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海上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行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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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赔保险合同下的“先付条款”效力

论保赔保险合同下的“先付条款”效力

论保赔保险合同下的“先付条款”效力摘要:先付条款是保险合同项下的典型条款,其内容在要求会员船东再向保赔协会提起索赔之前先行垫付,但是,在被保险人致第三人损害而产生了赔偿责任的情况下,第三人的权益如何保障?本文重点讨论了先付条款对第三人的效力。

关键词:海上责任保险、直接请求权、先付条款一、先付条款概念及内容先付条款,即保赔保险中的会员先予赔偿是协会赔偿给会员的先决条件,协会仅在会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且事实上已经进行赔付的范围内赔偿给会员。

典型的协会规则中往往包含如下条款,”除非董事会依裁量权作出相反的决定,作为一成员有权就其责任、成本或费用向协会索赔的前提条件,该成员应该首先已经清偿了相同的数额”。

历史上,该条款之所以被并入保赔协会规则,是为了使其成员能够依赖其他成员的财务稳定。

二、保赔保险的性质一般来说,保赔协会提供的主要是责任保险,然而在英美法系,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承担的损害赔偿可以采取”责任”保险和”补偿”保险两种形式。

两者的主要差别在于:在补偿保险下,被保险人实际支付损害赔偿是被保险人作出理赔的必要条件;而在责任保险下,并无这一要求。

可见,补偿保险纯粹为了被保险人的利益而存在,以填补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损失为终极目的,被保险人无损失,保险人不承担保险给付责任;而责任保险则摒弃了填补被保险人损失的理念,发展了保护第三人利益的功能,不论被保险人是否实际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而受到损失,只要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已为法院判决所确定或者依照被保险人、受害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协议而确定,被保险人就可以对保险人提起诉讼。

[1]船舶保赔协会所提供的保赔保险传统上就属于补偿保险。

因为保赔保险的实质是互保性的保险,其目的在于维护会员自身的利益,对稳定保赔协会的运作具有相当重大的意义。

三、先付条款对第三人的效力先付条款在当事人之间应当认定有效,因为它是保险法上损失补偿原则的体现,同时也与保赔保险的性质和目的相一致。

旅行社责任保险中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研究

旅行社责任保险中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研究
是为了分散旅行社 的经营风险 ,防止旅行 社 因巨额赔
承保的是 由于旅行社 的过错 而对旅客所承担 的赔偿 责 偿 而陷入经 营不能的地步 。因此 ,填 补旅行社 因承担
任 。在旅 行社责任保 险法律关 系 中,旅行社及保 险公 赔偿 责任而受 到的损 失 ,是旅行社责 任保 险的惟一功 司为保 险合 同当事人 ,旅行社 和保险公 司之外 的人 为 能 ,受 到伤害 的第 三人 ,不能直接请求保 险人 ( 保险 保 险合 同之外的第三人 。本文 所探讨的旅行社责任保 公 司 )给付赔偿金 。另外 ,基于合 同相对性 原理 ,旅 险中第 三人的直接请求权是指 在旅行社与保险人订 立 行社责 任保险合 同的当事人是旅行社 和保 险公司 ,第 的责任保 险合 同之外 的受 害第 三人依法或依约定享有 三人 与保险合 同不存 在法律上 的关 系 ,保 险公司对其 的请求保 险人 给付保 险赔偿金 的权利 。
收稿 日期 :2 0 . l 5 0 9o 一 0
作者简介 :肖萌菊 ( 9 0 ) 18 ̄ ,女 ,河南邓州人 ,西南政 法大学民商法 学院硕士研 究生。

5 0・
肖萌菊 :旅行社责任保险 中第三人直接请 求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研究
以向受害第三人直接给付保 险赔偿 金 ,而且 ,更 应该 续 ,再 由旅行社到保险公 司索赔 ,旅行社得到保险金 承认受害第j人对保险公司给付 责任保 险赔偿金 的请 后 ,再给付第三人 。这种方式 中,第 i人承受着赔付
向保险公 司支付保 险费 ,保险公 司承担旅行 社在从事 是否享有对保 险人 的直接请 求权 的认识就存在分歧 。 旅游业务经营活 动中致 使旅游者人身 、财产遭 受损害

而应承担 的赔偿责任 的一种责任险 。这 意味着 ,投保 的责任保 险 ,责任保险是为 了被保 险人的利益而存在 旅 行社责任险 ,旅行社 要和保险公 司签订合 同 ,游客 的 ,是为 了弥 补被保险人 因对第 三人 承担赔偿责任所 在 遭受人身 、财产损 害应 由旅 行社承担责任 时 ,保 险 承受的损失 。具 体到旅行社责任保 险 ,其设 立的初衷 公 司进行理赔 。旅行社 责任险在性质上 为责任 保险 ,

交强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交强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交强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交强险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即车主)提供财产赔偿和人身赔偿的保险。

而第三人直接请求权是指在交通事故中,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无需经过保险人(即被保险人、车主)的同意。

