部还可以通过加强宣传,提高企业职工权益保障的知晓率和合理维权的能力。
财政部可以利用各种媒体,向企业职工普及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让他们了解和掌握自己的权益,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财政部还可以开展相关培训,提高企业职工的维权能力,帮助他们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财政部对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问题应该引起重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解决。
通过建立健全保险制度,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强化监管和加强宣传,可以有效地保障企业职工及其家属的权益,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关于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及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案例分析
关于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及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作者:王旭东时间:2011-04-03浏览量6960评论031关于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及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作者: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广西远东律师事务所,王旭东律师王律师:您好!我公司下属子公司xx公司发现两名职工患病,李某患白血病,黄某患恶性肿瘤。
据我们的判断,其二人患病都不是因为工作环境的原因造成的,因为在项目工地工作、居住,有好几个人,都没有类似的情况出现,而且二人的工作地点也不在一处。
黄某2009年5月到公司工作,李某2008年7月到公司工作,工龄均在5年以下,按《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3条规定,其二人能享受到的医疗期只有三个月。
我的问题是:1、如果三个月医疗期满后,职工尚未治愈的,公司该如何处理?2、其二人医疗期内的疾病救助是不是按南宁市目前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是否需要交纳社会保险费呢?3、如在医疗期内,其二人的劳动合同届满,该如何终止合同,如何支付补偿金?4、如职工因患病死亡的,该如何支付补偿金?你好:就你咨询的问题,解答如下:一、李某和黄某在子公司的工作年限均在5年以下,两人的法定医疗期确为3个月。
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司法厅, 省总工会, 省企业联合会/山东省企业家协会转发人社部等
�关 于 加 强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调 解 工 作 的 意 见 � 的通知
鲁人社 [20 0 ] 4号
各市人事局, 劳动保障局, 司法局, 总 工会, 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省直 有关部门 ( 单位 ) :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司 法部 , 总工 会, 企业联 合会�企 业家 协会 �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 作的意见� (人社部发 [ 2009] 124号 ) 转发给 你们 , 并结 合我省 实际 , 提出 如下意见, 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高度重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 工作 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 我 省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劳动关系 矛盾突出. 随着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 不断深化, 潜在利益纠纷问题逐步 显 现,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持续上升, 且 呈现复杂化, 多样化发展趋势.做 好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 对于妥善 处 理社会矛盾, 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和 谐 稳定 , 实现 社会 公平正 义, 构 建和谐 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要把 做好 劳动 人事争 议调解 工作 作为巩 固执 政基础 , 为 民排忧 解难, 维护 劳 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工作, 切 实抓紧抓好.要根据当地实际, 采取 有效措施, 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 议 调解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 建设, 全面 提升和拓展调解工作 效能,公正, 及 时,妥善处理劳动人事争 议纠纷, 切 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促进经济 社会稳定发展. 二, 建立健全调解组织体系和工 作机制 各类基 层调 解组织 是开 展劳 动 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重要基础. 各地 要 积极推 动企业 建立 健全劳 动争 议 调解委员会, 规模以上企 业探索建立 多层次劳动争议调解组 织.工业 (高 新, 经济技术开发 ) 园区, 设 立区域性
山东省工亡赔偿标准
山东省工亡赔偿标准山东省工亡赔偿标准是指在山东省范围内,对于因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工人或者职工,其家属可以获得的赔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山东省明确了工亡赔偿标准,以保障工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促进了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
首先,根据山东省相关规定,工亡赔偿金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两部分。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是按照工人死亡前一年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个月计算,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个月。
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是按照工人死亡前一年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月计算,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个月。
这些标准的制定,既考虑了工人的实际收入水平,也充分照顾了最低工资标准以下的工人和其家属的生活保障需求。
其次,对于工人因工死亡而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山东省还规定了一定的抚恤金和生活补助金。
抚恤金的标准是按照工人死亡前一年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计算,每月发给死者配偶和子女。
生活补助金的标准是按照工人死亡前一年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计算,每月发给死者配偶和子女。
这些规定的出台,有力地保障了工人家属的基本生活,减轻了家庭的经济负担。
此外,山东省还规定了对于工亡事故中受伤的工人的医疗费用补偿。
工人因工死亡前曾因工伤住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这一规定,为受伤工人提供了及时有效的医疗保障,也减轻了工人家庭的经济压力。
总的来说,山东省工亡赔偿标准的出台,为工人及其家属提供了全面的保障,不仅在经济上给予了合理的补偿,也在精神上给予了必要的关怀。
同时,这也督促了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希望山东省工亡赔偿标准能够得到更好的贯彻执行,让每一位劳动者都能够在安全、健康的环境下工作,为社会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山东省工伤保险实施条例
山东省工伤保险实施条例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哪些内容?赔偿标准是什么?为了帮助大家解决这些问题,下面我为大家整理了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希望能为大家提供帮助!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按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
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制定。
第三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各级财政、民政、卫生、公安、交通、建设、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会等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六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七条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可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支付以及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所属行业相应费率档次内调整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财政部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应如何解决
