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实施新的《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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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
中国海关忠告:虚假申报将导致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
1、本申报单背面所列必须办理申报手续的旅客,请详细填报有关物品并签名。


单后交海关验核签章。

在设有双通道的现场,务必选择“申报”(红色)通道通关。

2、上述以外的旅客,无须填写申报单,并可选择“无申报”(绿色)通道通关。

如进
境后需办理提货券、外汇商品、分运行李等手续,不能一次结清的,请在办理有
我已阅知本申报单背面所列事项,并保证以上申报属实。

海关记事栏
经办关员签字:年月日
(正本:海关留存)
注:阴影部分为进出境旅客手写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7.09.12•【分类】其他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解读为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根据国务院2006年批准的《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海关总署重新修订了《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则归类表》及《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并于2007年8月1日起开始执行。

2002年2月9日海关总署修订的《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则归类表》及《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4号)同时废止。

一、《完税价格表》出台背景《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以下简称《完税价格表》)是海关对进境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以下简称行邮物品)进行归类、估价和征税的重要依据。

海关总署于2002年制定的《完税价格表》(以下简称旧《完税价格表》)使用至今年7月已有5年多时间,由于我国经济发展迅速,旅客进出境频繁,并且行邮物品具有数量零星、批次多、品种繁杂且价格变化快的特点,旧《完税价格表》在行邮物品的分类、完税价格的确定方面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变化发展,2007年1月1日,海关对进境行邮物品开始正式实行新的《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75号)后,旧《完税价格表》的滞后性体现得更加明显,因此,对旧《完税价格表》进行修订并发布新《完税价格表》的要求变得越来越迫切。

二、《完税价格表》的主要内容《完税价格表》按照吃、穿、戴、用的顺序,把行邮物品分为27个大类,每个类别下最多分4个下属类别。

对于每一个最低层的类别,《完税价格表》列出了该类别物品的税号、品名及规格、单位、完税价格和税率。

《完税价格表》还规定了行邮物品完税价格与实际价格相差超出一定幅度时,按其他方式计征税赋。

海关总署关于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关于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关于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有关事项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号)等规定,现就海关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旅客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暂不予放行:(一)旅客不能当场缴纳进境物品税款的;(二)进出境的物品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范围,但旅客不能当场提交的;(三)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按规定应当办理货物报关手续或其他海关手续,其尚未办理的;(四)对进出境物品的属性、内容存疑,需要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认定、鉴定、验核的;(五)按规定暂不予以放行的其他行李物品。

海关暂不予以放行的行李物品,可以暂存。

上述暂不予放行物品不包括依法应当由海关实施扣留的物品。

二、暂不予放行的行李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要求旅客当场办理退运手续,或者移交相关专业机构处理,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旅客承担。

(一)易燃易爆的;(二)有毒的;(三)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存放的;(四)其他无法存放或不宜存放的情形。

三、对暂不予放行的行李物品办理暂存的,海关应当向旅客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凭单》(以下简称《凭单》,样式详见附件),旅客核实无误后签字确认。

四、交由海关暂存的物品有瑕疵、损毁等情况的,海关现场关员应当在《凭单》上予以注明,并应当由旅客签字确认。

对于贵重物品或疑似文物等物品,海关可以采用拍照、施封等办法进行确认。

五、旅客办理物品的提取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凭单》原件并出示旅客本人有效的进出境证件。

旅客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物品提取手续的,接受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凭单》原件、旅客本人出具的书面委托书、旅客有效的进出境证件复印件,并出示代理人本人有效的身份证件。

六、海关暂不予放行的物品自暂存之日起三个月内,旅客应当办结海关手续。

逾期不办的,由海关依法对物品进行处理。

需要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认定、鉴定、验核的时间不计入暂存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对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值及免税额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对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值及免税额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对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值及免税额的公告
正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对
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值及免税额的公告
(1994年11月21日)
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通知:自公告之日起,海关对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税额调整如下:
寄自或寄往港、澳地区的个人物品,每次允许进出境的限值为人民币800元,免税额为人民币400元;寄自或寄往上述地区以外的个人物品,每次允许进出境的限值为人民币1000元,免税额为人民币500元,超出上述免税额的邮寄进境的个人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规定,对超出部分征收进口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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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2号--关于在全国各对外开放口岸实行新的进出境旅客申报制度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2号--关于在全国各对外开放口岸实行新的进出境旅客申报制度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2号--关于在全国各对外开放口岸实行新的进出境旅客申报制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7.12.11•【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2号•【施行日期】2008.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2号)为进一步简化和规范进出境旅客申报手续,方便旅客进出境,迎接2008年北京奥运会及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海关总署经研究决定,自2008年2月1日起,在全国各对外开放口岸实行新的进出境旅客申报制度。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进出境旅客没有携带应向海关申报物品的,无需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以下称《申报单》,式样见附件),选择“无申报通道”(又称“绿色通道”)通关。

二、除海关免于监管的人员以及随同成人旅行的16周岁以下旅客以外,进出境旅客携带有应向海关申报物品的,须填写《申报单》,向海关书面申报,并选择“申报通道”(又称“红色通道”)通关。

三、进境旅客携带有下列物品的,应在《申报单》相应栏目内如实填报,并将有关物品交海关验核,办理有关手续:(一)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生物制品、人体组织、血液制品;(二)居民旅客在境外获取的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元(含5000元,下同)的自用物品;(三)非居民旅客拟留在中国境内的总值超过2000元的物品;(四)酒精饮料超过1500毫升(酒精含量12度以上),或香烟超过400支,或雪茄超过100支,或烟丝超过500克;(五)人民币现钞超过20000元,或外币现钞折合超过5000美元;(六)分离运输行李,货物、货样、广告品;(七)其它需要向海关申报的物品。

四、出境旅客携带有下列物品的,应在《申报单》相应栏目内如实填报,并将有关物品交海关验核,办理有关手续:(一)文物、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生物物种资源、金银等贵重金属;(二)居民旅客需复带进境的单价超过5000元的照相机、摄像机、手提电脑等旅行自用物品;(三)人民币现钞超过20000元,或外币现钞折合超过5000美元;(四)货物、货样、广告品;(五)其它需要向海关申报的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实施新的《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税率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实施新的《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税率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实施新的《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税率表》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1993年12月20日)自1994年1月1日起,将实施新的《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税率表》。

