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检察监督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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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

浅析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

我 国是在 《 刑 法修 正案 ( 八) 》 中提 出“ 社 区矫 正 ” 的概念 的, 在 中 国, “ 社 区矫正 ” , 是指将符 合社 区矫正 条件 的罪犯 置于社 区内 ,
由专 门的国家机 关, 在相 关社会 团体和 民间组织 以及 社会志愿 者 矫 正作 为一种 开放 式 的刑罚执 行活动 霹 涉 到对人 最基本 的权利


社 区矫 正 的含义
任, 在矫 正过程 中有无违 法犯罪行 为 : 第三 , 执行 主体是否 钊 ‘ 对被
依照法 律及 时做 出调整 。 。 所谓 “ 社区矫正 ( C o mm u n i t y c o r r e c t i o n ) ” , 是指 是一种不使 罪 执 行主 体 的矫 正情 况 ,
2 0 1 3・5 ◆ 政 法 论 坛
浅析社 区矫正 的检 察监 督
孟大伟
摘 要


随着 《 刑 法修正 案( 八) 》 的通 过 , 社 区矫 正 制度正 式写入 刑 法 , 并于 2 0 1 1 年 5月 1日开始 实施 。 在 追求 法制 丈明的
今天, 刑罚 的适 用和执 行 过程 中充分体 现 文明化 、 人性化 、 教 育化是 必然趋 势 , 非监 禁刑扩 大适用 , 使得社 区矫 正成 为司法 工作 的重要 内容 。与此 同时 , 作为 国 家法律监督 机 关 , 人 民检 察 院 负载 的监督 职责 的 范畴 , 必然 包容 了对 社 区矫 正 工作 的 监督 。 由于其 必要性 , 社 区矫 正 的检 察监 督 受到 高度 的重视 , 但是 , 由于其 监督 对 象的新 兴性 , 目前 , 人 民检察 院对社 区矫 正 工作 的监督 尚面 临着 困难 , 使 其运 行 不可避免 的存 在缺 陷 。本文 力求通过 对社 区矫正 工 的检 察监 督 的依 据 、 必要性 进行 分析 , 并指 出该 项工 作现 阶段存 在 的运 行缺 陷, 从 而提 出完善对 策 , 建构 出今 后 工作 的蓝 图, 以指 导工作 实践 。 关键 词 社 区矫 正 检 察监督 法律 依据 必要性 作者 简介 : 孟 大伟 , 北京 市 昌平 区人 民检 察院检 所检 察处 干警 ; 吕梁 , 北京 市 昌平 区人 民政府 法制 办公 室副主任 中图分类 号 : D 9 2 6 . 7 文献 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l 3 ) 0 5 - 1 6 l - O 2

我国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我国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我国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与完善自从2003年社区矫正试点以来,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成为检察机关的一项新工作。

在最高检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的指导和各地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和尝试下,社区矫正检察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但实践表明,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机制在运行中依然存在诸多问题,如监督机构人员不健全、监督信息渠道不畅通、监督手段方式不有力,严重影响了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实效。

本文重在分析上述问题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我国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机制的思考。

标签:社区矫正;法律监督;问题分析;完善一、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实践探索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运用法律赋予的职权、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公安、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等在实行社区矫正过程中的执法、司法活动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维护了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以保证社区矫正依法公正实施的专门性活动。

〔1〕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新时期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途径之一。

自从2003年社区矫正试点以来,最高检为适应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实践需要,相继下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关于加强监外执行检察工作的意见》(2005年)、《关于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加强法律监督的通知》(2006年)、《关于加强对监外执行犯罪脱管、漏管检察监督的意见》(2007年)、《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2008年)等一系列指导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业务的文件,以实现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规范化、有序化。

与此同时,各地检察机关纷纷制定了加强本地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实施办法和意见,并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

如北京西城区检察院为适时地了解社区矫正的情况,要求检察人员每周至少与一名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谈话,并经常深入到各司法所、派出所、社区街道办、公益劳动场所进行巡视检察。

湖南省醴陵市检察院为强化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通过问卷调查、抽样访谈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情况、人员结构、教育改造诉求等进行全面调研,抓好基础性工作的同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注重社区矫正的全程动态监督,创新了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长效工作机制。

社区矫正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社区矫正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前在立法层面上急需立法明确的是 , 一是修改《 刑法》 ,
在《 刑法》 中增加社 区矫正方 面的内容 , 将社区矫正列
为一种辅助刑罚 。 二是尽快制定《 社区矫正法》对各部 , 门职能科学分工 . 建立一套矫 正考察评价体系 . 以增强
社区矫正工作 中检察监督的可操作性 。使社区矫正监
督工作于法有据 . 有法可依 。
管或违法对抗时 . 行使必要 的强制管理手段是必须的 ,
否 就 能 护 律 尊 与 威堰 则 不 维 法 的 严 权 。
21 0 0年第 4期{ 司法实务版)总第 9 期 , 7
组织协调对辖 区内监外执行
想汇报、 请销假制度等一系列相配套的制度 , 但如何使
பைடு நூலகம்
这些制度 真正地落实下去 . 则缺乏切实可行 的操作性 。
也就难免使有些矫正措施流于形式 .这样 的现状无疑 给检察机关履行监督 职责带来很大的难度 。 为此 . 特就改进社 区矫正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

法实践与现行法律规定产生了 政机关不是执法主体 ,而没 公安机关却要承担行使权力 果 因为前 者的疏忽而导致后牵 监督主体的检察 院是应该追罗 责任 ?这是检察机关所面临 二是履行监督缺少程序j 工作 只有 一些原则性 的规定
这种背景下显然难以做到工
是完善相关法规 , 使社 区矫正工作有法 可依。 当
组织协调对辖区内监外执行法实践与现行法律规定产生了政机关不是执法主体而没公安机关却要承担行使权力果因为前者的疏忽而导致后牵监督主体的检察院是应该追罗责任
社 区矫 正监 督
的问题及建议
文 韩东升 ◎
犯罪现象还 比较普遍 . 脱管漏管还 比较严重的情况下 . 矫正对象 的大量增多 .是必会造成 国家新 的诉讼成本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应解决的问题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应解决的问题

