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企业职工死亡待遇的规定

合集下载

黑龙江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和离退休人员遗属救济费及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黑龙江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和离退休人员遗属救济费及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和离退休人员遗属救济费及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黑劳社发[2003]50号
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绥芬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直行业、煤炭、军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遗属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的稳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对现行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遗属救济费及丧葬补助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由现在的500元调整为1200元。

二、遗属救济费标准按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遗属救济费随着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变化而相应调整。

三、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和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死亡,其遗属救济费标准在基本标准的基础上增发15%;1937年7月7日至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和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死亡,其遗属救济费标准在基本标准的基础上增发10%。

四、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遗属为鳏寡孤独的,其遗属救济费还可在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含本通知第三条增加部分)的基础上再增发10%。

五、调整后遗属救济费发放范围,仍按黑劳险字[1993]34号文件规定和现行有关政策执行。

审批办法,中直行业、煤炭、军工企业仍按黑劳社函[2002]75号函办理,市(地)自行决定审批。

资金来源仍按原渠道解决。

六、本通知自2003年6月1日起执行。

企业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

企业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

企业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企业职工是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为企业的发展和生产做出了重要贡献。

然而,职工在工作中不可避免地会面临一些意外伤害或疾病,甚至会导致死亡。

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我国规定了企业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以确保职工家属在职工意外死亡后能够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企业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对于因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职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工伤死亡抚恤金。

工伤死亡抚恤金的标准由国家统一规定,一般是按照职工工资的若干倍进行计算,以保障职工家属的基本生活。

其次,对于非工伤死亡的职工,企业也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支付一定的抚恤金。

这部分抚恤金的标准通常由企业内部规定,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能低于一定的标准,以保障职工家属的合法权益。

除了抚恤金之外,企业还应当为职工家属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这包括职工家属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以及一定的丧葬补助金。

这些待遇和补助是保障职工家属基本生活的重要保障措施。

总的来说,企业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是保障职工家属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

企业在执行这一制度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不能随意压低抚恤金标准,更不能拖延支付时间。

只有做到这一点,才能真正保障职工家属的合法权益,体现企业的社会责任和人文关怀。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可以建立健全的职工死亡抚恤金管理制度,明确相关标准和程序,确保职工家属能够及时、合理地获得抚恤金和其他相关待遇。

同时,企业也可以加强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减少职工意外伤亡的发生,从根本上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

总之,企业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是保障职工家属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并加强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

企业职工丧葬费标准

企业职工丧葬费标准

企业职工丧葬费标准企业职工丧葬费是指企业为了帮助员工家属处理丧葬事宜而支付的一定金额的费用。

企业职工丧葬费标准的制定对于员工福利保障和企业文化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详细介绍企业职工丧葬费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企业职工丧葬费的范围。

企业职工丧葬费的范围包括,员工本人、配偶、子女(包括养子、养女)、父母、公公、婆婆、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父母等直系亲属的丧葬费用。

二、企业职工丧葬费的标准。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企业职工丧葬费的标准应当合理确定,一般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

具体标准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员工的工作年限等因素进行适当调整,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标准。

三、企业职工丧葬费的申领条件。

企业职工丧葬费的申领条件包括,1. 员工本人或其家属的丧葬费用符合企业规定的范围和标准;2. 员工本人或其家属的丧葬费用真实有效;3. 员工本人或其家属的丧葬费用未从其他渠道获得报销或补助。

四、企业职工丧葬费的申领流程。

企业职工丧葬费的申领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提供丧葬费用的相关证明材料,如丧葬费用发票、收据等;2. 填写申领表格,注明申领的具体金额和用途;3. 提交相关材料和申领表格至企业人力资源部门;4. 人力资源部门对申领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发放丧葬费用。

五、企业职工丧葬费的管理。

企业应建立健全丧葬费管理制度,明确丧葬费的申领条件、标准、流程和责任人,加强对丧葬费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丧葬费的合理使用。