特此公告。

附件一: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税率表------------------------------------|税号|物品名称|进口||---|-------------------------|----|||书报、刊物,教育专用的电影片、幻灯片、原版录音带、|||1|录像带;避孕用具和药品;金、银及制品;粮食、粮食粉|免税||---|-------------------------|----|||纺织品和制成品;电器用具(不包括微机、摄像机);照|||2|相机、自行车、手表、钟表及其配件、附件;化妆品|50%||---|-------------------------|----||3|摄像机、摩托车及其配件、附件|100%||---|-------------------------|----||4|烟、酒;汽车及其配件、附件|200%||---|-------------------------|----||5|以上号列没有包括的物品|20%|------------------------------------附件二: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税则归类表第1号:免税1.农作物种子:包括谷物种子,菜子,草子,花子及其它种植用种子。

2.粮食和粮食粉:包括米、谷,麦,米粉,麦粉,豆类及豆粉,薯类及薯粉,其它粮食和粮食粉,麸,糠。

海关入境携带物品规定

海关入境携带物品规定

海关入境携带物品规定海关入境携带物品规定是指旅客在出国旅行或回国的过程中,携带的物品需要符合国际和国内的相关规定和限制。

以下是主要的海关入境携带物品规定:1. 行李清单:旅客在出国前应当准备一份详细的行李清单,列出所有将携带的物品。

这将有助于海关进行检查和核实。

2. 禁限物品:某些物品是禁止或限制携带入境的。

禁止携带入境的物品包括毒品、武器、危险物品等。

限制携带入境的物品包括现金、珠宝、古董、动植物及其制品等。

旅客应在出发前和海关了解每个国家的具体规定和限制。

3. 免税额度:每个国家对于旅客携带入境物品的免税额度有不同的规定。

旅客超过免税额度,则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税款。

旅客可以在出发前咨询海关或航空公司了解目的地国家的免税额度。

4. 进口证明:某些特殊物品需要进口证明才能携带入境,如药品、保健品、化妆品等。

旅客应在出发前查看目的地国家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进口证明。

5. 禁止携带入境的食品:大多数国家对于携带入境的食品有严格的规定。

禁止携带入境的食品包括新鲜水果和蔬菜、肉类和乳制品等。

旅客应禁止携带此类食品,以防止携带植物病虫害或动物疾病。

6. 限制携带入境的药品:某些药物在某些国家被视为违禁品。

旅客应该在出发前咨询目的地国家的相关规定,并携带药品处方以证明药品的合法性。

7. 动物和植物及其制品:国际贸易公约限制携带入境的动植物及其制品。

旅客携带动植物或其制品时,必须携带相关的证明文件,如CITES(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证明等。

总结起来,旅客在出国旅行或回国时,应事先了解目的地国家的海关入境携带物品规定。

禁止携带入境的物品包括禁限物品,旅客应避免携带此类物品。

同时,如果携带药品、特殊物品以及动植物及其制品,应提前办理相关的进口证明,并携带合法的证明文件。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或罚款,在出发前请咨询相关机构或海关,确保自己合法携带物品入境。

中国入境携带物品规定

中国入境携带物品规定

中国入境携带物品规定
中国入境的携带物品规定根据不同的情况和种类,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 个人物品:游客入境时,可以携带一些个人物品,如衣物、鞋帽、化妆品、洗漱用品等。

这些物品一般不需要申报,数量不宜过多,适量即可。

2. 电子产品:个人入境时可以携带手机、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等一些常用的电子产品。

一般情况下,这些电子产品可以申报或不申报,但如果数量过多或价值较高的话,建议进行申报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3. 珠宝、贵重物品:入境时携带的珠宝、贵重物品需要申报,以证明其合法来源,并支付相应的税费。

同时,也需要携带合法的购买凭证,如发票、证书等。

4. 烟草和酒类:根据规定,入境游客可以携带一定数量的烟草和酒类。

具体的允许携带数量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改变而有所调整,一般需要进行申报,并支付相应的税费。

5. 食品:入境时携带的食品需要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申报,特别是对于肉类、奶制品、植物种子、新鲜水果等需要格外注意。

一些特殊的食品可能会受到检疫和卫生要求的限制,需要进行必要的检疫手续。

总结来说,中国入境的携带物品规定主要是为了确保国家的安
全、卫生和税收利益。

游客在入境前应事先了解相关规定,并依法进行申报和缴税,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罚款。

海关总署关于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管理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管理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管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6.03.29•【文号】[1996]外经贸合字第3号•【施行日期】1996.03.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关于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96]外经贸合字第3号1996年3月2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各外派劳务培训中心:现将《海关总署关于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管理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请各外经贸委(厅、局)将此通知转发所属对外承包、劳务企业和外派劳务培训中心。

附件:如文附件海关总署关于对中国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管理问题的通知(署监[1996]208号)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和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5]34号有关对中国籍进境旅客个人自用物品税收政策的规定,现就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暂予保留个人行李物品免税规定的旅客(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验放问题(一)旅客(人员)范围根据国发[1995]34号通知第三条(五)款的规定精神,暂予保留旅客行李物品免税规定的中国籍旅客范围包括:我常驻境外的外交机构人员、留学人员、访问学者、赴外劳务人员(含以研修生身份外派的劳务人员--下同)、援外人员和远洋船员。

(二)进境物品征免税限量1.我常驻境外的外交机构人员、留学人员、访问学者、劳务人员、援外人员暂予按原规定连续在外每满180天(其中留学人员和访问学者物品验放时间从注册入学之日起至毕业之日止),船员每满120天,准予免税携带进境《中国籍旅客免税物品限量表》(署监[1994]685号附件)第三、四类物品(价值人民币500--5000元)中的一件。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旅客进出境物品分类表》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旅客进出境物品分类表》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旅客进出境物品分类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6.08.05•【文号】•【施行日期】1996.08.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境物品监管正文海关总署关于调整《旅客进出境物品分类表》的通知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为贯彻国务院批准的行邮税调整方案,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合理减轻税负,我署已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进行适当调整。

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深化海关对进出境物品管理的改革,适应扩大开放新形势,我署对现行《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以下简称《分类表》进行了修订;现下发你关。

请随公告稿(见附件一)将修订后的《分类表》(见附件二)于1996年8月10日对外公告,自1996年8月15日起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分类表》将原四类物品改为三类,取消第四类。

其中第一类物品限值由人民币500元以下调整为 1000元以下(含1000元);第三类物品限值维持1,001-5,000元(含5,000元)不变。

二、《分类表》第一、二类物品中的列名物品,不再按值归类管理。

三、《分类表》系海关总署制定各类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限量的基础,具体验放尺度按照有关专门规定及其所附限量表执行。

