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9.22•【字号】建质[2013]141号•【施行日期】2013.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建质〔2013〕141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为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加强企业法人对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推进全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标准化,保证工程实体质量,引领全省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水平的整体提升,我厅组织制定了《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管理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管理指导意见》2013年9月22日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管理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落实参建各方质量责任,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和保障工程实体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和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考评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工程)是指工程建设程序合法,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规范,在管理人员配备、材料使用、工艺方法、施工环境、质量控制等方面实行标准化管理,工程实体质量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省级示范工程的创建申报、监督管理、检查验收等。
第四条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省级示范工程的管理。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具体实施。
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实施细则【最新版】
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实施细则目次1总则2术语3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3.1 建设单位质量管理3.2 监理单位质量管理3.3 施工单位质量管理3.4 建筑材料质量管理3.5 施工过程质量管理3.6 工程实体质量控制4验收评定附录A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检查评分汇总表附录B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检查分项评分表1总则1.0.1 为了促进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切实履行质量责任,规范工程质量管理活动,提高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标准规范,制定本实施细则。
1.0.2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新建、扩建或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的创建和验收评定。
1.0.3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管理除应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的要求。
2术语2.0.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为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特性满足要求而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活动。
2.0.2 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为科学组织工程施工和保证建筑产品质量,在施工现场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程序和质量控制方法等方面做出的管理和技术方面的标准化规定,以及实行的标准化管理活动。
2.0.3 质量检查标识将工程实体部位的质量检查项目、允许偏差值、检查值、检查日期、受检人、检查人等质量检查信息标识在相应的检查部位。
2.0.4 成品保护根据不同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性能采取的免受污染、破坏的措施和活动。
2.0.5 留样室现场存放符合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且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认可的材料、构配件样品的房间。
2.0.6 实物样板按照工程设计要求在现场制作的符合规范、工艺和质量要求,用以指导同类工程施工的实物。
2.0.7 标养室能够满足混凝土试块和砂浆试块标准养护环境的用房。
混凝土试块标准养护环境是指温度为20℃±2℃、相对湿度≥95%的环境;水泥砂浆试块标准养护环境是指温度为20℃±3℃、相对湿度≥90%的环境;水泥混合砂浆试块标准养护环境是指温度为20℃±3℃、相对湿度60%-80%的环境。
安徽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安徽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徽省建筑工程资料的管理,保障工程建设安全、高效进行,提高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安徽省范围内的建筑工程资料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筑工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合同文件、验收报告、竣工图集等。
第四条建筑工程资料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便捷、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建筑工程资料归档第五条建筑工程资料应进行归档管理,确保资料完整、可查阅、安全保密。
第六条归档工作应由专门的资料归档管理人员负责,设置相应的归档室、文档柜等设施。
第七条归档资料按照工程项目、年份等进行分类存放,并标注清楚。
第八条建筑工程资料归档应包括原始资料、复印件及电子档案等形式,确保备份和保留。
第九条保密级别较高的建筑工程资料应采取特殊措施,确保安全可靠。
第十条建筑工程资料的借阅应遵循一定的程序和限制,确保资料不流失、不外泄。
第三章建筑工程资料的保存期限第十一条建筑工程资料的保存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被鉴定为重大事故的建筑工程,其资料的保存期限延长至事故发生后20年。
第十三条在保证工程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施工单位应保存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的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5年。
第十四条委托设计和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妥善保存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和勘察、设计等阶段的资料,保存期限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10年。
第四章建筑工程资料的利用与管理第十五条建筑工程资料的利用应遵循合法、规范、合理的原则。
第十六条建筑工程资料应用于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质量监督、技术研究等方面。
第十七条建筑工程资料的管理应采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建立完善的数据库。
第十八条建筑工程资料的电子化存储和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存储安全和可靠。
第十九条建筑工程资料的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接受定期培训。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二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工程资料管理的监督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06.01•【字号】建质〔2015〕118号•【施行日期】2015.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5〕118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为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依托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我厅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进行了动态核查。
根据动态核查结果,针对当前全省检测机构仍然存在的发展不平衡、检测市场过度竞争、检测行为不规范等问题,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全面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水平,现就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总量控制、优化结构、布局合理、保证质量根据《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发展布局规划(2015~2017)》(以下简称检测规划),我省现有158家检测机构基本满足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需要,检测机构数量总体已趋饱和。
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下列原则,结合检测机构动态核查结果,确定本辖区检测机构的数量:1.省辖市中心城区的检测机构数量应根据中心城区建设用地面积确定,每50KM2设1个;距离省辖市中心城区20KM以上的市属辖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可以另行申请设立1个检测机构。
2.每个县原则上1家。
各市检测机构按检测规划总量确定后,确需调整检测规划新增检测机构的,应充分调研,召开听证会,征求当地现有检测机构等有关单位书面意见,履行检测规划修订程序。
