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目录》调整相应监管范围和定义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7.11•【文号】国质检法[2003]206号•【施行日期】2003.07.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3]2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3年6月1日实施。
为确保条例正确贯彻实施,针对条例施行中的一些普遍性问题,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安全监察工作的实施条例中所规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地方质监部门)。
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质监部门是本条例的行政执法主体,其内设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安全监察工作的具体实施。
凡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具有约束力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向社会发布的安全状况公告、规范性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均应当以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地方质监部门的名义实施;其他有关行政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实施。
二、关于地方性法规、规章与条例的衔接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与条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以条例的规定为准。
条例未作规定的,可以依照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特种设备范围特种设备范围按国家质检总局制订、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中涉及常压热水锅炉的部分不再执行。
四、关于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条例第三条规定:“铁路机车、海上设施、煤矿矿井等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关于特种设备目录修订的说明
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说明一、修订特种设备目录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条第二款“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对特种设备目录进行修订。
此前,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质检总局于2003年6月上报了《关于制订特种设备目录的请示》(国质检锅〔2003〕165号),国务院于2003年7月批准了特种设备目录。
质检总局于2009年11月上报了《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请示》(国质检特〔2009〕489号),国务院于2009年12月批准了对特种设备目录的增补。
二、修订特种设备目录必要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第三款明确“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
特种设备目录公布以来,为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明确安全责任,实现科学监管,有效防范事故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在此期间,特种设备目录仅进行过一次增补,未进行过修订。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种设备数量的高速增长,现行的特种设备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已不能完全适应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一是目录中设备范围尚不十分合理。
随着特种设备数量和种类的迅速增加,现行目录暴露出设备范围不合理、定义不明确等问题。
部分设备风险较小、实际在用数量很少,也被纳入监管的范围中;部分设备存在多部门交叉管理的情况,浪费了有限的监管资源。
二是目录分类需要优化调整。
现行目录将特种设备分为10大类、63个类别、307个品种。
设备分类过多过细会给企业增加不必要的负担,也不利于监管和检验工作的开展,因此目录的设备类别和品种仍需要进一步合并与压缩;且随着特种设备种类的逐渐多样化,目录中设备分类的合理性有待进一步提高,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是目录内容需要进一步完善。
随着特种设备产品和技术的不断发展,现行目录已无法适应特种设备产品发展的需要,目录存在部分设备名称与现行标准不统一、部分设备名称无法准确体现设备特性、新产品未纳入目录监管等问题。
质检总局关于实施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特〔2014〕679号)
质检总局关于实施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特〔2014〕6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经国务院批准,质检总局于2014年10月30日公布了《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锅〔2004〕31号)和《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2010年22号)(以下简称原目录)予以废止。
为确保规范有效的实施新目录,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特种设备的监管范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九条对各类特种设备的基本概念进行了描述。
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基本概念内,新目录以定义和列表的形式,明确了纳入监管的特种设备类别、品种的具体范围。
自新目录施行之日起,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新目录范围内的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二、关于原目录之内、新目录之外的特种设备对于原目录之内、新目录之外的特种设备,新目录施行前已经进入程序的行政许可、检验检测、监督检查、行政处罚、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处理意见如下:(一)使用登记。
已经受理、未发放证书的,登记机关应终止登记程序,并告知使用单位该设备不再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范围,提醒其加强安全管理;涉及收费的,退回相关费用。
新目录施行后,原目录之内、新目录之外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证不再有效。
登记机关应对现有在用特种设备档案和数据库逐步进行清理,将新目录之外的特种设备档案和数据单独存储,将失效的使用登记证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
自2015年开始,新目录之外的特种设备不再纳入特种设备统计范围。
