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省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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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救济问题的通知

关于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救济问题的通知

关于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救济问题的通知第一篇:关于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救济问题的通知关于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救济问题的通知各市、地劳动(劳动人事)局、财政局、信访局、总工会(工会办事处):为利于做好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的善后工作,适当解决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经省政府批准,现对我省国有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救济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工龄满五年的正式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从死亡的下一个月起,根据死者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的条件和人数,按月发给生活困难救济费,直至失去供养条件时止。

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以企业劳资部门按规定填列的劳动保险(社会保险)卡片为准。

二、生活困难救济费标准,参照民政部门现行社会救济标准执行,即:居住在城镇的,每人每月45-50元;居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30-40元。

供养直系亲属享受的生活困难救济费总和不得超过死者生前一年月平均工资收入的70%。

供养直系亲属是孤寡老人和孤儿的,每月救济费可增发10-15元。

三、死者配偶有工资收入的,月工资超过上一年全省国有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部分,应计为抚养子女的生活费,不足部分再由死者单位按第二条的规定予以补齐;死者配偶是农民或有其它收入的,也要合理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在确定救济费数额时由企业的酌情扣减。

四、生活困难救济费,在我国目前社会保险制度尚未健全的情况下,在职职工列入企业管理费用,离退休职工按离退休费开支渠道解决。

社会保险制度健全后,所需费用改由社会保险金中支付。

五、本规定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在此以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职工,其供养直系亲属在职工死亡当时和现在均符合供养条件的,也可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按本规定的标准发给生活困难救济费。

生活困难救济费标准随社会救济费标准的调整而调整,具体调整时间由省劳动厅、财政厅届时通知。

第二篇:关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经济补偿关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对象的批复粤劳薪[1997]233号惠州市劳动局:你局《关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是否按供养关系给予的请示》(惠市劳薪[1997]77号)收悉。

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四川

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四川

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四川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是指在生活中发生的非劳动力导致的死亡事件,针对此类事件,四川制定了一套相应的赔偿标准。

本文将介绍四川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的内容和适用范围,并探讨其合理性和意义。

一、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的内容及适用范围根据四川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丧葬费补助标准:依据死者家庭的人口情况和地区经济水平进行测算,包括搬运、入殓、安葬等费用。

2. 生活费补助标准:根据死者在生前的收入情况进行计算,合理补偿家庭的经济损失。

3. 抚养亲属费标准:针对死者家庭的抚养权利人进行补偿,包括配偶、子女等亲属。

4. 支付方式:根据相关规定,四川省对于非因工死亡赔偿款项的支付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的方式。

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适用的范围包括了在非劳动力的日常生活中发生的各类意外事件导致的死亡,例如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

然而,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故意自杀、参与非法活动导致死亡等,赔偿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与计算。

二、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的合理性和意义1. 保障家庭利益: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的出台,可以保障死者家庭的正当权益,尽量减轻其经济负担。

通过合理的赔偿金额,可以帮助家庭渡过短期经济困难,维护家庭的生活稳定。

2. 落实社会责任: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的设立,是社会对每个个体生命价值的尊重和保护。

通过赔偿标准的合理设定,能够通过法律手段来弥补非因工死亡所造成的经济和精神损失,为死者家庭提供必要的支持。

3. 维护社会稳定:在社会层面上看,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的存在可以维护社会的稳定。

在面对意外事件时,赔偿标准可以让受害者家庭感受到社会的关爱和温暖,减少社会矛盾和不满情绪的发生,有利于社会和谐与稳定的维护。

三、结语综上所述,四川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在保障家庭利益、落实社会责任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合理的赔偿金额,可以减少家庭因意外死亡而造成的经济负担,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四川

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四川

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四川一、引言在我国,劳动者非因工死亡赔偿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措施,旨在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属在非工作期间遭受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死亡时的基本生活。

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四川省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及申请赔偿的流程。

二、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概述1.定义非因工死亡赔偿是指劳动者在非工作期间因意外伤害或疾病等原因导致死亡,由用人单位或其他相关责任方按照法定标准给予死者家属的赔偿。

2.赔偿项目非因工死亡赔偿主要包括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3.赔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丧葬补助金:按照死者生前1个月工资的标准发放。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照死者生前10个月工资的标准发放。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死者生前的工资比例发放,最长不超过30年。

