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弊端及完善构想
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弊端及完善构想当前我国的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存在一些明显的弊端,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合理使用制度缺乏明确的法律定义和界定。
合理使用制度是指在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的同时,为了促进社会创新和共享知识,允许他人以合理的方式使用他人的著作权。
然而,我国的著作权法对于合理使用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导致了合理使用的界限十分含糊不清,给实际应用带来了困难。
其次,合理使用制度对于作品类型和使用方式的限制较多。
合理使用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对于作品类型和使用方式的限制上。
著作权法规定了一些具体的合理使用情况,如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但这些情况的适用范围较窄。
对于新闻报道、教学、研究以及文化表演等领域,合理使用的界限依然模糊不清,对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常常陷入法律争议之中。
再次,合理使用制度的确权程序繁琐。
著作权人要通过法律手续来行使自己的合理使用权利,需要提供大量的证据来证明其行为的合理性,而这使得合理使用的确权程序变得相当复杂和繁琐。
对于大多数普通人来说,他们往往无法承担这样的成本和时间消耗,从而限制了合理使用制度的实际应用。
为了完善我国的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明确合理使用的法律定义和范围。
在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合理使用的概念和范围,明确指出哪些情况属于合理使用、哪些情况属于侵权,对于不同类型的作品和使用方式给予明确指引,避免模糊和争议问题的发生。
其次,简化合理使用的确权程序。
建立快速且低成本的合理使用确权机制,减少著作权人和合理使用者的纠纷,提高合理使用制度的实际可行性。
可以通过著作权登记制度,提供一种简化登记手续的机制,以便更加便捷地行使合理使用权。
再次,加强合理使用的宣传和推广。
通过广泛的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于合理使用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行使合理使用权。
可以通过设立合理使用的网站、开展权益保护的培训等方式,加强对于合理使用制度的普及。
试析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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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定许可概述
著作 权 法 定 许 可是 是 指 在一 些 特 定 的情 形 下 ,对 未经 他 人 许可而有偿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 的作品的行为依法不认定为侵 权 的法律 制度 。 著作权 的法定许可是对著作权人权利 的一种限制措施。与
著作权 的合理使用一样 ,著作权 的法定许可著作权 的法定许可 般也需要符合 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 ,使用的作 品是已经发表 的作 品;第二 ,使用必须符合 《 著作权法 》规定 的具体情形 ; 第 三,使用 的过程中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精神权利 ,不得影响 作 品的正常使用 。除此之外 ,在著作权 的法定许 可中,虽然使 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 品事先不需要征得著作权人 的许可,但 是必须 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这是著作权 的法定许可与著作权 的合理使用最主要的区别 。 二、我国著 作权 法定许可 制度存在 的问题
国 目前的状况 。法定许可制度 目前所规定的适用范围只有五个 方面:为九年义务教育教科书 的编订而收录他人的作品、报刊 刊登 转 载 他人 已发 表 的作 品 、公 开发 行 的 录音 制 品 的使 用 、 广 播 电 台播 放他 人 作 品 以及 广播 电台 已 出版 的 录音 制 品 的使 用 。 限制 范 围 过小 ,该 制 度 的局 限性越 大。 没有 将 更 多受 著 作权 法 保护 的作 品划 人 法定 许 可 制度 的适用 范 围之 内 ,有悖 于 法 律公 平正义 的立 法精 神 。 ( 1 ) 将 网络转载正式纳入法定许可制度。网络转载一直没 有得到合理的划分,只有一条相关 的司法解释规定:网络转载 在一 定 的情 形 下属 于法 定许 可 的既定 情 形 ,然 而在 现 实 生 活 中 网络转载更多适用合理使用制度 ,以致于许多因网络转载发生 的著 作 权侵 权 案件 ,只 能依 靠 司法 解 释 来解 决 问 题 。因 此应 将 网络转 载纳 人法定 许 可制度 的范 围 ,并 严格 规定 其适 用条 件 。 ( 2 ) 将数字图书馆使用他人作品规定为法定许可制度的适 用情形。数字图书馆作为实体图书馆之后的又一大公共 图书馆 , 在推动文化传播上起到的作用是巨大的。数字图书馆在我国使 用他人作 品一直被界定为合理使用,笔者认为这是不合理的 , 将创作者辛苦的劳动成果拿来免费使用 ,会严重挫伤其创作积 极性 , 最终不利社会文化的进步,支付给著作权人适当的报酬 , 也 能让 著作 权人 对发展 公共 图书 馆事 业更加 的支 持 。 ( 3 ) 将汉字作品翻译为少数民族文字 、盲文出版发行等纳 入法 定许 可制 度 的规 定 情 形 。汉 字作 品翻译 为少 数 民族 文 字 、 盲文等出版使用 ,在我国是被界定为合理使用行为。在世界其 他国家几乎不存在这种规定,都是将其界定为法定许可 的适用 情形 。做 此 规 定 的本 意 是 为 了照顾 少 数 民族 和社 会 残 障人 士 , 但这应是国家和政府 的责任,任何个人无需承担该责任义务 , 国家也不能将该义务强加在个人肩上,因此将该种情况纳入法 定许可制度的范围是十分必要的。 2 . 建 立合 理 灵 活 的报 酬 确 定 制 度 如前所述 ,我国 目前关于法定许可的付费问题的规定一直 较为混乱 ,不能体现不同作 品的价值 ,亦违反了市场原则 。 笔者认为在 《 著作权法 》及其 《 实施细则 》中没有必要制 定一个过于细致明确的标准 ,应该方 向性地规定制定标准参考 的因素 ,然后将具体标准的制定权交由各地的著作权行政管理 部门,由各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 门会同当地的物价、工商等部 门制定具体的标准。同时 ,标准不应过于僵化,可以规定 了一 个付酬 的基数 和一个上下浮动的比率 ,允许当事人在此范 围内 协商确定。此外 ,支付标准不应 当一成不变 ,应 当由著作权管 理 部 门会 同其 它相 关部 门根 据 市场 行 情 、经 济 发展 水 平 、物 价 变化 等定 期进行 调整 。
论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
随着我国经济和文化的发展,著作权合理使用的问题日益凸显。
而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是保护著作权人权利的同时,也保护了公众的权利,促进了社会的进步。
因此,我国应该不断完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以适应当今社会的需求。
首先,我国应该加强对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法律规定。
当前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还比较简单,应该增加更多的条款和细节,以更好地保护公众合理使用著作权的权利。
其次,我国应该加强对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宣传和教育。
公众对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认识和理解还不够深入,应该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公众对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认知,为公众提供更多的合理使用著作权的方式。
最后,我国应该加强对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监管和保护。
监管机构应该加强对于著作权的管理,防止侵权现象的发生。
