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深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3.27•【文号】食药监办食[2012]38号•【施行日期】2012.03.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2012]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局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总体部署,加快推进量化分级管理工作,不断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和水平,现就做好2012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是国家局2012年部署的重点工作之一。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将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完成情况纳入2012年度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绩效考核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制定实施方案,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实施方案应明确工作原则、目标、任务、措施、进度,及评定程序、评定内容、公示样式、检查频次等。
各地应于4月15日前将实施方案报送至国家局食品安全监管司。
二、突出工作重点,明确工作进度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按照“谁许可、谁监管、谁分级、谁负责”的原则,以大型以上餐馆(含大型餐馆)、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食堂、餐饮连锁企业、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为重点,加快推进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原则上,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于6月底前完成城区学校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量化分级管理;11月底前完成大型以上餐馆、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食堂、餐饮连锁企业的监督量化分级管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1.06•【文号】国食药监食[2012]5号•【施行日期】2012.0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食[20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为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落实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和水平,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现就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大力践行科学监管理念,全面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以诚信经营和规范操作为重点,坚持日常监管与量化分级相结合,动态考评与年度考评相结合,统一要求与因地制宜相结合,全面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努力提高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二、实施原则坚持“依法行政、全面覆盖、公开透明、量化评价、动态监管、鼓励进步”的原则,积极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等要求,对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各类餐饮服务单位开展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评定标准和程序,及时向社会公示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和公正;鼓励餐饮服务单位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鼓励监管部门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努力提高监管效能和水平。
三、主要内容(一)评定范围对持《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包括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等,进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评定。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4.13•【字号】•【施行日期】2012.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现将《河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附件河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落实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和水平,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河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等级评定办法》(试行)要求,制定方案。
一、工作原则按照“依法行政、全面覆盖、公开透明、量化评价、动态监管、鼓励进步、自律诚信、社会监督”和“谁许可、谁监管、谁分级、谁负责”的原则,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分批推进,全面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等级评定,不断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和水平。
二、工作目标2012年内完成城区学校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旅游景区、大型以上餐馆、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食堂、餐饮连锁企业的监督量化分级管理。
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进农村学校食堂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加快推进其他类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三、工作步骤(一)组织培训阶段(4月15日至4月30日)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本辖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具体方案。
召开推进量化分级管理工作会议动员部署,明确全年和阶段性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对监管人员和餐饮服务单位相关负责人进行培训,保证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正确实施和全年目标的顺利完成。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4.10•【字号】川食药监食[2013]12号•【施行日期】2013.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川食药监食〔2013〕12号)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国家局《关于全面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函[2013]22号)要求,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局有关工作部署,现就做好2013年量化分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应于2013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所有持证餐饮服务单位的首次动态等级评定工作。
省局将把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完成情况作为2013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并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
二、各市(州)局应于2013年7月10日前,做好年度(2012年5月至2013年6月)等级A级首次评定的初评、复审并及时将相关资料报送省局审定。
省局审定采取资料审查和现场抽查两种形式,报送省局资料包括《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年度等级A级评定汇总表》(附件1)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年度等级评定表》(附件2),现场抽查方式另行通知。
三、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示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等级,除原有公示形式外,还要结合政务公开,积极探索在本地监管部门网站上公开餐饮服务单位的量化分级动态等级评定信息,便于消费者查询。
四、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渠道,采取现场参观体验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意义和成效,增强公众的健康消费意识,增强量化分级管理的社会影响力。
五、2013年6月15日和12月10日前,各市(州)局应将《2013年度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上报省局食品安全监管处。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深入推进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深入推进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3.13•【字号】苏食药监食餐[2014]40号•【施行日期】2014.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深入推进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苏食药监食餐〔2014〕40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局:2013年,我省顺利完成了所有持证餐饮服务单位的首次动态等级评定。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总局和省局有关工作部署,不断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和水平,现就深入推进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切实规范动态等级评定工作。
经多方征求意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对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动态等级评定表》进行了修订(见附件1、2)。
新表对大中型餐饮和小餐饮进行了分类,对原有检查项目进行了简化,对过去一些笼统的表述进行了细化,进一步提升了操作性和实用性。
请各地结合工作实际尽快组织学习,全面实施,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食药监餐〔2012〕98号)中的附件1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动态等级评定表》即行废止。
二、大力强化宣传引导。
各地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途径,加大对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组织开展“文明餐桌”、“寻找笑脸就餐”活动,进一步增强公众健康消费意识,继续扩大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社会影响面。
