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总结
陕西省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总结

陕西省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一、支付项目:1、丧葬费: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
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2、遗属困难补助金:2000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
2008年9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
2011年1月1日至今: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30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350元。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因公死亡人员遗属,在此标准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2013年9月30日以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的遗属。
农业人口遗属由原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由原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85元.3、一次性抚恤金:(2013年10月1日开始有,之前没有)已退休人员死亡的,抚恤金标准以死亡前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一次性发放20个月。
其他参保人员死亡的,抚恤金标准以死亡前最后一个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分档发给:缴费年限满10年的,全额发给,一次性发放20个月;满9年不满10年的,发给90%;满8年不满9年的,发给80%;满7年不满8年的,发给70%;满6年不满7年的,发给60%;满5年不满6年的,发给50%;满4年不满5年的,发给40%;不满4年的,发给30%。
二、支付渠道1、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死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企业从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
2、依法破产企业已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3、抚恤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三、遗属条件、范围1、职工成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直系亲属无生活来源,系依靠死者供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1)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祖母、母、妻年满55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祖父、祖母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子女或子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入来源者。
对企业职工在职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规定的归纳梳理(优秀范文五篇)

对企业职工在职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规定的归纳梳理(优秀范文五篇)第一篇:对企业职工在职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规定的归纳梳理对企业职工在职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规定的归纳梳理企业职工不幸死亡,如果从死亡原因看,可以分为因工或非因工死两大类;如果从死亡时间上看,可分为在职时死亡和离退休后死亡两大类。
目前,对劳动者因工死亡遗属的津贴和待遇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已经有清楚的规定。
本文仅就山东省企业职工在职非因工死亡遗属津贴的规定进行梳理。
一、目前有效的全国性规定还是上世纪50年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14 条乙款规定的具体津贴、待遇是: “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 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 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2 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 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 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到12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23 条则规定: “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14 条乙款的规定: 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 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 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 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 这样,即使各省、市、自治区对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没有具体的、更新的规定,职工遗属仍然可以依据上述上世纪50年代的规定,要求获得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
二、目前山东省的规定及分析1、山东省的规定(1)《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53号)规定,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
(2)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发[1993]343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遗属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遗属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劳社发〔2008〕82号)主题词:劳动企业遗属待遇通知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遗属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8〕82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为了保障好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的基本生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丧葬费及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丧葬费标准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费标准调整为: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
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
二、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
三、条件、范围和支付渠道遗属的条件、范围及丧葬费、生活困难补助的支付渠道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属于下列情况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由于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者其他有效的法律文书等相关证明;(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三)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证明;(四)属于因公、因战致残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旧伤复发的鉴定证明;职工旧伤复发的,提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旧伤复发的鉴定结论;(五)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死亡证明书;(六)因工作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需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伤死亡赔偿标准⾮⼯死亡赔偿标准:1、丧葬费,企业职⼯平均⼯资为2个⽉;2、⼀次性救助基⾦,⼀⼈供养直系亲属的,死者⼯资为6个⽉;⼆⼈的,死者⼯资为9个⽉;三⼈以上的,死者⼯资为9个⽉12个⽉;3、对因病或⾮因⼯死亡、符合领取幸存家庭成员⽣活困难补助条件的直系亲属的赡养补助。
下⾯就由店铺⼩编具体来给你介绍。
⼀、⾮⼯伤死亡赔偿标准1、丧葬费,企业职⼯平均⼯资为2个⽉;2、⼀次性救助基⾦,其供养直系亲属1⼈者,,死者⼯资为6个⽉;⼆⼈的,死者⼯资为9个⽉;三⼈以上的,死者⼯资为9个⽉12个⽉;3、对因病或⾮因⼯死亡、符合领取幸存家庭成员⽣活困难补助条件的直系亲属的赡养补助。
《中华⼈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四条⼯⼈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甲、⼯⼈与职员因⼯死亡时,由该企业⾏政⽅⾯或资⽅发给丧葬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与职员平均⼯资三个⽉;另由劳动保险基⾦项下,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数,每⽉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数额为死者本⼈⼯资百分之⼆⼗五⾄百分之五⼗,⾄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为⽌。
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与职员因病或⾮因⼯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与职员平均⼯资两个⽉;另由劳动保险基⾦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资六个⽉到⼗⼆个⽉。
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丙、⼯⼈与职员因⼯负伤致成残废完全丧失劳动⼒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甲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
退职养⽼后死亡时或⾮因⼯残废完全丧失劳动⼒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丁、⼯⼈与职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项下付给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死者年龄在⼗周岁以上者,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与职员平均⼯资⼀个⽉的⼆分之⼀;⼀周岁⾄⼗周岁者,为平均⼯资⼀个⽉的三分之⼀;不满⼀周岁者不给。
企业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的标准作如下规定_百度(