同时,为了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应该建立完善的著作权保护机制,对于侵权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总之,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不断地加强法律规定、宣传和教育、监管和保护等方面的工作。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促进社会的文化和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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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完善
摘要著作权法定许可是指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不经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而以特定方式使用他人作品,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
法定许可使用是世界各国著作权法普遍采用的一项制度,和合理使用、强制许可一样都是著作权法限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主要运用文献综述法对目前的环境下我国的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在存在的问题展开研究,通过对国外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实践和对我国的启示,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著作权法定许可;孤儿作品;著作权Statutory copyright licensing refers to direct accordance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law without permission of the copyright owner's authorization to use the work of others in a particular way, but the system should pay compensation to the copyright owner. Statutory license is a system of copyright law countries in the world widely used, and the rational use of compulsory licensing restrictions of copyright law are the same a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system.In this paper, using literature review on the issue of copyright statutory license system in the presence of the current environment, a study by foreign copyright practice statutory license system and the Enlightenment, and finally put forward on improving the Copyright Statutory License System Countermeasures Suggest.Keywords: copyright; legal license; countermeasure绪论 (1)(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1)1.研究背景 (1)2.研究意义 (1)(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1)1.国外研究现状 (1)2.国内研究现状 (2)(三)研究内容 (4)一、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研究现状 (4)二、著作权法定许可的概述 (4)(一)著作权法定许可的含义和特征 (4)1.法定许可具有“法定性” (5)2.法定许可是一种准法律行为 (5)3.使用的对象必须是己经发表的作品 (5)4.法定许可的使用人必须支付报酬 (6)(二)著作权法定许可的正当性分析 (6)1.著作权人与作品传播者的利益平衡 (6)2.法定许可有利于作品广泛传播 (6)3.法定许可与社会公共利益 (6)三、我国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存在的问题 (6)(一)著作权法定许可适用范围过窄 (6)1.网络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适用 (6)2.我国著作权法改革对录音制品保护的修改 (7)(二)缺乏相应的配套保障机制 (7)1.著作权人缺乏相应的知情权 (7)2.著作权法定许可付酬机制滞后 (8)3.缺少付酬争议解决机制 (8)(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完善 (8)四、德国著作权法定许可的实践和启示 (9)(一)对“孤儿作品”的修改内容及启示 (9)(二)著作权和相关权利实施内容的修改内容及启示 (9)五、完善我国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思考 (10)(一)著作权法定许可适应范围的调适 (10)1.将版权补偿金作为法定许可的重要补充 (10)2.公益数字图书馆与法定许可的适用 (11)(二)完善著作权法定许可的配套机制 (12)1.建立法定许可使用通知制度 (12)2.完善法定许可使用付酬制度 (12)(三)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14)六、结语 (15)参考文献 (17)绪论(一)研究背景及意义1.研究背景在著作权法定的限制性体系中,比较关键的三个内容是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强制许可制度以及法定许可制度。
【管理制度)浅析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
【管理制度)浅析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指由著作权管理机构代表著作权人管理著作权的一种制度。
在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至关重要,可以提高著作权保护的效率和水平,促进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
本文将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重要性、现状和问题、以及完善的方向和建议等方面进行深入浅析。
首先,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在信息化时代,著作权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不断增加,著作权管理难度也日益加大。
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可以通过规范化管理,集中化管理,简化管理程序等方式,提高著作权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此外,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还可以代表著作权人进行许可和管理,推动著作权的合理利用和保护,促进文化产业的繁荣和发展。
然而,目前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在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设立和管理方面存在着不规范、不透明的情况,一些集体管理机构存在管理混乱,权力滥用等问题,导致著作权人的权益受损。
其次,在著作权许可收费方面,一些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收费标准不合理,许可机制不够灵活,无法满足不同利益主体的需求。
再次,在著作权维权方面,一些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在维权效果和效率上存在不足,著作权人的权益保护不够到位。
为了完善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和改进。
首先,建立健全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制度和规范,规范其组织结构、管理程序和运作机制,提高管理效率和透明度。
其次,制定合理的著作权许可收费标准,建立灵活的许可机制,促进著作权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再次,加强著作权维权工作,提高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维权能力和效率,全面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是我国著作权保护的重要一环,不仅可以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还可以提高著作权人的权益保护水平。
