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办法(修正)
济南市水电费收费标准
济南市水电费收费标准济南市水电费收费标准是指在济南市范围内,居民和企业用户所需支付的水电费用标准。
水电费是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支出,了解和掌握相关的收费标准对于居民和企业用户来说至关重要。
下面将详细介绍济南市水电费收费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我们来看看济南市的水费收费标准。
根据济南市自来水公司的规定,居民用户的水费收费标准是按照用水量来计费的。
具体来说,每户每月用水量在30立方米以下的,收费标准是每立方米2.45元;用水量在30-60立方米的,收费标准是每立方米3.05元;用水量在60-90立方米的,收费标准是每立方米3.70元;用水量在90立方米以上的,收费标准是每立方米4.50元。
而对于非居民用户,水费收费标准则是根据不同行业和用水性质来制定的,具体收费标准可咨询当地自来水公司。
其次,我们来了解一下济南市的电费收费标准。
济南市的电费收费标准是由山东省电力公司制定并执行的。
对于居民用户,电费收费标准是按照阶梯电价来计费的。
具体来说,每户每月用电量在50千瓦时以下的,收费标准是每千瓦时0.52元;用电量在50-100千瓦时的,收费标准是每千瓦时0.55元;用电量在100-200千瓦时的,收费标准是每千瓦时0.65元;用电量在200千瓦时以上的,收费标准是每千瓦时0.75元。
对于非居民用户,电费收费标准也是根据不同行业和用电性质来制定的,具体收费标准可咨询当地电力公司。
总的来说,济南市的水电费收费标准是合理的,既能保障用户的正常用水用电需求,又能有效控制资源的浪费。
但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我们也要注意节约用水用电,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希望本文所介绍的济南市水电费收费标准对您有所帮助,谢谢阅读!。
济南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
济南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3.08.29•【字号】济价格字[2003]180号•【施行日期】2003.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济南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济价格字[2003]180号2003年8月29日)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市水利局、市自来水公司: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自2003年9月1日起对我市城市供水价格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供水价格(一)自来水价格1、居民生活用水到户价由现行每立方米1.75元调整为2.60元(价内含基本水价1.93元,水资源费0.25元,污水处理费0.36元,城市公用事业附加0.06元)。
2、工业生产用水到户价由现行每立方米2.10元调整为2.90元(价内含基本水价2.05元,水资源费0.25元,污水处理费0.50元,城市公用事业附加0.10元)。
3、经营服务业用水到户价由现行每立方米3.20元调整为4.30元(价内含基本水价3.25元,水资源费0.25元,污水处理费0.65元,城市公用事业附加0.15元)。
4、特种行业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4.00元、8.00元统一调整为16.00元(价内含基本水价14.68元,水资源费0.25元,污水处理费0.92元,城市公用事业附加0.15元)。
(二)自备井水价自备井水价含自备井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两部分。
自备井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是:用于居民生活、工业生产的由现行每立方米1.20元调整为1.80元,用于生产纯净水、矿泉水、天然水等用水为每立方米14.08元;已具备自来水水源的自备井用户,水资源费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收20%,即用于居民生活、工业生产的每立方米2.16元,生产纯净水、矿泉水、天然水等用水每立方米16.90元。
关于济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复函鲁环发〔2024〕号
关于济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复函鲁环发〔2024〕号嘿,大家好!今天我来给大家详细聊聊济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那些事儿。
咱们就直接进入主题,不多说废话。
济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咱们都知道,水是生命之源,保障市民的饮水安全,可是关系到每一个人健康的大事儿。
所以,这个方案的制定,是为了确保咱们喝的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让市民们喝得放心。
一、保护区范围划定1.要明确,保护区范围包括地表水饮用水源地和地下水饮用水源地。
地表水饮用水源地主要是指济南市内的各大水库、河流和湖泊,地下水饮用水源地则是指地下水井和地下水水源地。
2.对于地表水饮用水源地,我们要根据水域面积、水质状况、周边环境等因素,合理划定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是指水域周边50米范围内的区域,二级保护区是指水域周边100米范围内的区域。
3.对于地下水饮用水源地,我们要根据地下水井的分布、水质状况、周边环境等因素,合理划定保护区范围。
一般来说,地下水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应不小于地下水井周边300米。
二、保护区管理措施1.在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从事一切污染水源的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乱倒垃圾、排放污水、堆放危险废物等。
2.对于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确保建设项目对水源保护区的影响降到最低。
3.加强保护区内的环境监测,定期对水质、土壤、空气等进行监测,确保水源安全。
4.对保护区内的居民进行环保教育,提高他们的环保意识,共同守护水源安全。
三、保护区划定程序1.开展前期调查,收集相关资料,包括水域面积、水质状况、周边环境等。
2.根据调查结果,初步划定保护区范围,并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
3.根据公众意见,对保护区范围进行调整,形成最终划定方案。
4.将划定方案报请有关部门审批,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四、实施方案1.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负责保护区划定和管理工作。
2.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关于印发济南市供水分类价格细则的通知
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关于印发济南市供水分类价格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公布日期】2007.11.22•【字号】济价格字[2007]138号•【施行日期】2007.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关于印发济南市供水分类价格细则的通知(济价格字[2007]138号)济南市各供水有关单位:为加强供水价格管理,规范供水价格分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修改了我市供水分类价格细则。
现将修改后的价格分类细则印发你们,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原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关于济南市供水分类价格细则的批复》(济价格字[2005]98号)同时废止。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济南市供水分类价格细则一、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范围(一)居民住宅生活用水;(二)学校用水。
学校用水是指学校教室、图书馆、实验室、体育用房、校系行政用房等教学设施用水,以及学生食堂、澡堂、宿舍等学生生活设施用水。
以上学校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公办、民办学校,包括:(1)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2)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3)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4)普通小学、成人小学;(5)幼儿园(托儿所);(6)特殊教育学校(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
