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移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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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范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 资 产 流 失 和 低 租 化 等 情 况 . 有 国有资产移交 利= F国有 资 产 的 盘活 工作 、 闲置 资产 的
开发 和发 挥 国有 资产 的投 资 、融 资
机制 。 王 一 、 加 强行 政 事 业 单位 国有 资
产 清 查 核 实 工 理基 础 工作 薄弱 。 较 多 的单位 账 面只有 固
定 资 产价 值 . 没 有 建 立 固定 资 产 明 细账 , 不 能全 面 反 映 资产 管理 使用 情况 。 由于对 资产 的品牌 型号 、 数量、 存 放地 点 、 使用部门 、 使 用人 、 使 用状 况 等 未 作记 录 , 账存 资 产与 实物 资产 不能 一一 对应 . 给 资产 管 理工 作
( 三) 管理制 度缺 失 。由于 没有 健全 的管 理 制度 . 实物 资 产与登 记 在册 资产 不相符 的现象 比较 普遍 . 影 响 了资产 的安 全 完整 、 保值 、 增值 。 主要 表 现在 以下几 方面 : 一是 资 产 更新 后 . 清退 下 来 的 旧资产 闲置 在库 房无 人 问 津 . 没 有作 进 一 步 的分 类 处 理 , 更 没 有 回收 资产 的残 值 。二是 存在 漏记 资产 的 现象 . 使部 分 资产 形成 了账 外资 产 . 脱离 了监 管范 围 三是 由于管 理责
进 行 资 产 的清 查 核 实 .重 点 理 清 房 屋 资产 的产 权 归属 、 面 积测 绘 、 账 面
行 政 事 业单 位 固定 资产 在 保 证 行政 事 业 单 位 正 常运 转 . 促进 经济 发展 和社 会进 步方 面发 挥 了重 要作 用 审计 发现 . 行 政事业 单 位 固定资 产管 理工 作 中还 存 在 一些 问题 . 应 加强 管理 . 提 高管理 水平 。 存 在 的 问题 ( 一) 专职 管理 人 员缺乏 。 多数 行政 事业单 位 固定 资产 的管 理人 员是 兼职 人员 由于 未经 专 门的业 务培 训. 缺乏 专 业 知识 和 管 理 经验 . 开 展工 作 仅 凭个 人 理 解. 致使 固定资 产管 理 比较混 乱 。较 多 的单 位 存在 资 产 领用 及保 管无 记 录 、 公 共 资产无 清理 登 记和 个人 使 用 资产 无借 用手 续 等“ 三无” 现象
6 2 1 7 0 0 )
( 一) 建立 资产 管理 责任机 制 。 要 建立 健全 固定 资 产 管 理 的考 核 奖惩 制 度 . 将 责 任 落 实 到人 . 切实 增 强 管 理人 的责任 意识 . 做到 奖惩 分 明 , 责 任 明确 。 同时 , 为 了保 证 资产管 理 的连续 性 . 没有 特殊 情况 一 般不 要 频 繁更 换 资产管 理人 员 。如果 岗位 变 动 . 要 做 到手 续 齐全. 责任交 接 清楚 ( 二) 建立规 范的资 产 台账 。 各单 位应 按规 定建 立 固定 资 产 台账 . 将 账务 资 产与 实物 资产 统一 起来 并 对 资产 台账 实行 动态 管理 , 及 时更新 。真实 反 映和 有 效控 制 固定 资产 实物 状况 和增 减变 化情 况 . 保持 账 务 资产 与 实物 资产 的一致 ( 三) 完善 资产 管理制 度 。加强 固定 资产 管 理 . 完 善 固定 资 产 购 置 、 保管、 使用 、 报 废 和 盘 存 等 相 关 制 度, 规 范 管理 工 作 . 