交强险作为一项重要的保险制度,对于保障交通安全和保护公众利益具有积极意义。

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出现,则为被害人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救济途径,提升了交强险的保险效能。

但随着交通事故的不断增加,交强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目前,交强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相关理论亦尚未形成一致的认识。

因此,开展交强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和实践价值。

二、选题意义1.规范交强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法律适用。

当前,交强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法律适用尚存在模糊点和不完善的地方,例如在赔偿责任、保险金额等方面出现歧义,需要找到规范法律适用的方法。

2.优化交强险制度,提升其服务效能。

交强险制度是保障公众交通安全和利益的重要手段,通过研究交强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不仅可以找到制度不足之处,还可以为保险制度的优化提供依据。

3.加强交通事故赔偿途径的多样性和透明度。

交强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可以为被害人提供更加便捷的救济途径,提高救济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1.研究内容本次研究主要围绕交强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展开,包括:(1)交强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基本概念和法律规定。

(2)交强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适用条件和限制。

(3)交强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赔偿责任和保险金额。

(4)交强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在实践中的应用和问题。

2.研究方法本次研究采用文献研究和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具体包括:(1)文献研究:通过查阅相关法律、文件和文献,深入了解交强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概念、法律规定和实践情况。

(2)实证研究:通过调查问卷和案例分析等方式,掌握交强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在实践中的应用和相关问题。

论责任保险中第三人直接请求权

论责任保险中第三人直接请求权

论责任保险中第三人直接请求权作者:许硕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4期许硕(商丘师范学院政法系,河南商丘 476000)摘要:随着现代保险制度的发展和对受害人的价值保护日益受到重视,责任保险已经越来越普遍,人们对责任保险的依赖程度也逐渐提高。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不再以被保险人实际向受害人给付赔偿金为条件,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了受害人对责任保险人的直接请求给付保险赔偿金的制度,该权利即为责任保险中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

关键词: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1)04-0031-03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究其特点而言,责任保险的实质就是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订立责任保险合同,将被保险人潜在的、可能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转化为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

而保险赔偿金请求权是实现责任保险目的的必要条件,而在传统的理赔模式中第三人不得对保险人直接请求给付保险赔偿金,第三人的权益显然不能得到有效保护。

随着现代保险制度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这种弊端便逐渐显现出来,而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随之越来越受到立法和司法上的重视。

一、责任保险中第三人直接请求权问题概述所谓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是指发生了责任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事故后,对于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对第三人应负的损害赔偿责任,第三人可以直接向保险人即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赔偿金的权利。

而第三人是指因被保险人的行为而受损害,依照法律规定或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保险人得请求给付保险赔偿金的受害人。

很显然,责任保险补偿的是被保险人因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发生的损失,进而间接地为第三人即财产或人身受到损害的人提供了保障。

因此,责任保险具有保护被保险人和第三人的双重功能,但更倾向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

可以说,对第三人的利益予以保障是责任保险的最终目的。

立法直接规定责任保险的第三人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已经为立法界、司法界及学界人士所认同,成为一种趋势。

交强险中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

交强险中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

交强险中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作者:刘菲菲来源:《商情》2013年第05期【摘要】交强险中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是保护受害第三人权益的重要制度,而我国立法上未明确赋予第三人这项权利。

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都将这一制度作为交强险制度的重要内容。

我国有必要在立法中明确赋予交强险中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

【关键词】交强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一、我国交强险相关规定中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缺失(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相关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该条第一款赋予了保险人可以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的权利,但是并不能相反地就推断出第三人可以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金。

该条第二款表面上看“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赋予了第三人直接请求权,但又附加了诸多限制,即只有在“被保险人怠于请求时”,第三人才享有这种权利。

而在实践中,保险人往往会以各种借口拒绝赔偿,并且第三人也很难证明被保险人确实怠于请求。

“怠于请求”的标准往往难以把握,甚至有些保险人主张只有通过司法程序确认以后才能证明被保险人怠于请求。

而笔者认为,赔偿决定的确认并不一定非要司法确认,只要三方均认可即可,本条款过于偏袒保险人。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9)第五节赔偿处理的赔偿原则中规定“被保险人未书面请求保险人向第三者(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且接保险人通知后,无故不履行赔偿义务超过15日的,保险人有权就第三者(受害人)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第三者(受害人)赔偿保险金。