六、企业职工丧葬费的意义。

企业职工丧葬费的支付不仅是对员工的一种关怀和慰问,更是体现企业文化和社会责任的重要举措。

通过合理规范的丧葬费制度,可以有效提升员工的归属感和凝聚力,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发展。

七、企业职工丧葬费的建议。

为了更好地落实企业职工丧葬费制度,建议企业应加强对丧葬费政策的宣传和解释,提高员工对丧葬费制度的了解和认同;加强对丧葬费的管理和监督,防止滥用和浪费;建立健全丧葬费的发放和使用台账,接受社会和监督。

职工因病死亡赔偿标准

职工因病死亡赔偿标准

职工因病死亡赔偿标准职工因病死亡是一种不幸的情况,对于家庭来说也是一种重大的打击。

在这种情况下,赔偿标准成为了关注的焦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职工因病死亡赔偿标准应当得到明确的规定,以保障职工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首先,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企业应当购买职工的工伤保险和生存保险。

当职工因病死亡时,企业应当依法向职工的家属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具体的赔偿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丧葬费用:企业应当向职工的家属支付一定的丧葬费用,以帮助家属解决丧葬事宜。

丧葬费用的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和物价水平进行合理确定。

二、丧假工资: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应当向职工的家属支付一定期限内的丧假工资。

这一丧假工资的标准应当与职工生前的工资水平挂钩,以保障家属在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

三、抚恤金:除了丧葬费用和丧假工资外,企业还应当向职工的家属支付一定的抚恤金。

抚恤金的标准应当根据职工生前的工资水平、工龄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以保障家属的基本生活。

四、生存补助金: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家庭,企业还应当给予一定的生存补助金。

这一生存补助金的标准应当根据家庭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确定,以帮助家庭度过困难时期。

总之,职工因病死亡赔偿标准是保障职工及其家属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向职工的家属支付相应的赔偿金,以减轻家属的经济负担,帮助他们度过难关。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当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赔偿标准的落实到位,保障职工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职工因病死亡赔偿标准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为职工及其家属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哈尔滨丧葬费抚恤金最新规定

哈尔滨丧葬费抚恤金最新规定

哈尔滨丧葬费抚恤金最新规定哈尔滨丧葬费抚恤金最新规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已经实现了线上社会化发放。

但在死亡离退休人员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申领上还处于由企业发放的管理模式。

根据黑人保发[2010]53号文件《关于提高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规定,从7月1日起提高了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为确保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按时足额发放和社保资金安全,省社保局决定企业离退休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工作,从2010年11月起按着以下办法执行:一、凡是7月1日以后死亡的离退休人员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统一由省局实行社会化发放,不在拨付到企业。

企业负责申报,省局审核通过后将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打入原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存折中。

二、对目前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领取基本养老金存折已销户的,为确保能及时让遗属领到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省局审核通过后将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按原渠道划入企业,暂由企业负责发放。

三、将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打入原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存折需要有一个宣传的过程,才能确保发放。

从2010年10月起由各参保单位要对离退休人员做宣传工作,即死亡后的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存折暂不能销户,领取完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后再作处里。

请各企业用3个月的时间通过宣传将此要求让全体离退休人员知道,从2011年1月起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不在拨入企业,由我局实行社会化发放。

(注:各省市可能略有差异,具体可咨询当地社保局)【拓展阅读】丧葬费、抚恤金待遇标准一、丧葬费待遇标准参加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人员去世后丧葬费按照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个月计发,每年7月1日进行调整。

二、抚恤金待遇标准(一)离退休(退职)人员,一次性抚恤金按其去世时本人的月养老金标准,一次性发给20个月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二)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在职参保人员,一次性抚恤金以其去世前本人12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的平均缴费工资基数为标准,按缴费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支付1个月,最多一次性发给20个月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三)离退休人员失踪后按规定被停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一次性抚恤金待遇的计发时点按停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当月确定。