(三)非营利性老年服务项目用水。
是指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的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康复中心、老年文化体育活动中心等非营利性老年服务项目用水。
二、执行企事业用水价格的范围(一)工业、交通业用水;(二)园林、绿化、环卫用水;(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医院。
三、执行经营服务用水价格的范围(一)商业、通信、金融保险、证券、中介服务用水;(二)普通洗浴、美容美发、餐饮、娱乐、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用水;(三)营业性写字楼用水(出售给个人居住的除外);(四)建筑业用水。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57号——济南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57号——济南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1.26•【字号】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57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传染病防控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57号《济南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月10日市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济南市代市长王忠林2017年1月26日济南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保障用水安全,维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现制现售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将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条市、县区(含济南高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供水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执法)、住房保障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知识。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违法行为。
第六条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以下统称供水单位)是供水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确保所供饮用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
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2018修正)
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2011年11月30日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3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6月28日济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7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安全,维护用户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供水水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以及城市供水的行业监管工作。
县、区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卫生、物价、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供水应当遵循综合利用和节约用水的原则,保证供水安全,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安排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
第五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共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城市公共供水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投入,适应城市发展需求。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六条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并依法批准公布。
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和用水需求,制定城市供水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城市供水设施,适应供用水需求。
因建筑物高度或者地理位置对水压、水量要求超过直接供水条件的,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第八条城市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要求设计和建设城市供水设施。
济南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规定
济南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规定High quality manuscripts are welcome to download济南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确保城市二次供水水质,防止生活饮用水二次污染,保障饮用水的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济南市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用水单位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过储存、加压及深度净化处理后,再供给用户使用的供水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二次供水的管理。
第四条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二次供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二次供水的统一管理工作。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配合供水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并具体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第五条用户用水水压需要超过国家规定管网末端服务压力的,应当自建二次供水设施,实施二次供水。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向供水主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施工手续。
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
第七条二次供水设施工程竣工后,由供水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城市供水经营单位不得予以供水。
第八条二次供水设施不得与城市供水管网直接连通;不得在城市供水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
二次供水单位不得转供水。
第九条在二次供水储水设施周围十米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修建建(构)筑物,设置渗水厕所、化粪池、堆放垃圾和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为保证城市供水管网的压力,使用城市公共供水进行二次供水的单位,应当避开用水高峰期蓄水。
