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西村北村新建教职工住宅出售方案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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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教职工住宅区

厦门大学教职工住宅区

厦门大学教职工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实施方案厦门大学后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二○○八年六月〖前言〗日前,经学校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校园内教职工住宅区域的物业服务,在业主委员会尚未组建运作之前,学校作为大业主,将由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为代表,直接与厦门大学后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委托合同。

学校已经明确从2008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校内教职工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在厦门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收费指导价的最低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下浮15%,即按照分户建筑面积以0.76元/㎡〃月的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其中包含0.01元/㎡〃月的共用设备零星修缮专款)。

为此,后勤物业公司结合两个多月来的实务状况,在进一步调研并参考地方最新的物业服务资讯的情况下,本着合法、合理公开以及质价相符的原则,拟定本实施方案。

在相关的服务活动渐次完善和持续改进过程中,我们期待广大住户予以支持、配合和参与监督。

如有相关的建议或意见,请致电2185941值班经理服务热线,或提交电子邮件(E-mail:hqjtwy@),以期进一步优化方案,改进物业服务工作。

一、住宅物业服务模式(一)整体项目委托服务方式学校将将校内住宅物业作为一个整体项目单位,委托物业公司承办具体的物业服务。

后勤物业服务公司设置专门的职能部门、在协同后勤集团等相关的服务支持的条件下,具体承办、组织开展校园住宅物业服务,接受委托方以及广大业主的服务考评、监督。

(二)物业服务的基本职能1、按照委托合同约定内容和标准提供综合性的管理与服务,组织开展、协调与督导环境卫生保洁、公共秩序维护、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以及绿化养护等分项服务活动,尽力满足业主的服务需求;2、按照现行的物业管理服务法律法规,遵循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各项服务规程,督促各岗位员工履行岗位职责,实施培训指导、检查考核,监控业务成本,持续改进服务质量;3、熟悉掌握小区的建筑布局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建立健全物业基础档案、住户资料,并动态更新;4、与客户(业主或实际使用人)、住户代表、公安机构、社区组织、业务协作方等建立良好的沟通、互动与协同关系,及时、有效地处理服务征询、投诉受理,并跟踪反馈、协调改善等事宜;5、编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受理物业相关的维修申告,协调并促动修缮、维护作业,做好跟踪落实与反馈回访事项,并按规定区分申报核销或结算维修费用,定期编报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6、对二次装修实施跟进和监管,约束噪音扰民等环境妨害,对于违章改造行为予以良性干预;7、按时收缴服务费用,分类分户汇总、建帐入库,结合客户访问实施必要的沟通、催缴与通报等工作;8、结合社区实际,适时组织小区文化活动,营造社区的安居和谐氛围。

厦门大学住房货币化分配方案-厦门大学资产处

厦门大学住房货币化分配方案-厦门大学资产处

厦门大学离退休教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推进我校住房社会化、商品化,变住房实物分配为货币化分配,根据国务院、教育部等关于学校住房制度改革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1. 指导思想是:积极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改革进程,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校校情的住房新制度,加快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

2. 基本原则:坚持以国务院、教育部关于住房制度改革属地化原则,以国务院有关住房货币化分配政策为指导,参照厦门市住房货币化分配试行方案,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建立住房补贴制度,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二、实施办法(一)、实施对象:2003年4月1日前进入我校工作的事业编制人员中,未享受过文件规定的住房优惠政策,或其享受优惠政策但住房未达本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离退休教职工。

2003年4月1日后(含4月1日)进入我校工作的教职工不享受本分配方案,其住房货币化补贴参照《厦门大学新进人才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厦大人〔2003〕25号)执行。

(二)、住房货币化分配补贴标准: 1、测算参数:根据厦门市现行规定测算(1)货币化补贴基准价为:1600元/平方米, (2)商品住房基准价(岛内)为:2500元/平方米, (3)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按照厦门市有关规定执行。

2、测算公式:积)现享受优惠政策住房面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人)年)(月(年)化补贴基准价商品住房基准价-货币住房货币化月补贴额=-⨯⨯⨯(2/1220上式中20年是按月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年限,2人是按夫妻双职工家庭计算。

若记住房货币化月补贴额为M ,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为S ,教职工现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面积为D ,上面公式简化为:)(1............................................................................).........(240450D S M -=根据厦门市规定,已按房改政策规定租住、购买公有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房、统建房、拆迁安置房、危改房、落实华侨政策房、集资房的教职工,统称为享受住房优惠政策。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2024HP01地块等2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批复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2024HP01地块等2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批复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2024HP01地块等2宗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3.05
•【字号】厦府〔2024〕52号
•【施行日期】2024.03.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2024HP01地块等2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出让方案的批复
厦府〔2024〕52号
市资源规划局:
你局《关于2024HP01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方案的请示》(厦资源规划地〔2024〕13号)、《关于2024P01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方案的请示》(厦资源规划地〔2024〕15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位于海沧区05-07新阳片区文江路与海源路交叉口东南侧地块(编号:2024HP01)、思明区将军祠片区厦禾路与将军祠路交叉口东南侧(2-3)地块(编号:2024P0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用拍卖方式出让。