我们应该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积极解决存在的问题和挑战,推动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论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随着我国经济和文化的不断发展,著作权的保护和管理显得越来越重要。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作为保护著作权人利益的重要手段,对于激励创作、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但是,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法律框架和管理机制方面还存在不足,需要加强完善。
本文将从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深化行业分权分层管理以及加强会员权益保护等方面探讨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完善的路径。
一、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管理机制是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最核心的点。
当前,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机制缺乏完整的法律规定和监管机构,导致管理机构的职责不明确、管理流程不规范,会员权益难以保护,收益难以分配。
因此,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是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首要任务。
一方面,应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制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相关法律,明确管理机构的职责与权限,确立起合法收取费用的原则,规定好管理流程等。
这样可以为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规范化迈出重要一步,使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也更有利于维护会员权益。
另一方面,应加强监管机构的建设,推进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规范化管理。
加强对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监管和检查力度,方便对管理机构的内部治理和资金流向进行监督,为会员提供一个透明化、安全的管理平台。
并加大对违规机构的惩处力度,遏制违规、侵权行为。
二、深化行业分权分层管理当前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户籍管理模式比较集中,规模较大的城市管理机构集中收费,而其他城市的管理机构则很难管理权益或分配收益,这样容易导致会员权益不同等、分配不公,管理模式出现严重缺陷。
因此,加强行业分权分层管理,建立多层次、分权的管理机构体系,可以更好地保护会员权益,也能激发各地文化创意的活力。
实现分权分层管理的主要手段是通过会员多级管理、区域多级管理的方式。
会员多级管理可在现有的基础上建立多层级次的管理,逐渐递进、逐渐深化,达到从领导到基层,从总部到分支机构的全面管理。
区域多级管理可根据行业规模不同、排名不同、管理能力不同等,将不同级别的管理机构进行梯度划分,使其能够分级分权分业,实现首级管理的目的。
论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完善
论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完善作者:陈亮来源:《经营管理者·上旬刊》2016年第06期摘要:法定许可是现代著作权立法普遍采取的制度,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限制著作权人的许可权。
其目的是鼓励和促进作品的使用与传播,维护作品传播者和使用者的合法利益,协调作者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
只有通过法律调整来构建合法使用机制才能解决好海量版权许可问题。
关键词:著作权法定许可集体管理一、著作权法定许可概念著作权的法定许可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某些方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并应当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的一种制度。
此制度能够鼓励和促进作品的传播和使用,确保作品传播者和使用者的合法利益,从而协调社会整体利益与作者个人利益。
针对其概念,著作权法定许可有以下几点功能:1.促进民主观念深入人心,从而增进民主。
自由与民主社会的本质和信息自由、教育利益以及知识的扩散与效用的涉及息息相关。
著作权法通过对著作权人合法利益的保障,从而保障了其言论自由。
2.促进作品传播。
促进作品广泛传播是法定许可的直接目标,也是法定许可社会价值的重要体现。
通过法定许可机制,社会公众能够更为方便、快捷地获得作品和使用作品。
3.促进知识创新。
著作权法设立法定许可制度,通过对著作权进行适当限制,促进信息被更为广泛的利用,为知识创新提供了法律保障。
4.维持市场有序的竞争。
法定许可机制能够限制垄断,从而保障贸易自由。
二、我国著作权法律许可的现状著作权法律许可制度有如此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但是我国著作权法律许可的现状却不容乐观。
具体有以下几方面:1.报刊转载法定许可。
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含义是进行转载、摘编的报刊不能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合法权益,特别是应当尊重作者的“署名权”、保持作品的完整性。
当今网络转载多而相应付费少。
真正作者难以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同时我国又没有相应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所以没法主动向相关报刊或网站追索,使得保护著作权人合法利益更加困难。
【管理制度)浅析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
【管理制度)浅析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管理制度是指为了实现特定目标或解决特定问题而制定和执行的规范和程序。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指通过一个中央机构或组织来管理和保护著作权。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是指在现有的基础上,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机构,以促进著作权的有效保护和良好使用。
当前,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数量相对较少,覆盖范围有限。
其次,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在作品授权方面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导致权益的保护不够完善。
另外,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在内部管理和运营方面也存在不足,导致效率低下和服务质量不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应该进一步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首先,应该加大对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培训和支持力度,提高其运营和管理水平。
其次,应该建立一个统一的著作权授权标准和机制,使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能够更好地保护权益。
此外,还应该建立一个监管机构,对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其依法运营和服务。
此外,还可以借鉴国际上的经验和做法,与其他国家和地区进行合作与交流,共同促进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
例如,可以向欧洲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学习,借鉴其规范和标准,提高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管理水平。
同时,可以与美国等国家和地区进行合作,在技术和资源上互相支持和合作,共同提升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水平。
