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总结(精)
陕西省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总结
陕西省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一、支付项目:1、丧葬费: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
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2、遗属困难补助金:2000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
2008年9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
2011年1月1日至今: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30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350元。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因公死亡人员遗属,在此标准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2013年9月30日以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的遗属。
农业人口遗属由原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由原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85元.3、一次性抚恤金:(2013年10月1日开始有,之前没有)已退休人员死亡的,抚恤金标准以死亡前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一次性发放20个月。
其他参保人员死亡的,抚恤金标准以死亡前最后一个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分档发给:缴费年限满10年的,全额发给,一次性发放20个月;满9年不满10年的,发给90%;满8年不满9年的,发给80%;满7年不满8年的,发给70%;满6年不满7年的,发给60%;满5年不满6年的,发给50%;满4年不满5年的,发给40%;不满4年的,发给30%。
二、支付渠道1、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死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企业从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
2、依法破产企业已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3、抚恤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三、遗属条件、范围1、职工成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直系亲属无生活来源,系依靠死者供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1)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祖母、母、妻年满55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祖父、祖母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子女或子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入来源者。
对企业职工在职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规定的归纳梳理(优秀范文五篇)
对企业职工在职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规定的归纳梳理(优秀范文五篇)第一篇:对企业职工在职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规定的归纳梳理对企业职工在职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规定的归纳梳理企业职工不幸死亡,如果从死亡原因看,可以分为因工或非因工死两大类;如果从死亡时间上看,可分为在职时死亡和离退休后死亡两大类。
目前,对劳动者因工死亡遗属的津贴和待遇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已经有清楚的规定。
本文仅就山东省企业职工在职非因工死亡遗属津贴的规定进行梳理。
一、目前有效的全国性规定还是上世纪50年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14 条乙款规定的具体津贴、待遇是: “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 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 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2 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 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 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到12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23 条则规定: “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14 条乙款的规定: 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 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 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 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 这样,即使各省、市、自治区对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没有具体的、更新的规定,职工遗属仍然可以依据上述上世纪50年代的规定,要求获得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
二、目前山东省的规定及分析1、山东省的规定(1)《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53号)规定,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
(2)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发[1993]343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遗属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遗属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劳社发〔2008〕82号)主题词:劳动企业遗属待遇通知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遗属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8〕82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为了保障好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的基本生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丧葬费及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丧葬费标准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费标准调整为: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
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
二、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
三、条件、范围和支付渠道遗属的条件、范围及丧葬费、生活困难补助的支付渠道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属于下列情况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由于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者其他有效的法律文书等相关证明;(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三)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证明;(四)属于因公、因战致残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旧伤复发的鉴定证明;职工旧伤复发的,提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旧伤复发的鉴定结论;(五)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死亡证明书;(六)因工作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需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企业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的标准作如下规定_百度(
企业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的标准作如下规定_百度(一、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一)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
(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
(三)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
二、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其丧葬补助费,不分年龄大小,按本市上一年度1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发给。
1.死亡诊断书原件。
2.火化手续原件。
(如没有火化手续的必须得有省级以上出示的证明。
3.户口首页。
4.如有遗属需要办理遗属手续的,请交遗属户口、身份证原件、2寸蓝底照片3张。
5.如是后结合的夫妻,在以前档案、履历里未体现出来是夫妻关系的必须得有结婚证原件。
1、工资应该是发到死亡当月。
2、丧葬费:一般为死亡当月工资的2倍(各地具体不一),也就是2个月的工资。
3、一次性抚恤金:企业为10个月工资,事业单位为20个月工资。