超出《分类表》所列最高限值(即:完税价格人民币5,000)的物品,不视为旅客行李物品。

除另有规定者按有关规定办理外,经海关特准可予以征税放行。

本通知及其所附《旅客进出境物品分类表》实施之日起,我署于1994年11月25日修订实施的《旅客进出境物品分类表》予以废止。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略)2、旅客进出境物品分类表(略)一九九六年八月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1. 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和相关法规制定的一份清单,用于规范和管理入境时携带的物品。

本文档详细列举了不同类别的物品以及其归类标准,以便入境人员了解哪些物品可以携带,哪些物品是禁止入境的。

2. 归类标准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和用途,可以将进境物品分为以下几个大类:2.1 行李及个人物品•行李及个人物品是指入境人员在合法情况下所携带的个人用品和行李。

2.1.1 归类标准•个人用品:个人日常生活所需用品,如衣物、鞋帽、洗漱用具等;•行李:包括箱包、行装、背包等;•限制携带:对某些特殊物品的数量和价值可能会有限制。

2.2 个人物品的附属类•个人物品的附属类是指对个人物品的补充、配套或增值的附属物品。

2.2.1 归类标准•个人物品的附属类:包括手表、首饰、眼镜、相机、手机等。

2.3 电子产品•电子产品是指以电子方式工作或以电子电路控制、处理和传送信息的产品。

2.3.1 归类标准•电子产品:包括电视、电脑、音响、手机、平板电脑等。

2.4 金银制品•金银制品是指以金或银为主要成分制作的物品。

2.4.1 归类标准•金银制品:包括金银首饰、金银工艺品等。

2.5 植物和动物产品•植物和动物产品是指来自自然界的植物、动物及其制品。

2.5.1 归类标准•植物和动物产品:包括木制品、纸张、兽皮、骨头制品等。

2.6 其他物品•其他物品是指不属于以上几类的物品。

2.6.1 归类标准•其他物品:包括文具、艺术品、收藏品等。

3. 携带规定根据入境物品的归类,入境人员需遵守以下携带规定:•对于被限制携带的物品,入境人员需符合数量和价值的限制;•对于禁止入境的物品,入境人员严禁携带;•对于需要申报的物品,入境人员需如实申报并支付相关税费。

4. 结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规范和管理入境物品。

本文档详细列举了不同类别的物品以及其归类标准,以便入境人员了解携带物品的要求。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的公告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的公告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的公告
佚名
【期刊名称】《财会学习》
【年(卷),期】2016(0)7
【摘要】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5号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委会[2016]2号),海关总署决定对2012年第15号公告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详见附件1)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详见附件2)的归类和税率进行相应调整,归类原则和完税价格确定原则不变,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4月8日起执行。

【总页数】1页(PI0003-I0003)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归类原则;完税价格;价格表;物品;公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海关总署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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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旅检业务——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

海关旅检业务——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

海关旅检业务——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一、定义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是指旅客为其进出境旅行或者居留需要携运进出境的物品。

二、管理规定(一)旅客携带的进出境行李物品,包括旅途必需物品、旅行自用物品、安家物品,旅客携带行李物品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

1.“旅途必需物品”是指旅客在本次旅途中直接需用的生活用品。

2.“旅行自用物品”是指本次旅行途中海关准予旅客随身携带的暂时免税进境或者复带进境的,在境内、外使用的自用物品,包括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和经海关审核批准的其他物品。

3.“安家物品”是指定居旅客或长期旅客携运进出境的本人或家庭在境内外居留期间所需用的日常生活用品。

4.“自用”是指旅客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出租。

“合理数量”指海关根据旅客的情况、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规定的正常数量。

(二)经海关审核旅客行李物品,按《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简称《分类表》,详见本节附件)规定的范围验放。

进出境物品的合理数量和准许各类旅客进出境物品的具体限值、限量及征免税规定,详见本篇第二章。

(三)旅客携带物品超出规定免税或规定征税限量的,经海关审核准予征税放行,但对超出部分的征税数量,不得超过规定准予免税或征税的限量。

准予征税放行的《分类表》中第三类物品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

(四)旅客应在旅客行李物品监管时限内办结物品进出境的海关手续。

“旅客行李物品监管时限”指非居民本次进境之日始至最近一次出境之日止,或居民本次出境之日始至最近一次进境之日止的时间。

(五)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得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人民币2000元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超出人民币2000元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过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过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过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1.09.02•【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5号•【施行日期】1991.09.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6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过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一九九一年九月二日发布海关总署令第25号)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过境旅客系指持有效过境签证(与我互免签证国家的旅客,凭其有效护照)从境外某地,通过境内,前往境外另一地的旅客;包括进境后不离开海关监管区或海关监管下的交通工具,直接出境的旅客。

第三条在进境口岸不离开海关监管区或海关监管下的交通工具的过境旅客,可以免填“旅客行李申报单”,海关对其行李物品均准许过境,一般不予查验,但是海关认为必要时除外。

第四条在过就期限内离开海关监管区的过境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应以旅行需用为限,海关依照对进出境非居民短期旅客行李物品的规定办理,其中属于《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见附件一)第三、四、五类的物品,在规定范围内的,经海关核准可予登记暂时免税放行,过境旅客出境时必须将原物复带出境。

超出规定范围的,除按本规定第五条办理外,均不准进境。

第五条过境旅客携运物品超出本规定第四条所述准予放行范围的,有旅客自行委托经海关批准和指定的报关运输公司代理承运,比照海关监管货物,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将监管过境物品交有关海关监管出境;否则,海关不准进境。

第六条对于不准进境的物品,除经海关总署特准征税或者担保放行的以外,应当自物品中报进境之日起三个月内由物品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办理退运、结案手续,逾期不办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5号--废止的海关公告目录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5号--废止的海关公告目录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5号--废止的海关公告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7.08.16•【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5号•【施行日期】2007.08.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5号)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海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保障海关执法依据的明确、统一和协调,海关总署对2001年至2007年4月制发的公告进行了清理,其中部分公告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告所代替,或者适用期已过,或者与现行的规定不相一致,现决定对该部分公告(目录见附件)予以废止。