三、四川省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的具体规定1.丧葬补助金在四川省,丧葬补助金的标准为死者生前3个月工资。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四川省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照死者生前15个月工资的标准发放。

3.供养亲属抚恤金四川省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为死者生前的工资比例,最长不超过20年。

四、申请赔偿的流程1.申请主体非因工死亡赔偿的申请主体为死者家属。

2.申请材料申请非因工死亡赔偿需提交以下材料:死者身份证、死亡证明、用人单位证明、死者家属身份证明等。

3.申请时限死者家属应在死者死亡之日起1年内向相关部门提出赔偿申请。

4.审批流程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审核后报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批。

审批通过后,赔偿金发放给死者家属。

五、注意事项1.赔偿金的计算和发放赔偿金的具体计算和发放按照国家和四川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各项目的赔偿标准可能因地区和时间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2.特殊情况下的赔偿处理对于特殊情况下的赔偿处理,如死者家属存在争议或用人单位不履行赔偿义务等,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四川省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四川省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四川省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
标准
【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四川省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现将四川省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发布如下:
一、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1、丧葬费:3个月的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当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不便计算时,可以死者本人平均工资计算。

2、一次性抚恤金:死者生前7个月的工资。

3、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生活困难情况,酌情补助。

二、离退休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见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一)离休人员
1、丧葬费: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10个月计发,其中本人基本养老金低于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死亡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个月计发。

2、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10个月计发。

(二)退休和个体参保人员:
1、丧葬费:按本人死亡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个月计发。

2、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8个月计发。

(学习的目的是增长知识,提高能力,相信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努力就一定可以获得应有的回报)。

四川省工伤(未死亡)赔偿项目及标准

四川省工伤(未死亡)赔偿项目及标准

四川省工伤(未死亡)赔偿项目及标准1. 医疗费用:工伤事故发生后,劳动者需要进行相应的医疗治疗,包括住院、手术费用、康复费用等。

根据四川省规定,工伤医疗费用由劳动者所在单位预付,后由社会保险基金按规定进行报销。

2. 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是指劳动者因工伤事故致使丧失劳动能力时,由用人单位按一定标准支付给劳动者的月度补贴。

四川省根据工伤程度和工龄等因素,制定了工伤津贴的标准。

丧失一级劳动能力的,按本人工资的50%发放;丧失二级劳动能力的,按本人工资的40%发放;丧失三级劳动能力的,按本人工资的30%发放;丧失四级劳动能力的,按本人工资的20%发放。

3. 伤残补助金:伤残补助金是指因工伤致使劳动者发生伤残,需要支付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四川省根据劳动者的伤残等级和工龄,对伤残补助金进行了分类标准。

伤残等级分别为一级至九级,补助金标准从1万元到20万元不等。

4. 误工费:劳动者在工伤康复治疗期间无法从事原工作,造成了经济损失。

四川省规定,劳动者因工伤误工期间,应由用人单位支付误工费。

误工费标准为伤残等级一级至四级的为月度工资额的70%;伤残等级五级至九级的为月度工资额的60%。

二、工伤赔偿标准工伤赔偿标准是对工伤事故责任方向劳动者及其家属支付的金额的规定。

四川省制定了一系列的工伤赔偿标准,包括死亡赔偿金、抚恤金和供养亲属支出等。

其中,死亡赔偿金的标准根据劳动者的工资和供养亲属的数量不同而有所差异。

抚恤金是指支付给劳动者家属的一次性补偿金,也根据劳动者的工资水平进行了分类规定。

供养亲属支出是指劳动者死亡后,其家属的生活费用支出,根据家属人数等因素进行了分类标准。

此外,四川省还规定了工伤赔偿的申请和救济程序,确保劳动者在遭受工伤后能够及时获得赔偿。

劳动者应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如若劳动者未能获得合法的赔偿,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提出申请救济。

综上所述,四川省工伤(未死亡)赔偿项目及标准为劳动者提供了全面的赔偿保障。

四川省企事业单位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后享有的待遇

四川省企事业单位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后享有的待遇

四川省企事业单位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后享有的待遇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后,家属能获得哪些赔偿,目前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工伤保险条例》中只规定了因公死亡的赔偿问题,对非因公死亡的赔偿问题并无规定。