(还是公务员好啊)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需要符合当地规定)。
基本要求如下:(一)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以及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符合下列规定的,可向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申请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1.父年满六十周岁,母年满五十周岁,或经县级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父母,指生父母、养父母和有赡养关系的继父母。
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参照执行。
2.配偶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或经县级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尚未再婚的。
3.子女未满18周岁的,或已满18周岁尚在大中专院校学习期间(不含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时间)的,或经县级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子女,指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4.死者的弟妹未满18周岁的,或已满18周岁尚在大中专院校学习期间(不含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时间)的,或兄弟姐妹经县级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尚未婚配的。
陕西省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文件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陕劳发[1999]559号各地市劳动局、财政局,省级各委、办、厅、局,中央驻陕各单位:随着我省城镇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我省“三条保障线”水平都相应进行了调整,为保障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决定对我省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待遇给予适当提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死亡,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60元(含物价补贴)。
遗属困难补助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本人工资或离退休金。
二、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原一次性困难补助不再发给。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费用从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依法破产企业已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可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四、供养人员的范围和条件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五、职工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仍按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从2000年1月起执行。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具体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陕西省劳动厅省财政厅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关于对西安市劳动局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陕劳办函字[2000]108号)西安市劳动局:你局《关于执行(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
现将你局请示的问题及在执行陕劳发[1999]559号文件中所反映的其它问题一并答复如下:一、1999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死亡的职工及离退休人员遗属在2000年元月1日后仍符合供养条件的,也应按陕劳发[1999]559号文件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
但1998年元月及以后死亡的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供养对象,原领取的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应从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下月开始按现行标准按月冲减,冲减完毕后仍符合供养条件的,再继续按月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对2000年以前冲减完毕的从 2000年元月开始执行。
2023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2023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摘要:
1.引言
2.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的具体内容
3.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的法律依据
4.结论
正文: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权益保护的意识逐渐增强。
其中,关于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的讨论也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本文旨在对2023 年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进行详细解析,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一法律规定。
二、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的具体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死亡丧葬费:本公司职工的平均两个月的工资。
2.一次性的非工伤救济金:供养一个直系亲属,为本人6 个月的工资;供养两个直系亲属,为本人9 个月工资;供养三个或者三个以上,为本人一年工资。
3.供养生活困难的直系亲属的补助金。
三、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的法律依据
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该条款明确规定了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四、结论
总的来说,2023 年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为死亡丧葬费、一次性的非工伤救济金和供养生活困难的直系亲属的补助金。
这些赔偿标准旨在保障职工因非工伤原因死亡后,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权益。
法规汇总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的法律规定
法规汇总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的法律规定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是指职工在工作期间或离退休后,因非工作相关原因导致死亡而应享受的相关待遇。
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我国法律法规对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本文将对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的法律规定进行汇总。
一、劳动法及其解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其安排退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国家规定退休待遇的,应当按规定给予职工退休待遇。
2.《工伤保险条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因疾病、非因工外伤或者其他原因突发重大疾病危险的,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在停止工作时间内,视同工伤待遇支付。
在职工因上述原因死亡时,将视为因工死亡,享受工伤待遇。
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1.《国家医疗保险条例》:根据《国家医疗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在参保期间,如因疾病、非因工外伤等原因死亡,其家属可以获得其所在地参保地的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临时生活补助金。
2.《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条例》:根据《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被保险人在参保期间,如因疾病、非因工外伤等原因死亡,其遗属可以获得其所在地参保地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临时生活补助金。
三、福利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三条,职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因非工作相关原因死亡,其妻子可以享受丧假和丧葬费等相关待遇。
2.《关于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内务条令》:根据《关于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内务条令》第二百五十二条,如果军人在扣发休假期间内,因非工作相关原因死亡,其遗属将享受相关待遇。
四、退休金法律法规1.《国家工资法》:根据《国家工资法》第十六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职工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等,包括退休金。
企业员工非工伤死亡标准是怎样的?
