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对火灾原因和事故责任认定作出具体规定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121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21号)时间:2012-11-02 18:24:20 | 作者:hurui | 文章来源:自录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完善火灾事故调查的内容和程序,公安部决定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铁路、港航、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消防监督范围内发生的火灾。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进行:“(一)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二)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重伤十人以上的,受灾三十户以上的,由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三)一次火灾重伤十人以下或者受灾三十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一次火灾死亡三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火灾事故,直辖市的区、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他火灾事故。
“仅有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调查,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结合本地实际作出管辖规定,报公安部备案。
”三、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火灾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现场情况,排除现场险情,保障现场调查人员的安全,并初步划定现场封闭范围,设置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四、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现场提取的痕迹、物品需要进行专门性技术鉴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鉴定机构进行,并与鉴定机构约定鉴定期限和鉴定检材的保管期限。
”五、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有人员死亡的火灾,为了确定死因,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本级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部门进行尸体检验。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及赔偿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及赔偿一、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火灾事故是指由于人为或者自然原因导致的火灾事件,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环境污染等严重后果。
对于火灾事故的责任认定,一方面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另一方面需要考虑事故的具体情况和证据的真实性。
我国《刑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以烧毁、爆炸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对于故意破坏、纵火等行为,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对于一般的火灾事故,我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也对火灾的预防、扑救等进行了规定,对于相关责任人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另外,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持有危险物品或者从事危险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火灾事故中构成侵权的行为,也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刑法》、《消防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结合具体事故的情况和相关证据进行判断和认定。
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程序在发生火灾事故后,对于责任认定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现场勘查:当火灾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迅速赶到现场进行勘查,搜集有关证据和情况,并作出初步判断。
这些有关部门包括当地的公安、消防、安监、质监等部门,他们有不同的职责和专业,共同组成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专家团队。
2. 相关证据收集:勘查人员应当搜集相关证据,包括验收消防设施和设备的情况、火灾现场的痕迹、火灾起因等,还应当了解当事人的相关情况,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和责任归属进行分析。
3. 专家意见:对于一些涉及技术、专业性较强的情况,勘查人员往往需要征求相关专家的意见,以便得出准确的结论。
4. 责任认定:根据现场勘查和相关证据,有关部门应当对火灾事故的责任进行认定。
对于故意破坏、纵火等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一般的火灾事故,应当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第108号令)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简易程序第四章一般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现场调查第三节检验、鉴定第四节火灾损失统计第五节火灾事故认定第六节复核第五章火灾事故调查的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保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保护火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调查。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尚未设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
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火灾事故调查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消防监督范围内发生的火灾。
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进行:(一)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二)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重伤十人以上的,受灾三十户以上的,由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三)一次火灾重伤十人以下或者受灾三十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火灾事故调查,直辖市的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前款第三项规定的火灾事故调查。
除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外,其他仅有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调查,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结合本地实际作出管辖规定,报公安部备案。
第七条跨行政区域的火灾,由最先起火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分工负责调查,相关行政区域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予以协助。
火灾事故认定时限规定
火灾事故认定时限规定近年来,火灾事故时有发生,不仅造成了物质财产的损失,也对人们的生命安全产生了威胁。
对于火灾事故的认定,不仅需要迅速查明起火原因和责任方,也需要制定一定的时限规定,以保障事故的及时处理和调查。
下面,本文将对火灾事故认定时限规定进行分析探讨。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在接到火灾报警或发现火灾现场后立即到场处理,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认定结论。
如果需要进一步调查,可以延长时间,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这一规定指出,公安机关在处理火灾事故时需要高度重视,及时到场处理并作出认定结论。
而且规定了时限,限定了公安机关的处理时间,以保证火灾事故的及时处理和调查,防止发生更大的损失。
二、《消防法》中的规定《消防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消防机关应当立即组织救援,并在火灾扑灭后,立即组织调查,查明火灾起因、经过和责任。
调查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予配合调查的,消防机关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予以强制调查。
这一规定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规定类似,都规定了时限,限定了调查的时间。
同时还规定了对于不予配合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处理方式,强化了调查力度,更好地保证了火灾事故的及时处理和调查。