新增检测机构跨市承揽业务,应到项目所在地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二、简政放权,分级管理,实行检测机构资质电子化审批为推进我省检测机构资质行政审批改革,我厅决定对检测机构资质审查、审批、发证实行电子化,进一步简政放权,分级管理,提速增效。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10.08•【字号】建管[2006]334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管〔2006〕334号)各市建委: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将《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查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意见,请及时报告我厅(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二〇〇六年十月八日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查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促使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提高质量管理水平,规范施工企业工程质量检查人员的行为,实现对质量检查人员的科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等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质量检查员(简称质检员),是指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证书,在建筑企业从事建设工程用原材料、构配件、器具设备质量检查和对工程实物质量进行检查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在我省从事质检员工作,实施对建筑施工企业质检员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安徽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查员管理工作。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承办全省质检员岗位认定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质量检查员应履行以下职责:1、熟悉所负责检查工程项目的图纸,参与图纸会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制定;2、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在有关质量、技术部门的指导下,设置工程质量控制点,合理划分检验批,并督促工程项目部对施工过程实施控制;3、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保障工程质量的专项措施,并根据施工企业工艺标准和有关规定,对班组长进行质量交底;4、对进入工程施工现场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等进行质量检查,并按规定取样、送检,不合格的不准使用,已经用于工程的,有权责令停止施工并向上级报告;5、督促施工班组做好“自检、互检、交接检”,坚持上道工序不合格,下道工序不得施工;质检员检查不合格,不准提交有关部门验收;6、在自己的岗位证书范围内严格按照合同或国家规定的标准、验收规范和设计文件进行质量检查,主控项目要严格把关,一般项目必须按规定的抽样方案进行抽样检查,并确保检查结果公正、真实、准确,检查结果必须有记录,做到检查手段完善,过程控制完整;7、按照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所在施工企业工艺标准和有关规定,参加工序、检验批、分项和隐蔽工程的检查和验收,并形成记录;8、参与工程竣工验收;9、督促和参与竣工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工作,并做好记录签证;10、发现重大质量隐患和工程质量事故苗头时,应及时向上一级质量部门和企业领导报告;11、围绕企业的质量目标,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质量改进活动和创无质量通病工程活动。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建质[2011]131号【发布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1.05.24【实施日期】2011.05.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31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委(局):自2006年以来,我厅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认真组织开展了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广大建筑施工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全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提升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管水平,促进了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为我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发挥了重要作用。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89号)文件精神,在总结我省近年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征询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意见,我厅对原《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工程)申报考核办法》(建安〔2006〕221号)文件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2、《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表》3、《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小区工程申报表》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附件1: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8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行为的规范化、安全防护的标准化和安全管理的秩序化,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确保我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平稳,我厅决定在全省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特制定《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6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金山二○○七年六月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分别对审查结论、检测或者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违法干预建设工程活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
第六条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倡导创建优质工程、科技示范工程和用户满意工程。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承担工程有关业务,并依法签订合同,明确质量标准和质量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设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或者委托监理单位负责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并明确有关管理人员的质量责任。
依法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单位负责工程监理。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办法》的通知-建管[2001]187号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办法》的通知(建管〔2001〕187号)各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合肥、安庆、滁州市建管局:现将《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各市尽快明确有关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并告我厅建管处。
安徽省建设厅二00一年五月十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当事人及用户的合法权益,认真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投诉(下称质量投诉)的受理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装修工程、市政公用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合法组织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工程质量缺陷及违反工程质量管理法规行为)的活动。
第四条质量投诉分为两类:(一)甲类质量投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或在竣工验收后五年内并不超过保修期发生的质量投诉。
(二)乙类质量投诉:前款规定的工程在竣工验收五年后或超过保修期发生的质量投诉。
保修期的界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执行。
第五条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工作应当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坚持分级部门负责,适当集中,及时、就地依法解决的原则。
(一)甲类质量投诉,由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下称甲类投诉受理机构)受理;(二)乙类质量投诉,由县级以上房地产、公用事业等有关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下称乙类投诉受理机构)受理。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发文字号】建管[2005]334号【发布部门】安徽省建设厅【发布日期】2005.11.18【实施日期】2005.11.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管[2005]334号)各市建委、合肥市建管局:建设部于2005年9月28日以部141号令发布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这是建国以来第一个专门规范工程检测工作的部令,它的发布实施是工程建设领域的一件大事,必将对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产生重大影响。
《办法》对现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体制作了重大改变:明确了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从事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要获得行政许可,检测市场要开放,检测业务的委托方要改变。
《办法》确立了一系列检测管理制度:资质审批制度,检测单位质量行为规范,政府监管制度,法律责任制度等。
我们要认真学习《办法》,广泛宣传《办法》,按照《办法》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检测体制改革,加强检测市场监管,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办法》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厅原批准的检测单位和经批准对外服务的企业一级试验室、以及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权限批准的检测单位,符合《办法》规定的,自2005年12月至2006年3月,由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报我厅审批。