废止的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废止的海关公告目录二○○七年八月十六日附件废止的海关公告目录┌───┬──────────┬─────────────────────────┐│ 序号│公告编号│文件名称│├───┼──────────┼─────────────────────────┤│1│2001年第12号│海关总署关于严厉查处利用运输工具走私情况的公告│├───┼──────────┼─────────────────────────┤│2│2001年第20号│海关总署关于发布《2002年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税率表》的公告│├───┼──────────┼─────────────────────────┤│3│2001年第22号│海关总署关于2002年进口税则调整情况的公告│├───┼──────────┼─────────────────────────┤│4│2002年第1号│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估价告知书的公告│├───┼──────────┼─────────────────────────┤│5│2002年第4号│海关总署关于重新修订发布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则归类表和完税价格表的公告│├───┼──────────┼─────────────────────────┤│6│2002年第22号│海关总署关于批准出口加工区外发加工的公告│├───┼──────────┼─────────────────────────┤│7│2002年第39号│海关总署关于调整《海关进出口税则》有关事项的公告│├───┼──────────┼─────────────────────────┤│8│2003年第12号│海关总署关于发布《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国家和地区││││名单》的公告│├───┼──────────┼─────────────────────────┤│9│2003年第18号│海关总署关于对暂准进口货物在延长期内征税的有关问题││││公告│├───┼──────────┼─────────────────────────┤│10│2003年第36号│海关总署关于报关付汇的公告│├───┼──────────┼─────────────────────────┤│11│2003年第45号│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内销可集中办理补税││││手续的公告│├───┼──────────┼─────────────────────────┤│12│2003年第50号│海关总署关于边境贸易进口部分商品仍按原边贸进口税收││││政策执行的公告│├───┼──────────┼─────────────────────────┤│13│2003年第84号│海关总署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税目、││││税率调整情况及实行区域性或双边协议税率有关事项的公││││告│├───┼──────────┼─────────────────────────┤│14│2004年第17号│海关总署关于数码相机零件和磨煤机用行星齿轮减速器的││││进口关税实行暂定税率及调整天然黑珍珠进口暂定税率的││││公告│├───┼──────────┼─────────────────────────┤│15│2004年第31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监管办法》的公告│├───┼──────────┼─────────────────────────┤│16│2004年第32号│海关总署关于继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监管办法》的公告│├───┼──────────┼─────────────────────────┤│17│2004年第39号│海关总署关于公布加工贸易内销缓税利息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漏缴税款滞纳金征收的有关问题的公告│├───┼──────────┼─────────────────────────┤│18│2004年第44号│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服装征收出口关税的公告│├───┼──────────┼─────────────────────────┤│19│2004年第46号│海关总署关于2005年进出口税则调整问题的公告│├───┼──────────┼─────────────────────────┤│20│2005年第5号│海关总署关于对尿素继续征收临时性出口关税的公告│├───┼──────────┼─────────────────────────┤│21│2005年第7号│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烟煤实行暂定关税税率的公告│├───┼──────────┼─────────────────────────┤│22│2005年第13号│海关总署关于2005年度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23│2005年第15号│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黄磷、硅铁出口暂定税率的公告│├───┼──────────┼─────────────────────────┤│24│2005年第16号│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棉花实施暂定进口关税税率的公告│├───┼──────────┼─────────────────────────┤│25│2005年第19号│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尿素出口暂定关税税率的公告│├───┼──────────┼─────────────────────────┤│26│2005年第22号│海关总署关于纺织品出口关税调整问题的公告│├───┼──────────┼─────────────────────────┤│27│2005年第24号│海关总署关于港澳运往内地进行加工的纺织品出口免税问││││题的公告│├───┼──────────┼─────────────────────────┤│28│2005年第27号│海关总署关于未锻轧铝合金停止征收出口暂定关税的公告│├───┼──────────┼─────────────────────────┤│29│2005年第61号│海关总署关于2006年海关统计数据发布时间的公告│├───┼──────────┼─────────────────────────┤│30│2005年第64号│海关总署关于2006年进出口税则调整问题的公告│├───┼──────────┼─────────────────────────┤│31│2006年第13号│海关总署关于发布铜及铜材出口暂定税率调整表的公告│├───┼──────────┼─────────────────────────┤│32│2006年第29号│海关总署关于2006年度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33│2006年第33号│海关总署关于港澳台居民报考报关员资格的公告│├───┼──────────┼─────────────────────────┤│34│2006年第63号│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商品进出口暂定税率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2017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2017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2017修改)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一日海关总署令第九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

第三条进出境旅客必须将所带的全部行李物品交海关查验。

在交验前,应填写“旅客行李申报单”或海关规定的其他申报单证向海关申报;或按海关规定的申报方式如实向海关申报。

旅客经由实施“红绿通道”验放制度的海关进出境,应按照海关公布的选择“红绿通道”的规定,选择通道,办理行李物品进境或出境手续。

第四条查验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时间和场所,由海关指定。

海关查验行李物品时,物品所有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物品,开拆和重封物品的包装。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单独进行查验。

海关对进出境行李物品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

第五条进出境旅客可以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报关纳税手续;接受委托办理报关纳税手续的代理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对其委托人的各项规定办理海关手续,承担各项义务和责任。

第六条旅客行李物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不准进境或出境。

旅客行李物品,经海关审核,按本办法附件《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以下简称《分类表》)规定的范围验放。

进出境物品的合理数量和准许各类旅客进出境物品的具体限值、限量及征免税规定,另行制定。

第七条旅客携运《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的物品进出境,在海关检查以前主动报明的,分别予以没收或者责令退回,并可酌情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发布部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公布日期】1978.08.01【实施日期】1978.08.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一九七八年六月十六日国务院批准,一九七八年八月一日对外贸易部公布施行)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对外贸易统制政策,保护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简化计税手续,便利正常往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切入境的应税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和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应税自用物品以及用其他方式进口的个人自用物品(以下简称进口物品),都由海关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征收进口税。