总之,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对于著作权的保护和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管理制度,才能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促进著作权的创造和传播。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研究和探索,推动其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论中国著作权法的不足与完善【精选文档】
论中国著作权法的不足与完善【精选文档】论中国著作权法的不足与完善摘要:文化的积淀和传承离不开古往今来的许多著作的撰写,作者的权利更是应该得到积极的维护。
为了更好地适应国内外经济文化的交流和快速发展,满足当下社会不同的作品使用方式的需要,以及作者的权利的加强,无论是国际上,还是我国,都对著作权给予了高度的重视。
同时,我国还对著作权法进行了多次修正,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和不足,也出现了很多关于著作权的纠纷。
因此,本文主要在描述著作权内涵,以及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内容的基础上,分析总结中国著作权法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中国著作权法;不足;完善以及国际地位的提高,我国更加重视各种法律法规的设立和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提升,完善,尤其对著作权法的修改和规范。
据了解,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议案在去年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期间被提出,而由于现行的《著作权法》没有能够将侵犯著作权的所有行为都概括在内,《著作权法》的内容还需要完善。
教科文卫委员会也曾经组织过多次《著作权法》修改工作专题调研工作,并且重点研究了相关问题。
同时,据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透露,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经全面修订了现行的《著作权法》,而且把《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
在此,就中国著作权法的相关内容和不足进行探讨。
一、中国著作权法(一)著作权的内涵在这个到处充斥着商业化气息的社会大背景下,人们的维权意识也相应得到加强,尤其是著作权,由于网络的介入,经常容易发生著作权受损的问题,也导致不少关于著作权的纠纷。
著作权,也被称为版权,主要是指作者或者相关权利人享有的关于文学、艺术,以及科学作品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著作权的内容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也就是著作人格权(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以及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和著作财产权(重制权、公开口述权、播送权、演出权、传输权、改作权,以及散布权和出租权等)。
(二)中国著作权法的演变为了更好地维护作者的著作权,中国著作权法也处在不断的完善中,经历了这样的一段演变历程:首先,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论新形势下我国三种著作权保护机制的局限性及应对措施
论新形势下我国三种著作权保护机制的局限性及应对措施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全球化的进程,我国的著作权保护面临着新的形势和挑战。
目前我国的著作权保护机制主要包括法律保护、行政保护和市场保护三种机制。
然而,这些机制在新形势下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下面我将分别介绍这些机制的局限性,并提出应对的措施。
首先,法律保护机制存在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缺乏及时性和灵活性。
由于法律保护需要经过司法审判程序,时间较长,难以满足当下信息技术快速发展和变革的需求。
另外,法律保护主要依赖于法院的判决,对于诉讼成本较高的小微企业来说,难以有效维权。
二是执法难度大。
虽然我国著作权法有一系列规定,但实际执法中却存在着执法不力的问题,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往往难以有效打击。
尤其是在网络时代,隐匿性高、边界模糊的网络侵权行为更加难以追踪和处理。
针对法律保护机制的局限性,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应对措施。
一是加强法律保护力度。
要加强著作权法的修订和完善,以适应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变革。
同时,要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处罚力度。
二是完善司法审判机制。
加强对著作权案件的审理力度,适当缩短审理时间,提高判决的及时性。
同时,要加强对著作权案件的培训和指导,提高法官对于著作权法的理解和掌握。
三是降低维权成本。
对于小微企业来说,维权成本往往成为限制其维权的一大障碍。
因此,可以通过降低诉讼费用、增加维权补贴等方式,减轻小微企业的维权负担。
其次,行政保护机制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一是行政执法难度大。
和法律保护机制一样,行政保护机制也面临着行政执法难度大的问题。
行政执法机关往往对于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难以制约侵权行为的发生。
二是创新保护不足。
行政保护主要依赖于对著作权登记的审查,而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作品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储和传播,著作权登记制度无法有效保护这些作品的权益。
针对行政保护机制的局限性,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应对措施。
我国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完善研究的开题报告
我国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完善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著作权在社会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著作权是最基础、最关键的一环,一方面能激励创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和创造力,另一方面也保障了广大读者和听众等知识参与者的权益。
同时,公司在研究、开发和生产领域不断创新和开拓,也需要将其创意和研究成果通过著作权来保护和规范。
然而,在实践操作中,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也存在一些局限和问题。
一方面,当前我国的著作权法定许可规定仍然不够完善,相应的实践经验也不足。
另一方面,市场上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屡屡发生,相应的法律监管和惩罚手段也需要不断加强和完善。
因此,本研究旨在探讨中国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完善问题。
二、研究意义通过调研和分析当前我国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有助于完善著作权法律制度,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质量和效率,并保护创意和研究成果的利益。
本研究的意义有以下几个方面:1.提高社会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在不断提升,著作权制度作为其中的重要一环,其法定许可制度的完善也将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
2.维护知识创新者的创造力和创作积极性通过完善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可以保护知识创新者的知识产权,维护其创造力和创作积极性。
这对公司和社会的长远发展都是非常有益的。
3.保障知识产权参与者的合法权益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完善,有助于保障广大读者和听众等知识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尽量规范市场上的著作权保护行为。