企业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的标准作如下规定_百度(一、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一)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
(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
(三)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
二、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其丧葬补助费,不分年龄大小,按本市上一年度1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发给。
1.死亡诊断书原件。
2.火化手续原件。
(如没有火化手续的必须得有省级以上出示的证明。
3.户口首页。
4.如有遗属需要办理遗属手续的,请交遗属户口、身份证原件、2寸蓝底照片3张。
5.如是后结合的夫妻,在以前档案、履历里未体现出来是夫妻关系的必须得有结婚证原件。
1、工资应该是发到死亡当月。
2、丧葬费:一般为死亡当月工资的2倍(各地具体不一),也就是2个月的工资。
3、一次性抚恤金:企业为10个月工资,事业单位为20个月工资。
(还是公务员好啊)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需要符合当地规定)。
基本要求如下:(一)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以及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符合下列规定的,可向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申请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1.父年满六十周岁,母年满五十周岁,或经县级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父母,指生父母、养父母和有赡养关系的继父母。
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参照执行。
2.配偶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或经县级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尚未再婚的。
3.子女未满18周岁的,或已满18周岁尚在大中专院校学习期间(不含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时间)的,或经县级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子女,指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4.死者的弟妹未满18周岁的,或已满18周岁尚在大中专院校学习期间(不含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时间)的,或兄弟姐妹经县级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尚未婚配的。
西安市工伤死亡赔偿金

西安市工伤死亡赔偿金工伤是指在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事故或者患职业病导致的伤残或死亡。
对于因工作受伤或患职业病导致死亡的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其家属有权获得工伤死亡赔偿金。
西安市作为中国的历史文化名城,也对工伤死亡赔偿金有着明确的规定和标准。
首先,根据西安市的相关规定,工伤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是以职工本人的月工资为基数的。
具体来说,如果职工因工伤死亡,其家属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职工月工资的赔偿金。
在西安市,工伤死亡赔偿金的标准是按照职工月工资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来计算的,具体比例取决于职工的工龄和工伤等级。
此外,对于因工作受伤或患职业病导致死亡的职工,其家属还可以获得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补助金。
其次,西安市对工伤死亡赔偿金的申领流程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般来说,家属需要在职工死亡后的一定时间内向所在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单位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工伤认定,并将认定结果报送给劳动保障部门。
劳动保障部门将根据认定结果,向家属发放工伤死亡赔偿金和其他相关补助金。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家属在申领工伤死亡赔偿金时,应当提供完整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职工的身份证、工伤事故的证明材料、医疗鉴定意见书等。
此外,家属还应当了解自己的权益,如果发现单位或劳动保障部门对工伤认定结果存在异议,可以依法提出申诉,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西安市对工伤死亡赔偿金有着明确的规定和标准,家属在申领赔偿金时应当了解相关流程和要求,提供完整的证明材料,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单位和劳动保障部门也应当依法履行相关义务,保障家属的合法权益,确保工伤死亡赔偿金的及时发放和合理计算。
希望通过相关部门和社会的共同努力,能够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和其家属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非工伤死亡的社保赔偿标准