本办法所称的进口税,包括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第三条进口税的税率表如下:第三条进口税的税率表如下:┎────┰─────────────────────────┰──────┒┃号列┃物品名称┃进口税率┃┠────╂─────────────────────────╂──────┨┃ 1 ┃粮食和粮食粉┃20%┃┃ 2 ┃医疗器材、科学仪器、电子计算机┃20%┃┃ 3 ┃药品和制成药品、动植物药料和香料┃50%┃┃ 4 ┃家庭和办公室用机器、录音机、刃具、手工工具、┃┃┃┃手用农具和它们的配件、附件┃50%┃┃┃电视机和它们的配件、附件┃50%┃┃┃体育用具、乐器┃50%┃┃ 5 ┃食品和饮料┃100%┃┃ 6 ┃鹿茸、麝香、人参┃100%┃┃ 7 ┃棉布、麻布、棉麻衣着用品、棉麻纤维纺织品和其┃┃┃┃他棉制品┃100%┃┃ 8 ┃收音机、电唱机和它们的配件、附件┃100%┃┃┃自行车、其他车辆和它们的配件、附件┃100%┃┃ 9 ┃毛、丝、人造和合成纤维的纺织品和衣着用品、其┃┃┃┃他各种材料制(如皮革、皮毛、塑胶等)衣着用品┃150%┃┃┃照相机、照相器材、录相机和它们的配件、附件┃150%┃┃10 ┃燕窝、鱼翅、海参、鲍鱼、干贝、鱼肚、鱼唇┃200%┃┃ ⅲ┃烟、酒┃200%┃┃┃化装品┃200%┃┃11 ┃手表、怀表和它们的配件、附件┃200%┃┃12 ┃免税物品:┃┃┃┃1.准许进口的书报、刊物、教育专用的电影片、┃┃┃┃幻灯片、语言录音片┃┃┃┃2.避孕用具和避孕药品┃┃┃┃3.金、银及其制品┃┃┃13 ┃以上号列没有包括的物品┃100%┃┖────┸─────────────────────────┸──────┚第四条税率表中没有具体列名的物品,由海关按照最适合的税则号列归类征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4.10.25•【文号】•【施行日期】1994.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为适应进出境物品管理改革需要,现决定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予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完税价格表》予以公告,自1994年11月1日起实施。

