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交通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交通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第一部分:背景介绍一、目前交通系统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交通系统行政执法形势复杂多变,违法情况层出不穷,同时也存在一些执法不规范、错案频发等问题,影响了交通系统的行政执法效力和公信力。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义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提高执法效率和公正性的一种管理方式。
适时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对于改善交通系统行政执法环境,提高行政执法工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部分: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目标一、明确行政执法责任建立起清晰明确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明确执法人员的权责和法定任务。
二、提高行政执法效率通过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的科学、规范、高效进行,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
三、确保行政执法公正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保障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第三部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主要内容一、建立行政执法责任的制度框架1.明确行政执法责任的主体对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进行明确,明确执法机构作为主要行政执法责任主体,执法人员作为行政执法责任的直接承担者。
2.明确行政执法责任的范围明确行政执法责任的范围,包括执法机构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和管理责任,执法人员对执法结果的责任。
3.明确行政执法责任的内容明确行政执法责任的内容,包括依法履职、依法行使执法权力、严格执法程序等要求。
二、建立行政执法结果的评估机制建立行政执法结果的评估机制,对执法行为的规范程度和执法结果的合法合理程度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
三、建立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机制建立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机制,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执法规范的行为进行问责,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和权威。
四、建立行政执法责任的倒查机制建立行政执法责任的倒查机制,对重大执法失职等情况进行定期、临时倒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部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方式与步骤一、明确责任制度的具体内容明确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权责和法定任务,建立起执法标准和工作制度,为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奠定基础。
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方案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根据交通安全管理法和相关法规的要求,确保交通秩序的良好和道路交通安全的不断提高,提高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整体效能。
具体目标如下:1. 严格规范交通行政执法程序,确保执法工作的公正、公平和合法。
2. 加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监督和处罚力度,降低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率。
3. 坚决打击涉及交通安全的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4. 提高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提升执法工作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二、工作内容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执法部门内部管理检查:对各级交通行政执法部门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包括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培训情况、工作规范等方面,确保各级执法部门的组织体系完善,人员素质过硬。
2. 执法程序和执法手段检查:对各级执法部门在交通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程序和手段进行检查,包括立案、传唤、勘验取证、听证审理等环节,确保执法工作的合法性和程序性。
3. 交通违法行为检查:对各地交通违法行为的治理情况进行检查,包括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罚款情况、处罚措施等方面,确保违法行为得到及时、严厉的处罚。
4. 交通安全设施检查:对各地的交通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包括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道路标线等方面,确保交通设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5. 交通事故处理情况检查:对各地交通事故的处理情况进行检查,包括事故认定、赔偿处理、责任追究等方面,确保交通事故的快速处理和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三、工作措施1.加强对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每年组织定期培训,各地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要积极参加培训,提升自身能力。
2.建立健全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机制,形成工作常态化。
每季度对各级交通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检查,对出现问题的部门要督促其整改,并进行跟踪检查。
3.加强对执法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建立健全激励机制。
对执法工作较好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执法工作不力或出现违法行为的部门和个人进行纪律处分。
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平度市交通局文件平交函字[2004]18号平度市交通局关于建立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度的实施意见为了切实贯彻实施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十六届四中全会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精神,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交通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道路运输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交通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结合交通行政执法实际,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青岛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特制订本制度。
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为了切实做好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局成立了交通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葛学斋同志任组长,贾效连、栾云年、王春江、吴清章、宗成东同志为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王春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局法制科,具体负责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实施。
建立“第一责任人”制度。
交通局局长对全局的行政执法工作负总责,分管局长负责,各执法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第一责任。
二、工作机构为了全面组织实施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局决定,由局法制科负责组织交通行政执法的具体工作。
各执法单位的法制联络员要在局法制科的领导下,协助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搞好行政执法工作。
三、执法种类除平度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和平度市交通局稽查站依法根据《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山东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之规定法规授权执法外,其余平度市客运管理所、平度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所和17处交通管理所均为交通局委托执法。