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第二监督检测站和原部批准的专项桩基检测单位直接报我厅审批。
二、自2006年5月份起,我厅在省政务中心窗口受理新办检测单位资质申报。
新办检测单位名称中不应有“监督”、“站”、“中心”字样。
三、2004年10月以来到期的原我厅颁发的检测、试验单位资质证书延期到2006年3月底;2006年7月1日起,检测机构必须持我厅颁发的新的资质证书承揽。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9.23•【字号】建市[2014]185号•【施行日期】2014.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市〔2014〕185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为贯彻落实9月4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召开的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抓好我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现将《安徽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9月23日安徽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效保障工程质量,促进我省建筑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的统一部署,加强安徽省建设工程监管和信用平台建设,进一步创新建筑市场管理方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落实工程建设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加大查处力度,有效遏制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行为,发挥工程监理作用,加快建筑产业现代化建设,提高建筑从业人员素质,着力提高工程质量水平。
二、工作任务(一)认真落实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牵头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1.开展项目负责人履职检查和信用评价。
构建建筑市场监管体系和诚信体系,落实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围绕项目建设主线,加强个人执业动态管理,开展对项目负责人履职检查和信用评价。
2.建立项目负责人终身质量信息档案。
以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平台为依托,建立工程项目全过程监管信用档案和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终身质量责任信用档案,切实落实建设阶段责任制和建成后的责任终身追究制。
强化质量保修责任,对不能履行保修义务,推诿扯皮损害住户合法利益的保修单位,依法加大惩处力度,并限制其工程招投标。
安徽工程管理制度
安徽工程管理制度一、工程项目立项与审批工程项目的立项是整个工程管理流程的起点。
在安徽省,工程项目的立项需要遵循《安徽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项目的合法性。
项目立项后,需要进行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的必要性、技术可行性、经济效益分析等内容。
审批过程中,相关部门要严格把关,确保项目符合地方发展规划和环保要求。
二、工程设计与规划设计阶段是确定工程项目具体实施方案的关键阶段。
安徽省要求工程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确保设计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设计文件中应包含详细的工程图纸、施工方案、材料使用计划等,同时考虑工程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制定相应的环保措施。
三、工程施工管理施工管理是工程管理制度中的重中之重。
安徽省对施工单位实行严格的资质审核制度,只有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才能承接工程项目。
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需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作业,确保工程质量。
同时,施工现场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标准,保障工人安全。
四、工程质量监督为保证工程质量,安徽省设立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这些机构负责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还鼓励社会公众参与质量监督,通过建立工程质量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五、工程验收与交付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严格的验收程序。
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确保工程各项指标达到设计和合同要求。
验收合格后,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在交付使用的同时,建设单位应向有关部门提交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
六、后期运营与维护工程项目的后期运营和维护同样重要。
安徽省要求建设单位建立健全工程维护体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延长工程使用寿命。
同时,对于大型公共设施项目,还需要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总则(一)质量目标的设定1.建设投资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施及安全要求,制定工程质量目标、施工管理总体计划和现场管理规程,并组织完善实施。
2.施工单位应当在实施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其他技术文件的基础上,依法遵守绩效合同要求和质量标准要求,实施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得以标准控制。
(二)质量管理措施1.施工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标准规范,开展工程质量现场检查,及时纠正和改进、提高质量标准。
2.施工单位应当制定严格的质量控制、检验、试验、验收等流程,以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满足要求。
3.建设投资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技术文件,按照质量验收标准和程序,对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措施进行检查和验收。
(三)建立质量保障制度1.严格实施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即:在投资单位、施工单位、00创新者间健全质量责任人制定和执行各项质量保证措施,规范施工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实现质量责任体系。
2.建立质量报告制度。
报告内容应当为:工程建设的质量检查、质量评价,施工细部开工前、中期、末期及验收时的质量体系及质量状况,施工施工单位质量管理措施及落实情况,建设投资单位质量验收标准及检验结果,定期报告及报告摘录。
(四)监督检查1.建设投资单位应当组织具有质量技术能力和业务知识的专业人士,以监理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定期对施工单位的质量控制情况、施工图纸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发现和纠正潜在质量问题,保障安全施工技术质量。
2.施工部门应当建立质量档案记录,对每一个施工环节均认真记录,如工程结构,安全施工情况,材料管理,质量和安全检查结果等,以便以后的施工管理更有效地开展。
三、法律责任(一)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建设投资单位将被处以罚款,并在现场立案并公开发布相应的权责情况。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意外责任,依照相应法律责任执行。
四、附则(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办法解释权归本省建设主管部门所有。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省级检查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省级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8.05•【字号】建质函[2011]880号•【施行日期】2011.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省级检查的通知(建质函〔2011〕880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根据我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建质函〔2011〕459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8月15日-25日,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省级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依据《建筑法》等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有关工程技术标准。
二、检查范围检查对象为在建住宅工程和公共建筑工程,其中住宅工程以保障性住房为主,公共建筑以学校、医院为主。
受检工程形象进度应为主体结构施工阶段(主体结构出地面但未封顶)。
原则上合肥市抽查3个工程(至少含2个保障性住房),其他地级城市抽查2个工程(至少含1个保障性住房),县级城市抽查1个工程。
三、检查内容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建质函〔2011〕459号)所列检查的内容。
四、检查方式1、听取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工作汇报,查看相关资料。
2、现场检查受检工程,填写相关检查表格。
受检工程项目由检查组从当地提供的所有符合检查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清单(注明工程类型)中随机抽取确定。
3、反馈检查情况。
每市检查结束后,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检查情况。