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报送的上述地块规划设计条件。

二、上述地块的竞买人资格、拍卖起叫价及竞价事项、土地出让金支付方式、土地移交、出让年期、开竣工时间、项目配套等相关事项及要求按你局提出的方案
办理。

三、上述地块出让工作由你局主持,市土地发展中心承担具体工作,出让全过程由市公证处进行公证。

接文后,请按规定程序开展上述地块出让的各项工作。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5日。

厦门大学公房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厦门大学公房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厦门大学公房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公房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学校公房资源,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校公房是指产权或使用权属厦门大学,由各学院及有关单位、研究院等教学科研机构(以下简称“各学院”)使用的房屋及附属配套建筑和资产经营公司、后勤集团、医院等单位(以下简称“有关单位”)使用的办公用房。

机关部处和其他直属单位等非教学科研机构使用学校公房的管理办法由学校另行制定。

第三条学校公房使用应遵循“有偿使用、合理收费”的原则。

各学院及有关单位使用学校公房应向学校缴纳房产资源使用费。

设在各学院内的校级教学公共平台应先按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房产资源使用费,学校教务部门再根据该平台开放程度和开放量给予相应的资金补助。

第四条各学院及有关单位按照其占有学校公房的建筑面积缴纳房产资源使用费,缴纳标准暂定为1元/月·平方米,每学年按12个月计算。

该标准今后可视学校发展情况予以调整。

多个学院及有关单位共同使用一栋建筑物的,根据其实际使用面积与该栋建筑物使用面积的比例确定其占有学校公房的建筑面积。

第五条房产资源使用费每学年结算一次,由财务处根据学校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后勤处”)提供的数据统一从各学院及有关单位经费(除“985工程”、“211工程”专项经费外)扣缴。

第六条资产后勤处是代表学校施行公房有偿使用的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1、组织制定和执行公房管理的宏观政策以及宏观调控各学院及有关单位的公房总量;2、建立健全校、院二级学校公房使用管理档案,运用科学手段加强学校公房规范管理;3、测算各学院及有关单位房产资源使用费,经与各学院及有关单位核实后,及时向校财务处提供有关数据;4、检查、监督各学院及有关单位学校公房使用情况,制止各种不合理使用行为。

第七条各学院及有关单位有权制定本单位的内部公房管理办法,对本单位占有的学校公房进行内部分配,做好本单位公房的日常检查、维护和报修等管理工作。

《厦门市公有住房出售办法》的补充规定-厦府[1993]综241号

《厦门市公有住房出售办法》的补充规定-厦府[1993]综241号

《厦门市公有住房出售办法》的补充规定正文:---------------------------------------------------------------------------------------------------------------------------------------------------- 《厦门市公有住房出售办法》的补充规定(1993年9月17日厦府〔1993〕综241号)根据省府〔93〕1号文件精神,为推进我市的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公有住房出售,加强公有住房出售的管理,现将《厦门市公有住房出售办法》,作适当调整和补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公有住房的售价(一)1993年12月31日前出售1992年、1993年建成的住房给职工、居民的优惠价为:框架结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10元人民币;砖混一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90元人民币;砖混二等以及大板、预制板结构的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70元人民币;砖木结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60元人民币;高层住宅〔系指使用电梯九层以上(含九层)的住房,其面积以本单元的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20元人民币。

(二)1993年12月31日以前出售1991年12月以前建成的住房,其售价在第(一)项的基础上每年扣除1.67%(折旧率)。

(三)1994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后建成的住房,其售价在本条第(一)项的基础上每年递增4%;单位应支付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60元人民币的开发费亦每年递增4%。

(四)1994年1月1日以后任何年份出售以前任何年份建成的住房,其售价在本条第(一)项的基础上每年递增4%,再每年扣除1.67%。

(五)折旧后的优惠价房最低售价:框架结构和砖混一等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50元和130元人民币,砖混二等和砖木结构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20元和110元人民币。

(六)1994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后建成的多层住房其综合造价在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00元人民币的基础上每年递增4%,高层住宅的在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00元人民币的基础上每年递增4%。

厦门大学漳州校区教师公寓本部教职工售房方案

厦门大学漳州校区教师公寓本部教职工售房方案

厦门大学漳州校区南部教工公寓(一期)售房方案为了努力增加房源,多途径、多渠道解决我校教职工住房困难,学校经研究,决定将漳州校区南部教工公寓(一期)部分房源按商品房出售给我校教职工。