⾮⼯伤死亡的社保赔偿标准⼀般来说,发⽣⼯伤死亡,职⼯的家属会得到相应的⼯伤死亡赔偿,那么⾮⼯伤造成的死亡,职⼯的家属能否获得⼀点赔偿呢?⾮⼯伤死亡社保赔偿标准⼜是什么呢?店铺⼩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伤死亡的社保赔偿标准⼯⼈与职员因病或⾮因⼯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与职员平均⼯资⼆个⽉;另由劳动保险基⾦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数,付给供养直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资六个⽉到⼗⼆个⽉。
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中华⼈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四条⼯⼈与职员因病或⾮因⼯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与职员平均⼯资⼆个⽉;另由劳动保险基⾦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数,付给供养直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资六个⽉到⼗⼆个⽉。
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企业职⼯⼯死亡应享受以下待遇:《⼯伤保险条例》第三⼗七条职⼯因⼯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伤保险基⾦领取丧葬补助⾦、供养亲属抚恤⾦和⼀次性⼯亡补助⾦。
《⼯伤保险条例》第三⼗七条职⼯因⼯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伤保险基⾦领取丧葬补助⾦、供养亲属抚恤⾦和⼀次性⼯亡补助⾦:(⼀)丧葬补助⾦为6个⽉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平均⼯资;(⼆)供养亲属抚恤⾦按照职⼯本⼈⼯资的⼀定⽐例发给由因⼯死亡职⼯⽣前提供主要⽣活来源、⽆劳动能⼒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40%,其他亲属每⼈每⽉30%,孤寡⽼⼈或者孤⼉每⼈每⽉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之和不应⾼于因⼯死亡职⼯⽣前的⼯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政部门规定;(三)⼀次性⼯亡补助⾦标准为48个⽉⾄60个⽉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平均⼯资。
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在停⼯留薪期内因⼯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款规定的待遇。
陕西退休死亡补助标准

陕西退休死亡补助标准陕西省实行的退休死亡补助标准旨在保障退休人员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给予他们应有的经济支持。
本文将围绕陕西省的退休死亡补助标准展开讨论,以便更加详细地了解该政策的具体规定。
一、退休人员死亡补助标准根据陕西省政府颁布的相关文件,陕西退休人员的死亡补助标准如下:1. 丧葬补助金:退休人员一旦过世,其家属有权享受丧葬补助金。
陕西省针对不同级别的退休人员,规定了相应的补助额度。
一般而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初级专业技术职务退休人员的家属可以获得丧葬补助金5000元、3000元和1000元。
2. 丧葬费用报销:除了丧葬补助金,退休人员家属还可享受丧葬费用报销。
在接受丧葬费用报销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费用明细及发票等证明文件。
根据具体情况,陕西省将对合理的丧葬费用进行报销,以减轻退休人员家属的经济负担。
二、退休人员死亡补助申请流程退休人员家属在退休人员离世后,可以按照以下流程申请退休人员死亡补助:1. 提供申请材料:申请人须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包括退休人员的有关资料、死亡证明、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等文件。
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以便加速申请过程。
2. 补助金申请:申请人需将相关申请材料递交至所在单位或退休人员的原工作单位,提交给经办人员进行审核核实。
申请被批准后,退休人员家属将获得对应的补助金。
3. 丧葬费用报销:退休人员家属在办理丧葬费用报销时,需要准备丧葬费用明细及发票等相关证明文件,提交给所在单位或退休人员原工作单位,由经办人员进行审核报销。
三、保障退休人员福利的意义陕西省实行的退休死亡补助标准,对于保障退休人员权益及其家属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退休人员作为社会的劳动者,为国家和社会做出了贡献。
他们在退休后,享有依法领取养老金的权利。
而一旦退休人员过世,家属将面临丧葬等一系列开支,因此需要通过退休死亡补助来缓解这一经济压力。
其次,退休人员的福利保障也是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
2023年陕西省工伤赔偿计算标准