企业退休人员丧葬费和抚恤金标准

企业退休人员丧葬费和抚恤金标准

企业退休人员丧葬费和抚恤金标准
一、死者丧葬费标准
1、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家属有权获得由企业支付的死亡费用。

死亡费支付标准一般
按原离休年龄高低和原离休工资标准计算,按以下式计算:
死亡费=原离休工资标准×原离休年龄÷15
2、原离休职工死亡,可以提供死亡费支付标准:月薪1000元,其丧葬费用将支付7000元;月薪1500元,其丧葬费用将支付10500元;月薪2000元,其丧葬费用将支付14000元。

二、抚恤金标准
1、原离休职工死亡,家属有权获得由企业支付的抚恤金。

抚恤金一般按因一般原因
仍在本单位工作当年工作满十年和以上的原离休职工抚恤金标准计算,依据以下标准发放:月薪1000元,获得抚恤金2000;月薪1500元,获得抚恤金3000;月薪2000元,获得抚
恤金40000元。

三、补充条款
因本企业退休人员死亡获得死亡费和抚恤金的,原离休职工本人在本单位服务年限达
到10年以上的,可以按照有特殊要求的地方2倍标准支付死亡费和抚恤金。

死亡费及抚恤金支付,以被认定退休人员的家属提出申请,经由本企业审批,按以上
标准结算。

因此,企业退休人员的家属可以看到,获得死亡费和抚恤金的标准是有一定规定的,
具体数额与企业原离休年龄高低和原离休工资标准有关,考虑到死者特殊要求的地方还会
额外增高一级,因此把握好企业标准,可以在死亡费和抚恤金的获得上带来相应的便利。

离退休人员黑龙江地区死亡待遇

离退休人员黑龙江地区死亡待遇

离退休人员黑龙江地区死亡待遇离退人员死亡怎么办,该怎么赔偿,今天店铺为你们介绍关于黑龙江离退休人员死亡赔偿标准,希望对大家有用!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黑龙江1.丧葬费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个月。

(山东省标准调整为1000元)2.一次性救济金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280元、250元、220元(博兴)、200元、180元(详见2007 9号下文件)(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供养直系亲属条件:(1)、父(包括养父)、夫年满60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2)、母(包括养母)、妻未从事固定报酬的工作;(不满50周岁,有劳动能力,可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能够维持相当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的,不应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如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它收入来源,确系由职工本人提供收入维持基本生活的,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龄未满l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龄未满l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5)死者父母中一方有固定收入(如退休费、个体经营收入)的,另一方不列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6)一次性处理,父母通常计算至72岁(中国人平均寿命),孩子计算至18周岁。

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甲、工人与职员因工死亡时,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三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为止。

企业职工因公死亡赔偿标准

企业职工因公死亡赔偿标准

企业职工因公死亡赔偿标准企业职工因公死亡赔偿标准是对企业职工因公死亡所享有的赔偿权利进行规定和界定的标准。

企业职工因公死亡赔偿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职工的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首先,企业职工因公死亡赔偿标准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丧葬补助金,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因公死亡职工家属一定的丧葬补助金,以解决丧葬期间的相关费用支出。

二、抚恤金,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因公死亡职工家属一定的抚恤金,以补偿家庭因职工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生活补助金,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因公死亡职工家属一定的生活补助金,以帮助家庭度过难关。

四、子女教育补助金,企业应当给予因公死亡职工家属子女一定的教育补助金,以保障子女的正常教育权益。

以上是企业职工因公死亡赔偿标准的基本内容,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保障职工家属的合法权益。

其次,企业职工因公死亡赔偿标准的执行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严格执行,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赔偿标准,不得有任何违规操作。

二、公平公正,企业在执行赔偿标准时,应当做到公平公正,不得有任何歧视行为。

三、及时足额,企业在执行赔偿标准时,应当及时足额地给予职工家属相应的赔偿金,不得拖延或少付。

最后,企业职工因公死亡赔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职工家属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应当加强对赔偿标准的宣传和解释,让职工家属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同时也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最大限度地避免因公死亡事件的发生。