体操 作 过 程 中存 在一 些 问题 , 因此 , 律 监 督 工 作 应 当 法
加大 力 度 。 方 面要 调 整 对监 所 检 察 部 门的 人员 、 备 一 装 的配 置 , 能 保 证这 项 工作 的正 常 开展 。另 一 方 面 , 才 要 改变 过 去 一 边倒 的工 作 模 式 .即改 变 过 去 监 所 检 察 人 员全 员 驻 所 或驻 监 . 意力 集 中 于驻 所 驻 监 检 察 . 把 注 而 监外 执 行 检察 作 为 副业 的不 足 . 正 个 别 干 警 认 为 监 .纠 所 检 察 是 以派 驻 检 察 室 等 级 创 建 结 果 论 成 败 得 失 , 监 外 执 行 检 察 工作 不 参 与考 核 ,做 好 做 差 无 关 紧 要 的模 糊 思 想 ,将 监 外执 行 检 察 作 为监 所 检 察 的一 项 重 要 工 作来抓 。
四要 以办 公 信 息 化 为 平 台 ,提 升 社 区矫 正 检 察 监
督 的工 作 水 平 。 社 区矫 正试 点 后 , 地 推 广 使 用 了《 各 社
二要 抓住 关 键 ,以交 付 检 察 为 重 点 带 动 法 律 监 督 工 作 全 面 开展 。多 年 监 外 执 行 检 察 工 作 的实 践 告 诉 我
活动进行监 督是检 察机关 的一项重要 职能 。
笔 者试 就 解 决 检 察 机 关 开展 社 区矫 正 检察 监 督 存 在 的 问题 及 解 决 对 策谈 几 点 看 法 。

任 务 的 主要 还 是 司法 所 人 员 ,而 他 们 过 去未 接触 过 这

工 作 。检 察 机 关 要 针 对 大 部 分 社 区 矫 正工 作 者 缺 乏
的 内部 配合 。 方 面应 当积 极 建 议 修 改法 律 , 一 明确 规 定 作 出罪 犯监 外 执 行 机 关 应 当 向监 外 执 行 地 的人 民 检 察

社区矫正监督研究——从检察机关的角度

社区矫正监督研究——从检察机关的角度

有 达 到要求 的社 区矫正 人员 , 监管工 作人 员最多也 只 能是对其 进
行 思想教 育 , 没 有其 他 惩罚措 施 。 至 于社 区矫 正结束 后的 评估 报 到 的问题 有 见书不 见人 , 或 见人 不见 书 。交 付执 行一 般 是法 院、 告 更是 没有约 束力 。 社 区矫 正人 员作 为有 前科 之人 , 自然 不 能从 监狱 告知社 区矫 正人 员应 当到相 关部 门报到 的事 项 , 并将 法律 文 事 国家 公务 工作 , 在 外 务工 , 也很 少有 企业会 调取 相关 档案 , 因 书抄送 有 关部 门, 由社 区矫 正人 员带上 相关法 律文 书到 司法行 政
正。
( 三) 社 区矫正各环节存在的问题
1 . 缺 乏事 前监 督机 制 社 区矫 正是 将本 应置 于监 狱服 刑 的人 员放 置 于社 会进 行改
社 区矫 正体现 了对 罪犯 的人道 主义 精神 , 但 同时它 也带 了一
系列 问题 。 将 本该 在监 狱或 看 守所服 刑 的罪犯 放置 于社 会 , 监管 造 , 具 有一 定 的风 险 , 因此 适用 的 时候应 当慎 重 。特 别是宣 告缓 力度 不够 强 , 风 险成本 高 , 对 罪犯预 期 的矫治 效果也 并没有 太好 。 刑、 假 释 的犯 罪分 子 , 虽然 法 院基于 各种 原 因给 予这类 人监 外服 在 追求 刑 罚轻缓 、 刑罚 经济 的 目标 下 , 我 们可 能牺牲 了刑 罚的有 刑 的机会 , 但 是 也有这 类 罪犯 并未 吸取 教训 。 监 外服 刑罪 犯又 犯
或者 严重 违反服 刑期 间应 当遵守 的规定 或相 关法律 法规而 被 效性。 刑 罚没 有效 果 , 也就 失去 了制 定刑 罚的 意义 。 检 察机 关作 罪 、 都是 缓刑 犯或 假释 犯 。这表 明 , 对 某些 罪 犯适用 社 为 法律 的检 察机 关 , 为 保证 法律 的顺 利 实施 , 是 刑罚执 行 监督 当 收 监执 行 的 , 仁 不 让 的主 体 。但 是 自 2 0 0 3年 社 区矫 正 试行 以来 试 行 的情 况 区矫 正达 不到 预期 的效 果 , 应 当采 用收 监执 行 的方 式 。

当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试论当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社区矫正作为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是一种充分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被认为是现代社会处遇罪犯最重要的形势政策之一。

但由于社区矫正在我国还处于探索阶段,目前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监督中也存在很多问题,有些甚至构成了对社区矫正健康长效发展的严重制约,本文从完善社区矫正的法律建设、加强检察监督的程序保障、完善检察机关与其他机关的衔接程序三个方面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机制进行阐述,以求完善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

关键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问题对策中图分类号:d926.8 文献标识码:a一、社区矫正概述社区矫正,英文community correction,有的国家称之为“社区矫治”,它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充分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

国外较常见的包括缓刑、假释、社区服务、暂时释放、中途之家、工作释放、学习释放等。

我国的“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工作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

主要包括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裁定假释的,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以及被暂予监外执行的五种情形。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型刑法措施,集中体现着刑法的谦抑思想和行刑的人道价值。

其以人格矫正为前提,以回归社会为目标,把不需要监禁的罪犯放到社会上进行改造和管控,有机的柔和了罪行相适应原则和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刑法执行理念,被认为是现代社会处遇罪犯最重要的形势政策之一,代表着犯罪矫正的未来走向。