四、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根据《青岛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和青岛市及我市的行政执法考核规定,交通局对局属各执法单位进行行政执法考核,执法责任制考核的主要内容:1、建立和实施执法责任制工作制度的情况;2、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3、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4、交通法制教育情况;5、交通法制宣传情况;6、执法人员学历教育达标情况;7、行政复议、应诉情况;8、制订和落实行政执法配套措施、制度情况;9、其他情况。
交通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方案
交通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提升我市交通运输管理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切实提高交通运输管理效能,努力创建人民满意的交通运输管理队伍,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文件精神,按照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紧密联系实际,着力推进三项制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改进服务质量,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工作效能;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加强自身建设,增强各项工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进一步强化干部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信念,提高干部为民办事、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推动交通管理工作不断向前迈进,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实施的方法和步骤三项制度的贯彻实施是一个具体抓落实的过程。
按照通知精心部署、周密安排、有计划、有组织的方法和步骤开展工作。
(一)第一阶段:组织开展宣传学习,营造良好氛围。
把《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纳入干部职工学习的重要内容之一,组织全局干部职工,特别是局领导班子集中学习三项制度。
通过学习,让全局干部职工人人熟知三项制度,领会实施三项制度的目的和意义,营造人人遵守三项制度、人人自觉执行三项制度、人人积极参与实施三项制度的良好氛围。
(二)第二阶段:把握重点,细化内容,扎实抓好落实。
三项制度作为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解决问题的侧重点不同。
为确保三项制度落到实处,明确重点,细化内容。
1、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的事前、事中、事后公开机制,通过门户网站和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载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doc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1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现场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具体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检查指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执法检查分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两种。
定期检查每年至少一次,不定期检查作为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
第四条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制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执法检查工作。
第五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义务接受监督检查。
第六条现场行政执法检查包括以下内容:(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二)执法人员是否风纪严整,文明执法;(三)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四)执法文书是否规范;(五)执法中认定的事实是否准确;(六)执法活动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七)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
第七条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处理:(一)对现场执法活动中存在着明显违法行为的,监督部门和监督人员应立即予以制止;(二)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的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三)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履行或者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履行。
第八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拒不接受执法监督检查或执法监督决定的,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视情况下发《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或直接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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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3.20•【文号】交通部令1995年第1号•【施行日期】1995.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正文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1995年3月20日交通部令1995年第1号文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国强交通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正确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行政执法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活动。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活动。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法制工作归口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执法监督工作。
第二章行政执法第六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布后,负责实施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做好宣传、培训工作。
第七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二)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正确;(四)符合法定程序;(五)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六)处理适当。
第八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做到:(一)熟悉有关法律知识和行政执法业务;(二)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三)执法时应当佩戴统一的执法标志,仪容整洁,举止文明;(四)自觉接受监督。
第九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需经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培训,经考核获得交通行政执法资格。
交通行政执法资格证书由交通部统一制定样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或者交通部直属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并且负责年度审核工作。
第十条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应当做到执法制度公开,执法结果公开,接受执法监督。
第三章行政执法监督第十一条交通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二)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三)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五)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六)行政执法中认定事实是否准确;(七)行政执法中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八)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情况;(九)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发布日期:xx-11-2214:01金水区交通运输局(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和监督各执法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局委各科室(所)的执法部门。