对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较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工程,下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建议书》和《建筑市场监督执法建议书》。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5号——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5号——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2.15•【字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5号•【施行日期】2016.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5号《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锦斌2016年2月15日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建设工程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相关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配备与建设工程安全监管任务相适应的监督检查人员,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
鼓励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技术。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验收实施细则
前言本标准根据我省工程质量管理的需要,结合我省实际编制而成。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提出了对建设程序、管理人员、建筑材料、工艺方法等的统一要求,并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
本标准坚持了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相结合的检查方式,具有科学性、实用性、可操作性等特点,对工程质量管理水平进行量化,能够科学的反映项目施工质量管理水平,是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有益补充,可以作为考核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程序、建设单位质量管理、监理单位质量管理、施工单位质量管理、建筑材料质量管理、施工过程质量管理以及实体质量检测、实测实量、观感质量检查等八部分。
本标准由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具体解释。
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如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1 总则 (1)2 术语 (2)3 检查评定项目 (3)3.1 建设单位质量管理……………………………………3.2 监理单位质量管理……………………………………………3.3 施工单位质量管理……………………………………………3.4 建筑材料质量管理……………………………………………3.5 施工过程质量管理……………………………………………3.6 实体检测质量…………………………………………………3.7 实测实量质量…………………………………………………3.8 工程观感质量…………………………………………………4 检查评分方法…………………………………………………5 检查评定等级…………………………………………………附录A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检查评分汇总表附录B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分项检查评分表1.0.1 为促进建设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提高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标准规范,制定本标准。
安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
一、总则1.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二、施工质量要求1. 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2. 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材料、设备的质量,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
3.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
4.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有序。
三、施工工艺与施工方法1.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施工条件和技术要求,合理选择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法。
2. 施工过程中,应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后浅”的原则,确保施工顺序合理。
3. 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排水、防渗、防水、保温、隔热、通风、照明等设施齐全、有效。
四、施工安全管理1.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2.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
3. 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和减少施工现场的污染,确保施工现场环境安全。
五、施工进度与质量控制1.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施工条件和技术要求,制定合理的施工进度计划。
2.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的要求。
3. 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合格。
六、施工验收与保修1. 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及行业标准进行施工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合格。
2. 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进行保修。
3. 保修期内,施工单位应负责维修、更换不合格的工程部分,确保工程质量。
总之,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规范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及行业标准,确保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年6月15日
2007
总则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则
附则
第六十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机构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业务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建 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质量责任
质量责任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承担工程有关业务, 并依法签订合同,明确质量标准和质量责任。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皖建管〔2006〕38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简称质量检测活动),包括检测机构和非检测机构的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检测机构的质量检测活动是指:对工程成品、半成品质量性能的抽样检测(鉴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取样检测(鉴定)。
非检测机构的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包括:1、企业试验活动:指建筑业企业试验室依据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要求对本企业施工的入场原材料、设备、半成品的质量参数进行验证性试验以及对其施工或生产的工程半成品、成品进行检测的活动;2、监理单位的试验活动:指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在平行检验时利用一定的检测手段,在施工单位自行检验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的检测活动。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及检测试验能力评估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检测机构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取得相应的资质。
第二章检测机构资质管理第六条检测机构资质按其检测能力和业务范围,分为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专项检测机构资质。
检测机构相应类别的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见附件一、二。
第七条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应提交下列资料:(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资质标准规定的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合同、岗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社保合同、相关检测技术培训情况登记表》(五)检测机构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六)上述材料的电子文档(证书证件提供扫描版,其他材料提供WORD 或EXCEL格式).第八条检测机构申请资质扩项应提交上述第七条中(一)、(六)项资料,扩项涉及资质类别增加、要求人员条件提高的,还应提供(三)、(四)、(五)中涉及增加的有关材料. 第九条资质审查分为资料审查、实地查验及专家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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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2007年7月27日《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6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金山二○○七年六月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分别对审查结论、检测或者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违法干预建设工程活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
第六条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倡导创建优质工程、科技示范工程和用户满意工程。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承担工程有关业务,并依法签订合同,明确质量标准和质量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设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或者委托监理单位负责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并明确有关管理人员的质量责任。