第十一条使用二次供水的单位应当建立二次供水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按照供水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和水质日常检测,发现水质受到污染时,应当及时报告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二次供水单位必须每半年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
城市供水条例(2020年修订)
城市供水条例(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0.03.2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6号•【施行日期】2020.03.27•【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本条例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第三条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国家实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供水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第八条对在城市供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第九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
知
正文: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
修订《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建设厅(局),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将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1810号)第三十条中“接到水费通知单15日内仍不交纳水费的,按应交纳水费额每日加收5‰和滞纳金”的规定删去。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建设部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结束——。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1810号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18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物价局(委员会)、建委(建设厅),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深圳市水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城市供水价格,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制定了《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时反馈给我们。
1998年作为改革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过渡期,城市供水价格的调整仍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调整价格监审品种目录的通知》(计价管〔1998〕725号)执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三日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供水价格,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城市供水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市供水价格是指城市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城市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商品水价格。
污水处理费计入城市供水价格,按城市供水范围,根据用户使用量计量征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城市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要城市供水价格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价格分工管理目录执行。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城乡水务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城乡水务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城乡水务局•【公布日期】2022.04.29•【字号】济发改价格〔2022〕142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城乡水务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济发改价格〔2022〕142号各区县发展改革局、水务局: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现将《济南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城乡水务局2022年4月29日济南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山东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济南市辖区内制定或者调整城镇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镇供水价格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以下称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输送,使水质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水价格。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城镇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镇供水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山东省定价目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水价制定和调整第六条制定城镇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覆盖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第七条制定城镇供水价格,以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先核定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再以准许收入为基础分类核定用户用水价格。
济南市城市自来水户表计量工程实施细则
济南市城市自来水户表计量工程实施细则【颁布单位】济南市人民政府【颁布日期】2000.11.14【时效性】有效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方便群众用水,促进节约用水,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实施城市自来水户表计量工程的通知》,确定自2005年7月开始,至2007年12月底,用二年半的时间,完成我市城市户表计量工程改造任务。
为确保这项关系到千家万户的“民心工程”顺利实施,结合我市城市自来水户表计量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1 总则1.1 城市自来水户表计量工程即自来水计量出户、一户一表工程,是指一户家庭(一套住宅),在住宅以外公共部位安装一只贸易结算水表,由城市供水企业按户表计量、收费的新建、改建工程。
1.2 城市自来水户表计量工程从原贸易结算总水表起,更新户外管道、用水户住宅内立管、安装贸易结算水表并与用水户住宅内一个接点就近连接。
工程竣工后,由城市供水企业抄收到户。
1.3 实施城市自来水户表计量工程,按照“全市统筹规划,各区组织实施,发挥社区作用,用水户积极参与”的工作思路和“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用水户自愿,协商自治,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进行,对不愿进行户表计量工程改造的用水户,仍按原计量方式收取水费。
2 实施范围2.1 我市城市自来水户表计量工程,系指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长清6区及济南高新区范围内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并具备实施条件的居民家庭。
2.2 新建住宅必须按照“城市自来水户表计量工程技术规范”,设计给水系统。