三、研究内容本研究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1.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概念、类型、内容和运行机制本部分将通过文献调研和案例分析等方法,对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基本概念、类型、内容和运行机制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2.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存在问题的分析本部分将通过对案例和相关文献的调研,分析当前我国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在思维导图”。
3.完善中国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建议本部分将结合以上分析,提出完善中国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相关建议,以期提高知识产权保护质量和效率,同时维护知识创新者的创造力和创作积极性,并保障知识产权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论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
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法律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著作权的保护是为了保护作者的创作成果,鼓励创新和创造,促进文化繁荣。
但是,著作权也会对公众的利益产生一定的限制,因此,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合理使用是指在不侵犯著作权人权利的前提下,公众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使用著作物。
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可以促进知识的传播和创新的发展,同时也可以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我国的著作权法已经对合理使用做出了规定,但是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合理使用的范围需要进一步明确。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一些合理使用的情况,如个人学习、研究、评论、新闻报道等,但是这些情况并不是固定的,需要根据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
例如,在数字化时代,数字化图书馆、数字化档案馆等机构的建设需要更加明确的合理使用范围。
合理使用的标准需要更加明确。
目前,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合理使用不得影响著作权人的正当权益”,但是这个标准比较模糊,容易引起争议。
因此,需要进一步明确合理使用的标准,以便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和公众的合法权益。
合理使用的实施需要更加便捷。
目前,我国的合理使用制度还存在
一些实施上的问题,如手续繁琐、费用高昂等。
因此,需要进一步简化合理使用的手续,降低合理使用的成本,以便更好地促进知识的传播和创新的发展。
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不断地调整和完善。
只有在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和公众的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促进知识的传播和创新的发展。
论中国著作权法的不足与完善(最后上传作业)
论中国著作权法的不足与完善土木与交通学院郭健彬 201120210618[摘要]什么是职务作品?媒体从业者撰写的作品是不是都属于职务作品?可否用职务作品谋取个人利益?通过对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对职务作品的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还存在一定争议。
由职务作品这一概念带来的系列问题值得探讨[关键词] 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我国《著作权法》自1991年6月1日实施以来,对于保护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利,对于促进社会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和繁荣等已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通过近10年的实践,也暴露出著作权法所存在的立法缺陷和漏洞。
完善著作权法已得到了国家的高度重视,并被列入正式的立法日程中。
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经常引起争议,什么是职务作品?媒体从业者撰写的作品是不是都属于职务作品?可否用职务作品谋取个人利益?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以下简称草案)对职务作品的规定。
由职务作品这一概念带来的系列问题值得探讨。
职务作品的含义:法条: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释义:本条是关于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规定。
一、职务作品是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借调人员和临时招聘人员,为完成该单位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职务作品的要件包括:1、创作作品须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其单位的性质所提出的工作任务。
职务作品的性质须符合该单位工作任务的性质,该部门不能要求工作人员创作与其工作任务无关的作品。
著作权合理使用论文:论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著作权合理使用论文:论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不足及完善摘要合理使用是著作权法为调整著作权人、传播者、使用者之间利益平衡而设计的一项重要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普遍承认。
当前我国相关规定不够完善,本文从合理使用概念、判断标准、我国立法的不足等方面作了分析,并提出完善我国合理使用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著作权合理使用判断标准“著作权法的永恒困境是决定著作权人专有权的止境和公众获取作品自由的起点。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正是划分两者的界限。
合理使用制度在著作权法中起着重要的利益调整和平衡作用,这一制度堪称著作权法领域中的“斯芬克斯之谜”。
一、合理使用概述(一)合理使用的概念。
合理使用概念最初提出是在美国folsomv. marsh一案中,在美国1976年《著作权法》中被法典化。
目前,合理使用制度已成为各国著作权法的通行制度。
然而对其进行明确定义却很难,“美国版权律师mehilenimmer在他编写的一本版权案例集中,使用一个漫画故事贴切地向我们描述了版权合理使用的艰涩:一个疲惫不堪的朝圣者向圣人祈求旨意,‘何为合理使用’?圣人遥指一座高山”。
时至今日,学者对合理使用定义尚未达成一致,吴汉东先生将其定义为:“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不必向其支付报酬,基于正当目的而合理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合法行为。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在其列举的12种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这是我国法律对合理使用制度的明确界定。
(二)合理使用制度的价值。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限制了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利用其作品的权利和收取报酬的权利,同时使作品传播者和使用者获得不经许可和不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的便利。
典型地体现了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人利益与促进知识信息广泛传播的双重目的。
一方面,《著作权法》以维护作者权益为核心,对作者权益的充分保护始终是各国著作权法的主旋律;另一方面,《著作权法》的制度设计要求有利于促进知识信息的广泛传播,以最大限度地实现文化科学事业的进步和繁荣。
