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甘肃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
甘肃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甘肃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2000年12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陆浩二00一年一月三十日甘肃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使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履行法定职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依法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必须依照本办法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三条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依法确定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对行政执法工作目标实行量化考核的工作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作出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和失职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实施和监督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机关及其直属派出机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实施和监督考核工作,并对本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指导。
被授权或受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应按照上级主管机关或委托机关的要求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并接受其监督考核。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地县行政执法机关,在按照上级行政主管机关的要求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同时,应接受同级政府的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本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第五条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行政执法必须做到合法、公正、廉洁、高效,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在本行政区域、本系统正确有效的实施。
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 检查规定(试行)
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行政执法监督行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以及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中央在甘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参照本规定,对本部门、本系统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确定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具体承办机构。
第四条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中可以行使下列权力:(一)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二)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出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三)要求行政执法机关提供行政执法依据;(四)查阅、复制行政执法案件卷宗和相关材料;(五)询问行政执法机关有关人员、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知情人;(六)委托鉴定、评估、检测和勘验;(七)组织有关机构、专家论证和咨询;(八)召开听证会。
被调查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条省、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从社会各界聘请行政执法监督员,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行政执法监督员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中可以行使下列权力:(一)及时反映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二)受人民政府委托,调查行政执法活动中的问题;(三)应邀参加人民政府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活动。
第六条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确定需要进行督查的行政执法行为:(一)行政执法检查;(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治协商会议委员的建议;(三)司法机关的司法建议;(四)人民政府交办的事项;(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诉、控告、检举;(六)新闻媒体的报道;(七)聘请的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建议;(八)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认为需要督查的其他情况。
甘肃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甘肃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或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甘肃省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资格证、甘肃省行政执法证和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证。
第三条全省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委托的组织(统称行政执法机关)以及上述行政执法机关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包括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统一申领和使用甘肃省行政执法证件。
第四条行政执法证件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人民政府法制局主管全省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负责直属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服从本级人民政府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统一管理。
在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注明甘肃省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资格证号和行政执法证件号,加盖行政处罚实施机构公章,并由行政执法人员署名。
第二章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第六条甘肃省行政执法证件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具体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组织实施。
第七条甘肃省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资格证书的持证范围为省人民政府和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合格,并向社会公布的具有实施行政处罚资格的机关和组织。
甘肃省行政执法证的持证范围为行政机关、法定授权组织和行政委托组织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持证范围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领导及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中从事行政执法监督的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领导及该部门法制工作机构中从事行政执法监督的人员。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先培训后上岗,培训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各级行政机关负责。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甘肃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甘肃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9.25•【字号】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甘肃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已经2017年9月18日省政府第1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唐仁健2017年9月25日甘肃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机构(以下简称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综合监督管理和行业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第二章政府职责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三)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四)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五)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体系,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六)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落实政府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甘肃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若干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甘肃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若干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甘肃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若干规定》已经2017年10月9日省政府第1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唐仁健2017年10月20日甘肃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将履行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职责的情况纳入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机构,配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人员,保证办案必备的场所、交通、调查取证工具及其他必需的办公条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建立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培训制度,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集中培训和案例研讨等活动。
第五条法律、法规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二章行政复议第六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制作或送达法律文书,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受理。
第七条行政复议机构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以申请人所处地域、人数和案件复杂程度合理确定补正期限。
甘肃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定
甘肃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定«甘肃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定»〔试行〕的通知甘安监执法〔2020〕338号〔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安监局,甘肃矿区安监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程序,保证执法质量,提升执法水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方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省安全生产监督治理局研究制定了«甘肃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定»〔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甘肃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定〔试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程序,提升执法水平,保证执法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方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市〔州〕、县〔区〕安全生产执法机构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是指县级以上安全生产执法机构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并对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纠正、禁止、处罚的行为。
第四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原那么。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布、公平、公平的行使法律给予的权力。