第四条局机关纪检部门负责组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在执法监督过程中,有权调阅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资料。
被监督部门不得拒绝。
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1.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内容:(1)行政执法机关是否属于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或者依法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2)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取得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3)行政执法机关是否具有实施该执法行为的法定权限,是否存在超越职权的情形;(4)是否具有违反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规定的其他行为。
2.行政许可程序的内容:(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是否依法受理,因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是否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告知书;(2)依法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是否向申请人出具了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凭证;(3)依法不予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是否说明理由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4)除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外,对需要核实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是否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核查收集的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5)依法应举行听证的许可事项,是否按照法定程序举行了听证;(6)是否对被许可人依法进行定期检验或者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有无记录以及有关记录是否规范、签字归档;(7)涉及招标、拍卖、考试、考核、检验、检测、检疫等特定内容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符合行政许可的特别规定;(8)行政许可是否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并使用合法票据;(9)许可文书、证件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10)是否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其他行为。
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
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交通运输行业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
然而,随之而来的也是一系列的交通安全问题和治理难题,如何有效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成为了当今社会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职责和权利在进行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必须遵守职责和权利的原则。
执法人员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确定检查的范围、目的、程序和标准,合理行使执法权力。
同时,执法人员应在依法行使权利前,仔细了解案件情况,权衡利弊,确保检查行为合理和合法。
二、公正、独立行政执法检查应当严格遵守公正、独立的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受到任何压力和干扰。
执法人员要在执法过程中冷静、客观、公正,不得附加个人情感和利益。
在处理案件时,执法人员要坚持分别对待和有据可依的原则,对不同案件分类处理,并根据事实、证据和法律,做出明确的裁决。
三、程序的合法性和透明性执法人员要在进行执法检查时,遵守程序的合法性和透明性,不得违反规定和程序,以免造成损害。
执法人员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就程序和流程进行规范和标准化,确保整个执法过程的透明性,如公示执法地点和时间、接受当事人申诉、记录整个执法过程等。
四、依法检查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检查时,必须遵循依法处理、突出重点、注重预防、细化管理等原则,以确保执法检查的合法化和规范化。
执法人员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确定检查行为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确保所检查的事项真实、合法。
同时,要注意避免寻衅滋事、滋扰群众、骚扰企业等不良行为,确保执法检查行为的依法性。
五、限制权力行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检查时,须遵循限制权力行使的原则。
即在执法检查中,在处理案件时应当依法严格限制权力的行使,防止欺诈、滥权等行为,保障公正、独立、透明的执法环境。
执法人员还应采取预防性措施,避免过度执法、打击报复、超越职权等不良行为,确保权力的合理和权益的保障。
六、监督和制裁行政执法机构应该建立针对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的监督机制,对执法人员的行为开展严格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人员的违法和不当行为,并针对性地进行制裁。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我所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保障各项法规的正确实施,依据交通部和本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所内各执法科室和执法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积极配合本部门执法监督科室开展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是指我所执法监督机构对各执法股室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四条所法制室、办公室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和所内部的执法监督工作。
第五条执法监督的方式:(一)对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检查和专项调查;(二)组织执法检查和案卷评查;(三)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备案;(四)交通行政复议;(五)受理对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信访和举报;(六)对过错责任进行追究;(七)对执法人员进行抽查考核;(八)对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九)聘请社会监督员,定期组织召开座谈会,进行行风评议。
(十)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
第六条执法监督的内容:(一)法制宣传和建设情况;(二)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四)执法主体、程序的合法性和执法文书的规范性;(五)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六)重大案件的审批;(七)其它可纳入交通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
第七条各执法股室要积极配合执法监督机构开展工作,加强制度建设。
在办公场所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各股室要做好执法监督的自查工作。
第九条所法制监督机构要严格遵守有关制度,对本所执法工作、执法队伍建设、行业法规宣传、贯彻、执行情况及各项制度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所执法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备案,并严格按照有关制度,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同时,执法监督机构还负责对各执法科室开展社会监督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执法股室核实、解决社会监督员反映问题等情况进行监督和回访。
第十一条执法监督机构在执法监督过程中,对受理投诉、举报及发现的交通执法人员违法案件,发放《执法监督书》。
交警检查工作制度
交警检查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交警的路面检查工作,提高道路交通管理的效率和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交警检查工作应以预防交通事故、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为目标,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切实履行职责,提高路面检查工作的实效。