凡不符合其技术规范的,规划、建设部门不予审批、验收,城市供水企业不予接水。
2.3 在建和已建成但尚未出售的住宅,由建设单位按“城市自来水户表计量工程技术规范”实施改造后,方可出售。
对未实施改造的住宅,房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城市供水企业不予接入自来水。
2.4 符合城市自来水户表计量工程建设改造条件的住宅2.4.1用水户住宅顶层水压达到0.03兆帕(不含二次加压供水住宅)的;2.4.2原贸易结算总水表,水费已与供水企业结清的;2.4.3无违章用水,或违章用水已处结的;2.4.4用水户住宅内两只以上水表并同意将原有水表改造为一户一只贸易结算水表的。
以水表为界,自来水管分为三段,法律明确了它们的权属和维修责任
以⽔表为界,⾃来⽔管分为三段,法律明确了它们的权属和维修责任导语:很多⼈遇到这样的烦恼,我家的⽔管漏⽔了,应该找物业维修吗?我家⽔表坏了,维修费⽤谁⽀付?我家阀门坏了,归谁维修?⼩区维修⾃来⽔加压泵我该掏钱吗?隔壁⽼王家的⾃来⽔管漏⽔导致我家装修受损,谁来赔偿?⼩区⾃来⽔主管⽹维修改造,业主应该掏钱吗?只要我们根据当地的城市供⽔管理条例,弄清楚这些⽔管,⽔表等供⽔设备的归属权,就知道谁来维修谁来买单了。
我家⽔表坏了应该由谁来负责修理或更换?这是很多业主都关⼼的⼀个问题,也是⼀个颇具争议的问题,每个城市对⽔表的归属权划分都有不同规定,也有些城市对⽔表的归属权没有明确的规定。
《济南市城市⾃来⽔供⽔管理办法》第三⼗条 使⽤公共供⽔的⽤户投资建设的供⽔设施,进户总⽔表及其以外的供⽔管道和设施,由城市供⽔经营单位负责维护管理;进户总⽔表以内的⽤⽔管道和设施,由⽤户负责维护管理,并应接受城市供⽔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州市城市供⽔管理办法》第⼆⼗九条 城市公共供⽔设施和⽤户户内供⽔设施的划分以总表为界,总表前(含总表)属公共供⽔设施,产权属供⽔企业,由供⽔企业负责维修(属⼈为事故的,维修费⽤由事故责任⼈负责)。
总表后属⽤户户内供⽔设施,产权属⽤户,⽔管损坏更换,⽤户应负责按原标准修复。
从⽬前查询的济南市、⼴州市⼏个城市的供⽔管理条例上看,这些条例都逐渐明确了⽔表的归属问题,⼏乎都明确表明业主家进户总⽔表归属权是当地⽔务公司,由当地⽔务公司来负责维护管理。
我家住⼩区,为什么每次⽔表坏了,物业都让我⾃⼰掏钱维修呢?我们分三种情况来分析⽔表归属问题以及维修费⽤由谁承担:第⼀种情况:⽔⼚的⽔直接送达到住户,⽔⼚⽔费结算直接以住户家⾥的⽔表为准,业主直接对准⽔⼚交⽔费。
这种情况就正好对应了城市供⽔条例,⽔表由⽔务公司负责修理维护;第⼆种情况:⽔⼚的⽔直达住户,⽔费结算还是以住户家⾥的⽔表为准,物业代收⽔费。
这种情况物业和业主都不⽤承担⽔表任何修理费⽤,仍然由⽔⼚承担;第三种情况:⽔⼚的⽔送到⼩区附近,在⼩区附近安装整个⼩区的结算总⽔表,由⼩区的建设单位铺设管道到⼩区各住户,中间还夹杂着加压设备,并在每家每户安装⽔表。
济南水费标准2020
济南水费标准2020济南市是山东省的省会城市,也是一座具有悠久历史和文化底蕴的城市。
随着城市的发展,水资源的利用和管理也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水费作为居民生活中的必需品支出,直接关系到市民的生活质量。
因此,了解济南市的水费标准对于居民来说是十分重要的。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济南市的居民用水计费方式。
济南市的居民用水计费采用分阶梯计价的方式,即按照不同的用水量来确定水费的收费标准。
通常来说,济南市的居民用水分为三个档次,生活用水、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
其中,生活用水是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用水,生产用水是指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所需的用水,其他用水则是指其他特殊用途的用水。
其次,我们来了解一下济南市水费的具体标准。
根据济南市自来水公司发布的最新水价调整方案,济南市居民用水价格为,生活用水每立方米3.45元,生产用水每立方米4.98元,其他用水每立方米5.68元。
在实际使用中,如果居民家庭用水量在一定范围内,按照生活用水的价格计费;如果超出了一定范围,则按照超出部分的价格进行计费。
除了基本的用水费用外,济南市还对超出限额的用水进行了加价处理。
具体来说,超出限额的用水,每立方米的价格会相应地提高,这也是为了鼓励市民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减少浪费。
最后,我们需要了解一些关于济南市水费计费方式的注意事项。
首先,居民在使用水费时需要注意控制用水量,合理利用水资源,避免浪费。
其次,居民在缴纳水费时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缴费,以免产生滞纳金等额外费用。
另外,居民在使用水费时也需要遵守相关的用水管理规定,不得私自改装水表或者进行其他违规行为。
总的来说,济南市的水费标准是合理的,也是为了鼓励市民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减少浪费。
希望市民能够认真遵守相关规定,合理利用水资源,共同建设美丽的家园。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1999年2月3日建设部令第67号发布,2004年7月23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管理,保障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城市供水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水质,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及进行深度净化处理水的水质。
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中包括原水和二次供水。
本规定所称原水是指由水源地取来的原料水。
本规定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本规定所称深度净化处理水是指利用活性碳、反渗透、膜等技术对城市自来水或者其他原水作进一步处理后,通过管道或者以其他形式直接供给城市居民饮用的水。
第三条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进行城市供水水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实行企业自检、行业监测和行政监督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行业监测体系由国家和地方两级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络组成。
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由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国家水质中心)和直辖市、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过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以下简称国家站)组成,业务上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地方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以下简称地方网),由设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的国家站和经过省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以下简称地方站)组成,业务上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直辖市、省会城市的国家站为地方网中心站。
第七条国家水质中心根据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行使全国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职能。
济南市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办法
济南市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办法(修正)山东省人大常委会(1994年2月3日山东省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4年4月21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根据《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消防用水和各项建设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和《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供水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公共设施供水和单位自建设施供水。