总之,企业职工因公死亡赔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是保障职工家属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共同维护职工家庭的幸福和安宁。

企业职工死亡后死亡待遇是怎样规定的

企业职工死亡后死亡待遇是怎样规定的

企业职⼯死亡后死亡待遇是怎样规定的
对于烟台企业职⼯死亡后死亡待遇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企业职⼯死亡后死亡待遇是怎样规定的
企业职⼯(含离退休、退职⼈员)死亡后,不管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统⼀为每⼈1000元,使⽤结余归死者家属。

企业为去世职⼯举⾏遗体告别时租⽤场地、花圈、遗像制作等的费⽤,由企业报销。

企业职⼯(含离退休⼈员)因病或⾮因⼯死亡后,凡有直系亲属的,均发给相当于10个⽉全省上年度⽉平均⼯资的⼀次性救济费;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再按⽉发给⽣活困难补助。

从2009年12⽉1⽇起执⾏的具体标准为:按企业所在地不同,每⼈每⽉360元、320元、280元不等。

对建国前参加⾰命⼯作职⼯的遗属,补助提⾼20%;遗属为孤寡者,补助提⾼10%;⼆者兼有的,提⾼30%。

以上死亡待遇所需资⾦,在职⼈员由⽣前所在单位⽀付;参加了养⽼保障统筹的企业的离退休⼈员,纳⼊统筹基⾦中⽀付。

上述内容来源于店铺⼩编整理发布,可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需要更多的法律解答,可在线咨询店铺律师。

国有企业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

国有企业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

国有企业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随着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推进,越来越多的退休职工享受到了国有企业提供的养老保障。

然而,退休职工的离世也给家庭带来了沉重的打击。

为了缓解退休职工家庭的经济负担,国家规定了国有企业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

一、抚恤金的适用范围国有企业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适用于以下情况:1. 国有企业正式退休的职工在退休后去世;2. 国有企业职工在退休前去世,但已经达到该企业规定的退休年龄;3. 国有企业职工在退休前去世,但已经达到政策规定的退休年龄,且符合该企业规定的退休条件。

二、抚恤金的发放标准1. 国有企业正式退休职工在退休后去世,其抚恤金的标准为其月平均工资的10倍。

2. 国有企业职工在退休前去世,但已经达到该企业规定的退休年龄,其抚恤金的标准为其月平均工资的10倍。

3. 国有企业职工在退休前去世,但已经达到政策规定的退休年龄,且符合该企业规定的退休条件,其抚恤金的标准为其月平均工资的10倍。

需要注意的是,抚恤金的最高限额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如果退休职工在多个国有企业工作过,抚恤金应按照各个企业的规定进行计算,并取其最高值。

三、抚恤金的申领条件1. 申领人必须是退休职工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2. 申领人必须提交以下材料:(1)退休职工的死亡证明;(2)申领人的身份证明;(3)退休职工的退休证或相关证明文件;(4)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四、抚恤金的申领流程1. 申领人应当在退休职工去世后的3个月内向所在国有企业的人事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 国有企业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申请材料转交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3.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抚恤金发放至申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五、抚恤金的纳税问题国有企业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不纳税。

六、结语国有企业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的出台,为退休职工家庭提供了一定的经济保障。

哈尔滨企业退休人员丧葬费标准

哈尔滨企业退休人员丧葬费标准

哈尔滨企业退休人员丧葬费标准随着社会老龄化问题的日益凸显,关注退休人员丧葬费问题也越来越重要。

而在哈尔滨,作为东北地区的重要城市,对于企业退休人员的丧葬费标准也给予了一定的规定。

本文将介绍哈尔滨企业退休人员丧葬费的相关标准。

根据哈尔滨市政府的相关文件,企业退休人员的丧葬费标准如下:一、殡葬服务费企业退休人员的殡葬服务费由企业统一支付,标准为退休人员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其中,可支配收入包括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个人交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企业按规定支付的退休人员福利费等。

