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015 股票简称:华夏银行 编号: 2009—06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4月17日在华夏银行大厦召开,会议通知于2009年4月7日以特快专递方式发出。
会议应到董事16人,实到13人,李汝革副董事长委托丁世龙董事行使表决权,Colin Grassie (高杰麟)董事委托Till Staffeldt(史德廷)董事行使表决权,牧新明独立董事委托盛杰民独立董事行使表决权。
有效表决票16票,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6名监事列席了本次会议。
会议由吴建董事长主持,经出席会议的董事或其授权委托人举手表决,会议通过并做出如下决议:一、审议并通过《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并通过《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经营情况和2009年工作安排的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并通过《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并通过《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提取一般准备的议案》。
2008年度,本行拟提取一般准备2,080,956,315.68元。
一般准备提取后,2008年末本行一般准备余额占承担风险和损失资产余额的比例为1%。
表决结果:同意1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并通过《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本行2008年度经境内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净利润为3,070,838,346.40元,加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278,478,319.62元,2008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为3,349,316,666.02元。
华夏银行简介
一.有关行测方面的,如数字推断,短文理解,常识等。
二.针对你所学专业谈谈你对中国经济的看法。
三.写出一首你喜欢的诗歌,并解释其意境谈谈你喜欢它的原因。
四.从多方面谈谈你对客户服务的看法。
五.若被录用如何做好本职工作。
5个是关于华夏银行的,诸于成立的时间,拥有的分支机构数量,战略投资者等等,5道英语题,含金量不高,但要作对也不容易。
剩下的便是行政能力测试,有点智力考试的味道。
第二部分是MAST(主要行为风格测试),51job的考题,华夏银行华夏银行成立于1992年10月,是一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北京。
1995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始进行股份制改造,改制变更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夏银行)。
2003年9月,华夏银行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股票代码600015),成为全国第五家上市银行公司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文名称:Hua Xia Bank Co., Ltd. 总部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成立时间:1992年12月22日公司性质:股份制注册资本:499052.832万元法人代表:吴建基本信息证券代码:600015 证券简称:华夏银行公司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英文名称:Hua Xia Bank Co., Ltd.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注册国家:中国城市:北京市工商登记号:100000000029676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注册资本:499052.832万元法人代表:吴建总经理:樊大志公司简介浴着改革开放的春风,在总设计师邓小平的亲切关怀和指导下,1992年华夏银行在首都北京诞生了。
1992年12月22日,中国第一家由工业企业开办的商业银行——华夏银行开业。
国务院总理李鹏出席开业典礼并剪彩。
首钢总公司作为全国最早进行改革试点的单位,现已发展成为跨行业、跨地区、跨国经营的特大型企业,内部资金流通和对外资金融通业务急剧增加,成立银行参与资金经营已成为首钢进一步改革与发展的迫切需要。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XX银行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XX银行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关于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XX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以下简称“《治理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及《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XX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银行”)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XX银行20XX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程序、召开程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XXXX银行提供的以下文,包括但不限于:第1 页共 5 页1、《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XX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3、《关于召开XX股份有限公司20XX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4、《XX股份有限公司20XX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议程》;5、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有关资料;6、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等会议资料。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文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和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现谨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据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系XX银行20XX年度股东大会,由XX银行董事会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015 股票简称:华夏银行 编号:2004—4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2月26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实际表决的董事13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及公开征集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行第三届董事会将于2004年3月底届满,根据《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以上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有关公开征集董事候选人的具体事项如下:一、3月1日至3月10日为提名期限,提名股东以特快专递方式寄送提案,日期以邮戳为准。
二、截止3月10日之前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符合上述条件的公司股东有权提出董事候选人提案,所推选的董事或独立董事候选人应符合《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三、提案内容包括:1、提名股东名称、股东帐户卡号、持有股数、联系人、联系电话;2、被提名人姓名、拟担任职务(董事、独立董事)、简历;3、被提名人(董事、独立董事)签署的承诺函。
(详见附件1)4、若被提名人拟担任独立董事,应提供:(1)被提名人应当对其本人与本公司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详见附件2)(2)提名人对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
(详见附件3)四、邮寄地址:北京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11号华夏银行董事会办公室(邮编:100032) 联系人:郭佳隽、王婕、孙剑锋附件 1:董事候选人承诺函2、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3、提名人对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的意见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四年三月一日附件1:董事候选人承诺函本人作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候选人,现依据国家法律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出如下承诺:1、本人同意被提名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候选人。
600015华夏银行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和事前认可意见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公开、公正、客观的原则,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2020年度优先股股息分配、选聘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一、公司拟定的2020年度优先股股息分配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持续稳健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该项议案。