切 实 做 到对 新 增 的 固定 资 产 及 时 履行 人 账 手续 . 防 止账 实 不 符 的现 象 发 生 : 对 固定 资 产要 及 时 核对 、 盘点 。 防 止管 理 不 善 造成 人 为 损 失 的 现象 发生 ; 对该 核 销 、 报 损 的资产 要及 时 报批 处理 。 防 止账 物 脱 节 . 账 面 总值 对 实 物 失去 控 制 的 “ 三 个及 时 和三 个 防止 ” ( 四) 强化 监督 管理 。 国有 资产 监管 部 门和经 济监 督 部 门要 把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固定 资 产 的真 实 完 整 和保 值 增 值作 为监 督 的重点 , 及 时发 现 问题 、 分 析 问题 、 解 决 问题 . 促 进 行政 事业 单 位 强 化 内部 管理 . 完 善 内控 制度 . 建立 健全 自我约束 机 制 , 防止 国有资 产 流失 。 ( 作者 单位 : 南充市 审计局 6 3 7 0 0 0 )
办理权 属登 记的提供 房屋所 有权 证 、国有土 地使用 权 证原件 以及 其他原 始档案 资料 : 移 交 的国有 房屋 、 土地
未办理 权属 登记 的应 提供房 屋 的立项 、 规划 、 用 地 和建
任 不 明确 . 出 现 资产 丢 失 、 损 毁 等 问题 , 造 成 资 产 损 失 。四是 对超 过使 用年 限 、 处于报 废 状态 的资 产 没有 及 时报 批 处 置 . 使财务上长期挂账. 造 成 实 物 资产 与 登 记在 册 资产存 在 较大 差异 . 虚增 资产 价值 。
根 据 自然 人 、 法 人 或: 者其 他 组织 的 申请 。 依 照 法定 程 序对 民事法 律行 为 、 有 法律 意 义 的事 实和 文书 的 真实 性、 合法 性予 以证 明的活 动 ” 移 交双 方 可 向公 证 部 门 提 出公证 申请 . 对转 让过 程 中的重要 文 书 和环 节进 行
行 政 事 业单 位 将 经 营性 固定 资
行 政 事 业 革 位 圆 定 资 产 管 理
产 转移 至 国有 企业 管 理 .可 以避 免
存 在l ; 『 刍 问 题 及 建 议
赵 芳 高艳 春
在 资产 清 查 的 初期 .应 做 好 资 产 的清查核实 和登记造册工 作 . 并 将 国有 资 产 清查 登 记 表 上报 给 市 国 资 委 .市 国 资委 组 织 人员 到 该 单 位
二、 建 议
设等 批 准文件 和 证 书 , 或 通 过购 买 、 接收、 交 换 等方 式 形成 的房屋 的有关批 准文件 等原 始资料 ; 存在 出租 、 出 借 国有 资产 的情 形 , 则应 提供 出租 、 出借 的合 同 、 协 议 原件 完善 的资料能够 帮助 接收企 业对 资产准 确估 值 人账 . 也 为资产 日后归 档管理 提供有力 支撑
公证 。公 证 机构 对交 接 双方 公 函 、 资产 权证 的核实 和
对交 接 签约 过程 的监 督 . 不 仅让 资产 移 交 活动 更加 合 法、 公开 、 透明 、 公正 , 还 能理 顺 资产 移交 过 程 , 控制 过 程 风险 . 将 双方 因该 活动 而 产生 的行 为划分 各 自明确 的责任 . 避免 日后 纠纷 。 ( 作 者单位 : 江油 市 审计 局
带 来 一 定 难 度
价 值 .及 时提 出资 产信 息 不 清 楚 的 地方 . 以便 行 政 事业 单 位 补 充 完 善 . 在 完 善 之前 不交
接。 二、 规 范 资产 移 ! 变文书
市 国 资委 可 制定 统一 的 《 国有 资 产划 转 移 交 协 议》 , 根 据 资产 的不 同类 型分别 明确移交 的要 求并 制定 资产 划转 清单作 为协议 的附件 清单应 详 细列 明资产 移交所 需 的各项证 明性 资料 : 移 交 的国有房 屋 、 土地已
三、 引 入 公 证 服 务
资产 移交 所需 要 的权 证 和程 序多 . 依 照 目前 资产