当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

当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

当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摘要:《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决定假释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这标志着刑法为社区矫正提供法律依据,但没有明确社区矫正的性质和范围的规定,本文笔者结合本区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就当前检察机关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如何解决谈一些粗浅的认识和建议。

关键词:社区矫正;检查监督;问题;对策一、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的现状由于我区没有驻所监察室,自2005年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始以来,院领导高度重视,成立了由分管副检察长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干警任成员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

监所与控申联手在辖区镇、街道建立了5个社区检察官工作站,每个月的10日监所、控申的分管检察长、部门负责人到工作站接待来访,了解社区和基层派出所开展矫正工作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针对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先后出台了《润州区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和信息共享、联席会议、跟踪回访等一系列制度,建立了社区矫正对象的基本信息库,通过不定期抽查和定期全面检察,强化检察监督效果,实现对矫正对象的动态监控,经过几年的不懈努力,社区矫正检察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基本查清了“监外五种罪犯”底数和脱管、漏管数;二是集中纠正了一批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问题;三是有利于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对罪犯的监督和教育矫正;四是减少和避免监禁场所犯人之间的“交叉感染”,降低了社区矫正对象又犯罪率;五是检察职能得到一定发挥,对刑罚执行中的违法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并监督改正。

但仍有个别司法所工作流于形式,没有进行有效的监督,脱、漏管现象较为严重。

二、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一)监管内容空乏,难以体现刑罚的威慑力如现行刑法第75条规定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的四项义务,但这四项规定存在较大的缺陷。

其一,缓刑监督内容过于原则,缺乏应有的标准,体现不出惩罚性,在上述四项内容中,“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是每一个公民的应尽义务,缓刑犯也不例外,因此,这项义务对缓刑犯来说没有实际意义,其二,缓刑监督仅仅涉及行为控制方面的内容,对促进罪犯再社会化方面的规定尚付阙如。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决定假释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这标志着刑法为社区矫正提供法律依据,但没有明确社区矫正的性质和范围的规定。

本文结合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现状,就当前检察机关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如何解决谈一些粗浅的认识和建议。

关键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问题;对策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对管制、缓刑和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制度首次在我国刑事基本法中得以确立,这一行刑社会化发展的里程碑式的规定,是对社区矫正在我国试行七年以来积极意义的充分肯定。

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必须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强有力的法律监督,确保社区矫正对象的适用及工作程序的合法性,保证和促进刑罚执行机关严格依法办事,认真执行刑事判决、裁定和监管法规。

通过履行检察职权严厉查处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出现的司法腐败案件,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改造情况和犯罪案件及时进行监督,确保刑事诉讼任务的完成。

一、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现状当前,社区矫正工作进入全面试点试行阶段,同时也面临着法律依据缺失、执行主体不明确、适用对象数量少,范围狭窄等一系列的实际问题。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如何发挥职能作用让社区矫正工作达到高质量的矫正效果,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二、当前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存在的问题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以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从原来监外执行模式下的检察监督转变为现在社区矫正下的检察监督,虽然各地的工作都是在现有法律框架结构下开展的,但是法律监督的对象、监督内容等有些发生了变化,给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带来诸多新问题,有些甚至构成了对社区矫正健康发展的严重制约。

主要包括:(一)社区矫正工作立法滞后,检察监督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撑社区矫正是个”舶来品”,我国现行法律仍没有社区矫正执行的专门规定,使得社区矫正执行等一系列工作既缺乏法律依据,也缺乏可操作性,没有法律的刚性规定,刑罚执行的权威性和强制性体现不足,对剥夺政治权利的矫正对象的管理则成为一个突出问题,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一般为重刑犯,服刑时间长,恶习深,心理上抵触社会,应该是被矫正的重点人群,却因为缺少法律上强制性规定的依据,矫正组织对此类人不服从管理的现象束手无策,不能很好地发挥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

社区矫正检察动态监督机制研究

社区矫正检察动态监督机制研究

作者简介: 王飞, 杭 州市萧山区人 民检察院科 员; 周建忠, 杭 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科长。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6 . 8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9 - 0 4 9 ・ 0 3
在法 律授 权 范围 内, 做好社 区矫 正与 监外 执行 的衔接 社 区矫 正具 体 是指将 符 合条 件 的罪犯 置 于其 原本 生活 的社 矫 正工 作 , 0 0 9年 以来 , 杭 州 市萧 山区人 民检 察 院以联 合检 查、 核对 区 内, 由专 门的 国家 机关 在相 关社 会 团体 、 民 间组织 和社 会志 愿 工 作 。2
者 的协助下 , 在判 决 、 裁 定或 决定确 定 的期 限内 , 矫 正其犯 罪心 理 清单 、 上法 制课 、 听取汇 报 、 查 阅材料 、 调查座 谈 、 走 访相关 单位等 在纠 防脱 、 漏 管 的基 和行 为恶 习 , 并促 进其 顺利 回归 社会 的 非监 禁刑 罚执 行活 动 。 具 方 式对 社区矫 正 工作进 行 参与及 检察 监督 , 体包括 被判 处管 制 的、 被宣 告缓刑 的 、 被 批准 暂予监 外执行 的 、 被 础上, 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教育社区矫正人员服判、 服管, 积极 裁 定假 释 的 以及 被剥 夺 政治 权利 并在 监狱 外 服刑 的 五类 服刑 人 有 效地 开展 了社 区矫 正的检 察监 督 。
员。
( 二) 依法实行量刑建议, 规范社区矫正的适用
量刑 建议 权 , 是 指检 察机 关在 刑事 诉讼 中, 就被 告人所 应判
社 区 矫正 很好 地解 决了法 官 在判 决 时将被 告 头判 处监 禁过
2 0 1 0 年 两 院三部 《 关 重 而 处 以缓 刑在 实 际管 理中 又过 轻 的两 难局 面 。使社 区服 刑 人 处 的刑 罚 向法 院提 出请 求意 见的一 种权 力 。 试行 ) 》 和 最 高人 民法 院 《 人 民 员仍然 可 以居住 在 自己的家庭 中 , 基本上 还像 被处 以社 区矫正之 于规 范量 刑程 序 若干 问题 的意见 ( 前那样, 从 而减 少监 禁改 造可 能带 来 的消极 服 从 、 自信心 与进取 法 院量刑 指 导意 见 ( 试行) 》 两 个重 要文 件 , 为量 刑建 议权 的行使