(二)生产单位许可、检验检测机构核准、作业人员资质认定。
已经受理、未完成证书签发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依法终止许可程序,并通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
质检办特(2010)200号
质检办特〔2010〕200号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总局发布了《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特〔2010〕22号,以下简称《目录》),明确了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范围。
为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相关安全监察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制造许可(一)凡列入《目录》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厂车),即日起以厂车的名称实施制造许可。
许可的条件、程序等继续按照《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规则》)等相关文件或安全技术规范实施,鉴定评审机构和型式试验机构暂不调整。
(二)《制造许可规则》许可范围中未列入《目录》的设备(以下简称非厂车设备),如挖掘机、装载机、铲运机和挖掘装载机等,不再实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受理制造许可申请,鉴定评审机构不再接受鉴定评审约请;已经完成鉴定评审的,按照相关文件在3月31日前上报审批;已经取得制造许可的,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二、关于作业人员考核(一)对列入《目录》的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各地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的规定,继续开展考核发证等工作,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暂不变更。
(二)非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纳入考核发证范围,原取得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三、关于安全监察与检验检测(一)对列入《目录》的厂车设备,各地可以继续执行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原规定,按照原执行的相关文件开展检验检测、使用登记、监督检查等工作,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暂不变更。
(二)非厂车设备不再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不再进行检验检测、使用登记、监督检查等工作,原已登记的设备注销登记。
《特种设备目录》调整相应监管范围和定义
2014年10月30日总局发布的114号公告,修订后的《特种设备目录》调整相应监管范围,主要是:1、锅炉:设计正常水位容积≥30L且额定蒸汽压力≥0.1MPa (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2、容器:最高工作压力≥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 ≥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
3、压力管道:最高工作压力≥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50mm的管道。
公称直径<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一般指空气和氮气管道)。
4、电梯: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5、起重机械:额定起重量≥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3t(或额定起重力矩≥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300t/h 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2m的起重机;层数≥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吨位调整为“≥3吨”,取消了汽车起重机、随车起重机、升降作业平台、旋臂式起重机和轻小型起重设备(电动葫芦)等。
6、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仅指叉车和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取消搬运车、牵引车和推顶车。
自新目录施行之日起,一律不再开展原目录之内、新目录之外特种设备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工作。
1、使用登记。
未注册发证的,应终止登记流程,并告知使用单位该设备不再纳入监管范围,提醒其加强安全管理。
新目录施行后,原目录之内、新目录之外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证作废。
特种设备的定义和范围
特种设备的定义和范围特种设备是指特定领域或特殊环境下使用的一类专用设备。
它们具有独特的特点和功能,能够满足特定的需求和要求,广泛应用于军事、医疗、科研、工业等领域。
下面将从定义、分类和应用三个方面介绍特种设备的概念和范围。
一、定义特种设备是指在特定的环境或特殊的工作条件下使用的一类专用设备。
它们具有独特的性能和功能,能够满足特定的需求和要求。
与普通设备相比,特种设备更加复杂且工作条件更为苛刻,因此对设计、制造和使用都有较高的要求。
二、分类特种设备按照功能和用途可以分为多个类别。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特种设备分类:1. 军事特种设备:包括军用飞机、军舰、导弹、坦克等。
这些设备在军事行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具有高度机密性和作战性能。
2. 医疗特种设备:包括核磁共振仪、手术机器人、心脏起搏器等。
这些设备在医疗领域中用于诊断、治疗和手术,能够提供准确、安全的医疗服务。
3. 科研特种设备:包括电子显微镜、粒子加速器、生物安全柜等。
这些设备在科学研究中起到重要的作用,能够进行微观观察、实验分析和样品处理。
4. 工业特种设备:包括高温炉、水下机器人、风洞等。
这些设备在工业生产中用于特殊工艺和特殊环境下的操作,能够提高生产效率和质量。
三、应用特种设备在各个领域都有广泛的应用。
以下是几个典型的应用案例:1. 军事应用:军事特种设备在战争和军事行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例如,军用飞机可以进行侦察、攻击和运输任务;坦克可以提供机动性和火力支援。
2. 医疗应用:医疗特种设备可以提供准确、安全的医疗服务。
例如,核磁共振仪可以用于检测脑部和身体的疾病;手术机器人可以辅助医生进行精确的手术操作。
3. 科研应用:科研特种设备在科学研究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例如,电子显微镜可以观察微观结构和材料特性;粒子加速器可以研究粒子的性质和相互作用。
4. 工业应用:工业特种设备可以提高生产效率和质量。
例如,高温炉可以进行高温材料处理;水下机器人可以进行水下作业和勘探任务。
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3]206号
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3]206号发布时间:2011-08-05 来源:市局法规处字体【大中小】【关闭】【打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3年6月l日实施。