三、时限规定的必要性火灾事故是一种突发事件,需要及时处理和调查,如果没有时限规定,可能会出现调查慢、进展缓慢的情况从而对火灾事故的后果产生更大的影响,这时,时限规定就很有必要了。
此外,时限规定还有以下的优点:(1)明确责任:时限规定可以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责任时间,更好地保证了调查的公正性和严谨性。
(2)限定时间:时限规定可以最大限度地限定调查时间,尽快解决问题,防止出现拖延或推诿的情况。
(3)保护证据:时限规定可以促使证据的收集和保护,防止证据消失或破坏,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为一系列调查提供有力支撑。
四、时限规定应该如何实施时限规定的实施需要公安机关、消防机关和有关单位的配合,采取以下措施实施:(1)加强监管:建立完善的监督和管理制度,对公安机关、消防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加强工作效率,确保规定的时限得到落实。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第五节 火灾事故认定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和有关检验、 鉴定意见等调查情况,及时作出起火原因的认定。 第三十条 对起火原因已经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 和起火原因;对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 以及有证据能够排除和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前,应当召集当事人到 场,说明拟认定的起火原因,听取当事人意见;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自作出之日起七 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核的权利。无法送达的,可以在作出火灾 事故认定之日起七日内公告送达。公告期为二十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三条 对较大以上的火灾事故或者特殊的火灾事故,公安机关消防机 构应当开展消防技术调查,形成消防技术调查报告,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公 安机关消防机构,重大以上的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调查报告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起火场所概况; (二)起火经过和火灾扑救情况; (三)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统计情况;
第四条 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调查。
第二章 管 辖 第五条 火灾事故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并由本级公安机 关消防机构实施;尚未设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 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火灾事故调查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 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铁路、港航、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其消防监督范围内发生的火灾。 第六条 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进行: (一)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 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 调查; (二)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重伤十人以上的,受灾三十户以上的, 由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 (三)一次火灾重伤十人以下或者受灾三十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 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一次火灾死亡三人以上 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火灾事故, 直辖市的区、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他火灾事故。 仅有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调查,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结合本地实际作 出管辖规定,报公安部备案。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121号令)(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8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简易程序第四章一般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现场调查第三节检验、鉴定第四节火灾损失统计第五节火灾事故认定第六节复核第五章火灾事故调查的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保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保护火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调查。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尚未设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
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火灾事故调查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铁路、港航、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消防监督范围内发生的火灾。
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进行:(一)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二)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重伤十人以上的,受灾三十户以上的,由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三)一次火灾重伤十人以下或者受灾三十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一次火灾死亡三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火灾事故,直辖市的区、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他火灾事故。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8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简易程序第四章一般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现场调查第三节检验、鉴定第四节火灾损失统计第五节火灾事故认定第六节复核第五章火灾事故调查的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保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保护火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调查。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尚未设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
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火灾事故调查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铁路、港航、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消防监督范围内发生的火灾。
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进行:(一)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二)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重伤十人以上的,受灾三十户以上的,由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三)一次火灾重伤十人以下或者受灾三十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一次火灾死亡三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火灾事故,直辖市的区、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他火灾事故。
公安部关于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公安部关于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99.03.15•【文号】公安部令第37号•【施行日期】1999.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修正案》(发布日期:2008年3月18日实施日期:2008年3月18日)修正*注:本篇法规已被《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发布日期:2009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7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已经1999年3月2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贾春旺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五日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明确火灾事故调查的职责和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火灾事故调查的主要任务是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保障必要的勘查工具、交通工具、通信和技术设备及个人防护装备。