浅议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制度

浅议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制度
浅已经被纳入《刑法修正案(八)》,这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正式确立,为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奠定非常重要的基础。但在现实生活中,如何正确适用《刑法修正案(八)》加强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是我们检察机关所面临的一项新的课题。
一、当前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存在的问题
2、机构设置不健全工作处于缺位状态
检察机关对执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主要由监所监察部门负责,没有成立专门的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但并不是所有的基层检察机关都没有刑罚执行监督机构,一些辖区内没有看守所或监狱的检察机关往往没有专门的刑罚执行监督机构,社区矫正工作一直较为忽视甚至空白
3、监督措施单一权威得不到有效维护
3、明确职能。准确把握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职能定位,主要以审判机关和公安机关的监狱、看守所对有关监外执行的非监禁刑当事人在交付执行活动中是否合法为监督对象和对监外执行的非监禁刑罪犯是否按法律规定进行监管、对社区矫正中的非监禁刑当事人变更执行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二)设立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机构保证监督落到实处
1、检察机关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停留在起步阶段,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
检察机关应如何对社区矫正进行监督目前还没有具体的指导性意见,此前的《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仅将监外执行的监督权明确由监所部门实施,并未涉及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关于安置救济等一系列情况的法律监督:2003年“两高两部”又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也只是规定了“检察机关要加强法律监督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程序,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地进行”
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是由检察机关对判决、裁定、决定监外执行的罪犯在置于社区内进行教育矫正、监督管理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现象进行的监督,它包括发现违法问题的方式,但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监督的方式只有提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两种:(1)、检察建议。在对社区矫正工作检察监督中使用检察建议就是针对社区矫正中存在苗头性、倾向性的不规范问题建议有关执法机关加强和改进,在应用这一监督手段时应当监督被监管的单位落实情况同时作好说理解释工作,保证法律监督的效果。(2)、纠正违法。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在提出纠正意见前要进行调查,对严重违反行为需要提出书面纠正的应当形成调查笔录,必要时还要调取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进行勘验和鉴定;适用法律准确,在提出纠正意见时要根据违法行为事实正确适用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程序合法;档案登记完整,按照《监外执行检察办法》规定填写有关登记表并向上级检察院报备,书面纠正违法要形成卷宗。如果被监督对象既不提出异议也不执行,检察机关也就束手无策了。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意义和困境探索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意义和困境探索

进 社 区矫 正工 作的健康 和稳 定发 展 。其主要 的特 点和 法律基 础 《 刑法》 、 《 刑事 诉讼 法》 、 l 《 监 狱法》 《 治安管理 处理法》 、 《 公安机 关
如下 :
办 理刑事 案件程 序规定 》 等法律 , 都是社 区矫 正检察监 督合 法性 体现 的法 律基础 , 有效 地规 范了社 区矫正检 察监 督 的工 作 。
则。
员基本权 利 的维 护 , 在检 察机 关法律 监督下 , 社区矫 正工 作能够 在刑 罚执 行 的过 程 当中 , 找到法 律监 督的线 索 , 关注 和化 解社会 冲突矛盾 , 促使教 育改造 正检察 监督 的法律基 础
社区矫 正检察监 督的主体 是检察机 关, 以法律 的名义行 事法 察监 督机关 必须 以这些规 定作 为合法性 的根据 , 改 良和完善 相关
律 的监督权 , 因此其 地位和 性质 都 以相 关的法 律为 基础 , 旨在 促 刑事 法制度 的执 行方式 。另外 在 《 宪法》 、《 人 民检察 院组织法 》
◆ 政 法 论 坛
▲制 占轧金
。 。 。 。 。 ’ 。 。 。 。 。 。 ‘ ’ 。 。 。 一
2 0 1 3 ・4 ( 中)
社 区矫正检 察监 督的意义和 困境探索
张 良 陈 昕 卉
摘 要 在社 区环境中, 社区矫正的 ̄, f - y 主体是检察机关, 借助社会的力量继续执行刑罚, 属于非监禁刑的开放式手段, 属 于重要的人权保障方式, 同时维护了司法机关的权威和正义。尽管社区矫正具有一定的教育和违法预防能力, 但由于工作 开展具有复杂性和多变性, 不可避免地存在一系列问题, 要求进一步的完善.本文以社区矫正检察监管的特点和法律基础 阐述为切入 口, 继而研究其存在的意义和 困境, 并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 以促进社 区矫正工作的健康和持续发展。 关键 词 社 区矫 正 检 察监督 困境 作者简介; 张良,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陈昕卉 ,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我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理念研究》

《我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理念研究》

《我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理念研究》篇一一、引言社区矫正是我国司法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它通过将犯罪分子置于社区中进行教育、帮扶和监督,以实现刑罚执行与再社会化的目的。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是保障这一制度公正、有效执行的重要环节。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我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理念,探讨其重要性、存在问题及解决策略,以期为推动我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的深入发展提供参考。

二、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背景与意义社区矫正是以教育、帮扶、监管为主要手段的刑罚执行方式,旨在帮助犯罪分子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则是为了确保这一过程的公正、透明和合法性。

它的存在对于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三、我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现状(一)发展历程我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弱到强的发展过程。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社区矫正检察监督逐渐成为司法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实施情况当前,我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已取得显著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如监督力度不够、监督方式单一、监督效果不明显等。

这些问题影响了社区矫正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亟待解决。

四、我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理念(一)依法监督依法监督是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基本原则。

检察机关应依据法律法规,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全面、严格的监督,确保其合法、公正、有效。

(二)保护人权保护人权是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重要目标。

检察机关应关注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得到尊重和保护。

(三)综合治理综合治理是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重要策略。

检察机关应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综合治理,推动形成政府、社会、家庭等多方参与的矫正工作格局。