具体售房方案如下:一、售房对象(一)已购买校园范围内房改房、海滨东区统建房的教职工。

(二)福利性租赁校园范围内公有住房的教职工,但不包括以下人员:1.原承租人已去世,配偶在世但非我校教职工的;2.原承租人及配偶均已去世的。

以上所称“校园范围内住房”指的是校本部围墙范围内的教职工住房,不包括西校门、大南校门、白城校门、东区校门以外的教职工住房。

(三)本人与配偶在厦门市和招商局漳州经济开发区范围内没有住房(包括福利房和商品房)的厦门大学事业编制教职工。

二、售房房源漳州校区南部教工公寓(一期)12、13号楼共105套,户型均为3房2厅2卫,建筑面积137~140平方米。

三、售房办法(一)购房条件1.申购人户口在厦门市或招商局漳州经济开发区,以户为单位,每户限购一套。

2.申购人及其配偶须退出校园范围内住房(包括福利性租赁房、房改房、统建房)。

3.无房教职工申购本次住房的,同册户籍须在2人(含)以上且同户人无住房。

同册户籍仅1人的,须满足单身且年满35周岁的条件。

4.教职工公派出国(境)逾期不归者,不能购买。

(二)计分办法申购人选房分数的计算公式为:基本分+工龄分+任职分+归侨分本方案的计分截止时间点为本次售房计分第一版公示日。

1.基本分:2.工龄分:教职工以工改时计算的工龄起点线为准,每工作一年计1分,上大学期间,如未计入工龄者,学历一年计1分。

3.任职分:任职每满一周年加0.5分,不满一周年的不计分。

4.归侨分:购房人系归侨者加2分。

5.教职工可选本人最高职务职称计分。

兼任其他职务的,可以选择一种职务职称计分,但其适用的优惠面积标准须与计分资格一致。

6.积分评计原则上按原分房人的资格,我校双职工可以选择一方职称或职务计分。

原分房人已去世的,可按其去世前的职称职务标准计分。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首批市区属人才及厦门大学人才住房配售有关问题的批复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首批市区属人才及厦门大学人才住房配售有关问题的批复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首批市区属人才及厦门大学人才住房配售有关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27•【字号】厦府[2008]400号•【施行日期】2008.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首批市区属人才及厦门大学人才住房配售有关问题的批复(厦府〔2008〕400号)市建设与管理局、市物价局、市人事局:你局《关于确定首批市区属人才厦门大学人才住房房源及销售价格的请示》(厦建房〔2008〕183号)文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配售对象:本批次人才住房配售对象为市区属人才申请户187户及厦门大学人才申请户300户。

二、房源:(一)本批次市区属人才住房房源包括以下两个部分:1.五缘公寓1号楼100套;2.从我市原统建解困房和经济适用房应急房源及其他收购房源共12个小区中调拨的300套房源,其中岛外65套。

(二)本批次厦门大学人才住房房源为五缘公寓2、3、4号楼共308套。

三、销售价格:(一)五缘公寓销售均价为7000元/平方米,楼层调节价差为20元,装修费用按200元/平方米另行收取。

(二)其他调剂房源竣工时间在三年以内的,按7000元/平方米销售;竣工时间超过三年的,按每平方米每年折旧100元计算销售价格。

调剂房源不再计算楼层调节价差,不予统一装修,今后回购时如个人已装修的,装修价格统一按200元/平方米计算。

四、请市建设与管理局、市人事局抓紧办理五缘公寓房源的预售等相关手续和调剂房源的供地方式变更手续,并按《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教工住宅工程答疑

教工住宅工程答疑
高层建筑增加费18层以下(60m)
工日
43.2
27
闽0311030370001
电话插座

1080
(1)
电话插座

1080
(2)
高层建筑增加费18层以下(60m)
工日
64.8
28
闽0312080190001
可视对讲主机(含电源、电控锁)

3
(1)
可视对讲主机(含电源、电控锁)

3
(2)
高层建筑增加费18层以下(60m)
招标文件答疑
工程名称
厦大西村A教工住宅工程(XDSZ2006014)
施工招标阶段
一、招标附件部分:
1、招标附件第21页第十九条的第三点:“本工程评标定标标准方法第21.2.7款所指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最近期发布的材料设备市场信息综合价优先按《厦门建设工程信息》中公布的2006年10月份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市场信息综合价格选取,……更改为:……《厦门建设工程信息》中公布的2006年11月份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市场信息综合价格选取,……
工日
1.5
29
闽0312080190002
可视对讲用户分机

270
(1)
可视对讲用户分机

270
(2)
高层建筑增加费18层以下(60m)
工日
135
30
闽0312050110001
管/暗槽内穿放BK-9-L
m
281
(1)
管/暗槽内穿放BK-9-L
100m
2.81
(2)
高层建筑增加费18层以下(60m)
2.分部分项清单“地下室水电-消防工程”中增加1条清单,清单项目编号为030701021002,项目名称为“通风套管预埋制作安装”,工程量为“7个”,定额子目(1)为“穿墙通风管道钢套管制作安装(穿风管500*250)”,工程量“5个”,定额子目(2)为“穿墙通风管道钢套管制作安装(穿风管800*320)”,工程量“2个”。