现对非因公死亡的有关问题整理如下。

1、2011年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2、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川人社发〔2013〕54号】具体规定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川人社发〔2013〕54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推进统筹城乡发展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3]35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一)年满16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申请在我省户籍所在地(以县、区为单位,下同)或从事灵活就业所在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但未纳入编制管理的在职人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统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及职工从参保之日起逐年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关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转移衔接参加新农保、城居保(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未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衔接时,除执行将来国家统一政策外,可按转移衔接时当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不超过原正常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费。

三、关于适当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从2014年1月1日起,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职工和个体人员的缴费基数下限暂按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确定。

四川省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规定的复函

四川省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规定的复函

四川省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规定的复函篇一:国家、四川和成都休假规定对比表1《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第1条: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3《四川省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规定的复函》第1条:职工本人结婚,○可以根据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五天的婚假(未含按规定应享受的晚婚假)。

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其中的一方单位可根据另一方所在地的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四川省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规定的复函》第2条: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时,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五天的丧假。

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5《成都市企业职工执行丧假的时间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时,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五天的丧假。

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需要其料理丧事的,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6《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第1款: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7四川省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第14条:女职工正常分娩产假○为90天。

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提前分娩的,提前的天数与产后假合并使用;超期分娩的,超出产前假的时间按病假处理,保证产后休息75天。

四川省职工死亡待遇(含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享受待遇)

四川省职工死亡待遇(含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享受待遇)

四川省职工死亡待遇(含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享受待遇)第一篇:四川省职工死亡待遇(含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享受待遇) 四川省职工死亡待遇(含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享受待遇)四川省职工死亡待遇一、职工因工死亡待遇(一)待遇项目和标准1、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行业单位职工因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省本级工伤保险统筹所在地规定的标准执行,即按照发生工亡事故时成都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50个月计发。

职工因工死亡待遇项目标准表待遇项目待遇标准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以工亡职工本人生前工资为基数,配偶每月 40%,其他供养亲供养亲属抚恤金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增发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得高于工亡职工本人生前工资。

48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具体标准由统一次性工亡补助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金行业单位职工因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成都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50个月计发。

(二)相关政策规定1、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2、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省劳动保障厅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制订调整办法,各统筹地区及用人单位应按照省制订的调整办法和标准对供养亲属抚恤金及时进行调整。

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四川

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四川

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四川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是指在非工作时间内、不属于工作岗位责任的情况下,发生的意外事故导致的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相关法律法规,赔偿标准由各地区自行规定。

下面将介绍四川省非因工死亡赔偿的相关规定。

四川省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生活费补助金标准,二是丧葬补助金标准。

生活费补助金标准根据被扶养人的关系不同,分为配偶、子女和其他扶养人三种情况,具体标准如下:1.配偶:按月计算,每月赔偿金额为被扶养人生前月平均收入的30%至50%。

被扶养人生前月平均收入的计算方法为:生前工资收入、经营所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离退休费、退职金、临时领取养老金等经济来源之和除以12。

2.子女:按月计算,每月赔偿金额为被扶养人生前月平均收入的15%至30%。

被扶养人生前月平均收入的计算方法同上。

3.其他扶养人:按月计算,每月赔偿金额为被扶养人生前月平均收入的10%至20%。

被扶养人生前月平均收入的计算方法同上。

丧葬补助金标准按照与被赔偿人的关系和赔偿人员的身份不同,分为三种情况,具体标准如下:1.配偶:一次性赔偿金额为被赔偿人生前月平均工资收入的10%至20%。

2.直系亲属(父母、子女):一次性赔偿金额为被赔偿人生前月平均工资收入的5%至10%。

3.其他亲属:一次性赔偿金额为被赔偿人生前月平均工资收入的3%至5%。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赔偿标准仅适用于被赔偿人没有进行工伤保险投保或者工伤保险不予赔偿的情况。

如果被赔偿人进行了工伤保险投保且符合工伤保险赔偿条件,那么将按照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此外,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因死亡而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以及没有直系亲属的情况下,赔偿对象的确定和赔偿金额等具体问题,需要在实际操作中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具体裁定。

综上所述,四川省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主要涵盖了生活费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两部分,赔偿金额根据赔偿人员的身份和与被赔偿人的关系逐级确定。