五、完善我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对策建议(一)加强立法保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明确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责、权限和程序,确保其能够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

(二)强化队伍建设加强检察机关队伍建设,提高检察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分析

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分析
放化 成 为 了刑 法 发 展 进 步 的必 然 结 果 。作 为对 监 禁 矫 正反 思 的一 种 产 物 .人 们 认 识 到 社 区矫 正 犯 罪 人 实施 实 社
刑 罚 的一 个 有 机 统 一 的整 体 , 者 之 间 体 现 了 过渡 性 、 两 相 辅 性 、 补 性 和 整 体性 。 禁 矫 正对 于 发 挥 刑 罚 的特 互 监
首 先 。 利 于 全 面 贯 彻落 实宽 严 相济 的刑 事 政 策 。 有
从 上世纪 8 0年 代 以来 . 国对 犯 罪 的 全 面 或 专 项 “ 我 严
收社 区矫 正 的专业 指 导 队伍 和扩 大社 区矫 正 的资 金 来
源渠 道 . 有 不 可 或缺 的作 用 。当今 西 方 各 国大 量 适 用 具
式 将 社 区矫 正 列入 刑 法条 文 . 区矫 正 正式 进 入 了法 制 社
化 的轨道 。 面 . 者结 合社 区矫 正 检察 监督 工作 , 下 笔 拟就 社 区矫正 检 察监 督过 程 中存在 的问题 做一 分 析

正 可 能带 来 的 以消 极 服 从 、 自信 心 与进 取 心 严 重 丧 失 为 特 征 的 “ 狱 人 格 ” 的 出现 具 有 不可 替 代 的弥 补 作 监
相 济 刑 事 政策 的 内涵 和外 延 , 处 理 情 节 较 轻 、 会 危 对 社
非 监 禁 刑 。 仅体 现 了现 代 刑 罚 的人 道 主 义 精 神 . 强 不 增
其他 轻微 犯 罪 人 员 在 社 区矫 正 情 况 的有 效监 督 .实 施 有效 衔接 的社 区矫 正 .对 他 们进 行有 针 对 性 的心 理 引 导 和 行 为 规 范 . 使 形 成 健 康 的社 会 人 格 . 现 再 社 会 促 实

检察机关监督社区矫正的实践、问题和对策

检察机关监督社区矫正的实践、问题和对策

百家论点检察机关监督社区矫正的实践、问题和对策刘兴爽(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辽宁营口115007)摘要:在司法实践中,社区矫正在检察监督工作中还存在着法律规定缺陷、机构设置欠缺、监督手段有限等问题。

因此,分析当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对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是十分必要的。

关键词:社区矫正;思想认识;法律理念;制度1引言我国于2012年1月10日颁布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同年3月1日正式实施,为试行多年的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较为详细的法律依据,在法律意义上,终于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宪法赋予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自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以来,在社区矫正工作中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社区矫正在检察监督工作中还存在着法律规定缺陷、机构设置欠缺、监督手段有限等诸多问题。

因此,分析当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对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是十分必要的。

2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存在的问题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以来,相应的检察监督取得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社区矫正本身是一种新事物,缺乏配套措施,对其进行的检察监督处于探索阶段,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2.1社区矫正调查评估问题突出为了更好地了解被告人是否适合判处缓刑等监外执行刑罚,是否适合社区矫正,社区矫正对被判处监外执行的被告人是否更有利,人民法院都会在判决前发出社区调查函,为了判决提供重要参考,毕竟被告人居住地的社区最为了解情况,当地社区是否接纳该人社区矫正。

但是现实中,法院一般都将社区调查函交给被告人(一般被告人都是出于取保候审状态),让其自己到社区或司法局去盖章,征询是否同意,被告人有时自己根本不知道该怎么做,不知道该到哪个部门,到了该部门,又不知道怎么才能符合盖章同意的条件,有时候能找到相关工作人员都实属不易,被告人只好挖门盗洞地去找关系,这使得被告人看到的司法行政部门是脸难看、事难办的衙门作风,而且这里面也会增加司法腐败的风险。

浅议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

浅议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

浅议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摘要]开展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是刑罚执行监督的重要内容。

实践中对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存在法律规定不明确、检察监督对象模糊、检察自身定位不准确、监督方式滞后、监督力度缺乏等问题。

需要在社区矫正立法、检察机关机构设置、检察监督方式、工作衔接机制等方面加以完善,以监督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

[关键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方式;问题建议200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指出,“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根据上述意见,社区矫正适用范围主要包括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罪犯。

当前,刑罚轻缓化、开放化已经成为一种趋势,而社区矫正有利于改造罪犯再社会化进程,实现“监狱人”向“社会人”的转变,应在刑罚结构中占较大比重。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当依法对刑罚执行活动实行监督,而社区矫正属于刑罚执行方式。

因此开展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的重要内容。

本文现就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谈几点浅见,以抛砖引玉。

一、目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展以来,相应的检察监督取得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社区矫正本身是一种新事物,缺乏配套措施。

对其进行的检察监督处于探索阶段,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一)法律规定不明确当前各地大多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规定来制定相应的社区矫正地方性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尚没有出台一部统率和调整社区矫正活动的法律法规,使社区矫正执行等一系列工作既缺乏法律依据,存在法律冲突,也缺乏可操作性。

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具有法律监督权,但检察机关在监督中拥有哪些权力,应尽哪些义务,通过何种途径行使权力,监督的对象、矫正对象申诉的处理等问题则缺乏明确规定。

浅谈社区矫正与检察监督

浅谈社区矫正与检察监督

浅谈社区矫正与检察监督[摘要]“社区矫正”要义是行为指导和生活扶助,落实行为人责任且有效保护被害人。

社区矫正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是扩大适用缓刑的前提、扩大假释方面能够盘活刑罚的机制。

它以完善法律为条件,使监外执行拥有更大的适用空间,平衡适用社区矫正旨在体现法律平等。

[关键词]社区矫正;同步监督;监督机构整合一、社区矫正的概念及意义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和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矫正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是当今世界各国刑罚制度发展趋势。