厦门大学西村、北村旧房改造拆迁实施办法

厦门大学西村、北村旧房改造拆迁实施办法

厦门大学西村、北村旧房改造拆迁实施办法厦门大学西村、北村旧房改造是我校“216”工程的一个项目,是学校为教职工办实事办好事的一个重大举措。

本着改善教职工住房条件,优化社区环境和学校对教职工旧房改造不赢利、不贴钱的原则,参照厦门市有关城市拆迁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拆迁范围:本次拆迁楼栋为西村11-22号楼,北村1-3号楼,旧西村3-5号楼,凡居住在此范围的住户均属搬迁对象,称为拆迁户。

第二条本次拆迁户凡属我校在编教职工、经学校正式分配,且与学校办理购房合同或租赁合同的均可回迁;回迁的安置户由学校在西村、北村新建房源(以下简称“新建房”)中划块安置。

第二章拆迁安排第三条拆迁进度安排:5月份由学校组织对房屋进行资产(装修)评估,以确定租房补贴(装修补贴);6月份与被拆迁人签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7、8月份完成旧房搬迁;9月份学校开始组织旧房拆除工作。

第四条学校正式发布西村、北村旧房改造第一号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拆迁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设立或变更房屋租赁关系。

如有上述行为,所产生的损失由行为人自己承担。

第五条拆迁户以每份购房合同(或租赁合同)为一户,按本实施办法给予补偿、安置。

第六条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学校聘请的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出具的测绘数据为准,违章建筑不计入被拆迁房的面积。

购房户以购房合同的面积为准。

第三章拆迁安置第七条可回迁的拆迁户安置按以下办法实行:(一)已经按房改房成本价(100%产权)购买被拆迁房的拆迁户1.原住房面积与新建房进行等面积的补差价置换。

差价指新建房成本价与被拆迁人按房改时购买的成本价之间的差额。

2.新建房面积超过被拆迁房面积但未超过应享受控制标准面积的部分,按照新建房成本价购买。

3.新建房超过本人能享受的控制标准面积部分,按商品房市场价购买。

(二)已经按房改房标准价(如2/3产权)购买被拆迁房的拆迁户1.被拆迁房按原面积的产权比例(如2/3产权)折算后的面积与新建房进行等面积的补差价置换;2.新建房面积超过被拆迁房折算后的面积但未超过应享受控制标准面积的部分,按新建房成本价购买;3.新建房超过本人能享受的控制标准面积部分,按商品房市场价购买。

厦门大学西村、北村新建教职工住宅出售方案(草案)

厦门大学西村、北村新建教职工住宅出售方案(草案)

厦门大学西村、北村新建教职工住宅出售方案(修改稿)厦门大学西村、北村新建教职工住宅共493套,其中北村62套,西村A1、A2、A3栋楼270套,西村B栋楼161套,除校长留房60套供引进人才购买外,其余的按照以下两个方案进行出售。

一、《厦门大学西村、北村新建房回迁户售房方案》二、《厦门大学西村、北村新建房搬迁户与引进人才售房方案》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六日厦门大学西村、北村新建房回迁户售房方案根据《关于印发<厦门大学西村、北村旧房改造拆迁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大综[2005]45号)的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售房对象按照《厦门大学西村、北村旧房改造拆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与学校签订《厦门大学西村、北村旧房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的回迁住户。

二、售房房源1.西村A1栋楼3~17层、A2栋楼3~17层;2.西村A3栋楼的全部2房2厅、5~10层的3房2厅;3.北村3号楼203室(约92平方米)和204室(约83平方米)。

三、售房办法1.计分办法回迁户的计分截止时间点为西村、北村旧房改造第一号公告之日2005年4月29日。

(1)基本分:各类人员基本分值表(2)工龄分:教职工以工改时计算的工龄起点线为准,每工作一年计1分,上大学期间,如未计入工龄者,学历一年计1分。

(3)任职分:任职每满一周年加0.5分,不满一周年的不计分。

(4)归侨分:购房人系归侨者加2分。

(5)购房人可选本人最高职务职称计分。

兼任其他职务的,可以选择一种职务职称计分,但其享受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见附件)须与计分资格一致。

(6)积分评计原则上按原购房人的资格,我校双职工可以选择一方职称或职务计分。

原购房人及其配偶于拆迁公告日前去世的,可按其去世前的职称职务标准计分。

2.选房办法(1)购房者依本人所得分数,高低分顺序排队选房。

如积分相同,依次按先退拆迁房者、离休干部、工龄长者、年龄大者排序选房。

厦门大学人才住房、公务人员住房售房工作安排

厦门大学人才住房、公务人员住房售房工作安排

厦门大学在职教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我校住房制度改革,积极推进教职工住房建设社会化,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经教育部批准,我校决定启动发放在职教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

根据教育部住房制度改革属地化原则,参照《厦门市住房货币化分配试行方案》(厦府[1999]综094号)、《关于实施〈厦门市住房货币化分配试行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厦房改[1999]031号、厦财综[1999]04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案。