二、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执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方面符合监管规定,品牌声誉良好。
本次变更会计师的理由正当,不存在损害本行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拟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外部审计机构的选聘决策程序充分、恰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该项议案。
独立董事签字:陈永宏王化成丁益赵红郭庆旺宫志强吕文栋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根据《公司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对公司本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事宜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执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方面符合监管规定,品牌声誉良好。
本次变更会计师的理由正当,不存在损害本行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拟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外部审计机构的选聘决策程序充分、恰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按照公司治理相关程序,将《关于选聘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三篇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华川有限*司XX年年度第次股东临时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致:***华川有限*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现行有效的《***华川有限*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河北*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川有限*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曹*立律师列席了XX年***华川有限*司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仅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文件:(一)《公司章程》;(二)公司第届董事会第次会议决议;(三)XX年月日华川有限*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回执及公告;(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五)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等有关事项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检验,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届董事会第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于XX 年月日以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同时在发布公告。
通知及公告中包括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议题、参加人员、参加办法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如下: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会议投票方式:现场投票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XX年*月*日**点00分;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本公司**会议室;会议审议事项:1、选举新一届董事会成员2、选举新一届监事会成员3、修改***相关工商登记4、关于****的决议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与通知内容一致。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015 股票简称:华夏银行 编号: 2007—04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3月12日在华夏银行大厦三层第五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于2007年3月2日以特快专递方式发出。
会议应到董事18人,实到17人,张萌董事因公务未亲自出席会议,委托方建一副董事长行使表决权,有效表决票18票,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6名监事列席了本次会议。
会议由刘海燕董事长主持,经出席会议的董事或其授权委托人举手表决,会议通过并做出如下决议:一、审议并通过《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06年工作报告和2007年工作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1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并通过《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经营情况和2007年工作安排的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并通过《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并通过《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并通过《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聘请的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2006年度经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净利润为1,457,043,272.90元,加上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426,069,068.20元,当年可供分配的利润为1,883,112,341.10元;经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净利润为1,481,704,000.00元,加上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401,408,000.00元, 当年可供分配的利润为1,883,112,000.00元。
现提出200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下:1、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4号---金融类公司境内外审计差异及利润分配基准》(证监会计字〔2001〕58号)的规定,以境内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净利润为基础提取法定盈余公积,2006年度公司拟按境内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净利润1,457,043,272.90元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45,704,327.29元。
600015华夏银行XXXX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文件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文件目录一、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3)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6)三、股东大会议案(一)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2年度工作报告 (8)(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12年度工作报告 (20)(三)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9)(四)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33)(五)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36)(六)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预案 (42)(七)关于聘请201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的议案 (44)(八)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及关联交易情况的报告 (46)(九)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首钢总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关联交易授信额度的议案 (51)(十)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关联交易授信额度的议案 (56)(十一)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德意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关联交易授信额度的议案 (62)(十二)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2012年度履职评价情况的报告 (69)(十三)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监事2012年度履职评价情况的报告 (90)(十四)关于修订《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92)(十五)关于修订《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13)(十六)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3-2018年资本规划》的议案 (123)(十七)关于发行债券授权延期的议案 (142)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议程会议时间:2013年6月18日上午9:00会议地点:北京好苑建国酒店2层大会议厅(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7号)会议召集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主持人:董事长吴建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二、董事会秘书宣读本次会议须知三、审议各项议案(一)审议《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2年度工作报告》(二)审议《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12年度工作报告》(三)审议《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四)审议《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五)审议《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六)审议《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预案》(七)审议《关于聘请201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的议案》(八)审议《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及关联交易情况的报告》(九)审议《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首钢总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关联交易授信额度的议案》(十)审议《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关联交易授信额度的议案》(十一)审议《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德意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关联交易授信额度的议案》(十二)审议《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2012年度履职评价情况的报告》(十三)审议《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监事2012年度履职评价情况的报告》(十四)审议《关于修订〈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十五)审议《关于修订〈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十六)审议《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3-2018年资本规划〉的议案》(十七)审议《关于发行债券授权延期的议案》四、股东发言五、选举现场表决的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六、股东对各项议案进行现场投票表决七、总监票人宣布现场表决结果八、休会九、待网络投票结果产生后,统计和公布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合并后的表决结果十、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十一、出席会议的董事在股东大会会议和记录上签字十二、会议结束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须知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顺利进行,公司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须知:一、董事会以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持大会正常秩序和提高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做好召集、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工作。
2025年股权投资及股权法律意见书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签署:1. 投资方信息:-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户信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企业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 被投资方信息:-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户信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 投资方希望对被投资方进行股权投资,并通过股权法律意见书确认相关投资事项;- 被投资方希望接受投资方的股权投资,并同意提供必要的法律意见支持。
各方经友好协商,就股权投资及股权法律意见书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投资金额及股权比例1. 投资方同意向被投资方投资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投资金额以实际到账金额为准。
2. 投资方将获得被投资方公司总股本的(百分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股份。
3. 投资金额的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支付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证券代码:600015 股票简称:华夏银行编号: 2009—20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9年8月6日在北京华夏银行大厦召开。
会议应到监事11人,实到监事 9人。
张萌、刘国林两位监事因公务未能出席会议,张萌监事委托成燕红监事会主席行使表决权,刘国林监事委托郭建荣监事行使表决权。
到会监事人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成燕红主持,出席会议的监事逐项审议并举手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一、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半年度报告》的议案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的有关要求,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2009年半年度报告进行了严格的审核,与会全体监事一致认为:公司2009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公司2009年半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信息能从各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09年半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公司监事会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2009年半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赞成: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华夏银行济南分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检查报告赞成: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层向监事会信息报告工作制度》的议案(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doc/3da89d671ed9ad51f01df2a5.html )赞成: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律师事务所关于_股份有限公司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doc
律师事务所关于_股份有限公司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接受贵司的委托,根据与贵司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______律师事务所特指派____________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有关文件并列席了贵司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作为贵司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并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同公告,同时对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已获得贵司对其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的承诺,本所律师已证实副本材料、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为贵司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具有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资格,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贵司提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是经贵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召集的,会议通知以公告形式刊登于2002年2月23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公告通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讨论事项以及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等。