请各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分别于2014年6月10日和12月5日前,将《2014年度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进展统计表》(见附件3)报至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餐饮监管处,联系人:储文磊;电话:025~83273734,传真:025~83273738,邮箱:***************.cn。
量化分级管理实施方案
量化分级管理实施方案量化分级管理实施方案丹凤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县餐饮服务业服务水平,提高我县对外开放形象,加快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我县餐饮业合理有序发展,保障就餐群众人身安全,结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市药监局文件要求,特制定我县餐饮业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诚信经营、规范操作为监管重点,落实餐饮服务安全责任,坚持日常监管与量化分级管理相统一,动态评级与年度考核相一致,全面推行餐饮业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努力提高餐饮业服务水准和安全意识。
二、总体目标对所有持《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单位,全面实施量化分级管理。
201*年7月底完成学校食堂、职工食堂、旅游景点餐饮业的量化分级管理工作;201*年11月20日全面完成餐饮业全覆盖,量化分级管理100%。
三、实施原则坚持“依法行政、公开透明、量化评级、动态考核、鼓励进步、耐心指导”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示餐饮服务单位监督量化分级状况,告示消费者餐饮业安全服务等级,让百姓明白消费;接受社会监督,保证公开、公平、公正;鼓励餐饮业晋级进位争先,提高餐饮服务安全标准。
四、实施办法量化分级管理分A\\B\\C级,A级单位由市药监局监督考核;B,C 级由县药监局负责监督考核;(一)等级划分量化分级分为:动态等级、年度等级。
动态等级为监管部门每次对餐饮服务单位监督检查结果的评价。
动态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级,分别用大笑、微笑、平脸三种卡通形象表示;年度等级为监管部门对餐饮单位过去12个月监督检查结果的综合评价,年度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级,分别用A,B,C三个字母表示。
(二)评定期限对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单位,监管部门应在其取证后的4个月内,对其进行首次动态评定,每三个月评定一次,连续4次。
满一年后根据餐饮单位每次评定结果进行年度等级评定。
(三)评定依据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列》《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动态评定表》等法律法规,进行评定。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11.27•【字号】苏食药监食餐〔2017〕231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关于印发江苏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苏食药监食餐〔2017〕231号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为强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6〕115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江苏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2017年11月27日江苏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提高监管科学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以下简称风险分级管理),是指以风险分析为基础,根据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食品类别、经营业态、生产经营规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管理情况,按照风险评价指标,划分风险等级,确定监管重点以及监管频次等。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风险分级管理,适用本规范。
第四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对设区市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指导和检查。
各设区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开展本地区风险分级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风险分析、量化评价、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风险分级管理,不得拒绝、逃避或者阻碍。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7.31•【字号】苏食药监餐[2012]252号•【施行日期】2012.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苏食药监餐〔2012〕252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局:近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 号),对做好新形势下食品安全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别就农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及创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提出了指导意见;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联合相关部门对今年全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再次进行了部署。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省里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做好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近年来,全省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不断加大监管力度,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形势总体平稳。
餐饮服务环节处于整个食品供应链的末端,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等环节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都可能在餐饮服务环节显现,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呈现高发易发的特点。
有些餐饮服务单位自律意识不强,违法违规行为仍有发生;加之现阶段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力量不足,不能完全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今年时有发生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一再提醒我们,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仍然存在诸多隐患。
全省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一定要认清形势,充分认识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加大监管力度,采取有效措施,严格落实监管责任,扎实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各项工作,不断提升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
二、进一步加强农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农村餐饮业布局分散,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不强,硬件设施简陋,监管力量薄弱,监管手段落后,食品安全隐患较多,是当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薄弱环节。
广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规定
广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规定各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深圳市市场监管局、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为规范和加强我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和效能,促进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强食品安全自身管理,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体水平,我局制定了《广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一、适用范围凡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包括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和食堂,均应纳入量化分级管理范围。
持临时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除外。
二、等级划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实行等级管理。
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等级划分为三个级别:A级(代表食品安全状况良好)、B级(代表食品安全状况中等)和C级(代表食品安全状况一般)。
三、等级评定期限餐饮服务提供者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含原已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单位)满6个月、接受日常检查1次以上,进行首次等级评定。
等级评定一年1次,也可以根据具体监督检查频次确定,但每年不得少于1次。
四、等级评定依据等级评定以许可审查核查结论和日常检查结论为依据。
许可审查按照《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执行,《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附件一)核查结论判定为“符合”和“基本符合”;日常检查按照《广东省餐饮服务监管部门日常检查制度(试行)》执行,《日常检查记录表》(附件二)检查结论判定为“好、中、差”。
(具体见附表)五、等级评定标准1.许可审查核查结论为“符合”,日常检查结论为“好”的,评为A级;2.许可审查核查结论为“符合”,日常检查结论为“中”的,及许可审查核查结论为“基本符合”,日常检查结论为“中”或“好”的,评为B级;3.许可审查核查结论为“符合”或“基本符合”,日常检查结论为“差”的,评为C级。
有两次及两次以上的日常检查结论,原则上取其中最低的一次。
六、等级评定程序餐饮服务监管执法人员按照国家和省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对餐饮服务单位实施食品安全许可审查核查和日常检查,根据本规定第五项的标准要求对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等级作出初步判定并按照工作流程报单位领导审核。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饮食【发文字号】临政办发[2010]64号【发布部门】临汾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9.14【实施日期】2010.09.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不断探索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创新监管思维,完善监管手段,提升监管水平,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性做好新形势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开展实践“爱我临汾、树我形象、建设家乡”主题活动的重要举措和实现建设“经济繁荣、社会和谐、民生殷实、环境优美”新临汾的必然要求。