(二) 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实施行政处罚要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第二章执法依据、管辖范畴第五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要紧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八)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九) 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条例(十) 烟花爆竹安全治理条例(十一) 易制毒化学品治理条例(十二)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十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十四)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专门规定(十五)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十六)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治理条例(十七)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爱护条例(十八)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十九) 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二十) 甘肃省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条例(二十一)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方法(二十二)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方法(二十三) 尾矿库安全监督治理规定(二十四)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方法(二十五)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治理方法(二十六)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方法(二十七)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方法(二十八)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方法(二十九)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规定(三十)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治理暂行规定(三十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三十二)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信息报告和处置方法(三十三)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三十四)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治理规定(三十五)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第六条安全生产执法机构管辖范畴。
甘肃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行政执法依据
甘肃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行政执法依据一、依据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播电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甘肃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以下简称广电局)具有行政执法职责和权限。
二、执法职责广电局的行政执法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监督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的运营情况广电局负责监督和管理甘肃省范围内的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的运营情况。
它可以对广播电影电视机构、节目制作单位、广告投放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它们的运营和管理符合相关规定。
2. 推进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的发展广电局负责制定和实施有关广播电影电视行业发展的政策、法规和标准。
它鼓励创新,推动新技术、新业态的发展,并提供相应的支持和服务。
同时,广电局也积极参与国内外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的交流与合作,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3. 执法行政许可事项和案件查处广电局负责对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的经营者进行行政许可的审批和管理。
它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理。
常见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未经许可开办广播电影电视机构、未获得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违反广告发布规定等。
三、执法依据广电局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时,依据的主要法规有: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根据这部法律,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依法执行对特定行为的准许、批准等行政行为。
广电局作为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许可法对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的经营者进行审批和许可。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和要求。
广电局可以依据行政处罚法对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
3. 《广播电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这部办法是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而制定的。
它详细规定了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的许可管理制度,包括许可的种类、办理程序、申请条件等。
广电局按照这部实施办法进行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的审批和管理。
四、执法程序广电局在行政执法中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接收信访举报和执法监督广电局接收来自社会各界的信访举报,并进行调查核实。
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doc
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并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中央在甘各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四条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监督范围第六条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照工作性质、管理职能和监督范围,分为综合性和行业性两类。
综合性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监督范围为所在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行业性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监督范围为所在系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接受和配合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监督工作。
第七条省、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需要,从社会各界聘请行政执法监督员,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第八条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一)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三)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四)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情况;(五)行政执法机关行政领导任前考核和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前培训考试情况;(六)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七)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八)行政复议、应诉和赔偿情况;(九)违法行政行为的查处情况。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政办发[2007]92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政办发〔2007〕92号2007年7月2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现将《甘肃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
各市州、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及时制定和完善《办法》的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细则,并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体系,确保《办法》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各市州、各部门贯彻落实《办法》的情况请于年底前书面报告省政府。
甘肃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促进和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负责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及下级政府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具体评议考核工作由政府法制机构会同政府办公厅(室)、监察、人事、财政、审计、信访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部门内设、直属和派出机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四条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或者与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所在地同级政府共同组织进行评议考核。
实行双重管理的中央在甘行政执法部门,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已组织实施评议考核的,应当将考评结果报告同级政府;未组织实施考评的,按照本办法进行评议考核。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69号——甘肃省行政复议若干规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69号——甘肃省行政复议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09•【字号】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69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69号《甘肃省行政复议若干规定》已经2010年9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XXX平二○一○年九月九日甘肃省行政复议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监督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防止、纠正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机构,依法配备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符合国家规定任职资格的专职行政复议人员,推进行政复议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健全行政公职律师制度,组织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公务员建立全省行政公职律师队伍,为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及其他法律事务提供专业保障,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将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情况列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第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复议工作中的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及其行政复议机构制发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应当使用国务院法制机构工作和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制定的统一范本,按照法定的形式、程序和期限办理。
第二章申请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为被申请人。
甘肃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附件1甘肃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一条为督促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监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行为,是指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下列行政行为:(一)制定在我省应急管理领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政行为;(二)作出涉及特定对象权利义务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1.行政处罚;2.行政强制;3.检查、抽查、检测、检验;4.行政征用;5.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登记;6.行政给付;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以下简称执法监督),是指全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及相关活动的监督,包括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对下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对本部门内设机构、专门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开展的监督。
包括省应急管理厅和市(州)、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对下级部门以及本部门内设机构、专门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开展的监督。
第四条全省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开展执法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应急管理部门对接受委托执法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组织、机构开展执法监督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所在单位执法监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定期组织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本级机关执法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应明确执法监督工作的分管领导和执法监督承办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执法监督人员,为执法监督机构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安全监管执法清单、工作规则和岗位责任制,明确工作内容和职责分工,加强制度约束。
行政执法监督基础知识考试试题