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四川

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四川

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四川
一、概述
在四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非因工死亡的赔偿标准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金和一次性救济金等。

这些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劳动者在非因工作原因死亡时,其家属能够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

二、赔偿标准
1. 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死者生前6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2. 抚恤金:标准为死者生前4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3. 一次性救济金:标准为死者生前24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此外,如果死者有遗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还可以享受遗属生活补助。

遗属生活补助标准由各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生活水平和财政状况制定。

三、申请流程
1. 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死亡证明、劳动关系证明、身份证明等。

2. 填写申请表:在劳动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非因工死亡申请表。

3. 提交申请:将相关证明材料和申请表提交给劳动行政部门。

4. 审核与支付:劳动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将赔偿金支付给死者的家属。

四、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该法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
义务,以及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2.《工伤保险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工伤的认定、待遇及支付标准等。

3.《社会保险法》:该法规定了社会保险的种类、缴费标准、待遇及支付方式等。

五、结论
在四川,非因工死亡的赔偿标准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金和一次性救济金等。

家属在申请赔偿时,需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规定流程进行申请。

同时,应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川省病假工资待遇

四川省病假工资待遇

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发[1988]170号发布《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和《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死亡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现将《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和《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死亡待遇暂行规定》印发你们,从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省政府川府发[1987]62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一九八八年九月十九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为了解决目前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病假待遇上存在的弊端,保障职工病休期间的基本生活,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职工(包括学徒工、熟练工、实习生、练习生)因工负伤(含职业病)在停工治疗期间,工资照发。

第三条职工患病(含非因工负伤),停工治疗在六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为:(一)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二)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三)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四)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

经济效益差,难以实现上述标准的企业,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的程序,审议决定下浮比例,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上级劳动部门批准。

第四条职工患病停工治疗在六个月以上的病假工资为:(一)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发给;(二)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5%发给;(三)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以上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0%发给。

第五条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而又符合离、退休后享受原工资照发待遇的职工和原系全国劳动模范、省级劳动模范、以及部队军以上单位曾授予战斗英雄或曾立一等功并一直保持荣誉的职工,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非工伤死亡赔偿规范

非工伤死亡赔偿规范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非工伤死亡赔偿规范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企业职工非工死亡应享受以下待遇:1.丧葬费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个月。

2.一次性救济金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

(临沂三区为180元,其他九县为150元)(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企业职工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甲、工人与职员因工死亡时,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三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为止。

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

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丙、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致成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甲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

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乙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四川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四川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四川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1、离休人员死亡:按本人死亡时上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数额的10个月计发。

2、退休人员、退职人员:按本人死亡时上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或退职生活费数额的7个月计发。

附: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养老保险支付一次性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四川省人民关于2005年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函[2005]150号)关于“从2005年7月1日起,将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原由企业支付的一次性抚恤金(救济金),统一纳入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标准按我省现行规定执行”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从2005年7月1日起,凡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由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的因病、非因工死亡的下列人员,其一次性抚恤金(救济金,下同)由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一)企业离休人员:(二)企业退休人员;(三)企业退职人员(按《四川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险[1988]8号)规定由企业支付退职生活费的退职人员除外,下同);(四)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退休人员。

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按以下现行规定执行:(一)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按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委老干部局《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川劳社办[2002]121号)文规定执行,即按本人死亡时上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数额的10个月计发。

(二)企业退休人员、退职人员,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按省《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死亡待遇暂行规定》(川府发[1988]170号)规定和原省劳动厅《关于计发企业职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金的计算基数问题的通知》(川劳险[1995]35号)规定执行,即按本人死亡时上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或退职生活费数额的7个月计发。

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和《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死亡待遇暂行规定》

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和《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死亡待遇暂行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和《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死亡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川府发[1988]17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现将《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和《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死亡待遇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从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省政府川府发(1987)62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1988年9月1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施行第一条为了解决目前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病假待遇上存在的弊端,保障职工病休期间的基本生活,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职工(包括学徒工、熟练工、实习生、练习生)因工负伤(含职业病)在停工治疗期间,工资照发。

第三条职工患病(含非因工负伤),停工治疗在六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为:(一)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二)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三)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

经济效益差,难以实现上述标准的企业,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的程序,审议决定下浮比例,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