为确保条例正确贯彻实施,针对条例施行中的一些普遍性问题,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安全监察工作的实施条例中所规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地方质监部门)。
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质监部门是本条例的行政执法主体,其内设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安全监察工作的具体实施。
凡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具有约束力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向社会发布的安全状况公告、规范性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均应当以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地方质监部门的名义实施;其他有关行政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实施。
二、关于地方性法规、规章与条例的衔接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与条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以条例的规定为准。
条例未作规定的,可以依照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特种设备范围特种设备范围按国家质检总局制订、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中涉及常压热水锅炉的部分不再执行。
四、关于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条例第三条规定:"铁路机车、海上设施、煤矿矿井等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其中:"铁路机车"指铁路运输车辆的牵引部分,即火车头。
承压铁路罐车、铁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属于条例调整的范围。
"海上设施"指海上作业的设施,如海上平台。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市场与监管要求
特种设备市场的竞争格局
跨国公司与本土企业并存
我国特种设备市场既有西门子、奥的斯等跨国公司,也有许多优秀 的本土企业,如康力电梯、中联重科等。
差异化竞争
不同企业之间在产品、技术、服务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形成了 差异化竞争的格局。
兼并与合作
为了提高竞争力,许多企业通过兼并与合作的方式实现资源整合和 市场拓展。
。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经验教训
缺乏安全意识
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中,应始终保持高度的安全意识,对任何安 全隐患都不能掉以轻心。
忽视日常维护
特种设备需要定期检查和维护,否则小问题可能会演变成大事故。 因此,应重视日常维护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培训不足
操作人员需要经过专业培训,熟悉设备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 。缺乏培训可能导致操作失误和安全事故。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是保障人民群 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也 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的必要手段。
特种设备在生产、生活中广泛应 用,其安全运行直接关系到人民 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
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可以有 效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 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维护社会稳定。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历史与发展
01
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经历了多个阶段,从最初的特种设 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出台,到现在的特种设备安全法,管理 力度和要求不断提高。
02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特种设备的数量和种类不 断增加,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03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需求,我国政府不 断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体系,提高安全监管的技术手段和信息化水平。同时,也 鼓励企业加强自身安全管理,提高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 可靠性。
特种设备目录现行
特种设备目录现行概述特种设备是指在生产、制造、使用等过程中,由于其结构、性质、用途等方面的特殊性质,安全管理需要严格管理的设备。
我国特种设备目录自建立以来,多次修订,目前的特种设备目录已经与国际接轨,涵盖范围也非常广泛。
本文将介绍目前现行的特种设备目录,包括分类、定义、范围、管理要求等内容。
分类和定义特种设备目录主要分为5类,分别是:•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高压气瓶•升降机械(含电梯)•大型游乐设施下面分别对这5类特种设备进行定义:压力容器压力容器是指在一定的温度和压力下,承受储存气体、液体等介质的容器。
按照使用环境分为地面压力容器和海上压力容器。
交通工具应使用适用的交通部门规定的船用压力容器。
按照材质分类分为金属压力容器、非金属压力容器和复合材料压力容器等。
压力管道压力管道是指在一定的温度和压力下,输送气体、液体等介质的管道。
按照使用环境分为地下压力管道和地上压力管道,按照压力等级分为高压、中压、低压压力管道。
按照材质分类分为金属压力管道和无缝钢管、钢塑复合管等非金属压力管道等。
高压气瓶高压气瓶是指内部压力超过0.05MPa,外形尺寸固定、装有压缩气体(包括混合气体)或者液化气体的钢瓶、铝瓶、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瓶、复合材料瓶等非金属瓶。
升降机械升降机械是指以垂直升降为主要动作形式的机械,包括电梯、自动扶梯、货梯、杂物梯、强制性转向式升降机、液压驱动平台升降机、人行道、斜坡电梯等。
大型游乐设施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或者改建,供多人同时娱乐的设施。
主要包括:过山车、碰碰车、旋转木马、大摆锤、魔幻过山车、飞梭式游乐设备、拯救行动游乐设备等。
范围特种设备目录的适用范围广泛,涉及生产、制造、使用等方方面面。
根据设备类型的不同,适用范围也有所区别,简要概括如下:压力容器适用于储存、使用液体、气体等介质的容器,包括锅炉、压缩机、贮罐等。
压力管道适用于输送管道中的液体、气体等介质管道,包括液化气体、石油、天然气等。
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
大于等0.5t
4860
施工升降机
4870
简易升降机