二、丧葬补助对于企业退休人员的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的丧葬费用,由企业给予一定的丧葬补助。

具体标准为:1.配偶:按照退休人员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给予补助。

2.未成年子女:按照退休人员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给予补助。

三、福利院安葬费对于因无骨灰盒、灵车生活费等原因在福利院安葬的企业退休人员,企业应支付额外的福利院安葬费。

具体标准由福利院统一规定。

四、丧葬费报销企业退休人员的丧葬费用,需向所在单位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喪葬费用票据、丧葬补助申请表等,并按照相关规定报销。

企业应及时处理并妥善保存相关材料,保证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标准仅作为参考,具体标准可能会根据不同企业、不同年份、不同地区的具体情况而有所调整。

退休人员在遇到丧葬事宜时,可以与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进行沟通,了解最新的政策和标准。

总结起来,哈尔滨企业退休人员的丧葬费标准主要包括殡葬服务费、丧葬补助、福利院安葬费和丧葬费报销。

这些费用标准的确立,旨在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丧葬权益,降低退休人员和家庭的经济负担,提高社会的公平和公正。

黑龙江2022年丧葬费发放标准是什么

黑龙江2022年丧葬费发放标准是什么

⿊龙江2022年丧葬费发放标准是什么
职⼯因⼯死亡的,是有相应赔偿的,⽽丧葬费就是赔偿的项⽬之⼀,丧葬费是有⼀定标准的,那么⿊龙江2022年丧葬费发放有什么标准?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龙江2022年丧葬费发放标准是什么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职⼯⽉平均⼯资标准,以六个⽉总额计算。

企业在职职⼯和退休⼈员因病或⾮因⼯死亡的待遇:
(⼀)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年社会平均⼯资⼀次性发给。

(⼆)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每⽉按当地⽣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

(三)供养直系亲属孤⾝⼀⼈的,其每⽉领取的⽣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活困难补助标准发给。

丧葬费领取所需材料
1、死亡注销证明(死者⽣前户⼝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2、企业退休⼈员死亡申报表(社保所提供,死亡待遇领取⼈要与领取⼈⾝份证⼀致,社保所提供的证明必须注明领取待遇者及其死亡者的关系);
3、⽕化证(由民政局或殡仪馆提供),⾮⽕化区的,由民政办出具⾮⽕化区证明;
4、领取⼈的⾝份证正反⾯复印件。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2022年⿊龙江省丧葬费发放标准是所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资,按⼀次性进⾏发放,亲属领取时要提供相应的材料。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读者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黑龙江省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规定

黑龙江省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规定

黑龙江省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规定【发文字号】黑政发〔1986〕12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公布日期】1986.01.24【实施日期】1986.01.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黑龙江省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规定(黑政发〔1986〕12号1986年1月2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调查处理因工伤亡事故,实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保证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本规定也适用于本省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

第三条各级劳动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监督本规定的实施。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其单位负责人应立即向主管部门及当地劳动、工会等有关部门报告。

对一次重伤二人或死亡一至二人的重大伤亡事故,上述部门应立即分别逐级转报到省有关部门。

对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特大伤亡事故,省劳动部门应立即上报国家劳动人事部。

第五条发生伤亡事故的单位,应积极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死亡事故的现场,必须经当地劳动、工会等有关部门共同勘察后方可进行清理。

因抢险救护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应拍照、做出标记或绘制事故现场图。

第六条劳动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有专人负责掌握事故情况,并建立完整事故档案。

第三章事故调查第七条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与当地劳动、工会等有关部门共同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对特大伤亡事故,省主管部门和劳动、公安、工会等部门应派人参加调查。

第八条事故调查应分清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破坏事故:(一)责任事故,系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二)非责任事故,系指由自然因素造成的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或在技术改造、发明创造、科学试验活动中,因科学技术条件限制无法预测而发生的事故;(三)破坏事故,系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