第三条交警进行检查工作时,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高效的原则,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合规,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交警检查工作的任务和内容第四条交警检查工作的主要任务:(一)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二)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维护交通秩序;(三)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四)宣传交通法律法规,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识。
第五条交警检查工作的主要内容:(一)对驾驶人的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进行核查;(二)对车辆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三)对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四)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五)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宣传教育;(六)其他与交通安全有关的工作。
三、交警检查工作的程序和规范第六条交警进行检查工作时,应着装整齐,佩戴执法证件,开启执法记录仪,遵守执法程序和规范。
第七条交警在进行路面检查时,应选择视线良好、不影响交通的地方设卡,设置警示标志,确保安全。
第八条交警在进行检查时,应文明执法,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不得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交警在进行检查时,对发现的交通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罚,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引导驾驶人遵守交通法规。
第十条交警在进行检查时,对涉嫌酒驾、毒驾、无证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应立即采取措施,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第十一条交警在进行检查时,应做好检查记录,记录应真实、完整、准确,以便事后查证。
四、交警检查工作的监督和考核第十二条交警进行检查工作,应接受上级交警部门的监督和考核,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合规。
第十三条上级交警部门应定期对交警进行检查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对执法不规范、不文明的交警,应进行批评教育,严重的应给予纪律处分。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一、背景介绍为保障交通安全,规范交通秩序,提高交通管理质量,交通行政部门在执行执法任务时需要进行监督,以确保执法工作的公正、透明与高效。
为此,建立和完善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围绕督查频次、督查形式、督查机构等几个方面,系统阐述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
二、督查频次1.定期检查: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定期检查,以查看交通行政执法工作是否符合规范,是否存在不当执法行为。
2.不定期检查:根据实际需要,随机组织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对各级各类交通行政执法车辆进行抽查,以确保交通执法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三、督查形式1.现场检查: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随机到交通行政执法现场进行检查,核实执法人员依法履职情况,确认执法程序是否合规。
3.调查访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随机对当事人、目击者等进行访问调查,了解交通行政执法的具体情况,进一步核实执法过程中的问题。
四、督查机构1.独立监察机构:设立独立的交通行政执法监察机构,由公正、无私的人员组成,对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交通行政执法的公正性。
2.交叉监察机制: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与其他相关部门建立交叉监察机制,相互配合,共同监督交通行政执法工作。
五、督导工作1.建立督导制度: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建立督导工作制度,明确督导的目标、内容、程序和责任。
2.督导流程: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按照规定的流程,对交通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督导,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3.督导结果反馈: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向被督导单位反馈督导结果,提出改进意见,并监督整改进展。
六、督查结果处理1.立案查处:对发现的不当执法行为,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立即进行调查,如有证据确定,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2.整改通知:对发现的不规范执法行为,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及时向相关单位发出整改通知,并监督整改进展。
3.奖惩制度:建立健全交通行政执法监督的奖惩制度,对在执法监督中表现优秀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惩处。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1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6号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1年修正)正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9年4月1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21年6月3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管辖第二节回避第三节期间与送达第三章行政检查第四章调查取证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证据收集第三节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第四节证据审查与认定第五章行政强制措施第六章行政处罚第一节简易程序第二节普通程序第三节听证程序第七章执行第一节罚款的执行第二节行政强制执行第三节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八章案件终结第九章涉案财物的管理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包括公路、水路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
第三条执法部门应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执法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四条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三)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四)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五)依法公平公正履行职责;(六)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七)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守则1.doc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1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现场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具体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检查指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执法检查分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两种。
定期检查每年至少一次,不定期检查作为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
第四条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制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执法检查工作。
第五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义务接受监督检查。
第六条现场行政执法检查包括以下内容:(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二)执法人员是否风纪严整,文明执法;(三)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四)执法文书是否规范;(五)执法中认定的事实是否准确;(六)执法活动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七)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
