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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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自查报告

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自查报告

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自查报告全文共4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自查报告篇1地区分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科:根据《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烟草行业内部管理监督的实施意见》和《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标准》的具体要求,县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股按照分局制定的《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标准》对县营销部xx年季度工作运行进行了严格认真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一、加强学习培训和开好内管专题会七月份以来,我局按照内管培训计划和地区分局下发的各类通知,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全员开展了一系列内管培训。

在第三季度的学习培训中,针对当前内管工作的实际,主要围绕《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规范》和《内管课件》中的相关内容组织全员进行了学习,重点是抓规范经营。

按照地区分局的通知精神,认真学习了烟专5号文件,并组织大家进行了讨论,并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了《县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实施方案》。

在内管专题会中,一是根据地区分局下发的一、二级考核指标,组织大家按照考核内容对规范经营、专卖管理、零售户管理等方面开展认真的自查活动,主要检查有无不完善地方和违规行为发生。

二是比照地区分局下发的专卖内管通报对我们工作存在的不足进行了分析,在讨论中,负责人表示内管通报中指出的问题在我县也比较突出,针对这些问题,后两个月我们开展了有针对性的学习。

三是正逢“两节”销售旺季,部分卷烟又经常断档,在此情况下极易产生假入网、虚假订单、拆单分摊等不规范经营行为发生,因此负责人和内管员结合自己按照内管工作内容、检查流程抽查或走访调查规范经营的情况进行了通报,从总体情况看,没有发现违反内管现象发生,但十一前后仍然是容易违反内管现象的高发期,所以要求大家一定要保持内管工作的自觉性、坚定性,保证在“十一”前后做到规范经营。

二、营销和配送环节的检查情况对县营销部卷烟购进、卷烟销售、入网情况、落地入户情况进行了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做好卷烟到货核查情况,认真按照卷烟购到货单据进行核对。

烟草专卖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烟草专卖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烟草专卖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为加强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执法监督,保证专卖执法人员文明执法,依法行政,树立良好的烟草行业形象和社会形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特制定烟草专卖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的内容
1、严格罚没款物的交接、进出库手续,做到帐物相符、款物相符,堵塞漏洞。

2、坚持收支两条线,罚、缴分离,查、处分离,加强相互制约监督。

3、案件处理由办案人员提出初步意见,再由本级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审查,有主管局长签发意见。

4对专卖规范性文件合法性进行审查。

5监督检查专卖执法人员的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定性是否准确
6监督检查专卖执法人员国家局“六条禁令”执行情况7负责对专卖执法案卷审查,对证据、定性、处理、手续、程序等进行检查
8、每季度对全体专卖执法人员进行一次执法执纪检查,进行讲评,对违法违纪者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监督检查程序
执法监督员按照正常的工作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对于发现专卖执法违规违纪行为,情节较轻的,当场教育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上报局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并向主管领导汇报。

三监督检查方式
可以采取明查和暗访及问卷、电话询问等形式
四责任追究
对于情节较清,认错态度较好的,当场教育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证据确凿,上报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并向主管领导写出书面汇报材料,严肃处理。

情节严重,并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其上交执法证和检查证,调离专卖队伍并消除副面影响。

2024年市烟草系统纪检监察工作制度

2024年市烟草系统纪检监察工作制度

2024年市烟草系统纪检监察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和惩治市烟草系统内的腐败行为,维护市烟草系统的廉洁和纪律,规范和加强市烟草系统纪检监察工作,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市烟草系统纪检监察工作的任务是坚决贯彻执行中央纪委和省纪委的决策部署,加强对本系统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纪检监察工作要与市纪委的工作紧密配合,互相支持和协作。

第三条纪检监察工作要遵守党的纪律和法律法规,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中央、省、市的相关纪检监察规定。

第四条市烟草系统纪检监察工作要始终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决防止和纠正腐败现象,保障市烟草系统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市烟草系统纪检监察工作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水平和业务能力,坚决做到廉洁自律、公正文明、勤勉奉公。

第二章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和职责第六条市烟草系统设立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该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