第五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火灾事故的调查。
第二章火灾事故调查的管辖第六条火灾事故的调查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七条火灾事故的调查,按下列分工进行:(一)一般火灾事故的调查由火灾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旗)公安消防机构进行;(二)重大火灾事故的调查由火灾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旗)或者地(市、州、盟)公安消防机构进行;(三)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由火灾事故发生地的地(市、州、盟)或者省级公安消防机构进行。
跨行政区域的火灾事故的调查,由最先起火地的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相关区域的公安消防机构予以协助。
第八条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必要时可以对下级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的火灾事故进行复查。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内容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内容(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8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简易程序第四章一般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现场调查第三节检验、鉴定第四节火灾损失统计第五节火灾事故认定第六节复核第五章火灾事故调查的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保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保护火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调查。
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尚未设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
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火灾事故调查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铁路、港航、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消防监督范围内发生的火灾。
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进行:(一)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二)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三)一次火灾重伤十人以下或者受灾三十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一次火灾死亡三人以上的仅有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调查第七条跨行政区域的火灾,由最先起火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分工负责调查,相关行政区域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予以协助。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的火灾事故调查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主管公安机关指定。
第八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号令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号令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8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简易程序第四章一般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现场调查第三节检验、鉴定第四节火灾损失统计第五节火灾事故认定第六节复核第五章火灾事故调查的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保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保护火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调查。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尚未设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
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火灾事故调查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铁路、港航、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消防监督范围内发生的火灾。
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进行:(一)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二)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重伤十人以上的,受灾三十户以上的,由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三)一次火灾重伤十人以下或者受灾三十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1号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121号《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已经2012年7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完善火灾事故调查的内容和程序,公安部决定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铁路、港航、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消防监督范围内发生的火灾。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进行:“(一)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二)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重伤十人以上的,受灾三十户以上的,由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三)一次火灾重伤十人以下或者受灾三十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一次火灾死亡三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火灾事故,直辖市的区、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他火灾事故。
“仅有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调查,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结合本地实际作出管辖规定,报公安部备案。
”三、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火灾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现场情况,排除现场险情,保障现场调查人员的安全,并初步划定现场封闭范围,设置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8号修订后的《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二○○九年四月三十日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简易程序第四章一般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现场调查第三节检验、鉴定第四节火灾损失统计第五节火灾事故认定第六节复核第五章火灾事故调查的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保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保护火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调查。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尚未设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
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火灾事故调查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消防监督范围内发生的火灾。
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进行:(一)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二)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重伤十人以上的,受灾三十户以上的,由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三)一次火灾重伤十人以下或者受灾三十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火灾事故调查,直辖市的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前款第三项规定的火灾事故调查。