第三条济南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供水的统一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供水实行计划供水,厉行节约用水,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安排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
第五条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保城市供水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二章规划和工程建设第六条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城市供水专业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城市供水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必须符合城市供水专业建设规划。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城市供水工程建设项目时,应当通知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设计方案中供水范围、供水方式的审查。
第八条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九条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小区的详细规划建设供水设施,满足小区用水量的需要。
住宅小区建成后,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小区公共供水设施进行验收,因未按规划建设造成用水量不足的,建设单位必须负责供水设施的改建或扩建。
济南市城市供水行业服务标准
济南市城市供水行业服务标准第一章总则1。
1为规范济南市城市供水经营服务行为,保障社会公众权益,提高城市供水经营服务水平,特制定本标准。
1。
2本标准适用于济南市主城区内城市供水的经营、服务、管理及行业监管。
1。
3供水行业服务遵循安全第一、用户至上、诚信为本、文明规范的原则,为用户提供连续、稳定、均等、优质的供水服务。
1.4 规范性引用文件GB 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GB 17051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T 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CJ/T 206城市供水水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济南市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办法》《济南市城市安全供水调度管理暂行规定》第二章技术标准2。
1 管网技术标准2。
1.1 水压保障城市公共供水压力符合山东省行业标准,即管网末梢压力不低于0.14MPa。
压力合格率不低于98%(不含因水源短缺或不可抗力引起突然爆管造成局部地区降压断水的情况)。
承载1000户居民以上的小区,不应出现低压片区。
因地面标高较高而导致水压不足的集中区域,如区域内居民用户超过2万户,或区域面积超过1平方公里,或用水量达到2万立方米/日的,建设单位应投资组织建设片区统一的加压泵站或高位水池。
供水企业在保证管网服务压力的同时,应优化调度,防止局部管网压力过高引发的爆管事故。
2.1.2 测压点设置供水管网测压点按供水面积每10平方公里设置一处; 供水面积不足10平方公里的至少设置两处。
各检测点均应连续测定并记录压力值(测压点的位置,应适当考虑所测区域的最不利点,检测压力要能够代表所测区域的整体水平)。
测压点要设置在供水干管末梢、供水管网的重要节点、敏感区域的供水管节点等位置,如供水干管的汇合点、不同水厂供水区域的交汇点及各边缘地区、人口密集区域.2。
山东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规范
山东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2017.11前言为提高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服务水平,确保群众饮水安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山东省建设发展研究院,依据国家相关标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规划与设计,泵房、水池(箱)、管道与相关设备,系统控制与保护,施工与调试,改造、移交与验收,水质管理,设施维护与安全运行管理,行业服务管理;共11章内容。
本规范主编单位:本规范参编单位: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目录1 总则 (3)2 术语 (4)3 基本规定 (5)4 规划与设计 (6)4.1 一般规定 (6)4.2 管道布置 (7)4.3 供水方式、流量与压力 (8)5 泵房、水池(箱)、管道与相关设备 (9)5.1 泵房 (9)5.2 水泵 (10)5.3 水池(箱) (11)5.4 管道与附件 (12)5.5 压力水容器与消毒设备 (13)6 系统控制与保护 (15)7 施工与调试 (17)7.1 一般规定 (17)7.2 设备安装 (17)7.3 管道敷设 (18)7.4 调试 (19)8 改造、移交与验收 (21)9 水质管理 (24)10 设施维护、安全运行与用户服务 (25)10.1 一般规定 (25)10.2 设施维护 (25)10.3 安全运行 (26)10.4 用户服务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总则1.0.1 为保障城市供水安全、卫生和社会公众利益,提高二次供水管理水平,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与工业建筑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的规划、设计、施工、安装调试、验收、改造与移交、水质管理、设施维护与安全运行管理。
1.0.3 城市二次供水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济南民用水费收费标准
济南民用水费收费标准
济南民用水费收费标准是指济南市民用水的收费标准。
根据《济南市民用水价格管理办法》,济南市民用水收费标准分为基本水费和附加水费两部分。
基本水费按照用水量收取,每吨水收取1.2元;附加水费按照用水量收取,每吨水收取0.6元。
此外,济南市还规定
了民用水收费的其他标准,如收费标准的调整、收费期限、收费方式等。
济南市民用水收费标准的调整,由济南市民用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每年1月1日起实施,每年12月31日结束。
收费期限为每月1日至每月最后一日,收费方式为按月收取,每
月收取一次。
济南市民用水收费标准的实施,有助于规范民用水的使用,保护民用水资源,提高民用水质量,改善民生环境。
同时,济南市还实施了民用水节约补贴政策,对节约用水的用户给予补贴,以鼓励用水节约。
总之,济南市民用水收费标准的实施,既有利于节约用水,又有利于保护民用水资源,改善民生环境,是济南市民用水管理的重要举措。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城市自来水户表计量工程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城市自来水户表计量工程的通
知
佚名
【期刊名称】《济南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5(000)004
【摘要】<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方便群众用水,促进节约用水,市政府确定在市区范围内实施自来水户表计量工程。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工程内容、实施范围及实施时间(一)工程内容。
自来水户表计量工程即自来水计量出户、一户一表工程,是指一户家庭(一套住宅)在住宅以外安装一只贸易结算水表,城市供水企业按户计量收费的新建、改建工程。
(二)实施范围。
凡市内6区及济南高新区范围内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并具备实施条件的居民家庭。
危旧住宅片区、规划3年内改造的住宅,不列入本次工程实施范围。
【总页数】2页(P35-3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9.24
【相关文献】
1.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管委关于对城市居民用水实施一户一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J], ;
2.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实施“百千万海内外人才引进工程”的意见》的通知 [J], ;;
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济南市农村自来水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J], ;