”该规程表面上看对被保险人“怠于请求”加上了期限限制“15天”,但该规程来源于中国保险业协会,效力等级太低。

交强险受害第三人直接求偿权的法律依据及行使

交强险受害第三人直接求偿权的法律依据及行使

美法 系 国 家 , 害 第 三 人 享 有 直 据提 供 了可 能 。 受 接求 偿权 都 是机 动车 交通 事故 强
时, 受害 第 三 人 享 有 直 接 求 偿 权
项” 。第 三 十 一 条 规 定 “ 险 公 保 也 可 以直 接 向受 害 人 赔 偿 保 险
( )《 二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道 路 司可 以 向被 保 险 人 赔 偿 保 险 金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道 路 交 通 金 ” 。笔 者 认 为 , 险 事 故 发 生 保
在保 险金额 的限度 内 向保 险公 司 成 第 三 人 直 接 求 偿 权 的 法 律 依 知保 险公 司 的 , 险公 司应 当立 保
请求 支付 损 害赔 偿 。
据, 却授 权其 他法 律作 出规 定 , 为 即给 予答 复 , 知 被 保 险人 或 者 告
可见 , 大 陆 法 系 国家 和 英 制定 第三 人直 接求 偿权 的法 律依 受 害人 具体 的赔偿 程序 等有 关事 在
财产 损失 的 , 由保 险公 司在 险人 在责 任 限额 内应 该 直接 向受 为基 础 的强制 责任 保 险制度 为法 伤 亡 、 律依 据 , 为 我 国完 善 第 三 人 直 机 动 车第三 者 责任 强制保 险 责任 害人 支付保 险赔 偿金 。如果机 动 这 。根 据 这 车方 对受 害人 已 经先 行 赔 偿 的 , 接求偿 权 制度 提供 了立 法借 鉴 。 限额 范 围 内予 以 赔 偿 ” 二 、受 害第 三 人直 接 求 偿权 条 规定 , 保 险责任 限额 范 围 内 , 保 险人应 在责 任 限额 内向机动 车 在
( )保 险 赔 偿 请 求 权 与 损 一
受 害第 三人对 保 险公 司直接

浅析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

浅析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

204 ) 0 0 2
“ 以” 可 而不是“ 当” 应 直接 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第三人仍然不 能
依据该条款 向保险人 即保险公 司请求直接 由保 险人给付保险金 。
《 险法 》 6 保 第 5条第二 、 三款规 定 ,责任保 险的被保 险人 给第 “ 三者造成损害 , 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 责任确定的 , 据被 根 保险人 的请求 , 保险人应 当直接 向该 第三者 赔偿保 险金 。被保 险 人怠 于请 求 的, 第三者有 权就其应 获赔偿部分 直接 向保 险人请 求
定 或 者 合 同约 定 , 险 人 可 以直 接 向第 三 者 赔 偿 保 险 金 ; 第 二 款 保 而
【 关键 词】 责任保 险 ; 第三人 直接请 求权 ; 法状 况 ; 立 必要性
中则 具体 阐述 了一种法 律规定 的情形 , 即被 保险人给第 三人造成


责 任 保 险 第 三 人直 接 请 求权 概 述
内容 。该法第 18条第 l 6 款规定 : 仅在经营人破产等两种情形下 , 受
保 险人 赔付 的金额 越来越 高, 产 、 破 死亡 、 逃逸 等现 象层 出不 穷, 这样 就 给 受伤 害的第三人 造成 了重大损 害 , 三人 的利益往 往 不能 获得及 时 、 第 迅 速 的救济 。 为 了平衡 各方 的利 益 并且 更加 偏 向保 护 第 三人 的利 益 , 第三人 直接 请 求权 的 明确 的设立是 必要 的 。本 文 主要 从我 国现今 立法
状况 出发 , 结合各 国的立法状 况 , 理论 和 实际立 法两 方面分 析责任 保 从
险的 第三人 直接请 求权 , 述我 国第 三人 直接 请 求权 制度 建 立 的 必要 详

浅谈责任保险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

浅谈责任保险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

人向第三人为保险赔偿金的给付时 , 第三人有予 以接 受并保 有 因给 付 所 取得 之 利 益 的权 利 , 三 第 人 取得 保 险人 的给付 , 有契 约或者 法律 上的原 因 。
第 三 , 权保 护 请 求权 。第 三人 在 保 险人 未 给 付 债
或 者拒绝 给付 保 险赔 偿 金 时 , 请 求公 力 救 济 而 有
承担损 害 赔偿 责任 。 对 比各 国保 险法 律 制 度 , 承认 责 任保 险 中第 三人对 保 险人 的 直接 请 求权 , 已经 逐 渐 成 为 相 关 立法 的潮 流或 趋势 。其 主要原 因在于 在各 种责 任 保险中 , 如果不承认第三人 的该项权利 , 则受害的
若优 先考 虑 责 任 保 险 赔 偿 第 三 人 的公 共 目 的, 则第三 人和 保 险人 之 间 的关 系 就 要 比保 险 人 和被保 险人 的关 系 、 保 险人 和 第 三人 的关 系 重 被 要 。在 侵权 法上 , 肇事 谁负 责赔偿 , 谁 事故受 害人
的赔偿 给 付 , 取决 于肇事 者 赔偿 能 力 , 但是 , 以 若
使 得 责任保 险具有 了保 护受 害第 三人及 社会大众
的功 能。

保 险人 的关系 、 保 险人 和 第 三人 的关 系这 样 两 被
个 方 面 , 少 考 虑 第 三 人 和 保 险 人 之 间 的关 系 。 较 保 险人和被 保 险人 之 间 的关 系 , 于 被保 险 人 和 优 第三 人之 间的关 系 , 险 人对 被 保 险人 依 照保 险 保 合 同承担 的责任 , 因为被 保 险人 和第 三 人之 间 不 的赔 偿 责任而 发生 变化 。
孟 旭 万 立 伟
( 北 农 业 大 学 , 龙 江 哈 尔 滨 10 3 ) 东 黑 50 0