财政部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应如何解决摘要:一、背景介绍- 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的问题二、解决方案1.丧葬补助金- 标准: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 资金来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2.抚恤金- 标准:根据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 资金来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3.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适当调整- 资金来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三、实施细节1.申请流程- 遗属提供相关材料,向企业申请- 企业审核后,向社保部门申请- 社保部门审核后,发放补助2.资金发放- 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一次性发放-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月发放四、注意事项1.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最高发放月数2.遗属不得重复领取其他类似补助正文:在我国,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可能会面临生活困难的问题。
为解决这一问题,财政部发布了相关规定,对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首先,对于丧葬补助金,其标准为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
资金来源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其次,抚恤金的标准根据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
具体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
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抚恤金资金同样来源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此外,针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进行适当调整。
遗属可向企业提供相关材料申请生活困难补助,企业审核后向社保部门申请,审核通过后,补助资金将发放给遗属。
需要注意的是,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遗属,其待遇标准不得超过最高发放月数。
同时,遗属不得重复领取其他类似补助。
山东对企业职工在职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规定
⼭东对企业职⼯在职⾮因⼯死亡遗属待遇规定如果就“⼭东对企业职⼯在职⾮因⼯死亡遗属待遇规定”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了解的,不知道怎么做的时候,以下就是店铺⼩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听听店铺⼩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东对企业职⼯在职⾮因⼯死亡遗属待遇规定1、⼭东省的规定(1)《关于调整企业职⼯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53号)规定,企业职⼯(含离退休⼈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1000元。
(2)⼭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东省财政厅、⼭东省总⼯会《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与⾮因⼯死亡职⼯供养直系亲属⽣活困难补助标准的死亡职⼯供养直系亲属⽣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发[1993]343号)第⼀条第(⼆)款规定:“职⼯因病或⾮因⼯死亡的,发给10个⽉全省上年度⽉平均⼯资的救济费。
其中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次性救济费⾼于上述标准的,可按原规定执⾏。
”第四条规定:“上述费⽤,已纳⼊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中列⽀;没有纳⼊社会统筹的,企业从管理费⽤中列⽀。
”第六条规定:“⾮国有企业,凡是执⾏《劳动保险条例》的,均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
”(3)⼭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东省财政厅、⼭东省总⼯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因病或⾮因⼯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34号)第⼋条规定:“本通知适⽤于各类企业及其职⼯。
第九条规定,本通知⾃2003年7⽉1⽇起执⾏。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
”(4)⼭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东省财政厅⼭东省总⼯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因病或⾮因⼯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7〕9号)第⼀条规定:“企业职⼯(含离退休⼈员)因病或⾮因⼯死亡后,符合领取遗属⽣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每⽉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280元、250元、220元、200元、180元。
”2、分析根据⼭东省上述规定,在职职⼯因病或⾮因⼯死亡待遇主要有:(1)项⽬及标准:丧葬补助费:每⼈1000元;⼀次性救济费:10个⽉全省上年度⽉平均⼯资(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次性救济费⾼于上述标准的,可按原规定执⾏)。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及其遗属的合法权益,依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合称遗属待遇)。
第三条遗属待遇为一次性待遇,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第四条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第五条抚恤金标准按以下办法确定:(一)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月数。
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
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二)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本条所述缴费年限和领取基本养老金时间计算到月。
第六条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
第七条在职参保人员死亡的遗属待遇领取地为其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含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由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并支付遗属待遇。
退休人员死亡的遗属待遇领取地为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第八条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同时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条件的,由其遗属选择其中一种领取。
在职职工因病死亡待遇是怎样的
在职职⼯因病死亡待遇是怎样的在职职⼯通常指的就是,正在企业⼯作以及因为⼯商产假等原因休但是任是企业员⼯的成员,企业员⼯对企业的经济发展起着推助的作⽤,那么在职的职⼯在⼯作进⾏中,因为⽣病⽽逝世了,他们应该得到怎样的待遇呢?以下内容均为店铺⼩编收集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以下内容能为您⼼中的疑惑找到答案.在职职⼯因病死亡待遇是怎样的职⼯及退休⼈员死亡后,⽣前有直系亲属(⽗母、配偶、⼦⼥)的,发给⼀次性救济⾦,其标准为死者⽣前7个⽉本⼈⼯资或纳⼊统筹项⽬内的基本养⽼⾦。
第五条由死者⽣前提供主要⽣活来源供养的直系亲属,可根据其⽣活困难情况,酌情给予定期或不定期的⽣活补助。
⽣活困难⼤的多补助,困难⼩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
补助标准以供养直系亲属户⼝所在地最低⼯资标准为基数,城镇的每⼈每⽉发给50%;农村的每⼈每⽉发给40%,供养直系亲属为孤寡⽼⼈或孤⼉的,增加10个百分点。
死者配偶如有固定收⼊(包括个⼈开业)的,其收⼊总额扣除本⼈必需的⽣活费和本⼈供养直系亲属的⽣活费(均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活保障标准计算)后,所余部分应作为死者供养直系亲属的⽣活费,不⾜的再按前款规定的标准补⾜。
发给的⽣活困难补助⾦总额,不得超过死者⽣前的本⼈⼯资或纳⼊统筹项⽬内的基本养⽼⾦。
⽣活困难补助⾦发⾄供养直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为⽌。
在职职⼯因病死亡后,还可享受哪些待遇,怎样办理⼀、丧葬补助费在职⼈员因病或⾮因⼯死亡,丧葬补助费为死亡当⽉⼯资3个⽉的标准发给。
离退休(退职)⼈员因病或⾮因⼯死亡,丧葬补助费为上年度企业离退休⼈员3个⽉⼈均基本养⽼⾦标准发给。
⼆、⼀次性抚恤⾦在职⼈员因病或⾮因⼯死亡,⼀次性抚恤⾦为职⼯死亡当⽉⼯资20个⽉的标准发给;离退休⼈员因病或⾮因⼯死亡,⼀次性抚恤⾦为其⽣前最后⼀个⽉基本养⽼⾦20个⽉的标准。
三、遗属⽣活补助费职⼯有多名遗属时,全部遗属的⽉⽣活补助费标准之和,不得超过该职⼯⽣前⽉⼯资或⽉基本养⽼⾦。
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若干问题的探讨
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若干问题的探讨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若干问题的探讨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作者:王斌谭学鹏日期:2016-01-26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构成工伤及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企业职工,其本人工伤保险待遇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而当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时,有关待遇其遗属应该如何享受笔者结合鲁劳发[1993]343号、济劳险字(1998)3号、鲁劳社[2003]53号、劳社厅函[2004]176号、鲁人社办发[2012]74号、鲁人社办发[2013]92号、济人社发[2013]140号、2013年第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等近年来国家、省、市颁布的相关文件,将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相关规定探讨如下:一、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分项1、丧葬补助费根据2003年9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53号)规定: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