2023年陕西省工伤赔偿计算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陕西省制定了以下2023年的工伤赔偿计算标准:
工伤医疗费用
- 工伤医疗费用包括住院医疗费、门诊医疗费、康复医疗费和其他必要的医疗费用。
- 工伤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工伤医疗费用的支付标准以陕西省卫生厅发布的相关规定为准。
丧葬补助金
- 工人因工致残或者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丧葬补助金。
- 丧葬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丧葬补助金的标准为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相关规定。
一次性工伤补助金
- 工人因工致残或者因工死亡,可以获得一次性工伤补助金。
- 一次性工伤补助金按照工人的工龄、工伤等级和工资标准确定。
- 一次性工伤补助金的计算公式为:一次性工伤补助金 = 工人工资标准 x 工伤等级 x 工龄系数。
- 一次性工伤补助金的标准以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相关规定为准。
劳动能力鉴定
- 工人受到工伤或者职业病影响,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 劳动能力鉴定由陕西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
- 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将作为工伤赔偿计算的依据。
以上为2023年陕西省工伤赔偿计算标准的基本内容。
具体的计算标准和申请流程,您可以参考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相关规定或向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咨询。
陕西省职工去世后的丧葬费标准答案

陕西省职工去世后的丧葬费标准答案
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休、退休人员和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亲属要在15个工作日内向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报告并审核死亡证明材料有效后,应及时办理支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手续,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一) 丧葬补助费标准:离休人员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10个月计发。
其中本人基本养老金低于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死亡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个月计发。
退休人员和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本人死亡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个月计发。
(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离休人员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10个月计发。
退休人员和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8
个月计发。
(三)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领取条件、支付办法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离休、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后,企业不再承担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若干问题的探讨

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若干问题的探讨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若干问题的探讨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作者:王斌谭学鹏日期:2016-01-26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构成工伤及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企业职工,其本人工伤保险待遇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而当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时,有关待遇其遗属应该如何享受笔者结合鲁劳发[1993]343号、济劳险字(1998)3号、鲁劳社[2003]53号、劳社厅函[2004]176号、鲁人社办发[2012]74号、鲁人社办发[2013]92号、济人社发[2013]140号、2013年第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等近年来国家、省、市颁布的相关文件,将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相关规定探讨如下:一、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分项1、丧葬补助费根据2003年9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53号)规定: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
2、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费(1)山东省规定标准:根据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发[1993]343号)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有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费,其标准为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2)济南市规定标准:根据济劳险字(1998)3号《转发山东省劳动厅、财政厅、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规定:关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发给一次性救济费问题。
应按照山东省劳动厅、财政厅、总工会鲁劳发[1993]343号和济劳险字[1996]20号文件精神,职工死亡后,有直系亲属的,发给10个月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
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待遇主要是什么

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待遇主要是什么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是遗属可以领取到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具体标准是由本地的人民政府确定的,所需的资金都是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所以,非因公死亡了的情况下也不代表着近亲属就不能领取到任何的补偿了,但一般并不需要公司负责赔偿。
▲一、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待遇主要是什么?在职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1、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2、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二、职工因公死亡待遇职工因公死亡应发给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具体标准为:1、丧葬补助金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发给。
2、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给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死者的亲属。
其标准为:配偶每月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中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3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
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
当供养亲属丧失其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该项抚恤金。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8个月至60个月的金额,具体标准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致残一级至四级而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金额标准的50%发给。
上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伤残抚恤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的一定比例每年调整一次。
三、工伤认定标准《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对工伤范围作出了规定,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可以享受哪些待遇(精)