试论我国海上责任保险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

试论我国海上责任保险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
中 图分 类 号 : 9 6 1 D 9 .9 文 献 标 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6 7 2 2 0 ) 4 0 6 一O 1 0 —4 0 ( 0 9 0 — 0 4 5
众所周 知 , 在一 般的责任保 险领域 中 , 承认 受保
险第 三人 直接请求 权 立法 具 有 了可行 性 , 因此才 有 了 目前 许 多国家对海 上责任保 险第 三人 直接请 求权 的明确立法 , 在法律 有 明文 规 定或 者 合 同有 明文 约 定 的情 形下对 海上责 任保险第 三人 的直接请求权 采
请 求权 制 度 的立 法 现 状
随着社会 的不 断发 展 , 同相 对性 原 则 逐步 受 合
上不涉 及海上 保险合 同 当事人 以外有关 受害第 三人 的法律 关系 。显然《 海商 法 》 1 第 2章 的规 定不 能 赋
到限制和削弱 , 奠定 了海上 责任 保 险人 第 三人 直 接
的 直接 请 求 权 这 两种 不 同的 权利 制 度 体 系 ; 外 , 应 把 保 赔保 险 纳入 海上 责 任 保 险 立 法 的 调 整 范 围 , 此 还 同样 赋 予保
赔 保 险 中第 三人 以直 接 请 求权 。
关 键 词 : 上 责 任保 险 ; 海 第三 人 ; 接 请 求 权 直
收 稿 日期 :O 8 9 3 2 0 一O —2
基 金项 目 : 江师 范 学 院科 研 课 题 ( 号 : W 00 ) 湛 编 Q 74。 作者 简 介 : 文 姣 (9 l . , 北 宜 昌人 , 江 师 范 学 院法 政 学 院 助教 . 士 . 事 国际 经 济法 、 济 法 教 学 与研 究。 郑 18 一) 女 湖 湛 硕 从 经
第 4期

我国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中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制度之法规浅析

我国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中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制度之法规浅析

我国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中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制度之法规浅析摘要:实践表明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不予赔偿或怠于赔偿的现象屡见不鲜,这导致受害人的实际权利得不到有效实现,综观他国法律,许多的国家和地区均在交强险中明确规定了受害人具有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并具有完善的配套规定,返观我国,在《保险法》中虽存在第三者可以向保险人直接请求保险金的条款,但对此项权利的限制也较多,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存在与此相关的规定,但针对其是否确定了受害人的直接请求权,还存在较多争议。

本文即针对我国对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相关规定进行进一步探析,并提出完善其之建议。

关键词: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中第三人直接请求权是指在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受害第三人具有直接向保险人请求保险金的权利,这一权利是对合同法相对性原则的突破,目的在于使受害人能及时取得保险金救济,避免因被保险人的怠慢托延而得不到应得的救助。

目前多数国家均在交强险中确立了此项权利,但我国法律体系中对这一权利的规定尚处不完善状态。

一、我国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立法现状探析1、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评析2009年新《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这条规定意味着赋予了第三人有限制的直接请求权,其限制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要求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了损害且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是确定的。

确定的途径包括四种:第一,法院对于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纠纷已经作出生效的判决或者调解。

第二,仲裁机构对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纠纷已经作出了裁决。

第三,有关行政机关对于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纠纷,通过行政调解使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

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价值定位及其抗辩分析

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价值定位及其抗辩分析
的损害赔偿 请 求权 得 以迅 速实 现 ” ④,这是 多 数学
方兴未艾 ,2 0 0 9年 新修 改 的 《 险法 》 第 六 十五 保
条 已迈 出 了全 面 建 构 直 接 请 求 权 制 度 的第 一 步 , 从 而提 出 了对 直接 请求 权 的研 究应 从 理论 层 面 向 立法应用层 面转变 的新课题 。然而 ,有关直接请求
权 的理 论 学说 与各 国立 法 实践 的多样 化加 大 了选
者 对直接请 求 权 价值 的定 位 ,即直接 请 求 权 具有 担 保的属 性 。尽 管 有关 直 接请 求 权 的各 种 理 论学
说 分 别从 不 同角 度为 直 接请 求权 的建 构 提供 了不
择适 当的直 接请 求 权 立法 模 式 的难 度 。本文 尝 试
而 法 定债 务共 同分 担 说 则认 为保 险人 应 承担 分担

直 接 请 求权 的价 值 定位 与 责 任保 险在 损
害 赔 偿 法 中 的 地 位
从有关直接请求 权理论基础 的学说 阐述 以及现
被保 险人 侵权 损 害赔 偿 债务 的法 定义 务 。基 于上 述 学说 ,直接 请 求 权 只是受 害 人 侵权 损 害 赔偿 救
及 立 法模 式之 间 的 一 般 性 差 异 入 手 ,探 究 导 致 这 些 差 异 的 深 层 次原 因 , 以 期 从 根 源 上 为 直 接 请
求权 的建构提供 参考。
关键词 :直接请 求权 ;责任保险 ;寄生说 ;并存说
中图分类 号 :F 4 . 804 文献标 识码 :A
改变研究 思 路 ,从 分 析各 种 理论 学 说 以及立 法 模 式之间 的一 般性 差 异人 手 ,探究 导 致 这 些一 般 性