第七条市烟草系统纪检监察机构的职责包括:(一)负责执行中央、省、市纪检监察工作的决策和规定,监督和检查市烟草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纪律执行情况;(二)发现和调查市烟草系统中的腐败行为和违纪问题,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依法处理相关人员;(三)加强对市烟草系统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廉政教育和培训,提升其廉洁自律意识和能力;(四)协助市纪委开展对市烟草系统纪检监察工作的监督和检查,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五)对市烟草系统纪检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推动问题的解决和整改。

第八条市烟草系统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障纪检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有效落实。

第三章纪检监察工作的执行步骤第九条市烟草系统纪检监察工作的执行步骤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接收和调查线索:接收来自内部和外部的举报或控告,对涉嫌违纪违法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二)开展审查和调查:对纪检监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审查和调查,查明事实真相;(三)制定处理措施:对调查核实的问题进行定性处理,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四)处理结果公示:对处理结果进行公示,增强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五)上报和追责:将处理结果上报市纪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六)问题整改:对纪检监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烟草专卖执法纪律

烟草专卖执法纪律

烟草专卖执法纪律
一、专卖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烟草行业制定的有关规定。

二、专卖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现执法的全过程记录。

三、专卖管理人员执法检查时,应有两人以上佩带执法标志,主动出示检查证件。

四、举报内容、检查地域、检查重点、案件处理意见和领导批示等相关工作内容,不得向任何人透露。

五、办理案件要按照程序,认真调查取证,严禁诱供逼供,侵犯当事人的权利。

六、举报人要求保密的,应尊重举报人的意愿,做好保密工作。

七、检查、办案,涉及经办人或近亲属的案件,要主动回避。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制度.doc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制度.doc

##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调查取证行为,查明违法事实,获取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进行调查取证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

执法人员在实施调查取证过程中,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执法人员对调查取证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应当保密。

需要在听证或庭审中出示的,应作出明确标记,并事先告知听证主持人或法庭,以不公开方式举证、质证。

第二章证据种类第五条执法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证据包括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询问笔录;(四)证人证言;(五)视听资料;(六)鉴定结论;(七)勘验、检查笔录。

以上规定的证据应当符合法律关于证据的规定并查证属实后,方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六条书证是指以用纸、布、木料、塑料、金属、石块或其他物品上记载,表达一定思想的文字、符号、图案等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证据形式。

第七条物证是指以物品的存在、形状、特征、质量、规格、标志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证据形式。

第八条证人证言是指了解案件事实情况的人就自己知道的事实情况向执法机构或者执法人员所作的书面或口头陈述。

第九条询问笔录是指执法人员在进行调查取证时,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证人时制作的笔录。

第十条视听资料和其他电子数据资料是指以录音带、普通摄影、x射线胶片、录像带、电影胶卷、光盘、电子计算机和其他电磁方式记录储存的音像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证据形式。

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录像资料、电子计算机存储的资料以及其他音像、电子资料。

第十一条鉴定结论是指委托的法定鉴定机构,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行业经验,对案件待证事实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在科学、客观分析的基础上作出和提供的结论性意见。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在烟草专卖中的实施与探索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在烟草专卖中的实施与探索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在烟草专卖中的实施与探索行政执法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是我国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它包括法律制裁、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三项措施。

在烟草专卖领域,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实施与探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就此展开探讨。

近年来,我国烟草行业的管理更加规范,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落实。

针对烟草市场上出现的一些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也加大了执法力度,依法对涉烟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在这一过程中,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法律制裁。

通过对违法违规烟草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取证收集等工作,相关部门能够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定性和追究责任。

在一些较为严重的案件中,相关部门还会依法启动刑事司法程序,对其进行法律追究和处罚。

行政处罚。

对于一些轻微的或者初犯的违法违规烟草行为,相关部门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如罚款、责令整改等措施。

这对于规范烟草市场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行政强制。

对于一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的违法违规烟草行为,相关部门还会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违法产品等。

这种措施可以有效地遏制违法行为,保障社会秩序。

目前在烟草专卖领域,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一些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难度较大,取证困难,导致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查处。

有些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面对烟草专卖领域存在的问题和挑战,相关部门应当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对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实施与探索,提高执法效率,规范市场秩序。

加强执法人员能力建设。

要求执法人员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提高执法水平和能力。

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使他们对法律法规有更深刻的理解和把握。

加强执法手段和技术支持。

鼓励相关部门使用现代科技手段,如视频监控、智能识别等技术,提高对违法行为的监测和侦查能力。

要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共同推动执法工作的深入开展。

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行业内部专卖...