(注:此公告已于1994年10月25日由各地海关正式对外公布。

)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1994年11月1日修订)第2号纺织品和制成品,电器用具,照像机,自行车,手表,钟表及其配件、附件,化妆品<font size=+1>[进口税率50%]┌──┬──────────────────────┬──┬─────┐│税号│品名及规格│单位│完税价格│││││(人民币)│├──┼──────────────────────┼──┼─────┤│201 │棉花(包括原棉,子棉,废棉),木棉,麻│││││皮、丝、棉、人造棉、合成棉:│││││……………棉花(包括原棉,子棉,废棉)│公斤│40.00│││……………………………木棉、麻皮、丝棉│公斤│80.00│││……………………………………………其它│公斤│50.00│└──┴──────────────────────┴──┴─────┘[进口税率50%]┌──┬──────────────────────┬──┬─────┐│税号│品名及规格│单位│完税价格│││││(人民币)│├──┼──────────────────────┼──┼─────┤│202 │棉线,麻线,毛线,真丝,人造丝及其它材│││││料制线、丝、纱、绳:│││││……………………………………………棉线│公斤│60.00│││……………………………麻线、毛线、丝线│公斤│ 100.00│││……………………………………………其它│公斤│80.00│└──┴──────────────────────┴──┴─────┘[进口税率50%]┌──┬───────────────────┬─────┬─────┐│税号│品名及规格│单位│完税价格│││││(人民币)│├──┼───────────────────┼─────┼─────┤│203 │棉、麻、毛、丝、人造、合成纤维纺织品和│││││针织品,皮革:│││││…………………………棉织品(单幅折半)│米│80.00│││………………麻、毛、丝织品(单幅折半)│米│ 120.00│││……………………………………………皮革│公斤│ 150.00│││……………………………………………其它│米(公斤)│60.00│└──┴───────────────────┴─────┴─────┘[进口税率50%]┌──┬───────────────────┬─────┬─────┐│税号│品名及规格│单位│完税价格│││││(人民币)│├──┼───────────────────┼─────┼─────┤│204 │各种材料制衣着、头巾、围巾、领带、帽子│││││、手套、袜子、手帕、床上用品、毛巾、浴│││││巾、桌布、窗帘布及其它纺织制成品、皮革│││││制成品:│││││各种材料制衣着:│││││外衣:│││││……………………………………………皮衣│件│ 2000.00│││……………………………………………其它│件│ 1000.00│││内衣:│件│200.00│││床上用品:│││││……………………………………………毛毯│条│400.00│││……………………………………………被子│条│400.00│││……………………………………………床罩│个│400.00│││……………………………………………其它│条、件、对│200.00│││其它纺织、皮革制成品:│││││…………………………………………棉制品│条、件、对│ 80.00│││………………………………麻、毛、丝制品│条、件、对│150.00│││………………………………………皮革制品│条、件、对│200.00│││…………………………………………其它│条、件、对│100.00│└──┴───────────────────┴─────┴─────┘[进口税率50%]┌──┬─────────────────────┬───┬─────┐│税号│品名及规格│单位│完税价格│││││(人民币)│├──┼─────────────────────┼───┼─────┤│205 │自行车、三轮车,上述车辆配件、附件:│││││……………………自行车(不带发动机)│辆│600.00│││……………………三轮车(不带发动机)│辆│400.00│││…………………………………配件、附件│件、副│ 50.00│└──┴─────────────────────┴───┴─────┘[进口税率50%]┌──┬─────────────────────┬───┬─────┐│税号│品名及规格│单位│完税价格│││││(人民币)│├──┼─────────────────────┼───┼─────┤│206 │各种手表,怀表,秒表及其配件、附件:│││││…………………………………手表、怀表│块│500.00│││…………………………………………秒表│块│200.00│││…………………………………配件、附件│个│100.00│└──┴─────────────────────┴───┴─────┘[进口税率50%]┌──┬─────────────────────┬───┬─────┐│税号│品名及规格│单位│完税价格│││││(人民币)│├──┼─────────────────────┼───┼─────┤│207 │闹钟,座钟,挂钟,台钟及钟用配件、附件│││││…………………………………………各种钟│台│500.00│││……………………………………配件、附件│个│100.00│└──┴─────────────────────┴───┴─────┘[进口税率50%]┌──┬─────────────────────┬───┬─────┐│税号│品名及规格│单位│完税价格│││││(人民币)│├──┼─────────────────────┼───┼─────┤│208 │照像机,电影摄影机,电影放映机,银幕,│││││幻灯机,幻灯片,照像制版机,照像机镜头│││││,放大机,各种胶卷,胶片,感光纸,镜箱│││││,闪光灯,闪光灯泡,滤色镜,测光表,曝│││││光表,遮光罩,光身镜,接镜环,取景器,│││││自拍器,三脚架,洗像盒,显影罐及其他照│││││像器材、冲洗设备和冲洗用化学剂等:│││││照像机:│││││同轴取景式(单反镜头):│││││…标准镜头镜头f 系数1∶1.8及以下│架│1500.00 │││……标准镜头镜头f 系数1∶1.8以上│架│2000.00 │││…………中距变焦镜头不分镜头f 系数│架│4000.00 │││旁轴取景式(包括双镜头):│架│ 600.00 │││全(半)自动像机:│││││……………………………………固定焦镜头│架│600.00 │││………………变焦镜头(不分镜头f 系数)│架│1000.00 │││110型像机:│架│ 200.00 │││即影即有像机:│架│1000.00 │││配件、附件:│││││镜头:│││││…标准镜头镜头f 系数1∶1.8及以下│个│ 600.00 │││……标准镜头镜头f 系数1∶1.8以上│个│1000.00 │││…………中距变焦镜头不分镜头f 系数│个│2000.00 │││……………………………………………其它│个│5000.00 │││照像机机身:│个│1000.00 │││闪光灯:│个│ 500.00 │││冲洗设备:│件│ 500.00 │││冲洗用化学剂:│百克│ 100.00 │││其它:│件│50.00 │││注:│││││1.标准镜头系指镜头焦距为f=50mm│││││2.中距变焦镜头系指变焦范围为│││││35mm-210mm│││││其它:│件│另估│└──┴─────────────────────┴───┴─────┘[进口税率50%]┌──┬───────────────────┬─────┬─────┐│税号│品名及规格│单位│完税价格│││││(人民币)│├──┼───────────────────┼─────┼─────┤│209 │电器用具及器材:│││││电视接收机:│││││黑白电视机:│││││………………………………12英寸及以下│台│200.00│││注:每增加1英寸加价100.00元│││││彩色电视机:│││││……………8英寸及以下(含液晶袖珍式)│台│800.00│││注:每增加1英寸加价200.00元│││││电视录像联合机:│││││………………………………14英寸及以下│台│ 1500.00│││注:每增加1英寸加价300.00元│││││配件:│││││………………………………………同轴电缆│公斤│ 10.00│││……………………………………………馈线│公斤│ 10.00│││……………………………………………其它│件、个、副│100.00│││注:显像管的完税价格分别按整机的30%│││││估价│││││录(放)像机:│││││…………………………………………单放机│台│1000.00 │││…………………………………………录像机│台│2500.00 │││……………………………激光视盘机(座)│台│4000.00 │││配件、附件:│││││……………空白(包括自录和转录)录像带│盘│30.00 │││……………………………………原版录像带│盘│80.00 │││…………………………激光视盘片(影碟)│个│150.00 │││……………………………………………磁鼓│个│1000.00 │││……………………………………………其它│件│200.00 │││电冰箱:│││││……………………………100公升及以下│台│500.00 │││注:每增加一公升加价30.00元│││││配件:│││││…………………………………………制冷剂│升│40.00 │││…………………………………………压缩机│台│800.00 │││……………………………………………其它│件│200.00 │││洗衣机:│││││…………………………………………半自动│台│1000.00 │││…………………………………………全自动│台│2000.00 │││…………………………………………滚桶式│台│3000.00 │││………………………………洗衣干衣一体机│台│4000.00 │││配件│││││……………………………………电脑控制板│个│300.00 │││……………………………………………其它│件│200.00 │││录音机及放音机:│││││收音机:│││││…………………………………………一波段│个│100.00 │││注:每增加一波段加价20.00元│││││立体声小型播放机[Walkman]:│││││…………………………………………单功能│个│100.00 │││…………………………………两功能及以上│个│600.00 │││录音机:│││││………………………………微型卡式录音机│个│600.00 │││……………………………………………其它│台│200.00 │││收录音机│││││…………………………………………单声道│台│200.00 │││…………………………………………立体声│台│800.00 │││………手提式收音、录音、激光唱盘一体机│台│2000.00 │││……………手提式收音、录音、电唱一体机│台│800.00 │││配件、附件:│││││……………空白(包括自录和转录)录音带│盘│5.00 │││……………………………………原版录音带│盘│20.00 │││……………………………………………其它│个、件、对│200.00 │││收录(放)音组合机:│││││音响组合(含配套音箱):│││││……………………………………激光唱盘座│个│2000.00 │││注:每增加一功能(座)加价600.00元│││││…………………自动伴唱机(卡拉OK机)│台│2000.00 │││………………………………卡拉OK混音器│台│400.00 │││……………………………………………配件│个、件、对│200.00 │││电唱机:│││││……………………………………………唱机│台│600.00 │││………………………………………激光唱机│台│2000.00 │││配件、附件:│││││……………………………………………唱片│张│40.00 │││………………………………………激光唱片│张│60.00 │││……………………………………………其它│个、件、对│200.00 │││空气调节器│││││……………………………………1匹及以下│台│4000.00 │││注:1.每增加0.5匹加价1000.00 元│││││2.分体式空调控上述规格加价50%│││││估价│││││配件、附件│││││…………………………………………压缩机│台│2000.00 │││……………………………………………其它│个、件│200.00 │││复印机:│││││…………………………………………手提式│台│ 10000.00 │││……………………………………………其它│台│ 20000.00 │││ 配件、附件│件│1000.00 │└──┴───────────────────┴─────┴─────┘[进口税率50%]┌──┬─────────────────────┬───┬─────┐│税号│品名及规格│单位│完税价格│││││(人民币)│├──┼─────────────────────┼───┼─────┤│210 │香水、化妆品:│││││各种香水:│瓶│200.00│││化妆品:│││││…………………………………………洁面品│件│200.00│││…………………………………………护肤品│件│200.00│││…………………………………………美容品│件│200.00│││……………………………………………其它│件│200.00│││化妆用具:│件│200.00│└──┴─────────────────────┴───┴─────┘第3号摄像机及其配件、附件[进口税率100%]┌──┬─────────────────────┬───┬─────┐│税号│品名及规格│单位│完税价格│││││(人民币)│├──┼─────────────────────┼───┼─────┤│301 │摄像机:│││││…………………………………………手提式│台│3000.00 │││……………………………………………其它│台│另估│││配件、附件:│││││……………………………………………其它│件│200.00 │└──┴─────────────────────┴───┴─────┘第4号烟、酒[进口税率200%]┌──┬───────────────────┬─────┬─────┐│税号│品名及规格│单位│完税价格│││││(人民币)│├──┼───────────────────┼─────┼─────┤│401 │烟、酒:│││││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香烟│支│0.20│││……………………………………………雪茄│支│ 2.00│││……………………………………………烟丝│克│0.40│││各种内服的酒、健身酒、药酒:│││││……………………………………………啤酒│瓶(0.5升) │ 