4900
缆索式起重机
4A00
桅杆式起重机
4D00
机械式停车设备
9000
客运索道
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非公用客运索道和专用于单位内部通勤的客运索道除外。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低温绝热气瓶)
2400
氧舱
2410
医用氧舱
2420
高气压舱
8000
压力管道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其中,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还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实施。
紧急切断阀
F260
气瓶阀门
旋转补偿器
75F0
非金属膨胀节
7700
压力管道密封元件
7710
金属密封元件
77F0
关于特种设备新目录的解读
二、特种设备许可改革—主要内容
四是不再颁发电梯安装、改造许可,保留电梯 制造、修理许可。电梯安装、改造由原制造单位或 其委托的单位承担;电梯维保由原制造单位或电梯 修理许可的单位承担。
五是不再颁发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修理、改造许可,保留起 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许可。取得起重机械、客运索道、 大型游乐设施制造许可的单位可以承担相应的安装、修理、改造工作;取得起重 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安装许可的单位可以承担相应的安装、修理工作 (修理本单位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不需要取得许可)。
内容之一: 其他特种设备
电梯制造、修理许可。不再颁发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 游乐设施修理、改造许可,保留其制造、安装许可;不再颁 发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改造许可。
4、使用登记;取消长输管道、公用管道、气瓶(车用气瓶 除外)使用登记。
四、特种设备定义及变化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99条指的是“含 义”;而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2条经国 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指的是“定 义” 。两者均经国务院批准,按照法律法规 “从新原则”,从2014年10月30日起按照新的 目录执行。
五、新特种设备目录主要变化
5、电梯
➢ 新《目录》以驱动方式为主作为类别、使用性质为辅作为品种,共4大类 10个品种;旧《目录》以使用性质为主作为类别(液压电梯除外)、驱 动方式为辅作为品种,共6大类19个品种。
新老《特种设备目录》内容对照表
作者:罗勇 点击:13184次 日期:2014-11-12 16:39:20
老《特种设备目录》(含增补)
新《特种设备目录》
代码
种类
类别
品种
对照结果
代码
种类
类别
品种
1000
锅炉类
含义: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变化
3000
电梯
含义: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
3100
乘客电梯
变化
3100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3110
曳引式客梯
变化
3110
1100
承压蒸汽锅炉
1100
承压蒸汽锅炉
1110
电站锅炉
删减
1120
工业锅炉
1130
生活锅炉
1200
承压热水锅炉
1200
承压热水锅炉
1300
有机热载体锅炉
1300
有机热载体锅炉
1310
有机热载
体气相炉
1310
有机热载
体气相炉
1320
有机热载
体液相炉
1320
有机热载
体液相炉
B100
锅炉部件
删减
B210
变化
8000
55-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
升降机
4860
施工升降机
4870
简易升降机
4900
缆索式起重机
4A00
桅杆式起重机
4D00
机械式停车设备
9000
客运索道
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非公用客运索道和专用于单位内部通勤的客运索道除外。
9100
客运架空索道
9110
往复式客运架空索道
9120
循环式客运架空索道
9200
客运缆车
9210
往复式客运缆车
9220
循环式客运缆车
9300
客运拖牵索道牵索道
6000
大型游乐设施
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用于体育运动、文艺演出和非经营活动的大型游乐设施除外。
旋转补偿器
75F0
非金属膨胀节
7700
压力管道密封元件
7710
金属密封元件
77F0
非金属密封元件
7T00
压力管道特种元件
7T10
防腐管道元件
7TZ0
元件组合装置
3000
电梯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释义详解
(一)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的需要
在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过程中,锅炉、电梯、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数量急速增长, 安全管理问题日益突出。而且在我们实际工作遇到 了一些安全监管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如场内机 动车辆监管问题,移动式压力容器监管问题、锅炉 水处理及清洗监管问题、无损监测机构及人员监管 问题等等,这就要求我们对几年来安全监管工作开 展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进行总结,并对条例的内容进 行修改、补充、完善。
下面,简单说一下条例修改过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自03年颁布施行后,我们在安全监察的实践工作当中遇 到了一些新问题,原条例对此尚未规范,因此,总局在05年 未就向国务院法制办提出修改条例的立项申请,但当时我们 条例修改的内容是很少的。在条例修改稿的起草、调研过程 中,随着社会经济形势发展,为适应新的要求,条例修改的 内容也随之逐步增多。因为条例涉及部门很多、部门间职能 交叉多,通过长期的、艰难的部门之间立法协调,到了08年, 这个条例的修改稿基本定稿。但在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的过程中,我们这部条例经历了坎坷历程,5次排上国务院常 务会议议事日程,却因各种紧急情况没能上会审议,5次拿下, 这在国务院审议行政法规工作中也是很少见的。在今年1月14 日第六次上常务会,终获审议并通过。好事多磨来之不易。
(一)特种设备的定义
新条例第 2 条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纳入特种设 备范围内,由原七类特种设备修改为八类特种设备。按照 新条例第99条规定,场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 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 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特种设备目录中,纳入目录的场 内机动车辆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在工厂厂区内用于生 产作业的专用车辆,如搬运车、牵引车等;另一类是在旅 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内使用的运输车辆。我们对 场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监察工作应严格按照目录及相应的安 全技术规范进行。