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行业内部专卖...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烟专〔2005〕377号)行业各直属单位:为加强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国家局制定了《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专卖管理监督是行业内部管理监督的基础。

加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是解决行业注重自律课题的重要措施,是坚持和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的本质要求,是行业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重要意义,自觉增强内部管理监督意识,认真抓好《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实施意见》的落实,切实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经营的能力和水平,树立烟草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各省级局要牢固树立国家利益至上、消费者利益至上的共同价值观,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省局“一把手”要负总责,分管专卖的副局长要切实负起分管责任,认真履行职责,把加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抓紧抓实抓好。

要结合实际,依据《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实施意见》,尽快研究制定本辖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制度,建立专卖管理监督长效机制,紧紧抓住薄弱环节和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行之有效的管理监督措施,对行业内企业生产经营行为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有效管理监督,增强行业自律能力。

要根据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健全组织机构,调整充实专卖部门的力量,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切实提高依法开展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要定岗定责定标准,做到任务落实到人,责任落实到岗,切实加强日常专卖管理监督,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和表面文章,务求实效。

要严格依法行政,切实规范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行为,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要按照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加强对地(市)级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督促指导,要确定联系单位,及时总结推广经验,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

各省级工业公司及各工商企业要树立自觉接受专卖管理监督的意识,积极配合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规范经营内控机制,加强自律,严格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国家局的规章制度,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在社会上树立对国家负责、对消费者负责,是一个负责任的行业的良好形象。

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规范

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规范

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规范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规范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规范国烟专〔2011〕4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长效机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及《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实施意见》(国烟专[2005]377号)等国家局规章制度,制订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各级局应依据烟草专卖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局规章制度,按照本工作规范的要求组织开展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

省级局全面领导本辖区的专卖内管工作,组织本规范的落实,推动基层认真履行专卖内管职责,加强对日常监管工作的督导,组织定期检查考核,查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市级局主要负责组织开展日常监管工作,组织定期检查考核,查处不规范问题,重大问题及时报省级局,对县级局上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核实处理;县级局具体负责落实日常监管工作,加强对卷烟零售市场的监控、分析,排查内部违法违规线索,认真进行调查,发现不规范问题及时向市级局报告。

第三条各级局要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专卖管理组织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国烟人[2007]186号)的有关要求,设立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机构,配齐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省级局可视情况向省级工业公司及其生产点派驻专卖内管特派办(员)。

行业内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应确定具体负责部门,配合专卖内管工作。

第四条各级局要建立举报投诉办理工作制度,对受理的反映内部违法违规问题的举报投诉,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条各级局应积极推进专卖内管信息化建设,规范工作程序,实现对行业内部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实时、有效监管。

第二章定期检查第六条定期检查的对象是辖区内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检查的内容是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

第七条省级局每年对辖区行业内所有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市级局每半年开展一次全面检查。

省、市级局要针对问题较多单位,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专题组织开展重点检查工作。

专卖执法管理规定规定(3篇)

专卖执法管理规定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执法管理,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障烟草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专卖执法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保障烟草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专卖执法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执法公正、公平、公开。

第二章专卖执法职责第五条专卖执法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依法查处烟草专卖违法行为;(二)监督检查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等活动;(三)对烟草专卖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处罚;(四)开展烟草专卖宣传教育活动;(五)依法实施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专卖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五)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专卖执法程序第七条专卖执法管理部门查处烟草专卖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处罚。

第八条专卖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说明调查事项和理由,告知被调查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专卖执法人员应当依法收集、固定证据,不得使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第十条专卖执法人员对烟草专卖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询问当事人、证人;(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三)扣押、查封、扣押烟草专卖品;(四)抽样检验;(五)其他依法可以采取的措施。