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可以享受下列待遇:
1、丧葬补助金,标准为2个月本企业平均工资;如为实行土葬的回族、维吾尔族等10个少数民族职工,再增加50%;
2、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按死者在职时的原工资计发。
其中:供养直系亲属1人的,为6个月;供养直系亲属2人的,为9个月;供养直系亲属3人或3人以上的,为12个月;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2009年4月起,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25元;如为孤身一人的,可增加30%。
从2006年7月开始,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纳入统筹支付。
另外,对于工伤1-4级职工,后因病死亡的,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统计局日前发出通知:2010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46757元,月平均工资为3896元,比上年增长9.3%。
关于印发《关于将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6)24号):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申领生活困难补助费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调整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1)29号】:自2011年4月1日起,将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从每人每月45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05元。
陕西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陕西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陕西工伤死亡的赔偿标准主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规定。
根据该法规定,工伤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和死亡补助金。
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丧葬费的标准按照陕西省当地的行政规定进行确定。
一般来说,丧葬费的标准相对较低,通常在1万元-3万元之间。
这笔费用主要用于支付葬礼或火化所需的费用,包括告别仪式、遗体运输、殡仪设施等。
其次,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根据受害者的供养亲属的情况进行核定。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供养亲属抚恤金根据受害人的工资和供养亲属的关系来确定,一般按照受害人的月平均工资的60%至100%的比例进行核定。
供养亲属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赡养父母等。
如果受害人没有供养亲属,则不需要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最后,死亡补助金是根据受害人的工资和工龄来确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死亡补助金为受害人过世前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的15倍。
这笔费用主要用于补偿受害人因工伤导致家
庭负担减轻、经济损失等。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标准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规定的,实际赔偿金额可能会根据具体案例而有所变动。
同时,受害人及其家属应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以确保能够获得合理的赔偿款项。
综上所述,陕西工伤死亡的赔偿标准包括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和死亡补助金,具体标准根据陕西省的行政规定和受害人和家属的实际情况确定。
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有哪些

Promises can gain friendship, but it is still action that cultivates and maintains friendship.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有哪些如果企业职工被认定属于非因工死亡的话,那也是可以享受到一定待遇的,主要就是家属可以获得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但是因为各地规定的标准不同,因此非因工死亡职工家属最终能够拿到手的数额也不一样。
一、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有哪些企业职工非工死亡,家属的待遇由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三方面内容组成。
一次性抚恤金执行的是民发[]192号文,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按民发[]64号文执行。
1.丧葬补助费丧葬补助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的标准。
2.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的数额,根据职工死亡性质确定,因病死亡的,按职工病故时的10个月的工资额发给:因公牺牲的,按牺牲时20个月的工资额发给;批准为革命烈士的,按牺牲时的40个月的工资额发给。
一次性抚恤金,国家机关职工死亡后,由其家属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给,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由其原工作单位发给。
3.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
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二、哪些情形属于因工死亡自然人因工作原因造成的死亡是为因工死亡,包括在工作时间内以及工作上下班的时间内的死亡都是,但是如果是在工作期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而导致的死亡则不算。
因工死亡包括以下情况:(一)因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中毒直接导致死亡。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因工全残职工死亡时如何享受待遇问题的复函-陕劳社办函[2001]37号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因工全残职工死亡时如何享受待遇问题的复函-陕劳社办函[2001]37号](https://img.taocdn.com/s3/m/03fe4a11591b6bd97f192279168884868762b87c.png)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因工全残职工死亡时如何享受待遇问题的复函
正文:
----------------------------------------------------------------------------------------------------------------------------------------------------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因工
全残职工死亡时如何享受待遇问题的复函
(陕劳社办函[2001]37号)
铁一局:
你局报来《职工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后死亡如何办理待遇的请示》(劳社发[2000]026号)已收悉,根据有关规定,答复如下: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颁发前,对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患矽肺病一期乙、丙类以上职业病死亡的职工,一直是按因工死亡待遇办理的。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颁发后,对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的职工在第六十条也明确规定享受因工死亡待遇,其中包括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陕西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第十六条规定按全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二十四个月发给。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一年三月五日
——结束——。
关于调整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的通知 黑劳社发[2000]24号
![关于调整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的通知 黑劳社发[2000]24号](https://img.taocdn.com/s3/m/d664a9d7b14e852458fb57bc.png)
关于调整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
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的通知
黑劳社发[2000]24号
各市、地劳动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劳动局、省直各厅(局)、中直行业各有关单位,有关军工企业:
为保障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工死亡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安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职工、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救济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遗属救济费基本标准:
1、遗属居住在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大兴安岭地区、黑河市及孙吴、逊克、嘉荫县的,每人每月105元;
2、遗属居住在牡丹江、佳木斯、鸡西、鹤岗、双鸭山、伊春、七台河、大庆市的,每人每月100元;
3、遗属居住在县(市)城的,每人每月95元;
4、遗属居住在乡镇或农村的,每人每月90元。
二、1937年7月7日至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以及符合《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条件退休并享受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的老工人死亡,其遗属救济费在基本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加发10元;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退休
人员死亡,其遗属救济费在基本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加发20元。
三、职工、离退休人员遗属鳏寡孤独的,其遗属救济费在基本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加发10元。
鳏寡孤独遗属救济费低于其所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四、调整后救济费的发放范围、审批办法和资金来源仍按《黑龙江省企业职工死亡待遇改革办法》(黑劳险字[1993]34号)的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从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
黑龙江省劳动和祖传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
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职工非因公死亡赔偿标准