5.00│││………………………酒精含量12度及以上│瓶(0.5升) │500.00│└──┴───────────────────┴─────┴─────┘第5号以上号列没有包括的物品(以下物品进口税率均为20%)┌──┬───────────────────┬─────┬─────┐│税号│品名及规格│单位│完税价格│││││(人民币)│├──┼───────────────────┼─────┼─────┤│501 │医疗器材:│││││……………………………植入式心脏起搏器│套│400.00│││………………………植入式心脏起搏器导线│条│ 50.00│││……………………………………腹膜透析器│只│ 80.00│││……………………………………心率记测表│个│100.00│││…………………………………………听诊器│个│ 40.00│││………………………………数字显示血压计│个│100.00│││……………………………………普通备压计│个│ 40.00│││…………………………………挂耳式助听器│副│ 50.00│││……………………………………袋式助听器│副│ 50.00│││…………………………………眼镜式助听器│副│150.00│││……………………………………颈椎牵引器│个│ 40.00│││…人造肛门便袋(人丝调带2条,圈1个,│套│ 40.00│││袋100个)│││││………………………………………红外线灯│盏│ 30.00│││………………………………电子跳字探热针│支│ 40.00│││……………………………………电动按摩器│个│ 20.00│││…………………………………电动按摩座垫│套│ 40.00│││……………………………………病人用拐杖│个│ 10.00│││……………………………………病人用轮椅│辆│200.00│││……………………………………………颈围│个│ 10.00│││…………………………………………疝气带│个│ 10.00│││………………………………………胃下垂带│个│ 10.00│││…………………………………………数步器│个│ 10.00│││…………………………………医用橡胶气垫│套│ 10.00│││………………………永久性磁石放射治疗器│个│ 5.00│││…………………………………………假牙齿│个│ 10.00│││……………………………………………假眼│个│ 30.00│││………………………………………人造肱骨│个│300.00│││……………………………………人造髋骨节│个│300.00│││……………………………………………其它│个│100.00│├──┼───────────────────┼─────┼─────┤│502 │测量、计量用仪器、仪表:│││││万用曲线尺:│个│ 2.00│││螺丝牙规:│个│ 2.00│││普通厚薄规(非纳尺):│个│ 2.00│││绘图仪器:│件│ 3.00│││分厘卡:│把│ 10.00│││游标卡尺(带表的加倍估):│把│ 20.00│││万能表:│││││普通万能表(指针式):│只│ 40.00│││液晶显示数字万能表:│││││…………………………………四位数及以下│只│100.00│││………………………………五位数至七位数│只│250.00│││其它│个│100.00│├──┼───────────────────┼─────┼─────┤│503 │药品和制成药品:│││││………………………………………云南白药│瓶(4克)│ 2.00│││…………………………………………六神丸│瓶(100粒) │ 3.00│││…………………………………各种中药软膏│百克│ 3.00│││…………………………………………犀黄丸│个(1钱)│ 3.00│││…………………………………………燕窝素│瓶(5克)│ 3.00│││…………………………………………珠黄散│瓶(5克)│ 3.00│││…………………………………………蛇胆汁│瓶(5克)│ 3.00│││……………………………………参茸精、液│瓶(5克)│ 3.00│││各种动植物药胶(龟胶、阿胶估价折半)│百克│ 10.00│││……………………………………安宫牛黄丸│个│ 10.00│││……………………………………………其它│瓶(5克)│ 2.00│├──┼───────────────────┼─────┼─────┤│504 │动物药料和香料:│││││…………………………………………珍珠粉│瓶(0.4克) │ 2.00│││……………………………………………海马│百克│ 10.00│││……………………………………………海龙│百克│ 10.00│││…………………………………………海狗鞭│百克│ 10.00│││……………………………………………鹿鞭│百克│ 10.00│││…………………………………………龙涎香│百克│ 10.00│││…………………………………………金蝉花│百克│ 10.00│││………………………………柱角(广牛角)│百克│ 10.00│││…………………………………未列名动物胆│百克│ 10.00│││……………………………………………珍珠│百克│100.00│││……………………………………………蟾稣│百克│200.00│││…………………………………………马宝石│百克│200.00│││…………………羚羊角(角节、角丝折半)│百克│200.00│││……………………………………………牛黄│百克│500.00│││……………………………………………熊胆│百克│500.00│││……………………………………………麝香│百克│600.00│││……………………………………………猴枣│百克│ 1000.00│││……………………………………………其它│百克│ 2.00│├──┼───────────────────┼─────┼─────┤│505 │植物药料和香料:│││││……………………………………………石斛│百克│ 10.00│││……………………………………………川连│百克│ 10.00│││……………………………………………贝母│百克│ 10.00│││………………………………………田七及粉│百克│ 10.00│││……………………………………………天麻│百克│ 10.00│││……………………………………………巴戟│百克│ 10.00│││……………………………………………杜仲│百克│ 10.00│││……………………………炮天雄(炮附子)│百克│ 10.00│││…………………………………梅片(冰片)│百克│ 10.00│││……………………………………………琥珀│百克│ 20.00│││…………………………………………伽南舍│百克│ 20.00│││…………………………………………番红花│百克│100.00│││…………………………………………冬虫草│百克│100.00│││……………………………………………其它│百克│ 2.00│├──┼───────────────────┼─────┼─────┤│506 │矿物药料:│││││…………………………………朱砂(辰砂)│百克│ 10.00│││……………………………………………其它│百克│ 10.00│├──┼───────────────────┼─────┼─────┤│507 │农药:│升、公斤│ 10.00│├──┼───────────────────┼─────┼─────┤│508 │饮料:│││││……………………………………………茶叶│百克│ 20.00│││……………………………………………咖啡│百克│ 10.00│││……………………………………………其它│升、公斤│ 20.00│├──┼───────────────────┼─────┼─────┤│509 │补品:│││││…………………………………………各种参│百克│ 60.00│││……………………………………………鹿茸│百克│ 80.00│││……………………………………………其它│百克│ 50.00│├──┼───────────────────┼─────┼─────┤│510 │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及其配件:│││││微型计算机:│││││便携式:│台│ 3000.00│││其它:│││││…………………………………………显示器│台│ 1000.00│││…………………………台式主机(含键盘)││ 2000.00│││配件、附件:│││││……………………………………………磁盘│盘│ 10.00│││……………………………………………键盘│台│200.00│││……………………………………软盘驱动器│台│500.00│││……………………………………硬盘驱动器│台│ 1000.00│││…………………………………………打印机│台│ 2000.00│││……………………………………激光打印机│台│ 5000.00│││……………………………………………其它│件│200.00│├──┼───────────────────┼─────┼─────┤│511 │打字机:│││││手动式:│台│300.00│││电动式:│台│500.00│││电子式:│││││…………………………………………含中文│台│ 2000.00│││……………………………………………其它│台│ 1000.00│││配件、附件:│││││…………………………………………打字带│盒│ 4.00│││……………………………………………其它│件│100.00│├──┼───────────────────┼─────┼─────┤│512 │体育用品:│││││………………………………………各种球类│个│ 50.00│││………………………………………各种棋类│套│100.00│││…………………………各种运动用具、器具│件│500.00│││注:多功能健身器具另估│││├──┼───────────────────┼─────┼─────┤│513 │厨房用具:│││││炊具:│││││……………………………………………菜刀│把│ 50.00│││…………………………………………微波炉│台│ 1000.00│││……………………………………………其它│件、台、个│400.00│││餐具:│把、个│ 50.00│││灶具:│件、台│400.00│││厨具:│││││………………………………七人以下洗碗机│台│ 1500.00│││………………………………七人以上洗碗机│台│10000.00│││……………………………………………其它│件、台、个│400.00│├──┼───────────────────┼─────┼─────┤│514 │乐器:│││││钢琴:│││││………………………………………电子钢琴│架│ 5000.00│││………………………………………三脚钢琴│架│50000.00│││……………………………………………其它│架│ 4000.00│││电子琴:│││││……………………………………49键以上│台│ 1000.00│││…………………………………49键及以下│台│500.00│││手风琴:│台│300.00│││其它:│件│200.00│├──┼───────────────────┼─────┼─────┤│515 │各种橡胶、塑料制品:│件│另估│├──┼───────────────────┼─────┼─────┤│516 │刃具:│件│另估│├──┼───────────────────┼─────┼─────┤│517 │工具:│││││手动工具:│││││……………………………………………扳手│个│ 50.00│││……………………………………………钳子│个│ 50.00│││…………………………………………螺丝刀│个│ 50.00│││……………………………………………锤子│个│ 50.00│││……………………………………………其它│个│100.00│││电动工具:│││││…………………………………………电烙铁│个│ 50.00│││……………………………………………电刨│个│200.00│││……………………………………………其它│件│另估│├──┼───────────────────┼─────┼─────┤│518 │农具:││另估│├──┼───────────────────┼─────┼─────┤│519 │文化用品:│││││电子计算器:│││││…………………………………………简易型│个│ 60.00│││…………………………………………程序型│个│400.00│││电子字典:│个│800.00│││其它:│个│另估│├──┼───────────────────┼─────┼─────┤│520 │鞋靴:│││││…………………………………………旅游鞋│双│600.00│││……………………………………………皮鞋│双│ 1000.00│││……………………………………………其它│双│600.00│├──┼───────────────────┼─────┼─────┤│521 │家具:│││││……………………………………………椅子│把│200.00│││……………………………………………沙发│个│500.00│││………………………………………各种柜子│个│500.00│││……………………………………………床垫│个│500.00│││……………………………………………床架│个│500.00│││……………………………………………其它│个│400.00│├──┼───────────────────┼─────┼─────┤│522 │杂项制品:│││││公文包:│个│200.00│││旅行箱:│个│400.00│││电风扇:│台│400.00│││电熨斗:│个│200.00│││电吹风:│个│200.00│││电动剃须刀:│个│200.00│││地板打蜡机:│台│500.00│││加湿机:│台│5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1.03.05•【文号】•【施行日期】1991.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境物品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1991年3月5日)第一条为了照顾个人进口自用物品的合理需要,简化计税手续,根据《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准许应税进口的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以及其他个人自用物品(以下简称应税个人自用物品),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均由海关按照《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率表》征收进口税。