哈尔滨企业退休人员丧葬费标准

哈尔滨企业退休人员丧葬费标准

哈尔滨企业退休人员丧葬费标准
哈尔滨市政府近日发布了关于企业退休人员丧葬费标准的规定,旨在保障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退休人员的安全性和境况,减轻其家庭的经济压力。

根据规定,哈尔滨市企业退休人员的丧葬费以一定的方式给付,具体支付标准如下:
1、死亡年收入达到全国最低工资的企业退休人员,每死一人支付一百元的丧葬费;
2、死亡年收入达到全国最低工资的企业退休人员的配偶,每死一人支付两百元的丧葬费;
3、死亡年收入超过全国最低工资,但不超过企业核定标准的企业退休人员,每死一人支付四百元的丧葬费;
4、死亡年收入超过企业核定标准的企业退休人员,每死一人支付三千元的丧葬费。

此外,哈尔滨市企业退休人员的子女可以从哈尔滨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中拿取一次性生活费,每死一人支付至多一千元,用于维持死者家庭生活。

此外,哈尔滨市政府还严格规定退休人员丧葬费的给付标准,要求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当年所获得的福利金不能超过全国最低工资标准的总额,否则按全国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丧葬费。

此外,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当年的生活费按全国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付。

哈尔滨市政府关于企业退休人员丧葬费标准的规定以保护退休
人员的合法权益为宗旨,旨在保障哈尔滨市企业退休人员的正当权利,以提高其生活和安全性,减轻其家庭经济负担,促进社会和谐。

哈尔滨市政府希望通过这些举措,有效地保护哈尔滨市企业退休人员的权益,为退休者提供尊重和关心,增强他们的满足感,并实现社会和谐发展和幸福美好的生活。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改革办法》、《黑龙江省企业职工死亡待遇改革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改革办法》、《黑龙江省企业职工死亡待遇改革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改革办法》、《黑龙江省企业职工死亡待遇改革办法》的通知(1993年3月20日黑劳险字[1993]34号)各行署、市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省农场总局劳动局,省直有关部门:现将《黑龙江省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改革办法》、《黑龙江省企业职工死亡待遇改革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xx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改革办法第一条为保证企业职工病休期间的基本生活,调动职工生产积极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时,停工治疗在六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为:(一)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按本人企业工资的65%发给;(二)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企业工资的75%发给;(三)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按本人企业工资的85%发给。

第三条职工病休停工治疗在六个月以上的疾病救济费为:(一)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按本人企业工资的60%发给;(二)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企业工资的65%发给;(三)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按本人企业工资的70%发给。

第四条连续工龄满三十年及其以上的职工,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而又符合退休后原标准工资照发的职工,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获省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并保持荣誉的职工,在病休期间,本人企业工资照发。

第五条职工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低于当地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按当地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发给。

享受地、林区津贴的职工,以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为基数计发地、林区津贴。

职工病休期间的物价补贴照发。

第六条病假时间应在当年内累计计算;对跨年连续病休的应连续计算病休时间。

第七条对停止工作治疗期在六个月以上的长期病休职工,在其复工时,需出具健康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同意方可复工。

复工后应有两个月试工期。

试工期工资照发。

在试工期内旧病复发停工治疗时间,应与复工前的病休时间合并累计计算。

职工丧葬费_职工丧葬费和抚恤金2023

职工丧葬费_职工丧葬费和抚恤金2023

职工丧葬费_职工丧葬费和抚恤金2023这篇职工丧葬费职工丧葬费和抚恤金2023是一篇神奇的文章,当你看到职工丧葬费职工丧葬费和抚恤金2023的时候,说明你的好运即将来临,为你加油!1、其丧葬费由1600元调整为3200元;一次性抚恤费标准,企业职工(不含退休、退职人员)为所在市、县(区)上年度在岗职工10个月平均工资,退休(含退职)人员为所在市、县(区)上年度10个月平均基本养老金。