依法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单位负责工程监理。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或者压缩勘察、设计和施工的合理周期。
对重大和复杂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现场服务合同。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标准进行工程监理。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称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施工图审查机构,但是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一条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修改或者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由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修改,并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向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供有关材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内,签发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建设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下的,可以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7日前将竣工验收方案和验收日期书面报告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列入城建档案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
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于验收之日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有关责任单位整改或者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有关的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应当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
确需单独验收的,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书面竣工验收意见。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参加竣工验收的单位应当及时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概况,工程验收意见,验收单位签章,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意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的监督意见等。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适当部位镶嵌标识牌,标明工程名称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以及工程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竣工备案号等内容。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材料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将建设项目档案移交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现存在难以弥补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交付使用时应当告知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获得其接收认可,并赔偿损失。
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后,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影响工程使用或者导致安全隐患的,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有权要求建设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返工、改建,并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出具工程使用说明书和工程质量保证书,并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供其查阅、复制。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质量责任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市规划、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等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条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二)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标准、质量管理规定以及合同约定;(三)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资料真实、准确;(四)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符合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配套齐全。
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前款规定,需由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另行收取勘察、设计费用;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不得选用国家和省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不得指定生产或者供应单位。
第二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勘察、设计文件,并负责解决施工过程中与勘察、设计有关的技术问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各阶段的验收。
第二十三条施工图审查机构依法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三)勘察、设计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一)审查合格的,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于审查合格书发放后5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备案。
(二)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并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
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第二十五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予以审查合格,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制度,落实施工质量责任。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技术标准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在施工前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不得偷工减料。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建筑制品进行检验。
施工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承担检验工作。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的见证取样检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
第二十九条经检验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不得使用,并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和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对建设单位要求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应当拒绝。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到场检查、验收,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对建设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施工单位应当拒绝。
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在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负责返修,返修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组织认定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时限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竣工,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竣工条件,达到工程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要求。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和完整的施工技术资料,并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和使用说明书。
第五章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第三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标准、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建立项目监理机构,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对建设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等重要的工程部位、重要工序和隐蔽工程,应当实行旁站监理。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人员对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有异议的,有权进行抽查。
对施工单位违反规定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施工单位不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有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行为的,工程监理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