责任保险下第三者请求权与保险人抗辩权的探讨

责任保险下第三者请求权与保险人抗辩权的探讨
险金 , 为第 三 者 直 接 要 求 保 险 人第 三 者 要 求赔 偿 的权 益 性 质 是什 么 ?保 险人能 否按 照 责 任 保 险合 同约 定 的抗
失后 有权 向负 有 责 任 的第 三 者 行 使 代 位 求 偿 权 。 我 国保 险法第 6 规定 “ O条 因第 三 者对 保 险 标 的 的 损 害造 成 保 险 事 故 的 , 险 人 自向 被 保 险 人 赔 偿 保 保 险 金之 日起 , 赔 偿 金 额 范 围 内代 位 行 使 被 保 在 险人 对第 三者请 求 赔偿 的权利 。 我 国海 商 法亦 做 ”
约定 , 接 向该 第 三 者 赔 偿 保 险 金 。责 任 保 险 的 直 被 保险 人 给第 三 者造 成 损 害 , 保 险 人 对 第 三 者 被
规定 , 险人 在 赔 付 被 保 险人 因保 险 事 故 造 成 损 保
收 稿 日期 :0 1一 1一l 21 o 9 第 一 作者 简 介 : 同江 f9 6一 ) 男 , 授 苏 5 , 教 1
请 求权 , 求保 险人 按 照 责任 保 险 合 同 的约 定 , 要 对 其 承保 责 任范 围 内的 责任 给 予 赔偿 呢? 对 于保 险 事 故 的发 生负 有赔 偿责 任 的责 任保 险人 是 否也 不 得 因其 和第 三者 本无 契 约 债务 关 系或 侵权 的债 务 关 系 为 由抗 辩第 三 者 的请 求 权 呢 ?我 国保 险 法第
21 年第 2 01 期
青 岛 远 洋 船 员 学 院学 报
V L3 N . O .2 O2
文 章 编 号 :6 1 7 9 (0 1 0 — 0 1 5 17 — 9 6 2 1 ) 1 0 0 —0
责 任 保 险 下 第 三 者 请 求 权 与 保 险人 抗 辩 权 的探 讨

海上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性质探析

海上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性质探析

海上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性质探析摘要:海上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性质一直是学界争论的理论问题,也是对海上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制度进行研究的前提问题。

通过对海上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分析,阐释其相关五种法理依据,从而对该请求权的性质进行探讨。

关键词:海上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性质认定一、海上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海上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以下简称“第三人直接请求权”)是指第三人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请求保险人直接给付保险赔偿金的权利。

其中存在两层法律关系:被保险人基于侵权或违约行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及被保险人基于海上责任保险合同对保险人享有保险赔偿金的给付请求权。

前者称“责任关系”,后者称“责任保险关系”。

依责任保险中分离原则,这两种关系应严格分离[1]。

分离原则的法理基础在于合同相对性原理。

第三人无法直接向保险人请求损害赔偿,即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因此该原则是第三人权利保护的一大桎梏。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已发生演变,其意义仅在于约束合同当事人履行义务,而非排斥第三人取得合同上的权利或利益[2]。

此突破是第三人直接请求权产生的重要理论基础。

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完全打破了海上事故中“第三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传统顺序理赔模式,第三人越过被保险人直接向保险人请求保险赔偿金;反之,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发展实际是该原则逐渐受限的过程,有利于海上责任保险目标的实现。

因此,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制度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是对该原则自身缺陷的最好弥补。

二、海上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法理依据目前学界关于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理论依据有多种观点,影响较大的主要是以下几种。

1.债权人代位权说在海上责任保险中,债权人代位权理论的适用模式为:因被保险人的侵权或违约使第三人对被保险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债权),第三人为债权人,被保险人为债务人;赔偿责任被依法确认后,被保险人基于合同对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赔付请求权(债权),被保险人为债权人,保险人为债务人(次债务人),该保险赔偿金为到期债务;被保险人怠于行使对保险人的债权时,第三人有权代被保险人之位以自己的名义向保险人行使债权请求权。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第三者直接请求权的适用分析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第三者直接请求权的适用分析