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上级劳动部门批准。

第四条职工患病停工治疗在六个月以上的病假工资为:(一)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发给;(二)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5%发给;(三)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以上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0%发给。

第五条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而又符合离、退休后享受原工资照发待遇的职工和原系全国劳动模范、省级劳动模范、以及部队军以上单位曾授予战斗英雄或曾立一等功并一直保持荣誉的职工,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处理及死亡职工遗属有关待遇.doc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处理及死亡职工遗属有关待遇.doc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处理及死亡职工遗属有关待遇(摘编)一、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1、丧葬补助费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规定:“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或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2个月”。

(根据**青人[2019]231号文件规定,平均工资为2181元。

从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今后,随着****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提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也将同步提高。

2、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青**劳人(1993)433号文《关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企业固定、合同制职工(含离退休职工和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休的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由企业行政部门发给遗属一次性救济费1000元。

3、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根据**青人[2019]143号《关于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除由企业行政部门发给一次性救济费外,其符合供养直系亲属条件的遗属享受定期生活困难标准费。

凡符合供养直系亲属条件的遗属每人每月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统一调整为193元,不再区分农村或城镇、配偶或子女,实行统一标准。

供养的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在上述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上再增加30元。

享受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的直系亲属,直到失去供养条件为止。

如果供养人数或经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从发生变化的次月起减发或停发其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

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从“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福利费支出”项下列支。

本通知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具体发放办法仍按青**劳(1993)351号文件中有关规定执行。

4、高原生活费补贴费按照青**劳(1983)124号文转发青政(83)24号文规定:“对在职干部、工人病故后追发高原生活补贴”。

其发放标准按青政(80)39号文执行,即海西西部地区每年120元,西宁市每年80元。

【引用】四川省劳动厅关于道路交通事故非因工伤亡职工待遇处理问题的通知

【引用】四川省劳动厅关于道路交通事故非因工伤亡职工待遇处理问题的通知

【引用】四川省劳动厅关于道路交通事故非因工伤亡职工待遇处理问题的通知川劳险[1999]13号(有效)各市、地、州劳动(人事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原劳动部劳部发[1996]266号和省劳动厅川劳险[1997]5号文件,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工伤亡职工的待遇作了明确规定,为妥善处理职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非因工伤亡待遇,经研究,现对职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非因工伤亡的待遇处理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职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非因工伤残的,其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等,已由交通事故赔偿,企业不再支付相关费用。

二、职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非因工死亡的,其丧葬费、一次性死亡补偿金,已由交通事故赔偿,企业不再发给。

但丧葬费和一次性死亡补偿金低于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三个月和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七个月的,由企业补足差额部分。

三、职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非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已享受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的一次性补偿待遇的,企业应按《劳动条例》和原省劳动人事厅川劳人险[1988]043号文件规定,确定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人数和供养时间,并按当地(市、州)劳动部门确定的供养亲属定期生活补助金标准进行对比计算。

若交通事故赔偿额高于劳动部门确定标准的,企业不再发给定期生活补助,若低于劳动部门所确定标准的,从抵减后补差之月起由企业继续按劳动部门所确定标准支付。

四、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非因工伤残死亡的职工,本人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未享受交通事故赔偿的,其伤残待遇按原有关规定处理,死亡待遇仍按川府发[1988]170号等有关文件处理。

因各种原因职工确系未能享受交通事故赔偿的,经交通管理部门出具证明,企业可按非因工负伤规定发给伤残职工有关待遇或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定期生活补助金。

五、原省劳动厅有关职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非因工伤亡的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不再执行。

本通知规定从发文之月起执行。

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9.25•【字号】川人办发[2007]294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川人办发〔2007〕294号)各市(州)人事局、财政局,省级各部门: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由于基本工资结构的变化,须相应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有关政策。

经研究,现就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助原则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死亡以后,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根据其遗属的实际情况,按照“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按本通知的相关规定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二、补助对象(一)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以及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符合下列规定的,可向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申请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1.父年满六十周岁,母年满五十周岁,或经县级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父母,指生父母、养父母和有赡养关系的继父母。

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参照执行。

2.配偶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或经县级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尚未再婚的。

3.子女未满18周岁的,或已满18周岁尚在大中专院校学习期间(不含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时间)的,或经县级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子女,指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4.死者的弟妹未满18周岁的,或已满18周岁尚在大中专院校学习期间(不含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时间)的,或兄弟姐妹经县级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尚未婚配的。