第七条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处理:(一)对现场执法活动中存在着明显违法行为的,监督部门和监督人员应立即予以制止;(二)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的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三)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履行或者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履行。
第八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拒不接受执法监督检查或执法监督决定的,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视情况下发《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或直接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下面为附送毕业论文致谢词范文!不需要的可以编辑删除!谢谢!毕业论文致谢词我的毕业论文是在韦xx老师的精心指导和大力支持下完成的,他渊博的知识开阔的视野给了我深深的启迪,论文凝聚着他的血汗,他以严谨的治学态度和敬业精神深深的感染了我对我的工作学习产生了深渊的影响,在此我向他表示衷心的谢意这三年来感谢广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汽车工程系的老师对我专业思维及专业技能的培养,他们在学业上的心细指导为我工作和继续学习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在这里我要像诸位老师深深的鞠上一躬!特别是我的班主任吴廷川老师,虽然他不是我的专业老师,但是在这三年来,在思想以及生活上给予我鼓舞与关怀让我走出了很多失落的时候,“明师之恩,诚为过于天地,重于父母”,对吴老师的感激之情我无法用语言来表达,在此向吴老师致以最崇高的敬意和最真诚的谢意!感谢这三年来我的朋友以及汽修0932班的四十多位同学对我的学习,生活和工作的支持和关心。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6.09.28•【字号】苏交法[2006]68号•【施行日期】2006.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苏交法〔2006〕68号)各市交通局、港口局,厅属各执法单位:为了切实加强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行为,省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第36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以贯彻落实《办法》为契机,结合本地本部门执法实际,采取切实措施继续加大交通行政执法监督的力度,及时查处和纠正交通行政执法中的违法、不当和不作为行为,促使所属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推进执法行为的进一步规范和执法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附件:《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二OO六年九月二十八日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及时查处和纠正交通行政执法中的违法、不当和不作为行为,促使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交通部《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和《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设置的公路管理、航道管理、运输管理、水上安全监督、船舶检验管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招标投标管理以及港政管理等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称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交通主管部门对本级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和下级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的督促和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的活动。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是指对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一种制度安排。
其主要目的是确保执法行为的公正、公平、合法,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交通秩序和安全。
本文将重点阐述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的重要性、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的建议。
首先,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交通行政执法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和权力,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交通出行权益。
监督检查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防止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提高执法公正性和透明度,加强人民群众对执法的监督和参与,增加社会的信任度和认可度。
目前,我国的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监督部门的职能与执法部门的权力划分不够明确。
监督部门缺乏实际的监督权力,无法有效约束执法行为。
其次,监督机构的监督手段和方法有待完善。
主要依靠单一的检查和举报制度,无法全面了解和掌握执法情况。
再次,对于违法执法行为的惩处力度较弱。
违法行为多数只被警告、批评,缺乏有效的制度措施和法律手段来惩处违法行为。
最后,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度不高。
缺乏有效的渠道和机制来接受公众的监督和参与,导致监管的不全面和不公正。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应采取以下改进措施。
首先,明确监督部门的职能和权力,使其具备独立、有效的监督功能。
其次,加强监督手段和方法的创新,建立完善的监督档案,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的监督体系。
再次,加大对违法执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建立违法执法惩处制度,对于严重违法行为采取更加严厉的惩罚措施。
最后,加强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度,建立公开、有效的监督渠道,鼓励公众举报和监督执法行为。
综上所述,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对于提高执法公正性和透明度,维护市民权益,保障社会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目前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应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来完善制度。
只有形成一套科学合理的监督检查机制,才能有效提高交通执法的水平,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第一条:为更好地加强道路运输管理和指导我所交通行政执法,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执法水平和办案能力,为依法、文明、公正合理履行运政执法职能,根据我所职责权限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法规、规章及《江西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和《细化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在本行政区域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交通运政行政执法检查或对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交通行政法规、规章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股室、站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中的交通运政行政执法股室、站是指我所下设并授权的各股室、站。
第四条:交通运政行政执法股室、站应当加强辖区区域内源泉管理,对道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知识和行政执法业务。
第六条: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经交通行政执法岗前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交通行政执法资格证件,在执法检查时主动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七条: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按规定着装,执法动作规范,语言规范,佩戴统一的执法标志,做到仪容整洁,形象良好,风纪严整,举止文明。
第八条:运政执法检查应在本辖区内实行,应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在执法检查中使用规范的告知词。
第九条:运政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在公路路口检查运输车辆,查处道路运输违法行为,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选择安全地点进行检查,不得双向拦车检查,不得同时拦截三辆以上车辆进行检查,指挥停车时,应站在中线左端,面向来车,在与来车相聚150米时,连续发出停车检查信号,指挥车辆到达指定的停靠位置。
第十条:在执法检查中要文明执法,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在公路路口进行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车辆。