论我国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论我国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作者:刘航来源:《科技创业月刊》 2014年第8期刘航(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出版公司湖北武汉430071)摘要:法定许可制度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进行限制。
法律规定著作权人必须让多出来一部分权利,以供他人借鉴其作品,因为与著作权人的权利相比,社会的发展明显是更为重要的利益。
知识产权是一种垄断性权利,现代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并非是为了产生垄断,而是为了通过对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协调处理达到繁荣文化、发展科技的目的。
无论是著作权制度、商标制度还是专利制度,都有对权利的限制性规定。
法定许可设置的目的一般来说有三个目的: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为了降低某些使用人的义务成本,节约缔约成本,促进作品的传播;为了降低某些行业的垄断程度。
关键词:著作权;许可制度;法律调整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665-2272.2014.08.068法定许可制度的意义在于通过弱化权利排他性的方式降低作品利用的交易成本。
首先,法定许可直接以法定条件代替私人协商,完全免除协商与定价的交易程序,让使用者符合法定条件即可完成交易,一方面使权利人得以通过新的传播方式获取收益;另一方面也转嫁了因逐一协商而产生的交易成本。
其次,法定许可一直是作为著作权限制制度而存在。
在交易主体过多,交易成本过高的情况下,法定许可取消权利人对交易对象与交易价格的决定权,改由立法者决定交易条件,有助缓解因交易主体过多导致的交易成本问题。
第三,法定许可一直被视为著作权市场欠发达国家促进作品传播的制度工具。
我国之所以在著作权法中规定了法定许可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立法者出于对我国著作权市场交易机制不健全所做出的判断。
由于集体管理组织的不健全,权利人与使用者之间缺乏稳定的交易平台,而作为官方直接决定交易条件的法定许可,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弥补著作权市场的缺失,使得作品交易得以进行。
我国现行行政许可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完善措施
我国现行行政许可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完善措施一、引言我国行政许可制度是一种政府行使公共权力的方式,其主要目的是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
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制度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现行行政许可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二、问题分析1. 权力过于集中、程序不够透明现行行政许可制度中,很多行政权力集中在少数部门或机构手中,导致了权力滥用和腐败的问题。
此外,行政许可程序的透明度不足,公众对于许可结果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得不到有效保障。
2. 条件过于苛刻、标准不明确许多行政许可的条件和标准过于苛刻,给申请者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此外,许可标准的不明确性也导致了不同审批机构对同一申请的处理结果不一致,给企业的经营带来了风险和不确定性。
3. 执法缺乏规范、监管不到位行政许可领域的执法工作普遍存在规范性不足、执法精确性不高的问题,导致执法过程中存在不公正、不合理的情况。
此外,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和能力亟待加强,对许可结果的监督不到位,无法有效遏制权力滥用的行为。
三、问题解决的完善措施1. 权力下放、程序公开透明应当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将部分行政许可权力下放到基层,通过建立实时公示、公开审批流程等措施,提高行政许可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加强对公众的信息披露,确保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得到保障。
2. 标准明确、条件简化制定统一的行政许可标准,并通过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许可条件,避免不同审批机构对同一申请的处理结果不一致。
同时,应当简化许可流程,减少不必要的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申请者。
3. 执法规范、监管加强加大对行政许可领域执法规范的培训力度,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素质。
同时,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的监管机制,加强对许可结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当行为,确保许可过程的公平与公正。
四、结语我国现行行政许可制度在推动经济发展、保护公共利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我国著作权法的不足与完善
我国著作权法的缺陷及完善【摘要】我国著作权法在经过3次修订后,到现在任然存在一些不足,这些不足虽然只是细节之处,但是有时往往这些细节会导致严重的侵权行为的出现,本文分析著作权三个方面的不足,同时给出这些不足带来的影响,以对我们立法人员给予参考。
讲我们国家的著作权法不断完善做一微薄贡献。
【关键字】著作权网络侵犯赔偿标准完善中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会议通过,2001年10月27日进行第一次修正,2010年2月26日做了第二次修正[1]。
之所以不断修订,是由于时代的进步和发展,必须不断的修订与完善,使之与社会需要相适应,对作者和著作有更全面的保护.一、中国著作权法概述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
著作权的产生要以作品的存在为前提,著作权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的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而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具备四个条件:1、具有独创性;2、属于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并且表现了作者的思想或感情;3、是固定于已知的和将来开发的任何有形表达介质的,具有原创性的作品,通过这些介质,有关的作品可以直接或借助某种机器或装置而被人感知、复制或以其他方式交流。
4、作品内容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作为本身是无形的作品,因自身符合法定的各项条件而被视为成立时,作品就作为一个法律事实而存在,它体现了特定自然人的智力创作的贡献,在某种意义上来说还体现了创作人的价值,因此作品是一种“精神产品".作品遵循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一旦完成,无论发表与否,都受到保护。
二、我国著作权法缺陷我国著作权法1990年到现在已经修订三次,可以看出我国的著作权法现在还应该是存在问题的,但是我们在不断的修订,可以看出我们国家对著作权法的重视和对著作保护的决心。
我国著作权法在立法上缺乏明确的、直接的规定,从立法技术层面说任然存在明显的不足和缺陷,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没准确概括出侵犯著作权的所有类型。
著作权法的改进对策
著作权法的改进对策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著作权的问题越来越凸显。
著作权法的出台保护了著作者的权益,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需要改进对策来完善著作权法的实施。
一、完善著作权法的法律制度《著作权法》是著作权保护的基础,只有制定和完善好法律制度,才能够使著作权的保护更加完善。
目前,我国的著作权法制度相对比较完善,但在实际执行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几年前网络小说被盗版问题,严重影响了作家的权益。
针对这种情况,需要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对盗版行为进行重罚。
同时,部分网络文学作品需要在版权问题上有更明显的界定,这就需要研究新的法律规范,最大限度地保护著作权利人的权益。
二、深入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教育对于很多人来说,对知识产权保护理解还不够深刻。