本所律师认为,贵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贵司章程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司董事长__________先生主持召开,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大会未有对会议通过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修改的情况。
华夏银行介绍
华夏银行华夏银行华夏银行成立于1992年10月,是一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北京。
1995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始进行股份制改造,改制变更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夏银行)。
2003年9月,华夏银行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股票代码600015),成为全国第五家上市银行。
公司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外文名称:Hua X ia Bank Co., Ltd. 总部地点: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 成立时间: 1992年12月22日 公司性质: 股份制 注册资本: 499052.832万元 法人代表: 吴建目录证券代码:600015华夏银行证券简称:华夏银行 公司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Hua Xia Bank Co., Ltd. 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注册国家:中国 城市:北京市 工商登记号:100000000029676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499052.832万元 法人代表:吴建 总经理:樊大志编辑本段公司简介沐浴着改革开放的春风,在总设计师邓小平的亲切关怀和指导下,1992年华夏银行在首都北京诞生了。
1992年12月22日,中国第一家由工业企业开办的商业银行——华夏银行开业。
国务院总理李鹏出席开业典礼并剪彩。
首钢总公司作为全国最早进行改革试点的单位,现已发展成为跨行业、跨地区、跨国经营的特大型企业,内部资金流通和对外资金融通业务急剧增加,成立银行参与资金经营已成为首钢进一步改革与发展的迫切需要。
1992年5月22日邓小平同志视察首钢以后,国务院不仅赋予首钢更大的投资立项权和外贸自主权,而且还赋予首钢资金融通权,批准首钢建立自己的银行,按照国际惯例经营金融业务。
华夏银行是首钢总公司兴办的全民所有制金融企业,行政上归首钢总公司领导,业务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指导和检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10亿元。
2014年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级资本债券法律意见书[1]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二级资本债券的文件
法律意见书
2.1.4 2006 年 4 月 26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0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 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发行人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2006 年 5 月 18 日,银监会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有关问题 的批复》(银监复【2006】132 号)同意发行人进行股权分置改革。2006 年 6 月 6 日,发行人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完成,实施后发行人的总股本未发生变更。
本所律师特此声明如下: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我国现 行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发行人发行本次债券发表法律意见。对于 本法律意见书涉及的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 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而出具本法律意见。
2.1.3 2004 年 4 月 28 日,发行人 200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批准以发行人 2003 年期末总股本 35 亿股为基数,按照每 10 股转增 2 股的比例将资本公积金人民币 7 亿元转增股本,银监会以(银监复【2004】102 号)批复同意发行人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并变更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2 亿元。经京都所 2004 年 5 月 26 日出具的(北 京京都验字【2004】第 0017 号)验资报告验证,发行人转增股本后注册资本变更 为人民币 42 亿元。本次转增后发行人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
2.1.5 经发行人 2008 年 4 月 2 日召开的 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并经银监会出具的《中国银监会关于华夏银行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及德意志 银行参与增资入股的批复》(银监复【2008】218 号)及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08]1042 号)文件核 准,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 790,528,316 股,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资本金。该次 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发行人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 4,990,528,316 元。京都所于 2008 年 10 月 16 日出具了(北京京都验字【2008】第 085 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发 行人就前述非公开发行的注册资本变更事项已获得银监会出具的《中国银监会关 于华夏银行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章程部分条款的批复》(银监复【2009】191 号) 文件的核准,并相应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虚假陈述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虚假陈述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3.07.07•【文号】[2003]民二他字第22号•【施行日期】2003.07.07•【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虚假陈述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复函(2003年7月7日[2003]民二他字第22号)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审理虚假陈述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
对所请示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关于承销商的责任问题申银万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申银万国)承销大庆联谊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大庆联谊)的股票发行时,因未尽到审核义务,且其编制的上市材料中含有虚假信息,而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申银万国作为承销商,应当知道大庆联谊是否存在虚假陈述的情况,而其没有对最初源于大庆联谊的虚假陈述予以纠正或出具保留意见,并且自己也编制和出具了虚假陈述文件,故根据本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下称《规定》)第二十七条内容,申银万国的虚假陈述与大庆联谊的虚假陈述构成共同侵权,对因此给投资人的损失,两者应互为承担连带责任。
申银万国没有尽到责任(并编制虚假上市材料),使得含有虚假信息的大庆联谊股票得以发行和上市,其虚假行为影响了广大投资人。
在大庆联谊的虚假陈述行为没有被揭露或者更正之前,发行市场的虚假陈述必然对交易市场产生影响,包括对交易市场的投资人进行投资时的影响。
故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
你院对《规定》第二十三、二十七条内容的理解是正确的。
二、关于实际控制人承担责任的顺序实际控制人直接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是其以自己名义直接在证券市场作出虚假陈述行为,并给投资人造成了损失。
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决定,认定了大庆联谊石油化工总厂(下称石化总厂)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并且该行为发生在大庆联谊成立之前。