6、行政执法监督基础知识一、多项选择题1、以下哪些是行政执法监督的类型( ABCDA、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B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C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D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和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2、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主要来自于( ABCDA、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B司法监督C权力机关的监督D社会群体的监督3、下列那些是行政执法监督的形式( ABCDEFA、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B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报告C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和专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D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案卷评查E、审查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F、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资料4、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哪些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BCD EFGA、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利益;B贪污受贿,徇私枉法;C隐瞒、伪造证据;D失职渎职,滥用职权,打骂、刁难群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E、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F、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G对提出申请、申诉、举报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5、行政执法机关不得有那些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BCDA、对下属行政执法机构、人员擅自规定罚没款或收费指标;B不实施罚缴分离制度,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的奖金和经费挂钩;C不及时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或者判决、裁定;D任用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6、我省制定《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目的是(ACDA、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B衔接行政诉讼法C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D促进依法行政7、根据《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哪些属于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 (ABCDA、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B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C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合法性D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8、榆中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状况,组织开展专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应当报告( BC)A、榆中县人民代表大会B榆中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兰州市人民政府D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9、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哪些问题,由有关部门通知其限期纠正:A、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的B违法设立行政执法机构的C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D、委托行政执法违法的10、《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接 受( ABCD )A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B 接受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C 人民群众的监督D 、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11、 《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了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下列说法是正确的 (ABCD )A 、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程序的合法性B 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情况C 行政执法机关行政领导任前考核和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前培训考试情况D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12、 《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了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下列说法是正确的 (ABCD )A 、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B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C 行政复议、应诉和赔偿情况D 违法行政行为的查处情况13、 《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规定,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采取那些方式进行检查A 、普遍检查B 、重点检查C 、日常检查D 、专项检查14、 《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规定了行政执法监督的形式,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报告B 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和专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C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案卷评查D 审查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15、 《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被监督事项进行调查时, 应采取那些方式( ABCD )A 、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B 询问行政执法机关有关人员、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知情人C 委托鉴定、评估、检测和勘验D 组织有关机构、专家论证和咨询16、 《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监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违法行为,有权作出以下处理( ABCD )A 、责令立即纠正或者限期改正B 给予通报批评ABCD ) ABCD )C暂扣或者收回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D建议有行政处分权的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17、《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监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违法行为,有权作出处理,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责令立即纠正或者限期改正B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权机关撤销违法行政行为C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D调离执法岗位18、《甘肃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规定,申请领取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的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是(ABCD)A、在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职位执行职务B熟悉本部门、本职位业务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C按本办法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资格D遵纪守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秉公执法19、《甘肃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ABCD)A、不具备从事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条件的人员;B年度考核不称职的行政执法人员;C协助执法的合同工、临时工以及借调人员;D未经统一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人员;20、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哪些情形的,由所在行政执法机关批评教育;A、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B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C妨碍行政执法监督的;D对申诉、控告、检举者打击报复的;二、单项选择题21、《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自( D )开始实施。
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2.31•【字号】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已经1997年12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五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孙英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省的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执行机关,承办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是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的执行机关,承办本系统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必须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合法、及时、准确、有效的原则。
第六条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权受法律保护,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行政执法第七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的机关、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为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启用新版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的公告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启用新版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10.09
•【字号】甘政发[2014]95号
•【施行日期】2014.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关
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启用新版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行政执法
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的公告
(甘政发〔2014〕95号)
为规范全省行政机关及人员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甘肃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规定,我省第四轮持证执法换证工作已基本完成。
新版《甘肃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甘肃省行政执法证》和《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证》自2014年10月1日正式启用,原2008年版证件同时废止,由各单位在发放新证件时收回并销毁。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人员在行政执法时应统一使用新版行政执法证件,凡持旧版证件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其行为一律无效。
对于取得《甘肃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甘肃省行政执法证》和《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单位和人员信息,可在甘肃省政府法制信息网行政执法证件查询系统查询(网址http://)。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9日。
甘肃省司法厅关于《甘肃省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监理服务项目采购公告
甘肃省司法厅关于《甘肃省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监理服务项目采购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1.03.18•【字号】•【施行日期】2021.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监理服务项目采购公告甘肃省司法厅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甘肃省司法厅1626室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1-3-24 09:3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GSSSFT2021-003项目名称:《甘肃省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监理服务项目预算金额:14.93(万元)最高限价:14.93(万元)交货期:根据《甘肃省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项目验收情况而定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1)投标人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所要求的材料;(2)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投标人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查询时间为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前)。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4、具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机构,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近3年类似监理项目业绩 (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技术、财务和服务等能力;甘肃省外企业需提供“省外在甘监理企业基本信息登记表”;总监理工程师须具有符合要求的监理资格证书,身体健康,近三年类似项目业绩(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法规类别】法律实施监督【发文字号】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9.07.31【实施日期】2009.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9年7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并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中央在甘各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四条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监督范围第六条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照工作性质、管理职能和监督范围,分为综合性和行业性两类。