本办法所称的进口税,包括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率表》(以下简称《税率表》)是本办法的组成部分。

《税率表》中税率的调整,由海关总署提出,报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审定后,对外公布实施。

第三条进口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携有应税个人自用物品的入境旅客及运输工具服务人员,进口邮递物品的收件人,以及以其他方式进口应税个人自用物品的收件人。

纳税义务人可以自行办理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纳税手续。

接受委托办理纳税手续的代理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对其委托人的各项规定。

第四条海关部署依据《税率表》制定《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税则归类表》(以下简称《税则归类表》)。

海关对应税个人自用物品按《税则归类表》进行归类,确定适用的税率。

进口物品如《税则归类表》中没有具体列名,可由海关按照《税率表》规定的范围归入最适合的税号归类征税。

第五条进口税从价计征。

完税价格由海关参照该项物品的境外正常零售平均价格确定。

第六条应税个人自用物品由海关按照填发税款缴纳证当日有效的税率和完税价格计征进口税。

进口税税额为完税价格乘以进口税税率。

纳税义务人应当在海关放行应税个人自用物品之前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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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实施新的《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税率表》
【法规类别】关税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1993.12.20
【实施日期】199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1993年12月20日)
自1994年1月1日起,将实施新的《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税率表》。

特此公告。

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税率表
第1号:免税
1.农作物种子:包括谷物种子,菜子,草子,花子及其它种植用种子。

2.粮食和粮食粉:包括米、谷,麦,米粉,麦粉,豆类及豆粉,薯类及薯粉,其它粮食和粮食粉,麸,糠。

3.经卫生部统一指定的特效药,口蹄疫苗,人用炭疽疫苗,人用炭疽血清播散性硬化症抗毒疫苗。

4.书报,刊物,乐谱,海图,地图,教育专用的电影片、幻灯片,教学用原版录音带、录像带,地球仪,解剖模型,人体骨骼模型,教育用示意牌。

5.避孕用具,避孕药品。

6.金、银及其制品,包金饰品。

第2号:税率50%
纺织品和制成品,电器用具及其配件、附件,照像机,自行车,手表,钟,化妆品。

1.棉花(包括原棉、子棉、废棉),木棉,麻皮,丝棉,人造棉,合成棉。

2.棉线,麻线,毛线,真丝,人造丝及其它材料制线、丝、纱、绳。

3.棉、麻、毛、丝、人造、合成纤维纺织品和针织品,皮革。

4.各种材料制衣着、头巾、围巾、领带、帽子、手套、袜子、手帕、床上用品、毛巾、浴巾、桌布、窗帘布及其它纺织制成品,皮革制成品。

5.自行车,三轮车,上述车辆配件、附件。

6.各种手表,怀表,秒表,带有计算器的手表及上述表用配件、附件。

7.闹钟,座钟,挂钟,台钟及钟用配件、附件。

8.照像机,电影摄影机,电影放映机,银幕,幻灯机,幻灯片,照像制板机,照像机镜头,放大机,各种胶卷,胶片,感光纸,镜箱,闪光灯,闪光灯泡,滤色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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