第十一条:发现被检查人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交通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应给以行政处罚的,要按交通行政处罚的有关执法程序进行。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doc6)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doc6)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5年第1号《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已于1995年3月15日经第3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黄镇东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交通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正确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交通行政治理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是指交通行政治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活动。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交通行政治理部门对下级交通行政治理部门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活动。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交通行政治理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法制工作归口部门负责组织、和谐执法监督工作。
第二章行政执法第六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公布后,负责实施的交通行政治理部门应当及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做好宣传、培训工作。
第七条交通行政治理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二)认定事实清晰,证据确凿;(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正确;(四)符合法定程序;(五)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六)处理适当。
第八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做到:(一)熟悉有关法律知识和行政执法业务;(二)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三)执法时应当佩戴统一的执法标志,仪容整洁,举止文明;(四)自觉同意监督。
第九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需经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培训,经考核获得交通行政执法资格。
交通行政执法资格证书由交通部统一制定样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或者交通部直属行政治理部门核发同时负责年度审核工作。
第十条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应当做到执法制度公布,执法结果公布,同意执法监督。
第三章行政执法监督第十一条交通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形;(二)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三)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五)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六)行政执法中认定事实是否准确;(七)行政执法中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八)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情形;(九)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苏州市交通行政执法现场管理制度
苏州市交通行政执法现场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执法行为,加强对交通执法活动的现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市各交通主管部门、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实施现场执法(稽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各执法机构应加强执法管理,实行查处分离和罚缴分离制度,在现场执法中注意收集作为裁量因素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条现场执法至少要有两名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有现场负责人、执勤人员,必要时可由执法辅助人员从事驾驶执法车(船)等辅助工作,形成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现场执法中队或小组。
第五条各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现场执法的内部监督,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监督活动。
同时,要加强对现场执法的指导,稽查工作量大的执法机构应明确由专门人员及时解答或者协调现场执法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统筹把握现场执法规范。
第六条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有关规定,依法上路上航进行监督检查。
执法人员必须按照计划安排,上路上航开展执法检查工作,避免重复检查车船。
第七条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的基本要求:1.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业务,并取得相关执法证件;2.执法时按规定着装,佩戴统一的执法标志,做到仪容整洁,形象良好;3.执法过程中举止得当,语言文明,动作规范;4.严格遵守法定职责和法定程序;5.依法提取、收集和保存证据,规范制作法律文书;6.执法过程中做好安全防护,注意自身安全;7.自觉接受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八条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时,禁止下列行为:1.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执法、徇私舞弊、玩忽职守;2.酒后执法及在执法过程中吸烟或咀嚼食物;3.同时双向拦截车辆或同时拦截3辆以上车辆进行检查;4.采取扒车(船)、追车(船)等危险方式执法;5.逢车(船)必查、查车(船)必罚,造成交通堵塞;6.违法扣留车辆(船舶)及其相关证照;7.打骂交通行政违章当事人或其他过激行为。
第九条在实施检查前,执法人员应向相对人敬礼,并主动向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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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现场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具体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检查指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执法检查分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两种。
定期检查每年至少一次,不定期检查作为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
第四条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制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执法检查工作。
第五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义务接受监督检查。
第六条现场行政执法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执法人员是否风纪严整,文明执法;
(三)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五)执法中认定的事实是否准确;
(六)执法活动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七)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
第七条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处理:
(一)对现场执法活动中存在着明显违法行为的,监督部门和监督人员应立即予以制止;
(二)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的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履行或者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履行。
第八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拒不接受执法监督检查或执法监督决定的,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视情况下发《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或直接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下面为附送毕业论文致谢词范文!不需要的可以编辑删除!谢谢!