综合性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监督范围为所在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行业性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监督范围为所在系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接受和配合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监督工作。
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肃省规范⾏政处罚⾃由裁量权规定第⼀条为了规范⾏政处罚⾃由裁量权的⾏使,确保依法、合理⾏政,维护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肃省⾏政执法监督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适⽤于本省⾏政区域内⾏政处罚实施机关⾏使⾏政处罚⾃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政处罚实施机关,是指本省具有⾏政处罚权的⾏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政处罚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政处罚⾃由裁量权,是指⾏政处罚实施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政管理秩序的⾏为决定是否给予⾏政处罚、给予何种⾏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政处罚进⾏裁量的权限。
第四条⾏政处罚实施机关⾏使⾏政处罚⾃由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原则:(⼀)合法性原则。
⾏使⾏政处罚⾃由裁量权,应当具有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
在法定权限、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使。
⾏政处罚阶次的划分,不得超出法定幅度。
(⼆)合理性原则。
⾏使⾏政处罚⾃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符合法律⽬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扰。
对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相同或相近的违法⾏为,适⽤法律依据及处罚种类、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所适⽤的措施和⼿段应当必要、适当。
⾏政执法机关可以采取多种⽅式实现⾏政管理⽬的的,应当尽量采⽤对⾏政管理相对⼈没有损失或损失较⼩的⽅式。
(三)公开性原则。
⾏使⾏政处罚⾃由裁量权的依据、理由、适⽤规则、裁量基准以及结果应当公开。
⾏使⾏政处罚⾃由裁量权应当注意听取⾏政管理相对⼈的意见,依法保障⾏政管理相对⼈或利害关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使⾏政处罚⾃由裁量权,应当教育为先、先教后罚,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觉守法。
第五条县级以上⼈民政府及其执法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制定本地、本系统⾏使⾏政处罚⾃由裁量权适⽤规则。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依据的公告(第3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依据的公告(第3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25•【字号】甘政发[2006]68号•【施行日期】2006.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依据的公告(第3号)(甘政发〔2006〕68号)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现将第三批审核确认的省公安厅等9个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依据予以公布,供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附件:1、甘肃省公安厅行政执法依据2、甘肃省国家安全厅行政执法依据3、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4、甘肃省乡镇企业局(省中小企业局)行政执法依据5、甘肃省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6、甘肃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行政执法依据7、甘肃省通信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8、甘肃省邮政局行政执法依据9、甘肃省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依据附件1:甘肃省公安厅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一)法定行政机关(二)执法主体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六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二、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许可(33项)1、公务用枪持枪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七条2、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十条3、携带枪支(弹药)入、出境许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十三条4、营业性射击场设立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六条5、民用枪支(弹药)配售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十五条6、民用枪支持枪证核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八条7、狩猎场配置猎枪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九条8、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审批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序号32)9、用氯酸盐配制烟火剂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10、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序号55)11、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序号33)12、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序号38)13、军工产品储存库风险等级认定和技术防范工程方案审核及工程验收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序号40)14、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序号41)15、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审批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序号60)16、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审批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序号52)17、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序号35)18、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序号36)19、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序号37)20、外国人入境、过境和在中国境内居留许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条、第十三条2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核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条22、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签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23、华侨回国定居证核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条24、大陆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核发法律依据:《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25、大陆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核发及签注法律依据:《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26、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核发法律依据:《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四条27、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或者签注法律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28、台湾居民定居证核发法律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29、大陆居民前往台湾通行证签发或者签注法律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十条30、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31、麻黄素运输许可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序号51)32、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核发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序号53)33、集会游行示威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六条(二)行政处罚(208项)1、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2、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3、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4、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5、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6、首要分子聚众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所列行为的处罚种类: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7、强行进入场内,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8、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9、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中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10、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中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11、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中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12、有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13、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罚种类: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14、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处罚种类: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15、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处罚种类: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16、结伙斗殴的处罚种类: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17、追逐、拦截他人的处罚种类: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18、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处罚种类: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19、有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处罚种类: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20、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处罚种类: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21、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处罚种类: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22、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罚种类: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23、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处罚种类: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24、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处罚种类: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25、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处罚种类: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26、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处罚种类: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27、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罚种类: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28、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罚种类: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一条29、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30、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罚种类: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31、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处罚种类: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32、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处罚种类: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33、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处罚种类: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34、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罚种类: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35、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罚种类: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36、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处罚种类: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37、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处罚种类: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38、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处罚种类: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39、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处罚种类: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40、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41、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处罚种类: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42、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处罚种类: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43、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处罚种类: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44、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处罚种类: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八条45、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拒不改正的处罚种类: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46、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处罚种类: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47、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处罚种类: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48、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处罚种类: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49、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罚种类: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50、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罚种类:警告、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51、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处罚种类: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5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罚种类: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53、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处罚种类: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54、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处罚种类: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55、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罚种类: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56、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罚种类: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57、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情节较轻的处罚种类: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58、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罚种类: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59、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罚种类: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60、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处罚种类:警告、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61、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处罚种类:警告、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62、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罚种类: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6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罚种类: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七条64、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罚种类: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八条65、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罚种类: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66、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67、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68、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69、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70、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罚种类: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71、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处罚种类: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72、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处罚种类: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73、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处罚种类: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74、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处罚种类: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75、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驾驶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处罚种类: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三条76、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处罚种类: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77、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种类: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78、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处罚种类: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79、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罚种类: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80、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81、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82、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83、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罚种类: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84、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处罚种类: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85、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处罚种类: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86、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处罚种类: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87、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处罚种类: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88、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处罚种类: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89、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处罚种类: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90、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处罚种类: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91、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17•【字号】甘政发[2010]105号•【施行日期】2010.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甘政发〔2010〕10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现将《甘肃省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事关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也是从源头上制止行业不正之风的重大举措。
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水平。
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城市人民政府,要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统一规划部署。
不仅要将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和实施处罚职能结合起来,而且要对政府部门有关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进行相应调整,进一步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
要坚持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严禁借机增设机构、编制。
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增加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采取考试、考核的办法择优录用,严把进人关,确保人员素质。
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的工作情况,请及时报告省政府。