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J],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5.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西安市城市居民用电户表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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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办法(修正)
(1997年9月19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15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批准)
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行政法规,决定对《济南市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消防用水和各项建设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和《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二、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公共设施供水和单位自建设施供水。
”
三、增加“规划和工程建设”一章作为第二章,共四条,作为第六条至第九条,即:
“第六条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城市供水专业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城市供水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必须符合城市供水专业建设规划。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城市供水工程建设项目时,应当通知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设计方案中供水范围、供水方式的审查。
“第八条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九条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小区的详细规划建设供水设施,满足小区用水量的需要。
住宅小区建成后,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小区公共供水设施进行验收,因未按规划建设造成用水量不足的,建设单位必须负责供
水设施的改建或扩建。
”
四、第七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城市供水水源环境保护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
五、第十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水质监测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城市供水水质进行化验监测,并依法接受卫生防疫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
六、第十二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自建饮用水贮水设施的单位对贮水设施每半年至少清洗、消毒一次,其水质每月至少化验一次,保持设施完好,防止水质污染。
”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必须具有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供水资质证书,方可经营供水和自用供水。
”
八、第十五条改为第二十条,并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抢修供水设施时,抢修人员可以拆除妨碍抢修的地上建(构)筑物。
拆除建(构)筑物后,应当及时通知产权人和使用人,并予以修复或补偿,违法建(构)筑物除外。
”
九、第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凡开户使用公共供水、增加用水量、改变用水性质、停止用水、恢复用水以及更名过户的用户,均须持书面申请到城市供水经菅单位办理手续。
“城市供水经营单位与用户应当签订供、用水合同,并严格履行。
因城市供水经营单位的责任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对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由城市供水经营单位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并按改变用水性质后价格的二倍计收改变用水性质期间的水费。
十、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户应当按规定缴纳水费。
超计划用水,缴纳计划外水费。
用户不按时缴纳水费的,责令其在一个月内补交,逾期仍不缴纳的,按日加收百分之一的滞纳金。
”
十一、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对进户总水表和表井用户有责任进行维护管理。
因用户责任致使水表损坏或者影响抄录水表的,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可按最高月用水量计收水费。
”
十二、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
的,由城市供水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供水管径最大流量标准的三倍计收水费,损坏供水设施,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
十三、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由城市供水经营单位责令停止抽水、拆除抽水设备,并按水泵额定流量标准的三倍计收装泵期间的水费。
”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不得擅自转供水。
确需转供水的,须报经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审查同意。
”
十五、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非因消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启消火栓取水。
对违反者,由城市供水经营单位按最大流量标准计收开启期间的水费。
”
十六、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城市供水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非因不可抗力,擅自停止供水、降低水压或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发生供水设施事故后不及时抢修的,责令立即检修或抢修,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十七、删去第三十三条。
十八、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城市供水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污染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水质的,责令停止污染,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侵占、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责令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改装、拆除、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在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距离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予以赔偿;
“(六)盗用或者擅自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十九、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
二十、删去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
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各县(市)城市供水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
二十二、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六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济南市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