职工非因公死亡赔偿标准职工是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为企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然而,一旦发生非因公死亡的情况,不仅对家庭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也给企业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因此,建立合理的职工非因公死亡赔偿标准,对于保障职工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职工非因公死亡赔偿标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基本生活保障金。
这是最基本的赔偿标准,用于保障家庭的基本生活。
二是丧葬补助金。
在职工不幸去世时,家庭需要支付一定的丧葬费用,因此应当给予一定的补助。
三是抚恤金。
对于因工作受伤或患病导致死亡的职工,应当给予一定的抚恤金,以补偿其家庭的损失。
四是子女教育补助金。
对于未成年子女,应当给予一定的教育补助,以保障他们的正常生活和教育。
其次,职工非因公死亡赔偿标准的确定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在确定赔偿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职工的工龄、职务、家庭情况等因素,确保赔偿标准能够真正反映职工的贡献和家庭的实际需要。
同时,赔偿标准的确定也应当考虑企业的经济实力,避免因赔偿过高而给企业造成过大的负担,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转。
再次,职工非因公死亡赔偿标准的执行应当严格规范。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赔偿标准执行机制,确保赔偿金及时发放到位。
同时,应当加强对职工非因公死亡赔偿标准的宣传和解释工作,让职工和家属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应得的赔偿标准,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和误解。
最后,政府应当加强对职工非因公死亡赔偿标准的监督和指导。
通过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大对企业的监督力度,确保赔偿标准的执行情况得到有效监督。
同时,政府也应当加强对职工赔偿标准的指导,为企业提供相关的政策咨询和指导,帮助企业更好地执行赔偿标准,保障职工权益。
总之,建立合理的职工非因公死亡赔偿标准,对于保障职工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赔偿标准的确定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赔偿标准的执行应当严格规范,政府应当加强监督和指导。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障职工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职工非因工死亡后遗属待遇详解丨子非鱼说劳动法