当前,全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状况十分严峻。
一是餐饮业经营类别广泛,准入门槛低,经营网点多而且量大,水平参差不齐,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现象时有发生。
二是硬件设施差,特别是小餐馆、小吃店卫生设施、设备简陋,给餐饮安全带来极大隐患。
三是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量化分级管理覆盖面低。
四是农民食品安全风险意识和维权意识淡薄,农村食品安全监管量大面广,存在盲区。
五是食品检测设备落后,现场检测能力不强,执法装备陈旧,很难满足经常性检测和查处打击食品违法违规案件的需要。
六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力量薄弱,难以保证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餐饮服务环节处于农田到餐桌整个食品供应链的末端,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等每个环节存在的风险都可能在餐饮服务环节显现,把好餐饮食品最后一道关口,直接影响食品安全大局。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2.10•【字号】鄂食药监文[2012]25号•【施行日期】2012.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鄂食药监文〔2012〕25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有关市、州卫生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全面履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努力提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按照全国和全省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总体部署和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践行科学监管理念,以"完善体系、创新机制、夯实基础、提升能力、稳中求进"为主线,以保障公众饮食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标,大力推动监管机制创新和方式创新,不断强化行政监管、技术支撑和社会监管,全面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进一步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二、总体目标通过严格实施行政许可、日常监管、稽查执法、宣传教育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完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体系、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信用管理体系、舆情监测与应急体系,建立健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不断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力争通过两到三年时间的努力,使我省餐饮服务食品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广大消费者食品安全防范意识和维权意识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满意度进一步上升。
三、突出重点,进一步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一)深入推进体制改革和职能调整。
按照《食品安全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机构改革"三定"方案已经明确的部门,要加快职能调整,尽快履行新的职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8.07•【文号】国食药监食[2012]217号•【施行日期】2012.08.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2]2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近期,《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以下称《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36号,以下称《规划》)发布。
《决定》和《规划》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是新形势下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举措。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的高度,认真学习践行《决定》和《规划》精神,切实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决定》和《规划》的重大意义《决定》和《规划》的出台,充分体现了国务院对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的高度重视,对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工作的科学性和针对性,促进食品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具有重要意义。
《决定》和《规划》对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把学习好、领会好、落实好《决定》和《规划》精神,作为当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增强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要强化责任落实,根据《决定》和《规划》确定的各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任务,逐项制定工作方案,做到工作任务明确、时间安排明确、措施方法明确、责任人员明确,确保各项任务真正落到实处;要抓住机遇,不断强化与相关部门的沟通配合,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及编制、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的支持,强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不断提高监管水平。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制度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一、总则为确保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提高餐饮服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旨在通过对餐饮服务单位进行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促进餐饮服务单位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
二、量化分级标准1. 食品安全量化分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其中A级为最高等级,D 级为最低等级。
2. 量化分级标准包括:原料采购与储存、加工制作、食品运输与配送、场所环境、设施设备、人员管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七个方面。
3. 各方面具体评分标准详见附件。
三、评定程序1. 餐饮服务单位应定期进行自我评定,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评定结果。
2.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定期对餐饮服务单位进行现场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给予相应的等级。
3. 评定周期为一年,特殊情况可适当调整。
四、等级运用1. 餐饮服务单位应按照评定等级,悬挂相应的食品安全等级标识。
2. A级单位可享受政策扶持、优先推荐等优惠措施;D级单位应接受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参加各类评先评优活动。
3.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根据等级评定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
五、奖惩措施1. 对在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不按照规定开展自我评定、弄虚作假、不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评定的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六、培训与宣传1.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定期对餐饮服务单位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
2. 餐饮服务单位应加强内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3.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餐饮服务单位应积极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的认识。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照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附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评分标准(注:本文仅为示例,实际内容以相关部门发布为准。
)四、等级运用1. 餐饮服务单位应按照评定等级,悬挂相应的食品安全等级标识,标识应置于餐厅显著位置,便于消费者识别。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6.07•【文号】国食药监食[2012]146号•【施行日期】2012.06.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食[2012]1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假劣食品进一步提高农村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的通知》(食安办[2011]29号),切实加强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不断提升农村餐饮食品安全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餐饮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农村餐饮食品安全工作事关广大农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局。
加强农村餐饮食品安全工作,对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近年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高度重视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农村餐饮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中向好。
但是,我国农村餐饮业多、小、散、低现象严重,从业人员依法诚信经营意识淡薄,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力量薄弱,监管手段落后,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农村餐饮食品安全工作亟待进一步加强。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农村餐饮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积极创新监管机制和方式方法,扎实推进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全面提升农村餐饮食品安全水平,有效保障广大农民的饮食安全。