甚至有些人认为拥有技术和知识产权只是一种独占资源的手段,其实,知识产权保护不仅仅是为了保证创造者创作精神成果的合法性,同时也会对整个产业的发展起到重要的领导作用。
因此,我们需要深入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教育,让人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三、加强知识产权检测和维权针对侵权行为,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不仅是一种责任,更是一种义务。
因此,运用先进的技术,对知识产权的取证、鉴别、申报等等方面都要进行研究和加强,以便实现知识产权的保护。
同时还要加强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根据每种不同类型的侵权案例进行及时处理和维权,而且必须要严格处理侵犯著作权的不良行为。
四、不断完善知识产权资源市场知识产权资源市场的建立可以有力地促进知识产权的保护,进而推进知识产权的跨域联动、交流和融合发展。
我们应该不断地完善知识产权资源市场,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机制,保证各类知识产权的流通和交易。
同时,加强对知识产权市场的监管,对知识产权交易,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和保密制度,使交易公平、透明。
五、建立同行之间的良性互动知识产权保护并非个人可以完成的工作,必须建立同行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
包括文章领域在内的很多领域都存在着同行之间的惜财和内斗,这种情况会为后续的著作权保护带来不良的影响。
浅谈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探讨
浅谈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探讨2011年7月25日,我国启动了关于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订工作,在此次修订中对法定许可制度有大幅度的修改,第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条都是关于法定许可制度的修改,从这三条法律条文的修改可以看出法定许可制度的适用范围及适用条件都有所改动,但这仍然引起了许多学者关于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存废之争。
一、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存废之争(一)肯定方观点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中第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条是关于法定许可制度的修改,本次修改是历年来对著作权法中的法定许可制度最大幅度的改动。
关于本次修改,许多学者认为这是可行的,这是对法定许可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他们认为法定许可制度是应该继续存在的。
因为法定许可制度能够发挥其立法之初所期待的作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降低某些行业的生产成本、打破商业垄断。
以编写教材的法定许可为例,九年义务教育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政策,是提高国民素质的基础。
实施这一计划,就牵涉到教科书的编订,教科书的内容大都来自其他人的作品,以及一些研究成果。
在收录这些作品编入教课书时,如果还得逐个联系这些作者,不仅费时,还可能因为著作权问题产生高昂的费用,而法定许可这一制度则可以解决这一问题。
将他人的作品收录进教科书,然后再给予这些作家适当的费用。
不仅方便教科书的编订工作,还节省了教育成本,牺牲小部分人的个人利益,维护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
(二)否定方观点关于著作权法中的法定许可制度存废问题,有部分学者认为应该废除。
因为法定许可制度没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还成为了一些不法分子牟利的工具。
首先是关于这一制度的收费问题。
他人使用了作者的作品只需支付适当的费用。
这适当的费用由相关的法律规定,立法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为了公共利益有限制地牺牲个人利益可以理解,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这漏洞来谋取利益,对其他人显然是不公平的,同时也违背了法律公平、公正的精神。
其次法定许可制度的适用范围也是较小的。
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的弊端及完善构想
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的弊端及完善构想首先,对于合理使用的界定模糊不清。
目前,我国著作权法对于合理使用并没有明确的定义,缺乏明确的界定标准,这为著作权利人与使用者之间的争议带来了不确定性。
一些使用者往往因为对合理使用的概念不清楚而陷入诉讼纠纷,使得本来可以通过合理使用达成协议的利益关系变得紧张。
其次,相对于国际上同类法律,我国现有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范围比较狭窄。
在现行法律中,对于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况和范围并没有明确规定,仅仅以个案形式进行解决。
这给国内的著作权利人和使用者都带来了困扰,也造成了实践中的很多问题。
再次,目前我国的著作权法对于数字化环境下的合理使用缺乏相应的规定。
随着互联网和数字化技术的发展,数字化环境下的著作权问题变得更加复杂。
然而,现行法律并没有充分考虑到这一点,使得数字化环境下的合理使用缺乏可操作性和适用性。
针对以上问题,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首先,明确合理使用的定义和界定标准。
应对合理使用进行精确定义,明确界定标准,明确规定在合理使用范围内的各种具体情况,为权利人和使用者提供明确的指导,减少争议。
其次,扩大合理使用的适用范围。
可以借鉴国际上的相关经验,明确规定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况和范围。
例如,对于教育、研究、新闻报道、评论、批评、讽刺、取笑等公共利益需要和个人学习、研究等非商业性目的的使用行为给予更大的容忍空间。
再次,完善数字环境下的合理使用规定。
应当结合数字化环境的特点,明确规定数字环境下的合理使用范围和标准,确保著作权法在数字化时代仍然具有可操作性和适用性。
此外,还可以通过加强著作权法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于著作权法和合理使用制度的认知水平,增强著作权利人和使用者的合作意识,减少争议和纠纷的发生。
总结来说,我国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制度目前存在一些弊端,主要体现在定义模糊、适用范围狭窄和对数字环境需要的不足等方面。
为了完善该制度,应当明确标准和界定,扩大适用范围,完善数字环境下的规定,并加强宣传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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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权 降格 为 可 以合 理 获 取 使 用 费 的权利 ” 还 有 的 学者 将 法 定 许 可 制 度定 义 为 “ 法 律 规 定 在某 些 情 况 下 使 用仍 受 版权 保 护 的作 品 . 可 以 不 经 过 作 者 或 者 其 他 版 权 所 有 者
完 全免 除 协 商 与定 价 的交 易 程 序 . 让 使 用 者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即 可 完 成
1 著作 权法 定许 可的认识 理解
法 定 许 可 是 指 依 照 法 律 的规
定. 在 作 者未 做 不 可使 用 声 明 的情 况下 . 可 不 经作 者或 其他 著 作权 人 的 同意 以法 律 规 定 的方 式 使 用 其 已经发 表 的作 品 . 但 应 当 向作 者 或 其他 著 作 权 人支 付 报 酬 . 并 应 注 明 作 者 姓 名 、作 品 名 称 和 出 处 的行 为 世 界 知识 产 权 组 织编 写 的 《 版
关 键词 : 著作 权 ; 许 可制度 ; 法律 调整 中 图分 类 号 : D 9 2 3 . 4 1 法 定 许 可 制 度 的 意 义 在 于 通 文献标 识码 : A d o i : 1 0 . 3 9 6 9 / j . i s s n . 1 6 6 5 — 2 2 7 2 . 2 0 1 4 . 0 8 . 0 6 8
“ 法定” 相 对应 的概 念 是 “ 意定” . 即 完全 依 据 个人 意 思 表 示 . 不具 有 强
体 过 多 导 致 的交 易 成 本 问 题 第
三. 法 定许 可 一 直 被视 为 著 作权 市 场 欠 发 达 国 家促 进 作 品传 播 的制
度 工具 我 国之所 以在著 作权 法 中
定 义 实 际强 调 了版 权 人 的 报酬 权 .