据此可以得出两个结论:一是石化总厂的虚假陈述行为是客观存在的;二是石化总厂的虚假陈述发生在大庆联谊成立之前,足以认定石化总厂作为实际控制人直接对证券市场实施了虚假陈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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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谨致: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银行”)的聘请,并指派本所经办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华夏银行2003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现场见证和出具法律意见。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谨出具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华夏银行董事会于2004年3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载明了会议时间、地点、期限、出席会议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股权登记日等事项。
华夏银行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了决议,并依照《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公告形式通知股东。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华夏银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第105条、第112条、《规范意见》第5条、《公司章程》第54条、第57条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通知》的刊登日期为2004年3月29日,华夏银行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三十日以公告方式作出。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华夏银行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期间符合《公司法》第105条、《规范意见》第7条及《公司章程》第58条的规定。
2. 《通知》中关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办法、登记及联系地址、邮编、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
该通知中明确载明,会议出席对象包括“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其主要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3. 《通知》中载明,本次股东大会定于2004年4月28日在北京民族饭店11层会议厅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载明的时间、地点一致,符合《规范意见》第2条、《公司章程》第59条的规定。
4. 经本所律师核查,华夏银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刘海燕先生出席并主持,符合《公司法》第105条、《公司章程》第57条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华夏银行截至2004年4月15日下午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之华夏银行股东名称或姓名的《股东名册》,并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15 名,代表股份2,095,027,000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所代理之股东,均系记载于《股东名册》中的华夏银行股东,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名称、股东登记证及各自持股数量与《股东名册》的记载相符;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持有的《委托书》合法有效,且会议登记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第62条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其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华夏银行的董事、监事均系依法产生,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华夏银行董事会于2004年3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刊登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依法、依《公司章程》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通知》内容相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事项符合《公司章程》第71条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根据华夏银行所作的统计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之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15名,所持股份共计2,095,027,000股,占华夏银行总股本的6
2.9141 %。
2.经董事会提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指定2名股东代表及1名监事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投票进行清点,符合《公司章程》第82条的规定。
3.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
上述表决方式和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第81条、《规范意见》第32条的有关规定。
且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4.根据华夏银行监事及股东指定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并根据本所律师的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提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华夏银行200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表决结果是赞成票2,095,02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 股。
根据《公
司章程》,该议案获有效通过。
(2)《华夏银行2003年经营情况和2004年工作安排的报告》的表决结果
是赞成票2,095,02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票0 股;
弃权票0 股。
根据《公司章程》,该议案获有效通过。
(3)《华夏银行200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表决结果是赞成票
2,095,02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反对票0股;弃权票0 股。
根据《公司章程》,该议案获有效通过。
(4)《华夏银行200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表决结果是赞成票2,095,02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票0 股;弃权票0 股。
根据《公
司章程》,该议案获有效通过。
(5)《华夏银行200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表决结果是赞成票2,095,02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票0 股;弃权票 0 股。
根据《公司章程》,该议案获有效通过。
(6)《华夏银行2003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的表决结果是赞成票2,095,02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票0 股;弃权票0 股。
根据《公
司章程》,该议案获有效通过。
(7)《华夏银行2003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的表决结果是赞
成票2,095,02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票0 股;弃权
票0 股。
根据《公司章程》,该议案获有效通过。
(8)《关于聘请200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表决结果是赞成票
2,095,02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根据《公司章程》,该议案获有效通过。
(9)《关于修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的表决结果是赞
成票2,095,02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反对票0 股;弃权
票 0 股。
根据《公司章程》,该议案获有效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第106条、《公司章程》第75条、
第76条的有关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有鉴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华夏银行2003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和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及其所通过的有关决议均为合法有效。
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邢冬梅
200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