成都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成都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成都工伤死亡赔偿标准导读:成都工伤死亡赔偿标准是医疗费用、丧葬补助金、因工死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来确定的。

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如果被认定为因工死亡,相关单位按照以下工程和标准一次性支付:(1)实际发生的抢救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根本规定)。

(2)丧葬补助金、因工死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三项合计标准为10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相关工伤死亡赔偿标准的法律法规:《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以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根底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开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调整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2022年成都非工伤死亡,抚恤金的标准是什么

2022年成都非工伤死亡,抚恤金的标准是什么

2022年成都⾮⼯伤死亡,抚恤⾦的标准是什么我们知道很多时候当员⼯因伤死亡企业就会相应的赔付⼀定的补偿⾦,那么对于⾮因伤死亡的很多⼈都会认为没有进⾏赔付,其实不是这样的,即使是⾮因伤死亡也是可以进⾏赔付的,那么接下来就由店铺⼩编对于成都⾮⼯伤死亡,抚恤⾦的标准的相关知识进⾏介绍。

2022年成都⾮⼯伤死亡,抚恤⾦的标准是什么死亡赔偿⾦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或者农村居民⼈均纯收⼊标准,按⼆⼗年计算。

但六⼗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岁减少⼀年;七⼗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019年9⽉2⽇,最⾼⼈民法院明传各地⾼级⼈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试点的通知》,明确授权各地可以在辖区内开展⼈⾝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作。

即地部分地区实⾏同命同价,均已城镇标准核算赔偿。

具体可查看本专题地区的详细赔偿标准。

关于赔偿项⽬和计算标准的规定,2003年12⽉4⽇最⾼⼈民法院通过的《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3]20号)对审理⼈⾝损害赔偿案件作出法律解释后,《实施条例》未再规定赔偿项⽬和计算标准,【2008-08-17】公安部发布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财产损失的修复费⽤、折价赔偿费⽤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第⼆⼗九条死亡赔偿⾦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或者农村居民⼈均纯收⼊标准,按⼆⼗年计算。

但六⼗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岁减少⼀年;七⼗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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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营企业固定职工死亡待遇改革试行办法-川府发[1987]62号

四川省国营企业固定职工死亡待遇改革试行办法-川府发[1987]62号

四川省国营企业固定职工死亡待遇改革试行办法正文:---------------------------------------------------------------------------------------------------------------------------------------------------- 四川省国营企业固定职工死亡待遇改革试行办法(1987年4月6日川府发〔1987〕62号)为了进一步做好职工死亡后的善后工作,适当解决其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解除职工后顾之忧,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职工死亡后,当月工资照发,丧葬费为二百元。

第二条职工死亡后,生前有供养直系亲属或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金,其标准为:一、职工因工死亡一次发给抚恤金为死者本人标准工资的十个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烈士称号的,一次发给抚恤金的标准,按民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发给救济金为死者本人标准工资的五个月。

第三条对死亡职工生前的供养直系亲属每月的生活费,可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按照《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发给抚恤费外,对于生活上确有困难的,可适当给予补助。

划分生活困难的标准是:居住在五类工资区的县(含县)以上城区的,每人每月低于三十至三十五元;居住场镇的,每人每月低于二十五至三十元;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低于二十至二十五元。

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五元,五类工资区以上的地方,每高一类增加一元。

供养直系亲属按劳保条例领取的抚恤费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原则上由企业补足其差额。

但发给的抚恤费(含各种补贴)加上生活困难补助金现两项之和,不能超过上述标准,过去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的,凡高于上述标准的原则上应改过来。

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在当前情况下,可根据死者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情况,酌情给予定期或不定期的生活补助,生活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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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四川省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四川省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现将四川省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发布如下:
一、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1、丧葬费:3个月的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当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不便计算时,可以死者本人平均工资计算。

2、一次性抚恤金:死者生前7个月的工资。

3、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生活困难情况,酌情补助。

二、离退休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见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一)离休人员
1、丧葬费: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10个月计发,其中本人基本养老金低于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死亡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个月计发。

2、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10个月计发。

(二)退休和个体参保人员:
1、丧葬费:按本人死亡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个月计发。

2、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8个月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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