额 内予 以赔偿 的强制 性责任 保险 。 结合 《 ” 道路 交通安 全法》 7 任 。 这意 义上 , 交强 险” 名 日“ 第 6 在 “ 虽 责任保 险” 但本质 上 已非 “ , 责
条 的规 定, 可发 现第三 者直 接请求 权的成 立要 件为 : ( ) 一 肇事 车{ 投保 了机 动车 交通 事故责任 强制保 险 两
任 保险” 。此 外, 财产损 失 纳入保 险事 故范 畴 也不符 合世 界立 将
法潮 流 。 r
肇事车 辆 投保 了机动 车交通 事 故责任 强制 保险后 发生 了交
通事 故造成 第三者 人身伤 亡 、 产损 失的 , 财 第三 者对保 险公 司 的
( ) 三 第三者 为本 车人 员和被保 险 人以外 的受 害人 《 动车 第三 者责任 强 制保险 条例 ( 案) 第 3条规定 :本 机 草 》 “
条例所 称机动 车第 三者 责任 强制保 险( 以下 简称 强制保 险)是指 , 由保险 公 司对被 保险机 动车 发生 道路 交通 事 故造 成 受害人 的人
直接请 求权 才 得以产 生 。否则 由机动车 方按 照该 车应 当投 保的 最 低保险 责任 限额 予 以赔 偿, 此时 是受害第 三者 向机 动车方 的请
使应 符合 法律规 定 的条件 。现行 法律对 第三 者 的范 围、 第三 者直接 请求 权的 内容 、 第三者 直接 请求权 竞合 的处理 、 第三者
直接 请求 权的 限制等规 定存 在不合 理之 处 , 予改正 。 应 关键 词 机 动 车 责任 强制 险 直接请 求权
中图分类 号 : 9 2 D 2. 1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0 90 9 (0 0 1- 8 -2 1 0 . 5 22 1)20 20

浅论商业三责险受害人的直接请求权

浅论商业三责险受害人的直接请求权
- 值 取 向 的 社 会 。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特 别 是 天 ,其 相 对 性 原 则 已 经 受 到 y很 犬 的 限 } J 重 大 道 路 文 通 事 故 。 受 害 人 , 件 非 死 即 制 ,这 为 商 业 量 责 险 【受 害 人 的 直 接 请 住
任都 落到保 险人 身上 。笔者通过对 受害
向造 成 油 污 损 害 的 船 ∞ 所 有 人提 出 , 也
日 事 实 上 ,第 三 者 责 任 车 辆 保 险 合 同 可 以 直 接 向 承 } 船 舶 所 有 人汕 污损 害 黄 三 斧 樗 于 商 业 保 险 还 是 强 制 保 险 , 这 受 害 仟 的 保 险 人或 提 供 财 l保 证 的其 他 人 提 出 油 损 责任 的保 险 人或 者提 供 人是 否 可 以 直 接 向 保 险 公 司 请 求 保 险 金
残 ,其或 家人 承受 着 肉体 上和精 神 上的 求 权 奠 定 了 理 论 象 础 二 巨大痛 苦。 赋予 受害 人直接 向保 险人提 ( )国内立法 实践 起 诉讼赔 偿 ,不论 从索赔 的程 序 上还是
l 、一般性 的商 、 俅险 ,有 荚特 别法 I
时 间 上 对 受 害 人更 为 有 利 , 电节 省 有 限 对 责 任 保 险 之 受 害 人可 以 接 向 保 险 人 f f 的 审 判 资 源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也 减 轻 了 当 提出 赔偿 清水 已作 了f 心规 定。海 事诉 事人 的讼 累 ,有 利于 工 作效 率 的提 高 , 符 合 “ 正 与 效 率 ” 的 主题 要 求 。 公 讼 特 别程 序 法 第 9 7条士 定 :“ 船 舶 造 见 对
人 直 接 请 求权 相 关理 论 的 分析 并 结 合 国 内 外 的立 法 实 践 ,来 论 证我 国保 险法 应 确立 商 业三 责 险 受害 人 的直 接 请 求权 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第三人请求赔偿的范围问题研究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第三人请求赔偿的范围问题研究
该 办法 中规 定损 害赔 偿包 括 事 故造 成 的直 接经 济损 失 和对 人 身 损 害引起 的经 济损 失 , 共有 1 总 2条法 定赔 偿项 目, 除此 之外 , 不 考虑 其他 增加 的项 目。随着 我 国经 济 发展 和 人 民生 活 水平 的提
关键 词 强制 险 赔偿 范围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0 90 9 (0 9 8 1 70 10 .5 22 0 ) .0 ,2 0 中图 分类 号: 9 43 D 2.
我 国 2 0 年 5月 1日施 行 的 《 路交 通安 全法》 l 条 规 项 目的 范 围 。 04 道 第 7 从上 述法 律法 规和 司法 解 释 的规定 来看 , 国关 于 我
法规 、 司法 解释 还规 定 了需要赔 偿 的间接 损失 , 主要 包括 误工 费 、
车 交通 事故 责任 强制 保险 条例 》 。这是 我 国第 一次 以法律 、 政 残 疾 人生 活补 助费 、 行 死亡 补偿 费、 被抚 养人 生 活费 、 神损 害赔 偿 精 法 规 的形 式就机 动车 第三者 责任 强制 保 险制度 作 出了 明确 规 定 。
定“ 国家实行 机动 车交 通事 故 责任 强制 保 险制度 , 设立 道路 交通 人身 损害 赔偿 的范 围主要 确定 了 以下项 目: 医疗 费用 , 养 费, 营 护 事故 社会救 助基 金 。 体办 法 由 国务 院规定 。根 据 该法 以及 《 具 ” 保 理 费 , 交通 费, 宿 费, 残 用具 费 , 葬费 。除 此之 外相 关法 律 住 伤 丧 险法》 20 , 06年 3月 1日国务 院第 17次 常务会 议通 过 了 《 动 2 机
故 当 事人 的合 法权 益和 妥善 处 理道 路 交通 事 故具 有十 分重 要 的 意 义 。 仍然存 在 不少 问题 , 文仅 就交 强 险第三 人请 求赔 偿 的 但 本