甘肃省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甘肃省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暂行规定为了保证我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依法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要求,现将我省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作如下规定:一、指导思想和原则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26•【字号】甘政办发[2009]87号•【施行日期】2009.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87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年度末向省政府报告本市州、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时,要专题汇报本方案贯彻落实情况。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营造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法制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甘肃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意见》(甘政发〔2008〕79号)精神,现就我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意义。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依照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结合具体违法情形自行判断并做出处理的权力。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随意性过大,是造成行政执法不公,滋生腐败的重要根源。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合理缩小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空间,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为,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对于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程以及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要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符合立法原意。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执法第三章行政执法监督第四章奖惩第五章附则《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已经1997年12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五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孙英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省的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执行机关,承办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是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的执行机关,承办本系统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必须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合法、及时、准确、有效的原则。
第六条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权受法律保护,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行政执法第七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的机关、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为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本系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措施。
第八条行政执法的依据是:(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决议;(二)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三)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地方性法规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决议,以及批准发布的地方性法规;(四)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所属工作部门发布的规章;(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九条行政执法机关是:(一)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三)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职责的组织;(四)国务院有关部门驻甘行政机关。
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职责:(一)负责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本地区、本部门的贯彻执行;(二)负责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的各项制度,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三)负责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工作;(四)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五)负责查处行政违法违纪案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六)研究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有关问题;(七)及时清理、纠正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行为;(八)办理上级行政执法机关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二)必须是行政执法机关在编的工作人员;(三)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和本行业的业务知识;(四)自觉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严格执法,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五)经过专门的法制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第三章行政执法监督第十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工作部门、上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管理,并对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和问题依法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监督的对象是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一)行政执法机关资格和程序的合法性;(二)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三)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适当;(四)行政执法中违法违纪或失职行为的查处情况;(五)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及其互相配合的情况;(六)行政复议工作情况;(七)行政执法中有争议问题的协调情况;(八)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监督的方式:(一)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有行政立法权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和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
法律、法规和规章施行一年后的三十天内,负责组织实施的行政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该项法律、法规和规章施行后所取得的成效、存在问题以及改进的建议等事项。
(三)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中心工作,结合实际,确定重点,有计划地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情况组织检查。
(四)行政执法统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应按照要求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执法部门报送行政执法统计表。
(五)实行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资格证和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证件制度。
依法确认合格并向社会公布的具有实施行政处罚资格的机关、组织,才能行使行政处罚权。
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证件。
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资格证由省人民政府和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颁发;行政执法监督证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行政执法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核发管理,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档案。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备案制度。
下级人民政府对行政案件依法作出的冻结、查封、扣押、变卖相对人财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或强制执行措施,从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应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七)重大行政违法案件督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具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违法案件,应当组织或督促有关行政机关调查处理。
(八)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任务分解到所属各部门,各部门要逐项分解到各主管处、科(室),逐级明确责任,做到行政执法责任到岗到人,定期检查落实情况,并进行严格考核。
(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其职权范围内需要采取的其他监督方式。
行政执法监督各项制度的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对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和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或者不适当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变更或责令限期改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或不适当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变更或责令改正。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之间有关行政执法引起的争议,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依法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负责协调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后执行。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所属工作部门不履行或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履行或限期改正。
(四)各级人民政府违法设立行政执法组织或者委托行政执法不当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或责令限期改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违法设立行政执法组织或委托行政执法不当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或责令改正。
(五)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变更或责令改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作出的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变更或责令改正。
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上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报请该上级人民政府处理。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处理。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群众举报或通过其他途径反映的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违法违纪案件和问题,应当发现行政执法监督督查令,责成有关机关依法查处。
被监督机关在接到行政执法监督督查令后的三十天内,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发出督查令的人民政府及其法制工作机构。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行使行政执法监督职能的工作部门,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拟订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监督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二)审查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三)审查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四)协调行政执法机关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五)对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和问题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后执行;(六)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的信息反馈和统计工作;(七)负责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综合法律知识的培训、资格审查,以及行政执法证件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八)办理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事项。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法制工作机构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时,有权就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执行情况作全面或专题调查,了解行政执法情况,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有义务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积极给予协助,不得隐瞒、阻挠或刁难。
第二十条政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各级行政机关要建立行政执法投诉制度,设立举报箱,公布监督电话,听取并受理对行政执法活动的投诉。
第四章奖惩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对在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一)未按规定报送规章、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二)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而拒绝、拖延履行的;(三)未按规定报送法律、法规、规章周年实施情况的;(四)未按规定要求查处行政违法违纪案件的;(五)拒不组织实施或者阻挠实施行政执法监督计划的;(六)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