2、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费(1)山东省规定标准:根据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发[1993]343号)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有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费,其标准为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2)济南市规定标准:根据济劳险字(1998)3号《转发山东省劳动厅、财政厅、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规定:关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发给一次性救济费问题。
应按照山东省劳动厅、财政厅、总工会鲁劳发[1993]343号和济劳险字[1996]20号文件精神,职工死亡后,有直系亲属的,发给10个月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
鲁人社发[2015]第44号 2015年1-4级工伤待遇调整
关于2015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44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为切实保障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的有关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对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2014年12月31日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已纳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范围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中,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伤残津贴: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按275元、265元、255元、245元的标准增加。
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201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确定。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增加10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75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5元。
三、资金来源调整上述三项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工伤职工以及工亡职工亲属的关怀。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及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2015年7月底前完成此项工作,将待遇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29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29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妥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我省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统一和规范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缴范围和条件(一)我省企业职工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具有我省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可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具有我省户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2011年7月1日(含)以后,发生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二、补缴基数和比例(一)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可按申报并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历年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为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本金和利息)。
财政部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应如何解决
财政部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应如何解决摘要:一、问题的提出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政策依据三、补助的具体标准和申请程序四、解决遗属生活困难的建议正文:一、问题的提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企业职工的福利待遇越来越受到重视。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家庭遗属可能会面临生活困难。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财政部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旨在帮助这些遗属度过难关。
本文将就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应如何解决进行探讨。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政策依据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工作的通知》(财社[2012]69 号)文件精神,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家庭遗属可以申请生活困难补助。
同时,《关于调整部分民政救助标准的通知》(财社[2019]11 号)对补助标准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三、补助的具体标准和申请程序1.补助标准:根据不同地区和职工的死亡时间,补助标准有所不同。
以2019 年为例,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城镇居民每月补助金额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 倍,农村居民每月补助金额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 倍。
2.申请程序:职工遗属可向企业所在地的社保部门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死亡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与死亡职工的关系证明等。
同时,还需填写《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经审核合格后,即可领取补助。
四、解决遗属生活困难的建议1.提高补助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提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让更多遗属得到切实可行的帮助。
2.简化申请程序:进一步简化申请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确保遗属能够及时领取到补助。
3.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渠道,加大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政策的宣传力度,让更多遗属了解政策内容,及时享受政策待遇。
总之,解决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问题,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的共同努力。
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
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大劳险字[1996]239号根据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及离休人员的离休金已按国家离休人员的计发办法计发的实际情况,现将企业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的标准作如下规定,现通知如下,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㈠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
㈡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
㈢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
二、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的,其丧葬补助费,不分年龄大小,按本市上一年度1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发给。
三、企业离休人中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按照国家机关离休人员死亡的有关待遇支付:㈠丧葬费按600元一次性发给。