二、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法律地位目前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根据:司发〔2003〕1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司发通〔2009〕16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赋予了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的法律监督地位。

可见,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检察监督的法律地位,既符合宪法和法律的精神,也符合社区矫正工作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检察机关开展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是刑罚执行监督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任务。

三、目前,我国检察机关对于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存在的困难(一)立法不规范我国《刑法修正案(八)》虽然将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明确规定下来,但并没有对社区矫正的程序、具体工作方式作出明确的规定,其他的两高两部等文件对社区矫正作出了相关的规定,但缺乏权威性。

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权利义务、如何开展法律监督等问题上都没有具体明确规定。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权研究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权研究
者 的协 助 下 , 在判决 、 裁定 或决 定确定 的期 限 内 , 矫 矫正 工作 的顺利进行。但长期以来 , 刑事诉讼理论
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 并促进其顺利 回归社会 与 司法 实 务部 门往 往 只关 注 或研 究 一般 自由刑 的 的非监禁 刑 罚执行活 动 。” 同时它还赋 予 检察 机 关 法 律 监督 状况 , 忽视 了 同样 大量发 生 的财 产刑 执 而
社 区矫 正检察 监督权 ( 以下 简称 社 区矫 正 监督 权 ) 行 、 区矫 正 、 : 社 刑罚 变更 执行 、 刑 执行 等刑罚 执行 死
“ 民检察院要加强法律监督 ,完善刑罚执行监督 情 况 的法律 监督 , 得这些 执法 情况 一直 游走 在法 人 使 甚至在很多地方成为法律监督 的盲 程序 , 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 公正地执行 ” 。随着 律监督 的边缘 , 20 年社区矫正在全国范围内推开, 09 研究如何加强 区。因此新形势下的检察机关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 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 中的监督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 观的高度来看待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 , 特别是监 实 本文即是对检察机关社区矫正监督权 问题的初 步 所检察部门要坚持科学发展观 ,坚持统筹兼顾 ,
探讨。

现全面协调可持 续发展 ,使各项业务工作 协调发 展 ,当前就是 要 结合 20 社 区矫 正在 全 国全 面 09年
赋 予检 察 机关 社 区矫正 监 督权 , 对社 区 矫 展 开 的形势 , 重点 解决 监外 执行 检察薄 弱 特别是 社
、Hale Waihona Puke 正开展检 察监督 的现 实需要 、 法理 基础和 法律渊 源 区矫 正 检察监 督介 人力 度不够 的 问题 , 这不 仅是 深
8 0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权运作研究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权运作研究
社区矫正是一 种不 剥夺 自由 的开放 式行 刑 方式 , 因 而成 为众多罪犯 及其 家人 追 逐 的 目标 , 是社 区矫 正决 于
是事关社 区矫 正工作 成败 、 区矫 正 目的能 否实 现 的关 社 节点。与此同时 , 执行 环节也是 最容易 滋生问题 的阶段。 就检察监督 的视 野看 , 区矫 正执 行环 节存在 的主要 问 社
题可归 结 为两 类 : 类 是 “ 会 控制 网 络扩 张 的 问题 ” 一 社 。
欧美 国家在 实施社 区矫 正过程 中 曾经发 生过社会 控制 网
络扩张的问题 。美国社 区矫 正研 究人 员指 出 , 区矫正 社
研究导致 了社会 控制 网络 的急 速扩 张 , 尤其是 很多 罪行
轻微 的人 , 间接地被政府 纳入控 制则更为 明显。 我 国社
权力 的内在逻辑结构入手 , 构建调查机 制、 纠正机制和弹劾机制三位一体 的科学 、 高效 的运作机制。
关 键 词 社 区矫正 检察监督 运作机制
社 区矫正 检察监 督权 的, 用场域 f " l z
狱行刑过程 , 样有 助于 审判 环节 与执行 环节 的衔 接 以 这 及监狱矫 正与社 区矫 正 的互 动。二是检 察机关在 社 区矫 正中担负的职责。2 1 00年 2月 5日, 最高人 民检察 院颁 布 的《 关于深 入推 进社会 矛盾化 解 、 社会 管理创 新 、 公正廉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是检 察机关刑 罚执行 监督 的重 要 组成部分 , 与人 民检察 院监所 监督相对 应 的, 是 由检察 机 关对审判机关 和狱 政机关 所作 出的 已经 生效 的缓 刑 、 管
洁执 法的实施 意见 》 明确指 出 : 级检 察机关要认 真履行 各 检察 职责 , 积极参加社 区矫 正试点 和推广工 作 , 证纳 入 保 社区矫正 的服刑 人员 符合 法定 条件 和程 序 , 促进 建立 适 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 的社 区矫 正工作体 系。完善 对 社区矫 正进 行 法律监 督 的方式 和措 施 , 依法 开展 对社 区 矫正各执法环节的法律监督 , 防止和纠 正脱 管 、 漏管等 问

检察监督视野下社区轿正若干问题思考

检察监督视野下社区轿正若干问题思考

法治政府FA ZHI ZHENG FU检察监督视野下社区轿正若干问题思考◎李觉之陈杰勋陈达刘金明钟瑜一、社区矫正的实践意义社区矫正(Community correction)在我国是指针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四类罪犯所实施的非监禁性矫正刑罚。

通过对上述四类罪犯的心理、行为进行专门的矫正教育,使其可以更好地融入社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社区矫正风行于20世纪50年代。

以安塞尔为代表的新社会防卫学派提出对罪犯实行人道和再社会化,使社区矫正思想由孕育走向成熟,并逐渐由学说渗透到立法,再转化为各国的行刑实践。

我国于2003年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和山东6个省市实行社区矫正工作试点。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

作为罪犯再社会化的新型刑罚措施,社区矫正在实践过程中拥有非常大的实践价值。

主要可分为以下三点:(一)体现了刑罚的个别化。

现代刑法主张刑罚的个别化,这有利于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维护社会的长期和谐稳定。