除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外,其他仅有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调查,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结合本地实际作出管辖规定,报公安部备案。
火灾爆炸责任事故认定的规定是什么
⽕灾爆炸责任事故认定的规定是什么
在⽕灾发⽣之后,有可能伴随着⼀些爆炸,这样的事故⼀般都⽐较的严重。
那么,在这样的事故中应该怎么进⾏责任认定呢这就需要⼤家从下⾯的规定中来进⾏了解,才能知道其中的规定是什么?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灾爆炸责任事故认定的规定是什么
⽕灾事故责任认定是⽕灾发⽣后,公安消防机构在查明⽕灾原因的基础上,依法对责任⼈承担何种责任进⾏认定的⾏为。
依据《⽕灾事故调查程序规定》(公安部37号令)第⼆⼗九条之规定,⽕灾事故责任⼈应当承担的责任分为四类:直接责任,间接责任,领导责任,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条公安消防机构查明⽕灾事故责任后,对引发⽕灾事故的单位和个⼈做出下列处理:
(⼀)应当给予⾏政处分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提出处理意见,交有关部门处理;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看完本⽂之后,对于这个问题⼤家都清楚了吧,在⾯对任何的事故我们需要根据相关的规定来确定事故的责任,这样才能进⾏责任认定,对于后⾯的处理就会有很⼤的帮助,⼤家需要仔细了解。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店铺专业律师。
公安机关消防刑侦部门火灾调查工作协作规定
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消防刑侦部门火灾调查工作协作规定》的通知发布机构:公安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建立完善公安机关消防、刑侦部门火灾调查协作机制,提高公安机关火灾事故调查和火灾刑事案件侦破的整体效能,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消防刑侦部门火灾调查工作协作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二00九年六月二十二日第一条为确定火灾性质,及时查明起火原因和侦破刑事案件,明确公安机关消防、刑侦部门火灾调查协作工作的职责和要求,提高工作效能,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火灾调查协作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领导,并由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消防、刑侦部门负责实施。
必要时,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刑侦部门可以派员予以协调、指导。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防部门应当立即报告本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通知刑侦部门,刑侦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火灾现场参加调查:(一)有人员死亡的火灾;(二)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学校、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文物保护单位、邮政和通信、交通枢纽等部门和单位发生社会影响大的火灾;(三)具有放火嫌疑的火灾。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本规定第三条第三项所称具有放火嫌疑的火灾:(一)现场尸体有非火灾致死特征嫌疑的;(二)现场有来源不明的引火源、引火物,或者有迹象表明用于放火的器具、容器、登高工具等物品的;(三)建筑物门窗、外墙有非施救或者逃生人员所为的破坏、攀爬痕迹的;(四)起火前有物品被盗等可疑情况的;(五)非放火不可能造成两个以上起火点的;(六)监控录像记录有可疑人员活动的;(七)同一地区有相似火灾重复发生的;(八)其他具有放火嫌疑特征的。
第五条消防部门和刑侦部门到达火灾现场后,应当协作配合,共同开展现场勘验、调查访问、分析起火原因等,并作记录。
第六条在火灾性质尚未确定前,现场调查以消防部门为主,刑侦部门应当协助做好下列工作:(一)勘验现场,检验、鉴定有关痕迹物证;(二)查找知情人员;(三)调查访问知情人员;(四)调查、核实放火嫌疑线索。
火灾事故公安追责程序规定
火灾事故公安追责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火灾事故的追责工作,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火灾事故指在建筑物、森林、工厂、仓库等场所发生的爆炸、火灾等事件。
第三条公安追责程序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火灾事故中的责任人进行追责处理的程序。
第四条火灾事故责任人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业主、管理人员、消防安全责任人等。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火灾事故责任人的监督管理,依法对责任人进行处理,以确保火灾事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公安机关追责处理责任人时,应当依法公正、公平、依据切实的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追责处理。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设立专门的追责办公室,负责火灾事故的追责工作,加强协调和监督。
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对火灾事故责任人进行分类管理,并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九条公安机关为火灾事故责任人制定的处理措施应当合理、合法、符合法律规定。
第十条公安机关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对火灾事故责任人进行追责处理。
第二章追责程序第十一条火灾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启动追责程序,督促责任人查清火灾原因、责任人及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火灾事故责任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据、资料支持,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对火灾事故进行认真的调查和分析,查清火灾原因及责任人,并作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根据火灾事故的具体情况,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对于火灾事故责任人,公安机关可以采取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措施。
第十六条对于火灾事故的严重责任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刑事追责措施,进行立案侦查和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火灾事故的追责结果,并及时回应社会的关切和疑虑。
第十八条负有重大失职的公安机关人员应当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三章追责流程第十九条公安机关接到火灾事故报警后,应当迅速出动消防力量到达现场灭火,并保障人员安全。
火灾事故原因认定暂行规则
火灾事故原因认定暂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火灾事故原因认定工作,准确判断火灾事故的发生原因,依法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火灾事故原因认定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火灾事故原因认定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确保对火灾事故原因的认定结果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
第四条火灾事故原因的认定应当依据事实、依法、依规,综合运用现场勘查、资料调查、技术鉴定等方法,进行综合分析,最终确定火灾事故的发生原因。
第五条对于特大火灾事故,应当组成专门的专家组进行原因认定工作。
第六条由于火灾事故原因认定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具体的认定流程、程序和标准,应当由国家相应的消防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七条对于火灾事故原因认定结果,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并执行,不能有任何形式的篡改、串通、隐瞒等行为。
第八条对于火灾事故原因认定工作中依法取得的证据和资料,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非法机构或个人。
第九条对于火灾事故原因认定工作中存在的争议和异议,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不得采取其他非法手段。
第二章火灾事故原因认定的程序和要求第十条火灾事故原因认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接报后,相关机构应当及时组织人员到达现场,进行现场勘查,调查火灾事故的起火点和起火时间等相关情况。
(二)对于起火点进行现场取证,进行化验和技术鉴定,确定火灾事故的燃烧物质和燃烧过程等相关情况。
(三)对于可能存在的火灾事故原因进行全面调查,搜集相关的证据和资料。
(四)进行综合分析和研判,最终确定火灾事故的发生原因,并形成火灾事故认定结论。
第十一条对于火灾事故的现场勘查和调查工作,相关机构应当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确保现场勘查和调查的客观、细致和全面。