一、实施对象我校未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或已享受住房优惠政策但优惠住房面积未达本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在职事业编制人员。

2009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事业编制人员,其住房货币化补贴参照本办法执行。

“享受住房优惠政策”是指按厦门市政府房改规定,租住福利性公有住房、购买公有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房、统建房、拆迁安置房、危改房、集资房以及落实华侨政策房等。

享受住房优惠政策的住房面积已达到或超过教职工本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不列入本次实施的对象。

二、住房货币化分配补贴标准和住房面积控制标准1.住房货币化补贴按照教职工个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内每平方米1300元的标准进行发放。

2.根据教育部有关职员制改革的文件规定及我校职员制实施办法,参照厦门市相关标准,我校各类人员住房货币化补贴面积控制标准按照下表执行:各类人员住房货币化面积控制标准表注:①2007年12月31日之前来校工作的职员按教育职员职级制执行,任职时间计算至2009年12月31日;②2008年1月1日以后来校的职员按国家事业职员职级制执行;③本标准仅适用于在职人员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

三、操作办法1.未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或已享受住房优惠政策但优惠住房面积未达本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教职工,按下列公式计发住房货币化补贴:住房货币化补贴额=1300元×(个人可享受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已享受优惠住房面积)已享受住房优惠政策的教职工,无论优惠住房是以本人或配偶的名义取得,都必须合并计入本人已享受的优惠住房面积。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大学部分国有建设用地变更使用权人的批复-漳政地[2009]21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大学部分国有建设用地变更使用权人的批复-漳政地[2009]21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大学部分国有建设用地变更使用权人的批复
正文:
----------------------------------------------------------------------------------------------------------------------------------------------------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大学部分国有建设用地变更使用权人的批复
(漳政地〔2009〕21号)
招商局漳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你区《关于厦门大学教职工住宅用地更名的请示》(漳招管字〔2008〕171号)悉。

根据漳州市人民政府〔2008〕59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经研究,同意将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漳发国用(2007)字第0115号的土地使用权人“厦门大学”变更为“厦门大学嘉庚学院”,该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105490.6平方米,土地使用用途为住宅。

具体用地范围以用地地形图红线各角点坐标值为准。

具体用地手续由招商局漳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各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三月三日
——结束——。

“厦门大学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方案

“厦门大学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方案

【厦门大学教职工住宅区】物业效劳筹划方案〔征求意见稿〕目录一、厦门大学住宅区现状┈┈┈┈┈┈┈┈┈┈┈┈┈┈┈┈1二、实施物业效劳筹划方案之一:效劳模式及区域划分┈┈┈┈┈┈┈┈┈┈1之二:收费标准┈┈┈┈┈┈┈┄┈┈┈┈┄┈┈┈┈2之三:经费预算┈┈┈┈┈┈┈┈┈┈┈┈┈┄┈┈┈3之四:物业效劳内容和标准┈┈┈┈┈┄┈┈┈7厦门大学住宅区现状“厦门大学住宅区〞包括白城、海滨、东区、敬贤、凌峰、勤业、笃行、大南、国光、南光等十个片区。

分别座落于厦门大学校内东、西部,其中白城31幢楼、海滨59幢楼、东区30幢楼、敬贤13幢楼、凌峰10幢楼、勤业4幢楼、笃行3幢楼、大南3幢楼、国光3幢楼、南光3幢楼、总159幢住宅,3319户,住宅区绿化及道路占地面积约100072平方米〔其中道路面积约32206平方米,绿地面积约67866平方米〕,住宅区总建筑面积为。

实施物业效劳筹划方案一、物业效劳模式及区域划分〔一〕物业效劳模式:整体效劳模式以整个住宅小区为单位由一个物业公司来效劳,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将按下述四区域成立四个业主委员分会。

〔二〕区域划分:拟将各片区划分如下:①凌峰、敬贤住宅区:凌峰1#~13#,敬贤1#~5#,7#~15#,大南15#~16#,国光1#~3#,笃行1#~3#,勤业1#~3#,敬贤6#、南光7#~9#、勤业5#,40幢楼,需绿化面积6100平方,需硬化面积1300平方;②海滨住宅区:海滨1#~50#,博士后公寓1#~4#,共54幢楼,需绿化面积5200平方,需硬化面积2300平方;③白城住宅区:白城7#~17#,18#~31#,共25幢楼,需绿化面积2000平方,需硬化面积1000平方。

④海滨东区:1#~30#,海滨51#~55#,共35幢楼;(三)实施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前期需要投入的费用(1)配套设施:①绿化费用:校内住宅区尚未绿化的总面积达13300平方,暂按30元/平方造价进行概算,约需39.9万元;②围栏费用:有条件进行半封闭式效劳的小区,周边需要安装浸塑隔离栅和铸铁隔离栅,经概算,此局部费用需123.84万元;③植草砖铺设:由于各个小区情况各异,为了结合住户的使用情况,局部需要进行铺设植草砖,有些地方需要采取硬化处理的措施〔铺设水泥〕,经概算,此局部需经费24.7万元;④各个小区门的制作费用:全部采用铸铁制造进行概算,需经费16.4万元;上述四局部合计约投入经费204.84万元。