导读:企业职工非工死亡和因工死亡的待遇是不一样的。
企业职工非工死亡应享受丧葬费、一次性救济金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下面为您详细介绍非工伤死亡标准。
企业职工非工伤死亡应享受以下待遇:
1.丧葬费
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个月。
2.一次性救济金
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
(临沂三区为180元,其他九县为150元)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知识延伸:
非工伤疾病可享受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这些疾病可能因为年老、身体虚弱或外界原因产生,但这些疾病并不是因为工伤引起的,那么,对这些疾病的治疗,就不能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而应当按照基本办法处理。
比如,王某因工负伤,所在企业立即将他送往某医院进行紧急救治,医院在抢救过程中发现王某原来患有肝炎。
那么,王某治疗肝炎就不能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因为肝炎不是工伤引起的疾病,治疗肝炎应当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来处理。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陕西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各地、市劳动(劳动人事)局,省级各委、办、厅、局,中央驻陕单位:现将劳动部劳部发[1994]479号文“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从一九九五年元月一日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按其实际工龄的长短发给。
其标准为: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发给本人工资收入的70%;五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收入的75%。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发给本人工资收入的75%;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发给本人工资收入80%;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发给本人工资收入的85%;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发给本人工资收入90%;二十年以上三十年以下的,发给本人工资收入的95%;三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收入的100%。
二、曾获得省级以上劳动模范或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并一直保持其荣誉,经批准享受优异劳动保险待遇的职工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指符合离休条件的在职干部以及按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不分工龄长短,在医疗期内的病伤假期工资按本人工资收入的100%发给。
三、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内医疗期内的医疗待遇仍按陕劳险发[1992]194号文件及各地市的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试行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市、县可结合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关方案的规定执行。
以后国家有关的规定,改按新规定执行。
四、符合劳部发[1994]479号文件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其退休年龄、工龄及享受的待遇标准仍按国发[78]104号文件的规定及有关待遇政策规定执行。
实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试点的地、市,其待遇按新计发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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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遗属补助政策
陕西省遗属补助政策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部分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X〕22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财政局,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1X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部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201X年9月30日以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的遗属。
二、待遇标准
农业人口遗属由原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由原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85元。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1X年1月1日起执行。
陕西省职工去世后的丧葬费标准答案
陕西省职工去世后的丧葬费标准答案
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休、退休人员和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亲属要在15个工作日内向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报告并审核死亡证明材料有效后,应及时办理支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手续,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一) 丧葬补助费标准:离休人员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10个月计发。
其中本人基本养老金低于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死亡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个月计发。
退休人员和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本人死亡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个月计发。
(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离休人员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10个月计发。
退休人员和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8
个月计发。
(三)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领取条件、支付办法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离休、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后,企业不再承担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非工伤死亡企业义务
非工伤死亡企业义务非工伤死亡是指在工作时间之外或者工作地点之外因为事故、疾病等原因导致的死亡。
对于发生非工伤死亡的员工,企业有以下几项义务。
一、遗体安排和安葬费用企业应当负责处理员工的遗体,并承担安排员工遗体的费用。
这包括将员工的遗体送回家乡或者处理遗体的相关费用。
同时,企业还应当承担员工的安葬费用,包括购买墓地、安排丧葬仪式等。
二、丧葬费用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非工伤死亡的员工,企业应当向员工的家属支付一定的丧葬费用。
具体的补偿标准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的经济状况和居民收入水平制定。
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支付相应的费用。
三、赡养费补助对于因非工伤死亡而导致家庭生活条件恶化的,企业应当向家属支付相应的赡养费补助。
这个补助的标准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的经济状况和居民收入水平制定。
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支付相应的费用。
四、理赔支持企业应当协助家属办理相关的理赔手续,包括向保险公司、社会保障机构等申请赔偿。
企业可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协助办理手续等,以确保家属能够顺利获取相应的赔偿款项。
五、心理支持对于因非工伤死亡而导致家属产生心理困扰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应的心理支持。
这可以包括组织心理咨询,提供心理辅导等方式,帮助家属渡过难关,减轻其心理负担。
总之,企业对于非工伤死亡员工的义务主要包括:遗体安排和安葬费用、丧葬费用补偿、赡养费补助、理赔支持和心理支持。
这些义务旨在保障员工家属的合法权益,减轻其经济和心理上的负担,并协助其顺利度过难关。
企业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起自己应有的社会责任,为员工家属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待遇主要是什么
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待遇主要是什么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是遗属可以领取到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具体标准是由本地的人民政府确定的,所需的资金都是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所以,非因公死亡了的情况下也不代表着近亲属就不能领取到任何的补偿了,但一般并不需要公司负责赔偿。
▲一、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待遇主要是什么?在职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1、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2、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二、职工因公死亡待遇职工因公死亡应发给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具体标准为:1、丧葬补助金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发给。
2、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给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死者的亲属。
其标准为:配偶每月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中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3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