2、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

因工(公)5000元。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非农户一人月补助210元。

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补助190元。

农业户口一人月170。

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3、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其丧葬补助费,不分年龄大小,按本市上一年度1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发给。

企业离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按照国家机关离休人员死亡的有关待遇支付:(1)丧葬费按600元一次性发给。

4、退休职工去世后的丧葬费和抚恤金标准: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因工5000元。

5、职工去世后的丧葬费标准:如果职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丧葬费由所在单位支付。

6、法律主观:一般30000元,各地退休人员丧葬费、抚恤金标准不一样,但一般来说丧葬费是定额给付,抚恤金依据当事人去世当月养老金标准结合当地规定的抚恤金计发月数综合计算。

单位员工死亡丧葬费离休人员死亡丧葬费为2000元,一次性抚恤费标准为死者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

死亡离退休人员的丧葬费,抚恤费当月来办理的,由死亡离退休人员的亲属到单位领取。

国家企业员工去逝安葬费是:企业职工死亡,如果是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是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六倍;如果是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是六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企业人员丧葬费标准

企业人员丧葬费标准

企业人员丧葬费标准在企业管理中,人员离世是一件令人痛心的事情。

为了尊重逝者,企业通常会为其安排丧葬事宜,并支付相应的丧葬费用。

那么,企业人员丧葬费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接下来,我们将详细介绍企业人员丧葬费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首先,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企业应当为员工支付相应的丧葬费用。

具体标准如下,对于在职员工,企业应支付其家属合理的丧葬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殡葬服务费、丧葬补助金等;对于离职员工,企业同样应当支付其家属相应的丧葬费用。

其次,丧葬费的标准应当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职务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一般来说,企业在制定丧葬费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贡献,给予合理的补偿。

此外,对于特殊情况下的员工,如因公殉职的员工,企业应当给予更高的丧葬费标准,以体现对其贡献的尊重和感激。

再者,企业在支付丧葬费用时,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不得有歧视性。

对于员工家属提出的丧葬费用申请,企业应当及时受理并给予合理的答复。

同时,企业还应当建立健全的丧葬费用管理制度,明确相关流程和责任人,以确保丧葬费用的合理支付和使用。

最后,企业在支付丧葬费用时,应当遵守相关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确保丧葬费用的合规性。

同时,企业还应当关注员工家属的实际困难情况,给予关怀和帮助,以减轻家属的经济压力。

综上所述,企业人员丧葬费的标准应当合理、公正,并且体现对员工的尊重和关怀。

企业在制定和执行丧葬费用政策时,应当充分考虑员工和家属的实际情况,做到公开透明、合规合理。

希望企业能够在处理丧葬事宜时,给予员工家属更多的关怀和支持,让逝者得到应有的尊重和安息。

企业职工退休后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

企业职工退休后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

企业职工退休后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
一、政策背景
企业职工退休后死亡抚恤金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一部分,也是党和国家为了有效保障退休职工生活,并解决他们后继供养问题所制定的一项重要政策。

根据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法律和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一定标准发放给退休职工的家属一定的抚恤金,以确保其合理的生活及基本生活需求。

二、发放标准
具体的企业职工退休后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因地区和单位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发放标准:
1.基本标准:在大多数地区和单位中,企业职工退休后死亡抚恤金的基本标准通常是按照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月平均金额的50%~100%来确定的。

具体的数额根据政策和相关管理部门的具体规定进行修改和调整。

2.个人平均工资标准:有些地区和单位参考企业职工个人平均工资来确定退休后死亡抚恤金的发放标准。

比如,根据职工在退休前的平均工资水平,将相应的比例作为抚恤金的发放标准,一般小于个人平均工资的60%。

同时,退休后死亡抚恤金的发放还需根据被抚恤人员的具体情况进行核定,例如,有的单位会根据退休职工的职位等级、工龄、实际工资、职业风险等因素进行调整和核定。

1.企业缴费部分:企业在职工劳动期间按照一定比例将职工的工资作为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缴纳,其中包含一部分用于支付退休后死亡抚恤金。