㈡一次性救济费按10个月本人基本离休金(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发给。
㈢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居住在市区内的(含开发区、国家旅游度假区)每人每月补助120元;居住在县(市)(含农村、乡镇)的,每人每月补助110元,另发给物价补贴。
㈣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指无工作单位且没有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同)的配偶,每人每月补贴18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每月补助15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每月补助135元。
有固定收入的配偶,其收入(指本人工资或离退休费总额扣除物价性补贴后的剩余部分,下同)达不到上述补助标准的,由死者单位补足其差额。
㈤孤身一人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遗属,可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元。
四、调整上述标准所需金额仍在原渠道列支。
五、本通知自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月九日关于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大劳发[2007]138号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央、省属、市直企业: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大政发[2007]77号)和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辽劳社发[2006]8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缴费基数(一)企业及其职工。
山东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应享受的待遇
山东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应享受的待遇1.丧葬补助费山东省标准为1000元。
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由社保基金统筹支付。
企业为逝世职工举行遗体告别的费用,包括租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开支,由企业据实报销。
2.一次性救济费山东省标准为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济南市自2013年10月1日起,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参保人死亡时上年度10个月济南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全额纳入统筹;不满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按十五分之一纳入统筹,由社保基金统筹支付。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供养直系亲属条件:(1)父(包括养父)、夫年满60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2)母(包括养母)、妻未从事固定报酬的工作;(不满50周岁,有劳动能力,可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能够维持相当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的,不应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如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它收入来源,确系由职工本人提供收入维持基本生活的,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龄未满l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龄未满l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5)死者父母中一方有固定收入(如退休费、个体经营收入)的,另一方不列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6)一次性处理,父母通常计算至72岁(中国人平均寿命),孩子计算至18周岁。
四、提取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金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人社发[2013]140号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参保单位: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3]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基金支付问题通知如下:一、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以下统称在职死亡)的,按下列规定将有关死亡待遇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一)丧葬补助费标准为1000元,全额纳入统筹。
山东省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
山东省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一、概述山东省工伤赔偿标准旨在规定企业对职工因工致残、死亡等情况的赔偿标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二、合用范围合用于山东省内各类企业对职工因工致残、死亡等情况下的工伤赔偿。
三、工伤赔偿标准1. 因工死亡赔偿标准: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工资”)的60倍至96倍不等进行赔偿;未满12个月的,以实际工资为基数计算。
同时,需要根据其家庭成员情况,分别对其配偶、子女、父母等进行不等额的抚恤金赔偿。
2. 因工致残赔偿标准:根据工伤程度分为伤残一级至八级,按照职工工资的20%至80%不等进行赔偿。
3. 因工暂停工作或者治疗期间待遇:在职期间,依据职工工资的100%发放,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治疗期间发放病假工资,并报销相应医疗费用。
4. 因工复员后患病或者发生职业病赔偿标准:根据《职业病分类目录与诊断标准》计算。
对于已经确认为工伤的,按照工伤赔偿标准进行赔偿;未能继续从事原工作并遭受经济损失的,按照工伤的程度和估计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四、申请流程1. 职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及时报告企业,并在规定期限内向企业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
企业应当指派专人接待并匡助职工提出申请。
2. 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企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工伤进行认定,并出具初步认定意见通知职工。
3. 职工对该初步认定意见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书面提出异议;企业应当在收到职工异议申请后,及时组织复查或者通过调解等方式处理。
4. 若职工对工伤认定仍不服的,可向相关部门进行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者仲裁。
五、赔偿标准的调整工伤赔偿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六、附则1. 工伤认定、抚恤金、医疗救治等情况的具体操作,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之前的有关规定。
简要注释如下:工伤:因工作原因导致职工非因意志或者过失而受到的伤害或者患病。
赔偿标准:用于规定企业对工伤职工及其家属应按照何种方式进行补偿,达到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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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山东省企业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日期:2014-06-30 来源:临沂劳动争议律师网作者:临沂劳动争议律师网阅读:9457次2014年山东省企业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临沂劳动争议网按: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行,因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企业在职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该法为落实企业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改变了以往适用1952年的劳动保险条例的状况。
但新法实行后,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并未有明具体的规定。
山东省范围内的在职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仍适用以住的规定。
因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全国各省的规范性文件各有不同。
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政秘字134号命令(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发布,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发布)]第十四条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
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兹决定仍作为草案公布试行并自一九五三年一月一日起有效。
第二十三条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二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二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九个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十二个月。