《利他合同中第三人请求权问题研究》范文

《利他合同中第三人请求权问题研究》范文

《利他合同中第三人请求权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现代社会经济活动中,利他合同(也称利益第三人合同)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法律现象。

这类合同的主要特点是,合同双方约定一方为第三人的利益履行某种义务,当约定的条件达成时,第三人直接享有合同中约定的权利。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利他合同中的第三人请求权问题逐渐成为法学研究的热点。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利他合同中第三人请求权的相关法律问题,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利他合同的概述利他合同是指合同双方约定一方为第三人的利益履行某种义务,当约定的条件达成时,第三人直接享有合同中约定的权利的合同。

利他合同的成立需满足一定条件,如合同双方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等。

在利他合同中,第三人享有直接请求权,即无需介入合同双方即可直接向为其设定权利的义务人主张权利。

三、第三人请求权问题分析(一)第三人请求权的性质利他合同中的第三人请求权具有独立性和直接性。

独立性表现在第三人享有独立的请求权,不受合同双方约定的限制;直接性则体现在第三人可以直接向为其设定权利的义务人主张权利,无需通过合同双方。

这种请求权的性质使得第三人在利他合同中享有重要的地位。

(二)第三人请求权的行使条件第三人请求权的行使需满足一定条件。

首先,利他合同必须合法有效,且第三人已成为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享有者。

其次,第三人需在法定时效内行使请求权。

最后,第三人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请求权的合法性。

当这些条件满足时,第三人即可行使请求权。

(三)第三人请求权的保护措施为保护第三人的请求权,法律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如规定合同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利他合同的约定,否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当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第三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

这些措施确保了第三人请求权的实现。

四、案例分析以一起典型的利他合同纠纷案为例,甲、乙两方签订了一份保险合同,约定当乙发生意外时,保险公司需向丙支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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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卷 第2期 广东海洋大学学报V ol.29 No.22009年4月 Journal of Guangdong Ocean University Apr. 2009收稿日期:2008-09-02基金项目:湛江师范学院校级基金资助课题(编号:QW0704)作者简介:郑文姣,女,1981年生,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法。

浅议海上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行使条件郑文姣(湛江师范学院法政学院,广东 湛江 524048)摘 要:随着海上责任保险第三人权利保护的问题受到人们的日益重视,各国普遍赋予了海上责任保险第三人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但各国立法基本上未考虑到强制海上责任保险的特殊性,从而没有明确区分自愿海上责任保险中第三人直接请求权与强制海上责任保险中第三人直接请求权不同的权利属性,因而只笼统地对海上责任保险第三人行使直接请求权的条件做出概括性规定,这无法真正实现强制海上责任保险充分维护第三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立法价值。

针对这一立法缺陷,提出应在明确自愿海上责任保险中的第三人直接请求权与强制海上责任保险中的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具有不同权利属性的前提下,针对这两种不同的海上责任保险规定第三人不同的权利行使条件。

关键词:海上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中图分类号:D922.28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9159(2009)02-0005-05Analysis on Conditions for the Exercise of the Direct Claim of the ThirdParty in Marine Liability InsuranceZHENG Wen-jiao(Law and Politics School , Zhanjiang Normal University , Zhanjiang 524048, China)Abstract: With the growing importance attached by people in the world to the issue about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for the third party in marine liability insurance, many nations commonly empower the third party the direct claim to the insurer in marine liability insurance. However, these legislations don’t differentiate the attribute of the direct claim of the third party in compulsory marine liability insurance from voluntary marine liability insurance because of neglecting the specificity of compulsory marine liability insurance. For this reason, these legislations only stipulate general conditions for the exercise of the direct claim of the third party, which can not really realize the legislative value of compulsory marine liability insurance.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that the legislation in China should regulate different conditions for the exercise of the direct claim for the third party in view of above two different marine liability insurance on the basis of distinction of the right attribute in above two marine liability insurance.Key words: Marine liability insurance ;the third party ;the direct claim.海上责任保险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是指在船舶的海上营运过程中受到船舶损害的第三人在一定条件下有权直接向承保海上责任的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而保险人承担向第三人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赋予第三人对海上责任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可以避免作为加害人的被保险人对受害人不履行赔偿或赔偿拖延和海上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借机推脱保险责任。

这无疑是为受害人提供更为周全的保护,保障受害人得到充分和及时的赔偿,同时第三人行使直接请求权直接向保险人提出赔偿,也避免了先向被保险人索赔再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保险赔偿的烦琐手续,便于得到迅速、实际的赔偿。