第十二条对于火灾事故原因认定的资料和证据,相关机构应当依法合法取证,遵循法定程序,确保火灾事故认定结论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法律法规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工作,健全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基本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火灾事故,是指因闪电等自然原因、或者因燃烧、爆炸、电气等原因引起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社会影响严重的灾害性火灾。
第三条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指对火灾事故发生后,分析调查、鉴定原因、查明责任、确定责任的认定程序。
第四条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法律依据、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实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与社会救助相结合、赔偿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对认定的责任形成依法赔偿、依法追究责任的制度。
第二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程序第六条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程序包括责任调查、原因鉴定和责任认定三个环节。
责任调查:当发生火灾事故后,应当立即启动责任调查程序。
责任调查包括组织调查组、收集证据、了解情况等步骤,对火灾事故责任进行初步调查。
原因鉴定:根据责任调查的初步结果,进一步鉴定火灾事故的原因,包括火灾的起因、火灾过程、火灾原因等。
责任认定:在原因鉴定的基础上,进行责任认定,确定火灾事故责任人和事故责任等级。
第七条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程序应当公开透明,确保权利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三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内容第八条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应当包括对火灾事故的原因、责任人进行鉴定认定,并确定相应的责任形式和责任等级。
责任形式包括事故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等。
责任等级包括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等级。
第九条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应当依据事实、证据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分清责任主体,对责任人确定责任形式和责任等级。
第十条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应当综合考虑责任人的过错程度、造成后果严重程度、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程度等因素,进行全面和公正的认定。
第四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结论的效力第十一条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结论对有关责任的认定和相关赔偿等决定具有法律效力。
火灾事故责任追究的相关法律法规
事故进行调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02 03
责任追究
经调查认定,该工厂存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消防设施不完善、 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等问题。相关部门依法追究了工厂负责人、安全 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该案例 中的责任追究进行了明确规定。
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 安全生产工作。
3
责任追究
对火灾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 员,将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5
火灾事故责任追究的案 例分析
案例一:某工厂火灾事故责任追究案例
01
案例概述
某工厂发生火灾,造成严重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事后,相关部门对该
责任追究主体
01
02
03
消防部门
负责火灾事故的调查、取 证和责任认定工作,根据 法律法规对责任人进行处 罚。
公安机关
在火灾事故中涉及刑事犯 罪的情况下,负责对犯罪 嫌疑人进行侦查、起诉和 审判。
检察机关
负责对涉嫌渎职、贪污等 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和起诉 。
责任追究对象
直接责任人
指在火灾事故中直接导致 火灾发生或扩大的人员, 如纵火者、违规操作工人 等。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该案例 中的责任追究进行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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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制定目的
01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
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适用范围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条件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条件在日常生活中,火灾事故时有发生。
为了保障公民和社会的安全,及时认定火灾事故责任是非常重要的。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火灾事故的责任认定十分严格,有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下面从几个方面来阐述这些条件和程序。
一、发生火灾事件首先,一个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必须是基于确实发生火灾事件的基础上进行的。
只有发生了火灾事故,才能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责任认定。
二、造成损失或伤亡其次,火灾事故责任认定还需要对事故造成的损失或伤亡进行认真核实。
所谓损失,指的是因火灾事故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
而所谓伤亡,则是指因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害,包括轻伤、重伤、残疾和死亡等。
据此,才能有据可依地认定责任方。
三、责任链条明晰在责任认定中,需要把责任链条明晰化。
因为火灾事故往往是多种因素,多方面的造成的,所以明确各方间的责任,是确保责任制度合理、公正的关键。
四、法律程序合规与其它很多法律事务一样,对火灾事故责任的认定也遵循法律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需依据规定的程序,如事故调查、责任鉴定、责任认定等环节进行,才能确保结果的合规性,为后续的赔偿和治理奠定基础。
五、客观性和公正性最后,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必须具备客观性和公正性。
客观性是指对处理事故的人员和公民的任何主观感受和偏见,不能影响责任的认定。
公正性是指在考虑各方面因素的过程中做到公平,不能歧视或偏袒任何一方。
总之,对于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条件,不仅需要认真核实造成的损失和伤亡,也在程序合规的基础上,最终突出客观性和公正性。
才能通过严格的把关,为群众和社会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
公安部关于对火灾原因鉴定或认定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不属于申请复议范围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对火灾原因鉴定或认定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不属于申请复议范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安部
•【公布日期】1994.02.05
•【文号】公通字[1994]7号
•【施行日期】1994.02.0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公安部关于废止和修改消防工作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21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21日)废止
公安部关于对火灾原因鉴定或认定和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不属于或申请复议范围的通知
(1994年2月5日公通字(199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的申请复议范围,火灾原因鉴定或认定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当事人对火灾原因鉴定或认定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向当地主管公安机关或上一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申请重新鉴定或者认定,当地主管公安机关或上一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重新鉴定或者认定为最终鉴定或者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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