第十一条专卖执法人员对烟草专卖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应当制作调查笔录,并由被调查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二条专卖执法人员对烟草专卖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应当及时向被调查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第十三条被调查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开展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开展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开展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2017.04.18•【文号】国烟专〔2017〕111号•【施行日期】2017.04.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开展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烟专〔2017〕111号各省级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对于促进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公正文明、严格规范,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国家局的安排部署,现就开展三项制度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单位和任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号)的要求,天津市、河北省、安徽省、甘肃省和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等22个地方的所有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被纳入试点范围。

国家局决定适度扩大试点任务,相关省级局要抓紧推动开展试点工作(《试点地方及试点任务表》见附件)。

未纳入试点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觉推进相关制度改革。

二、试点内容(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加强事前公开。

试点单位要按有关要求,公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办理流程和服务指南,设立门户网站和实体性服务窗口或场所,配备相应的办证服务设施,及时发布并更新相关办证信息,方便群众办理。

要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专卖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工作细则的通知》(国烟专〔2016〕319号)要求,建立健全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

2.规范事中公示。

试点单位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要佩戴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标志,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出具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等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工作。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发布日期:xx-11-2214:01金水区交通运输局(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和监督各执法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局委各科室(所)的执法部门。

第四条局机关纪检部门负责组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在执法监督过程中,有权调阅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资料。

被监督部门不得拒绝。

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1.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内容:(1)行政执法机关是否属于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或者依法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2)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取得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3)行政执法机关是否具有实施该执法行为的法定权限,是否存在超越职权的情形;(4)是否具有违反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规定的其他行为。

2.行政许可程序的内容:(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是否依法受理,因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是否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告知书;(2)依法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是否向申请人出具了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凭证;(3)依法不予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是否说明理由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4)除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外,对需要核实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是否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核查收集的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5)依法应举行听证的许可事项,是否按照法定程序举行了听证;(6)是否对被许可人依法进行定期检验或者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有无记录以及有关记录是否规范、签字归档;(7)涉及招标、拍卖、考试、考核、检验、检测、检疫等特定内容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符合行政许可的特别规定;(8)行政许可是否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并使用合法票据;(9)许可文书、证件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10)是否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其他行为。

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制度

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制度

##市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制度(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教育培训制度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全市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不断提高“两烟”生产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教育、引导全市烟草行业依法经营、规范经营,有效防范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根据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国家局、省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局内部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教育培训制度的落实,主任是教育培训制度的具体承办人。

第三条市局教育培训的对象重点是:全市行业内企业的主要领导,市局相关科室负责人。

第四条教育培训的内容重点是:《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局、省局的有关规定、制度。

第五条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由市局内部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会同政工科、办公室根据全市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制订年度教育培训计划,统一印发学习资料,统一进行考试命题,统一组织考核验收。

第六条教育培训主要采取集中培训、专题辅导、讲座、考试考核相结合等形式。

第七条教育培训批次要求:(一)市局每年须组织一次对市局(公司)本部及辖区内各县(市、区)局(分公司)主要领导以及市局相关科室负责人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三)各县级局每半年须组织一次对全体职工的培训;第八条市局及各县(市、区)局统一组织进行的法律、法规知识教育培训,应当进行考试,考试成绩须存入人事教育培训档案,作为评比先进、奖惩、晋升、任免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各级局要努力形成以法律知识教育培训考核为基础的上岗资格认证制度。

凡参加各批次法律法规知识教育培训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可参加一次相应批次组织的补考;补考成绩仍不及格者,长聘工待岗学习、短聘工辞退。