厦门大学第五批五缘公寓引进人才住房配售工作安排

厦门大学第五批五缘公寓引进人才住房配售工作安排

厦门大学第五批五缘公寓引进人才住房配售工作安排厦门市住宅建设办公室将各联合相关单位集中办理五缘公寓引进人才住房配售工作,具体安排如下:时间:2011年10月25日、26日、27日三天,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地点:厦禾路362号建设大厦二楼多功能厅购房手续办理须知一、办理购房手续1.购房人持购房介绍信(现场领取)、身份证在指定时间和地点,办理购房手续包括换取房号单、缴交首付款、签订购房合同、办理按揭贷款等。

2.委托办理购房手续的应出具公证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场。

二、办理顺序1. 凭本人身份证、介绍信到选房窗口向住宅办工作人员领取房号单。

2. 到缴款窗口计算并缴交首付款(首付款不低于总房价的30%)。

3. 将银行开具的进账单(转账单)到开票窗口交给住宅办财务室工作人员开具购房发票。

4. 到合同签订窗口打印签订购房合同。

5. 需要提取公积金做首付的,凭合同到公积金中心转首付,再将转账凭证带回开票窗口开具发票。

6. 分期付款的申请户签订合同起120天内交清全额房款。

7. 贷款付款的申请户凭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房号单等材料向银行办理贷款。

(具体贷款条件、材料和注意事项见下文)三、办理注意事项1、办理现场只刷建行卡,不接受现金缴付,申请户应事先将应缴款项存入本人名下的建行卡,持建行卡现场刷卡缴付房款。

2、分期付款分期付款的,首付款不少于总房款的30%,余款应在120日内缴清。

3、办理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购房人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办理程序为:(1)按应缴首付款-可抵付住房公积金金额(根据住房公积金帐户查询单上可支取数,取整数至百位数)缴交购房款;(2)签订购房合同;(3)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内凭购房合同、房号单、《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支取/转移申请表》(经所在单位盖章)到国土局办事大厅(松柏大厦三楼)办理公积金转首付申请;(4)《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支取/转移申请表》可提前向公积金中心或学校财务处领取,如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妥善处理旧城改造中涉及宗教房产问题的通知-厦府[1993]综266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妥善处理旧城改造中涉及宗教房产问题的通知-厦府[1993]综266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妥善处理旧城改造中涉及宗教房产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妥善处理旧城改造中涉及宗教房产问题的通知
(厦府(1993)综266号1993年10月27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保护宗教房产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好旧城改造中涉及宗教房产问题,根据国家有关宗教工作的政策规定和城市建设发展需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旧城改造中凡涉及宗教房地产问题,市各有关单位应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国宗发(1993)21号文精神,与宗教管理部门和有关宗教团体充分协商,合理补偿,适当照顾,妥善处理。

二、对历史悠久、海内外影响较大的寺庙、教堂应尽量给予保留,确因整体规划需要改造的,原则上由开发方根据规划要求在适当地块重建。

属于宗教团体和寺庙、教堂的办公用房和附属自用房,要尽量就近迁建安排,以方便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工作。

三、根据厦委(91)67号文“鼓励宗教团体办好以自养为目的的生产、服务事业”的精神,对自身有能力并愿意参与旧城改造的宗教团体,市各部门应给予鼓励和支持。

四、旧城改造中涉及到产权、使用权尚未解决的宗教房产,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抓紧落实宗教房产政策,并参照上述精神作出妥善处理。

附:国宗发(1993)21号文(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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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西村、北村新建教职工住宅出售方案(修改稿)厦门大学西村、北村新建教职工住宅共493套,其中北村62套,西村A1、A2、A3栋楼270套,西村B栋楼161套,除校长留房60套供引进人才购买外,其余的按照以下两个方案进行出售。

一、《厦门大学西村、北村新建房回迁户售房方案》二、《厦门大学西村、北村新建房搬迁户与引进人才售房方案》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六日厦门大学西村、北村新建房回迁户售房方案根据《关于印发<厦门大学西村、北村旧房改造拆迁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大综[2005]45号)的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售房对象按照《厦门大学西村、北村旧房改造拆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与学校签订《厦门大学西村、北村旧房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的回迁住户。

二、售房房源1.西村A1栋楼3~17层、A2栋楼3~17层;2.西村A3栋楼的全部2房2厅、5~10层的3房2厅;3.北村3号楼203室(约92平方米)和204室(约83平方米)。

三、售房办法1.计分办法回迁户的计分截止时间点为西村、北村旧房改造第一号公告之日2005年4月29日。

(1)基本分:各类人员基本分值表(2)工龄分:教职工以工改时计算的工龄起点线为准,每工作一年计1分,上大学期间,如未计入工龄者,学历一年计1分。

(3)任职分:任职每满一周年加0.5分,不满一周年的不计分。

(4)归侨分:购房人系归侨者加2分。

(5)购房人可选本人最高职务职称计分。

兼任其他职务的,可以选择一种职务职称计分,但其享受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见附件)须与计分资格一致。