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
当供养亲属丧失其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该项抚恤金。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8个月至60个月的金额,具体标准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致残一级至四级而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金额标准的50%发给。
上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伤残抚恤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的一定比例每年调整一次。
三、工伤认定标准《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对工伤范围作出了规定,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可以享受哪些待遇(精)
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可以享受下列待遇:
1、丧葬补助金,标准为2个月本企业平均工资;如为实行土葬的回族、维吾尔族等10个少数民族职工,再增加50%;
2、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按死者在职时的原工资计发。
其中:供养直系亲属1人的,为6个月;供养直系亲属2人的,为9个月;供养直系亲属3人或3人以上的,为12个月;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2009年4月起,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25元;如为孤身一人的,可增加30%。
从2006年7月开始,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纳入统筹支付。
另外,对于工伤1-4级职工,后因病死亡的,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统计局日前发出通知:2010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46757元,月平均工资为3896元,比上年增长9.3%。
关于印发《关于将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6)24号):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申领生活困难补助费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调整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1)29号】:自2011年4月1日起,将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从每人每月45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05元。
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有哪些
Promises can gain friendship, but it is still action that cultivates and maintains friendship.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有哪些如果企业职工被认定属于非因工死亡的话,那也是可以享受到一定待遇的,主要就是家属可以获得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但是因为各地规定的标准不同,因此非因工死亡职工家属最终能够拿到手的数额也不一样。
一、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有哪些企业职工非工死亡,家属的待遇由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三方面内容组成。
一次性抚恤金执行的是民发[]192号文,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按民发[]64号文执行。
1.丧葬补助费丧葬补助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的标准。
2.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的数额,根据职工死亡性质确定,因病死亡的,按职工病故时的10个月的工资额发给:因公牺牲的,按牺牲时20个月的工资额发给;批准为革命烈士的,按牺牲时的40个月的工资额发给。
一次性抚恤金,国家机关职工死亡后,由其家属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给,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由其原工作单位发给。
3.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
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二、哪些情形属于因工死亡自然人因工作原因造成的死亡是为因工死亡,包括在工作时间内以及工作上下班的时间内的死亡都是,但是如果是在工作期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而导致的死亡则不算。
因工死亡包括以下情况:(一)因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中毒直接导致死亡。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因工全残职工死亡时如何享受待遇问题的复函-陕劳社办函[2001]37号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因工全残职工死亡时如何享受待遇问题的复函
正文:
----------------------------------------------------------------------------------------------------------------------------------------------------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因工
全残职工死亡时如何享受待遇问题的复函
(陕劳社办函[2001]37号)
铁一局:
你局报来《职工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后死亡如何办理待遇的请示》(劳社发[2000]026号)已收悉,根据有关规定,答复如下: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颁发前,对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患矽肺病一期乙、丙类以上职业病死亡的职工,一直是按因工死亡待遇办理的。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颁发后,对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的职工在第六十条也明确规定享受因工死亡待遇,其中包括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陕西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第十六条规定按全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二十四个月发给。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一年三月五日
——结束——。
因病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
因病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
一、非工伤死亡公司怎么赔偿
1、非工伤死亡的单位赔偿标准如下:
(1)丧葬费: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个月;
(2)一次性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3)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
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二、工伤的认定范围有哪些
工伤的认定范围如下: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陕西省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
陕西省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陕西省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一、医疗期的确定1、医疗期限: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2、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计算:1)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由国家分配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军龄可与参加地方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2)企业兼并、整改后的职工或因工作需要有组织委派的行政领导、管理人员及调配的高级技术人员(含老厂支援新厂统一调配的职工),其在上一个单位的工作时间可与新单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3)职工在本单位从事有毒、有害、高空、高温、井下及繁重体力劳动的工作,按有关规定折算的工龄,可作为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
4)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在《劳动法》实施前,经组织批准调动工作,其上一个单位的工作时间可与新单位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3、医疗期的计算:1)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 月5 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 月5 日至9 月5 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
其它依此类推。
2)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3)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处理及死亡职工遗属有关待遇.doc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处理及死亡职工遗属有关待遇(摘编)一、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1、丧葬补助费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规定:“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或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2个月”。
(根据**青人[2019]231号文件规定,平均工资为2181元。
从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今后,随着****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提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也将同步提高。