特种设备目录2019
特种设备目录2019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市监特设〔2019〕32号)市监特设〔2019〕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有关单位: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第3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的公告》(2019年第22号),《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项目》《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等许可要求(以下称新许可要求)将于2019年6月1日起实施。
经市场监管总局同意,现就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新旧生产许可实施的过渡1.生产单位许可。
2019年5月31日前(含5月31日,下同)发放的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证书继续在原许可范围和有效期内有效,许可到期前按新许可要求进行换证。
2.已经受理的许可事项。
2019年5月31日前已经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包括完成评审工作尚未出具报告或已在整改中)的许可事项(包括取证、换证、增项、变更下同),6月1日后应当按新许可要求进行许可,对于受理项目符合《新旧生产单位许可项目对应表》(见附件1)中规定的原许可级别项目,可按表中新许可级别项目进行发证,否则发证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许可范围进行限制。
对发证机关发生变动的许可项目,原受理机关应当将评审报告和许可建议结论书面通知变动后的许可实施机关,并通知申请单位向变动后的许可实施机关按新的许可要求补交申请。
对已经受理但未开展现场鉴定评审的且2019年6月1日后按规定仍由原许可实施机关实施的许可项目,应当按新许可要求进行评审和发证,发证要求同上。
许可实施机关发生变化的,申请单位应当向变动后的许可实施机关重新申请,原许可程序终止。
3.未受理的许可事项。
对2019年5月31日前已经递交申请但未受理的许可事项,在6月1日后申请单位应当按新许可要求重新申请。
最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义
最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义质检办特〔2010〕200号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总局发布了《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特〔2010〕22号,以下简称《目录》),明确了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范围。
为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相关安全监察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制造许可(一)凡列入《目录》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厂车),即日起以厂车的名称实施制造许可。
许可的条件、程序等继续按照《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规则》)等相关文件或安全技术规范实施,鉴定评审机构和型式试验机构暂不调整。
(二)《制造许可规则》许可范围中未列入《目录》的设备(以下简称非厂车设备),如挖掘机、装载机、铲运机和挖掘装载机等,不再实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受理制造许可申请,鉴定评审机构不再接受鉴定评审约请;已经完成鉴定评审的,按照相关文件在3月31日前上报审批;已经取得制造许可的,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二、关于作业人员考核(一)对列入《目录》的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各地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的规定,继续开展考核发证等工作,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暂不变更。
(二)非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纳入考核发证范围,原取得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三、关于安全监察与检验检测(一)对列入《目录》的厂车设备,各地可以继续执行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原规定,按照原执行的相关文件开展检验检测、使用登记、监督检查等工作,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暂不变更。
(二)非厂车设备不再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不再进行检验检测、使用登记、监督检查等工作,原已登记的设备注销登记。
TSGN0001-2017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傅顶和
苏州益高电动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吴国军
安徽合力股份育限公司王英
上海龙工控股有限公司谢英华
柳州五菱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张 威
中困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景为科钱剑雄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尚 洪
1总则……………………………………………………………………………(1)
2.1.2 一般技术要求
(1)场车的设计应当符合安全和使用场所环境的要求;
(2)场车车身的技术状况应当能够保证驾驶人员的正常工作条件,并且具有良好的视野;
(3)场车的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应当置于场车的显著位置;
(4)观光车辆的轮距不得小于1.15m;
(5)观光车辆乘客座椅上表面最低点(H点)距地面的高度值不得小于660mm;
1 总 则
1.1 目的
为了保障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使用,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1.2 含义和适用范围
根据《特种设备目录》,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场车),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包括机动工业车辆和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
2.2.4.2叉车的传动系统
(1)机械传动叉车,换挡应当有同步器;
(2)液力传动叉车.应当具有微动功能;
(3)静压传动叉车,只有处于制动状态时才能启动发动机;
(4)内燃叉车,应当配备在传动装置处于接合状态时,能防止发动机启动的装置。
2.2.4.3转向与操纵系统
2.2.4.3.1 一般要求
(1)转向系统应当转动灵活、操纵方便、无卡滞,在任意转向操作时不得与其他部件有干涉;
《特种设备目录》调整相应监管范围和定义