第十条新上岗人员,均须参加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知识的教育培训,凡考试成绩不及格者,一律不得聘用上岗。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备案备查制度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全市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进一步加强行业内部自律,提高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效率,根据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国家局、省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行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责任制目录1 行政执法责任制 (1)2 附件1.评议考核制度 (9)3 附件2.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3)4 附件3.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15)5 附件4.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21)6 附件5.法制学习和培训制度 (23)7 附件6.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 (24)8 附件7.行政处罚案件办案制度 (32)9 附件8.行政处罚决定上报备案制度 (35)10 附件9.赔偿制度 (36)11 附件10.勤政廉洁制度 (37)12 附件11.行政复议诉讼制度 (39)13 附件12.六条禁令六个坚持 (41)14 附件13.专卖执法检查制度 (43)烟草行政执法责任制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规范》,切实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新时期高邮精神,不断提高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水平,做到规范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人性化执法,树立高邮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良好的社会形象,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行政执法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八)、《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九)、《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十)、《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十一)、《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原则》(十二)、《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二、行政执法责职(一)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责职1、宣传、贯彻、实施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规章;2、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实行统一监督和管理;3、负责烟草专卖许可证、准运证等证件的审查、发放和管理;4、制订有关地方烟草专卖管理的具体工作规则;5、依法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案件;6、承办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烟草专卖管理工作;7、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二)局长责职1、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2023-11-05•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概述•监督检查的主体与客体•监督检查的内容与方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挑战•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的建议与对策目•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案例分析录01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概述定义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有权机关对行政执法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纠正的行为。

目的确保行政执法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合法、公正、高效地行使行政执法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法治建设。

定义与目的监督检查的原则客观公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应当客观公正,尊重事实,不得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

公开透明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及时有效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应当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行政执法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依法监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监督检查的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确保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其他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还应当依据其他规范性文件,如政策性文件、行业标准等,确保行政执法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02监督检查的主体与客体监督检查的主体行政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检查行政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机关对行政执法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包括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等。

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行为包括拥有行政执法权限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行政执法人员。

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行政执法领域的执法行为。

03监督检查的客体020103监督检查的内容与方法监督检查的内容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包括是否具备相应的执法资格和职业资格,以及是否通过执法资格考试等。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在烟草专卖中的实施与探索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在烟草专卖中的实施与探索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在烟草专卖中的实施与探索【摘要】烟草专卖在社会经济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作为行政执法的重要措施,对烟草专卖领域的监管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从理论依据、意义、具体内容、实践探索和问题建议等方面分析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在烟草专卖中的实施与探索。

随着我国烟草市场的不断发展,行政执法三项制度逐渐深化,对于规范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执法标准不统一、执法效果不明显等,因此建议加强制度落实和监督,完善执法程序,提升执法效率。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在烟草专卖中的深远影响不可忽视,对未来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提供了有益启示。

【关键词】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探索、理论依据、意义、具体内容、实践、问题、建议、深远影响、启示1. 引言1.1 烟草专卖的重要性烟草专卖在国民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不仅是国家的财政收入来源之一,也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之一。

烟草专卖业的健康发展对于促进国民经济的增长、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烟草专卖业是国家的财政支柱之一,烟草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之一,对于国家的财政收入和财政平衡具有重要的支持作用。

烟草专卖业的发展不仅可以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也可以创造就业机会,促进经济增长。

烟草专卖业还扮演着社会管理和公共卫生的角色,通过专卖渠道的管理,可以有效控制烟草的销售和消费,减少吸烟者的数量,对于维护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起到积极作用。

烟草专卖的重要性不可忽视,其健康发展对于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2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概念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是指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廉洁执法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一种综合性制度。

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在执法中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进行,不能随意扩大权力或滥用职权。

公正执法是指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要公正、公正实施执法,确保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廉洁执法是指执法人员要廉洁自律,不能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确保执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

XX市烟草专卖局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后的监督,预防违背法定许可条件规定的行为发生,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保障卷烟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县局对取得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行为,按照属地管辖,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三条市、县局根据规范卷烟市场秩序的需要,确定适宜的监督检查方式,如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检查、专项检查或全面检查、自查或抽查、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突击检查或例行检查、随机检查或有因检查等。

第四条监督检查要目标明确、科学安排,根据检查目的事先拟订计划。

检查次数按照《卷烟零售户户籍化分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实施监督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方能进行,并不得妨碍被检查人的正常营业秩序。

执法人员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查阅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有关书面材料、谈话调查等形式,履行监督职责。

第六条监督检查情况应当书面记录,并可同时摄影摄像(法律、法规禁止摄录的除外),连同处理结果,由执法人员签字归档。

第七条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若当即能够改正的,现场责令改正;若需要一定期限改正的,向被检查人发出整改通知,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则移交案件审理部门处理;依法应当撤销或注销行政许可的,则移交证件管理部门处理。

对限期改正和受到行政处罚的被检查人,应进行复检。

第八条市、县局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负责,并将监督检查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于每季度结束后十日内制作电子文本,以便更新本局信息公开内容。

第九条执法人员应当做到监督、规范与热情服务并重,文明执法,廉洁办事。

若借监督检查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违法进行监督检查,依照《行政许可法》、《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本制度由连云港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1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规范.