社区矫正制度从主体的犯罪性行为及社会危害性考量,针对犯罪情形情节采取有针对性的惩治措施,体现报应刑与目的刑的一致性,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一致性,有利于实现行刑个别化、科学化。

(二)降低了监管成本。

不同于监狱的监禁刑,社区矫正采取的是非监禁刑罚,极大地减少了在人力物力上的消耗。

同等情况下,社区矫正虽然也需要国家财政资金支持,但远没有监狱所需要的资金量大。

(三)有利于服刑人员回归社会。

监禁刑罪犯由于长期处于监禁状态,与社会缺少沟通,往往在刑满释放后与社会脱节,难以适应社会,造成体制化监禁状态,并且刑满释放人员容易受到社会人员的歧视,造成释放人员内心压力过大以致于再犯罪。

社区矫正制度通过工作人员的心理辅导和线下教育,进行相应的教育和开导,使社区矫正对象能够更快重返社会、适应社会,降低回归社会成本。

《2024年我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理念研究》范文

《2024年我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理念研究》范文

《我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理念研究》篇一一、引言社区矫正是我国司法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它通过将犯罪人员置于社区内进行矫正,既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又有利于帮助犯罪人员重新融入社会。

然而,社区矫正的实施过程中,如何进行有效的检察监督,确保矫正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对我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理念进行研究,以期为完善我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制度提供参考。

二、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必要性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其核心目标是对犯罪人员进行再教育、再社会化,帮助其回归社会。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必须要有有效的检察监督机制。

检察监督不仅能够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还能够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误,防止矫正工作的滥用和误用。

因此,加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是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的重要举措。

三、我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理念我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理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依法监督:依法监督是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基本原则。

检察机关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全面、严格的监督,确保矫正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公平性。

2. 人权保障:人权保障是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重要目标。

检察机关要关注犯罪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在矫正过程中的基本权利,如人格尊严、合法权益等。

3. 科学监督:科学监督是提高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效果的关键。

检察机关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如信息化技术、大数据分析等,提高监督的效率和准确性。

4. 预防为主:预防为主是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重要策略。

检察机关要通过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深入的了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防止问题的发生和扩大。

四、完善我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建议为了更好地实现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理念,我们提出以下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职责和权力,为检察监督提供法律保障。

2. 加强队伍建设:加强检察机关的队伍建设,提高检察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确保检察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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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检察监督问题研究社区矫正检察监督问题研究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刑罚执行活动的组成部分。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需要明确角色定位,充分履行职能,促进各项规章制度逐步完备,建立起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体系,保障社区矫正工作全面顺利开展。

一、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因此,“检察机关是以监督者的身份来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不能定位错误,代行职责,不然就容易越俎代庖”[1]。

检察机关进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不是参与到具体的矫正措施中代替执行机关对罪犯进行矫正,而是应当严守“在自己权力范围内行使权力”的原则,做好社区矫正的监督者,而不是具体工作的执行者。

实践中,对社区矫正重配合轻制约的倾向比较明显,甚至参与到社区矫正的具体工作中去。

如果检察机关不能转换自己的角色身份,就会丧失法律监督者应有的独立性,并且可能成为“自己行为的法官”,或者又会陷入“谁来监督监督者”的窘境。

社区矫正执法活动涉及国家刑罚权的实现,也涉及矫正人员的人身自由与合法权益的维护,如果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不正确行使职权,同样会产生负面效应,不利于矫正人员的改造,这就需要一个客观中立的监督者来保障社区矫正依法公正实施。

做好监督者,要做到“两个正确认识”。

一要正确认识检察机关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能定位。

检察机关不是具体工作的执行者,而是监督执行者依法履行职责,是为了各相关部门更好地协调以完成社区矫正这一复杂的系统工程。

二要正确认识配合。

检察机关的职责是监督,监督各执法环节的工作情况,保障社区矫正活动顺利开展,也就是说做好监督工作就是对社区矫正最大的配合。

二、检察监督的对象问题(一)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与监外执行不同,前者是建立在目的刑论和刑罚社会化的理论基础上,具有明显的双重属性,即不仅具有作为刑罚执行活动的强制属性,还具有对社区矫正人员帮教的社会工作属性,这两种属性相互联系、相互渗透、不可分割。

“监外执行强调的只是监督管理,社区矫正的任务包括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和帮困扶助。

其中帮困扶助是类似福利性质的措施,但它与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相辅相成。

没有帮困扶助之落实,社区矫正只是单纯的思想教育,根本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2]实践中,对社区矫正刑罚执行属性的认识比较深入,但是对其社会工作属性的认识相对薄弱。

因此,要引起足够重视,尤其对社区服务、教育学习、帮教活动的组织安排要切实加强监督,督促社区矫正机构贯彻落实。

社会工作属性的实现对于社区矫正作用的发挥至关重要,这是因为:参加社区服务有利于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教育学习有利于增强法制观念,促进改过自新;帮教活动有利于增强自我谋生的能力,避免因生活困难而重新犯罪。

(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直接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主要包括专门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行政人员、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以及其他协助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包括专家学者、心理咨询师、高校学生、离退休干部等;其他协助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包括村(居)委会成员、团委、妇联、工会等社会组织的人员、矫正人员的近亲属和原所在单位人员等。

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监督中,对司法行政人员实施的组织管理活动,应当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而对实施不具有法律意义的帮教、援助等行为的社会志愿者和其他协助人员,一般不纳入检察机关监督的对象范围。

(三)社区矫正人员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9]169号)(下称《全国意见》)的规定,社区矫正适用的范围是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罪犯。

但是,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258条的规定,社区矫正包括除剥夺政治权利以外的其余四种情况。

刑事诉讼法作为基本法律,比《全国意见》的效力等级高,因此,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应当按照刑诉法的规定,检察监督也应当针对“四种罪犯”的监督管理活动。

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要分类实施。

一般来说,社区矫正人员还是存在再犯可能性的。

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其年龄、犯罪类型、家庭环境等因素的综合评价,建立再犯可能性预警评估机制,按照再犯可能性的大小,将监督划分为重点监督、中等监督、一般监督三个等级,实行有区别的监督。