(6)积分评计原则上按原购房人的资格,我校双职工可以选择一方职称或职务计分。

原购房人及其配偶于拆迁公告日前去世的,可按其去世前的职称职务标准计分。

2.选房办法(1)购房者依本人所得分数,高低分顺序排队选房。

如积分相同,依次按先退拆迁房者、离休干部、工龄长者、年龄大者排序选房。

回迁户房源分为Ⅰ、Ⅱ、Ⅲ三类:Ⅰ类为:135平方米以上的住房;Ⅱ类为:125平方米至135平方米的住房;Ⅲ类为:125平方米以下的住房。

高级职称人员、处级以上干部、四级职员以上人员可选Ⅰ类、Ⅱ类、Ⅲ类房源;中级职称人员、科级干部、五~八级职员可选Ⅱ类、Ⅲ类房源;初级职称人员、初级职员和工人可选Ⅲ类房源。

(2)已办理出国(境)定居的购房人须将户口迁回本市后才能购房,过渡期间形成的相关费用由购房人自行承担。

购房人在本方案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须向学校申请过渡期,六个月内将户口迁回本市;否则视为放弃购买西村、北村新建房,学校将给予校内相近面积的住房安置。

(3)涉及继承问题的回迁户必须办理继承公证或受权委托后方可参加选房。

3.其他事项达到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不享受住房货币化补贴。

四、售房房价(一)原房改购房户的房价1.已经按照房改房成本价(100%产权)购买被拆迁房的拆迁户(1)原住房面积与新建房进行等面积的补差价置换。

差价指新建房成本价与被拆迁人房改时购房的成本价之间的差额;(2)新建房面积超过被拆迁房面积但未超过购房人应享受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按照新建房成本价;(3)新建房超过购房人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部分,按每平方米6168元。

2.已经按照房改房标准价(如2/3产权)购买被拆迁房的拆迁户的房价(1)被拆迁房按照原面积的产权比例(如2/3产权)折算后的面积与新建房进行等面积的补差价置换;(2)新建房面积超过被拆迁房折算后的面积但未超过购房人应享受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按照新建房成本价;(3)新建房超过购房人能享受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部分,按每平方米6168元。

3.购房人除被拆迁住房外拥有其他福利性住房,其购买的新建房与被拆迁房进行等面积补差价置换(按照房改房标准价购买的被拆迁户,被拆迁房的面积按产权比例折算拆迁面积,下同),合并计算福利性住房面积,超过住房面积控制标准部分按每平方米6168元计价;原拆迁租赁户购买新建房的住房面积与其他福利性住房面积合并计算,超过住房面积标准控制部分按每平方米6168元计价。

4.原购房人在拆迁公告日前去世,其配偶在世并系我校教职工或其配偶在世且非我校教职工但未享受其他福利性住房的,可按原购房人的资格计分和购房。

5.原购房人及其配偶于拆迁公告日前去世的,其继承人购房时,只能购买与原住房面积相近的新建房,原住房面积与新建房等面积部分进行补差价置换,新建房超出原住房的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6168元。

(二)原租赁户(符合回迁安置条件的)的房价1.新建房不超过本人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部分,按新建房成本价;2.新建房超过本人享受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部分,按每平方米6168元。

(三)楼层调节价七层以下不加楼层调节价,从第七层开始每层每平方米加楼层调节价30元。

五、其他规定1.新建房的产权办理按照厦门市房屋产权办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2.购房人所购新建房出租、出售的时间限制和收益分配办法,按照厦门市政府经济适用房有关规定执行。

3.回迁的租赁户须补交拆迁期间被拆迁房原本应该缴交的房屋租金,该项费用冲抵新建房的建设成本。

4.本方案未尽事宜,由购房合同或补充协议另行约定。

5.本方案由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负责解释。

6.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各类人员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本表职员职级为教育部试点职员职级)。

厦门大学西村、北村新建房搬迁户与引进人才售房方案一、售房对象1.副部级干部、院士(不含双聘院士,下同)、文科资深教授;2.离休干部(含2005年4月29日以后去世的,下同);3.敬贤区4、7、8、9号楼和白城区7~17号楼的购房户;4.敬贤区4、7、8、9号楼和白城区7~17号楼,经学校确认具有购买西村、北村新建房资格的租赁户;5.经学校确认并已签订购买西村、北村新建房协议的引进人才;6.经学校确认对学校有特殊贡献的教职工。