这部分费用由企业承担。

2.个人缴费部分:职工在工作期间按规定比例上缴个人养老保险金,其中也包含了一定比例用于支付退休后死亡抚恤金。

这部分费用由个人缴纳。

四、总结
综上所述,企业职工退休后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的确立为退休职工的家庭提供了一定的保障,有助于保障退休职工的后继供养问题。

哈尔滨市企业职工死亡待遇的规定

哈尔滨市企业职工死亡待遇的规定

哈尔滨市企业职工死亡待遇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11.28•【字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施行日期】1995.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其他规定正文哈尔滨市企业职工死亡待遇的规定(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第一条为改革企业职工死亡待遇,保证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解除职工后顾之忧,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集体、私营企业职工,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的死亡待遇。

第三条本规定由市劳动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在职职工死亡后,当月工资照发;退休职工死亡后,当月退休费照发。

第五条职工因工(含职业病,下同)死亡的,发给丧葬费五百元,一次性基本抚恤费二千元;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丧葬费五百元,一次性救济费一千元。

职工死亡后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烈士称号的,抚恤费的标准按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职工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和抚恤费,按下列标准发放:(一)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家居本市市区内的,每人每月发给七十五元(含各种补贴,下同);家居县(市)城的,每人每月发给六十五元;家居乡镇或农村的,每人每月发给六十元。

(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退休后照发原标准工资的职工死亡后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在本条(一)项规定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加发十元。

(三)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职工死亡后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在本条(一)项规定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加发二十元。

(四)因工死亡职工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在本条(一)项规定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加发二十五元。

(五)职工生前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在本条(一)、(二)、(三)、(四)项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加发十元。

哈尔滨市丧葬费和抚恤金领取流程

哈尔滨市丧葬费和抚恤金领取流程

哈尔滨市丧葬费和抚恤金领取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哈尔滨市丧葬费及抚恤金领取指南在哈尔滨市,当一位企业退休职工去世后,其家属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来领取丧葬费和抚恤金。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条为改革企业职工死亡待遇,保证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解除职工后顾之忧,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集体、私营企业职工,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的死亡待遇。

第三条本规定由市劳动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在职职工死亡后,当月工资照发;退休职工死亡后,当月退休费照发。

第五条职工因工(含职业病,下同)死亡的,发给丧葬费五百元,一次性基本抚恤费二千元;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丧葬费五百元,一次性救济费一千元。

职工死亡后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烈士称号的,抚恤费的标准按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职工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和抚恤费,按下列标准发放:
(一)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家居本市市区内的,每人每月发给七十五元(含各种补贴,下同);家居县(市)城的,每人每月发给六十五元;家居乡镇或农村的,每人每月发给六十元。

(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退休后照发原标准工资的职工死亡后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在本条(一)项规定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加发十元。

(三)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职工死亡后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在本条(一)项规定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加发二十元。

(四)因工死亡职工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在本条(一)项规定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加发二十五元。

(五)职工生前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在本条(一)、(二)、(三)、(四)项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加发十元。

第七条按本规定第六条发给死亡职工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和救济费,发至供养直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为止。

第八条供养直系亲属的确认,按《劳动保险条例》和有关规定确定;夫妻双方供养的独生子女,可按死亡一方供养的直系亲属享受待遇。

第九条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和条件发生变化时,企业应从供养人数和条件改变的下月起,改变抚恤费和救济费的发放数额。

第十条职工离、退休后死亡待遇与在职职工死亡的待遇相同。

因病退职职工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救济费与在职职工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救济费相同。

第十一条职工因工死亡后,由企业通知前来处理丧事的直系亲属,可报销一次二个人以内的往返车船费。

第十二条在本办法施行前死亡职工生前供养直系亲属所领取的救济费或抚恤费抵于本规定标准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六日发布的《哈尔滨市企业职工死亡待遇的规定》,同时废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