监督等级不同,监督的次数和密度也就不同,这样有利于合理配置监督力量,实现良好的监督效果。

三、检察监督的内容问题(一)矫正前阶段“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监督的视角应延伸至矫正前对管制、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过程。

”[3]对于管制、缓刑,检察机关要监督人民法院准确认定事实、严格适用法律,依法适用非监禁刑,及时纠正不符合条件的罪犯适用社区矫正,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应当以量刑建议书等方式建议适用;对于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检察机关要开展同步监督,认真审查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提请、批准、决定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同时,对《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 [2012]12号)(下称《实施办法》)第4条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调查”进行监督,司法行政机关在将评估意见提交给委托机关的同时,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

只有对社区矫正适用权进行有力的监督和制衡,才可以既能维护罪犯的合法权益,又能保障国家刑罚权的顺利实现。

(二)矫正执行阶段矫正执行阶段是社区矫正活动的核心,也是检察监督的关键环节。

一是加强对交付执行的监督,对被矫正人员的交付执行及法律手续是否合法、完备,是否及时登记接收,是否组织入矫宣告等进行监督。

二是加强对监管活动的监督,对社区矫正机关是否落实日常监督管理措施、及时确定专门的矫正小组及签订矫正责任书、制定矫正方案、建立执行档案和工作档案以及对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等脱管漏管问题是否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等进行监督。

三是加强对遵守人民法院“禁止令”的监督,对于确需进入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的,审查是否经过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并告知人民检察院。

四是加强对奖惩情况的监督,通过社区矫正联席会议、受理申诉和举报、工作通报等方式了解社区矫正人员的考核和奖惩情况;监督执行机关是否对违法违规人员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收监或者对重新犯罪进行立案侦查。

五是加强对合法权益维护的监督。

社区矫正人员的人身、财产、控告、申诉等合法权益应当得以维护,在就业、接受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障等合法处遇应当得以尊重。

(三)矫正解除阶段检察机关要加强执行终止环节的监督,审查执行机关是否对执行期满的人员依法解除矫正,并按期履行相关手续。

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时,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组织宣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和人员参加,这是矫正人员正式回顾社会的标志,具有严肃性和必要性。

“社区矫正宣告是社区矫正活动的一个必要载体,它的各种规则和程序、环境与氛围,无不都点滴体现着一种法制精神,闪烁着法制光芒和色彩,是法制文化的一个美丽原素,因此社区矫正宣告具有重要意义。

”[4]检察机关应监督并防止不宣搞、不按规定时间宣告、不规范宣告及不发放期满证明书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社区矫正活动完满终止。

四、检察监督的方式及其发展(一)创建检察监督工作机构根据各地实际,可以设置常设机构,如设立“社区矫正检察官帮教室”,也可以采用巡回的方式,如“驻(司法)所检察日”制度。

及时开展社区矫正帮教工作,将法律监督端口前移至社区矫正现场,让检察官走进社区,面对面地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帮教工作,进行法律服务和心理辅导,使他们尽快地融入社会。

设立检察信箱,公开举报电话,发放检察官联系卡和权利义务告知卡,受理社区矫正人员的申诉、控告和举报,开展集体法制宣传教育,明法释疑。

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对社区矫正过程中可能诱发职务犯罪的重点环节开展预防教育,从源头上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

(二)创建检察监督工作机制认真分析新形势下社区矫正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在原有工作机制和新的实践基础上,笔者所在的检察院,创建了“一二三四”工作法和开展了“六个一”建设。

“一二三四”工作法,即“一清”,即清查社区矫正人员档案和名册,掌握社区矫正人员底数。

“二查”,即查各司法所的监管情况,查基层组织日常帮教情况。

“三见面”,即与管理民警见面,与矫正小组见面,与社区矫正人员见面。

“四核对”,即与司法所、司法局、法院刑庭、检察院公诉部门进行核对。

一方面法院和公诉部门将生效判决的法律文书及时送达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另一方面与司法行政机关会签了每月核对制度,每个月底将各自掌握的人员进行核对,实现资源共享。

“六个一”建设,即“一表”:发放出所人员报到回执表,在押人员出所时随身携带,在司法所盖章后限期送回或寄回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一卡”:发放“重塑自我,伴你同行”联系卡,印有法律援助中心和监所检察部门的电话,以便社区矫正人员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一室”:设立检察官帮教室,及时开展社区矫正帮教工作;“一员”:在乡镇街道聘请了一批社区矫正联络员,负责与检察机关进行工作联系,将监所工作的触角深入乡镇、社区;“一课”:开设以“反思过去,面向未来”为主题的检察官法制教育讲堂;“一卷”:发放调查问卷,更全面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情况。

(三)丰富检察监督手段《实施办法》第37条规定了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书等三种手段,单薄的监督手段不能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求,因此需要增加检察监督的手段。

一是提出给予纪律处分的建议和更换矫正小组成员的意见。

社区矫正实施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检察机关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给予纪律处分的建议以及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更换矫正小组成员的意见。

二是职务犯罪侦查。

检察机关要把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与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结合起来,确保社区矫正的适用、实施符合法律规定,对社区矫正活动中出现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三是提出顺延考验或者执行期限的意见。

实践中,社区矫正人员由于报到不及时或者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等原因,脱管漏管时有发生。

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对于缓刑、假释脱管超过1个月、暂予监外执行脱管的,可以收监执行。

那么,缓刑、假释脱管不足1个月的期间是否计入考验期限以及暂予监外执行、管制脱管的期间是否计入执行刑期呢?实践中均是计入考验或者执行刑期的。

但是本文认为,如果因社区矫正人员个人原因造成脱管漏管的,其悔罪表现即存疑,社会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即存在。

“就刑罚而言,有其一定目的,即防卫社会维护共同生活秩序”[5],基于功利刑论的考虑,不应计入考验或者执行期限,将来修改法律时,可以考虑赋予检察机关提出顺延考验或者执行期限意见的权力。

四是提出给予或者撤销司法奖惩的意见。

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重新犯罪的,监督有关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收监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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