二、售房房源(一)副部级干部、院士、文科资深教授1.北村楼中楼;2.西村B楼,每户限购二套,其中四房的套房限购一套。

(二)搬迁户1.西村A3栋楼安置回迁户后剩余的房源;2.西村B栋楼(部分);3.北村新建房(部分)。

(三)引进人才1.北村新建房(部分)2.西村B楼(部分)。

三、售房办法(一)搬迁户1.购房条件:(1)户口在本市的教职工(以下简称“本人”),退出已购买的学校分配的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统建房或租赁的学校公有住房。

(2)本人及配偶享受的福利性住房面积须合并计算,计入本人已享受的福利性住房面积。

除学校的福利性住房以外,本人及配偶享受的其他福利性住房面积合并计算已达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见附件)的,不能购买西村、北村新建房。

(3)以户为单位,每户限购一套。

其中租赁公有住房的购房人其同册户籍同住人须在2人以上且同户时间1年以上,属夫妇分居两地(含军、地)的,须提供配偶单位和当地房改部门出具的没有购买达到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福利性住房证明。

(4)教师公派出国(境)逾期不归者,不能购买。

2.计分办法本方案的计分截止时间点为2007年12月31日。

(1)基本分:各类人员基本分值表(2)工龄分:教职工以工改时计算的工龄起点线为准,每工作一年计1分,上大学期间,如未计入工龄者,学历一年计1分。

(3)任职分:任职每满一周年加0.5分,不满一周年的不计分。

(4)归侨分:购房人系归侨者加2分。

(5)购房人可选本人最高职务职称计分。

兼任其他职务的,可以选择一种职务职称计分,但其享受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各类人员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详见附件,计分资格一致。

(6)积分评计原则上按原分房人的资格,我校双职工可以选择一方职称或职务计分。

原分房人已去世的,可按其去世前的职称职务标准计分。

3.选房办法购房者依本人所得分数,按高低分顺序排队选房,高分数者先选,低分数者后选。

如积分相同,依次按离休干部、工龄长者、年龄大者排序选房。

(1)副部级干部、院士、文科资深教授优先选房;(2)离休干部与搬迁区住户同一组选房;(3)原分房人在本方案公布前去世的,按下列办法进行选房:①原分房人去世,其配偶在世并系学校教职工的可按配偶的职称职务或按原分房人在购房时的职称职务参加计分和购房;其配偶在世但非学校教职工且未享受其他福利性住房的,也可按原分房人在购房时的职称职务参加计分和购房。

②原购房人及配偶均已去世,继承人系学校教职工或继承人系非学校教职工且未享受福利性住房的,只能购买与原住房面积相近的新建房。

(4)离休干部去世,其配偶在世的可按离休干部的享受标准进行计分和购房。

4.其它事项(1)购房人选房后,须与学校签订《退房承诺书》,并在约定的时间内退出购买的福利性住房或租赁的学校公有住房,否则视为放弃购买新建房,学校有权拒绝交房或按原价收回新建房,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购房人承担。

(2)达到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不享受住房货币化补贴。

(二)引进人才1.选房办法:按长江学者特聘教授、闽江学者特聘教授和校级特聘教授、其他教授分组,按上述分组顺序依次选房,同一组人员选房顺序采用抽签方式决定。

2.引进人才购买西村、北村新建房后,须退出向学校承租的各种住房(周转房、校长公寓等)。

引进人才和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中有服务年限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服务年限未约定的,服务期为10年,服务期满学校方为其办理新房产权证。

购房后未满服务期限离校的,学校有权按原购房款收回所购新建房并计收房租。

3.已经享受住房货币化补贴和学校安家费标准以外的其他住房补贴的购房人,办理购房手续前应先退回已领取的补贴款。

四、售房房价(一)原购房户的房价1.学校按原购房款回购搬迁户购买的学校分配的福利性住房。

2.本人可享受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部分,按照新建房成本价。

3.超过本人可享受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按每平方米12835元。

4.原购房人及配偶均已去世的,继承人只能购买与原住房面积相近的新建房。

在购房人原住房面积部分,按新建房成本价;超过原住房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12835元。

(二)租赁户和引进人才的房价1.本人可享受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部分,按每平方米4200元;2.超过本人可享受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按每平方米12835元。

(三)楼层调节价七层以下不加楼层调节价,从第七层开始每层每平方米加楼层调节价30元。

五、其他规定1.购房人所购新建房出租、出售的时间限制和收益分配办法,按照厦门市政府经济适用房有关规定执行。

2.新建房的产权办理按照厦门市房屋产权办理有关规定执行。

3.本方案未尽事宜,由购房合同或补充协议另行约定。

4.本方案由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负责解释。

5.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各类人员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表注:本表职员职级为国家事业职员职级;2.未试行职员职级前的副校级领导,参照“副校级四级职员”标准;3.享受厅局级干部待遇的离休干部,参照“副厅级干部”标准;4.因我校是教育部职员职级试点单位,对职员职级套改保留级差的人员作如下规定:(1)保留五级职员级差的副处级干部可参照教育事业职员的“副处五级职员”执行;(2)保留五级职员级差的干部和保留六级职员级差的正科级干部可参照教育事业职员的“正科六级职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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