2014年山东省企业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1.丧葬补助费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个月。
(临沂市标准为1000元)2.一次性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临沂市标准为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3类:460元、410元、360元(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2012年临沂市三区为460元;其它九县为360元)附山东省规范性文件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3〕92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保局:根据《社会保险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基金支付问题通知如下:一、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以下统称在职死亡)的,按下列规定将有关死亡待遇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一)按鲁劳社〔2003〕53号文件规定的丧葬补助费,全额纳入统筹。
(二)按鲁劳发〔1993〕343号文件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全额纳入统筹;不满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按十五分之一纳入统筹;其余部分,仍按原渠道列支。
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在职死亡的,按鲁人社办发〔2012〕74号文件等规定的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仍按原渠道列支。
三、参保人员在职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按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后发放;其中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由企业报省社保局审核发放。
对于未纳入统筹基金支付、仍按原渠道列支的部分待遇,有关企业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积极筹措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四、本通知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9月30日。
国家政策规定出台后,改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按本通知规定纳入统筹的待遇标准,如低于今后国家规定标准,按国家规定标准予以补齐。
2011年7月1日至本通知施行之日前在职死亡的参保人员,参照本通知规定将有关待遇纳入统筹。
已由企业发放的,不得重复享受。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2013年9月2日附山东省规范性文件二:《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53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作适当调整。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二、企业为逝世职工举行遗体告别的费用,包括租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开支,由企业据实报销。
三、按《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丙款和鲁革发〔1972〕143号、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亦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山东省规范性文件三:《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发[1993]343号)各市、地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工会办事处),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近年来,各地反映物价上涨幅度较大,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待遇明显偏低,已不能保证其基本生活,鉴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同类人员今年已作了调整,企业职工反响较大。
经研究,决定对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待遇作如下调整:一、职工死亡后,有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费。
其标准为:(一)职工因工死亡的,发给2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抚恤金。
(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
其中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高于上述标准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二、职工因工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时期,分别调整为:(一)红军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系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分别为75元、73元、70元;系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分别为60元、58元、55元。
(二)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系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为65元,系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为50元。
三、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领取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供养直系亲属,凡是孤独一人者,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发10元。
四、上述费用,已纳入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没有纳入社会统筹的,企业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六、非国有企业,凡是执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均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山东省规范性文件四: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文件、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2〕74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近几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不断提高,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以下简称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已明显偏低,为解决遗属的生活困难问题,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3类:460元、410元、360元(详见附表)。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二、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确定,仍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
三、这次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资金,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纳入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
四、本通知适用于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五、本通知自2012年8月7日起实行,有效期至下次调整待遇为止。
本次调整待遇日期为2012年7月1日起计算。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附件:企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表单位:元/月/人地区标准济南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淄博市:张店区、淄川区、临淄区460东营市所辖县(区)烟台市: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莱州区、龙口市、招远市、蓬莱市威海市所辖市(区)济南市:长青区、章丘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青岛市: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胶南市、莱西市淄博市: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枣庄市:市中区、滕州市烟台市:牟平区、莱阳市、栖霞市、海阳市、长岛县潍坊市:所辖县(市、区)410济宁市:市中区、任城区、兖州区、邹城市、曲阜市、微山县泰安市: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日照市所辖县(区)莱芜市所辖区临沂市: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滨州市:滨城区、博山县、邹平县淄博市:沂源县、高青县360枣庄市:薛城区、峄城区、台儿庄区、山亭区济宁市: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泗水县、梁山县泰安市:岱岳区、宁阳县、东平县临沂市:沂南县、郯城县、沂水县、苍山县、费县、平邑县、莒南县、蒙阴县、临沭县德州市所辖县(市、区)聊城市所辖县(市、区)滨州市:沾化县、无棣县、阳新县、惠民县菏泽市所辖县(市、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