2014年10月30日总局发布的114号公告,修订后的《特种设备目录》调整相应监管范围,主要是:1、锅炉:设计正常水位容积≥30L且额定蒸汽压力≥0.1MPa (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2、容器:最高工作压力≥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 ≥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
3、压力管道:最高工作压力≥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50mm的管道。
公称直径<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一般指空气和氮气管道)。
4、电梯: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5、起重机械:额定起重量≥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3t(或额定起重力矩≥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300t/h 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2m的起重机;层数≥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吨位调整为“≥3吨”,取消了汽车起重机、随车起重机、升降作业平台、旋臂式起重机和轻小型起重设备(电动葫芦)等。
6、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仅指叉车和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取消搬运车、牵引车和推顶车。
自新目录施行之日起,一律不再开展原目录之内、新目录之外特种设备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工作。
1、使用登记。
未注册发证的,应终止登记流程,并告知使用单位该设备不再纳入监管范围,提醒其加强安全管理。
新目录施行后,原目录之内、新目录之外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证作废。
特种设备目录
特种设备目录2019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市监特设〔2019〕32号)市监特设〔2019〕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有关单位: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第3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的公告》(2019年第22号),《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项目》《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等许可要求(以下称新许可要求)将于2019年6月1日起实施。
经市场监管总局同意,现就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新旧生产许可实施的过渡1.生产单位许可。
2019年5月31日前(含5月31日,下同)发放的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证书继续在原许可范围和有效期内有效,许可到期前按新许可要求进行换证。
2.已经受理的许可事项。
2019年5月31日前已经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包括完成评审工作尚未出具报告或已在整改中)的许可事项(包括取证、换证、增项、变更下同),6月1日后应当按新许可要求进行许可,对于受理项目符合《新旧生产单位许可项目对应表》(见附件1)中规定的原许可级别项目,可按表中新许可级别项目进行发证,否则发证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许可范围进行限制。
对发证机关发生变动的许可项目,原受理机关应当将评审报告和许可建议结论书面通知变动后的许可实施机关,并通知申请单位向变动后的许可实施机关按新的许可要求补交申请。
对已经受理但未开展现场鉴定评审的且2019年6月1日后按规定仍由原许可实施机关实施的许可项目,应当按新许可要求进行评审和发证,发证要求同上。
许可实施机关发生变化的,申请单位应当向变动后的许可实施机关重新申请,原许可程序终止。
3.未受理的许可事项。
对2019年5月31日前已经递交申请但未受理的许可事项,在6月1日后申请单位应当按新许可要求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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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30日总局发布的114号公告,修订后的《特种设备目录》调整相应监管范围,主要是:
1、锅炉:设计正常水位容积≥30L且额定蒸汽压力≥0.1MPa (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2、容器:最高工作压力≥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 ≥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
3、压力管道:最高工作压力≥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50mm的管道。
公称直径<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一般指空气和氮气管道)。
4、电梯: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5、起重机械:额定起重量≥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3t(或额定起重力矩≥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300t/h 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2m的起重机;层数≥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吨位调整为“≥3吨”,取消了汽车起重机、随车起重机、升降作业平台、旋臂式起重机和轻小型起重设备(电动葫芦)等。
6、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仅指叉车和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取消搬运车、牵引车和推顶车。
自新目录施行之日起,一律不再开展原目录之内、新目录之外特种设备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工作。
1、使用登记。
未注册发证的,应终止登记流程,并告知使用单位该设备不再纳入监管范围,提醒其加强安全管理。
新目录施行后,原目录之内、新目录之外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证作废。
后续对现有在用特种设备档案和数据库进行清理,将作废的使用登记证向社会公告。
2、监督检验、定期检验。
已经报检、未完成报告(证书)签发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征求生产单位、使用单位意见,由其决定是否继续开展相关工作。
生产单位、使用单位需要继续开展相关工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继续开展并出具相应报告(证书),否则,检验检测机构应终止相关流程,涉及收费的,应与生产单位、使用单位协商退回相关费用。
已经完成报告(证书)签发、未出具相应报告(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继续出具相应报告(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