移交 的实 际情 况看 . 仍 然存 在 相关 文 书 的不完 备 和程
序 履行 难 到位 等 问题 。为 保证 资 产移 交顺 利 进行 , 依
照《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公 证法 》 第 二条 “ 公证 是公 证 机构
开发 和发 挥 国有 资产 的投 资 、融 资
机制 。 王 一 、 加 强行 政 事 业 单位 国有 资
产 清 查 核 实 工 理基 础 工作 薄弱 。 较 多 的单位 账 面只有 固
定 资 产价 值 . 没 有 建 立 固定 资 产 明 细账 , 不 能全 面 反 映 资产 管理 使用 情况 。 由于对 资产 的品牌 型号 、 数量、 存 放地 点 、 使用部门 、 使 用人 、 使 用状 况 等 未 作记 录 , 账存 资 产与 实物 资产 不能 一一 对应 . 给 资产 管 理工 作
( 三) 管理制 度缺 失 。由于 没有 健全 的管 理 制度 . 实物 资 产与登 记 在册 资产 不相符 的现象 比较 普遍 . 影 响 了资产 的安 全 完整 、 保值 、 增值 。 主要 表 现在 以下几 方面 : 一是 资 产 更新 后 . 清退 下 来 的 旧资产 闲置 在库 房无 人 问 津 . 没 有作 进 一 步 的分 类 处 理 , 更 没 有 回收 资产 的残 值 。二是 存在 漏记 资产 的 现象 . 使部 分 资产 形成 了账 外资 产 . 脱离 了监 管范 围 三是 由于管 理责
进 行 资 产 的清 查 核 实 .重 点 理 清 房 屋 资产 的产 权 归属 、 面 积测 绘 、 账 面
行 政 事 业单 位 固定 资产 在 保 证 行政 事 业 单 位 正 常运 转 . 促进 经济 发展 和社 会进 步方 面发 挥 了重 要作 用 审计 发现 . 行 政事业 单 位 固定资 产管 理工 作 中还 存 在 一些 问题 . 应 加强 管理 . 提 高管理 水平 。 存 在 的 问题 ( 一) 专职 管理 人 员缺乏 。 多数 行政 事业单 位 固定 资产 的管 理人 员是 兼职 人员 由于 未经 专 门的业 务培 训. 缺乏 专 业 知识 和 管 理 经验 . 开 展工 作 仅 凭个 人 理 解. 致使 固定资 产管 理 比较混 乱 。较 多 的单 位 存在 资 产 领用 及保 管无 记 录 、 公 共 资产无 清理 登 记和 个人 使 用 资产 无借 用手 续 等“ 三无” 现象
6 2 1 7 0 0 )
( 一) 建立 资产 管理 责任机 制 。 要 建立 健全 固定 资 产 管 理 的考 核 奖惩 制 度 . 将 责 任 落 实 到人 . 切实 增 强 管 理人 的责任 意识 . 做到 奖惩 分 明 , 责 任 明确 。 同时 , 为 了保 证 资产管 理 的连续 性 . 没有 特殊 情况 一 般不 要 频 繁更 换 资产管 理人 员 。如果 岗位 变 动 . 要 做 到手 续 齐全. 责任交 接 清楚 ( 二) 建立规 范的资 产 台账 。 各单 位应 按规 定建 立 固定 资 产 台账 . 将 账务 资 产与 实物 资产 统一 起来 并 对 资产 台账 实行 动态 管理 , 及 时更新 。真实 反 映和 有 效控 制 固定 资产 实物 状况 和增 减变 化情 况 . 保持 账 务 资产 与 实物 资产 的一致 ( 三) 完善 资产 管理制 度 。加强 固定 资产 管 理 . 完 善 固定 资 产 购 置 、 保管、 使用 、 报 废 和 盘 存 等 相 关 制 度, 规 范 管理 工 作 . 切 实 做 到对 新 增 的 固定 资 产 及 时 履行 人 账 手续 . 防 止账 实 不 符 的现 象 发 生 : 对 固定 资 产要 及 时 核对 、 盘点 。 防 止管 理 不 善 造成 人 为 损 失 的 现象 发生 ; 对该 核 销 、 报 损 的资产 要及 时 报批 处理 。 防 止账 物 脱 节 . 账 面 总值 对 实 物 失去 控 制 的 “ 三 个及 时 和三 个 防止 ” ( 四) 强化 监督 管理 。 