毕业论文致谢词
我的毕业论文是在韦xx老师的精心指导和大力支持下完成的,他渊博的知识开阔的视野给了我深深的启迪,论文凝聚着他的血汗,他以严谨的治学态度和敬业精神深深的感染了我对我的工作学习产生了深渊的影响,在此我向他表示衷心的谢意
这三年来感谢广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汽车工程系的老师对我专业思维及专业技能的培养,他们在学业上的心细指导为我工作和继续学习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在这里我要像诸位老师深深的鞠上一躬!特别是我的班主任吴廷川老师,虽然他不是我的专业老师,但是在这三年来,在思想以及生活上给予我鼓舞与关怀让我走出了很多失落的时候,“明师之恩,诚为过于天地,重于父母”,对吴老师的感激之情我无法用语言来表达,在此向吴老师致以最崇高的敬意和最真诚的谢意!
感谢这三年来我的朋友以及汽修0932班的四十多位同学对我的学习,生活和工作的支持和关心。
三年来我们真心相待,和睦共处,不
是兄弟胜是兄弟!正是一路上有你们我的求学生涯才不会感到孤独,马上就要各奔前程了,希望(,请保留此标记。
)你们有好的前途,失败不要灰心,你的背后还有汽修0932班这个大家庭!
最后我要感谢我的父母,你们生我养我,纵有三世也无法回报你们,要离开你们出去工作了,我在心里默默的祝福你们平安健康,我不会让你们失望的,会好好工作回报社会的。
致谢词2
在本次论文设计过程中,感谢我的学校,给了我学习的机会,在学习中,老师从选题指导、论文框架到细节修改,都给予了细致的指导,提出了很多宝贵的意见与建议,老师以其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高度的敬业精神、兢兢业业、孜孜以求的工作作风和大胆创新的进取精神对我产生重要影响。
他渊博的知识、开阔的视野和敏锐的思维给了我深深的启迪。
这篇论文是在老师的精心指导和大力支持下才完成的
感谢所有授我以业的老师,没有这些年知识的积淀,我没有这么大的动力和信心完成这篇论文。
感恩之余,诚恳地请各位老师对我的论文多加批评指正,使我及时完善论文的不足之处。
谨以此致谢最后,我要向百忙之中抽时间对本文进行审阅的各位老师
表示衷心的感谢。
开学自我介绍范文:首先,我想说“荣幸”,因为茫茫人海由不相识到相识实在是人生一大幸事,更希望能在三年的学习生活中能够与大家成为好同学,好朋友。
其次我要说“幸运”,因为在短暂的私下接触我感觉我们班的同学都很优秀,值得我学习的地方很多,我相信我们班一定将是团结、向上、努力请保留此标记。
)的班集体。
最后我要说“加油”衷心地祝愿我们班的同学也包括我在内通过三年的努力学习最后都能够考入我们自己理想中的大学,为老师争光、为家长争光,更是为了我们自己未来美好生活和个人价值,加油。
哦,对了,我的名字叫“***”,希望大家能记住我,因为被别人记住是一件幸福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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