成 本 其 次 , 法 定 许 可一 直 是作 为 著作权 限制 制度 而存 在 在交 易主 体 过 多 .交 易成 本 过 高 的情 况 下 , 法 定 许 可 取 消权 利 人 对 交 易 对 象 与 交 易价 格 的决 定 权 . 改 由立法 者 决 定 交 易 条件 . 有 助缓 解 因 交 易主
标 制度 还是 专利 制度 . 都 有对权 利 的限 制性规 定 。 法定许 可设 置 的 目的一般 来说 有 三个 目的 : 为
了维护公 共 利益 : 为 了降低 某 些使 用人 的 义务 成 本 , 节 约缔 约 成本 , 促 进 作 品 的传播 ; 为 了降低
某 些行 业 的 垄 断 程 度
交易 . 一 方 面使 权 利人 得 以通 过新 的 传播 方 式 获取 收益 : 另 一 方 面也
转 嫁 了 因逐 一 协 商 而 产 生 的交 易
的授 权 . 但应 支付报酬 . 并 尊 重 作
者 的精 神 权 利 ” 。综合 以上 三 种 定 义 可 以看 出 . 我 国学 者 对法 定 许 可 所 下定 义 虽 然各 有 侧 重 . 比如 第 二
原作 者 的授权 . 法定 许 可 的权利 来 自于法 律 的规定 根 据这 一 区别 , 我 国 学 者 对 法 定 许 可 使 用 制 度 还 做 了其 他定 义 有 的学者认 为法 定
通过 上 述 分 析 . 法 定 许 可 制 度
具有以下特点 : ①基于法律 的直接 规 定产 生 . 法 定 许 可 使用 基 于于 法
弥 补著 作 权 市 场 的缺 失 . 使 得作 品
交易得 以进行
法 律 规 定 向版 权 人 支 付 报 酬 的 作
品 利用 方 式 。 它 将 版 权 中 的某 些 绝
过 弱 化 权 利 排 他 性 的方 式 降 低 作 品 利用 的交 易成 本 。首先 . 法定 许 可 直接 以法定 条 件 代 替私 人 协 商 .
权 和邻 接 权法 律 术 语 词汇 》 将 其 称
为 “ 法 定 许 可 证 ”( s t a t u t o r y l i —
第 三 条 定 义 提 出保 护 作 者 的精 神
权利 . 但 是 所有 定 义 的 根本 出发 点
是 法定 许 可 的 权源 . 即基 于 法 律 规
c e i r s e ) . 以 区别 于 一 般 的 “ 许可证 ” ( 1 i c e n s e ) 。 我 国法学 界通 说认 为 . 与
论我国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刘 航
( 中 国电力工程 顾 问集 团 中南 电力设计 院 出版公 司 湖北 武 汉 摘 4 3 0 0 7 1 )
要: 法定许 可制 度是 对著作 权人 权利 的进 行 限制 。 法律规 定 著作 权人 必须 让 多 出来一
部分 权利 , 以供 他人 借鉴 其作 品 , 因为与 著作 权人 的权 利相 比 , 社会 的发展 明显是 更 为重 要 的利 益 知 识 产权是 一种 垄断 性权利 . 现 代 国 家保 护知识 产权 的 目的 并非是 为 了产 生 垄断 , 而是 为 了 通过 对个人 利 益与社 会利 益 的协调 处理 达到繁 荣文化 、 发 展 科技 的 目的 。 无论是 著作 权制 度 、 商
规 定 了法定 许 可 制度 . 在 很 大程 度 上 是 立 法 者 出 于对 我 国著 作 权 市 场交 易 机 制不 健 全 所做 出 的判 断 由于集 体 管理 组 织 的不 健 全 . 权 利
象都 有 阐释 . 相 对更 为全 面 。
权 源不 同。一般 许可 的权 利来 自于
定 而产生 但 后两 条定 义都 有一 定 的缺失 . 笔者认 为 . 在 这 三 条 定 义
中. 第 一 条定 义 对 法 定许 可 制 度 产 的 的原 因 . 适 用 的方式 和适 用 的 对
制性 一般 许 可与法 定许 可之 间最 主要 的 区别 就 在 于 对 作 品使 用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