二、加强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总体思路加强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践行科学监管理念,以“完善监管体系、创新监管机制、落实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效能”为主线,坚持强化监管与积极指导相结合,全面推进与典型示范相结合,逐步建立健全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有效落实农村餐饮食品安全责任;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切实加强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投入,努力提高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能力;深入开展农村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治理,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全力解决突出问题,进一步提升农村餐饮食品安全水平。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和等级公示管理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和等级公示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2.24•【字号】鲁市监餐食规字〔2021〕14号•【施行日期】2022.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和等级公示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和等级公示管理规定》已经省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2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量化等级和评定标准第三章评定程序第四章等级公示第五章结果应用第六章工作监督第七章附则山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和等级公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和等级公示管理工作,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和效能,增加社会监督透明度,保障消费者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山东省境内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含食品经营许可范围的《行业综合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纳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和等级公示管理范围。
第三条省市场监管局主管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和等级公示管理工作。
具备条件的,可由餐饮行业协会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和等级评定工作。
第四条量化分级和等级公示管理工作坚持科学监管、依法行政、全面覆盖、量化评级、动态监管、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鼓励进步的原则。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2.26•【字号】深市监规[2013]4号•【施行日期】2013.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市监规〔2013〕4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工作,促进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公众知情权和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规定》。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3年2月26日深圳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工作,促进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公众知情权和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是指我市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等。
持《临时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除外。
第四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遵循“依法行政、全面覆盖、公开透明、量化评价、动态监管、鼓励进步”的原则。
第二章等级评定第五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实行等级管理。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等级划分为三个级别:(一)A级(代表食品安全状况优秀);(二)B级(代表食品安全状况良好);(三)C级(代表食品安全状况一般)。
第六条等级评定由属地监管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分局或监管所,下同)依照《深圳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检查表》(以下简称《量化检查表》)进行现场检查。
卫生部关于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为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监督效能,卫生部决定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背景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重要保障,也是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食品消费的多样化,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凸显,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严重影响。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卫生部积极探索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以提高监督效能、优化资源配置,确保食品安全。
二、目标和原则量化分级管理是一种基于风险评估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其核心目标是合理利用有限监管资源,加强对高风险食品和食品经营者的监督,确保食品安全。
制度的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1. 风险导向:根据食品的性质、生产环节和食品经营者的资质,合理量化食品安全风险,重点监管高风险食品和食品经营者。
2. 公正公平:制度设计应公开透明、公正公平,依法平等对待各个层级的食品经营者,避免不合理片面的监管偏向。
3. 科学准确:制度应基于科学数据和方法,综合考虑食品安全风险的多个因素,确保监管措施的科学有效。
4. 差异化管理:根据不同的行业、区域和经营者特点,制定差异化的监管措施,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适应性。
三、实施要点1. 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基本框架应由卫生部和相关专业机构共同制定,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2. 量化指标的确定应基于科学研究和实践经验,包括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生产流程和经营环节的关键控制点、食品经营者的管理能力等因素。
3. 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应以市场主体为单位,对食品生产、经营、流通环节进行分类管理。
分类依据主要包括食品的种类、生产规模、风险评估结果等。
4. 不同级别的食品经营者应按照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和监督要求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并接受定期检查、抽检等监督措施。
5. 卫生部将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对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监督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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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
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稽查大队: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总体部署,按照省局《关于印发<山西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深化我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工作,不断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和水平,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是国家局、省局和市局2012年部署的重点工作之一。
各单位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完成情况将纳入市局2012年度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制定实施方案,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并于5月10日前将实施方案报送至市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科。
二、突出工作重点,明确工作进度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于8月底前完成学校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量化分级;11月底前完成大型以上餐馆、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食堂、餐饮连锁企业的监督量化分级管
理,12月底前要基本实现量化分级管理全覆盖,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工作实际,对上述进度安排进行微调,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进农村学校食堂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加快推进其他类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三、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公众消费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市食品药品监督稽查大队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途径,广泛宣传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使公众进一步增强健康消费意识,主动寻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较高的餐饮服务单位就餐,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饮食安全的良好氛围。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于7月2日前和10月2日前,将上季度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进展统计表》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情况统计表》上报市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科。
11月10日前,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将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年度总结上报市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科,年度总结应包括工作情况、主要做法、工作成效、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措施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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