2、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青**劳人(1993)433号文《关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企业固定、合同制职工(含离退休职工和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休的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由企业行政部门发给遗属一次性救济费1000元。
3、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根据**青人[2019]143号《关于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除由企业行政部门发给一次性救济费外,其符合供养直系亲属条件的遗属享受定期生活困难标准费。
凡符合供养直系亲属条件的遗属每人每月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统一调整为193元,不再区分农村或城镇、配偶或子女,实行统一标准。
供养的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在上述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上再增加30元。
享受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的直系亲属,直到失去供养条件为止。
如果供养人数或经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从发生变化的次月起减发或停发其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
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从“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福利费支出”项下列支。
本通知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具体发放办法仍按青**劳(1993)351号文件中有关规定执行。
4、高原生活费补贴费按照青**劳(1983)124号文转发青政(83)24号文规定:“对在职干部、工人病故后追发高原生活补贴”。
其发放标准按青政(80)39号文执行,即海西西部地区每年120元,西宁市每年80元。
陕西省退休职工死亡丧葬费是多少?资料讲解
陕西省退休职工死亡丧葬费是多少?陕西省退休职工死亡丧葬费是多少?《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遗属待遇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3〕65号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遗属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不含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给其遗属发放一次性抚恤金。
二、已退休人员死亡的,抚恤金标准以死亡前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一次性发放20个月。
其他参保人员死亡的,抚恤金标准以死亡前最后一个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分档发给:缴费年限满10年的,全额发给,一次性发放20个月;满9年不满10年的,发给90%;满8年不满9年的,发给80%;满7年不满8年的,发给70%;满6年不满7年的,发给60%;满5年不满6年的,发给50%;满4年不满5年的,发给40%;不满4年的,发给30%。
alsjs三、抚恤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四、本通知从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
国家有新规定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2013年10月24日《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遗属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8〕82号一、调整丧葬费标准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费标准调整为: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
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
二、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三、条件、范围和支付渠道遗属的条件、范围及丧葬费、生活困难补助的支付渠道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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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总结
最近总是有朋友咨询职工非因公死亡的待遇问题,也让我不得不仔细研究下这方面的知识。
虽然此前也知道大概的规定,但还真没有仔细研究过,这正好是一个机会。
关于非因工致伤、死亡的待遇没有规定,现行有效法律《工伤保险条例》的前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规定的内容已经不能再适用,而现行的法律和法规有没有明确的规定,以至于大家都不清楚该如何处理。
曾经规定的丧葬费待遇和遗属救济金的发放是否还可以延续,很多老年人对此问题有点耿耿于怀。
呵呵,为此我专门查阅了陕西省关于处理此问题的历史法规和现行规定,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1月26日政务院颁布);
关于对职工退休待遇实行补助的通知 (陕劳人险发[1986]145号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陕劳发[1995]345号
陕西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陕劳发[1995]283号)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
陕西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试行(陕劳发[1997] 232号
关于原行业统筹单位因病和非因工退休(职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1999]495号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陕劳发[1999]559号
关于对西安市劳动局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陕劳办函字[2000]108号
关于将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纳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陕劳社发[2000]190号
关于进一步确定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和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0]37号
关于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后有关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1]253号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颁布);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遗属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8〕82号)
总结以上法律规定得出如下结论:
一、补偿项目
1、丧葬费:1995年10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发放丧葬费标准为1500元,由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2008年9月1日起,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
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
(1995年之前的按照原陕劳险发[1986]138号规定执行,已经没有实际意义)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2000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
2008年9月1日起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
二、支付渠道
1、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死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企业从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
2、依法破产企业已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三、遗属条件、范围
1、职工成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直系亲属无生活来源,系依靠死者供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1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祖母、母、妻年满55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祖父、祖母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子女或子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入来源者。
(3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孙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岁或虽满16岁仍在上中学或职业中学的;孙子女、弟妹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父母或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人来源者。
2、职工及离退休人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符合第一条(1、(2款条件的,可视为供养直系亲属。
3、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符合供养条件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凡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不符合供养条件,以后才符合供养条件的,不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
遗腹于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不受本条限制。
四、权利竞合的处理
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交通事故及其它原因死亡,其供养对象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及民事赔偿的,若赔偿标准高于因病及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企业不再支付相应待遇;若赔偿标准低于因病及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企业予以补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