职工非因工死亡后遗属待遇详解丨子非鱼说劳动法清明时节雨纷纷,路上行人欲断魂,借问酒家何处有,牧童遥指杏花村。
又一个清明节到了。
中国人习惯讲,死者为大,入土为安。
尊重死者不只是要尊重死者在生时的权利及死后安葬的权利,在现代社会同时还要重视死者遗属的权利。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那么在实践中除去社保基金支付的这两项待遇,遗属又可否获取其他待遇,来源依据何在?各地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标准设置是否得当,有无统一标准执行的可行性?笔者试做如下分析。
一、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由来企业职工遗属补助制度,指的是职工死亡后,由国家和社会对死亡者本人所需的丧葬费用和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的最低生活需求,给予必要的物质援助的一种特殊社会救济制度,具体包括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费)和遗属定期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费)三种补助。
丧葬费是家属用于安葬死亡的职工、处理后事的必须费用。
一般包括逝者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告别仪式、火化、骨灰盒、骨灰存放等花费。
为此国家设立丧葬补助制度以减轻家庭殡葬负担。
而对于参保职工的离世,家属除去要为其办理殡葬外,还可能因为亲人的去世失去一个提供收入的来源,支柱,因此国家同时设立抚恤金制度,即国家在死者死亡后,发给死者亲属的费用。
国家发放这种费用,是用以优抚、救济死者家属,特别是用来优抚那些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它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物质帮助。
比如在工伤死亡中,由社保支付的供养亲属定期待遇就叫抚恤金,而非因工死亡的,一般被称作遗属困难生活补助费,非因公死亡遗属抚恤金则是特指另一项一次性待遇。
即遗属困难生活补助费由需要供养的遗属独享,而一次性抚恤待遇由亲属共享。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中提到的抚恤金正是这种一次性抚恤待遇项目。
实际上自50年代起我们国家就建立起了丧葬补助和抚恤待遇制度,最早见文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与《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并在随后不同阶段随时代变化而有更新。
陕西省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

陕西省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陕西省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一、医疗期的确定1、医疗期限: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2、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计算:1)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由国家分配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军龄可与参加地方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2)企业兼并、整改后的职工或因工作需要有组织委派的行政领导、管理人员及调配的高级技术人员(含老厂支援新厂统一调配的职工),其在上一个单位的工作时间可与新单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3)职工在本单位从事有毒、有害、高空、高温、井下及繁重体力劳动的工作,按有关规定折算的工龄,可作为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
4)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在《劳动法》实施前,经组织批准调动工作,其上一个单位的工作时间可与新单位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3、医疗期的计算:1)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 月5 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 月5 日至9 月5 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
其它依此类推。
2)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3)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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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
一、支付项目:
1、丧葬费:
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
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
2、遗属困难补助金:
2000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
2008年9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
2011年1月1日至今: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30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350元。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因公死亡人员遗属,在此标准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
2013年9月30日以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的遗属。
农业人口遗属由原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由原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85元。
3、一次性抚恤金:(2013年10月1日开始有,之前没有)
已退休人员死亡的,抚恤金标准以死亡前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一次性发放20个月。
其他参保人员死亡的,抚恤金标准以死亡前最后一个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分档发给:缴费年限满10年的,全额发给,一次性发放20个月;满9年不满10年的,发给90%;满8年不满9年的,发给80%;满7年不满8年的,发给70%;满6年不满7年的,发给60%;满5年不满6年的,发给50%;满4年不满5年的,发给40%;不满4年的,发给30%。
二、支付渠道
1、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死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企业从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
2、依法破产企业已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3、抚恤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三、遗属条件、范围
1、职工成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直系亲属无生活来源,系依靠死者供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1)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祖母、母、妻年满55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祖父、祖母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子女或子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入来源者。
(3)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孙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岁或虽满16岁仍在上中学或职业中学的;孙子女、弟妹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父母或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人来源者。
2、职工及离退休人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符合第一条(1)、(2)款条件的,可视为供养直系亲属。
3、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符合供养条件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凡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不符合供养条件,以后才符合供养条件的,不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
遗腹于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不受本条限制。
四、权利竞合的处理
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交通事故及其它原因死亡,其供养对象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及民事赔偿的,若赔偿标准高于因病及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企业不再支付相应待遇;若赔偿标准低于因病及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企业予以补差。
五、附法律依据如下:
《关于原行业统筹单位因病和非因工退休(职)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1999]495号)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陕劳发[1999]559号)
《关于对西安市劳动局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陕劳办函字[2000]108号)
《关于将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纳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0]190号)
《关于进一步确定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和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0]37号)
《关于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后有关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1]253号)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颁布);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遗属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8〕82号)
《关于调整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31号)
《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遗属待遇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3〕65号)
《关于调整部分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4]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