但是,如果任由第三人不加限制地行使直接请求权,虽然最大限度地满足了第三人的权益,但是势必加重保险人的应诉责任,减轻被保险人的诉讼责任,弱化被保险人的责任意识,淡化对侵权人的惩戒作用,因此有必要对第三人行使直接请求权的条件加以具体规定。

1海上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权利属性海上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行使条件的具体设定取决于对海上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权利属性的界定。

只有确定了该权利的法律性质,才能确定在海上责任保险中第三人在满足哪些具体条件的前提下才能行使该权利,以及在第三人行使该权利过程中第三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三方分别有哪些权利义务。

而海上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因其在各国的法理基础及取得方式不同而具有不同的权利属性,主要有原始权利说、约定权利说、继受权利说、债权人代位权说以及责任免脱给付说这五种学说。

[1]而上述五种学说存在一个共同的本质性缺陷,即它们都只是单一笼统地界定海上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权利属性,从而导致许多国家在对海上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行使条件的立法规定上都一概而论,没有依据具体海上责任保险的不同而规定不同的行使条件,从而无法有效平衡保险人、被保险人和第三人这三方的不同利益,真正实现海上责任保险的立法价值。

笔者认为,应根据海上责任保险的效力基础的不同,区分不同种类的海上责任保险,具体分析海上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权利属性,从而在立法上对海上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行使条件进行具体区分。

按照海上责任保险的效力基础划分,可以将海上责任保险分为自愿海上责任保险和强制海上责任保险。

前者是投保人和海上责任保险人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而成立的海上责任保险,也就是说,对自愿海上责任保险承保的一般责任,投保人有选择是否投保的自由;而后者是指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投保人必须向海上责任保险人投保而成立的海上责任保险,其承保的是重大特殊的海上责任,如海上油污责任、旅客人身伤亡责任、有毒有害物质海上运输责任等,对这类重大海上责任,投保人没有选择是否投保的自由,只有投保责任保险的义务。

在自愿海上责任保险中,由于承保的责任并不巨大,不会关系到重大社会公共利益,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保险人的利益保护应放在较为重要地位,因而,自愿海上责任保险中的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应为法定自动转移的权利,即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被保险人对保险人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才自动转移给第三人。

第三人对保险人行使的直接请求权实质上是第三人对保险人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其权利的行使必然要受到海上责任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被保险人权利范围的限制,相对应而言,自愿海上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对受害第三人承担是替代赔偿责任。

而强制海上责任保险带有强烈的公益性,承保的是重大特殊的海上责任,这些保险事故一旦发生,对社会公共利益如海洋生物资源、生态环境会造成难以弥补的重大损害。

因而,船东等事故责任人所面临的索赔极有可能是一个天文数字,很多时候即使事故责任人倾家荡产也不足以弥补事故地区所遭受的损害,这种情况显然既不利于海上航运业的发展也不利于受到损害地区经济环境的恢复和发展。

[2]在这种客观背景下,船舶所有人、租船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针对上述事故必须进行充分有效的责任保险或提供充分有效的财务保证。

因而,强制海上责任保险中的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应界定为法律规定的独立的权利,这种权利实质上为第三人对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而不再是其对保险人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

只有这样,才能对受害第三人提供充分、及时赔偿的保障。

2自愿海上责任保险中第三人行使直接请求权的条件对于自愿海上责任保险第三人行使直接请求权的条件,学者们的观点不尽相同。

有学者认为,在我国现阶段,对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行使应附加如下限制条件:第一、被保险人逃逸、破产或怠于行使权利;第二、赔偿责任经依法确定;第三、该责任须在责任保险单所承保的责任范围广东海洋大学学报第29卷8内。

[3]也有学者认为,第三人直接请求权行使的条件至少包括三方面: (1)被保险人破产、逃逸或怠于行使保险金请求权; (2)被保险人赔偿责任显而易见或经裁判机关依法确认;(3)赔偿责任在保险合同规定的承保范围内。

[4]还有学者认为,在以下条件满足的情况下,第三人才能获得对海上责任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1)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投保海上责任保险;(2)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且该赔偿责任属于保险责任范围;(3)被保险人出现解散、清算或其它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

[5]上述观点实质上都承认自愿海上责任保险中的第三人行使直接请求权应当以被保险人事先向保险人投保海上责任保险为前提,并且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属于该海上责任保险合同承保的责任范围,同时也都承认只有在发生了被保险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而被保险人却死亡、失踪、逃逸、破产、解散等无法对第三人赔偿或逃避对第三人的赔偿的情况下,才使第三人获得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

但在第三人的这一权利是否只有在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经过第三人对被保险人的胜诉判决或仲裁裁决确认后才能产生这一问题上,存在原则性分歧,而这一问题又关涉到海上责任保险人的重大利益,因为如果立法明确规定被保险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无须经过依法确认,那么受被保险人行为损害的第三人,可以绕过被保险人直接起诉保险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其实际在于肯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对受害之第三人负连带赔偿责任,这将会大大加重保险人的应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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