国有 资产 监管 部 门和经 济监 督 部 门要 把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固定 资 产 的真 实 完 整 和保 值 增 值作 为监 督 的重点 , 及 时发 现 问题 、 分 析 问题 、 解 决 问题 . 促 进 行政 事业 单 位 强 化 内部 管理 . 完 善 内控 制度 . 建立 健全 自我约束 机 制 , 防止 国有资 产 流失 。 ( 作者 单位 : 南充市 审计局 6 3 7 0 0 0 )
办理权 属登 记的提供 房屋所 有权 证 、国有土 地使用 权 证原件 以及 其他原 始档案 资料 : 移 交 的国有 房屋 、 土地
未办理 权属 登记 的应 提供房 屋 的立项 、 规划 、 用 地 和建
任 不 明确 . 出 现 资产 丢 失 、 损 毁 等 问题 , 造 成 资 产 损 失 。四是 对超 过使 用年 限 、 处于报 废 状态 的资 产 没有 及 时报 批 处 置 . 使财务上长期挂账. 造 成 实 物 资产 与 登 记在 册 资产存 在 较大 差异 . 虚增 资产 价值 。
根 据 自然 人 、 法 人 或: 者其 他 组织 的 申请 。 依 照 法定 程 序对 民事法 律行 为 、 有 法律 意 义 的事 实和 文书 的 真实 性、 合法 性予 以证 明的活 动 ” 移 交双 方 可 向公 证 部 门 提 出公证 申请 . 对转 让过 程 中的重要 文 书 和环 节进 行
行 政 事 业单 位 将 经 营性 固定 资
行 政 事 业 革 位 圆 定 资 产 管 理
产 转移 至 国有 企业 管 理 .可 以避 免
存 在l ; 『 刍 问 题 及 建 议
赵 芳 高艳 春
在 资产 清 查 的 初期 .应 做 好 资 产 的清查核实 和登记造册工 作 . 并 将 国有 资 产 清查 登 记 表 上报 给 市 国 资 委 .市 国 资委 组 织 人员 到 该 单 位
二、 建 议
设等 批 准文件 和 证 书 , 或 通 过购 买 、 接收、 交 换 等方 式 形成 的房屋 的有关批 准文件 等原 始资料 ; 存在 出租 、 出 借 国有 资产 的情 形 , 则应 提供 出租 、 出借 的合 同 、 协 议 原件 完善 的资料能够 帮助 接收企 业对 资产准 确估 值 人账 . 也 为资产 日后归 档管理 提供有力 支撑
公证 。公 证 机构 对交 接 双方 公 函 、 资产 权证 的核实 和
对交 接 签约 过程 的监 督 . 不 仅让 资产 移 交 活动 更加 合 法、 公开 、 透明 、 公正 , 还 能理 顺 资产 移交 过 程 , 控制 过 程 风险 . 将 双方 因该 活动 而 产生 的行 为划分 各 自明确 的责任 . 避免 日后 纠纷 。 ( 作 者单位 : 江油 市 审计 局
带 来 一 定 难 度
价 值 .及 时提 出资 产信 息 不 清 楚 的 地方 . 以便 行 政 事业 单 位 补 充 完 善 . 在 完 善 之前 不交
接。 二、 规 范 资产 移 ! 变文书
市 国 资委 可 制定 统一 的 《 国有 资 产划 转 移 交 协 议》 , 根 据 资产 的不 同类 型分别 明确移交 的要 求并 制定 资产 划转 清单作 为协议 的附件 清单应 详 细列 明资产 移交所 需 的各项证 明性 资料 : 移 交 的国有房 屋 、 土地已
三、 引 入 公 证 服 务
资产 移交 所需 要 的权 证 和程 序多 . 依 照 目前 资产
移交 的实 际情 况看 . 仍 然存 在 相关 文 书 的不完 备 和程
序 履行 难 到位 等 问题 。为 保证 资 产移 交顺 利 进行 , 依
照《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公 证法 》 第 二条 “ 公证 是公 证 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