1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规范.

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规范(试行)为进一步明确各级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部门的工作职责,规范工作流程,推进专卖内管长效机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及《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实施意见》(国烟专[2005]377号)等国家局规章制度,制订本规范。

一、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国家利益至上和消费者利益至上的共同价值观,切实增强规范意识和法制观念,坚持加强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教育培训,全面建立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长效机制,实现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生产经营水平,促进行业“注重自律”课题的解决,树立行业讲诚信、负责任、有秩序的良好社会形象,进一步巩固和完善烟草专卖制度,为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二、基本原则1.分解任务、明确职责。

按照权责法定、属地管理的要求,以同级监管为主,将对各类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的监管任务分解落实,明确省、市、县三级局专卖内管的具体工作内容,解决职责不清、监管不作为的问题,确保各级专卖内管机构各司其职,各尽其职。

2.突出重点、提高效能。

结合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检查工作情况,在各类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监管的同时,突出对容易出问题的薄弱环节的监管,解决监管措施随意性大、针对性不强、效果不理想的问题,提高监管工作的效率,更加有效地发挥防范、及时发现处理不规范问题的作用。

3.统一标准、规范操作。

对各项监管工作内容都明确统一、标准化的工作程序以及档案管理的要求,以流程的规范化、过程的痕迹化,推动各级专卖内管机构按要求组织开展监管工作,从而确保专卖内管长效机制的有效运转。

4.强化考核、推动落实。

定期组织专卖内管工作考核,对各级专卖内管机构按规定的工作内容、程序组织开展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的结果同工作绩效挂钩,同时对监管不作为、不到位以及乱作为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确保各项监管措施落实到位、并有效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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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烟草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应当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条在局党组领导下,办公室、监察处和专卖部门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对全面或专项的监督检查活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

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内容:
1、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2、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3、法律、法规、规章的执法情况;
4、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

第四条本局制定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由负责草拟的部门(机构)将文件的草稿送分管局长会签、登记,经局长签发的上述规范性文件要送专卖处、办公室备二份存查。

第五条凡上级交办的征求意见的规范性文件及市有关部门制定的要求我局会签的规范性文件,统一交办公室登记,必要时可会同有关部门一起研究,提出意见或会签建议,报局长(含分管局长)批准。

第六条对当事人及其他公民、组织对本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进行检查。

第七条本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含简易程序)送办公室档案室入档,以备复议、应诉和存查。

第八条作出行政处罚后,当事人申请分期交纳或缓交罚没款的,应由专卖处提出意见后,报局长或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建立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施行一年时,专卖部门将执行情况分别向局长办公会议和上级局作书面汇报,并接受上级局的执法检查。

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为实施该法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合法性;
2、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3、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4、罚没款情况;
5、行政执法的社会效益;
6、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7、法律、法规、规章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立法的建议;
8、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第十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的职权:
1、对执法情况进行调查;
2、调阅或复制被检查审核的有关文件、资料;
3、向被检查单位发出《执法检查查询书》;
4、对不适当或违法的行政行为,提出下列处理意见,报局长批准后执行。

①发现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可依法纠正或建议文件制发单位纠正;
②对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权撤消或者责令改正;
③对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消极执法的,有权责令其履行或者限期改正;
④对不严格执法的人员,可通知其所在单位处理;
⑤发现执法部门或执法人员有违纪行为,报局长室研究处理。

第十一条上级烟草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下级烟草管理机构具体行政行为有错误的,可责令其纠正或者直接予以撤消。

第十二条烟草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情况,依法接受司法机关和行政监督机关的监督。

第十三条公民或者组织对烟草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和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或者本级烟草行政管理部门检举,上级或本级烟草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对依法检举、控告违法行政行为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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